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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ải thích về một số vấn đề liên quan đến việc áp dụng pháp luật trong xử lý các vụ án hình sự về việc sử dụng trái phép mạng thông tin và cung cấp hỗ trợ cho các tội phạm mạng thông tin (2019)

关于 办理 非法 利用 信息 网络 、 帮助 信息 网络 犯罪 活动 等 刑事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Loại luật Phiên dịch tư pháp

Cơ quan phát hành Tòa án nhân dân tối cao , Viện kiểm sát nhân dân tối cao

Ngày ban hành Tháng Mười 21, 2019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Mười Một 01, 2019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An ninh mạng / Bảo mật máy tính Luật mạng / Luật Internet Tội phạm mạng Luật hình sự

Biên tập viên Lâm Hải Bân 林海斌 Xinzhu Li 李欣 烛

关于 办理 非法 利用 信息 网络 、 帮助 信息 网络 犯罪 活动 等 刑事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2019 年 6 月 3 日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 委员会 第 1771 次 会议 、
2019 年 9 月 4 日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第十 三届 检察 委员会
第二十 三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 起 施行)
为 依法 惩治 拒不 履行 信息 网络 安全 管理 义务 、 非法 利用 信息 网络 、 帮助 信息 网络 , 维护 正常 信息 网络》 的此类 刑事 案件 适用 法律 的 若干 问题 解释 如下 :
第一 条 提供 下列 服务 的 单位 和 个人 , 应当 认定 为 刑法第二百 八十 六条 之一 第一 款 规定 的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
(一) 网络 接入 、 域名 注册 解析 等 信息 网络 接入 、 计算 、 存储 、 传输 服务 ;
(二) 信息 发布 、 搜索 引擎 、 即时 通讯 、 网络 支付 、 网络 预约 、 网络 购物 、 直播 直播 防护 、 广告 等 信息 、 等 信息
(三) 利用 信息 网络 提供 的 电子 政务 、 通信 、 能源 、 交通 、 水利 、 金融 、 教育 、 医疗 等 公共
第二 条 刑法第二百 八十 六条 之一 第一 款 规定 的 “监管 部门 责令 采取 改正 措施” , 是 指 网 信 电信 、 公安 公安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承担 信息 网络 安全 监管 、 公安 行政 法规 法规 的 承担 信息 网络 安全 监管部门, 以 责令 整改 通知书 或者 其他 文书 形式, 责令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采取 改正 措施。
认定 “经 监管 部门 责令 采取 改正 措施 而 拒不 改正” , 应当 综合 考虑 监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是否 法律 、 行政 法规 依据 , 改正 措施 期限 要求 是否 明确 、 合理 , 网络 期限 期限 是否 明确 、 合理 ,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是否 具有 按照措施 的 能力 等 因素 进行 判断。
第三 条 拒不 履行 信息 网络 安全 管理 义务 ,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应当 认定 为 刑法第二百 八十 六条 之一 第一 款 第一 项 规定 的 “致使 违法 信息 大量 传播” :
