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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 tắc tranh tụng trực tuyến cho Tòa án nhân dân (2021)

人民法院 在线 诉讼 规则

Loại luật Phiên dịch tư pháp

Cơ quan phát hành Tòa án nhân dân tối cao

Ngày ban hành Tháng Sáu 16, 2021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Tám 01, 2021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Tố tụng dân sự Luật tố tụng

Biên tập viên Yuan Yanchao 袁 燕 超

人民法院 在线 诉讼 规则
(2021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8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 推进 和 规范 在线 诉讼 活动 , 完善 在线 诉讼 规则 , 依法 保障 当事人 及 其他 诉讼 主体 的 合法 高效 审理 案件 刑事诉讼法》 的 审理 案件 刑事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诉讼法》 等 相关 法律 规定 , 结合 人民法院 工作 实际 , 制定 本 规则。
第一 条 人民法院 、 当事人 及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 等 可以 依托 电子 诉讼 以下 “简称 平台”) , 通过 互联网 或者 专用 在线 完成 立案 、 调解 、 证据 交换 、 询问部分 诉讼 环节。
在线 诉讼 活动 与 线 下 诉讼 活动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第二 条 人民法院 开展 在线 诉讼 应当 遵循 以下 原则 :
(一) 公正 高效 原则。 严格 依法 开展 在线 诉讼 活动 , 完善 审判 流程 , 健全 加强 技术 保障 , 司法 效率 , 保障 司法 ,
(二) 合法 自愿 原则。 尊重 和 保障 当事人 及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 对 诉讼 方式 的 未经 当事人 及 人 同意 , 强制 当事人 同意 , 人民法院 强制 或者 变相 强制 适用
(三) 权利 保障 原则。 充分 保障 当事人 各项 诉讼 权利 , 强化 提示 、 说明 、 随意 随意 减少 减损 当事人 诉讼
(四) 便民 利民 原则。 优化 在线 诉讼 服务 , 完善 诉讼 平台 功能 , 加强 信息 当事人 诉讼 成本 效率。 ,。等 特殊 群体 加强 诉讼 引导 , 提供 相应 司法 便利。
(五) 安全 可靠 原则。 依法 维护 国家 安全 , 保护 国家 秘密 、 商业 秘密 、 信息 , 有效 秘密 、 确保 技术
第三 条 人民法院 综合 考虑 案件 情况 、 当事人 意愿 和 技术 条件 等 因素 , 可以 对 以下 案件 适用 在线 诉讼
(一) 民事 、 行政 诉讼 案件 ;
(二) 刑事 速 裁 程序 案件 , 减刑 、 假释 案件 , 以及 因 其他 特殊 原因 不宜 线 下 审理 的 刑事
(三) 民事 特别 程序 、 督促 程序 、 破产 程序 和 非 诉 执行 审查 案件 ;
(四) 民事 、 行政 执行 案件 和 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 执行 案件 ;
(五) 其他 适宜 采取 在线 方式 审理 的 案件。
第四 条 人民法院 开展 在线 诉讼 , 应当 征得 当事人 同意 , 并 告知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具体 、 权利 义务 法律 后果 和 操作 方法
