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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ật Quốc phòng Trung Quốc (2020)

国防 法

Loại luật Luật

Cơ quan phát hành Ủy ban thường vụ Đại hội đại biểu nhân dân toàn quốc

Ngày ban hành Tháng Mười Hai 26, 2020

Ngày có hiệu lực Jan 01, 2021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An ninh Quốc gia

Biên tập viên CJ Observer

国防 法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建设 和 巩固 国防 , 保障 改革 开放 和 社会主义 现代化 建设 的 顺利 进行 , 实现 中华民族 伟大 , , 根据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国家 为 防备 和 抵抗 侵略 , 制止 武装 颠覆 和 分裂 保卫 国家 主权 、 、 、 安全 和 进行 的 军事 活动 , 武装 和 、 的 军事 有关方面 的 活动 , 适用 本法。
第三 条 国防 是 国家 生存 与 发展 的 安全 保障。
国家 加强 武装力量 建设 , 加强 边防 、 海防 、 空防 和 其他 重大 安全 领域 防卫 建设 , 发展 , 普及 全民 , 完善 国防 动员 体系 建设 国防 动员 体系
第四 条 国防 活动 坚持 以 马克思 列宁 主义 、 毛泽东 思想 、 邓小平 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 思想 、 发展 观 、 习近平 新 时代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为 指导 , 贯彻 习近平 强 军 “三个代表” 重要 思想 、 发展 观 、 习近平 新 时代 中国 社会主义 思想 为 指导 , 贯彻 习近平 强 军 思想 , 坚持 总体 国家观 , 贯彻 新 时代 军事 战略 方针 , 建设 与 我国 国际 地位 相称 、 与 国家 安全 利益 适应 的 巩固 和 强大 武装力量
第五 条 国家 对 国防 活动 实行 统一 的 领导。
第六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奉行 防御 性 国防 政策 , 独立自主 、 自力更生 地 建设 和 巩固 国防 , 实行 积极 防御 , 坚持 全民 国防
国家 坚持 经济 建设 和 国防 建设 协调 、 平衡 、 兼容 发展 , 依法 开展 国防 活动 , 加快 国防 和 军队 现代化 , 实现 强 军
第七 条 保卫 祖国 、 抵抗 侵略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每 一个 公民 的 神圣 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应当 依法 履行 国防 义务。
一切 国家 机关 和 武装力量 、 各 政党 和 各 人民 团体 、 企业 事业 组织 、 社会 组织 , 都 应当 支持 建设 , 履行 应当 应当
第八 条 国家 和 社会 尊重 、 优待 军人 , 保障 军人 的 地位 和 合法 权益 , 开展 活动 , 让 成为 全 社会 尊崇 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 和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开展 拥政爱民 活动 , 巩固 军政 军民 团结。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积极 推进 国际 军事 交流 与 合作 , 维护 世界 和平 , 反对 侵略 扩张 行为。
第十 条 对 在 国防 活动 中 作出 贡献 的 组织 和 个人 ,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 给予 给予 表彰 和 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违反 本法 和 有关 法律 , 拒绝 履行 国防 义务 或者 危害 国防 利益 的 , 依法 追究 法律 责任
公职 人员 在 国防 活动 中 ,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 的 , 依法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二 章 国家 机构 的 国防 职权
第十二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依照 宪法 规定 , 决定 战争 和 和平 的 问题 , 并 行使 宪法 的 国防 方面 的 其他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依照 宪法 规定 , 决定 战争状态 的 宣布 , 决定 全国 总动员 或者 局部 动员 , 并 行使 宪法 规定 的 的 其他
第十三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根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的 决定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决定 , 动员令 动员令 , 规定 的 国防 方面 国防
第十四 条 国务院 领导 和 管理 国防 建设 事业 , 行使 下列 职权 :
(一) 编制 国防 建设 的 有关 发展 规划 和 计划 ;
