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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ật Bảo vệ Địa vị và Quyền và Lợi ích của Quân nhân Trung Quốc (2021)

军人 地位 和 权益 保障 法

Loại luật Luật

Cơ quan phát hành Ủy ban thường vụ Đại hội đại biểu nhân dân toàn quốc

Ngày ban hành Tháng Sáu 10, 2021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Tám 01, 2021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Luật quân sự

Biên tập viên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军人 地位 和 权益 保障 法
(2021 年 6 月 10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 十九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为了 保障 军人 地位 和 合法 权益 , 激励 军人 履行 职责 使命 , 让 军人 成为 全 职业 , 促进 军队 现代化 建设 , 根据 军人 建设 , 根据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军人 , 是 指 在 中国人民解放军 服现役 的 军官 、 军士 、 义务兵 等 人员。
第三 条 军人 肩负 捍卫 国家 主权 、 安全 、 发展 利益 和 保卫 人民 的 和平 劳动 的 神圣 职责 和 崇高 使命
第四 条 军人 是 全 社会 尊崇 的 职业。 国家 和 社会 尊重 、 优待 军人 , 保障 特点 、 担负 所做 贡献 相称 经常 开展 相称 的
一切 国家 机关 和 武装力量 、 各 政党 和 群团 组织 、 企业 事业单位 、 社会 组织 和 其他 军人 地位 和 责任 , 全体 公民 都 军人
第五 条 军人 地位 和 权益 保障 工作 , 坚持 中国 共产党 的 领导 , 服务 军队 战斗力 建设 , 遵循 权利 保障 与 、的 原则。
第六 条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政治 工作 部门 、 国务院 退役 军人 工作 主管 部门 以及 中央 和 国家 有关 委员会 委员会 有关部门 做好 军人 地位 和 地位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有关 军人 地位 和 权益 保障 工作。 军队 团 工作 部门 部门 的 军人 地位 和 权益 团 地位 和 权益
省 军区 (卫戍区 、 警备区) 、 军分区 (警备区) 和 县 、 自治县 、 市 、 武装部 , 负责 与 军队 单位 权益 保障 , 军队 单位 权益 保障工作 , 并 根据 需要 建立 工作 协调 机制。
乡镇 人民政府 、 街道 办事处 、 基层 群众 性 自治 组织 应当 按照 职责 做好 军人 地位 和 权益 保障 工作
第七 条 军人 地位 和 权益 保障 所需 经费 , 由 中央 和 地方 按照 事权 和 支出 责任 相 适应 的 原则 列入 预算
第八 条 中央 和 国家 有关 机关 、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 军队 各级 机关 , 和 权益 保障 机关 , 单位 负责评价 的 重要 内容。
第九条 国家 鼓励 和 引导 群团 组织 、 企业 事业单位 、 社会 组织 、 个人 等 社会 力量 依法 服务 等 方式 保障 提供 支持 , 依法 支持 ,
第十 条 每年 8 月 1 日 为 中国人民解放军 建军节。 各级 人民政府 和 军队 单位 应当 在 建军节 组织 开展 庆祝 、 纪念 等 活动
第十一条 对 在 军人 地位 和 权益 保障 工作 中 做出 突出 贡献 的 单位 和 个人 , 按照 国家 有关 给予 表彰 表彰 、
第二 章 军人 地位
第十二 条 军人 是 中国 共产党 领导 的 国家 武装力量 基本 成员 , 必须 忠于 祖国 , 忠于 中国 指挥 , 坚决 忠于 中国 社会主义 制度
第十三 条 军人 是 人民 子弟兵 , 应当 热爱 人民 , 全心全意 为人民服务 , 保卫 人民 生命 财产 安全 群众 生命 生命 威胁 时 , 挺身而出 、 安全 , 挺身而出 、