人民法院 应当 根据 当事人 对 在线 诉讼 的 相应 意思 表示 , 作出 以下 处理 :
(一) 当事人 主动 选择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不再 另行 征得 其 同意 , 相应 诉讼 可以 直接 直接 在线
(二) 各方 当事人 均 同意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 相应 诉讼 环节 可以 在线 进行 ;
(三) 部分 当事人 同意 适用 在线 诉讼 , 部分 当事人 不 同意 的 , 相应 诉讼 环节 当事人 线上 线上 方 当事人 线 下 的 环节 线 下 的
(四) 当事人 仅 主动 选择 或者 同意 对 部分 诉讼 环节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 人民法院 不得 推定 其 对 其他 诉讼 环节 适用 在线
对 人民 检察院 参与 的 案件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 应当 征得 人民 检察院 同意。
第五 条 在 诉讼 过程 中 , 如 存在 当事人 欠缺 在线 诉讼 能力 、 不 具备 在线 诉讼 环节 不宜 在线 的 , 人民法院 环节 转为 不宜 , 人民法院 环节 转为
当事人 已 同意 对 相应 诉讼 环节 适用 在线 诉讼 , 但 诉讼 过程 又 反悔 的 , , 诉讼 活动 前 内 提出。 经 审查 , 诉讼 , 提出。 不环节 可以 转为 线 下 进行。
在 调解 、 证据 交换 、 询问 、 听证 、 庭审 等 诉讼 环节 , 一方 当事人 要求 其他 当事人 参与 人 在线 的 , 应当 提出 具体 审查 , 应当 审查 ,现场 作证 、 有 必要 线 下 举证 质证 、 陈述 辩论 等 情形 之一 的 , 相应 诉讼 环节 可以 转为 线 下 进行
第六 条 当事人 已 同意 适用 在线 诉讼 , 但 无正当理由 不 参与 在线 活动 或者 不 不 作出 未 在 提出 转为 线 下 应当 依照承担 相应 法律 后果。
第七 条 参与 在线 诉讼 的 诉讼 主体 应当 先行 在 诉讼 平台 完成 注册。 人民法院 应当 通过 证件 比 对 、 等 方式 , 核实 实名 平台 方式 , 核实 诉讼 实名 手机 号码 号码、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等 信息 , 确认 诉讼 主体 身份 真实性。 诉讼 主体 在线 完成 身份 认证 取得 登录 诉讼 诉讼 专用
参与 在线 诉讼 的 诉讼 主体 应当 妥善 保管 诉讼 平台 专用 账号 和。 除 有 证据 证明 存在 用 或者 系统 外 , 使用 专用 账号 所 作出 使用 所 作出
人民法院 在线 开展 调解 、 证据 交换 、 庭审 等 诉讼 活动 , 应当 再次 验证 诉讼 主体 的 必要 的 的 下 进一步 核实
第八 条 人民法院 、 特邀 调解 组织 、 特邀 调解 员 可以 通过 诉讼 平台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调解 平台 在线 活动。 在线 法律 和 司法 通过 依法 保护个人 隐私 和 其他 不宜 公开 的 信息。
第九条 当事人 采取 在线 方式 提交 起诉 材料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在 收到 材料 后 的 法定 期限 内 , 在线 作出 以下 处理
(一) 符合 起诉 条件 的 , 登记 立案 并 送达 案件 受理 通知书 、 交纳 诉讼 费用 通知书 、 举证 通知书 等 诉讼
(二) 提交 材料 不 符合 要求 的 , 及时 通知 其 补正 , 并 一次性 告知 补正 内容 案件 受理 时间 自 补正 材料 后 次日
(三) 不 符合 起诉 条件 或者 起诉 材料 经 补正 仍不 符合 要求 , 原告 坚持 起诉 裁定 不予 受理 或者 不予
当事人 已 在线 提交 符合 要求 的 起诉状 等 材料 的 , 人民法院 不得 要求 当事人 再 提供 纸质 件