(一) 致使 传播 违法 视频 文件 二百 个 以上 的 ;
(二) 致使 传播 违法 视频 文件 以外 的 其他 违法 信息 二千 个 以上 的 ;
(三) 致使 传播 违法 信息 , 数量 虽未 达到 第一 项 、 第二 项 规定 标准 , 但是 按 相应 比例 折算 合计 达到 有关 数量 标准
(四) 致使 向 二千 个 以上 用户 账号 传播 违法 信息 的 ;
(五) 致使 利用 群组 成员 账号 数 累计 三千 以上 的 通讯 群组 或者 关注 人员 账号 数 累计 三万 以上 的 社交 网络 传播 违法 信息
(六) 致使 违法 信息 实际 被 点击 数 达到 五万 以上 的 ;
(七) 其他 致使 违法 信息 大量 传播 的 情形。
第四 条 拒不 履行 信息 网络 安全 管理 义务 , 致使 用户 信息 泄露 ,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认定 为 刑法第二百 八十 八十 之一 第一 款 第二 项 规定 的 “的 严重 后果” :
(一) 致使 泄露 行踪 轨迹 信息 、 通信 内容 、 征信 信息 、 财产 信息 五百 条 以上 的 ;
(二) 致使 泄露 住宿 信息 、 通信 记录 、 健康 生理 信息 、 交易 信息 等 其他 可能 影响 人身 、 财产 安全 的 用户 信息 五千 条 以上 的
(三) 致使 泄露 第一 项 、 第二 项 规定 以外 的 用户 信息 五万 条 以上 的 ;
(四) 数量 虽未 达到 第一 项 至 第三 项 规定 标准 , 但是 按 相应 比例 折算 合计 达到 有关 数量 标准 的 ;
(五) 造成 他人 死亡 、 重伤 、 精神 失常 或者 被 绑架 等 严重 后果 的 ;
(六) 造成 重大 经济 损失 的 ;
(七) 严重 扰乱 社会 秩序 的 ;
(八) 造成 其他 严重 后果 的。
第五 条 拒不 履行 信息 网络 安全 管理 义务 , 致使 影响 定罪 量刑 的 刑事 案件 证据 灭失 , 具有 情形 之一 的 , 认定 为 刑法第二百 八十 六条 之一 第一 款 第三 证据 的 , 八十 六条 之一 第一 款 第三 项 规定 的 “情节 严重 ”:
(一) 造成 危害 国家 安全 犯罪 、 恐怖 活动 犯罪 、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犯罪 、 贪污 贿赂 犯罪 案件 的 证据 灭失 的 ;
(二) 造成 可能 判处 五年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犯罪 案件 的 证据 灭失 的 ;
(三) 多次 造成 刑事 案件 证据 灭失 的 ;
(四) 致使 刑事诉讼 程序 受到 严重 影响 的 ;
(五) 其他 情节 严重 的 情形。
第六 条 拒不 履行 信息 网络 安全 管理 义务 ,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应当 认定 为 刑法第二百 八十 六条 之一 第一 款 第四项 规定 “有 其他 严重 情节” :
(一) 对 绝大多数 用户 日志 未 留存 或者 未 落实 真实 身份 信息 认证 义务 的 ;
(二) 二 年内 经 多次 责令 改正 拒不 改正 的 ;
(三) 致使 信息 网络 服务 被 主要 用于 违法 犯罪 的 ;
(四) 致使 信息 网络 服务 、 网络 设施 被 用于 实施 网络 攻击 , 严重 影响 生产 、 生活 的 ;
(五) 致使 信息 网络 服务 被 用于 实施 危害 国家 安全 犯罪 、 恐怖 活动 犯罪 、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犯罪 、 贪污 贿赂 犯罪 或者 其他 重大 犯罪 的
(六) 致使 国家 机关 或者 通信 、 能源 、 交通 、 水利 、 金融 、 教育 、 医疗 等 领域 服务 的 信息 破坏 , 严重 影响 生产 、 严重 影响 影响
(七) 其他 严重 违反 信息 网络 安全 管理 义务 的 情形。
第七 条 刑法第二百 八十 七 条 之一 规定 的 “违法 犯罪” , 包括 犯罪 行为 和 属于 刑法 分 则 的 行为 类型 但 尚未 构成 犯罪 的 违法行为。
第八 条 以 实施 违法 犯罪 活动 为 目的 而 设立 或者 设立 后 主要 用于 实施 违法 犯罪 通讯 群组 , 为 刑法第二百 八十 七 条 第一“用于 实施 诈骗 、 传授 犯罪 方法 、 制作 或者 销售 违禁 物品 、 管制 物品 等 违法 犯罪 活动 的 网站 、 通讯 群组”。
第九条 利用 信息 网络 提供 信息 的 链接 、 截 屏 、 二维 码 、 访问 账号 密码 及 的 , 应当 刑法第二百 八十 七 条 之一 项规定 的 “发布 信息”。
第十 条 非法 利用 信息 网络 ,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应当 认定 为 刑法第二百 八十 七 条 之一 第一 款 规定 的 “情节 严重” :
