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ổng thông tin pháp luật Trung Quốc - CJO

Tìm luật pháp và tài liệu công chính thức của Trung Quốc bằng tiếng Anh

Tiếng AnhTiếng Ả RậpTiếng Trung (giản thể)Tiếng Hà LanTiếng PhápTiếng ĐứcTiếng Hin-ddiTiếng ÝTiếng NhậtTiếng HànBồ Đào NhaTiếng NgaTiếng Tây Ban NhaTiếng Thụy ĐiểnHebrewTiếng IndonesiaTiếng ViệtTiếng TháiTiếng Thổ Nhĩ KỳNgười Malay

Luật Khuyến khích Giáo dục Gia đình của Trung Quốc (2021)

家庭 教育 促进 法

Loại luật Luật

Cơ quan phát hành Ủy ban thường vụ Đại hội đại biểu nhân dân toàn quốc

Ngày ban hành Tháng Mười 23, 2021

Ngày có hiệu lực Jan 01, 2022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Luật giáo dục Bảo vệ trẻ vị thành niên

Biên tập viên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家庭 教育 促进 法
(2021 年 10 月 23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三 十 一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发扬 中华民族 重视 家庭 教育 的 优良 传统 , 引导 全 社会 注重 家庭 、 家教 家庭 幸福 与 劳 幸福 劳本法。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家庭 教育 , 是 指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为 促进 未成年 人 全面 健康 成长 的 道德 品质 技能 、 文化 等 方面 技能 、 等 方面影响。
第三 条 家庭 教育 以 立德 树 人为 根本 任务 , 培育 和 践行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 弘扬 、 革命 文化 先进 文化 , 促进 未成年 促进
第四 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负责 实施 家庭 教育。
国家 和 社会 为 家庭 教育 提供 指导 、 支持 和 服务。
国家 工作 人员 应当 带头 树立 良好 家风 , 履行 家庭 教育 责任。
第五 条 家庭 教育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一) 尊重 未成年 人 身心 发展 规律 和 个体 差异 ;
(二) 尊重 未成年 人 人格 尊严 , 保护 未成年 人 隐私权 和 个人 信息 , 保障 未成年 人 合法 权益
(三) 遵循 家庭 教育 特点 , 贯彻 科学 的 家庭 教育 理念 和 方法 ;
(四) 家庭 教育 、 学校 教育 、 社会 教育 紧密 结合 、 协调一致 ;
(五) 结合 实际 情况 采取 灵活 多样 的 措施。
第六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指导 家庭 教育 工作 , 建立 健全 家庭 学校 社会 协同 育 人 机制。 妇女 儿童 工作 、 协调 、 做好 儿童 协调
教育行政 部门 、 妇女 联合会 统筹 协调 社会 资源 , 协同 推进 覆盖 城乡 的 家庭 教育 指导 服务 并 按照 职责 分工 家庭 教育 工作 的 日常
县级 以上 精神文明 建设 部门 和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公安 、 民政 、 司法 行政 人力 资源 和 旅游 、 管理在 各自 的 职责 范围 内 做好 家庭 教育 工作。
第七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制定 家庭 教育 工作 专项 规划 , 将 家庭 指导 服务 纳入 政府 购买 政府家庭 教育 指导。
第八 条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发挥 职能 作用 , 配合 同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建立 家庭 教育 工作 联动 共同 做好 家庭 家庭
第九条 工会 、 共产 主义 青年团 、 残疾人 联合会 、 科学 技术 协会 、 关心 下一代 工作 委员会 以及 等 应当 结合 开展 家庭 教育 教育 应当 家庭
