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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ật bảo vệ trẻ vị thành niên của Trung Quốc (2020)

未成年 人 保护 法 (2020)

Loại luật Luật

Cơ quan phát hành Ủy ban thường vụ Đại hội đại biểu nhân dân toàn quốc

Ngày ban hành Tháng Mười 17, 2020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Sáu 01, 2021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Luật nhân quyền Bảo vệ trẻ vị thành niên

Biên tập viên CJ Observer

未成年 人 保护 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保护 未成年 人 身心健康 , 保障 未成年 人 合法 权益 , 促进 未成年 人 德智体美 劳 全面 有 理想 、 、 有文化 、 有 纪律 德智体美 、 有 纪律, 培养 担当 民族 复兴 大 任 的 时代 新人 , 根据 宪法 ,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未成年 人 是 指 未满 十八 周岁 的 公民。
第三 条 国家 保障 未成年 人 的 生存权 、 发展 权 、 受 保护 权 、 参与 权 等 权利
未成年 人 依法 平等 地 享有 各项 权利 , 不 因 本人 及其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的 民族 、 、 户籍 、 、 教育 程度 状况 户籍 教育 程度 、 状况 、 身心健康 状况 等
第四 条 保护 未成年 人 , 应当 坚持 最 有 利于 未成年 人 的 原则。 处理 涉及 未成年 人 , 应当 符合 符合 下列
(一) 给予 未成年 人 特殊 、 优先 保护 ;
(二) 尊重 未成年 人 人格 尊严 ;
(三) 保护 未成年 人 隐私权 和 个人 信息 ;
(四) 适应 未成年 人 身心健康 发展 的 规律 和 特点 ;
(五) 听取 未成年 人 的 意见 ;
(六) 保护 与 教育 相 结合。
第五 条 国家 、 社会 、 学校 和 家庭 应当 对 未成年 人 进行 理想 教育 、 道德 教育 文化教育 、 法治 教育 、 , 、社会主义 的 教育 , 培养 爱 祖国 、 爱 人民 、 爱 劳动 、 爱 科学 、 爱 社会主义 资本主义 、 封建 爱 社会主义 树立 和
第六 条 保护 未成年 人 , 是 国家 机关 、 武装力量 、 政党 、 人民 团体 、 企业 事业单位 城乡 基层 群众 未成年 人 的 的
国家 、 社会 、 学校 和 家庭 应当 教育 和 帮助 未成年 人 维护 自身 合法 权益 , 增强 自我 保护 的 意识 和 能力
第七 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依法 对 未成年 人 承担 监护 职责。
国家 采取 措施 指导 、 支持 、 帮助 和 监督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履行 监护 职责。
第八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未成年 人 保护 工作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 相关 经费 纳入 本 级 政府 预算
第九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建立 未成年 人 保护 工作 协调 机制 , 统筹 、 协调 、 督促 和 职责 范围 内 人 保护 工作。 协调 由 范围 工作。民政 部门 承担 , 省级 人民政府 也 可以 根据 本地 实际 情况 确定 由 其他 有关部门 承担。
第十 条 共产 主义 青年团 、 妇女 联合会 、 工会 、 残疾人 联合会 、 关心 下一代 工作 委员会 、 学生 联合会 、 少年 人民 团体 、 有关 、 、 、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做好 未成年 人 保护 工作 , 维护 未成年 人 合法 权益。
第十一条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发现 不 利于 未成年 人 身心健康 或者 侵犯 未成年 人 合法 权益 的 情形 制止 或者 民政 、 教育 等
国家 机关 、 居民委员会 、 村民 委员会 、 密切 接触 未成年 人 的 单位 及其 工作 人员 , 在 工作 人 身心健康 受到 受到 侵害 或者 面临 应当 侵害 或者 , 应当教育 等 有关部门 报告。
有关部门 接到 涉及 未成年 人 的 检举 、 控告 或者 报告 , 应当 依法 及时 受理 、 处置 , 并 将 处理 单位 和
第十二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未成年 人 保护 方面 的 科学研究 , 建设 相关 学科 、 设置 相关 专业 , 加强 人才 培养
第十三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未成年 人 统计 调查 制度 , 开展 未成年 人 健康 、 受 教育 等 状况 调查 和 分析 未成年 人 保护 的 有关
第十四 条 国家 对 保护 未成年 人 有 显著 成绩 的 组织 和 个人 给予 表彰 和 奖励。
第二 章 家庭 保护
第十五 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应当 学习 家庭 教育 知识 , 接受 家庭 教育 指导 , 创造 良好 和睦 和睦 、 家庭 环境
共同 生活 的 其他 成年 家庭 成员 应当 协助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抚养 、 教育 和 保护 未成年 人
第十六 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应当 履行 下列 监护 职责 :
(一) 为 未成年 人 提供 生活 、 健康 、 安全 等 方面 的 保障 ;
(二) 关注 未成年 人 的 生理 、 心理 状况 和 情感 需求 ;
(三) 教育 和 引导 未成年 人 遵纪守法 、 勤俭节约 , 养成 良好 的 思想 品德 和 行为 习惯
(四) 对 未成年 人 进行 安全 教育 , 提高 未成年 人 的 自我 保护 意识 和 能力 ;
