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家庭 教育 促进 法
(2021 年 10 月 23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三 十 一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发扬 中华民族 重视 家庭 教育 的 优良 传统 , 引导 全 社会 注重 家庭 、 家教 家庭 幸福 与 劳 幸福 劳本法。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家庭 教育 , 是 指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为 促进 未成年 人 全面 健康 成长 的 道德 品质 技能 、 文化 等 方面 技能 、 等 方面影响。
第三 条 家庭 教育 以 立德 树 人为 根本 任务 , 培育 和 践行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 弘扬 、 革命 文化 先进 文化 , 促进 未成年 促进
第四 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负责 实施 家庭 教育。
国家 和 社会 为 家庭 教育 提供 指导 、 支持 和 服务。
国家 工作 人员 应当 带头 树立 良好 家风 , 履行 家庭 教育 责任。
第五 条 家庭 教育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一) 尊重 未成年 人 身心 发展 规律 和 个体 差异 ;
(二) 尊重 未成年 人 人格 尊严 , 保护 未成年 人 隐私权 和 个人 信息 , 保障 未成年 人 合法 权益
(三) 遵循 家庭 教育 特点 , 贯彻 科学 的 家庭 教育 理念 和 方法 ;
(四) 家庭 教育 、 学校 教育 、 社会 教育 紧密 结合 、 协调一致 ;
(五) 结合 实际 情况 采取 灵活 多样 的 措施。
第六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指导 家庭 教育 工作 , 建立 健全 家庭 学校 社会 协同 育 人 机制。 妇女 儿童 工作 、 协调 、 做好 儿童 协调
教育行政 部门 、 妇女 联合会 统筹 协调 社会 资源 , 协同 推进 覆盖 城乡 的 家庭 教育 指导 服务 并 按照 职责 分工 家庭 教育 工作 的 日常
县级 以上 精神文明 建设 部门 和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公安 、 民政 、 司法 行政 人力 资源 和 旅游 、 管理在 各自 的 职责 范围 内 做好 家庭 教育 工作。
第七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制定 家庭 教育 工作 专项 规划 , 将 家庭 指导 服务 纳入 政府 购买 政府家庭 教育 指导。
第八 条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发挥 职能 作用 , 配合 同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建立 家庭 教育 工作 联动 共同 做好 家庭 家庭
第九条 工会 、 共产 主义 青年团 、 残疾人 联合会 、 科学 技术 协会 、 关心 下一代 工作 委员会 以及 等 应当 结合 开展 家庭 教育 教育 应当 家庭
第十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企业 事业单位 、 社会 组织 及 个人 依法 开展 公益性 家庭 教育 服务 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 鼓励 开展 家庭 教育 研究 , 鼓励 高等学校 开设 家庭 教育 专业 课程 , 支持 师范 院校 加强 家庭 教育 家庭 教育 服务 家庭 教育 家庭 教育
第十二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自然人 、 法人 和 非法 人 组织 为 家庭 教育 事业 进行 捐赠 或者 , 对 符合 , 依法 给予 税收
国家 对 在 家庭 教育 工作 中 做出 突出 贡献 的 组织 和 个人 , 按照 有关 规定 给予 表彰 、 奖励
第十三 条 每年 5 月 15 日 国际 家庭 日 所在 周 为 全国 家庭 教育 宣传 周。
第二 章 家庭 责任
