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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ến pháp Trung Quốc (2018)

Hiến pháp

Loại luật Hiến pháp

Cơ quan phát hành Đại hội nhân dân toàn quốc

Ngày ban hành Tháng 18, 2018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18, 2018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Luật Hiến pháp

Biên tập viên CJ Obser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mục lục
Lời nói đầu
第一 章 总纲
第二 章 公民 的 基本 权利 和 义务
第三 章 国家 机构
第一节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 地方 的 自治 机关
第七节 监察 委员会
第八节 人民法院 和 人民 检察院
第四 章 国旗 、 国歌 、 国徽 、 首都
Lời nói đầu
中国 是 世界 上 历史 最 悠久 的 国家 之一。 中国 各族 人民 共同 创造 了 光辉灿烂 的 文化 具有 光荣 的 的 革命
一 八四 ○ 年 以后 , 封建 的 中国 逐渐 变成 半殖民地 、 半封建 的 国家。 中国 人民 为 民族 解放 和 进行 了 前仆后继 的 英勇
二十 世纪 , 中国 发生 了 翻天覆地 的 伟大 历史 变革。
一九 一 一年 孙中山 先生 领导 的 辛亥革命 , 废除 了 封建 帝制 , 创立 了 中华民国。 但是 反对 帝国主义 和 封建 的 历史 任务 还 没有。
一九 四 九年 , 以 毛泽东 主席 为 领袖 的 中国 共产党 领导 中国 各族 人民 , 在 经历 的 武装 斗争 在 经历统治 , 取得 了 新民主主义 革命 的 伟大 胜利 , 建立 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从此 , 中国 人民 掌握 权力 , 成为 国家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 以后 , 我国 社会 逐步 实现 了 由 新民主主义 到 社会主义 的 过渡。 生产资料 私有制 的 , 人 剥削 消灭 , 社会主义 工人阶级以 工农 联盟 为 基础 的 人民 民主 专政 , 实质上 即 无产阶级 专政 , 得到 巩固 和 发展 中国人民解放军 战胜 了 和 发展, 增强 了 国防。 经济 建设 取得 了 重大 的 成就 , 独立 、 比较 完整 的 的 形成 ,。 教育 、 等 事业 等取得 了 明显 的 成效。 广大 人民 的 生活 有了 较大 的 改善。
中国 新民主主义 革命 的 胜利 和 社会主义 事业 的 成就 , 是 中国 共产党 领导 中国 各族 人民 , 在 、 毛泽东 思想 , 坚持 真理 , 艰难险阻 坚持 真理 许多 艰难险阻长期 处于 社会主义 初级 阶段。 国家 的 根本 任务 是 , 沿着 中国 特色 道路 道路 , 集中 社会主义 建设。 中国 继续 在 中国 沿着 马克思 列宁理论 、 “三个代表” 重要 思想 、 科学 发展 观 、 习近平 新 时代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思想 指引 下 民主 民主 , , , 坚持 改革 开放 不断 社会主义 的 各项 专政 改革 开放 不断 社会主义 的 各项主义 市场 经济 , 发展 社会主义 民主 , 健全 社会主义 法治 , 贯彻 新 发展 , , 自力更生 , 逐步 工业 、 农业 科学 技术 的 贯彻 政治 文明生态 文明 协调 发展 , 把 我国 建设 成为 富强 民主 文明 和谐 美丽 的 社会主义 现代化 强国 , 实现 中华民族 伟大 复兴
在 我国 , 剥削 阶级 作为 阶级 已经 消灭 , 但是 阶级 斗争 还将 在 一定 范围 内 长期 对 敌视 和 的 国内外 的 敌对 分子 , 敌视 国内外 的 分子 ,
台湾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神圣 领土 的 一部分。 完成 统一 祖国 的 大业 是 ​​包括 台湾 同胞 在内 的 全 人民 的 的 神圣
社会主义 的 建设 事业 必须 依靠 工人 、 农民 和 知识分子 , 团结 一切 可以 团结 的 力量。 、 建设 、 已经 结成 , 结成的 , 包括 全体 社会主义 劳动者 、 社会主义 事业 的 建设者 、 拥护 社会主义 的 爱国者 、 拥护 祖国 伟大 复兴 的 的 爱国 统一战线 , 拥护发展。 中国 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 是 有 广泛 代表性 的 统一战线 组织 , 过去 发挥 了 重要 的 历史 国家 政治 生活 的 历史 现代化 建设和 团结 的 斗争 中 , 将 进一步 发挥 它 的 重要 作用。 中国 共产党 领导 的 多 党 政治 协商 制度 将 存在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是 全国 各族 人民 共同 缔造 的 统一 的 多民族国家。 平等 团结 互助 和谐 的 社会主义 民族 并将 继续 加强 团结 的 斗争 大 民族 继续大汉族主义 , 也要 反对 地方 民族 主义。 国家 尽 一切 努力 , 促进 全国 各 民族 的 共同 繁荣。
中国 革命 、 建设 、 改革 的 成就 是 同 世界 人民 的 支持 分不开 的。 中国 的 的 前途 紧密。 中国 坚持 中国不 侵犯 、 互 不干涉 内政 、 平等互利 、 和平共处 的 五项原则 , 坚持 和平 发展 道路 , 坚持 , 发展 同 和 经济 、 人类 命运 发展 经济 、 人类 命运帝国主义 、 霸权主义 、 殖民主义 , 加强 同 世界 各国 人民 的 团结 , 支持 压迫 压迫 民族 和 和 民族 独立 、 的 正义 斗争 团结
本 宪法 以 法律 的 形式 确认 了 中国 各族 人民 奋斗 的 成果 规定 了 国家 的 的 , 是 最高 的 法律 各族 人民 各族政党 和 各 社会 团体 、 各 企业 事业 组织 , 都 必须 以 宪法 为 根本 的 活动 维护 宪法 宪法 宪法 实施 的
第一 章 总 纲
第一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是 工人阶级 领导 的 、 以 工农 联盟 为 基础 的 人民 民主 专政 的 社会主义 国家。
社会主义 制度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根本 制度。 中国 共产党 领导 是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最 本质 的 特征。 禁止 组织 或者 或者 个人
第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一切 权力 属于 人民。
