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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ật bảo mật dữ liệu của Trung Quốc (2021)

数据 安全 法

Loại luật Luật

Cơ quan phát hành Ủy ban thường vụ Đại hội đại biểu nhân dân toàn quốc

Ngày ban hành Tháng Sáu 10, 2021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Chín 01, 2021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Bảo vệ dữ liệu cá nhân

Biên tập viên CJ Obser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数据 安全 法
(2021 年 6 月 10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 十九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规范 数据 处理 活动 , 保障 数据 安全 , 促进 数据 开发 利用 , 保护 个人 、 权益 , 维护 和 发展 发展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开展 数据 处理 活动 及其 安全 监管 , 适用 本法。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 开展 数据 处理 活动 , 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 安全 、 公共 利益 或者 公民 、 组织 合法 , 依法 追究 法律
第三 条 本法 所称 数据 , 是 指 任何 以 电子 或者 其他 方式 对 信息 的 记录。
数据 处理 , 包括 数据 的 收集 、 存储 、 使用 、 加工 、 传输 、 提供 、 公开 等
数据 安全 , 是 指 通过 采取 必要 措施 , 确保 数据 处于 有效 保护 和 合法 利用 的 状态 具备 保障 持续 持续 的
第四 条 维护 数据 安全 , 应当 坚持 总体 国家 安全 观 , 建立 健全 数据 安全 治理 体系 , 提高 数据 安全 保障 能力
第五 条 中央 国家 安全 领导 机构 负责 国家 数据 安全 工作 的 决策 议事 协调 , 研究 研究 国家 数据 安全 重大 方针 政策 , 统筹 安全 的 研究 方针 政策 安全工作 协调 机制。
第六 条 各 地区 、 各 部门 对 本 地区 、 本 部门 工作 中 收集 和 产生 的 数据 及 数据 安全 负责
工业 、 电信 、 交通 、 金融 、 自然资源 、 卫生 健康 、 教育 、 科技 等 主管 部门 承担 、 本 领域 领域 监管
公安 机关 、 国家 安全 机关 等 依照 本法 和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 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 承担 数据 安全
国家 网 信 部门 依照 本法 和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 负责 统筹 协调 网络 数据 安全 和 相关 监管 工作
第七 条 国家 保护 个人 、 组织 与 数据 有关 的 权益 , 鼓励 数据 依法 合理 有效 利用 , 有序 自由 流动 以 数据 为 关键 要素 有效
第八 条 开展 数据 处理 活动 , 应当 遵守 法律 、 法规 , 尊重 和 伦理 , 遵守 商业 道德 道德 , 诚实 安全 保护 义务 , , , 保护 义务 , 承担 , 不得 利益 利益个人 、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第九条 国家 支持 开展 数据 安全 知识 宣传 普及 , 提高 全 社会 的 安全 保护 意识 和 和 行业 组织 、 个人 等 安全 保护 安全安全 和 促进 发展 的 良好 环境。
第十 条 相关 行业 组织 按照 章程 , 依法 制定 数据 安全 行为 规范 和 团体 标准 , 加强 会员 加强 数据 , 提高 数据 安全 保护 行业
第十一条 国家 积极 开展 数据 安全 治理 、 数据 开发 利用 等 领域 的 国际 交流 与 合作 , 参与 国际 规则 和 制定 , 促进 数据 跨境 合作
第十二 条 任何 个人 、 组织 都 有权 对 违反 本法 规定 的 行为 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投诉 收到 投诉 、 举报 应当 及时 依法 部门