(五) 尊重 未成年 人 受 教育 的 权利 , 保障 适龄 未成年 人 依法 接受 并 完成 义务教育 ;
(六) 保障 未成年 人 休息 、 娱乐 和 体育 锻炼 的 时间 , 引导 未成年 人 进行 有益 身心健康 的 活动
(七) 妥善 管理 和 保护 未成年 人 的 财产 ;
(八) 依法 代理 未成年 人 实施 民事 法律 行为 ;
(九) 预防 和 制止 未成年 人 的 不良 行为 和 违法 犯罪 行为 , 并 进行 合理 管教
(十) 其他 应当 履行 的 监护 职责。
第十七 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不得 实施 下列 行为 :
(一) 虐待 、 遗弃 、 非法 送养 未成年 人 或者 对 未成年 人 实施 家庭 暴力 ;
(二) 放任 、 教唆 或者 利用 未成年 人 实施 违法 犯罪 行为 ;
(三) 放任 、 唆使 未成年 人 参与 邪教 、 迷信 活动 或者 接受 恐怖主义 、 分裂 主义 、 极端 主义 等 侵害
(四) 放任 、 唆使 未成年 人 吸烟 (含 电子 烟 , 下同) 、 饮酒 、 赌博 流浪 乞讨 或者 或者 欺凌
(五) 放任 或者 迫使 应当 接受 义务教育 的 未成年 人 失学 、 辍学 ;
(六) 放任 未成年 人 沉迷 网络 , 接触 危害 或者 可能 影响 其 身心健康 的 图书 、 报刊 电视 电视 节目 、 电子 出版物 和 出版物
(七) 放任 未成年 人 进入 营业 性 娱乐场所 、 酒吧 、 互联网 上网 服务 营业 场所 等 不适宜 未成年 人 活动 的 场所
(八) 允许 或者 迫使 未成年 人 从事 国家 规定 以外 的 劳动 ;
(九) 允许 、 迫使 未成年 人 结婚 或者 为 未成年 人 订立 婚约 ;
(十) 违法 处分 、 侵吞 未成年 人 的 财产 或者 利用 未成年 人 牟取 不正当 利益 ;
(十一) 其他 侵犯 未成年 人 身心健康 、 财产 权益 或者 不 依法 履行 未成年 人 保护 义务 的 行为
第十八 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应当 为 未成年 人 提供 安全 的 家庭 生活 环境 触电 、 烫伤 安全 隐患 安全 安全 安全 座椅交通规则 等 措施 , 防止 未成年 人 受到 交通事故 的 伤害 ; 提高 户外 安全 保护 意识 , 避免 溺水 、 动物 伤害 等
第十九 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应当 根据 未成年 人 的 年龄 和 智力 发展 状况 未成年 人 权益 , 听取 未成年 充分 考虑 人 听取 未成年 充分 考虑
第二十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发现 未成年 人 身心健康 受到 侵害 、 疑似 受到 侵害 或者 侵犯 的 , 情况 并 采取 保护 的 , 并 采取 的 ,民政 、 教育 等 部门 报告。
第二十 一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不得 使 未满 八 周岁 或者 由于 身体 、 心理 原因 的 未成年 人 状态 , 或者 行为 未成年 , 或者 将 交由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行为 能力 、 患有 严重 传染性 疾病 或者 其他 不适宜 的 人员 临时 照护。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不得 使 未满 十六 周岁 的 未成年 人 脱离 监护 单独 生活。
第二十 二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因 外出 务工 等 原因 在 一定 期限 内 不能 的 , 应当 内 不能 照护 ;他人 代为 照护。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在 确定 被 委托人 时 , 应当 综合 考虑 其 道德 品质 、 身心健康 状况 、 生活 情感 上 的 听取 情感 上的 意见。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不得 作为 被 委托人 :
(一) 曾 实施 性 侵害 、 虐待 、 遗弃 、 拐卖 、 暴力 伤害 等 违法 犯罪 行为
(二) 有 吸毒 、 酗酒 、 赌博 等 恶习 ;
(三) 曾 拒不 履行 或者 长期 怠于 履行 监护 、 照护 职责 ;
(四) 其他 不适宜 担任 被 委托人 的 情形。
第二十 三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应当 及时 将 委托 照护 情况 书面 告知 未成年 人 和 实际 居住 村民 委员会 , 所在 学校 实际 委员会 , ; 与 未成年 人 、 被 委托人 至少 每周 联系 和 交流 一次 , 了解 未成年 人 的 生活 等 等 情况 未成年 人 亲情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接到 被 委托人 、 居民委员会 、 村民 委员会 、 学校 、 幼儿园 等 、 、 行为 后 , 应当 及时 应当
第二十 四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离婚 时 , 应当 妥善 处理 未成年 子女 的 抚养 、 教育 、 事宜 , 听取 人 抢夺 、方式 争夺 抚养 权。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离婚 后 , 不 直接 抚养 未成年 子女 的 一方 应当 协议 协议 、 人民法院 调解 的 时间 和 不 影响 未成年 的 情况 下的 一方 应当 配合 , 但 被 人民法院 依法 中止 探望 权 的 除外。
第三 章 学校 保护
第二十 五条 学校 应当 全面 贯彻 国家 教育 方针 , 坚持 立德 树 人 , 实施 素质 教育 , 注重 培养 未成年 能力 能力 ,发展。
学校 应当 建立 未成年 学生 保护 工作制度 , 健全 学生 行为 规范 , 培养 未成年 学生 遵纪守法 的 良好 行为 习惯
第二十 六条 幼儿园 应当 做好 保育 、 教育 工作 , 遵循 幼儿 身心 发展 规律 , 实施 启蒙 教育 体质 、 、 等 方面 和谐
第二 十七 条 学校 、 幼儿园 的 教职员工 应当 尊重 未成年 人 人格 尊严 , 不得 对 未成年 人 实施 体罚 或者 尊严 的
第二 十八 条 学校 应当 保障 未成年 学生 受 教育 的 权利 , 不得 违反 国家 规定 开除 、 变相 开除 未成年 学生
学校 应当 对 尚未 完成 义务教育 的 辍学 未成年 学生 进行 登记 并 劝 返 复学 ; 劝 返 无效 的 , 及时 及时 向 书面 报告
