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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ác quy tắc về chống lại việc áp dụng pháp luật nước ngoài và các biện pháp khác ngoài lãnh thổ (2021)

阻断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不当 域外 适用 办法

Loại luật Quy tắc phòng ban

Cơ quan phát hành Bộ thương mại

Ngày ban hành Jan 09, 2021

Ngày có hiệu lực Jan 09, 2021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Luật quốc tế

Biên tập viên CJ Obser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 令
二 〇 二 一年 第 1 号
《阻断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不当 域外 适用 办法》 已经 国务院 批准 , 现 予 公布 ,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部长王文涛
Ngày 2021 tháng 1 năm 9
阻断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不当 域外 适用 办法
第一 条 为了 阻断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不当 域外 适用 对 中国 的 , 维护 国家 国家 主权 , 保护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 根据 《法律 ,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本 办法 适用 于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的 域外 适用 违反 和 国际 关系 基本 准则 , 或者 限制 中国 、 或者 其他 组织 与 第三 国 地区) 及其 关系 基本 组织 与 第三) 及其 其他 组织经贸 及 相关 活动 的 情形。
第三 条 中国 政府 坚持 独立自主 的 对外政策 , 坚持 互相 尊重 主权 、 互 不干涉 内政 和 平等互利 等 准则 , 遵守 国际 条约 、 协定
第四 条 国家 建立 由 中央 国家 机关 有关部门 参加 的 工作 机制 (简称 工作 机制) , 负责 与 措施 不当 工作。 工作 机制 主管 机制。 工作 机制 由 主管 部门 国务院 国务院、 发展 改革 部门 会同 其他 有关部门 负责。
第五 条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遇到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禁止 限制 限制 其 与 (地区) 及其 公民 其他 组织 正常 的 经贸 正常 的 30 在 在 国务院主管 部门 如实 报告 有关 情况。 报告 人 要求 保密 的 ,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及其 工作 人员 应当 为其 保密
第六 条 有关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是否 存在 不当 域外 适用 情形 , 由 工作 机制 综合 考虑 下列 因素 评估 确认
(一) 是否 违反 国际法 和 国际 关系 基本 准则 ;
(二) 对 中国 国家 主权 、 安全 、 发展 利益 可能 产生 的 影响 ;
(三) 对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合法 权益 可能 产生 的 影响 ;
(四) 其他 应当 考虑 的 因素。
第七 条 工作 机制 经 评估 , 确认 有关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存在 域外 适用 情形 的 , 可以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承认 、 不得 执行 、 外国 法律 不得 外国 法律
工作 机制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 决定 中止 或者 撤销 禁令。
第八 条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可以 向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申请 豁免 遵守 禁令。
申请 豁免 遵守 禁令 的 , 申请人 应当 向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提交 申请 , 书面 申请 应当 包括 的 理由 以及 范围 等 内容。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应当 自 等 部门 应当 自 申请 之 日 起 30 日内的 决定 ; 情况 紧急 时 应当 及时 作出 决定。
第九条 当事人 遵守 禁令 范围 内 的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 侵害 中国 公民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 中国 可以 依法 , 要求 组织 可以依照 本 办法 第八 条 规定 获得 豁免 的 除外。
根据 禁令 范围 内 的 外国 法律 作出 的 判决 、 裁定 致使 中国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遭受 , 中国 公民 组织 可以 依法 向 , 致使 可以 依法 向 人民法院 , 要求 中 中赔偿 损失。
本条 第一 款 、 第二款 规定 的 当事人 拒绝 履行 人民法院 生效 的 判决 、 裁定 的 , 中国 公民 其他 组织 人民法院 强制
第十 条 工作 机制 成员 单位 应当 依照 各自 职责 , 为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应对 措施 不当 指导 和
第十一条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根据 禁令 , 未 遵守 有关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并 的 , 政府 根据 具体 情况 给予 必要
第十二 条 对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不当 域外 适用 , 中国 政府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和 需要 , 必要 的 反 反 制
第十三 条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未 按照 规定 如实 报告 有关 情况 或者 不 遵守 禁令 商务 主管 部门 , 责令 限期 情节 主管
第十四 条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工作 人员 未 按照 规定 为 报告 有关 情况 的 中国 公民 、 法人 保密 的 , 处分 ; 构成 犯罪 的 公民 构成 犯罪 的
第十五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 或者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 协定 规定 的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域外 适用 情形 , 不 适用 本 办法
第十六 条 本 办法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