有关 主管 ​​部门 应当 对 投诉 、 举报人 的 相关 信息 予以 保密 , 保护 投诉 、 举报人 的 合法 权益
第二 章 数据 安全 与 发展
第十三 条 国家 统筹 发展 和 安全 , 坚持 以 数据 开发 利用 和 产业 发展 促进 数据 安全 , 安全 保障 数据 开发 和 产业
第十四 条 国家 实施 大 数据 战略 , 推进 数据 基础 设施 建设 , 鼓励 和 支持 数据 在 各 各 领域 的 创新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数字 经济 发展 纳入 本 级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 并 根据 需要 制定 数字 经济 发展 规划
第十五 条 国家 支持 开发 利用 数据 提升 公共 服务 的 智能化 水平。 提供 智能化 公共 服务 , 应当 、 残疾人 的 避免 对 老年人 、 残疾人 服务 老年人 、 残疾人
第十六 条 国家 支持 数据 开发 利用 和 数据 安全 技术 研究 , 鼓励 数据 开发 利用 和 数据 技术 推广 和 、 发展 数据 安全 产品 推广 发展 数据 安全 产品
第十七 条 国家 推进 数据 开发 利用 技术 和 数据 安全 标准 体系 建设 国务院 标准化 行政 主管 主管 各自 的 适时 修订 有关 技术 、 技术支持 企业 、 社会 团体 和 教育 、 科研 机构 等 参与 标准 制定。
第十八 条 国家 促进 数据 安全 检测 评估 、 认证 等 服务 的 发展 , 支持 数据 安全 检测 评估 、 认证 专业 专业 机构 服务 活动
国家 支持 有关部门 、 行业 组织 、 企业 、 教育 和 科研 机构 、 有关 专业 机构 等 在 、 防范 、 方面 开展
第十九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数据 交易 管理 制度 , 规范 数据 交易 行为 , 培育 数据 交易 市场。
第二十条 国家 支持 教育 、 科研 机构 和 企业 等 开展 数据 开发 利用 技术 和 数据 安全 相关 教育 采取 多种 方式 开发 技术 和 促进 多种 方式 和 数据 , 促进 促进
第三 章 数据 安全 制度
第二十 一条 国家 建立 数据 分类 分级 保护 制度 , 根据 数据 在 经济 社会 发展 中 的 重要 遭到 篡改 、 非法 获取 国家 获取合法 权益 造成 的 危害 程度 , 对 数据 实行 分类 分级 保护。 国家 数据 安全 工作 协调 机制 制定 重要 数据 目录 加强 对 重要 数据
关系 国家 安全 、 国民经济 命脉 、 重要 民生 、 重大 公共 利益 等 数据 属于 国家 核心 数据 , 实行 更加 严格 的 管理
各 地区 、 各部门应 当 按照 数据 分类 分级 保护 制度 , 确定 本 地区 、 本 部门 以及 相关 的 重要 数据 , 对 列入 目录 的 部门
第二十 二条 国家 建立 集中 统一 、 高效 权威 的 数据 安全 风险 评估 、 报告 、 信息 共享。 国家 数据 统筹 协调 信息 协调工作。
第二十 三条 国家 建立 数据 安全 应急 处置 机制。 发生 数据 安全 事件 , 主管 部门 应当 依法 , 采取 防止 危害 隐患 , , 防止的 警示 信息。
第二十 四条 国家 建立 数据 安全 审查 制度 , 对 影响 或者 可能 影响 国家 安全 的 数据 处理 活动 进行 国家 安全 审查
依法 作出 的 安全 审查 决定 为 最终 决定。
第二十 五条 国家 对 与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 利益 、 履行 国际 义务 相关 的 属于 管制 物 项 的 依法 实施 实施 出口
第二十 六条 任何 国家 或者 地区 在 与 数据 和 数据 开发 利用 技术 等 有关 的 投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采取 歧视该 国家 或者 地区 对 等 ​​采取 措施。
第四 章 数据 安全 保护 义务
第二 十七 条 开展 数据 处理 活动 应当 依照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建立 健全 全 流程 数据 安全 管理 , 组织 组织 开展 教育 培训 采取 相应 的 技术 措施 其他 必要 相应 的 和 其他 必要。信息 网络 开展 数据 处理 活动 , 应当 在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制度 的 基础 上 , 履行 上述 数据 安全 保护 义务
重要 数据 的 处理 者 应当 明确 数据 安全 负责 人和 管理 机构 , 落实 数据 安全 保护 责任。
第二 十八 条 开展 数据 处理 活动 以及 研究 开发 数据 新 技术 , 应当 有 利于 促进 经济 , 人民 福祉 , 社会公德 和 伦理
第二 十九 条 开展 数据 处理 活动 应当 加强 风险 监测 , 发现 数据 缺陷 、 漏洞 等 等 采取 补救 事件 时 , 处置 措施 处置主管 部门 报告。
