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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ật thuế tem của Trung Quốc (2021)

印花税 法

Loại luật Luật

Cơ quan phát hành Ủy ban thường vụ Đại hội đại biểu nhân dân toàn quốc

Ngày ban hành Tháng Sáu 10, 2021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Bảy 01, 2022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Luật thuế

Biên tập viên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花税 法
(2021 年 6 月 10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 十九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书 立 应税 凭证 、 进行 证券 交易 的 单位 和 个人 , 为 印花税 的 纳税人 应当 应当 依照 缴纳 印花税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 书 立 在 境内 使用 的 应税 凭证 的 单位 和 个人 , 应当 依照 本法 规定 缴纳 印花税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应税 凭证 , 是 指 本法 所附 《印花税 税目 税率 表》 列明 的 转移 书 据 和 营业
第三 条 本法 所称 证券 交易 , 是 指 转让 在 依法 设立 的 证券交易所 、 国务院 批准 的 其他 场所 交易 的 股票 以 股票 为 基础
证券 交易 印花税 对 证券 交易 的 出让方 征收 , 不对 受让 方 征收。
第四 条 印花税 的 税目 、 税率 , 依照 本法 所附 《印花税 税目 税率 表》 执行。
第五 条 印花税 的 计税 依据 如下 :
(一) 应税 合同 的 计税 依据 , 为 合同 所列 的 金额 , 不 包括 列明 的 增值税 税款
(二) 应税 产权 转移 书 据 的 计税 依据 , 为 产权 转移 书 据 所列 的 金额 不 包括 列明 的 增值税
(三) 应税 营业 账簿 的 计税 依据 , 为 账簿 记载 的 实 收 资本 (股本) 、 资本 公积 合计 金额
(四) 证券 交易 的 计税 依据 , 为 成交 金额。
第六 条 应税 合同 、 产权 转移 书 据 未 列明 金额 的 , 印花税 的 计税 依据 按照 实际 结算 的 金额 确定
计税 依据 按照 前款 规定 仍 不能 确定 的 , 按照 书 立合同 、 产权 转移 书 据 时 ; 依法 应当 定价 或者 政府 指导价 的 有关
第七 条 证券 交易 无 转让 价格 的 , 按照 办理 过户 登记 手续 时 该 证券 前 一 确定 计税 依据 收盘 价 的 , 按照 确定
第八 条 印花税 的 应纳 税额 按照 计税 依据 乘以 适用 税率 计算。
第九条 同一 应税 凭证 载 有 两个 以上 税目 事项 并 分别 列明 金额 的 , 按照 各自 适用 的 计算 应纳 税额 分别 列明 金额 的 , 各自 金额 的 ,
第十 条 同一 应税 凭证 由 两 方 以上 当事人 书 立 的 , 按照 各自 涉及 的 金额 分别 计算 应纳 税额
第十一条 已 缴纳 印花税 的 营业 账簿 , 以后 年度 记载 的 实 收 资本 股本 股本) 、 合计 比 已 缴纳 收 资本 (实计算 应纳 税额。
第十二 条 下列 凭证 免征 印花税 :
(一) 应税 凭证 的 副本 或者 抄本 ;
(二) 依照 法律 规定 应当 予以 免税 的 外国 驻华 使馆 、 领事馆 和 国际 组织 驻华 代表 机构 为 馆舍 馆舍 书 应税 凭证
(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 、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书 立 的 应税 凭证 ;
(四) 农民 、 家庭 农场 、 农民 专业 合作社 、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 村民 委员会 或者 销售 农产品 书 的 买卖合同 和 农业 保险 村民
(五) 无息 或者 贴息 借款 合同 、 国际 金融 组织 向 中国 提供 优惠 贷款 书 立 的 借款 合同
(六) 财产 所有权 人 将 财产 赠与 政府 、 学校 、 社会 福利 机构 、 慈善 组织 书 立 产权 转移 转移 书
(七) 非营利 性 医疗 卫生 机构 采购 药品 或者 卫生 材料 书 立 的 买卖合同 ;
(八) 个人 与 电子商务 经营 者 订立 的 电子 订单。
根据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的 需要 , 国务院 对 居民 住房 需求 保障 、 企业 改制 重组 、 微型 企业 发展 减征 或者 免征 人民 代表 企业 或者 免征 人民 代表
第十三 条 纳税人 为 单位 的 , 应当 向其 机构 所在地 的 主管 税务 机关 申报 缴纳 印花税 ; 纳税人 , 应当 向 立地 或者 纳税人 机关 应当 或者 纳税人 居住 的 主管 税务 机关 申报
不动产 产权 发生 转移 的 , 纳税人 应当 向 不动产 所在地 的 主管 税务 机关 申报 缴纳 印花税。
第十四 条 纳税人 为 境外 单位 或者 个人 , 在 境内 有 代理人 的 , 以其 境内 代理人 为 没有 代理人 的 申报 缴纳 印花税 国务院规定。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 证券 交易 印花税 的 扣缴义务人 , 应当 向其 机构 所在地 的 主管 税务 机关 申报 税款 以及 银行 结算 的
第十五 条 印花税 的 纳税义务 发生 时间 为 纳税人 书 立 应税 凭证 或者 完成 证券 交易 的 当日。
证券 交易 印花税 扣缴 义务 发生 时间 为 证券 交易 完成 的 当日。
第十六 条 印花税 按季 、 按 年 或者 按次 计征。 实行 按季 、 按 年 计征 的 , 纳税人 、 年度 终了 起 十五 日内 申报 缴纳 的 日内 申报 缴纳的 , 纳税人 应当 自 纳税义务 发生 之 日 起 十五 日内 申报 缴纳 税款。
证券 交易 印花税 按 周 解缴。 证券 交易 印花税 扣缴义务人 应当 自 每周 终了 之 日 起 五 税款 以及 银行 结算 的
第十七 条 印花税 可以 采用 粘贴 印花税票 或者 由 税务 机关 依法 开具 其他 完税 凭证 的 方式 缴纳。
印花税票 粘贴 在 应税 凭证 上 的 , 由 纳税人 在 每枚 税票 的 骑缝 处 盖戳 注销 或者 画 销
印花税票 由 国务院 税务 主管 部门 监制。
第十八 条 印花税 由 税务 机关 依照 本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 的 规定 征收 管理
第十九 条 纳税人 、 扣缴义务人 和 税务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违反 本法 规定 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 和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规定 追究
第二十条 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Bản dịch tiếng Anh này đến từ Trang web Chính thức của Đại hội Đại biểu Nhân dân Toàn quốc CHND Trung Hoa. Trong tương lai gần, một phiên bản tiếng Anh chính xác hơn do chúng tôi dịch sẽ có sẵn trên Cổng thông tin Luật pháp Trung Quố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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