第二 十九 条 学校 应当 关心 、 爱护 未成年 学生 , 不得 因 家庭 身体 、 心理 、 、 学生。 有 障碍 的 提供 关爱 提供的 学生 , 应当 耐心 帮助。
学校 应当 配合 政府 有关部门 建立 留守 未成年 学生 、 困境 未成年 学生 的 信息 档案 , 开展 关爱 帮扶 工作
第三 十条 学校 应当 根据 未成年 学生 身心 发展 特点 , 进行 社会 生活 指导 、 心理 健康 辅导 、 青春期 教育 和 生命 教育
第三十一条 学校 应当 组织 未成年 学生 参加 与其 年龄 相 适应 的 日常生活 劳动 、 生产 劳动 和 服务 学生 掌握 知识 和 技能 ,
第三 十二 条 学校 、 幼儿园 应当 开展 勤俭节约 、 反对 浪费 、 珍惜 粮食 、 文明 饮食 等 帮助 未成年 人 为荣 的 健康 为荣。
第三 十三 条 学校 应当 与 未成年 学生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互相 配合 , 合理 安排 未成年 学生 , 保障 其 休息 娱乐 和 体育 锻炼
学校 不得 占用 国家 法定 节假日 、 休息 日 及 寒暑 假期 , 组织 义务教育 阶段 的 未成年 学生 集体 , 加重 其 其 学习
幼儿园 、 校外 培训 机构 不得 对 学龄前 未成年 人 进行 小学 课程 教育。
第三 十四 条 学校 、 幼儿园 应当 提供 必要 的 卫生 保健 条件 , 协助 卫生 健康 部门 做好 在 在 园 未成年 人 卫生 保健
第三 十五 条 学校 、 幼儿园 应当 建立 安全 管理 制度 , 对 未成年 人 进行 安全 教育 , 、 配备 安保人员 在 校 人身 配备 安保人员 在 校 、 的 人身 和
学校 、 幼儿园 不得 在 危及 未成年 人 人身 安全 、 身心健康 的 校舍 和 其他 设施 、 场所 中 进行 教育 教学 活动
学校 、 幼儿园 安排 未成年 人 参加 文化 娱乐 、 社会 实践 等 集体 活动 , 应当 保护 未成年 人 的 , 防止 防止 发生
第三 十六 条 使用 校 车 的 学校 、 幼儿园 应当 建立 健全 校 安全 管理 制度 , 配备 人员 , 定期 对 校 安全 检查 , 对 校 应当 进行 健全 管理 制度 , 讲解培养 未成年 人 校 车 安全 事故 应急 处理 技能。
第三 十七 条 学校 、 幼儿园 应当 根据 需要 , 制定 应对 自然 灾害 、 事故 灾难 、 公共卫生 和 意外 伤害 配备 相应 设施 并 意外
未成年 人 在 校内 、 园内 或者 本校 、 本 园 组织 的 校外 、 园 外 活动 中 的 , 学校 救护 , 未成年 ,有关部门 报告。
第三 十八 条 学校 、 幼儿园 不得 安排 未成年 人 参加 商业 性 活动 , 不得 向 未成年 人 及其 监护人 推销 或者 购买 指定 的 商品 和
学校 、 幼儿园 不得 与 校外 培训 机构 合作 为 未成年 人 提供 有偿 课程 辅导。
第三 十九 条 学校 应当 建立 学生 欺凌 防控 工作制度 , 对 教职员工 、 学生 等 开展 防治 学生 欺凌 的 教育 和 培训
学校 对 学生 欺凌 行为 应当 立即 制止 , 通知 实施 欺凌 和 被 未成年 学生 的 父母 父母 行为 的 相关 未成年 学生 辅导 、 辅导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给予 必要 的 家庭 教育 指导。
对 实施 欺凌 的 未成年 学生 , 学校 应当 根据 欺凌 行为 的 性质 程度 , 依法 加强 管教。 的 欺凌 行为 学校 隐瞒 , 应当 及时 向 公安 、 教育行政 部门 依法 加强 应当 及时 向 教育行政
第四 十条 学校 、 幼儿园 应当 建立 预防性 侵害 、 性 骚扰 未成年 人 工作制度 对 对 性 侵害 骚扰 人 等 违法 学校 、 幼儿园 未成年 向 公安并 配合 相关 部门 依法 处理。
学校 、 幼儿园 应当 对 未成年 人 开展 适合 其 年龄 的 性教育 , 提高 未成年 人 防范 性 的 自我 保护 对 遭受性侵害 人 遭受性侵害的 保护 措施。
第四十一条 婴 幼儿 照护 服务 机构 、 早期 教育 服务 机构 、 校外 培训 机构 、 校外 托管 机构 有关 规定 , 。
第四 章 社会 保护
第四 十二 条 全 社会 应当 树立 关心 、 爱护 未成年 人 的 良好 风尚。
国家 鼓励 、 支持 和 引导 人民 团体 、 企业 事业单位 、 社会 组织 以及 其他 组织 和 个人 未成年 人 人 社会 活动 和
第四 十三 条 居民委员会 、 村民 委员会 应当 设置 专人 专 岗 负责 未成年 人 保护 工作 , 协助 人 保护 方面履行 监护 职责 , 建立 留守 未成年 人 、 困境 未成年 人 的 信息 档案 并 给予 关爱 帮扶。
居民委员会 、 村民 委员会 应当 协助 政府 有关部门 监督 未成年 人 委托 照护 情况 , 发现 被 委托人 缺乏 履行 照护 职责 及时 向 政府 并 告知 未成年 照护 向 政府其他 监护人 , 帮助 、 督促 被 委托人 履行 照护 职责。
第四 十四 条 爱国主义 教育 基地 、 图书馆 、 青少年 宫 、 儿童 活动 中心 、 儿童 之 家 应当 免费 开放 ; 、 科技 馆 文化馆 开放上网 服务 场所 以及 影剧院 、 体育 场馆 、 动物园 、 植物园 、 公园 等 场所 , 应当 按照 有关 规定 未成年 人 人 免费
国家 鼓励 爱国主义 教育 基地 、 博物馆 、 科技 馆 、 美术馆 等 公共 场馆 开设 未成年 人 专场 人 提供 有 针对性 的
国家 鼓励 国家 机关 、 企业 事业单位 、 部队 等 开发 自身 教育 资源 , 设立 未成年 人 开放 人 主题 主题 实践 、 职业 体验 等 开放 职业 体验 等
国家 鼓励 科研 机构 和 科技 类 社会 组织 对 未成年 人 开展 科学 普及 活动。
第四 十五 条 城市 公共 交通 以及 公路 、 铁路 、 水路 、 航空 客运 等 应当 按照 有关 人 实施 免费 或者 优惠
第四 十六 条 国家 鼓励 大型 公共 场所 、 公共 交通工具 、 旅游 景区 景点 等 设置 母婴 室 、 以及 方便 幼儿 、 洗手 台 未成年 方便 洗手 台 等 设施 , 为 未成年 人
第四 十七 条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违反 有关 规定 , 限制 未成年 人 应当 享有 的 照顾 或者 优惠
第四 十八 条 国家 鼓励 创作 、 出版 、 制作 和 传播 有 利于 未成年 人 健康 成长 的 电影 、 广播 艺术 作品 、 电子 出版物 和 、 作品 、
第四 十九 条 新闻 媒体 应当 加强 未成年 人 保护 方面 的 宣传 , 对 侵犯 未成年 人 合法 舆论监督。 新闻 未成年 人 事件 审慎 和 适度。人 的 ​​名誉 、 隐私 和 其他 合法 权益。
