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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ên bản Ghi nhớ về Hợp tác giữa TANDTC và Tòa án Tối cao Singapore về Thông tin Luật nước ngoài (2021)

中 新 两国 最高法院 关于 法律 查明 问题 的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Loại tài liệu Tuyên bố công khai

Cơ quan phát hành Tòa án nhân dân tối cao

Ngày ban hành Tháng Mười Hai 03, 2021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Hỗ trợ tư pháp

Biên tập viên CJ Obser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与 新加坡 共和国 最高法院 关于 法律 查明 问题 的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与 新加坡 共和国 最高法院 (单 称 “参与 方” , 合 称 “各 参与 方”) :
为 促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 新加坡 共和国 友好 关系 发展 , 共同 推进 “一带 一路” 建设 , 进一步 密切 两国 司法 领域 的 务实 合作 ;
为 两国 法院 在 国际 民 商 事 案件 中 查明 对方 法律 提供 便利 , 增强 外国 法 的 权威性 权威性 ,
双方 就 加强 国际 民 商 事 案件 外国 法 查明 的 双边 合作 达成 共识 并 拟定 以下 谅解 备忘录 (简称 “备忘录”) :
第一 条 适用 范围
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 新加坡 共和国 的 法院 在 审理 国际 民 商 事 案件 需要 适用 对方 国家 的 各 参与 方 请求 对方 针对 其 事 的 国家和 意见。
第二 条 有权 提出 请求 的 机构
提供 信息 和 意见 的 请求 将由 双方 有 法律 查明 需求 的 法院 提出 (“请求 法院”)。 该 请求 只能 就 正在进行 的 民事 或 商 事 诉讼 提出
第三 条 请求 书 的 内容
提供 信息 和 意见 的 请求 书 将 包括 :
1. 请求 法院 的 名称 ;
2. 提出 请求 案件 的 性质 ;
3. 请求 的 具体 法律 事项 ;
4. 对 请求 作出 答复 所 需要 的 事实 、 假设 和 其它 辅助 性 信息。
提出 请求 时 , 不 具体 指明 诉讼 当事 方 或其 作为 当事 方 的 诉讼。
第四 条 请求 的 传递
来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院 的 请求 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向 新加坡 共和国 最高法院 传递 , 来自 新加坡 共和国 法院 的 最高法院 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 本 备忘录 而言 备忘录参与 方 简称 “请求 方” , 收到 请求 的 参与 方 简称 “接收 方”。
第五 条 请求 的 接收 和 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负责 接收 通过 或 由 新加坡 共和国 最高法院 传递 的 请求 并 进行 答复。
新加坡 共和国 最高法院 负责 接收 通过 或 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传递 的 请求 并 进行 答复。
第六 条 答复 的 内容
接收 方 将以 客观 公正 的 方式 向 请求 方 提供 信息 和 意见 在 适当 的 情况 下 充分 地 各项 请求其他 文件 , 包括 但 不限 于 法律 文本 、 相关 判例 、 司法 裁决 、 司法 解释 、 法院 指令 等
第七 条 答复 的 传递
各 参与 方 按照 各自 程序 将 答复 直接 提交 给 对方。
第八 条 信息 的 澄清
接收 方 可以 要求 请求 方 对 请求 作 进一步 澄清 , 澄清 请求 将 按照 本 备忘录 第四 条 的 规定 送交 请求 方
第九条 答复 时间 期限
接收 方 将 尽快 对 提供 信息 和 意见 的 请求 作出 答复。 如 在 收到 请求 后 答复 , 接收 将 及时 通知 请求
如果 接收 方 要求 请求 方 对 请求 作 进一步 澄清 , 请求 方 将 尽快 答复 澄清 请求。 在 收到 澄清 不能 作出 答复 及时 收到 作出 答复 及时 通知
第十 条 答复 的 效力
1. 答复 所 提供 的 信息 和 意见 仅供 参考 使用 , 对 请求 法院 在 任何 正在进行 或 未来 裁判 任何 法律 问题 方面 都不 具有 约束力。 根据 任何 都不 具有 根据习惯 , 以其 认为 适当 的 方式 使用 答复 中 提供 的 信息 和 意见。
2. 为 避免 疑义 :
một.请求 法院 有权 将 接收 方 的 答复 提供 给 请求 案件 的 当事 方 , 并 请 当事 方 就 答复 作出 陈词 ;
b.请求 法院 有权 通过 请求 方 就 答复 提出 要求 提供 进一步 信息 和 意见 的 请求。
3. 接收 方 不对 所 提供 的 信息 和 意见 承担 责任。
第十一条 不予 答复 的 情形
如果 接收 方 认为 对 提出 的 请求 进行 答复 可能 危害 本国 国家 主权 、 安全 、 社会 可 不予 答复 并 立即 通知 请求
第十二 条 语言 文字
1. 请求 及 任何 附件 使用 接收 方 的 官方 语言 文字 或 附 以 该 官方 语言 文字 的 译本
2. 答复 及 任何 附件 使用 接收 方 的 官方 语言 文字 , 并附 以 请求 方 官方 语言 文字 的 译本
3. 就 上文 第 1 款和第 2 款 而言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的 官方 语言 文字 为 中文 , 新加坡 共和国 最高法院 的 官方 语言 文字 为
第十三 条 联络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 国际 合作 局 , 新加坡 共和国 最高法院 指定 最高法院 注册 处 为本 备忘录 项 下 参与 方 的 该 联络 部门 邮箱 方 该 联络 部门的 方式 传递。
第十四 条 与 其它 外国 法 查明 方式 的 关系
本 备忘录 的 适用 不 妨碍 两国 法院 在 审理 国际 民 商 事 案件 时 通过 国际 公约 、 国内 法律 等 方式 查明 对方 国家 的
第十五 条 争端 解决
在 解释 或 执行 本 备忘录 时 如 出现 任何 争议 或 分歧 , 在 各 参与 方 互相 基础 上 而不 向
第十六 条 修订
本 备忘录 可 在 任何 时候 经 各 参与 方 相互 同意 以 书面 形式 修订。 各 参与 方 修订 将 在 的 日期 生效 备忘录 将 日期 生效 备忘录 不可分割
任何 修订 均不 损害 在 该 修订 日期 之前 或 截至 该 修订 日期 发出 或 收到 的 任何 提供 意见 的 请求 或 任何
第十七 条 生效 和 终止
本 备忘录 将于 2022 年 4 月 3 日 生效。 任何 参与 方 可以 书面 通知 另一 参与 方 终止 备忘录。 在 收到 前述 六个月 后 , 本 备忘录
本 备忘录 不 构成 任何 条约 或 法律 , 也不 在 参与 方 之间 根据 国内 法 或 国际法 设立 法律 法律 约束力
本 备忘录 于 2021 年 12 3 日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 新加坡 共和国 签署 , 一 式 两份 , 中 各 一份 , 两种 同等

Bản dịch tiếng Anh này đến từ Trang web Chính thức của S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