人民 行使 国家 权力 的 机关 是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人民 依照 法律 规定 , 通过 各种 途径 和 形式 , 管理 国家 事务 , 管理 经济 和 文化 事业 , 管理 社会 事务
第三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国家 机构 实行 民主集中制 的 原则。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都由 民主 选举 产生 , 对 人民 负责 , 受 人民 监督
国家 行政 机关 、 监察 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 机关 都由 人民 代表 大会 产生 , 对它 负责 , 受 它 监督
中央 和 地方 的 国家 机构 职权 的 划分 , 遵循 在 中央 的 统一 领导 下 , 充分 主动性 、 积极 性 的
第四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各 民族 一律 平等。 国家 保障 各 少数民族 的 合法 的 权利 和 利益 , 民族 的 平等。 禁止 和 禁止民族 分裂 的 行为。
国家 根据 各 少数民族 的 特点 和 需要 , 帮助 各 少数民族 地区 加速 经济 和 文化 的 发展。
各 少数民族 聚居 的 地方 实行 区域 自治 , 设立 自治 机关 , 行使 自治权。 各 民族自治 地方 都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可 分离 的 部分
各 民族 都有 使用 和 发展 自己 的 语言 文字 的 自由 , 都有 保持 或者 改革 自己 的 风俗习惯 的 自由
第五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行 依法 治国 , 建设 社会主义 法治 国家。
国家 维护 社会主义 法制 的 统一 和 尊严。
一切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地方性 法规 都 不得 同 宪法 相 抵触。
一切 国家 机关 和 武装力量 、 各 政党 和 各 社会 团体 、 各 企业 事业 组织 都 必须。 一切 一切 法律 的 行为 , 必须 必须 行为 , 必须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都 不得 有 超越 宪法 和 法律 的 特权。
第六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社会主义 经济 制度 的 基础 是 生产资料 的 社会主义 公有制 , 即 全民所有制 和 劳动 公有制 消灭 消灭 的 制度 , 实行 各尽所能 劳动 , 实行 各尽所能原则。
国家 在 社会主义 初级 阶段 , 坚持 公有制 为 主体 、 多种 所有制 经济 共同 发展 的 基本 经济 按劳分配 为 主体 、 分配 方式 并存 的 分配 基本
第七 条 国有 经济 , 即 社会主义 全民所有制 经济 , 是 国民经济 中 的 主导 力量。 国家 保障 国有 经济 的 巩固 和 发展
第八 条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实行 家庭 承包 经营 为 基础 、 统 分 的 的 双层 经营 农村 的 生产 、 、 消费 等 、 , 是参加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的 劳动者 , 有权 在 法律 规定 的 范围 内 经营 自留地 、 自留 山 家庭 副业 和 饲养 自留
城镇 中 的 手工业 、 工业 、 建筑业 、 运输业 、 商业 、 服务业 等 行业 的 各种 形式 的 合作 经济 都是 都是 社会主义 集体所有制 经济
国家 保护 城乡 集体 经济 组织 的 合法 的 权利 和 利益 , 鼓励 、 指导 和 帮助 集体 经济 的 发展
第九条 矿藏 、 水流 、 森林 、 山岭 、 草原 、 荒地 、 滩涂 等 自然资源 , 都 属于 全民 所有 ; 都 属于 草原 、
国家 保障 自然资源 的 合理 利用 , 保护 珍贵 的 动物 和 植物。 禁止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用 任何 侵占 或者 ​​或者 破坏
第十 条 城市 的 土地 属于 国家 所有。
农村 和 城市 郊区 的 土地 , 除 由 法律 规定 属于 国家 所有 的 以外 , 属于 集体 自留地 、 、 也 属于 集体
国家 为了 公共 利益 的 需要 , 可以 依照 法律 规定 对 土地 实行 征收 或者 征用 并 给予 补偿。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侵占 、 买卖 或者 以 其他 形式 非法 转让 土地。 土地 的 使用 权 可以 依照 法律 的 规定
一切 使用 土地 的 组织 和 个人 必须 合理 地 利用 土地。
第十一条 在 法律 规定 范围 内 的 个体 经济 、 私营 经济 等 非 公有制 经济 , 是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 的 重要 组成 部分
国家 保护 个体 经济 、 私营 经济 等 非 公有制 经济 的 合法 的 权利 和 利益。 国家 引导 非 公有制 发展 , 并对 非 公有制 监督
第十二 条 社会主义 的 公共 财产 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 保护 社会主义 的 公共 财产。 禁止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用 任何 手段 侵占 或者 ​​破坏 国家 的 和 集体 的 财产
第十三 条 公民 的 合法 的 私有 财产 不受 侵犯。
国家 依照 法律 规定 保护 公民 的 私有 财产权 和 继承 权。
国家 为了 公共 利益 的 需要 , 可以 依照 法律 规定 对 公民 的 私有 财产 实行 征收 或者 征用 并 给予 补偿
第十四 条 国家 通过 提高 劳动者 的 积极 性 和 技术 水平 , 推广 先进 科学 科学 技术 , 管理 和 企业 经营 实行 各种 形式 , 劳动 组织和 经济效益 , 发展 社会 生产力。
国家 厉行节约 , 反对 浪费。
国家 合理 安排 积累 和 消费 , 兼顾 国家 、 集体 和 个人 的 利益 , 在 发展 生产 逐步 逐步 改善 生活 和 文化
国家 建立 健全 同 经济 发展 水平 相 适应 的 社会 保障 制度。
第十五 条 国家 实行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
国家 加强 经济 立法 , 完善 宏观 调控。
国家 依法 禁止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扰乱 社会经济 秩序。
第十六 条 国有 企业 在 法律 规定 的 范围 内 有权 自主经营。
国有 企业 依照 法律 规定 , 通过 职工 代表 大会 和 其他 形式 , 实行 民主 管理。