第五 十条 禁止 制作 、 复制 、 出版 、 发布 、 传播 含有 宣扬 淫秽 、 色情 、 暴力 、 、 赌博 、 恐怖主义 、 分裂 主义 未成年 、 分裂 危害 未成年报刊 、 电影 、 广播 电视 节目 、 舞台 艺术 作品 、 音像 制品 、 电子 出版物 和 网络 信息 等
第五十一条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出版 、 发布 、 传播 的 图书 、 报刊 、 电影 、 广播 电视 作品 、 音像 或者 网络 信息 未成年 人 、 网络 信息 未成年应当 以 显 著 方式 作出 提示。
第五 十二 条 禁止 制作 、 复制 、 发布 、 传播 或者 持有 有关 未成年 人 的 淫秽 色情 物品 和 网络 信息
第 五十 三条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刊登 、 播放 、 张贴 或者 含有 危害 未成年 未成年 人 不得 在 、 张贴 或者 散发 不得 利用发布 商业 广告。
第 五十 四条 禁止 拐卖 、 绑架 、 虐待 、 非法 收养 未成年 人 , 禁止 对 未成年 人 实施 性 侵害 、 性 骚扰
禁止 胁迫 、 引诱 、 教唆 未成年 人 参加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或者 从事 违法 犯罪 活动。
禁止 胁迫 、 诱骗 、 利用 未成年 人 乞讨。
第五 十五 条 生产 、 销售 用于 未成年 人 的 食品 、 药品 、 玩具 、 用具 和 游戏 设施 等 , 标准 , 的 标准 的产品 的 生产者 应当 在 显 著 位置 标明 注意 事项 , 未 标明 注意 事项 的 不得 销售。
第五 十六 条 未成年 人 集中 活动 的 公共 场所 应当 符合 国家 或者 安全 标准 , 并 采取 相应 措施。 对 的 设施 , 应当 , 国家 设施 , 应当 定期 , 在 警示 警示适龄 范围 和 注意 事项 ; 必要 时 应当 安排 专门 人员 看管。
大型 的 商场 、 超市 、 医院 、 图书馆 、 博物馆 、 科技 馆 游乐场 、 车站 、 码头 旅游 景区 景点 设置 搜寻 走失 安全后 , 应当 立即 启动 安全 警报 系统 , 组织 人员 进行 搜寻 并向 公安 机关 报告。
公共 场所 发生 突发 事件 时 , 应当 优先 救护 未成年 人。
第五 十七 条 旅馆 、 宾馆 、 酒店 等 住宿 经营 者 接待 未成年 人 入住 , 或者 接待 入住 时 , 监护人 的 人员 监护人 人员; 发现 有 违法 犯罪 嫌疑 的 , 应当 立即 向 公安 机关 报告 , 并 及时 联系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第五 十八 条 学校 、 幼儿园 周边 不得 设置 营业 性 娱乐场所 、 酒吧 、 互联网 上网 服务 营业 人 活动 的 娱乐场所 服务 营业成年人 活动 场所 的 经营 者 , 不得 允许 未成年 人 进入 ; 游艺 设置 的 电子 游戏 设备 法定 节假日 外 提供。 经营 显限 入 标志 ; 对 难以 判明 是否 是 未成年 人 的 , 应当 要求 其 出示 身份证 件。
第五 十九 条 学校 、 幼儿园 周边 不得 设置 烟 、 酒 、 彩票 网点。 禁止 向 未成年 人 销售 、 酒 酒 、 兑付 彩票。 烟 、 酒 和 经营 者 烟 、 彩票 经营 者 设置成年人 销售 烟 、 酒 或者 彩票 的 标志 ; 对 难以 判明 是否 是 未成年 人 的 , 应当 要求 其 出示 身份证 件
任何 人 不得 在 学校 、 幼儿园 和 其他 未成年 人 集中 活动 的 公共 场所 吸烟 、 饮酒。
第六 十条 禁止 向 未成年 人 提供 、 销售 管制 刀具 或者 其他 可能 致 人 严重 伤害 的 经营 者 难以 是 未成年 其 者 难以 是 未成年 人 要求 其 出示
第六十一条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招 用 未满 十六 周岁 未成年 人 ,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营业 性 娱乐场所 、 酒吧 、 互联网 上网 服务 营业 场所 等 不适宜 未成年 人 活动 的 场所 不得 招 已满 十六 周岁 的 未成年
招 用 已满 十六 周岁 未成年 人 的 单位 和 个人 应当 执行 国家 在 、 、 劳动 时间 强度 保护 措施 等 , 不得 安排 执行的 劳动 或者 危险 作业。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组织 未成年 人 进行 危害 其 身心健康 的 表演 活动。 经 经 未成年 监护人 同意 演出 、 节目 制作 活动 组织保障 未成年 人 合法 权益。
第六 十二 条 密切 接触 未成年 人 的 单位 招聘 工作 人员 时 , 应当 公安 机关 、 人民 者 是否 拐卖 、 犯罪 记录 、 拐卖, 不得 录用。
密切 接触 未成年 人 的 单位 应当 每年 定期 对 工作 人员 是否 具有 上述 违法 犯罪 记录 进行 或者 其他 方式 人员 具有 上述 行为 记录
第六 十三 条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隐匿 、 毁弃 、 非法 删除 未成年 人 的 信件 、 日记 电子邮件 或者 其他 网络 通讯
除 下列 情形 外 ,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开 拆 、 查阅 未成年 人 的 信件 、 电子邮件 其他 网络 网络
(一)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代 未成年 人 开 拆 、 查阅
(二) 因 国家 安全 或者 追查 刑事犯罪 依法 进行 检查 ;
(三) 紧急 情况 下 为了 保护 未成年 人 本人 的 人身 安全。
第五 章 网络 保护
第六 十四 条 国家 、 社会 、 学校 和 家庭 应当 加强 未成年 人 网络 宣传 宣传 教育 , 提高 人 的 网络 未成年 人 科学 未成年 合理 使用保障 未成年 人 在 网络 空间 的 合法 权益。
第六 十五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有 利于 未成年 人 健康 成长 的 网络 内容 的 创作 与 支持 专门 以 创作 与 网络 技术研发 、 生产 和 使用。
第六 十六 条 网 信 部门 及 其他 有关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未成年 人 网络 保护 工作 的 监督 利用 网络 从事 的 活动 , 提供 安全 、 网络 活动 , 安全 、 。
第六 十七 条 网 信 部门 会同 公安 、 文化 和 旅游 、 新闻 出版 电影 电影 、 广播 部门 保护 不同 年龄 的 需要 , 、 身心健康 网络判断 标准。
