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数据 安全 法
(2021 年 6 月 10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 十九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规范 数据 处理 活动 , 保障 数据 安全 , 促进 数据 开发 利用 , 保护 个人 、 权益 , 维护 和 发展 发展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开展 数据 处理 活动 及其 安全 监管 , 适用 本法。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 开展 数据 处理 活动 , 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 安全 、 公共 利益 或者 公民 、 组织 合法 , 依法 追究 法律
第三 条 本法 所称 数据 , 是 指 任何 以 电子 或者 其他 方式 对 信息 的 记录。
数据 处理 , 包括 数据 的 收集 、 存储 、 使用 、 加工 、 传输 、 提供 、 公开 等
数据 安全 , 是 指 通过 采取 必要 措施 , 确保 数据 处于 有效 保护 和 合法 利用 的 状态 具备 保障 持续 持续 的
第四 条 维护 数据 安全 , 应当 坚持 总体 国家 安全 观 , 建立 健全 数据 安全 治理 体系 , 提高 数据 安全 保障 能力
第五 条 中央 国家 安全 领导 机构 负责 国家 数据 安全 工作 的 决策 议事 协调 , 研究 研究 国家 数据 安全 重大 方针 政策 , 统筹 安全 的 研究 方针 政策 安全工作 协调 机制。
第六 条 各 地区 、 各 部门 对 本 地区 、 本 部门 工作 中 收集 和 产生 的 数据 及 数据 安全 负责
工业 、 电信 、 交通 、 金融 、 自然资源 、 卫生 健康 、 教育 、 科技 等 主管 部门 承担 、 本 领域 领域 监管
公安 机关 、 国家 安全 机关 等 依照 本法 和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 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 承担 数据 安全
国家 网 信 部门 依照 本法 和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 负责 统筹 协调 网络 数据 安全 和 相关 监管 工作
第七 条 国家 保护 个人 、 组织 与 数据 有关 的 权益 , 鼓励 数据 依法 合理 有效 利用 , 有序 自由 流动 以 数据 为 关键 要素 有效
第八 条 开展 数据 处理 活动 , 应当 遵守 法律 、 法规 , 尊重 和 伦理 , 遵守 商业 道德 道德 , 诚实 安全 保护 义务 , , , 保护 义务 , 承担 , 不得 利益 利益个人 、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第九条 国家 支持 开展 数据 安全 知识 宣传 普及 , 提高 全 社会 的 安全 保护 意识 和 和 行业 组织 、 个人 等 安全 保护 安全安全 和 促进 发展 的 良好 环境。
第十 条 相关 行业 组织 按照 章程 , 依法 制定 数据 安全 行为 规范 和 团体 标准 , 加强 会员 加强 数据 , 提高 数据 安全 保护 行业
第十一条 国家 积极 开展 数据 安全 治理 、 数据 开发 利用 等 领域 的 国际 交流 与 合作 , 参与 国际 规则 和 制定 , 促进 数据 跨境 合作
第十二 条 任何 个人 、 组织 都 有权 对 违反 本法 规定 的 行为 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投诉 收到 投诉 、 举报 应当 及时 依法 部门
有关 主管 部门 应当 对 投诉 、 举报人 的 相关 信息 予以 保密 , 保护 投诉 、 举报人 的 合法 权益
第二 章 数据 安全 与 发展
第十三 条 国家 统筹 发展 和 安全 , 坚持 以 数据 开发 利用 和 产业 发展 促进 数据 安全 , 安全 保障 数据 开发 和 产业
第十四 条 国家 实施 大 数据 战略 , 推进 数据 基础 设施 建设 , 鼓励 和 支持 数据 在 各 各 领域 的 创新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数字 经济 发展 纳入 本 级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 并 根据 需要 制定 数字 经济 发展 规划
第十五 条 国家 支持 开发 利用 数据 提升 公共 服务 的 智能化 水平。 提供 智能化 公共 服务 , 应当 、 残疾人 的 避免 对 老年人 、 残疾人 服务 老年人 、 残疾人
第十六 条 国家 支持 数据 开发 利用 和 数据 安全 技术 研究 , 鼓励 数据 开发 利用 和 数据 技术 推广 和 、 发展 数据 安全 产品 推广 发展 数据 安全 产品
第十七 条 国家 推进 数据 开发 利用 技术 和 数据 安全 标准 体系 建设 国务院 标准化 行政 主管 主管 各自 的 适时 修订 有关 技术 、 技术支持 企业 、 社会 团体 和 教育 、 科研 机构 等 参与 标准 制定。
第十八 条 国家 促进 数据 安全 检测 评估 、 认证 等 服务 的 发展 , 支持 数据 安全 检测 评估 、 认证 专业 专业 机构 服务 活动
国家 支持 有关部门 、 行业 组织 、 企业 、 教育 和 科研 机构 、 有关 专业 机构 等 在 、 防范 、 方面 开展
第十九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数据 交易 管理 制度 , 规范 数据 交易 行为 , 培育 数据 交易 市场。
第二十条 国家 支持 教育 、 科研 机构 和 企业 等 开展 数据 开发 利用 技术 和 数据 安全 相关 教育 采取 多种 方式 开发 技术 和 促进 多种 方式 和 数据 , 促进 促进
第三 章 数据 安全 制度
第二十 一条 国家 建立 数据 分类 分级 保护 制度 , 根据 数据 在 经济 社会 发展 中 的 重要 遭到 篡改 、 非法 获取 国家 获取合法 权益 造成 的 危害 程度 , 对 数据 实行 分类 分级 保护。 国家 数据 安全 工作 协调 机制 制定 重要 数据 目录 加强 对 重要 数据