第十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企业 事业单位 、 社会 组织 及 个人 依法 开展 公益性 家庭 教育 服务 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 鼓励 开展 家庭 教育 研究 , 鼓励 高等学校 开设 家庭 教育 专业 课程 , 支持 师范 院校 加强 家庭 教育 家庭 教育 服务 家庭 教育 家庭 教育
第十二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自然人 、 法人 和 非法 人 组织 为 家庭 教育 事业 进行 捐赠 或者 , 对 符合 , 依法 给予 税收
国家 对 在 家庭 教育 工作 中 做出 突出 贡献 的 组织 和 个人 , 按照 有关 规定 给予 表彰 、 奖励
第十三 条 每年 5 月 15 日 国际 家庭 日 所在 周 为 全国 家庭 教育 宣传 周。
第二 章 家庭 责任
第十四 条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应当 树立 家庭 是 第 一个 课堂 、 家长 是 第一 任 老师 的 承担 对 未成年 的 主体 责任 、 方法 的 主体 、 方法养成 良好 思想 、 品行 和 习惯。
共同 生活 的 具有 完全 民事 行为 能力 的 其他 家庭 成员 应当 协助 和 配合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其他 监护人 实施 实施 家庭
第十五 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及 其他 家庭 成员 应当 家庭 建设 建设 , 培育 家庭 文化 , 树立 家风 , 弘扬为 未成年 人 健康 成长 营造 良好 的 家庭 环境。
第十六 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应当 针对 不同 年龄 段 未成年 人 的 身心 发展 , 内容 为 指引 , 开展 家庭
(一) 教育 未成年 人 爱 党 、 爱国 、 爱 人民 、 爱 集体 、 爱 社会主义 , 的 观念 中华民族 共同体 意识 ,
(二) 教育 未成年 人 崇德 向善 、 尊老爱幼 、 热爱 家庭 、 勤俭节约 、 团结 互助 、 诚信 , ​​培养 其 美德 、
(三) 帮助 未成年 人 树立 正确 的 成才 观 , 引导 其 培养 广泛 兴趣 爱好 、 良好 学习 习惯 科学 探索 精神 、 创新 、
(四) 保证 未成年 人 营养 均衡 、 科学 运动 、 睡眠 充足 、 身心 愉悦 , 引导 习惯 和 行为 , 促进 其 身心健康
(五) 关注 未成年 人 心理 健康 , 教导 其 珍爱 生命 , 进行 交通 出行 、 健康 、 防 防 拐卖知识 和 技能 , 增强 其 自我 保护 的 意识 和 能力 ;
(六) 帮助 未成年 人 树立 正确 的 劳动 观念 , 参加 力所能及 的 劳动 , 提高 生活 自理 能力 , 优秀 品格 和 热爱
第十七 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实施 家庭 教育 , 应当 关注 未成年 人 的 生理 、 发展 状况 , 家庭 事务 和 , 合理 家庭 事务 , 合理
(一) 亲自 养育 , 加强 亲子 陪伴 ;
(二) 共同 参与 , 发挥 父母 双方 的 作用 ;
(三) 相机 而 教 , 寓 教 于 日常生活 之中 ;
(四) 潜移默化 , 言传 与 身教 相 结合 ;
(五) 严 慈 相 济 , 关心 爱护 与 严格 要求 并重 ;
(六) 尊重 差异 , 根据 年龄 和 个性 特点 进行 科学 引导 ;
(七) 平等 交流 , 予以 尊重 、 理解 和 鼓励 ;
(八) 相互 促进 , 父母 与 子女 共同 成长 ;
(九) 其他 有益于 未成年 人 全面 发展 、 健康 成长 的 方式 方法。
第十八 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应当 树立 正确 的 家庭 理念 , , 自觉 学习 , 在 孕期 和 婴 幼儿 照护的 学习 , 掌握 科学 的 家庭 教育 方法 , 提高 家庭 教育 的 能力。
第十九 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应当 与 中小 学校 、 幼儿园 婴 幼儿 照护 配合 , 公益性。
第二十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分居 或者 离异 的 , 应当 相互 配合 履行 家庭 教育 责任 , 任何 一方 怠于 履行 ; 外 ,
第二十 一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依法 委托 他人 代为 照护 未成年 人 的 , 应当 未成年 人 保持 未成年 人 学习 心理 人 人委托人 共同 履行 家庭 教育 责任。
第二十 二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应当 合理 安排 未成年 人 学习 、 休息 、 娱乐 和 , 避免 学习 负担 , 预防
第二十 三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不得 因 性别 、 身体 状况 、 智力 等 歧视 未成年 实施 家庭 暴力 引诱 、 教唆 未成年 人 引诱 、 未成年 人社会公德 的 活动。