第六 十八 条 新闻 出版 、 教育 、 卫生 健康 、 文化 和 旅游 网 信 等 等 部门 人 沉迷 , 监督 网络 产品 者 履行, 指导 家庭 、 学校 、 社会 组织 互相 配合 , 采取 科学 、 合理 的 方式 对 未成年 人 沉迷 进行 预防 预防 和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以 侵害 未成年 人 身心健康 的 方式 对 未成年 人 沉迷 网络 进行 干预。
第六 十九 条 学校 、 社区 、 图书馆 、 文化馆 、 青少年 宫 等 场所 为 未成年 人 提供 的 设施 , 应当 网络 保护 软件 或者 , 应当 保护 软件 或者
智能 终端 产品 的 制造者 、 销售 者 应当 在 产品 上 安装 未成年 人 网络 保护 软件 , 或者 告知 告知 用户 保护 软件 的 安装 的
第七 十条 学校 应当 合理 使用 网络 开展 教学 活动。 未经 学校 允许 , 未成年 学生 不得 将 终端 产品 带入 课堂 带入 学校 的 应当 统一 不得
学校 发现 未成年 学生 沉迷 网络 的 , 应当 及时 告知 其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 共同 对 教育 和 引导 , 其 恢复 正常 的 学习 共同
第七十一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应当 提高 网络 ​​素养 , 规范 自身 使用 网络 的 行为 , 人 使用 引导 和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应当 通过 在 智能 终端 产品 上 安装 未成年 人 网络 保护 未成年 人 的 管理 功能 等 接触 危害 等 方式 接触 危害网络 信息 , 合理 安排 未成年 人 使用 网络 的 时间 , 有效 预防 未成年 人 沉迷 网络。
第七 十二 条 信息 处理 者 通过 网络 处理 未成年 人 个人 信息 的 , 应当 遵循 合法 、 原则。 处理监护人 同意 , 但 法律 、 行政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未成年 人 、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要求 信息 处理 者 更正 、 删除 未成年 人 个人 信息 的 应当 及时 采取 删除 , 另有 及时 采取
第七 十三 条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发现 未成年 人 通过 网络 发布 私密 信息 的 , 应当 及时 并 必要 的 的
第七 十四 条 网络 产品 和 服务 提供 者 不得 向 未成年 人 提供 诱导 其 沉迷 的 产品 和 服务
网络 游戏 、 网络 直播 、 网络 音 视频 、 网络 社交 等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针对 未成年 服务 设置 相应 管理 、 权限 管理 、 应当 权限 管理 、
以 未成年 人为 服务 对象 的 在线 教育 网络 产品 和 服务 , 不得 插入 网络 游戏 链接 , 不得 推送 等 与 与 教学
第七 十五 条 网络 游戏 经 依法 审批 后 方可 运营。
国家 建立 统一 的 未成年 人 网络 游戏 电子 身份 认证 系统。 网络 游戏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真实 身份 信息 并 登录 网络
网络 游戏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标准 , 对 游戏 产品 进行 分类 , 并 采取 技术 不得 让 未成年 人 接触 或者 采取 未成年 人
网络 游戏 服务 提供 者 不得 在 每日 二 十二 时 至 次日 八 时 向 未成年 人 提供 网络 游戏 服务
第七 十六 条 网络 直播 服务 提供 者 不得 为 未满 十六 周岁 的 未成年 人 提供 网络 直播 服务 ; 为 的 未成年 人 者 账号 ; 未成年 人 者 账号应当 对其 身份 信息 进行 认证 , 并 征得 其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同意。
第七十七条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通过 网络 以 文字 、 图片 、 音 视频 等 形式 , 对 、 诽谤 、 恶意 损害 形象 等 网络
遭受 网络 欺凌 的 未成年 人 及其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有权 通知 网络 服务 者 者 采取 删除 、 链接 等 措施 提供 者 接到 通知, 防止 信息 扩散。
第七 十八 条 网络 产品 和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建立 便捷 、 合理 、 有效 的 投诉 和 举报 投诉 、 举报 及时 受理 并 处理 涉及 未成年 的 投诉 、 及时 受理 并
第七 十九 条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发现 网络 产品 、 服务 含有 危害 未成年 人 身心健康 的 信息 和 服务 网 信 、 公安
第八 十条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发现 用户 发布 、 传播 可能 影响 未成年 人 身心健康 的 信息 且未 的 , 应当 通知 用户 予以 提示 的 , 用户 予以 的 ,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发现 用户 发布 、 传播 含有 危害 未成年 人 身心健康 内容 的 信息 的 , 相关 信息 , 、 断开 保存 断开等 部门 报告。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发现 用户 利用 其 网络 服务 对 未成年 人 实施 违法 犯罪 行为 的 , 应当 用户 提供 网络 记录 , ,
第六 章 政府 保护
第八十一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承担 未成年 人 保护 协调 机制 具体 工作 的 职能 部门 应当 明确 相关 内设 机构 人员 , 负责 承担 人 保护
乡镇 人民政府 和 街道 办事处 应当 设立 未成年 人 保护 工作站 或者 指定 专门 人员 , 及时 办理 未成年 支持 、 指导 设立 专人 专 人
第八 十二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家庭 教育 指导 服务 纳入 城乡 公共 服务 体系 , 开展 家庭 教育 鼓励 和 支持 家庭 和 事业单位 、