关系 国家 安全 、 国民经济 命脉 、 重要 民生 、 重大 公共 利益 等 数据 属于 国家 核心 数据 , 实行 更加 严格 的 管理
各 地区 、 各部门应 当 按照 数据 分类 分级 保护 制度 , 确定 本 地区 、 本 部门 以及 相关 的 重要 数据 , 对 列入 目录 的 部门
第二十 二条 国家 建立 集中 统一 、 高效 权威 的 数据 安全 风险 评估 、 报告 、 信息 共享。 国家 数据 统筹 协调 信息 协调工作。
第二十 三条 国家 建立 数据 安全 应急 处置 机制。 发生 数据 安全 事件 , 主管 部门 应当 依法 , 采取 防止 危害 隐患 , , 防止的 警示 信息。
第二十 四条 国家 建立 数据 安全 审查 制度 , 对 影响 或者 可能 影响 国家 安全 的 数据 处理 活动 进行 国家 安全 审查
依法 作出 的 安全 审查 决定 为 最终 决定。
第二十 五条 国家 对 与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 利益 、 履行 国际 义务 相关 的 属于 管制 物 项 的 依法 实施 实施 出口
第二十 六条 任何 国家 或者 地区 在 与 数据 和 数据 开发 利用 技术 等 有关 的 投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采取 歧视该 国家 或者 地区 对 等 采取 措施。
第四 章 数据 安全 保护 义务
第二 十七 条 开展 数据 处理 活动 应当 依照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建立 健全 全 流程 数据 安全 管理 , 组织 组织 开展 教育 培训 采取 相应 的 技术 措施 其他 必要 相应 的 和 其他 必要。信息 网络 开展 数据 处理 活动 , 应当 在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制度 的 基础 上 , 履行 上述 数据 安全 保护 义务
重要 数据 的 处理 者 应当 明确 数据 安全 负责 人和 管理 机构 , 落实 数据 安全 保护 责任。
第二 十八 条 开展 数据 处理 活动 以及 研究 开发 数据 新 技术 , 应当 有 利于 促进 经济 , 人民 福祉 , 社会公德 和 伦理
第二 十九 条 开展 数据 处理 活动 应当 加强 风险 监测 , 发现 数据 缺陷 、 漏洞 等 等 采取 补救 事件 时 , 处置 措施 处置主管 部门 报告。
第三 十条 重要 数据 的 处理 者 应当 按照 规定 对其 数据 处理 活动 定期 开展 风险 评估 , 并向 部门 报送 风险 评估
风险 评估 报告 应当 包括 处理 的 重要 数据 的 种类 、 数量 , 开展 数据 处理 活动 的 面临 数据 安全 风险 应对 措施 等
第三十一条 关键 信息 基础 设施 的 运营 者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运营 中 收集 和 产生 的 重要 数据 管理 , 适用 《法》 的 规定境内 运营 中 收集 和 产生 的 重要 数据 的 出境 安全 管理 办法 , 由 国家 网 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第三 十二 条 任何 组织 、 个人 收集 数据 , 应当 采取 合法 、 正当 的 方式 , 不得 窃取 其他 非法 方式 获取
法律 、 行政 法规 对 收集 、 使用 数据 的 目的 、 范围 有 规定 的 , 应当 在 法律 规定 的 目的 内 收集 、 使用
第三 十三 条 从事 数据 交易 中介 服务 的 机构 提供 服务 , 应当 要求 数据 提供 方 说明 数据 交易 双方 的 身份 并 留存 审核 、
第三 十四 条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提供 数据 处理 相关 服务 应当 取得 行政 许可 的 , 服务 提供 应当 依法 依法 取得
第三 十五 条 公安 机关 、 国家 安全 机关 因 依法 维护 国家 安全 或者 侦查 犯罪 的 需要 应当 按照 国家 严格 的 , 的
第三 十六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管 机关 根据 有关 法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 或者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 协定 , 原则 , 处理 或者 机构 关于 非 , 处理 关于 提供。 非 非机关 批准 , 境内 的 组织 、 个人 不得 向 外国 司法 或者 执法 机构 提供 存储 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的 数据
第五 章 政务 数据 安全 与 开放
第三 十七 条 国家 大力 推进 电子 政务 建设 , 提高 政务 数据 的 科学 性 、 准确性 、 运用 数据 服务 发展 的
第三 十八 条 国家 机关 为 履行 法定 职责 的 需要 收集 、 使用 , 应当 在 其 履行 法定 范围 内 依照 规定 的 条件 和 对 、 的 条件 和 程序 对 在 个人 个人信息 、 商业 秘密 、 保密 商务 信息 等 数据 应当 依法 予以 保密 , 不得 泄露 或者 非法 向 他人 提供
第三 十九 条 国家 机关 应当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 建立 健全 数据 安全 管理 制度 , 落实 数据 安全 保护 责任 政务 数据
第四 十条 国家 机关 委托 他人 建设 、 维护 电子 政务 系统 , 存储 加工 政务 数据 , 应当 经过 批准 程序 , 方 履行 相应 的 义务 , 履行 相应 的 数据 义务。 、 、和 合同 约定 履行 数据 安全 保护 义务 , 不得 擅自 留存 、 使用 、 泄露 或者 向 他人 提供 政务 数据
第四十一条 国家 机关 应当 遵循 公正 、 公平 、 便民 的 原则 , 按照 规定 及时 、 准确 地。 依法 不予 公开 的
第四 十二 条 国家 制定 政务 数据 开放 目录 , 构建 统一 规范 、 互联 互通 、 安全 可控 的 开放 平台 , 推动 数据 开放