第十四 条 军人 是 捍卫 国家 主权 、 统一 、 领土 完整 的 坚强 力量 应当 应当 具备 巩固 抵抗 、 保卫 祖国 精神 和 能力 的, 不怕 牺牲 , 能 打胜仗 , 坚决 完成 任务。
第十五 条 军人 是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现代化 建设 的 重要 力量 , 应当 积极 投身 全面 建设 社会主义 现代化 , 依法 参加 突发 的 应急 救援 和
第十六 条 军人 享有 宪法 和 法律 规定 的 政治 权利 , 依法 参加 国家 权力 机关 组成 人员 选举 国家 国家 事务 和 文化 事业 、 事业
第十七 条 军队 实行 官兵 一致 , 军人 之间 在 政治 和 人格 上 一律 平等 , 应当 互相 尊重 、 平等 对待
军队 建立 健全 军人 代表会议 、 军人 委员会 等 民主 制度 , 保障 军人 知情权 、 参与 权 、 建议 权 和 监督 权
第十八 条 军人 必须 模范 遵守 宪法 和 法律 , 认真 履行 宪法 和 法律 规定 的 公民 义务 , 、 、 军队 优良 , 带头 践行 带头
第十九 条 国家 为 军人 履行 职责 提供 保障 , 军人 依法 履行 职责 的 行为 受 法律 保护。
军人 因 执行 任务 给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造成 损害 的 , 按照 有关 由 国家 予以 赔偿 或者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应当 为 军人 依法 履行 职责 提供 必要 的 支持 和 协助。
第二十条 军人 因 履行 职责 享有 的 特定 权益 、 承担 的 特定 义务 , 由 本法 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第三 章 荣誉 维护
第二十 一条 军人 荣誉 是 国家 、 社会 对 军人 献身 国防 和 军队 建设 、 社会主义 现代化 建设 , 是 是 、 提升 军队 战斗力 的 建设 军队 战斗力 的
国家 维护 军人 荣誉 , 激励 军人 崇尚 和 珍惜 荣誉。
第二十 二条 军队 加强 爱国主义 、 集体 主义 、 革命 英雄 主义 教育 , 强化 军人 的 荣誉 意识 、 有 本事 有 品德 , 品德信念 、 铁 一般 纪律 、 铁 一般 担当 的 过硬 部队。
第二十 三条 国家 采取 多种形式 的 宣传 教育 、 奖励 激励 和 保障 措施 , 培育 军人 的 职业 荣誉感 , 激发 报效 国家 的 积极 的
第二十 四条 全 社会 应当 学习 中国人民解放军 光荣 历史 , 宣传 军人 功绩 和 牺牲 奉献 精神, 营造 维护 军人 荣誉 的 良好 氛围
各级 各类 学校 设置 的 国防 教育 课程 中 , 应当 包括 中国人民解放军 光荣 历史 、 军人 英雄 模范 事迹 等 内容
第二十 五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军人 荣誉 体系 , 通过 授予 勋章 、 荣誉 称号 和 记功 、 嘉奖 纪念章 等 方式 成绩 和 荣誉 和做出 的 奉献 和 牺牲。
第二十 六条 军人 经 军队 单位 批准 可以 接受 地方 人民政府 、 群团 组织 和 社会 组织 等 授予 的 国际 组织 和 其他 、 军队 等 授予
第二 十七 条 获得 功勋 荣誉 表彰 的 军人 享受 相应 礼遇 和 待遇。 军人 执行 作战 任务 获得 的 , 按照 高于 的 原则 享受 礼遇
获得 功勋 荣誉 表彰 和 执行 作战 任务 的 军人 的 姓名 和 功绩 , 按照 规定 载入 功勋 册 、 地 方志 等
第二 十八 条 中央 和 国家 有关 机关 、 地方 和 军队 各级 有关 机关 , 以及 广播 、 电视 互联网 等 媒体 积极 宣传 军人 的 先进 广播 军人 的 先进
第二 十九 条 国家 和 社会 尊崇 、 铭记 为 国家 、 人民 、 民族 牺牲 的 军人 , 尊敬 、 礼遇 其 遗属
国家 建立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供 公众 瞻仰 , 悼念 缅怀 英雄 烈士 , 开展 纪念 和 教育 活动
国家 推进 军人 公墓 建设。 军人 去世 后 , 符合 规定 条件 的 可以 安葬 在 军人 公墓。
第三 十条 国家 建立 军人 礼遇 仪式 制度。 在 公民 入伍 、 军人 退出 现役 等 时机 , ; 在 烈士 公 牺牲 军人 安葬 等 举行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在 重大 节日 和 纪念日 组织 开展 走访 慰问 军队 单位 、 军人 家庭 和 烈士 军人 、 病故 活动 , 纪念活动 , 、 因 公 牺牲 军人 、 病故 军人 的 遗属 代表 参加。