第三 章 国家 支持
第二十 四条 国务院 应当 组织 有关部门 制定 、 修订 并 及时 颁布 全国 家庭 教育 指导 大纲。
省级 人民政府 或者 有条件 的 设 区 的 市级 人民政府 应当 组织 有关部门 编写 或者 采用 适合 当地 实际 的 读本 , , 服务 当地
第二十 五条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组织 有关部门 统筹 建设 家庭 教育 信息 化 共享 服务 平台 , 开设 公益性 和 网络 网络 提供 ,
第二十 六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监督 管理 , 减轻 义务教育 阶段 学生 作业 负担 和 校外 学校 家庭 沟通 推进 学校 教育 和 家庭 和
第二 十七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及 有关部门 组织 建立 家庭 教育 指导 服务 专业 队伍 , 加强 , 鼓励 社会 参与 家庭 教育 指导
第二 十八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可以 结合 当地 实际 情况 和 需要 , 通过 多种 途径 和 方式 确定 家庭 教育 指导 机构
家庭 教育 指导 机构 对 辖区 内 社区 家长 学校 、 学校 家长 学校 及 其他 家庭 教育 指导 , 同时 开展 服务 人员 队伍 公共 同时 人员
第二 十九 条 家庭 教育 指导 机构 应当 及时 向 有 需求 的 家庭 提供 服务。
对于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履行 家庭 教育 责任 存在 一定 困难 的 家庭 , 家庭 教育 指导 机构 , 与 相关 配合 , 提供 有 针对性
第三 十条 设 区 的 市 、 县 、 乡级 人民政府 应当 结合 当地 实际 采取 措施 , 对 未成年 人 家庭 生活 人 生活为 留守 未成年 人和 困境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实施 家庭 教育 创造 条件。
教育行政 部门 、 妇女 联合会 应当 采取 有 针对性 的 措施 , 为 留守 未成年 人和 困境 未成年 人 监护人 实施 家庭 引导 其 积极 状况 实施 其。
第三十一条 家庭 教育 指导 机构 开展 家庭 教育 指导 服务 活动 , 不得 组织 或者 变相 组织 营利 性教育 培训
第三 十二 条 婚姻 登记 机构 和 收养 登记 机构 应当 通过 现场 咨询 辅导 、 播放 宣传 教育 向 办理 婚姻 的 当事人 宣传 提供 办理 当事人
第三 十三 条 儿童 福利 机构 、 未成年 人 救助 保护 机构 应当 对 本 机构 安排 的 寄养 家庭 的 的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提供 其他 监护人
第三 十四 条 人民法院 在 审理 离婚 案件 时 , 应当 对 有 未成年 子女 的 夫妻 双方 提供 家庭 教育 指导
第三 十五 条 妇女 联合会 发挥 妇女 在 弘扬 中华民族 家庭 美德 、 树立 良好 家风 等 方面 的 独特 普及 家庭 教育 教育 指导 机构 、 、 文明 指导 、 文明组织 开展 家庭 教育 实践 活动 , 提供 家庭 教育 指导 服务。
第三 十六 条 自然人 、 法人 和 非法 人 组织 可以 依法 设立 非营利 性 家庭 教育 服务 机构。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及 有关部门 可以 采取 政府 补贴 、 奖励 激励 、 购买 服务 等 扶持 措施 , 培育 家庭 教育 服务 机构
教育 、 民政 、 卫生 健康 、 市场 监督 管理 等 有关部门 应当 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 , 服务 机构 及 进行 指导 和 监督
第三 十七 条 国家 机关 、 企业 事业单位 、 群团 组织 、 社会 组织 应当 将 家风 建设 纳入 支持 职工 参加 的 家庭 教育 服务
文明 城市 、 文明 村镇 、 文明 单位 、 文明 社区 、 文明 校园 和 文明 家庭 等 创建 活动 将 家庭 教育 情况 重要
第四 章 社会 协同
第三 十八 条 居民委员会 、 村民 委员会 可以 依托 城乡 社区 公共 服务 设施 , 社区 家长 学校 站点 , 站点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提供 家庭 教育 指导 服务。
第三 十九 条 中小 学校 、 幼儿园 应当 将 家庭 教育 指导 服务 纳入 工作 计划 , 作为 教师 业务 培训 的 内容
第四 十条 中小 学校 、 幼儿园 可以 采取 建立 家长 学校 等 方式 , 不同 年龄 年龄 段 未成年 , 定期 组织 公益性 服务 和 实践监护人 参加。
第四十一条 中小 学校 、 幼儿园 应当 根据 家长 的 需求 , 邀请 有关 人员 传授 家庭 教育 理念 、 知识 组织 开展 开展 实践 活动
第四 十二 条 具备 条件 的 中小 学校 、 幼儿园 应当 在 教育行政 部门 的 指导 下 , 为 家庭 站点 开展 公益性 指导 服务 活动 提供