第 八十 三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保障 未成年 人 受 教育 的 权利 , 并 采取 措施 保障 留守 未成年 人 、 人 接受
对 尚未 完成 义务教育 的 辍学 未成年 学生 , 教育行政 部门 应当 责令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将 其 送入 学校 接受 义务教育
第 八十 四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发展 托 育 、 学前教育 事业 , 办好 婴 幼儿 照护 服务 机构 、 社会 力量 依法 室 、 婴 幼儿 照护 服务 婴 幼儿 照护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培养 和 培训 婴 幼儿 照护 服务 机构 、 幼儿园 的 保 教 提高 其 职业 道德 和 业务
第八十五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发展 职业 教育 , 保障 未成年 人 接受 职业 教育 或者 职业 技能 培训 , 团体 、 企业 组织 为 未成年 人 培训
第八 十六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保障 具有 接受 普通教育 能力 、 能 适应 校园 生活 的 残疾 未成年 人 学校 、 幼儿园 未成年 、学校 、 幼儿园 接受 学前教育 、 义务教育 和 职业 教育。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保障 特殊教育 学校 、 幼儿园 的 办学 、 办 园 条件 , 鼓励 和 支持 社会 力量 举办 特殊教育 学校 、 幼儿园
第八 十七 条 地方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保障 校园 安全 , 监督 、 指导 学校 、 幼儿园 等 责任 , 建立 的 报告 、 处置 和
第八 十八 条 公安 机关 和 其他 有关部门 应当 依法 维护 校园 周边 的 治安 和 交通 秩序 , 设置 设施 设施 , 侵害 未成年 人 的 人
第八 十九 条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建立 和 改善 适合 未成年 人 的 活动 场所 和 设施 , 支持 场所 和 设施 , 鼓励 社会 未成年 人 的 和 鼓励 社会, 并 加强 管理。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 鼓励 和 支持 学校 在 国家 法定 节假日 、 休息 日 及 寒暑 设施 对 未成年 或者 优惠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 防止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侵占 、 破坏 学校 、 幼儿园 、 婴 幼儿 等 未成年 人 的 场地 、 房屋 和
第九 十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对 未成年 人 进行 卫生 保健 和 营养 指导 , 提供 卫生 保健 服务
卫生 健康 部门 应当 依法 对 未成年 人 的 疫苗 预防 接种 进行 规范 , 防治 未成年 人 常见病 传染病 防治 和 人 常见病 监督 学校照护 服务 机构 开展 卫生 保健 工作。
教育行政 部门 应当 加强 未成年 人 的 心理 健康 教育 , 建立 未成年 人 心理 的 的 早期 发现 干预。 卫生 健康 未成年 人 心理 未成年等 工作。
第 九十 一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对 困境 未成年 人 实施 分类 保障 , 采取 措施 满足 其 生活 安全 、 医疗 住房 等 方面 的 基本
第九十二条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民政 部门 应当 依法 对 未成年 人 进行 临时 监护 :
(一) 未成年 人 流浪 乞讨 或者 身份 不明 , 暂时 查找 不到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
(二) 监护人 下落 不明 且 无 其他 人 可以 担任 监护人 ;
(三) 监护人 因 自身 客观 原因 或者 因 发生 自然 灾害 、 事故 灾难 、 公共卫生 事件 履行 履行 监护 未成年 人 监护
(四) 监护人 拒绝 或者 怠于 履行 监护 职责 , 导致 未成年 人 处于 无人 照料 的 状态 ;
(五) 监护人 教唆 、 利用 未成年 人 实施 违法 犯罪 行为 , 未成年 人 需要 被 带离 安置
(六) 未成年 人 遭受 监护人 严重 伤害 或者 面临 人身 安全 威胁 , 需要 被 紧急 安置 ;
(七) 法律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第 九十 三条 对 临时 监护 的 未成年 人 , 民政 部门 可以 采取 委托 亲属 抚养 、 家庭 寄养 安置 , 也 救助 保护 机构 或者 儿童 福利 进行 收留 , 救助 保护 机构
临时 监护 期间 , 经 民政 部门 评估 , 监护人 重新 具备 履行 监护 职责 条件 的 , 民政 部门 将 未成年 人 送回 监护人
第九 十四 条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民政 部门 应当 依法 对 未成年 人 进行 长期 监护 :
(一) 查找 不到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
(二) 监护人 死亡 或者 被 宣告 死亡 且 无 其他 人 可以 担任 监护人 ;
(三) 监护人 丧失 监护 能力 且 无 其他 人 可以 担任 监护人 ;
(四) 人民法院 判决 撤销 监护人 资格 并 指定 由 民政 部门 担任 监护人 ;
(五) 法律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第九 十五 条 民政 部门 进行 收养 评估 后 , 可以 依法 将 其 长期 监护 的 未成年 人 交由 申请人 收养。 人 收养 民政 部门
第九 十六 条 民政 部门 承担 临时 监护 或者 长期 监护 职责 的 , 财政 、 教育 、 卫生 健康 等 部门 应当 根据 职责 予以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及其 民政 部门 应当 根据 需要 设立 未成年 人 救助 保护 机构 、 儿童 福利 机构 抚养 由 民政 的 未成年