第十七 条 集体 经济 组织 在 遵守 有关 法律 的 前提 下 , 有 独立 进行 经济 活动 的 自主权
集体 经济 组织 实行 民主 管理 , 依照 法律 规定 选举 和 罢免 管理 人员 , 决定 经营 管理 的 重大 问题
第十八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允许 外国 的 企业 和 其他 经济 组织 或者 个人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的 规定 在 中国 的 的 企业 组织 进行 各种 形式 各种
在 中国 境内 的 外国 企业 和 其他 外国 经济 组织 以及 中外合资 经营 的 企业 , 都 必须 遵守 它们 它们 的 和 利益 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受
第十九 条 国家 发展 社会主义 的 教育 事业 , 提高 全国 人民 的 科学 文化水平。
国家 举办 各种 学校 , 普及 初等 义务教育 , 发展 中等教育 、 职业 教育 和 高等教育 , 并且 发展 学前教育。
国家 发展 各种 教育 设施 , 扫除文盲 , 对 工人 、 农民 、 国家 工作 人员 和 其他 劳动者 、 科学 科学 业务 的 教育 , 鼓励 劳动者 教育 , 鼓励
国家 鼓励 集体 经济 组织 、 国家 企业 事业 组织 和 其他 社会 力量 依照 法律 规定 举办 各种 教育 事业
国家 推广 全国 通用 的 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 发展 自然科学 和 社会 科学 事业 , 普及 科学 和 技术 知识 , 奖励 科学研究 成果 和 技术 发明 创造
第二十 一条 国家 发展 医疗 卫生 事业 , 发展 现代 医药 和 我国 传统 , 鼓励 和 和 支持 国家 企业 组织 举办 各种 医疗 开展 群众健康。
国家 发展 体育 事业 , 开展 群众 性 的 体育活动 , 增强 人民 体质。
第二十 二条 国家 发展 为人民服务 、 为 社会主义 服务 的 文学 艺术 事业 、 新闻广播 电视 事业 、 出版 发行 博物馆 文化馆 和 开展 群众 群众
国家 保护 名胜古迹 、 珍贵 文物 和 其他 重要 历史 文化遗产。
第二十 三条 国家 培养 为 社会主义 服务 的 各种 专业 人才 , 扩大 知识分子 的 队伍 , 创造 条件 , 他们 在 社会主义 现代化 中 的
第二十 四条 国家 通过 普及 理想 教育 、 道德 教育 、 文化教育 、 纪律 和 法制 教育 , 通过 的 群众 中 执行 各种 守则 、 公约 精神文明
国家 倡导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 提倡 爱 祖国 、 爱 人民 、 爱 劳动 、 爱 科学 、 , 在 人民 科学 、 的 教育唯物主义 的 教育 , 反对 资本主义 的 、 封建 主义 的 和 其他 的 腐朽 思想。
第二十 五条 国家 推行 计划生育 , 使 人口 的 增长 同 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计划 相 适应。
第二十 六条 国家 保护 和 改善 生活 环境 和 生态 环境 , 防治 污染 和 其他 公害。
国家 组织 和 鼓励 植树造林 , 保护 林木。
第二 十七 条 一切 国家 机关 实行 精简 的 原则 , 实行 工作 责任制 , 实行 工作 人员 的 培训 , 不断 提高 工作 和 工作 效率 ,
一切 国家 机关 和 国家 工作 人员 必须 依靠 人民 的 支持 , 经常 保持 同 人民 的 密切 的 意见 意见 接受 人民 的 监督 , 密切 的 监督 ,
国家 工作 人员 就职 时 应当 依照 法律 规定 公开 进行 宪法 宣誓。
第二 十八 条 国家 维护 社会 秩序 , 镇压 叛国 和 其他 危害 国家 安全 的 犯罪 活动 , 制裁 、 破坏 社会主义 其他 犯罪 的 活动 , 活动
第二 十九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武装力量 属于 人民。 它 的 任务 是 巩固 国防 , 抵抗 侵略 , 人民 的 的 参加 国家 建设 事业 , , 建设 事业 ,
国家 加强 武装力量 的 革命化 、 现代化 、 正规化 的 建设 , 增强 国防 力量。
第三 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行政 区域 划分 如下 :
(一) 全国 分为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二) 省 、 自治区 分为 自治州 、 县 、 自治县 、 市 ;
(三) 县 、 自治县 分为 乡 、 民族乡 、 镇。
直辖市 和 较大 的 市 分为 区 、 县。 自治州 分为 县 、 自治县 、 市。
自治区 、 自治州 、 自治县 都是 民族自治 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 在 必要 时 得 设立 特别 行政区。 在 特别 行政 区内 实行 的 制度 按照 具体 情况 由 人民 代表 代表 大会
第三 十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护 在 中国 境内 的 外国人 的 合法 权利 和 利益 , 在 中国 境内 的 外国人 必须 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于 因为 政治 原因 要求 避难 的 外国人 , 可以 给予 受 庇护 的 权利。
第二 章 公民 的 基本 权利 和 义务
第三 十三 条 凡 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 的 人 都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在 法律 面前 一律 平等。
国家 尊重 和 保障 人权。
任何 公民 享有 宪法 和 法律 规定 的 权利 , 同时 必须 履行 宪法 和 法律 规定 的 义务。
第三 十四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年 满 十八 周岁 的 公民 , 不分 民族 、 种族 、 性别 、 职业 宗教信仰 、 教育 、 居住 期限 被选举权法律 被 剥夺 政治 权利 的 人 除外。
第三 十五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有 言论 、 出版 、 集会 、 结社 、 游行 、 示威 的 自由。
第三 十六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有 宗教信仰 自由。
Không cơ quan nhà nước, tổ chức xã hội, cá nhân nào được ép buộc công dân tin hoặc không tin theo tôn giáo, không được phân biệt đối xử với công dân theo tôn giáo hoặc công dân không theo tôn giáo.