(二) 制定 国防 建设 方面 的 有关 政策 和 行政 法规 ;
(三) 领导 和 管理 国防 科研 生产 ;
(四) 管理 国防 经费 和 国防 资产 ;
(五) 领导 和 管理 国民经济 动员 工作 和 人民 防空 、 国防 交通 等 方面 的 建设 和 组织 实施 工作
(六) 领导 和 管理 拥军优属 工作 和 退役 军人 保障 工作 ;
(七) 与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共同 领导 民兵 的 建设 , 征兵 工作 , 边防 、 海防 、 其他 重大 安全 领域 的 管理
(八) 法律 规定 的 与 国防 建设 事业 有关 的 其他 职权。
第十五 条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领导 全国 武装力量 , 行使 下列 职权 :
(一) 统一 指挥 全国 武装力量 ;
(二) 决定 军事 战略 和 武装力量 的 作战 方针 ;
(三) 领导 和 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 、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的 建设 , 制定 规划 、 计划 并 组织 实施
(四)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提出 议案 ;
(五) 根据 宪法 和 法律 , 制定 军事 法规 , 发布 决定 和 命令 ;
(六) 决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 、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的 体制 和 编制 , 规定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机关 军兵种 军兵种 和 部队 等 单位 的 单位
(七) 依照 法律 、 军事 法规 的 规定 , 任免 、 培训 、 考核 和 奖惩 武装力量 成员
(八) 决定 武装力量 的 武器 装备 体制 , 制定 武器 装备 发展 规划 、 计划 , 协同 国务院 领导 管理 国防 国防 科研
(九) 会同 国务院 管理 国防 经费 和 国防 资产 ;
(十) 领导 和 管理 人民 武装 动员 、 预备役 工作 ;
(十一) 组织 开展 国际 军事 交流 与 合作 ;
(十二) 法律 规定 的 其他 职权。
第十六 条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实行 主席 负责 制。
第十七 条 国务院 和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建立 协调 机制 , 解决 国防 事务 的 重大 问题。
中央 国家 机关 与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机关 有关部门 可以 根据 情况 召开 会议 , 协调 解决 有关 国防 事务 的 问题
第十八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在 本 行政区 国防 事务 的 、 法规 的 遵守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依照 法律 规定 的 权限 , 管理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征兵 、 民兵 、 国民经济 、 国防 交通 设施 保护 , 以及 退役 拥军优属
第十九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和 驻地 军事 机关 根据 需要 召开 军 地 联席会议 , 协调 解决 本 行政区 域内 有关 国防 事务 的
军 地 联席会议 由 地方 人民政府 的 负责 人和 驻地 军事 机关 的 负责 人 共同 召集。 军 参加 人员 由 会议 召集人
军 地 联席会议 议定 的 事项 , 由 地方 人民政府 和 驻地 军事 机关 根据 各自 职责 和 任务 分工 办理 , 事项 事项 应当 上级 报告
第三 章 武装力量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武装力量 属于 人民。 它 的 任务 是 巩固 国防 , 抵抗 侵略 , 保卫 祖国 的 和平 劳动 , 国家 建设 事业 , 全心全意 保卫
第二十 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武装力量 受 中国 共产党 领导。 武装力量 中 的 中国 共产党 组织 依照 中国 共产党 章程 进行 活动
第二十 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武装力量 , 由 中国人民解放军 、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 民兵 组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 由 现役 部队 和 预备役 部队 组成 , 在 新 时代 的 使命 是 为 巩固 中国 中国 , 为 、 领土 完整 国家 海外 国家, 提供 战略 支撑。 现役 部队 是 国家 的 常备军 , 主要 防卫 作战 任务 , 按照 规定 战争 军事 行动 任务。 按照 规定 进行 军事 常备军 , 任务 按照 进行 作战 任务 行动动员令 , 由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下达 命令 转为 现役 部队。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担负 执勤 、 处置 突发 社会 安全 事件 、 防范 和 处置 恐怖 活动 、 海上 救援 救援 和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赋予 委员会