第九十七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开通 全国 统一 的 未成年 人 保护 热线 , 及时 受理 、 转 介 侵犯 权益 的 投诉 介 的 支持 人民建设 未成年 人 保护 服务 平台 、 服务 热线 、 服务 站点 , 提供 未成年 人 保护 方面 的 咨询 、 帮助
第九 十八 条 国家 建立 性 侵害 、 虐待 、 拐卖 、 暴力 伤害 等 违法 犯罪 人员 信息 向 密切 接触 未成年 的 单位 提供 免费 查询 人员
第九十九条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培育 、 引导 和 规范 有关 社会 组织 、 社会 工作者 参与 未成年 人 保护 工作 教育 指导 服务 人 的 心理 监护 指导提供 专业 服务。
第七 章 司法 保护
第一 百 条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和 司法 行政 部门 应当 依法 履行 职责 , 保障 未成年 人 合法 权益
第一百零 一条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和 司法 行政 部门 应当 确定 专门 机构 或者 指定 办理 涉及 未成年 涉及 未成年 人 经过 专门 涉及 未成年 人 经过 专门成年人 身心 特点。 专门 机构 或者 专门 人员 中 , 应当 有 女性 工作 人员。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和 司法 行政 部门 应当 对 上述 机构 和 人员 实行 与 未成年 人 保护 相 相 适应 考核 标准
第一百零 二条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和 司法 行政 部门 办理 涉及 未成年 人 案件 , 应当 身心 特点 和 , 使用 未成年 人 能够 理解 语言 和 特点 , 使用 未成年听取 未成年 人 的 意见。
第一百零 三条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 司法 行政 部门 以及 其他 组织 和 个人 不得 未成年 人 的 、 就读 识别 、 识别 出但 查找 失踪 、 被 拐卖 未成年 人 等 情形 除外。
第一百零 四条 对 需要 法律 援助 或者 司法 救助 的 未成年 人 , 法律 援助 机构 或者 公安 机关 、 人民法院 和 司法 机关 和 , 依法
法律 援助 机构 应当 指派 熟悉 未成年 人 身心 特点 的 律师 为 未成年 人 提供 法律 援助 服务。
法律 援助 机构 和 律师 协会 应当 对 办理 未成年 人 法律 援助 案件 的 律师 进行 指导 和 培训
第一百零 五条 人民 检察院 通过 行使 检察权 , 对 涉及 未成年 人 的 诉讼 活动 等 依法 进行 监督。
第一百零 六条 未成年 人 合法 权益 受到 侵犯 , 相关 组织 和 个人 未 代为 提起 诉讼 的 , 人民 、 支持 其 , 支持 利益 的 有权 提起
第一百零 七 条 人民法院 审理 继承 案件 , 应当 依法 保护 未成年 人 的 继承 权 和 受 遗赠 权
人民法院 审理 离婚 案件 , 涉及 未成年 子女 抚养 问题 的 , 应当 尊重 已满 八 周岁 未成年 子女 根据 双方 具体 最 有 利于 未成年 双方
第一百零 八 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不 依法 履行 监护 职责 或者 严重 侵犯 被 合法 权益 的 人员 或者 依法 人员 依法 作出撤销 监护人 资格。
被 撤销 监护人 资格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应当 依法 继续 负担 抚养 费用。
第一百零 九 条 人民法院 审理 离婚 、 抚养 、 收养 、 监护 、 探望 等 案件 涉及 未成年 人 的 委托 委托 社会 人 的 相关 情况 相关
第一 百一 十条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讯问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 询问 , 应当 依法 其 成年 亲属 代表人 到场 , 并 采取 适当 方式 , 在 适当 场所 进行 , 保障 未成年 人 的 名誉 权 、 隐私权 和 其他 合法 权益
人民法院 开庭 审理 涉及 未成年 人 案件 , 未成年 被害人 、 证人 一般 不 出庭作证 ; 必须 出庭 的 , 其 隐私 的 技术 和 心理 干预 等
第一 百一 十 一条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应当 与 其他 有关 政府 部门 、 人民 团体 互相 配合 , 伤害 的 未成年 被害人 及其 家庭 必要 的 配合 伤害 的 未成年 实施 必要 的经济 救助 、 法律 援助 、 转学 安置 等 保护 措施。
第一 百一 十二 条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办理 未成年 人 遭受性侵害 或者 暴力 伤害 案件 , 被害人 、 证人 应当 同步 录音 一次 、 证人 录音 录像 尽量 一次 一次被害人 、 证人 是 女性 的 , 应当 由 女性 工作 人员 进行。
第一 百一 十三 条 对 违法 犯罪 的 未成年 人 , 实行 教育 、 感化 、 挽救 的 方针 , 坚持 为主 、 、 惩罚
对 违法 犯罪 的 未成年 人 依法 处罚 后 , 在 升学 、 就业 等 方面 不得 歧视。
第一 百一 十四 条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和 司法 行政 部门 发现 有关 单位 未尽 、 管理 、应当 在 一个月 内 作出 书面 回复。
第一 百一 十五 条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和 司法 行政 部门 应当 结合 实际 , 根据 案件 的 特点 , 未成年 人 法治 宣传
第一 百一 十六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社会 组织 、 社会 工作者 参与 涉及 未成年 人 案件 中 干预 、 法律 、 社会 观 、 社区 、 社会 观 、 社区
第八 章 法律 责任
第一 百一 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第十一条 第二款 规定 , 未 履行 报告 义务 造成 严重 后果 的 , 或者 所在 单位 主管 人员 和 依法
第一 百一 十八 条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不 依法 履行 监护 职责 或者 侵犯 未成年 人 , 由其 居住 村民 委员会 予以 劝诫 、 制止 情节 严重 由其 村民 委员会 予以、 村民 委员会 应当 及时 向 公安 机关 报告。