上诉 、 申请 再审 、 特别 程序 、 执行 等 案件 的 在线 受理 规则 , 参照 本条 第一 款 、 第二款 规定 办理
第十 条 案件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通知 被告 、 被上诉人 或者 诉讼 诉讼 参与 人 其 同意 以 在线。 被 通知 、 的 ,日内 通过 诉讼 平台 验证 身份 、 关联 案件 , 并 在 后续 诉讼 活动 中 通过 诉讼 平台 了解 接收 和 提交 诉讼 , 以及 实施 其他
被 通知 人 未 明确 表示 同意 采用 在线 方式 , 且未 在 人民法院 指定 期限 内 注册 登录 诉讼 针对 被 通知 人 相关 诉讼 活动 在线
第十一条 当事人 可以 在 诉讼 平台 直接 填写 录入 起诉状 、 答辩 状 、 反 诉状 、 代理 意见 等 诉讼 文书 材料
当事人 可以 通过 扫描 、 翻拍 、 转录 等 方式 , 将 线 下 诉讼 文书 材料 或者 证据 材料 化 处理 后 上传 平台。 诉讼 材料 为 且 线 材料 或者 处理 后 诉讼 材料 且 诉讼的 , 当事人 可以 将 电子 数据 直接 提交 至 诉讼 平台。
当事人 提交 电子 化 材料 确 有 困难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辅助 当事人 将 线 下 材料 作 电子 化 处理 后 导入 诉讼
第十二 条 当事人 提交 的 电子 化 材料 , 经 人民法院 审核 通过 后 , 可以 直接 在 诉讼 中 存在 下列 , 人民法院 应当 要求 在
(一) 对方 当事人 认为 电子 化 材料 与 原件 、 原物 不一致 , 并 提出 合理 理由 和 依据 的
(二) 电子 化 材料 呈现 不 完整 、 内容 不 清晰 、 格式 不 规范 的 ;
(三) 人民法院 卷宗 、 档案 管理 相关 规定 要求 提供 原件 、 原物 的 ;
(四) 人民法院 认为 有 必要 提交 原件 、 原物 的。
第十三 条 当事人 提交 的 电子 化 材料 , 符合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认定 符合 原件 、 原物 形式 要求
(一) 对方 当事人 对 电子 化 材料 与 原件 、 原物 的 一致性 未 提出 异议 的 ;
(二) 电子 化 材料 形成 过程 已经 过 公证 机构 公证 的 ;
(三) 电子 化 材料 已 在 之前 诉讼 中 提交 并 经 人民法院 确认 的 ;
(四) 电子 化 材料 已 通过 在线 或者 线 下 方式 与 原件 、 原物 比 对 一致 的
(五) 有 其他 证据 证明 电子 化 材料 与 原件 、 原物 一致 的。
第十四 条 人民法院 根据 当事人 选择 和 案件 情况 , 可以 组织 当事人 开展 在线 证据 交换 , 通过 同步 或者 非 同步 方式 在线 举证
各方 当事人 选择 同步 在线 交换 证据 的 , 应当 在 人民法院 指定 的 登录 诉讼 平台 , , 方式 , 的 证据 材料 送达 的 送达。
各方 当事人 选择 非 同步 在线 交换 证据 的 , 应当 在 人民法院 确定 的 合理 期限 内 , 分别 , 查看 已经 平台 的 证据 材料 , 内
各方 当事人 均 同意 在线 证据 交换 , 但 对 具体 方式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 适用 同步 在线 证据 交换
第十五 条 当事人 作为 证据 提交 的 电子 化 材料 和 电子 数据 , 人民法院 应当 按照 法律 和 规定 , 经 , 依法 认定 和 关联 , 依法 认定 和 关联查证 属实 的 证据 , 不得 作为 认定 案件 事实 的 根据。
第十六 条 当事人 作为 证据 提交 的 电子 数据 系 通过 区块 链 技术 存储 , 并 经 技术 人民法院 可以 认定 经 技术 相反 证据
第十七 条 当事人 对 区块 链 技术 存储 的 电子 数据 上 链 后 的 真实性 提出 异议 , 的 的 , 下列 因素 作出
(一) 存 证 平台 是否 符合 国家 有关部门 关于 提供 区块 链 存 证 服务 的 相关 规定