民兵 在 军事 机关 的 指挥 下 , 担负 战备 勤务 、 执行 非 战争 军事 行动 任务 和 防卫 作战 任务
第二十 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武装力量 必须 遵守 宪法 和 法律。
第二十 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武装力量 建设 坚持 走 中国 特色 强 军 之 路 , 坚持 政治 建军 、 改革 、 人才 强 依法治 军 , 加强 军事 政治保障 水平 , 全面 推进 军事 理论 、 军队 组织 形态 、 军事 人员 和 武器 装备 现代化 , 作战 体系 , 努力 实现 党 强
第二十 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武装力量 的 规模 应当 与 保卫 国家 主权 、 安全 、 发展 利益 的 需要 相 适应
第二十 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兵役 分为 现役 和 预备役。 军人 和 预备役 人员 的 服役 制度 由 法律 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 、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依照 法律 规定 实行 衔 级 制度。
第二 十七 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 、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在 规定 岗位 实行 文职人员 制度。
第二 十八 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 军旗 、 军徽 是 中国人民解放军 的 象征 和 标志。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旗 是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象征 和 标志
公民 和 组织 应当 尊重 中国人民解放军 军旗 、 军徽 和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旗 、 徽。
中国人民解放军 军旗 、 军徽 和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旗 、 徽 的 图案 、 样式 以及 使用 管理 办法 由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规定
第二 十九 条 国家 禁止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非法 建立 武装 组织 , 禁止 非法 武装 活动 , 禁止 冒充 军人 或者 武装力量 组织
第四 章 边防 、 海防 、 空防 和 其他 重大 安全 领域 防卫
第三 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领 陆 、 领水 、 领空 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 建设 强大 稳固 的 现代 边防 , 采取 有效 措施 , 保卫 、 , 维护 国家 海洋 权益。
国家 采取 必要 的 措施 , 维护 在 太空 、 电磁 、 网络 空间 等 其他 重大 安全 领域 资产 和 其他 利益 的
第三十一条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统一 领导 边防 、 海防 、 空防 和 其他 重大 安全 领域 的 防卫 工作。
中央 国家 机关 、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和 有关 军事 机关 , 按照 规定 的 职权 范围 , 分工 、 空防 和 , 分工 维护 国家
第三 十二 条 国家 根据 边防 、 海防 、 空防 和 其他 重大 安全 防卫 的 需要 需要 , 建设 作战 、 测控 、 导航 交通 、政府 和 军事 机关 应当 依照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 保障 国防 设施 的 建设 , 保护 国防 设施 的 安全
第五 章 国防 科研 生产 和 军事 采购
第三 十三 条 国家 建立 和 完善 国防 科技 工业 体系 , 发展 国防 生产 , 为 武装力量 武装力量 可靠 、 和 维修 的 其他 适用 其他
第三 十四 条 国防 科技 工业 实行 军民 结合 、 平战结合 、 军品 优先 、 创新 驱动 、 自主 可控 的 方针
国家 统筹 规划 国防 科技 工业 建设 , 坚持 国家 主导 、 分工 协作 、 专业 配套 、 开放 适度 、 布局 的 国防 科研
第三 十五 条 国家 充分 利用 全 社会 优势 资源 , 促进 国防 科学 技术 进步 , 加快 技术 高新技术 在 武器 先导 作用 完善 作用转化 , 推进 科技 资源 共享 和 协同 创新 , 提高 国防 科研 能力 和 武器 装备 技术 水平。
第三 十六 条 国家 创造 有利 的 环境 和 条件 , 加强 国防 科学 技术 人才 培养 , 鼓励 和 进入 国防 科研 , 激发 人才 创新
国防 科学 技术 工作者 应当 受到 全 社会 的 尊重。 国家 逐步 提高 国防 科学 技术 工作者 的 待遇 , 保护 其 合法 权益
第三 十七 条 国家 依法 实行 军事 采购 制度 , 保障 武装力量 所需 武器 装备 和 物资 、 工程 、 服务 的 采购 供应
第三 十八 条 国家 对 国防 科研 生产 实行 统一 领导 和 计划 调控 ; 注重 发挥 市场 机制 科研 生产 和 活动 公平
国家 为 承担 国防 科研 生产 任务 和 接受 军事 采购 的 组织 和 依法 提供 必要 的 的 地方 各级 国防 科研 生产 军事 采购。