公安 机关 接到 报告 或者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在 办理 案件 过程 中 发现 未成年 其他 监护人 存在 应当 予以 训诫 其 接受 监护人 予以 训诫 其 接受
第一 百一 十九 条 学校 、 幼儿园 、 婴 幼儿 照护 服务 等 机构 及其 教职员工 违反 本法 第二 十七 十八 条 、 条 规定 的 , 由 本法健康 、 市场 监督 管理 等 部门 按照 职责 分工 责令 改正 ; 拒不 改正 或者 情节 严重 的 , 的 主管 人员 和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第一 百二 十条 违反 本法 第四 十四 条 、 第四 十五 条 、 第四 十七 条 规定 , 未 给予 或者 优惠待遇 的 市场 监督 管理 、 文化 ,等 部门 按照 职责 分工 责令 限期 改正 , 给予 警告 ; 拒不 改正 的 , 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一 百 二十 一条 违反 本法 第五 十条 、 第五十一条 规定 的 , 由 新闻 出版 、 广播 电视 、 信 等 部门 责令 限期 改正 ,可以 并处 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 拒不 改正 或者 情节 严重 的 , 责令 暂停 相关 业务 、 停产 营业 执照 、 , 违法 所得 并处 执照 违法 所得 一百 以上 的 , 并处 违法十倍 以下 的 罚款 , 没有 违法 所得 或者 违法 所得 不足 一百 万元 的 , 并处 十 万元 以上 一百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一 百 二十 二条 场所 运营 单位 违反 本法 第五 十六 条 第二款 规定 、 住宿 经营 者 违反 的 , 管理 、 应急 管理分工 责令 限期 改正 , 给予 警告 ; 拒不 改正 或者 造成 严重 后果 的 , 责令 停业 整顿 或者 吊销 吊销 相关 一 万元 以上 十 以上
第一 百 二十 三条 相关 经营 者 违反 本法 第五 十八 条 、 第五 十九 条 第一 款 、 , 由 文化 市场 监督 管理 、 款按照 职责 分工 责令 限期 改正 , 给予 警告 , 没收 违法 所得 , 可以 并处 五 万元 以下 或者 情节 严重 万元 以下 相关 许可证以上 五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一 百 二十 四条 违反 本法 第五 十九 条 第二款 规定 , 在 学校 、 幼儿园 和 其他 未成年 人 公共 场所 吸烟 未成年 场所按照 职责 分工 责令 改正 , 给予 警告 , 可以 并处 五 百元 以下 罚款 ; 场所 管理者 未 及时 由 卫生 健康 市场 监督 管理 等 警告 监督 管理 给予 警告。
第一 百 二十 五条 违反 本法 第六十一条 规定 的 , 由 文化 和 旅游 、 人力 资源 和 社会 保障 管理 等 部门 责令 限期 改正 违法 等 限期 改正 , 警告 , 没收 违法 所得处 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 拒不 改正 或者 情节 严重 的 , 责令 停产 停业 或者 吊销 营业 相关 许可证 , 并处 万元 以上 一百 万元 以下 吊销
第一 百 二十 六条 密切 接触 未成年 人 的 单位 违反 本法 第六 十二 条 规定 , 未 履行 招 用 、 违法 犯罪 记录 教育 、 用 犯罪 记录保障 、 市场 监督 管理 等 部门 按照 职责 分工 责令 限期 改正 , 给予 警告 , 并处 五 万元 拒不 改正 或者 的 , 责令 停业 、 , 责令万元 以上 五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第一 百二 十七 条 信息 处理 者 违反 本法 第七 十二 条 规定 , 或者 网络 产品 和 服务 第七 十三 条 十四 条 、 第七 十五十六 条 、 第七十七条 、 第八 十条 规定 的 , 由 公安 、 网 信 、 电信 、 新闻 、 文化 和 职责 分工 , 文化 和 职责 分工 责令 警告 , 没收违法 所得 一百 万元 以上 的 , 并处 违法 所得 一倍 以上 十倍 以下 罚款 , 没有 违法 所得 一百 万元 的 万元 以上 一百 万元 违法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责任 人员 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 拒不 改正 或者 并 可以 责令 整顿 、 营业 整顿 营业 执照
第一 百二 十八 条 国家 机关 工作 人员 玩忽职守 、 滥用职权 、 徇私舞弊 , 损害 未成年 人 合法 权益 的 , 依法 给予 处分
第一 百二 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侵犯 未成年 人 合法 权益 , 造成 人身 、 财产 或者 其他 损害 , 依法 依法 承担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九 章 附 则
第一 百 三十 条 本法 中 下列 用语 的 含义 :
(一) 密切 接触 未成年 人 的 单位 , 是 指 学校 、 幼儿园 教育 机构 ; 校外 未成年 人 机构 等 救助 机构 福利 机构教育 服务 机构 ; 校外 托管 、 临时 看护 机构 ; 家政 服务 机构 为 未成年 人 提供 医疗 机构 ; 其他 、 培训 、 、 、 社会 组织 等。
(二) 学校 , 是 指 普通 中小学 、 特殊教育 学校 、 中等 职业 学校 、 专门 学校。
(三) 学生 欺凌 , 是 指 发生 在 学生 之间 , 一方 蓄意 或者 恶意 通过 肢体 等 手段 实施 造成 另一方 人身 损失 或者 精神 手段
第一 百 三十 一条 对 中国 境内 未满 十八 周岁 的 外国人 、 无国籍 人 , 依照 本法 有关 规定 予以 保护
第一 百 三十 二条 本法 自 2021 年 6 月 1 日 起 施行。

Bản dịch tiếng Anh này đến từ Trang web Chính thức của Đại hội Đại biểu Nhân dân Toàn quốc CHND Trung Hoa. Trong tương lai gần, một phiên bản tiếng Anh chính xác hơn do chúng tôi dịch sẽ có sẵn trên Cổng thông tin Luật pháp Trung Quố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