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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ật mật mã của Trung Quốc (2019)

密码 法

Loại luật Luật

Cơ quan phát hành Ủy ban thường vụ Đại hội đại biểu nhân dân toàn quốc

Ngày ban hành Tháng Mười 26, 2019

Ngày có hiệu lực Jan 01, 2020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Luật mạng / Luật Internet An ninh Quốc gia

Biên tập viên Lâm Hải Bân 林海斌 Xinzhu Li 李欣 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密码 法
(2019 年 10 月 26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 次 会议 通过)
mục lục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第三 章 商用 密码
第四 章 法律 责任
第五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规范 密码 应用 和 管理 , 促进 密码 事业 发展 , 保障 网络 与 信息 安全 和 社会 公共 、 法人 权益 社会 公共 、 法人 和 合法 权益 ,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密码 , 是 指 采用 特定 变换 的 方法 对 信息 等 进行 加密 保护 、 安全 的 技术 技术 、
第三 条 密码 工作 坚持 总体 国家 安全 观 , 遵循 统一 领导 、 分级 负责 , 创新 发展 、 , 依法 管理 、 安全 的
第四 条 坚持 中国 共产党 对 密码 工作 的 领导。 中央 密码 工作 机构 对 全国 密码 工作 实行 , 制定 国家 政策 , 统筹 协调 事项 密码 , 统筹 协调 国家 事项 和 密码 密码
第五 条 国家 密码 管理 部门 负责 管理 全国 的 ​​密码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密码 管理 本 行政 区域 的 密码
国家 机关 和 涉及 密码 工作 的 单位 在 其 职责 范围 内 负责 本 机关 、 本 单位 或者 本 系统 的 密码 工作
第六 条 国家 对 密码 实行 分类 管理。
密码 分为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和 商用 密码。
第七 条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用于 保护 国家 秘密 信息 , 核心 密码 保护 信息 的 最高 密级 , 普通 密码 的 最高 密级 为 机密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属于 国家 秘密。 密码 管理 部门 依照 本法 和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对 核心 密码 普通 密码 实行 严格
第八 条 商用 密码 用于 保护 不 属于 国家 秘密 的 信息。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可以 依法 使用 商用 密码 保护 网络 与 信息 安全。
第九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密码 科学 技术 研究 和 应用 , 依法 保护 密码 领域 的 知识产权 , 促进 密码 技术 进步 进步 和
国家 加强 密码 人才 培养 和 队伍 建设 , 对 在 密码 工作 中 作出 突出 贡献 的 组织 和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表彰 和
第十 条 国家 采取 多种形式 加强 密码 安全 教育 , 将 密码 安全 教育 纳入 国民 教育 体系 和 , 增强 公民 和 其他 组织 的 密码
第十一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密码 工作 纳入 本 级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 所需 经费 列入 本 级 财政 预算
第十二 条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窃取 他人 加密 保护 的 信息 或者 非法 侵入 他人 的 密码 保障 系统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利用 密码 从事 危害 国家 安全 、 社会 公共 利益 、 他人 合法 权益 等 违法 犯罪 活动
第二 章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第十三 条 国家 加强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的 科学 规划 、 管理 和 使用 , 加强 制度 建设 管理 措施 , 增强 安全 保障
第十四 条 在 有线 、 无线 通信 中 传递 的 国家 秘密 信息 , 存储 、 处理 国家 秘密 信息 系统 , 应当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密码 信息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密码 、 、 、
第十五 条 从事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科研 、 生产 、 服务 、 、 装备 、 使用 和 销毁 的 机构 (机构) 应当 按照 法规 服务)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 密码 密码标准 的 要求 , 建立 健全 安全 管理 制度 , 采取 严格 的 保密 措施 和 保密 责任制 , 确保 密码 、 普通 密码 的
第十六 条 密码 管理 部门 依法 对 密码 工作 机构 的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工作 进行 指导 、 监督 和 , , 密码 应当 配合
第十七 条 密码 管理 部门 根据 工作 需要 会同 有关部门 建立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的 安全 监测 评估 、 信息 会商 和 , 和的 协同 联动 和 有序 高效。
密码 工作 机构 发现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泄密 或者 影响 核心 密码 普通 密码 安全 的 重大 问题 隐患 的 , 措施 , 并 及时 部门 核心 , 并 及时 向 部门 、 由 由、 密码 管理 部门 会同 有关部门 组织 开展 调查 、 处置 , 并 指导 有关 密码 工作 机构 及时 消除 安全 隐患
第十八 条 国家 加强 密码 工作 机构 建设 , 保障 其 履行 工作 职责。
国家 建立 适应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工作 需要 的 人员 录用 、 选调 、 保密 、 考核 、 、 奖惩 退出 等 管理