第十四 条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应当 树立 家庭 是 第 一个 课堂 、 家长 是 第一 任 老师 的 承担 对 未成年 的 主体 责任 、 方法 的 主体 、 方法养成 良好 思想 、 品行 和 习惯。
共同 生活 的 具有 完全 民事 行为 能力 的 其他 家庭 成员 应当 协助 和 配合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其他 监护人 实施 实施 家庭
第十五 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及 其他 家庭 成员 应当 家庭 建设 建设 , 培育 家庭 文化 , 树立 家风 , 弘扬为 未成年 人 健康 成长 营造 良好 的 家庭 环境。
第十六 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应当 针对 不同 年龄 段 未成年 人 的 身心 发展 , 内容 为 指引 , 开展 家庭
(一) 教育 未成年 人 爱 党 、 爱国 、 爱 人民 、 爱 集体 、 爱 社会主义 , 的 观念 中华民族 共同体 意识 ,
(二) 教育 未成年 人 崇德 向善 、 尊老爱幼 、 热爱 家庭 、 勤俭节约 、 团结 互助 、 诚信 , 培养 其 美德 、
(三) 帮助 未成年 人 树立 正确 的 成才 观 , 引导 其 培养 广泛 兴趣 爱好 、 良好 学习 习惯 科学 探索 精神 、 创新 、
(四) 保证 未成年 人 营养 均衡 、 科学 运动 、 睡眠 充足 、 身心 愉悦 , 引导 习惯 和 行为 , 促进 其 身心健康
(五) 关注 未成年 人 心理 健康 , 教导 其 珍爱 生命 , 进行 交通 出行 、 健康 、 防 防 拐卖知识 和 技能 , 增强 其 自我 保护 的 意识 和 能力 ;
(六) 帮助 未成年 人 树立 正确 的 劳动 观念 , 参加 力所能及 的 劳动 , 提高 生活 自理 能力 , 优秀 品格 和 热爱
第十七 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实施 家庭 教育 , 应当 关注 未成年 人 的 生理 、 发展 状况 , 家庭 事务 和 , 合理 家庭 事务 , 合理
(一) 亲自 养育 , 加强 亲子 陪伴 ;
(二) 共同 参与 , 发挥 父母 双方 的 作用 ;
(三) 相机 而 教 , 寓 教 于 日常生活 之中 ;
(四) 潜移默化 , 言传 与 身教 相 结合 ;
(五) 严 慈 相 济 , 关心 爱护 与 严格 要求 并重 ;
(六) 尊重 差异 , 根据 年龄 和 个性 特点 进行 科学 引导 ;
(七) 平等 交流 , 予以 尊重 、 理解 和 鼓励 ;
(八) 相互 促进 , 父母 与 子女 共同 成长 ;
(九) 其他 有益于 未成年 人 全面 发展 、 健康 成长 的 方式 方法。
第十八 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应当 树立 正确 的 家庭 理念 , , 自觉 学习 , 在 孕期 和 婴 幼儿 照护的 学习 , 掌握 科学 的 家庭 教育 方法 , 提高 家庭 教育 的 能力。
第十九 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应当 与 中小 学校 、 幼儿园 婴 幼儿 照护 配合 , 公益性。
第二十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分居 或者 离异 的 , 应当 相互 配合 履行 家庭 教育 责任 , 任何 一方 怠于 履行 ; 外 ,
第二十 一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依法 委托 他人 代为 照护 未成年 人 的 , 应当 未成年 人 保持 未成年 人 学习 心理 人 人委托人 共同 履行 家庭 教育 责任。
第二十 二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应当 合理 安排 未成年 人 学习 、 休息 、 娱乐 和 , 避免 学习 负担 , 预防
第二十 三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不得 因 性别 、 身体 状况 、 智力 等 歧视 未成年 实施 家庭 暴力 引诱 、 教唆 未成年 人 引诱 、 未成年 人社会公德 的 活动。
第三 章 国家 支持
第二十 四条 国务院 应当 组织 有关部门 制定 、 修订 并 及时 颁布 全国 家庭 教育 指导 大纲。
省级 人民政府 或者 有条件 的 设 区 的 市级 人民政府 应当 组织 有关部门 编写 或者 采用 适合 当地 实际 的 读本 , , 服务 当地