第四 十三 条 法律 、 法规 授权 的 具有 管理 公共 事务 职能 的 组织 为 履行 法定 职责 开展 活动 , 适用 本章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四 十四 条 有关 主管 部门 在 履行 数据 安全 监管 职责 中 , 发现 数据 处理 活动 存在 , 可以 按照 程序 对 约谈 对措施 进行 整改 , 消除 隐患。
第四 十五 条 开展 数据 处理 活动 的 组织 、 个人 不 履行 本法 第二 十七 条 、 第二 十九 十条 规定 的 义务 的 , 改正 规定 的 , 由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可以 并处 五 万元 以上 五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一 万元 以上 ; 拒不 改正 泄露 等 万元 拒不 改正 泄露 等处 五十 万元 以上 二百 万元 以下 罚款 , 并 可以 责令 暂停 相关 业务 、 停业 整顿 、 或者 吊销 营业 整顿 、 责任 人员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违反 国家 核心 数据 管理 制度 , 危害 国家 主权 、 安全 和 发展 利益 , , 由 有关 处 万元 以上 一千 , 并 根据 和或者 吊销 营业 执照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四 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第三十一条 规定 , 向 境外 提供 重要 数据 的 , 由 有关 主管 部门 警告 , 可以 以上 一百 万元 以下 主管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可以 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 情节 严重 万元 以上 一千 情节 严重 停业 整顿证 或者 吊销 营业 执照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处 十 万元 以上 一百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四 十七 条 从事 数据 交易 中介 服务 的 机构 未 履行 本法 第三 十三 条 规定 的 义务 主管 部门 责令所得 或者 违法 所得 不足 十 万元 的 , 处 十 万元 以上 一百 万元 罚款 罚款 , 并 暂停 业务 、 停业 相关 业务 许可证 以上直接 责任 人员 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四 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第三 十五 条 规定 , 拒不 配合 数据 调 取 的 , 由 有关 , 给予 警告 五 万元 以上 五十 万元 对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违反 本法 第三 十六 条 规定 , 未经 主管 机关 批准 向 外国 司法 或者 执法 机构 提供 数据 的 主管 部门 给予 十 万元 以上 一百 万元 以下 , 对 部门 十 万元 以上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可以 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 造成 严重 一百 万元 以上 造成 严重 、 停业许可证 或者 吊销 营业 执照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处 五 万元 以上 五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四 十九 条 国家 机关 不 履行 本法 规定 的 数据 安全 保护 义务 的 , 对 直接 负责 人员 其他 直接 责任 依法 给予 处分
第五 十条 履行 数据 安全 监管 职责 的 国家 工作 人员 玩忽职守 、 滥用职权 、 徇私舞弊 的 , 依法 给予 处分
第五十一条 窃取 或者 以 其他 非法 方式 获取 数据 , 开展 数据 处理 活动 排除 、 限制 竞争 , 或者 组织 合法 权益 依照 有关 法律 、 行政 竞争
第五 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给 他人 造成 损害 的 ,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 章 附 则
第 五十 三条 开展 涉及 国家 秘密 的 数据 处理 活动 ,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 国家 秘密 法》 、 行政 法规 的
在 统计 、 档案 工作 中 开展 数据 处理 活动 , 开展 涉及 个人 信息 的 数据 处理 活动 , 遵守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
第 五十 四条 军事 数据 安全 保护 的 办法 , 由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依据 本法 另行 制定。
第五 十五 条 本法 自 2021 年 9 月 1 日 起 施行。
Bài viết liên quan trên China Justice Observer
- Luật bảo mật dữ liệu của Trung Quốc (2021)
- Trung Quốc cải tiến các biện pháp hỗ trợ để đánh giá an ninh thoát dữ liệu
- Trung Quốc quy định về quản lý an ninh dữ liệu mạng
- Trung Quốc ban hành các nguyên tắc phân loại dữ liệu
- Trung Quốc áp dụng hình phạt hành chính đối với Didi vì an ninh mạng
- Trung Quốc sửa đổi luật an ninh mạng để tăng cường trách nhiệm đối với an ninh thông t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