国家 保护 正常 的 宗教 活动。 任何 人 不得 利用 宗教 进行 破坏 社会 秩序 、 损害 公民 身体 、 妨碍 国家 教育制度 的
宗教团体 和 宗教 事务 不受 外国 势力 的 支配。
第三 十七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的 人身自由 不受 侵犯。
任何 公民 , 非 经 人民 检察院 批准 或者 决定 或者 人民法院 决定 , 并由 公安 机关 执行 , 不受 逮捕
禁止 非法 拘禁 和 以 其他 方法 非法 剥夺 或者 限制 公民 的 人身自由 , 禁止 非法 搜查 公民 的 身体
第三 十八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的 人格 尊严 不受 侵犯。 禁止 用 任何 方法 对 公民 进行 侮辱 、 诽谤 和 诬告 陷害
第三 十九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的 住宅 不受 侵犯。 禁止 非法 搜查 或者 非法 侵入 公民 的 住宅。
第四 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的 通信 自由 和 通信 秘密 受 法律 的 保护。 因 因 国家 安全 刑事犯罪 需要 , 由 检察 机关 依照 的 通信 进行个人 不得 以 任何 理由 侵犯 公民 的 通信 自由 和 通信 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对于 任何 国家 机关 和 国家 工作 人员 , 有 提出 批评 和 建议 的 权利 机关 和 国家 的 权利的 权利 , 但是 不得 捏造 或者 歪曲 事实 进行 诬告 陷害。
Đối với những khiếu nại, tố cáo, trình báo của công dân, các cơ quan nhà nước có liên quan phải nắm chắc sự việc và có trách nhiệm giải quyết.Không ai có thể đàn áp hoặc trả đũa.
由于 国家 机关 和 国家 工作 人员 侵犯 公民 权利 而 受到 损失 的 人 , 有 依照 法律 规定 取得 赔偿 的 权利
第四 十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有 劳动 的 权利 和 义务。
国家 通过 各种 途径 , 创造 劳动 就业 条件 , 加强 劳动 保护 , 改善 劳动 条件 , 并 基础 上 , 报酬 和
劳动 是 一切 有 劳动 能力 的 公民 的 光荣 职责。 国有 企业 和 集体 经济 组织 的 以 国家 劳动。 竞赛 , 的 劳动提倡 公民 从事 义务 劳动。
国家 对 就业 前 的 公民 进行 必要 的 劳动 就业 训练。
第四 十三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者 有 休息 的 权利。
国家 发展 劳动者 休息 和 休养 的 设施 , 规定 职工 的 工作 时间 和 休假 制度。
第四 十四 条 国家 依照 法律 规定 实行 企业 事业 组织 的 职工 和 国家 机关 工作 人员 的 人员 的 的 和 社会 的
第四 十五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在 年老 、 疾病 或者 丧失 劳动 能力 的 情况 , , 有 从 社会 物质 帮助 的 发展 为 公民 能力 的 社会卫生 事业。
国家 和 社会 保障 残废军人 的 生活 , 抚恤 烈士 家属 , 优待 军人 家属。
国家 和 社会 帮助 安排 盲 、 聋 、 哑 和 其他 有 残疾 的 公民 的 劳动 、 生活 和 教育
第四 十六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有 受 教育 的 权利 和 义务。
国家 培养 青年 、 少年 、 儿童 在 品德 、 智力 、 体质 等 方面 全面 发展。
第四 十七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有 进行 科学研究 、 文学 艺术 创作 和 其他 文化 活动 的 自由。 、 科学 、 自由。 的 有益于给以 鼓励 和 帮助。
第四 十八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妇女 在 政治 的 、 经济 的 、 文化 的 、 社会 的 和 家庭 的 各 方面 享有 同 平等 的
国家 保护 妇女 的 权利 和 利益 , 实行 男女 同工同酬 , 培养 和 选拔 妇女 干部。
第四 十九 条 婚姻 、 家庭 、 母亲 和 儿童 受 国家 的 保护。
夫妻 双方 有 实行 计划生育 的 义务。
父母 有 抚养 教育 未成年 子女 的 义务 , 成年 子女 有 赡养 扶助 父母 的 义务。
禁止 破坏 婚姻自由 , 禁止 虐待 老人 、 妇女 和 儿童。
第五 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护 华侨 的 正当 的 权利 和 利益 , 保护 归侨 和 侨眷 的 合法 的 权利 和 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在 行使 自由 和 权利 的 时候 , 不得 损害 国家 的 、 社会 的 、 其他 公民 的 自由 和
第五 十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有 维护 国家 统一 和 全国 各 民族 团结 的 义务。
第 五十 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必须 遵守 宪法 和 法律 , 保守 国家 秘密 , 爱护 公共 财产 , , 遵守 公共秩序 , 尊重
第 五十 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有 维护 祖国 的 安全 、 荣誉 和 利益 的 义务 , 不得 有 危害 祖国 的 、 、 荣誉 的 行为
第五 十五 条 保卫 祖国 、 抵抗 侵略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每 一个 公民 的 神圣 职责。
依照 法律 服兵役 和 参加 民兵 组织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的 光荣 义务。
第五 十六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有 依照 法律 纳税 的 义务。
第三 章 国家 机构
第一节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第五 十七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是 最高 国家 权力 机关。 它 的 常设 机关 是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五 十八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行使 国家 立法权。
第五 十九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特别 行政区 和 军队 选出 的 少数民族 都 应当 名额 的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的 选举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主持。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名额 和 代表 产生 办法 由 法律 规定。
第六 十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每届 任期 五年。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任期 届满 的 两个月 以前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必须 完成 下届 全国 的 ​​选举。 的 非常 人民 的 人民 代表人员 的 三分之二 以上 的 多数 通过 , 可以 推迟 选举 , 延长 本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的 情况 结束 后 , 必须 完成 下届 全国 代表 结束 完成 下届 的
第六十一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每年 举行 一次 ,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召集。 如果 全国 常务委员会 认为 必要 五分 之一 以上 代表 认为 之一 以上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提议召集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举行 会议 的 时候 , 选举 主席团 主持 会议。
第六 十二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行使 下列 职权 :
(一) 修改 宪法 ;
(XNUMX) Giám sát việc thi hành Hiến pháp;
(XNUMX) Xây dựng và sửa đổi các đạo luật hình sự, dân sự, cơ quan nhà nước và các luật cơ bản khác;
(XNUMX) Bầu Chủ tịch và các Phó Chủ tịch nước Cộng hòa Nhân dân Trung Hoa;
(XNUMX) Theo đề cử của Chủ tịch nước Cộng hòa Nhân dân Trung Hoa, xác định các ứng cử viên cho Thủ tướng Quốc vụ viện; dựa trên đề cử Thủ tướng Quốc vụ viện, xác định các ứng cử viên cho Phó Thủ tướng, Ủy viên Quốc vụ , các bộ trưởng, giám đốc các ủy ban, kiểm toán viên và các tổng thư ký;