第三 十条 重要 数据 的 处理 者 应当 按照 规定 对其 数据 处理 活动 定期 开展 风险 评估 , 并向 部门 报送 风险 评估
风险 评估 报告 应当 包括 处理 的 重要 数据 的 种类 、 数量 , 开展 数据 处理 活动 的 面临 数据 安全 风险 应对 措施 等
第三十一条 关键 信息 基础 设施 的 运营 者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运营 中 收集 和 产生 的 重要 数据 管理 , 适用 《法》 的 规定境内 运营 中 收集 和 产生 的 重要 数据 的 出境 安全 管理 办法 , 由 国家 网 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第三 十二 条 任何 组织 、 个人 收集 数据 , 应当 采取 合法 、 正当 的 方式 , 不得 窃取 其他 非法 方式 获取
法律 、 行政 法规 对 收集 、 使用 数据 的 目的 、 范围 有 规定 的 , 应当 在 法律 规定 的 目的 内 收集 、 使用
第三 十三 条 从事 数据 交易 中介 服务 的 机构 提供 服务 , 应当 要求 数据 提供 方 说明 数据 交易 双方 的 身份 并 留存 审核 、
第三 十四 条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提供 数据 处理 相关 服务 应当 取得 行政 许可 的 , 服务 提供 应当 依法 依法 取得
第三 十五 条 公安 机关 、 国家 安全 机关 因 依法 维护 国家 安全 或者 侦查 犯罪 的 需要 应当 按照 国家 严格 的 , 的
第三 十六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管 机关 根据 有关 法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 或者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 协定 , 原则 , 处理 或者 机构 关于 非 , 处理 关于 提供。 非 非机关 批准 , 境内 的 组织 、 个人 不得 向 外国 司法 或者 执法 机构 提供 存储 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的 数据
第五 章 政务 数据 安全 与 开放
第三 十七 条 国家 大力 推进 电子 政务 建设 , 提高 政务 数据 的 科学 性 、 准确性 、 运用 数据 服务 发展 的
第三 十八 条 国家 机关 为 履行 法定 职责 的 需要 收集 、 使用 , 应当 在 其 履行 法定 范围 内 依照 规定 的 条件 和 对 、 的 条件 和 程序 对 在 个人 个人信息 、 商业 秘密 、 保密 商务 信息 等 数据 应当 依法 予以 保密 , 不得 泄露 或者 非法 向 他人 提供
第三 十九 条 国家 机关 应当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 建立 健全 数据 安全 管理 制度 , 落实 数据 安全 保护 责任 政务 数据
第四 十条 国家 机关 委托 他人 建设 、 维护 电子 政务 系统 , 存储 加工 政务 数据 , 应当 经过 批准 程序 , 方 履行 相应 的 义务 , 履行 相应 的 数据 义务。 、 、和 合同 约定 履行 数据 安全 保护 义务 , 不得 擅自 留存 、 使用 、 泄露 或者 向 他人 提供 政务 数据
第四十一条 国家 机关 应当 遵循 公正 、 公平 、 便民 的 原则 , 按照 规定 及时 、 准确 地。 依法 不予 公开 的
第四 十二 条 国家 制定 政务 数据 开放 目录 , 构建 统一 规范 、 互联 互通 、 安全 可控 的 开放 平台 , 推动 数据 开放
第四 十三 条 法律 、 法规 授权 的 具有 管理 公共 事务 职能 的 组织 为 履行 法定 职责 开展 活动 , 适用 本章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四 十四 条 有关 主管 ​​部门 在 履行 数据 安全 监管 职责 中 , 发现 数据 处理 活动 存在 , 可以 按照 程序 对 约谈 对措施 进行 整改 , 消除 隐患。