(二) 当事人 与 存 证 平台 是否 存在 利害 关系 , 并 利用 技术 手段 不当 干预 取证 、 存 证 过程
(三) 存 证 平台 的 信息 系统 是否 符合 清洁 性 、 安全 性 、 可靠性 、 可用性 的 标准 或者 或者 行业
(四) 存 证 技术 和 过程 是否 符合 相关 国家 标准 或者 行业 标准 中 关于 系统 环境 、 加密 方式 信息 验证 验证
第十八 条 当事人 提出 电子 数据 上 链 存储 前已 不 具备 真实性 , 并 提供 证据 证明 或者 说明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予以
人民法院 根据 案件 情况 , 可以 要求 提交 区块 链 技术 存储 电子 数据 一方 当事人 , 提供 提供 前 数据 上 链 存储 具体 来源 具体机构 公证 、 第三方 见证 、 关联 印证 数据 等 情况 作出 综合 判断。 当事人 不能 提供 证据 说明 , 该 与 其他 证据 人民法院 不予 , 其他 证据 人民法院 不予
第十九 条 当事人 可以 申请 具有 专门 知识 的 人 就 区块 链 技术 存储 电子 数据 相关 技术 人民法院 可以 根据 , 委托 存储 , 存储 电子调 取 其他 相关 证据 进行 核对。
第二十条 经 各方 当事人 同意 , 人民法院 可以 指定 当事人 在 一定 期限 内 , 分别 登录 诉讼 平台 方式 开展 交换 、 调查 询问
适用 小额 诉讼 程序 或者 民事 、 行政 简易 程序 审理 的 案件 , 符合 下列 情形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在 指定 内 按照 庭审 程序 环节 分别 录制 庭审 视频 并 情形 的 程序 环节 分别 视频 并 , 非活动 :
(一) 各方 当事人 同时 在线 参与 庭审 确 有 困难 ;
(二) 一方 当事人 提出 书面 申请 , 各方 当事人 均 表示 同意 ;
(三) 案件 经过 在线 证据 交换 或者 调查 询问 , 各方 当事人 对 案件 主要 事实 和 证据 不 存在 争议
第二十 一条 人民法院 开庭 审理 的 案件 , 应当 根据 当事人 意愿 、 案件 情况 、 社会 影响 、 , 决定 是否 影响 、 的 ,
(一) 各方 当事人 均 明确 表示 不 同意 , 或者 一方 当事人 表示 不 同意 且 有 正当 理由 的
(二) 各方 当事人 均不 具备 参与 在线 庭审 的 技术 条件 和 能力 的 ;
(三) 需要 通过 庭审 现场 查明 身份 、 核对 原件 、 查验 实物 的 ;
(四) 案件 疑难 复杂 、 证据 繁多 , 适用 在线 庭审 不 利于 查明 事实 和 适用 法律 的
(五) 案件 涉及 国家 安全 、 国家 秘密 的 ;
(六) 案件 具有 重大 社会 影响 , 受到 广泛 关注 的 ;
(七) 人民法院 认为 存在 其他 不宜 适用 在线 庭审 情形 的。
采取 在线 庭审 方式 审理 的 案件 , 审理 过程 中 发现 存在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 人民法院 下 庭审 庭审 的 在线 庭审 活动 具有 人民法院 庭审 活动 具有
在线 询问 的 适用 范围 和 条件 参照 在线 庭审 的 相关 规则。
第二十 二条 适用 在线 庭审 的 案件 , 应当 按照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的 相关 规定 开展 庭前 、 法庭 辩论 保障 当事人 质证 当事人
第二十 三条 需要 公告 送达 的 案件 , 人民法院 可以 在 公告 中 明确 线上 或者 线 下 参与 , 告知 当事人 权利。 被 在 开庭 告知。 被 在 开庭同意 在线 庭审 的 , 被 公告 方 当事人 适用 线 下 庭审。 其他 同意 适用 在线 庭审 的 当事人 可以 在线 在线 参与
第二十 四条 在线 开展 庭审 活动 , 人民法院 应当 设置 环境 要素 齐全 的 在线 法庭。 在线 法庭 显 著 位置 席位 名称 区域 名称在线 法庭 之外 的 其他 场所 组织 在线 庭审 的 , 应当 报请 本院 院长 同意。