(一) 假冒 国家 机关 、 金融 机构 名义 , 设立 用于 实施 违法 犯罪 活动 的 网站 的 ;
(二) 设立 用于 实施 违法 犯罪 活动 的 网站 , 数量 达到 三个 以上 或者 注册 账号 数 累计 达到 二千 以上 的 ;
(三) 设立 用于 实施 违法 犯罪 活动 的 通讯 群组 , 数量 达到 五个 以上 或者 群组 成员 账号 数 累计 达到 一千 以上 的
(四) 发布 有关 违法 犯罪 的 信息 或者 为 实施 违法 犯罪 活动 发布 信息 ,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1. 在 网站 上 发布 有关 信息 一百 条 以上 的 ;
2. 向 二千 个 以上 用户 账号 发送 有关 信息 的 ;
3. 向 群组 成员 数 累计 达到 三千 以上 的 通讯 群组 发送 有关 信息 的 ;
4. 利用 关注 人员 账号 数 累计 达到 三万 以上 的 社交 网络 传播 有关 信息 的 ;
(五) 违法 所得 一 万元 以上 的 ;
(六) 二 年内 曾因 非法 利用 信息 网络 、 帮助 信息 网络 犯罪 活动 、 危害 计算机 信息 系统 安全 受过 行政 处罚 , 又 非法 利用 信息 网络 的
(七) 其他 情节 严重 的 情形。
第十一条 为 他人 实施 犯罪 提供 技术 支持 或者 帮助 ,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可以 认定 利用 信息 信息 , 但是 有 相反 证据 认定 有 相反 证据
(一) 经 监管 部门 告知 后 仍然 实施 有关 行为 的 ;
(二) 接到 举报 后 不 履行 法定 管理 职责 的 ;
(三) 交易 价格 或者 方式 明显 异常 的 ;
(四) 提供 专门 用于 违法 犯罪 的 程序 、 工具 或者 其他 技术 支持 、 帮助 的 ;
(五) 频繁 采用 隐蔽 上网 、 加密 通信 、 销毁 数据 等 措施 或者 使用 虚假 身份 , 逃避 监管 或者 规避 调查 的 ;
(六) 为 他人 逃避 监管 或者 规避 调查 提供 技术 支持 、 帮助 的 ;
(七) 其他 足以 认定 行为 人 明知 的 情形。
第十二 条 明知 他人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犯罪 , 为其 犯罪 提供 帮助 ,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应当 认定 为 刑法第二百 八十 七 条 之 二 第一 款 规定 的 “情节 严重” :
(一) 为 三个 以上 对象 提供 帮助 的 ;
(二) 支付 结算 金额 二十 万元 以上 的 ;
(三) 以 投放 广告 等 方式 提供 资金 五 万元 以上 的 ;
(四) 违法 所得 一 万元 以上 的 ;
(五) 二 年内 曾因 非法 利用 信息 网络 、 帮助 信息 网络 犯罪 活动 、 危害 计算机 信息 系统 安全 受过 行政 处罚 , 又 网络 犯罪 活动
(六) 被 帮助 对象 实施 的 犯罪 造成 严重 后果 的 ;
(七) 其他 情节 严重 的 情形。
实施 前款 规定 的 行为 , 确 因 客观 条件 限制 无法 查证 被 帮助 对象 是否 达到 犯罪 相关 数额 总计 达到 犯罪 或者 造成应当 以 帮助 信息 网络 犯罪 活动 罪 追究 行为 人 的 刑事责任。
第十三 条 被 帮助 对象 实施 的 犯罪 行为 可以 确认 , 但 尚未 到案 、 尚未 依法 裁判 刑事责任 年龄 等 依法 裁判 网络 犯罪
第十四 条 单位 实施 本 解释 规定 的 犯罪 的 , 依照 本 解释 规定 的 相应 自然人 犯罪 , 对 直接 和 其他 直接 , 并对 对 其他 直接 , 并对
第十五 条 综合 考虑 社会 危害 程度 、 认罪 悔罪 态度 等 情节 , 认为 犯罪 情节 轻微 的 或者 免予 刑事 著 轻微 危害 以
第十六 条 多次 拒不 履行 信息 网络 安全 管理 义务 、 非法 利用 信息 网络 帮助 帮助 信息 网络 构成 , 依法 应当 或者 二 年内 利用 处理 的。
第十七 条 对于 实施 本 解释 规定 的 犯罪 被 判处 刑罚 的 , 根据 犯罪 情况 和 预防 再 犯罪 需要 , , 依法 禁止 ; 判处 管制 、 宣告 缓刑 , 可以 管制 、 的 , 可以 宣告
第十八 条 对于 实施 本 解释 规定 的 犯罪 的 , 应当 综合 考虑 犯罪 的 危害 程度 、 违法 的 的 前科 悔罪 态度 等 , 等
第十九 条 本 解释 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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