第四 十五 条 开展 数据 处理 活动 的 组织 、 个人 不 履行 本法 第二 十七 条 、 第二 十九 十条 规定 的 义务 的 , 改正 规定 的 , 由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可以 并处 五 万元 以上 五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一 万元 以上 ; 拒不 改正 泄露 等 万元 拒不 改正 泄露 等处 五十 万元 以上 二百 万元 以下 罚款 , 并 可以 责令 暂停 相关 业务 、 停业 整顿 、 或者 吊销 营业 整顿 、 责任 人员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违反 国家 核心 数据 管理 制度 , 危害 国家 主权 、 安全 和 发展 利益 , , 由 有关 处 万元 以上 一千 , 并 根据 和或者 吊销 营业 执照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四 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第三十一条 规定 , 向 境外 提供 重要 数据 的 , 由 有关 主管 ​​部门 警告 , 可以 以上 一百 万元 以下 主管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可以 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 情节 严重 万元 以上 一千 情节 严重 停业 整顿证 或者 吊销 营业 执照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处 十 万元 以上 一百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四 十七 条 从事 数据 交易 中介 服务 的 机构 未 履行 本法 第三 十三 条 规定 的 义务 主管 部门 责令所得 或者 违法 所得 不足 十 万元 的 , 处 十 万元 以上 一百 万元 罚款 罚款 , 并 暂停 业务 、 停业 相关 业务 许可证 以上直接 责任 人员 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四 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第三 十五 条 规定 , 拒不 配合 数据 调 取 的 , 由 有关 , 给予 警告 五 万元 以上 五十 万元 对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违反 本法 第三 十六 条 规定 , 未经 主管 机关 批准 向 外国 司法 或者 执法 机构 提供 数据 的 主管 部门 给予 十 万元 以上 一百 万元 以下 , 对 部门 十 万元 以上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可以 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 造成 严重 一百 万元 以上 造成 严重 、 停业许可证 或者 吊销 营业 执照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处 五 万元 以上 五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四 十九 条 国家 机关 不 履行 本法 规定 的 数据 安全 保护 义务 的 , 对 直接 负责 人员 其他 直接 责任 依法 给予 处分
第五 十条 履行 数据 安全 监管 职责 的 国家 工作 人员 玩忽职守 、 滥用职权 、 徇私舞弊 的 , 依法 给予 处分
第五十一条 窃取 或者 以 其他 非法 方式 获取 数据 , 开展 数据 处理 活动 排除 、 限制 竞争 , 或者 组织 合法 权益 依照 有关 法律 、 行政 竞争
第五 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给 他人 造成 损害 的 ,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 章 附 则
第 五十 三条 开展 涉及 国家 秘密 的 数据 处理 活动 ,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 国家 秘密 法》 、 行政 法规 的
在 统计 、 档案 工作 中 开展 数据 处理 活动 , 开展 涉及 个人 信息 的 数据 处理 活动 , 遵守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
第 五十 四条 军事 数据 安全 保护 的 办法 , 由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依据 本法 另行 制定。
第五 十五 条 本法 自 2021 年 9 月 1 日 起 施行。

Bản dịch tiếng Anh này đến từ Trang web Chính thức của Đại hội Đại biểu Nhân dân Toàn quốc CHND Trung Hoa. Trong tương lai gần, một phiên bản tiếng Anh chính xác hơn do chúng tôi dịch sẽ có sẵn trên Cổng thông tin Luật pháp Trung Quố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