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ổng thông tin pháp luật Trung Quốc - CJO

Tìm luật pháp và tài liệu công chính thức của Trung Quốc bằng tiếng Anh

Tiếng AnhTiếng Ả RậpTiếng Trung (giản thể)Tiếng Hà LanTiếng PhápTiếng ĐứcTiếng Hin-ddiTiếng ÝTiếng NhậtTiếng HànBồ Đào NhaTiếng NgaTiếng Tây Ban NhaTiếng Thụy ĐiểnHebrewTiếng IndonesiaTiếng ViệtTiếng TháiTiếng Thổ Nhĩ KỳNgười Malay

Luật Hội thẩm nhân dân của Trung Quốc (2018)

人民 陪审员 法

Loại luật Luật

Cơ quan phát hành Ủy ban thường vụ Đại hội đại biểu nhân dân toàn quốc

Ngày ban hành Tháng Tư 07, 2018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Tư 07, 2018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Tố tụng dân sự

Biên tập viên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 陪审员 法
(2018 4 月 27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 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为了 保障 公民 依法 参加 审判 活动 , 促进 司法 公正 , 提升 司法 公 信 ,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公民 有 依法 担任 人民 陪审员 的 权利 和 义务。
人民 陪审员 依照 本法 产生 , 依法 参加 人民法院 的 审判 活动 , 除 法律 另有 规定 外 , 同 法官 有 同等 权利
第三 条 人民 陪审员 依法 享有 参加 审判 活动 、 独立 发表 意见 、 获得 履职 保障 等 权利。
人民 陪审员 应当 忠实 履行 审判 职责 , 保守 审判 秘密 , 注重 司法 礼仪 , 维护 司法 形象。
第四 条 人民 陪审员 依法 参加 审判 活动 , 受 法律 保护。
人民法院 应当 依法 保障 人民 陪审员 履行 审判 职责。
人民 陪审员 所在 单位 、 户籍 所在地 或者 经常 居住 地 的 基层 群众 性 自治 组织 应当 依法 保障 人民 陪审员 参加 审判 活动
第五 条 公民 担任 人民 陪审员 , 应当 具备 下列 条件 :
(一) 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 ;
(二) 年 满 二 十八 周岁 ;
(三) 遵纪守法 、 品行 良好 、 公道 正派 ;
(四) 具有 正常 履行 职责 的 身体 条件。
担任 人民 陪审员 , 一般 应当 具有 高中 以上 文化程度。
第六 条 下列 人员 不能 担任 人民 陪审员 :
(一)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组成 人员 , 监察 委员会 、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安全 安全 机关 机关 的 工作
(二) 律师 、 公证 员 、 仲裁 员 、 基层 法律 服务 工作者 ;
(三) 其他 因 职务 原因 不适宜 担任 人民 陪审员 的 人员。
第七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不得 担任 人民 陪审员 :
(一) 受过 刑事 处罚 的 ;
(二) 被 开除 公职 的 ;
(三) 被 吊销 律师 、 公证 员 执业 证书 的 ;
(四) 被 纳入 失信 被执行人 名单 的 ;
(五) 因受 惩戒 被 免除 人民 陪审员 职务 的 ;
(六) 其他 有 严重 违法 违纪 行为 , 可能 影响 司法 公 信 的。
第八 条 人民 陪审员 的 名额 , 由 基层 人民法院 根据 审判 案件 的 需要 , 提请 同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确定
人民 陪审员 的 名额 数 不 低于 本院 法官 数 的 三倍。
第九条 司法 行政 机关 会同 基层 人民法院 、 公安 机关 , 从 辖区 内 的 常住 居民 名单 中 人民 陪审员 数 的 人员 作为 人民 陪审员 人民资格 审查 , 征求 候选人 意见。
第十 条 司法 行政 机关 会同 基层 人民法院 , 从 通过 资格 审查 的 人民 陪审员 候选人 名单 中 随机 陪审员 人选 , 人民法院 院长 提请 同级 人民 名单 提请 同级 人民
第十一条 因 审判 活动 需要 , 可以 通过 个人 申请 和 所在 单位 、 户籍 所在地 或者 经常 居住 性 自治 组织 经常 居住 经 司法、 公安 机关 进行 资格 审查 , 确定 人民 陪审员 人选 , 由 基层 人民法院 院长 提请 同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任命
依照 前款 规定 产生 的 人民 陪审员 , 不得 超过 人民 陪审员 名额 数 的 五分 之一。
第十二 条 人民 陪审员 经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任命 后 , 应当 公开 进行 就职 宣誓。 宣誓 人民法院 会同 司法 行政 机关
第十三 条 人民 陪审员 的 任期 为 五年 , 一般 不得 连任。
第十四 条 人民 陪审员 和 法官 组成 合议庭 审判 案件 , 由 法官 担任 审判长 , 可以 组成 三人 合议庭 由 法官 三人 与 陪审员 四人 组成 七
第十五 条 人民法院 审判 第一审 刑事 、 民事 、 行政 案件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由 人民 陪审员 法官 组成 组成 合议庭
(一) 涉及 群体 利益 、 公共 利益 的 ;
(二) 人民 群众 广泛 关注 或者 其他 社会 影响 较大 的 ;
(三) 案情 复杂 或者 有 其他 情形 , 需要 由 人民 陪审员 参加 审判 的。