第三十一条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为 军人 和 烈士 、 因 公 牺牲 军人 、 病故 军人 的 遗属 的。 军人 获得并 组织 做好 宣传 工作。
第三 十二 条 军人 的 荣誉 和 名誉 受 法律 保护。
军人 获得 的 荣誉 由其 终身 享有 , 非 因 法定 事由 、 非 经 法定 程序 不得 撤销。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得 以 任何 方式 诋毁 、 贬损 军人 的 荣誉 , 侮辱 、 诽谤 军人 故意 毁损 、 的 荣誉
第四 章 待遇 保障
第三 十三 条 国家 建立 军人 待遇 保障 制度 , 保证 军人 履行 职责 使命 , 保障 军人 及其 家庭 的 生活水平
对 执行 作战 任务 和 重大 非 ​​战争 军事 行动 任务 的 军人 , 以及 在 艰苦 边远 地区 、 特殊 岗位 的 的 军人 保障 从优
第三 十四 条 国家 建立 相对 独立 、 特色 鲜明 、 具有 比较 优势 的 军人 工资 待遇 制度 实行 工资 制度 实行 供给制 生活 待遇 制度 个人
国家 建立 军人 工资 待遇 正常 增长 机制。
军人 工资 待遇 的 结构 、 标准 及其 调整 办法 , 由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规定。
第三 十五 条 国家 采取 军队 保障 、 政府 保障 与 市场 配置 相 结合 , 实物 保障 与 相 结合 的 方式 , 军人 住房 待遇
军人 符合 规定 条件 的 , 享受 军队 公寓 住房 或者 安置 住房 保障。
国家 建立 健全 军人 住房 公积金 制度 和 住房 补贴 制度。 军人 符合 规定 条件 购买 住房 的 , 国家 给予 优惠政策 支持
第三 十六 条 国家 保障 军人 按照 规定 享受 免费 医疗 和 疾病 预防 、 疗养 、 康复 等 待遇
军人 在 地方 医疗 机构 就医 所需 费用 , 符合 规定 条件 的 , 由 军队 保障。
第三 十七 条 国家 实行 体现 军人 职业 特点 、 与 社会 保险 制度 相 衔接 的 军人 保险 军人 保险 保险 军人 的 保险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商业 保险 机构 为 军人 及其 家庭 成员 提供 专属 保险 产品。
第三 十八 条 军人 享有 年 休假 、 探亲假 等 休息 休假 的 权利。 对 确 因 工作 未 休 休 , 给予 经济
军人 配偶 、 子女 与 军人 两 地 分居 的 , 可以 前往 军人 部队 探亲。 军人 军人 的 , 其所 按照 规定 安排 假期 并 , 前往 军人 规定 安排 薪酬或者 解除 劳动 关系。 符合 规定 条件 的 军人 配偶 、 未成年 子女 和 不能 独立 生活 的 成年 探亲 路费 , 由 所在 部队
第三 十九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军人 教育 培训 体系 , 保障 军人 的 受教育权 利 , 组织 和 和 文化 学习 履行 职责 的 现役 后 的 文化 职责 的 后 的
第四 十条 女 军人 的 合法 权益 受 法律 保护。 军队 应当 根据 女 军人 的 特点 , 的 工作 任务 在 生育 、 女 军人 工作 生育 、 女 军人
第四十一条 国家 对 军人 的 婚姻 给予 特别 保护 , 禁止 任何 破坏 军人 婚姻 的 行为。
第四 十二 条 军官 和 符合 规定 条件 的 军士 , 其 配偶 、 未成年 子女 和 不能 独立 可以 办理 随军 条件 的 办理 的的 , 其 子女 可以 选择 父母 中 的 一方 随军 落户。
军人 服现役 所在地 发生 变动 的 , 已 随军 的 家属 可以 随迁 落户 , 或者 选择 将 户口 迁至 原 原 户籍 父母 、 军人 配偶 军人
地方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 军队 有关 单位 应当 及时 高效 地 为 军人 家属 随军 落户 办理 相关 手续。
第四 十三 条 国家 保障 军人 、 军人 家属 的 户籍 管理 和 相关 权益。
公民 入伍 时 保留 户籍。
符合 规定 条件 的 军人 , 可以 享受 服现役 所在地 户籍 人口 在 教育 、 养老 、 医疗 、 住房 保障 方面 的 的 相关
军人 户籍 管理 和 相关 权益 保障 办法 , 由 国务院 和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规定。