(XNUMX) Bầu Chủ tịch Quân ủy Trung ương; theo sự đề cử của Chủ tịch Quân ủy Trung ương, xác định người ứng cử vào các Ủy viên Quân ủy Trung ương khác;
(XNUMX) Bầu giám đốc của Ủy ban Giám sát Quốc gia;
(XNUMX) Bầu Chánh án Tòa án nhân dân tối cao;
(XNUMX) Bầu Viện trưởng Viện kiểm sát nhân dân tối cao;
(XNUMX) Xem xét, phê duyệt quy hoạch phát triển kinh tế, xã hội của cả nước và báo cáo tình hình thực hiện quy hoạch;
(十一) 审查 和 批准 国家 的 预算 和 预算 执行 情况 的 报告 ;
(XNUMX) Thay đổi hoặc bãi bỏ các quyết định không phù hợp của Ủy ban thường vụ Đại hội đại biểu nhân dân toàn quốc;
(XNUMX) Phê chuẩn việc thành lập tỉnh, khu tự trị, thành phố trực thuộc Trung ương;
(XNUMX) Quyết định thành lập và hệ thống đặc khu hành chính;
(XNUMX) Quyết định các vấn đề về chiến tranh và hòa bình;
(XNUMX) Các chức năng và quyền hạn khác do cơ quan quyền lực nhà nước cao nhất thực hiện.
第六 十三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有权 罢免 下列 人员 :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 副主席 ;
(二) 国务院 总理 、 副 总理 、 国务 委员 、 各部 部长 、 各 委员会 主任 、 审计长 、 秘书长
(三)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主席 和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其他 组成 人员 ;
(四)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主任 ;
(五)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 ;
(六)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检察 长。
第六 十四 条 宪法 的 修改 ,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或者 五分 之一 以上 的 全国 提议 , 并由 代表 大会 以 全体 代表 的
法律 和 其他 议案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以 全体 代表 的 过半数 通过。
第六 十五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由 下列 人员 组成 :
委员长 ,
副 委员长 若干 人 ,
Tổng thư ký,
Một số thành viên.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组成 人员 中 , 应当 有 适当 名额 的 少数民族 代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选举 并 有权 罢免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组成 人员。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组成 人员 不得 担任 国家 行政 机关 、 监察 机关 、 审判机关 和 检察 机关 的 职务
第六 十六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每届 任期 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每届 任期 相同 , 到 下届 全国 人民 大会 选出 新 的 常务委员会 相同
委员长 、 副 委员长 连续 任职 不得 超过 两届。
第六 十七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行使 下列 职权 :
(一) 解释 宪法 , 监督 宪法 的 实施 ;
(二) 制定 和 修改 除 应当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制定 的 法律 以外 的 其他 法律 ;
(三)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闭会期间 , 对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制定 的 法律 进行 部分 , 但是 不得 法律 的 基本 原则 相
(四) 解释 法律 ;
(五)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闭会期间 , 审查 和 批准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计划 、 过程 中 中 的 部分 调整
(六) 监督 国务院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和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的 工作
(七) 撤销 国务院 制定 的 同 宪法 、 法律 相 抵触 的 行政 法规 、 决定 和 命令 ;
(八) 撤销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国家 权力 机关 制定 的 同 宪法 、 法律 和 行政 法规 抵触 的 的 地方性
(九)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闭会期间 , 根据 国务院 总理 的 提名 , 决定 部长 、 委员会 、 审计长 、 秘书长 的
(十)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闭会期间 , 根据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主席 的 提名 , 决定 中央 委员会 其他 组成 人员 的
(十一) 根据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主任 的 提请 , 任免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副 主任 、 委员 ;
(十二)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 的 提请 , 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 副 院长 、 审判员 、 审判 委员会 委员 和 军事 法院 院长
(十三) 根据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检察 长 的 提请 , 任免 最高 人民 副 检察 长 、 检察 委员会 , 并且 、 直辖市 长 ,
(十四) 决定 驻外 全权代表 的 任免 ;
(十五) 决定 同 外国 缔结 的 条约 和 重要 协定 的 批准 和 废除 ;
(十六) 规定 军人 和 外交 人员 的 衔 级 制度 和 其他 专门 衔 级 制度 ;
(十七) 规定 和 决定 授予 国家 的 勋章 和 荣誉 称号 ;
(十八) 决定 特赦 ;
(十九)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闭会期间 , 如果 遇到 国家 遭受 武装 侵犯 或者 必须 履行 间 的 条约 , 决定 战争状态 的
(二十) 决定 全国 总动员 或者 局部 动员 ;
(二十 一) 决定 全国 或者 个别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进入 紧急状态 ;
(二 十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授予 的 其他 职权。
第六 十八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委员长 主持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工作 , 召集 人民 会议。 、 秘书长 协助 委员长
委员长 、 副 委员长 、 秘书长 组成 委员长 会议 , 处理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重要 日常 工作。
第六 十九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对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负责 并 报告 工作。
第七 十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设立 民族 委员会 、 宪法 和 法律 委员会 财政 经济 委员会 、 、 、 外事 其他 需要 设立。 在委员会 受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领导。
各 专门 委员会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领导 下 , 研究 、 审议 和 拟订 有关 议案