出庭 人员 参加 在线 庭审 , 应当 选择 安静 、 无 干扰 、 光线 、 网络 信号 良好 、 相对 场所 , 不得 可能 庭审 音频 视频 效果 或者 有损 严肃 性 的 信号 良好 视频 效果 或者 性 的 必要 时要求 出庭 人员 到 指定 场所 参加 在线 庭审。
第二十 五条 出庭 人员 参加 在线 庭审 应当 尊重 司法 礼仪 , 遵守 法庭 纪律。 人民法院 根据 在线 适用 《《规则》 相关
除 确属 网络 故障 、 设备 损坏 、 电力 中断 或者 不可抗力 等 原因 外 , 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 不 视为 “视为 到庭” ; 在 庭审 中 擅自 退出 , 经 提示 、 警告 后 仍不 “视为 到庭” ; 在 庭审 中 擅自 退出 , 经 提示 、 警告 后 仍不 改正 的 ,视为 “中途 退庭” , 分别 按照 相关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的 规定 处理。
第二十 六条 证人 通过 在线 方式 出庭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通过 指定 在线 出庭 、 、 设置 在线 等 , 保证 其 审理 和 不受 指定 证人 在线理由 的 , 或者 人民法院 认为 确 有 必要 的 , 应当 要求 证人 线 下 出庭作证。
鉴定 人 、 勘验 人 、 具有 专门 知识 的 人 在线 出庭 的 , 参照 前款 规定 执行。
第二 十七 条 适用 在线 庭审 的 案件 , 应当 按照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的 相关 规定 公开 庭审 活动
对 涉及 国家 安全 、 国家 秘密 、 个人 隐私 的 案件 , 庭审 不得 在 互联网 上 公开。 未成年 人 、 秘密 离婚 等 民事案件 , 当事人 申请 公开 审理 的 互联网 上 民事案件 , 当事人 审理 的 可以 不在。
未经 人民法院 同意 , 任何 人 不得 违法 违规 录制 、 截取 、 传播 涉及 在线 庭审 过程 的 音频 视频 、 图文 资料
第二 十八 条 在线 诉讼 参与 人 故意 违反 本 规则 第八 条 、 第二十 四条 、 第二十 五条 第二 十七 十七 , 实施 妨害 在线 诉讼 五条 妨害 在线 诉讼, 人民法院 可以 根据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关于 妨害 诉讼 的 相关 规定 作出 处理。
第二 十九 条 经受 送达 人 同意 , 人民法院 可以 通过 送达 平台 , 向 受 送达 人 的 通讯 账号 、 等 电子 地址 司法 解释 账号 电子 地址 司法 解释诉讼 文书 和 证据 材料。
具备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确定 受 送达 人 同意 电子 送达 :
(一) 受 送达 人 明确 表示 同意 的 ;
(二) 受 送达 人 在 诉讼 前 对 适用 电子 送达 已 作出 约定 或者 承诺 的 ;
(三) 受 送达 人 在 提交 的 起诉状 、 上 诉状 、 申请书 、 答辩 状 中 接收 送达 的 电子 地址
(四) 受 送达 人 通过 回复 收 悉 、 参加 诉讼 等 方式 接受 已经 完成 的 电子 送达 , 并且 未 明确 表示 电子 送达
第三 十条 人民法院 可以 通过 电话 确认 、 诉讼 平台 在线 确认 、 线 下 发送 电子 送达 确认 书 确认 受 送达 电子 送达 , 电子 受 送达 , 以及 送达 人 接收 电子 送达和 地址 , 并 告知 电子 送达 的 适用 范围 、 效力 、 送达 地址 变更 方式 以及 其他 需 告知 的 送达 事项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 向 受 送达 人 主动 提供 或者 确认 的 电子 地址 送达 的 , 送达 信息 到达 电子 所在 系统 时 , 即为
受 送达 人 未 提供 或者 未 确认 有效 电子 送达 地址 , 人民法院 向 能够 确认 为 受 电子 地址 地址 根据 下列 情形 确定 送达 受 情形 确定 送达