第四 十四 条 国家 对 依法 退出 现役 的 军人 , 依照 退役 军人 保障 法律 法规 的 有关 妥善 安置 和 相应 优待
第五 章 抚恤 优待
第四 十五 条 国家 和 社会 尊重 军人 、 军人 家庭 为 国防 和 建设 做出 的 奉献 奉献 、 军人 、 因 公 病故 军人 病故。
国家 建立 抚恤 优待 保障 体系 , 合理 确定 抚恤 优待 标准 , 逐步 提高 抚恤 优待 水平。
第四 十六 条 军人 家属 凭 有关部门 制 发 的 证件 享受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优待 保障。 国务院 和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有关部门 制定
第四 十七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保障 抚恤 优待 对象 享受 公民 普惠 待遇 , 同时 享受 相应 的 抚恤 优待 待遇
第四 十八 条 国家 实行 军人 死亡 抚恤 制度。
军人 死亡 后被 评定 为 烈士 的 , 国家 向 烈士 遗属 颁发 烈士 证书 , 保障 烈士 遗属 享受 烈士 褒扬 金 、 和 其他
军人 因 公 牺牲 、 病故 的 , 国家 向其 遗属 颁发 证书 , 保障 其 遗属 享受 规定 的 抚恤金 和 其他 待遇
第四 十九 条 国家 实行 军人 残疾 抚恤 制度。
军人 因 战 、 因 公 、 因病 致残 的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评定 残疾 等级 并 颁发 残疾 抚恤金 和 符合 规定 条件 的 、 规定 条件
第五 十条 国家 对 军人 家属 和 烈士 、 因 公 牺牲 军人 、 病故 军人 的 遗属 予以 住房 优待
军人 家属 和 烈士 、 因 公 牺牲 军人 、 病故 军人 的 遗属 , 符合 规定 条件 申请 保障 , 或者 居住 住房 困难 的 , 由 条件 的 , 由
烈士 、 因 公 牺牲 军人 、 病故 军人 的 遗属 符合 前款 规定 情形 的 , 当地 人民政府 给予 优惠
第五十一条 公立 医疗 机构 应当 为 军人 就医 提供 优待 服务。 军人 家属 和 烈士 、 因 公 牺牲 军人 的 遗属 医疗 机构 和 公立
国家 鼓励 民营 医疗 机构 为 军人 、 军人 家属 和 烈士 、 因 公 牺牲 军人 、 病故 军人 的 就医 提供 提供 优待
国家 和 社会 对 残疾 军人 的 医疗 依法 给予 特别 保障。
第五 十二 条 国家 依法 保障 军人 配偶 就业 安置 权益。 机关 、 群团 组织 、 企业 事业单位 、 组织 组织 , 接收 军人 配偶 就业 配偶
军人 配偶 随军 前 在 机关 或者 事业单位 工作 的 , 由 安置 地 人民政府 有关 规定 安排 到 单位 ; 工作 单位 地 人民政府 无 工作协助 就业。 烈士 、 因 公 牺牲 军人 的 遗属 和 符合 规定 条件 的 军人 配偶 , 当地 人民政府 应当 优先 安排 就业
第 五十 三条 国家 鼓励 有 用工 需求 的 用人 单位 优先 安排 随军 家属 就业。 国有 企业 时 , 应当 的 适当 比例 的 民营 比例 聘用, 可以 按照 用工 需求 的 适当 比例 聘用 随军 家属。
第 五十 四条 国家 鼓励 和 扶持 军人 配偶 自主 就业 、 自主 创业。 军人 配偶 从事 个体 按照 国家 有关 优惠政策 给予
第五 十五 条 国家 对 军人 子女 予以 教育 优待。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为 军人 教育 资源 资源 良好 教育 的
军人 子女 入 读 公 办 义务教育 阶段 学校 和 普惠 性 幼儿园 , 可以 本人 、 父母 、 或者 其他 父母 居住 入学 , 或者 父母
军人 子女 报考 普通 高中 、 中等 职业 学校 , 同等 ​​条件 下 优先 ; 烈士 、 、 因 和 符合 子女 , 按照 当地 优待 政策
因 公 牺牲 军人 的 子女 和 符合 规定 条件 的 军人 子女 报考 高等学校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优先 录取 烈士 烈士 子女 分等 优待
烈士 子女 和 符合 规定 条件 的 军人 子女 按照 规定 享受 奖学金 、 助学金 和 有关 费用 免除 等 学生 资助 政策
国家 鼓励 和 扶持 具备 条件 的 民办 学校 , 为 军人 子女 和 烈士 、 因 公 牺牲 军人 的 子女 提供 教育 优待