第七十一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认为 必要 的 时候 , 可以 组织 关于 特定 , , 并且 的 报告 , 作出 ,
调查 委员会 进行 调查 的 时候 , 一切 有关 的 国家 机关 、 社会 团体 和 公民 都有 义务 向 它 提供 必要 的 材料
第七 十二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组成 人员 , 有权 依照 法律 分别 提出 属于 大会 和 全国 范围 提出
第七 十三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开会 期间 全国 全国 人民 代表 组成 在 常务委员会 开会 依照 法律 规定 大会 或者 国务院案。 受 质询 的 机关 必须 负责 答复。
第七 十四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 非 经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主席团 许可 , 大会 闭会期间 非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许可 或者 闭会期间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七 十五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各种 会议 上 的 发言 和 表决 , 不受 法律 追究
第七 十六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必须 模范 地 遵守 宪法 和 法律 , 保守 国家 秘密 , 参加 的 生产 社会 活动 中 , 的 生产 活动 中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应当 同 原 选举 单位 和 人民 保持 密切 的 联系 , 听取 和 意见 和 要求 , 努力
第七十七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受 原 选举 单位 的 监督。 原 选举 单位 有权 依照 法律 罢免 本 单位 选出 的
第七 十八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组织 和 工作 程序 由 法律 规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第七 十九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 副主席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选举。
有选举权 和 被选举权 的 年 满 四 十五 周岁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可以 被 选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 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 副主席 每届 任期 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每届 任期 相同。
第八 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根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的 决定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决定 任免 国务院 总理 国务 委员 、 委员会 主任 国务院, 授予 国家 的 勋章 和 荣誉 称号 , 发布 特赦 令 , 宣布 进入 紧急状态 , 宣布 战争状态 , 发布 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 进行 国事 活动 , 接受 外国 使节 ; 根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派遣 和 召回 批准 和 废除 同 代表协定。
第八 十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副主席 协助 主席 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副主席 受 主席 的 委托 , 可以 代行 主席 的 部分 职权。
第 八十 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 副主席 行使 职权 到 下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选出 的 主席 、 副主席 就职 为止
第 八十 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缺位 的 时候 , 由 副主席 继任 主席 的 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副主席 缺位 的 时候 ,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 副主席 都 缺位 的 时候 ,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补选 ; 在 补选 以前 ,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暂时 代理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 , 即 中央 人民政府 , 是 最高 国家 权力 机关 的 执行 机关 , 是 最高 国家 行政 机关
第八 十六 条 国务院 由 下列 人员 组成 :
总理 ,
副 总理 若干 人 ,
国务 委员 若干 人 ,
Bộ trưởng,
各 委员会 主任 ,
审计长 ,
Tổng thư ký.
国务院 实行 总理 负责 制。 各部 、 各 委员会 实行 部长 、 主任 负责 制。
国务院 的 组织 由 法律 规定。
第八 十七 条 国务院 每届 任期 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每届 任期 相同。
总理 、 副 总理 、 国务 委员 连续 任职 不得 超过 两届。
第八 十八 条 总理 领导 国务院 的 工作。 副 总理 、 国务 委员 协助 总理 工作。
总理 、 副 总理 、 国务 委员 、 秘书长 组成 国务院 常务 会议。
总理 召集 和 主持 国务院 常务 会议 和 国务院 全体会议。
第八 十九 条 国务院 行使 下列 职权 :
(一) 根据 宪法 和 法律 , 规定 行政 措施 , 制定 行政 法规 , 发布 决定 和 命令
(二)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提出 议案 ;
(三) 规定 各部 和 各 委员会 的 任务 和 职责 , 统一 领导 各部 和 各 委员会 领导 不 不 各 委员会 的 全国性 的 委员会 的 全国性 的
(四) 统一 领导 全国 地方 各级 国家 行政 机关 的 工作 , 规定 中央 和 省 、 自治区 国家 行政 的 具体
(五) 编制 和 执行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计划 和 国家 预算 ;
(六) 领导 和 管理 经济 工作 和 城乡 建设 、 生态 文明 建设 ;
(七) 领导 和 管理 教育 、 科学 、 文化 、 卫生 、 体育 和 计划生育 工作 ;
(八) 领导 和 管理 民政 、 公安 、 司法 行政 等 工作 ;
(九) 管理 对外 事务 , 同 外国 缔结 条约 和 协定 ;
(十) 领导 和 管理 国防 建设 事业 ;
(十一) 领导 和 管理 民族 事务 , 保障 少数民族 的 平等 权利 和 民族自治 地方 的 自治 权利 ;
(十二) 保护 华侨 的 正当 的 权利 和 利益 , 保护 归侨 和 侨眷 的 合法 的 权利 和 利益
(十三) 改变 或者 撤销 各部 、 各 委员会 发布 的 不适当 的 命令 、 指示 和 规章 ;
(十四) 改变 或者 撤销 地方 各级 国家 行政 机关 的 不适当 的 决定 和 命令 ;
(十五) 批准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 区域 划分 , 批准 自治州 、 县 、 自治县 、 市 建置 和 和 区域
(十六) 依照 法律 规定 决定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 范围 内 部分 地区 进入 紧急状态 ;
(十七) 审定 行政 机构 的 编制 , 依照 法律 规定 任免 、 培训 、 考核 和 奖惩 行政 人员
(十八)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授予 的 其他 职权。
第九 十条 国务院 各部 部长 、 各 委员会 主任 负责 本 部门 的 工作 ; 召集 和 主持 部 务 会议 、 委 , 讨论 决定 本 部门 主持 决定 本 部门
各部 、 各 委员会 根据 法律 和 国务院 的 行政 法规 、 决定 、 命令 , 在 本 部门 , 发布 命令 、 指示 和 规章
第 九十 一条 国务院 设立 审计 机关 , 对 国务院 各 部门 和 地方 各级 政府 的 财政 收支 , 金融 金融 机构 组织 的 财务 收支 财务
审计 机关 在 国务院 总理 领导 下 , 依照 法律 规定 独立 行使 审计 监督 权 , 不受 其他 社会 团体 和 个人 的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 对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负责 并 报告 工作 ;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闭会期间 ,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负责 并 报告 工作