第四 十三 条 中小 学校 发现 未成年 学生 严重 违反 校规 校纪 的 , 应当 及时 制止 、 管教 ,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家庭 教育 或者 其他 家庭 教育成年 学生 有 不良 行为 或者 严重 不良 行为 的 , 按照 有关 法律 规定 处理。
第四 十四 条 婴 幼儿 照护 服务 机构 、 早期 教育 服务 机构 应当 为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科学 养育 指导 家庭 教育 指导 服务
第四 十五 条 医疗 保健 机构 在 开展 婚前 保健 、 孕产 期 保健 、 保健 、 预防 应当 对 的的 宣传 和 指导。
第四 十六 条 图书馆 、 博物馆 、 文化馆 、 纪念馆 、 美术馆 、 科技 馆 、 体育 场馆 、 青少年 活动 中心 等 和 爱国主义 教育 开展 公益性 和 爱国主义 开展 公益性教育 指导 服务 和 实践 活动 , 开发 家庭 教育 类 公共 文化 服务 产品。
广播 、 电视 、 报刊 、 互联网 等 新闻 媒体 应当 宣传 正确 的 家庭 教育 知识 , 传播 理念 和 方法 家庭 教育 的 良好
第四 十七 条 家庭 教育 服务 机构 应当 加强 自律 管理 , 制定 家庭 教育 服务 规范 , 组织 从业人员 提高 从业人员 的 业务 和
第五 章 法律 责任
第四 十八 条 未成年 人 住所 地 的 居民委员会 、 村民 委员会 、 妇女 联合会 , 未成年 人 的 所在 单位 , 幼儿园 等 有关 的 单位 单位 等其他 监护人 拒绝 、 怠于 履行 家庭 教育 责任 , 或者 非法 阻碍 其他 监护人 实施 家庭 教育 的 教育 、 劝诫 必要 时 督促 其 接受 其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依法 委托 他人 代为 照护 未成年 人 , 有关 单位 发现 被 家庭 教育 责任 , 适用 前款 规定
第四 十九 条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在 办理 案件 过程 中 , 发现 未成年 人 存在 或者 实施 犯罪 人 的 父母 正确 实施 人 的 正确 实施合法 权益 的 , 根据 情况 对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予以 训诫 , 并 可以 责令 其 接受 家庭 教育 指导
第五 十条 负有 家庭 教育 工作 职责 的 政府 部门 、 机构 有 下列 之一 的 的 , 由其 主管 单位 责令 限期 严重 的 ,处分 :
(一) 不 履行 家庭 教育 工作 职责 ;
(二) 截留 、 挤占 、 挪用 或者 虚报 、 冒领 家庭 教育 工作 经费 ;
(三) 其他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或者 徇私舞弊 的 情形。
第五十一条 家庭 教育 指导 机构 、 中小 学校 、 幼儿园 、 婴 幼儿 照护 服务 、 早期 教育 , 不 ,严重 的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予以 处分。
第五 十二 条 家庭 教育 服务 机构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由 主管 部门 责令 限期 改正 情节 严重 的 停业 严重 停业
(一) 未 依法 办理 设立 手续 ;
(二) 从事 超出 许可 业务 范围 的 行为 或 作 虚假 、 引人 误解 宣传 , 产生 不良 后果
(三) 侵犯 未成年 人 及其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合法 权益。
第 五十 三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在 家庭 教育 过程 中 对 未成年 人 实施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的 规定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 五十 四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由 公安 机关 依法 予以 管理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第六 章 附 则
第五 十五 条 本法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 2020 Guodong Du và Meng Yu. Đã đăng ký Bản quyền. Nghiêm cấm việc cộng hòa hoặc phân phối lại nội dung, kể cả bằng cách đóng khung hoặc các phương tiện tương tự mà không có sự đồng ý trước bằng văn bản của Guodong Du và Meng 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