第二十 五条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组织 有关部门 统筹 建设 家庭 教育 信息 化 共享 服务 平台 , 开设 公益性 和 网络 网络 提供 ,
第二十 六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监督 管理 , 减轻 义务教育 阶段 学生 作业 负担 和 校外 学校 家庭 沟通 推进 学校 教育 和 家庭 和
第二 十七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及 有关部门 组织 建立 家庭 教育 指导 服务 专业 队伍 , 加强 , 鼓励 社会 参与 家庭 教育 指导
第二 十八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可以 结合 当地 实际 情况 和 需要 , 通过 多种 途径 和 方式 确定 家庭 教育 指导 机构
家庭 教育 指导 机构 对 辖区 内 社区 家长 学校 、 学校 家长 学校 及 其他 家庭 教育 指导 , 同时 开展 服务 人员 队伍 公共 同时 人员
第二 十九 条 家庭 教育 指导 机构 应当 及时 向 有 需求 的 家庭 提供 服务。
对于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履行 家庭 教育 责任 存在 一定 困难 的 家庭 , 家庭 教育 指导 机构 , 与 相关 配合 , 提供 有 针对性
第三 十条 设 区 的 市 、 县 、 乡级 人民政府 应当 结合 当地 实际 采取 措施 , 对 未成年 人 家庭 生活 人 生活为 留守 未成年 人和 困境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实施 家庭 教育 创造 条件。
教育行政 部门 、 妇女 联合会 应当 采取 有 针对性 的 措施 , 为 留守 未成年 人和 困境 未成年 人 监护人 实施 家庭 引导 其 积极 状况 实施 其。
第三十一条 家庭 教育 指导 机构 开展 家庭 教育 指导 服务 活动 , 不得 组织 或者 变相 组织 营利 性教育 培训
第三 十二 条 婚姻 登记 机构 和 收养 登记 机构 应当 通过 现场 咨询 辅导 、 播放 宣传 教育 向 办理 婚姻 的 当事人 宣传 提供 办理 当事人
第三 十三 条 儿童 福利 机构 、 未成年 人 救助 保护 机构 应当 对 本 机构 安排 的 寄养 家庭 的 的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提供 其他 监护人
第三 十四 条 人民法院 在 审理 离婚 案件 时 , 应当 对 有 未成年 子女 的 夫妻 双方 提供 家庭 教育 指导
第三 十五 条 妇女 联合会 发挥 妇女 在 弘扬 中华民族 家庭 美德 、 树立 良好 家风 等 方面 的 独特 普及 家庭 教育 教育 指导 机构 、 、 文明 指导 、 文明组织 开展 家庭 教育 实践 活动 , 提供 家庭 教育 指导 服务。
第三 十六 条 自然人 、 法人 和 非法 人 组织 可以 依法 设立 非营利 性 家庭 教育 服务 机构。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及 有关部门 可以 采取 政府 补贴 、 奖励 激励 、 购买 服务 等 扶持 措施 , 培育 家庭 教育 服务 机构
教育 、 民政 、 卫生 健康 、 市场 监督 管理 等 有关部门 应当 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 , 服务 机构 及 进行 指导 和 监督
第三 十七 条 国家 机关 、 企业 事业单位 、 群团 组织 、 社会 组织 应当 将 家风 建设 纳入 支持 职工 参加 的 家庭 教育 服务
文明 城市 、 文明 村镇 、 文明 单位 、 文明 社区 、 文明 校园 和 文明 家庭 等 创建 活动 将 家庭 教育 情况 重要
第四 章 社会 协同
第三 十八 条 居民委员会 、 村民 委员会 可以 依托 城乡 社区 公共 服务 设施 , 社区 家长 学校 站点 , 站点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提供 家庭 教育 指导 服务。
第三 十九 条 中小 学校 、 幼儿园 应当 将 家庭 教育 指导 服务 纳入 工作 计划 , 作为 教师 业务 培训 的 内容
第四 十条 中小 学校 、 幼儿园 可以 采取 建立 家长 学校 等 方式 , 不同 年龄 年龄 段 未成年 , 定期 组织 公益性 服务 和 实践监护人 参加。
第四十一条 中小 学校 、 幼儿园 应当 根据 家长 的 需求 , 邀请 有关 人员 传授 家庭 教育 理念 、 知识 组织 开展 开展 实践 活动