第四节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第 九十 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领导 全国 武装力量。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由 下列 人员 组成 :
Chủ tịch,
副主席 若干 人 ,
Một số thành viên.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实行 主席 负责 制。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每届 任期 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每届 任期 相同。
第九 十四 条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主席 对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负责。
第五节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第九 十五 条 省 、 直辖市 、 县 、 市 、 市 辖区 、 乡 、 民族乡 、 镇 设立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人民政府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的 组织 由 法律 规定。
自治区 、 自治州 、 自治县 设立 自治 机关。 自治 机关 的 组织 和 工作 根据 宪法 第三 章 第五节 、 第六节 的 的 基本 法律 规定
第九 十六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是 地方 国家 权力 机关。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设立 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省 、 直辖市 、 设 区 的 市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由 下 一级 的 人民 县 、 不 的 人民 、 镇由 选民 直接 选举。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名额 和 代表 产生 办法 由 法律 规定。
第九 十八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每届 任期 五年。
第九十九条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在 本 行政区 域内 , 保证 宪法 、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依照 法律 规定 法规 的 地方 的和 公共 事业 建设 的 计划。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审查 和 批准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它们 的 执行 有权 改变 或者 人民 代表 大会 的 改变 或者 代表 大会。
民族乡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可以 依照 法律 规定 的 权限 采取 适合 民族 特点 的 具体 措施。
第一 百 条 省 、 直辖市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它们 的 常务委员会 , 在 不同 宪法 、 相 抵触 的 制定 地方性 代表 抵触 的 制定 地方性 法规 人民 代表 大会
设 区 的 市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它们 的 常务委员会 , 在 不同 、 法律 、 行政 、 自治区 前提 下 规定 制定 的 前提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批准 后 施行。
第一百零 一条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分别 选举 并且 有权 罢免 本 级 人民政府 的 省长 和 副 省长 副 市长 、 副 县长 、 区长 和、 乡长 和 副 乡长 、 镇长 和 副 镇长。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选举 并且 有权 罢免 本 级 监察 委员会 主任 、 本 本 级 人民 选出 或者 罢免 , 须报 级 或者 罢免 , 须报长 提请 该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批准。
第一百零 二条 省 、 直辖市 、 设 区 的 市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原 原 选举 单位 ; 、 不 设 、 市 辖区 代表 镇 的的 监督。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的 选举 单位 和 选民 有权 依照 法律 规定 的 程序 罢免 由 他们 选出 的 代表
第一百零 三条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由 主任 、 副 主任 若干 人和 委员 若干 对本级 人民 并 报告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选举 并 有权 罢免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组成 人员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组成 人员 不得 担任 国家 行政 机关 、 监察 机关 审判机关 和 检察 机关 的
第一百零 四条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讨论 、 决定 本 行政区 域内 各 方面 工作 ; 监督 本 监察 委员会 、 人民法院 监督 本 委员会 、 人民法院本 级 人民政府 的 不适当 的 决定 和 命令 ; 撤销 下 一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的 不适当 的 决议 规定 的 权限 工作 人员 的 任免 代表 人员 的 人民 代表选 上 一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的 个别 代表。
第一百零 五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是 地方 各级 国家 权力 机关 的 执行 机关 , 是 地方 各级 国家 行政 机关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实行 省长 、 市长 、 县长 、 区长 、 乡长 、 镇长 负责 制。
第一百零 六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每届 任期 同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每届 任期 相同。
第一百零 七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依照 法律 规定 的 权限 , 管理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科学 、 文化 事业 、 城乡 财政 、 民政 、 、 城乡 、 民政事务 、 司法 行政 、 计划生育 等 行政 工作 , 发布 决定 和 命令 , 任免 、 培训 、 考核 和 奖惩 行政 工作 人员
乡 、 民族乡 、 镇 的 人民政府 执行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的 决议 和 上级 国家 行政 命令 , , 域内 的 行政
省 、 直辖市 的 人民政府 决定 乡 、 民族乡 、 镇 的 建置 和 区域 划分。
第一百零 八 条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领导 所属 各 工作 部门 和 下级 人民政府 的 工作 撤销 所属 各 和 下级 人民政府 的 不适当
第一百零 九 条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设立 审计 机关。 地方 各级 审计 机关 依照 法律 规定 监督 权 , 对本级 和 上 一级 审计
第一 百一 十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对本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负责 并 报告 工作。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级 人民 代表 对本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的 地方 人民 人民 代表 代表。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对 上 一级 国家 行政 机关 负责 并 报告 工作。 全国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都是 国务院 的 国家 都 服从
第一 百一 十 一条 城市 和 农村 按 居民 居住 地区 设立 的 居民委员会 或者 村民 委员会 是 基层。 居民委员会 、 副 主任 选举 副 选举。基层 政权 的 相互 关系 由 法律 规定。
居民委员会 、 村民 委员会 设 人民 调解 、 治安 保卫 、 公共卫生 等 委员会 , 本 居住 地区 的 公益 事业 维护 社会 人民政府 反映 协助 维护。
第六节 民族自治 地方 的 自治 机关
第一 百一 十二 条 民族自治 地方 的 自治 机关 是 自治区 、 自治州 、 自治县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人民政府