承担 国防 科研 生产 任务 和 接受 军事 采购 的 组织 和 个人 应当 保守 秘密 , 及时 高效 , 质量 , 提供 的 服务 保障
国家 对 供应 武装力量 的 武器 装备 和 物资 、 工程 、 服务 , 依法 实行 质量 责任 追究 制度
第六 章 国防 经费 和 国防 资产
第三 十九 条 国家 保障 国防 事业 的 必要 经费。 国防 经费 的 增长 应当 与 国防 需求 和 国民经济 发展 水平 相 适应
国防 经费 依法 实行 预算 管理。
第四 十条 国家 为 武装力量 建设 、 国防 科研 生产 和 其他 国防 建设 直接 的 的 资金 、 的 等 资源 , 的 用于 国防 国防等 属于 国防 资产。
国防 资产 属于 国家 所有。
第四十一条 国家 根据 国防 建设 和 经济 建设 的 需要 , 确定 国防 资产 的 规模 、 结构 和 布局 , 和 处分 处分 国防
国防 资产 的 管理 机构 和 占有 、 使用 单位 , 应当 依法 管理 国防 资产 , 充分 发挥 国防 资产 的 效能
第四 十二 条 国家 保护 国防 资产 不受 侵害 , 保障 国防 资产 的 安全 、 完整 和 有效。
禁止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破坏 、 损害 和 侵占 国防 资产。 未经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或者 国务院 军事 委员会 授权 国防 资产 的 占有 不得。 资产 的 占有 、 不得 改变 目的 目的中 的 技术 成果 , 在 坚持 国防 优先 、 确保 安全 的 前提 下 , 可以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用于 其他 用途
国防 资产 的 管理 机构 或者 占有 、 使用 单位 对 不再 用于 国防 目的 的 国防 资产 , , 依法 改作 或者 进行
第七 章 国防 教育
第四 十三 条 国家 通过 开展 国防 教育 , 使 全体 公民 增强 国防 观念 、 强化 忧患 意识 、 提高 提高 国防 爱国主义 精神 , 依法 ,
普及 和 加强 国防 教育 是 全 社会 的 共同 责任。
第四 十四 条 国防 教育 贯彻 全民 参与 、 长期 坚持 、 讲求 实效 的 方针 , 实行 经常 相 结合 、 实行 经常 行为 教育
第四 十五 条 国防 教育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国防 教育 的 组织 管理 , 其他 有关部门 应当 按照 规定 的 做好 国防 国防 教育
军事 机关 应当 支持 有关 机关 和 组织 开展 国防 教育 工作 , 依法 提供 有关 便利 条件。
一切 国家 机关 和 武装力量 、 各 政党 和 各 人民 团体 、 企业 事业 组织 、 社会 组织 和 都 应当 组织 、 本 部门 、 本 社会 部门 、 本
学校 的 国防 教育 是 全民 国防 教育 的 基础。 各级 各类 学校 设置 适当 的 国防 国防 有关 课程 内容。 普通 阶段 学校 阶段
公职 人员 应当 积极 参加 国防 教育 , 提升 国防 素养 , 发挥 在 全民 国防 教育 中 的 模范 带头 作用
第四 十六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国防 教育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计划 , 保障 国防 教育 所需 的 经费
第八 章 国防 动员 和 战争状态
第四 十七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主权 、 统一 、 领土 完整 、 安全 和 发展 利益 遭受 威胁 时 宪法 和 法律 规定 进行 全国 总动员 或者 局部 威胁
第四 十八 条 国家 将 国防 动员 准备 纳入 国家 总体 发展 规划 和 计划 , 完善 国防 动员 增强 动员 潜力 , 国防 动员 能力
第四 十九 条 国家 建立 战略物资 储备 制度。 战略物资 储备 应当 规模 适度 、 储存 安全 、 调用 方便 、 定期 更换 , 保障 战时
第五 十条 国家 国防 动员 领导 机构 、 中央 国家 机关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机关 有关部门 按照 职责 分工 , 组织 国防 动员 准备 和
一切 国家 机关 和 武装力量 、 各 政党 和 各 人民 团体 、 企业 组织 、 社会 组织 、 其他 公民 , 都 完成 国防 动员 准备 国家 、 国防 动员 准备 工作 国家 发布 规定 规定任务。
第五十一条 国家 根据 国防 动员 需要 , 可以 依法 征收 、 征用 组织 和 个人 的 设备 设施 、 交通工具 、 场所 和 其他 财产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对 被 征收 、 征用 者 因 征收 、 征用 所 造成 的 直接 经济 损失 , 有关 规定 给予 公平 合理 的
第五 十二 条 国家 依照 宪法 规定 宣布 战争状态 , 采取 各种 措施 集中 人力 、 物力 和 财力 , 领导 全体 保卫 保卫 祖国 、 抵抗
第九 章 公民 、 组织 的 国防 义务 和 权利
第 五十 三条 依照 法律 服兵役 和 参加 民兵 组织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的 光荣 义务。
各级 兵役 机关 和 基层 人民 武装 机构 应当 依法 办理 兵役 工作 , 国务院 和 中央 军事 军事 征兵 任务 ,。 有关 国家 机关 、 办理 工作 军事 有关 国家 企业完成 民兵 和 预备役 工作 , 协助 完成 征兵 任务。
第 五十 四条 企业 事业 组织 和 个人 承担 国防 科研 生产 任务 或者 接受 军事 采购 , 应当 按照 质量 标准 的 武器 或者 物资 、 工程
