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 令
二 〇 二 一年 第 1 号
《阻断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不当 域外 适用 办法》 已经 国务院 批准 , 现 予 公布 ,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部长王文涛
Ngày 2021 tháng 1 năm 9
阻断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不当 域外 适用 办法
第一 条 为了 阻断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不当 域外 适用 对 中国 的 , 维护 国家 国家 主权 , 保护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 根据 《法律 ,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本 办法 适用 于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的 域外 适用 违反 和 国际 关系 基本 准则 , 或者 限制 中国 、 或者 其他 组织 与 第三 国 地区) 及其 关系 基本 组织 与 第三) 及其 其他 组织经贸 及 相关 活动 的 情形。
第三 条 中国 政府 坚持 独立自主 的 对外政策 , 坚持 互相 尊重 主权 、 互 不干涉 内政 和 平等互利 等 准则 , 遵守 国际 条约 、 协定
第四 条 国家 建立 由 中央 国家 机关 有关部门 参加 的 工作 机制 (简称 工作 机制) , 负责 与 措施 不当 工作。 工作 机制 主管 机制。 工作 机制 由 主管 部门 国务院 国务院、 发展 改革 部门 会同 其他 有关部门 负责。
第五 条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遇到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禁止 限制 限制 其 与 (地区) 及其 公民 其他 组织 正常 的 经贸 正常 的 30 在 在 国务院主管 部门 如实 报告 有关 情况。 报告 人 要求 保密 的 ,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及其 工作 人员 应当 为其 保密
第六 条 有关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是否 存在 不当 域外 适用 情形 , 由 工作 机制 综合 考虑 下列 因素 评估 确认
(一) 是否 违反 国际法 和 国际 关系 基本 准则 ;
(二) 对 中国 国家 主权 、 安全 、 发展 利益 可能 产生 的 影响 ;
(三) 对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合法 权益 可能 产生 的 影响 ;
(四) 其他 应当 考虑 的 因素。
第七 条 工作 机制 经 评估 , 确认 有关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存在 域外 适用 情形 的 , 可以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承认 、 不得 执行 、 外国 法律 不得 外国 法律
工作 机制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 决定 中止 或者 撤销 禁令。
第八 条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可以 向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申请 豁免 遵守 禁令。
申请 豁免 遵守 禁令 的 , 申请人 应当 向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提交 申请 , 书面 申请 应当 包括 的 理由 以及 范围 等 内容。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应当 自 等 部门 应当 自 申请 之 日 起 30 日内的 决定 ; 情况 紧急 时 应当 及时 作出 决定。
第九条 当事人 遵守 禁令 范围 内 的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 侵害 中国 公民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 中国 可以 依法 , 要求 组织 可以依照 本 办法 第八 条 规定 获得 豁免 的 除外。
根据 禁令 范围 内 的 外国 法律 作出 的 判决 、 裁定 致使 中国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遭受 , 中国 公民 组织 可以 依法 向 , 致使 可以 依法 向 人民法院 , 要求 中 中赔偿 损失。
本条 第一 款 、 第二款 规定 的 当事人 拒绝 履行 人民法院 生效 的 判决 、 裁定 的 , 中国 公民 其他 组织 人民法院 强制
第十 条 工作 机制 成员 单位 应当 依照 各自 职责 , 为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应对 措施 不当 指导 和
第十一条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根据 禁令 , 未 遵守 有关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并 的 , 政府 根据 具体 情况 给予 必要
第十二 条 对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不当 域外 适用 , 中国 政府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和 需要 , 必要 的 反 反 制
第十三 条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未 按照 规定 如实 报告 有关 情况 或者 不 遵守 禁令 商务 主管 部门 , 责令 限期 情节 主管
第十四 条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工作 人员 未 按照 规定 为 报告 有关 情况 的 中国 公民 、 法人 保密 的 , 处分 ; 构成 犯罪 的 公民 构成 犯罪 的
第十五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 或者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 协定 规定 的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域外 适用 情形 , 不 适用 本 办法
第十六 条 本 办法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