人民法院 审判 前款 规定 的 案件 , 法律 规定 由 法官 独 任 审理 或者 由 法官 组成 合议庭 审理 的 , 从其 规定
第十六 条 人民法院 审判 下列 第一审 案件 , 由 人民 陪审员 和 法官 组成 七 人 合议庭 进行 :
(一) 可能 判处 十年 以上 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 、 死刑 , 社会 影响 重大 的 刑事 案件 ;
(二) 根据 民事诉讼 法 、 行政 诉讼法 提起 的 公益 诉讼 案件 ;
(三) 涉及 征地 拆迁 、 生态 环境保护 、 食品 药品 安全 , 社会 影响 重大 的 案件 ;
(四) 其他 社会 影响 重大 的 案件。
第十七 条 第一审 刑事 案件 被告人 、 民事案件 原告 或者 被告 、 行政 案件 原告 申请 由 人民 陪审员 ,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人民 陪审员 和 法官 组成 陪审员 和 法官 组成
第十八 条 人民 陪审员 的 回避 , 适用 审判 人员 回避 ​​的 法律 规定。
第十九 条 基层 人民法院 审判 案件 需要 由 人民 陪审员 参加 合议庭 审判 的 , 应当 在 人民 陪审员 名单 中 随机 抽取 确定
中级 人民法院 、 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 案件 需要 由 人民 陪审员 参加 合议庭 审判 的 , 在 其 辖区 内 人民法院 的 人民 陪审员 名单 随机 抽取 确定
第二十条 审判长 应当 履行 与 案件 审判 相关 的 指引 、 提示 义务 , 但 不得 妨碍 人民 陪审员 对 案件 的 独立 判断
合议庭 评议 案件 , 审判长 应当 对 本案 中 涉及 的 事实 认定 、 证据 规则 、 法律 规定 等 的 的 问题 陪审员 进行 必要 的 必要
第二十 一条 人民 陪审员 参加 三人 合议庭 审判 案件 , 对 事实 认定 、 法律 适用 , 独立 发表 意见 , 行使 表决权
第二十 二条 人民 陪审员 参加 七 人 合议庭 审判 案件 , 对 事实 认定 , 独立 发表 意见 , 表决 ; 对 可以 发表 意见 , 意见 , ; 发表 意见 意见
第二十 三条 合议庭 评议 案件 , 实行 少数 服从 多数 的 原则。 人民 陪审员 同 合议庭 其他 组成 人员 的 , 应当 将 意见 写入
合议庭 组成 人员 意见 有 重大 分歧 的 , 人民 陪审员 或者 法官 可以 要求 合议庭 将 案件 提请 院长 是否 提交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第二十 四条 人民法院 应当 结合 本 辖区 实际 情况 , 合理 确定 每 名 人民 陪审员 年度 参加 审判 案件 数量 上限 , 并向 社会
第二十 五条 人民 陪审员 的 培训 、 考核 和 奖惩 等 日常 管理 工作 , 由 基层 人民法院 会同 司法 行政 机关 负责
对 人民 陪审员 应当 有 计划 地 进行 培训。 人民 陪审员 应当 按照 要求 参加 培训。
第二十 六条 对于 在 审判 工作 中 有 显著 成绩 或者 有 其他 突出 事迹 的 人民 陪审员 , 依照 有关 给予 表彰 表彰 和
第二 十七 条 人民 陪审员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 经 所在 基层 人民法院 会同 司法 行政 机关 查证 院长 提请 提请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免除 其 人民 查证 免除 其 人民
(一) 本人 因 正当 理由 申请 辞去 人民 陪审员 职务 的 ;
(二) 具有 本法 第六 条 、 第七 条 所列 情形 之一 的 ;
(三) 无正当理由 , 拒绝 参加 审判 活动 , 影响 审判 工作 正常 进行 的 ;
(四) 违反 与 审判 工作 有关 的 法律 及 相关 规定 , 徇私舞弊 , 造成 错误 裁判 或者 其他 严重 后果 的
人民 陪审员 有 前款 第三 项 、 第四项 所列 行为 的 , 可以 采取 通知 其所 在 单位 、 居住 地 的 单位 、 范围 内惩戒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 十八 条 人民 陪审员 的 人身 和 住所 安全 受 法律 保护。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陪审员 近 亲属 亲属
对 报复 陷害 、 侮辱 诽谤 、 暴力 侵害 人民 陪审员 及其 近 亲属 的 , 依法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二 十九 条 人民 陪审员 参加 审判 活动 期间 , 所在 单位 不得 克扣 或者 变相 克扣 其 工资 、 奖金 及 其他 福利待遇
人民 陪审员 所在 单位 违反 前款 规定 的 , 基层 人民法院 应当 及时 向 人民 陪审员 所在 单位 或者 的 主管 部门 、 上级 提出 纠正 意见
第三 十条 人民 陪审员 参加 审判 活动 期间 , 由 人民法院 依照 有关 规定 按 实际 工作日 给予 补助。
人民 陪审员 因 参加 审判 活动 而 支出 的 交通 、 就餐 等 费用 , 由 人民法院 依照 有关 规定 给予 补助
第三十一条 人民 陪审员 因 参加 审判 活动 应当 享受 的 补助 , 人民法院 和 司法 行政 机关 为 实施 人民 必需 的 开支 实施 的保障。 具体 办法 由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务院 司法 行政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制定。
第三 十二 条 本法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2004 8 28 日 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十 一次 会议 通过 代表 大会决定》 同时 废止。

© 2020 Guodong Du và Meng Yu. Đã đăng ký Bản quyền. Nghiêm cấm việc cộng hòa hoặc phân phối lại nội dung, kể cả bằng cách đóng khung hoặc các phương tiện tương tự mà không có sự đồng ý trước bằng văn bản của Guodong Du và Meng 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