企业 事业 组织 和 个人 应当 按照 国家 规定 在 与 国防 密切 的 建设 项目 中 贯彻 国防 依法 保障 国防 建设 和 的 需要。 车站 与 国防 道路 贯彻。 、 道路 管理和 军用 车辆 、 船舶 的 通行 提供 优先 服务 , 按照 规定 给予 优待。
第五 十五 条 公民 应当 接受 国防 教育。
公民 和 组织 应当 保护 国防 设施 , 不得 破坏 、 危害 国防 设施。
公民 和 组织 应当 遵守 保密 规定 , 不得 泄露 国防 方面 的 国家 秘密 , 不得 非法 持有 的 文件 、 资料 其他 秘密 物品
第五 十六 条 公民 和 组织 应当 支持 国防 建设 , 为 武装力量 的 军事 训练 、 战备 勤务 非 战争 战争 活动 提供 便利 条件 或者 勤务 便利 条件 或者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符合 条件 的 公民 和 企业 投资 国防 事业 , 保障 投资者 的 合法 权益 并 依法 给予 政策 优惠
第五 十七 条 公民 和 组织 有 对 国防 建设 提出 建议 的 权利 , 有 对 危害 国防 进行 制止 或者 检举 的
第五 十八 条 民兵 、 预备役 人员 和 其他 公民 依法 参加 军事 训练 担负 战备 勤务 、 防卫 作战 战争 军事 行动 应当 履行 自己 的 ; 军事 履行 自己 的 职责 ; 国家 相应 相应按照 有关 规定 对其 实行 抚恤 优待。
公民 和 组织 因 国防 建设 和 军事 活动 在 经济 上 ​​受到 直接 损失 的 , 可以 依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获得 补偿
第十 章 军人 的 义务 和 权益
第五 十九 条 军人 必须 忠于 祖国 , 忠于 中国 共产党 , 履行 职责 , 英勇 战斗 , 不怕 牺牲 祖国 的 安全 安全 和
第六 十条 军人 必须 模范 地 遵守 宪法 和 法律 , 遵守 军事 法规 , 执行 命令 , 严守 纪律
第六十一条 军人 应当 发扬 人民 军队 的 优良 传统 , 热爱 人民 , 保护 人民 , 积极 参加 社会主义 现代化 , 完成 抢险 救灾 等
第六 十二 条 军人 应当 受到 全 社会 的 尊崇。
国家 建立 军人 功勋 荣誉 表彰 制度。
国家 采取 有效 措施 保护 军人 的 荣誉 、 人格 尊严 , 依照 法律 规定 对 军人 的 婚姻 实行 特别 保护
军人 依法 履行 职责 的 行为 受 法律 保护。
第六 十三 条 国家 和 社会 优待 军人。
国家 建立 与 军事 职业 相 适应 、 与 国民经济 发展 相 协调 的 军人 待遇 保障 制度。
第六 十四 条 国家 建立 退役 军人 保障 制度 , 妥善 安置 退役 军人 , 维护 退役 军人 的 合法 权益
第六 十五 条 国家 和 社会 抚恤 优待 残疾 军人 , 对 残疾 军人 的 生活 和 医疗 依法 给予 特别 保障
因 战 、 因 公 致残 或者 致病 的 残疾 军人 退出 现役 后 ,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 并 保障 其 不 低于 当地 的 平均 人民政府
第六 十六 条 国家 和 社会 优待 军人 家属 , 抚恤 优待 烈士 家属 和 因 公 牺牲 、 病故 军人 的 家属
第十一 章 对外 军事 关系
第六 十七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坚持 互相 尊重 主权 和 领土 完整 、 互不侵犯 、 互 不干涉 内政 、 平等互利 维护 以 联合国 国际 体系 和 以 、 , 坚持 共同 、 综合 、 合作 、 可持续 的 安全 观 , 推动 构建 人类 命运 共同体 , 军事 关系 , 交流 与
第六 十八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遵循 以 联合国宪章 宗旨 和 原则 为 基础 的 国际 关系 准则 准则 , 依照 法律 武装力量 , 保护 、 组织 、 的、 海上 护航 、 联 演 联 训 、 打击 恐怖主义 等 活动 , 履行 国际 安全 义务 , 维护 国家 海外 利益
第六 十九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支持 国际 社会 实施 的 有 利于 维护 世界 和 地区 和平 、 安全 、 有关 的 活动 安全 、 以及 国际所做 的 努力 , 参与 安全 领域 多边 对话 谈判 , 推动 制定 普遍 接受 、 公正 合理 的 国际 规则
第七 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 对外 军事 关系 中 遵守 同 ​​外国 、 国际 组织 缔结 或者 参加 的 有关 条约 和 协定
第十二 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法 所称 军人 , 是 指 在 中国人民解放军 服现役 的 军官 、 军士 、 义务兵 等 人员。
本法 关于 军人 的 规定 , 适用 于 人民 武装警察。
第七 十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别 行政区 的 防务 , 由 特别 行政区 基本法 和 有关 法律 规定。
第七 十三 条 本法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Bản dịch tiếng Anh này đến từ Trang web Chính thức của Đại hội Đại biểu Nhân dân Toàn quốc CHND Trung Hoa. Trong tương lai gần, một phiên bản tiếng Anh chính xác hơn do chúng tôi dịch sẽ có sẵn trên Cổng thông tin Luật pháp Trung Quố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