第四 十二 条 具备 条件 的 中小 学校 、 幼儿园 应当 在 教育行政 部门 的 指导 下 , 为 家庭 站点 开展 公益性 指导 服务 活动 提供
第四 十三 条 中小 学校 发现 未成年 学生 严重 违反 校规 校纪 的 , 应当 及时 制止 、 管教 ,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家庭 教育 或者 其他 家庭 教育成年 学生 有 不良 行为 或者 严重 不良 行为 的 , 按照 有关 法律 规定 处理。
第四 十四 条 婴 幼儿 照护 服务 机构 、 早期 教育 服务 机构 应当 为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科学 养育 指导 家庭 教育 指导 服务
第四 十五 条 医疗 保健 机构 在 开展 婚前 保健 、 孕产 期 保健 、 保健 、 预防 应当 对 的的 宣传 和 指导。
第四 十六 条 图书馆 、 博物馆 、 文化馆 、 纪念馆 、 美术馆 、 科技 馆 、 体育 场馆 、 青少年 活动 中心 等 和 爱国主义 教育 开展 公益性 和 爱国主义 开展 公益性教育 指导 服务 和 实践 活动 , 开发 家庭 教育 类 公共 文化 服务 产品。
广播 、 电视 、 报刊 、 互联网 等 新闻 媒体 应当 宣传 正确 的 家庭 教育 知识 , 传播 理念 和 方法 家庭 教育 的 良好
第四 十七 条 家庭 教育 服务 机构 应当 加强 自律 管理 , 制定 家庭 教育 服务 规范 , 组织 从业人员 提高 从业人员 的 业务 和
第五 章 法律 责任
第四 十八 条 未成年 人 住所 地 的 居民委员会 、 村民 委员会 、 妇女 联合会 , 未成年 人 的 所在 单位 , 幼儿园 等 有关 的 单位 单位 等其他 监护人 拒绝 、 怠于 履行 家庭 教育 责任 , 或者 非法 阻碍 其他 监护人 实施 家庭 教育 的 教育 、 劝诫 必要 时 督促 其 接受 其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依法 委托 他人 代为 照护 未成年 人 , 有关 单位 发现 被 家庭 教育 责任 , 适用 前款 规定
第四 十九 条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在 办理 案件 过程 中 , 发现 未成年 人 存在 或者 实施 犯罪 人 的 父母 正确 实施 人 的 正确 实施合法 权益 的 , 根据 情况 对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予以 训诫 , 并 可以 责令 其 接受 家庭 教育 指导
第五 十条 负有 家庭 教育 工作 职责 的 政府 部门 、 机构 有 下列 之一 的 的 , 由其 主管 单位 责令 限期 严重 的 ,处分 :
(一) 不 履行 家庭 教育 工作 职责 ;
(二) 截留 、 挤占 、 挪用 或者 虚报 、 冒领 家庭 教育 工作 经费 ;
(三) 其他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或者 徇私舞弊 的 情形。
第五十一条 家庭 教育 指导 机构 、 中小 学校 、 幼儿园 、 婴 幼儿 照护 服务 、 早期 教育 , 不 ,严重 的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予以 处分。
第五 十二 条 家庭 教育 服务 机构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由 主管 部门 责令 限期 改正 情节 严重 的 停业 严重 停业
(一) 未 依法 办理 设立 手续 ;
(二) 从事 超出 许可 业务 范围 的 行为 或 作 虚假 、 引人 误解 宣传 , 产生 不良 后果
(三) 侵犯 未成年 人 及其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合法 权益。
第 五十 三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在 家庭 教育 过程 中 对 未成年 人 实施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的 规定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 五十 四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由 公安 机关 依法 予以 管理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第六 章 附 则
第五 十五 条 本法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