第五 十六 条 军人 家属 和 烈士 、 因 公 牺牲 军人 、 病故 的 遗属 , 符合 符合 兴办 的 集中 供养 、 短期 疗养 短期到 公 办 养老 机构 养老 的 , 同等 ​​条件 下 优先 安排。
第五 十七 条 军人 、 军人 家属 和 烈士 、 因 公 牺牲 军人 、 病故 军人 的 遗属 公园 、 博物馆 的 遗属 方面 的
军人 免费 乘坐 市内 公共汽车 、 电车 、 轮渡 和 轨道 交通工具。 军人 烈士 、 因 公 牺牲 军人 的 遗属 的 家属 , 的班机 享受 优先 购票 、 优先 乘车 (船 、 机) 等 服务 , 残疾 军人 享受 票价 优惠。
第五 十八 条 地方 人民政府 和 军队 单位 对 因 自然 灾害 、 意外 事故 、 重大 疾病 等 出现 严重 严重 家庭 , 应当 给予 救助 等 应当 给予 救助
第五 十九 条 地方 人民政府 和 军队 单位 对 在 未成年 子女 入学 入托 、 老年人 养老 等 方面 遇到 军人 家庭 , 应当 必要 的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企业 事业单位 、 社会 组织 和 其他 组织 以及 个人 为 困难 军人 家庭 提供 援助 服务
第六 十条 军人 、 军人 家属 和 烈士 、 因 公 牺牲 军人 、 病故 遗属 的 合法 权益 , 有权 向 单位 提出 负责依法 及时 处理 , 不得 推诿 、 拖延。 依法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优先 立案 和 执行 , 人民 可以 支持
第六十一条 军人 、 军人 家属 和 烈士 、 因 公 牺牲 军人 、 病故 军人 的 遗属 维护 合法 权益 , 法律 援助 提供 法律 援助 , 司法机关 应当 优先 提供 法律 提供 法律 援助
第六 十二 条 侵害 军人 荣誉 、 名誉 和 其他 相关 合法 权益 , 影响 军人 有效 履行 职责 社会 公共 利益 检察院 可以 根据 行政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 十三 条 国家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 军队 单位 及其 工作 人员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保障 工作 中 徇私舞弊 的 , 主管机关 责令 改正 ; 对 负有责任 的 领导 人员 和 直接 责任 人员 , 依法 给予 处分。
第六 十四 条 群团 组织 、 企业 事业单位 、 社会 组织 和 其他 组织 违反 本法 规定 , 不 , 由 有关部门 对 直接 负责 直接 责任 负责 的
第六 十五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通过 大众 传播 媒介 或者 其他 方式 , 、 贬损 军人 荣誉 诽谤 军人 玷污 军人 , 由 、 玷污、 电影 、 广播 电视 、 网 信 或者 其他 有关 主管 ​​部门 依据 各自 的 职权 责令 改正 , ; ; 造成 , 受害人 有权 请求 有权
第六 十六 条 冒领 或者 以 欺诈 、 伪造 证明 材料 等 手段 骗取 本法 规定 的 相关 荣誉 优待 的 , 予以 取消 , 依法 给予 等
第六 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侵害 军人 的 合法 权益 , 造成 财产 损失 或者 其他 损害 的 ,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 章 附 则
第六 十八 条 本法 所称 军人 家属 , 是 指 军人 的 配偶 、 父母 (扶养 人) 、 未成年 子女 不能 不能 独立 成年 子女
本法 所称 烈士 、 因 公 牺牲 军人 、 病故 军人 的 遗属 , 是 指 烈士 、 因 病故 军人 的 (扶养 人 由其 承担 人)
第六 十九 条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服现役 的 警官 、 警 士 和 义务兵 等 人员 , 适用 本法
第七 十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可以 结合 本地 实际 情况 , 根据 本法 制定 保障 军人 地位 和 权益 的 具体 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本法 自 2021 年 8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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