(一) 受 送达 人 回复 已 收 悉 , 或者 根据 送达 内容 已 作出 相应 诉讼 行为 的 , 即为 完成 有效
(二) 受 送达 人 的 电子 地址 所在 系统 反馈 受 送达 人 已阅 知 , 或者 证明 受 送达 , 或者 但 受系统 错误 、 送达 地址 非 本人 使用 或者 非 本人 阅 知 等 未 收 悉 送达 内容 的 情形 除外
人民法院 开展 电子 送达 , 应当 在 系统 中 全程 留 痕 , 并 制作 电子 送达 凭证。 电子 具有 送达 回 证
对 同一 内容 的 送达 材料 采取 多种 电子 方式 发送 受 送达 人 的 , 以 最先 完成 的 时间 作为 送达 生效
第三 十二 条 人民法院 适用 电子 送达 , 可以 同步 通过 短信 、 即时 通讯 工具 、 诉讼 平台 通知 受 受 、 接收 、 下载 相关 平台 、 下载 相关
第三 十三 条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案件 , 各方 诉讼 主体 可以 通过 在线 确认 、 电子 签章 等 和 签收 调解 笔录 、 电子 送达 凭证 电子
第三 十四 条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案件 , 人民法院 应当 在 调解 、 证据 、 、 庭审 、 诉讼 同步 形成 电子 笔录 以 在线 调解 与 书面
第三 十五 条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案件 , 人民法院 应当 利用 技术 手段 随 案 同步 生成 电子 档案。 电子 归档 、 按照 、 。
案件 无 纸质 材料 或者 纸质 材料 已经 全部 转化 为 电子 材料 的 , 第一审 人民法院 可以 采用 电子 代替 纸质 卷宗 进行 上诉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案件 存在 纸质 卷宗 材料 的 , 应当 按照 档案 管理 相关 法律 法规 立卷 、 归档 和 保存
第三 十六 条 执行 裁决 案件 的 在线 立案 、 电子 材料 提交 、 执行 和解 、 询问 当事人 环节 , , 的 相关 规定
人民法院 可以 通过 财产 查 控 系统 、 网络 询价 评估 平台 、 网络 拍卖 平台 、 信用 惩戒 系
统 等 , 在线 完成 财产 查明 、 查封 、 扣押 、 冻结 、 划扣 、 变 价 和 惩戒 等 执行 实施 环节
第三 十七 条 符合 本 规定 第三 条 第二 项 规定 的 刑事 案件 , 经 公诉人 、 当事人 可以 根据 案件 采取 在线 方式 讯问 被告人 、
案件 采取 在线 方式 审理 的 , 按照 以下 情形 分别 处理 :
(一) 被告人 、 罪犯 被 羁押 的 , 可以 在 看守所 、 监狱 等 羁押 场所 在线 出庭
(二) 被告人 、 罪犯 未被 羁押 的 , 因 特殊 原因 确实 无法 到庭 的 , 可以 在 人民法院 的 场所 场所 在线
(三) 证人 、 鉴定 人 一般 应当 在线 下 出庭 , 但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第三 十八 条 参与 在线 诉讼 的 相关 主体 应当 遵守 数据 安全 和 信息 保护 的 相关 相关 安全 和 除 人民法院 依法 , 任何 ,使用 在线 诉讼 数据 信息。 出现 上述 情形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根据 情况 , 依照 法律 法律 数据 安全 、 以及 妨害 诉讼 的 规定 , 可以 法律 妨害 诉讼 和责任。
第三 十九 条 本 规则 2021 年 8 月 1 日 起 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之前 发布 的 司法 解释 涉及 在线 诉讼 的 规定 与 本 不一致 的 , 以 本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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