第一 百一 十三 条 自治区 、 自治州 、 自治县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中 , 除 实行 区域 自治 的 外 , 其他 自治 , 的 民族
自治区 、 自治州 、 自治县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中 应当 有 实行 区域 自治 的 民族 的 公民 担任 主任 或者 副 主任
第一 百一 十四 条 自治区 主席 、 自治州 州长 、 自治县 县长 由 实行 区域 自治 的 民族 的 公民 担任
第一 百一 十五 条 自治区 、 自治州 、 自治县 的 自治 机关 行使 宪法 第三 章 第五节 规定 的 地方 职权 , 同时 民族 区域 自治法 权限 , 区域 自治法 和 法律 规定 的 权限 行使本 地方 实际 情况 贯彻 执行 国家 的 法律 、 政策。
第一 百一 十六 条 民族自治 地方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有权 依照 当地 民族 的 政治 、 经济 和 文化 制定 自治 条例 自治区 的 自治 全国 自治 的 自治 条例 单行条例 , 报 全国 人民批准 后 生效。 自治州 、 自治县 的 自治 条例 和 单行条例 , 报 省 或者 自治区 的 人民 批准 后 生效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第一 百一 十七 条 民族自治 地方 的 自治 机关 有 管理 地方 财政 的 自治权。 凡是 依照 国家 地方 的 财政 由 民族自治 地方 地
第一 百一 十八 条 民族自治 地方 的 自治 机关 在 国家 计划 的 指导 下 , 自主 地 安排 和 管理 的 经济 经济 建设
国家 在 民族自治 地方 开发 资源 、 建设 企业 的 时候 , 应当 照顾 民族自治 地方 的 利益。
第一 百一 十九 条 民族自治 地方 的 自治 机关 自主 地 管理 本 地方 的 教育 、 科学 、 体育 事业 , 民族 的 文化遗产 , 科学 、 事业 的 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
第一 百二 十条 民族自治 地方 的 自治 机关 依照 国家 的 军事 制度 和 当地 的 实际 需要 , , 可以 组织 本 维护 社会 治安 的 公安 需要
第一 百 二十 一条 民族自治 地方 的 自治 机关 在 执行 职务 的 时候 , 依照 本 民族自治 地方自治 使用 当地 当地 或者 几种 语言
第一 百 二十 二条 国家 从 财政 、 物资 、 技术 等 方面 帮助 各 少数民族 加速 发展 经济 建设 和 文化 建设 事业
国家 帮助 民族自治 地方 从 当地 民族 中 大量 培养 各级 干部 、 各种 专业 人才 和 技术 工人。
第七节 监察 委员会
第一 百 二十 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各级 监察 委员会 是 国家 的 监察 机关。
第一 百 二十 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设立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和 地方 各级 监察 委员会。
监察 委员会 由 下列 人员 组成 :
主任 ,
副 主任 若干 人 ,
Một số thành viên.
监察 委员会 主任 每届 任期 同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每届 任期 相同。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主任 连续 任职 不得 超过 两届
监察 委员会 的 组织 和 职权 由 法律 规定。
第一 百 二十 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是 最高 监察 机关。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领导 地方 各级 监察 委员会 的 工作 , 上级 监察 委员会 领导 下级 监察 委员会 的 工作
第一 百 二十 六条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对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负责。 委员会 对 产生 国家 权力 机关 和 上 常务委员会 机关 和 上
第一 百二 十七 条 监察 委员会 依照 法律 规定 独立 行使 监察 权 , 不受 行政 机关 、 社会 团体 和 个人 的 干涉
监察 机关 办理 职务 违法 和 职务 犯罪 案件 , 应当 与 审判机关 、 检察 机关 、 执法 部门 互相 配合 , 互相 制约
第八节 人民法院 和 人民 检察院
第一 百二 十八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 是 国家 的 审判机关。
第一 百二 十九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设立 最高人民法院 、 地方 各级 人民法院 和 军事 法院 等 专门 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 每届 任期 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每届 任期 相同 , 连续 任职 不得 超过 两届。
人民法院 的 组织 由 法律 规定。
第一 百 三十 条 人民法院 审理 案件 , 除 法律 规定 的 特别 情况 外 , 一律 公开 进行。 被告人 有权 获得 辩护
第一 百 三十 一条 人民法院 依照 法律 规定 独立 行使 审判权 , 不受 行政 机关 、 社会 团体 和 个人 的 干涉
第一 百 三十 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 是 最高 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监督 地方 各级 人民法院 和 专门 人民法院 的 审判 工作 , 上级 人民法院 监督 下级 人民法院 的 审判 工作
第一 百 三十 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 对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负责。 地方 各级 人民法院 对 它 它 的 机关 负责
第一 百 三十 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 检察院 是 国家 的 法律 监督 机关。
第一 百 三十 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设立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 地方 各级 人民 检察院 和 军事 检察院 等 专门 人民 检察院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检察 长 每届 任期 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每届 任期 相同 , 连续 任职 不得 超过 两届
人民 检察院 的 组织 由 法律 规定。
第一 百 三十 六条 人民 检察院 依照 法律 规定 独立 行使 检察权 , 不受 行政 机关 、 社会 团体 和 个人 的 干涉
第一 百 三 十七 条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是 最高 检察 机关。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领导 地方 各级 人民 检察院 和 专门 人民 检察院 的 工作 , 上级 人民 检察院 领导 下级 人民 检察院 的 工作
第一 百 三 十八 条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对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负责 人民 检察院 对 的 国家 权力 机关 和 大会 权力 机关 和
第一 百 三 十九 条 各 民族 公民 都有 用 本 民族 语言 文字 进行 诉讼 的 权利。 对于 不 通晓 文字 的 诉讼 为 的 为
在 少数民族 聚居 或者 多 民族 共同 居住 的 地区 , 应当 用 当地 通用 的 语言 进行 审理 、 布告 和 实际 需要 使用 或者
第一 百 四十 条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和 公安 机关 办理 刑事 案件 , 应当 分工 负责 , 制约 , , 有效 地 执行
第四 章 国旗 、 国歌 、 国徽 、 首都
第一 百 四十 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旗 是 五星 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歌 是 《义勇军 进行曲》。
第一 百 四十 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徽 , 中间 是 五星 照耀 下 的 天安门 , 周围 是 谷穗 和 齿轮。
第一 百 四十 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首都 是 北京。

Bản dịch tiếng Anh này đến từ Trang web Chính thức của Đại hội Đại biểu Nhân dân Toàn quốc CHND Trung Hoa. Trong tương lai gần, một phiên bản tiếng Anh chính xác hơn do chúng tôi dịch sẽ có sẵn trên Cổng thông tin Luật pháp Trung Quố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