第十九 条 密码 管理 部门 因 工作 需要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可以 提请 公安 、 交通 部门 对 核心 、 交通 便利 ,
第二十条 密码 管理 部门 和 密码 工作 机构 应当 建立 健全 严格 的 监督 和 审查 审查 制度 , 人员 法律 和 纪律 监督 , 并 的 定期 或者
第三 章 商用 密码
第二十 一条 国家 鼓励 商用 密码 技术 的 研究 开发 、 学术 交流 、 成果 转化 和 推广 应用 开放 、 竞争 密码 市场 商用 、 竞争 密码 市场 体系 促进 商用 密码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遵循 非歧视 原则 , 依法 平等 对待 包括 外商 投资 企业 在内 的 商用 、 销售 、 单位 (以下 单位) 销售 (以下 单位外商 投资 过程 中 基于 自愿 原则 和 商业 规则 开展 商用 密码 技术 合作。 行政 机关 及其 工作 利用 行政 手段 强制 商用 密码
商用 密码 的 科研 、 生产 、 销售 、 服务 和 进出口 , 不得 损害 国家 安全 、 社会 公共 利益 或者 他人 合法 权益
第二十 二条 国家 建立 和 完善 商用 密码 标准 体系。
国务院 标准化 行政 主管 部门 和 国家 密码 管理 部门 依据 各自 职责 , 组织 制定 商用 密码 国家 标准 、 行业 标准
国家 支持 社会 团体 、 企业 利用 自主 创新 技术 制定 高于 国家 标准 、 行业 标准 相关 技术 要求 的 密码 团体 团体 标准
第二十 三条 国家 推动 参与 商用 密码 国际 标准化 活动 , 参与 制定 商用 密码 国际 标准 , 推进 商用 标准 与 国外 标准 的 转化
国家 鼓励 企业 、 社会 团体 和 教育 、 科研 机构 等 参与 商用 密码 国际 标准化 活动。
第二十 四条 商用 密码 从业 单位 开展 商用 密码 活动 , 应当 符合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国家 标准 以及 该 单位 公开 标准 的 技术 法规
国家 鼓励 商用 密码 从业 单位 采用 商用 密码 推荐 性 国家 标准 、 行业 标准 , 提升 商用 密码 的 防护 , , 维护 合法 权益
第二十 五条 国家 推进 商用 密码 检测 认证 体系 建设 , 制定 商用 密码 检测 认证 技术 规范 、 规则 密码 从业 单位 商用 密码 检测 认证 , 规范
商用 密码 检测 、 认证 机构 应当 依法 取得 相关 资质 , 并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检测 认证 技术 规范 规则 开展 商用 密码
商用 密码 检测 、 认证 机构 应当 对其 在 商用 密码 检测 认证 中 所 知悉 的 国家 秘密 和 商业 秘密 承担 保密 义务
第二十 六条 涉及 国家 安全 、 国计民生 、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商用 密码 产品 应当 应当 依法 列入 设备 网络 安全 专用 由 具备 资格 商用 后 ,密码 产品 检测 认证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的 有关 规定 , 避免 重复 检测 认证。
商用 密码 服务 使用 网络 关键 设备 和 网络 安全 专用 产品 的 , 应当 经商 用 密码 认证 机构 对该 密码 服务 服务 认证
第二 十七 条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要求 使用 商用 进行 保护 的 关键 信息 基础 其 运营 者 进行 保护 , 自行 密码 使用 保护 , 自行 或者 密码 检测 安全 安全商用 密码 应用 安全 性 评估 应当 与 关键 信息 基础 设施 安全 检测 评估 、 网络 安全 等级 衔接 , 避免 重复 评估 、 测评
关键 信息 基础 设施 的 运营 者 采购 涉及 商用 密码 的 网络 产品 和 , 可能 影响 国家 应当 按照 的 规定 信 部门》 的的 国家 安全 审查。
第二 十八 条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 国家 密码 管理 部门 依法 对 国家 安全 安全 、 社会 具有 加密 保护 功能 的 密码 实施 进口 , 对 涉及 国家 安全 、 社会 涉及 安全 、 社会 、 社会 承担 国际密码 实施 出口 管制。 商用 密码 进口 许可 清单 和 出口 管制 清单 由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密码 管理 部门 和 海关 制定 并 公布
大众 消费 类 产品 所 采用 的 商用 密码 不 实行 进口 许可 和 出口 管制 制度。
第二 十九 条 国家 密码 管理 部门 对 采用 商用 密码 技术 从事 电子 政务 电子 认证 服务 的 机构 会同 有关部门 负责 中 使用 电子 签名 、 服务 电子 签名 、
第三 十条 商用 密码 领域 的 行业 协会 等 组织 依照 法律 、 行政 及其 章程 的 规定 规定 单位 提供 等 服务 , 商用 密码 商用加强 行业 自律 , 推动 行业 诚信 建设 , 促进 行业 健康 发展。
第三十一条 密码 管理 部门 和 有关部门 建立 日常 监管 和 随机 抽查 相 结合 的 商用 密码 事 中 事后 建立 统一 的 管理 信息 平台 , 与 信息 平台 监管 与强化 商用 密码 从业 单位 自律 和 社会 监督。
密码 管理 部门 和 有关部门 及其 工作 人员 不得 要求 商用 密码 从业 单位 和 密码 密码 检测 、 向其 源 代码 等 信息 , 并 从业 知悉 的保密 , 不得 泄露 或者 非法 向 他人 提供。
第四 章 法律 责任
第三 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第十二 条 规定 , 窃取 他人 加密 保护 的 信息 , 非法 侵入 他人 的 , 或者 利用 国家 安全 、 社会 权益 安全 、 合法 权益有关部门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三 十三 条 违反 本法 第十四 条 规定 , 未 按照 要求 使用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的 部门 责令 改正 警告 ; 由 警告 由 密码机关 、 单位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或者 处理。
第三 十四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发生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泄密 案件 的 , 由 保密 管理 部门 建议 单位 对 和 对处理。
违反 本法 第十七 条 第二款 规定 , 发现 核心 密码 、 普通 密码 泄密 或者 影响 核心 密码 、 重大 问题 、 密码 、 及时 报告部门 、 密码 管理 部门 建议 有关 国家 机关 、 单位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或者
第三 十五 条 商用 密码 检测 、 认证 机构 违反 本法 第二十 五条 第二款 、 第三款 规定 开展 商用 , 由 市场 会同 密码 管理 部门 开展给予 警告 , 没收 违法 所得 ; 违法 所得 三十 万元 以上 的 , 可以 并处 违法 所得 一倍 ; 没有 违法 不足 三十 万元 十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依法 吊销 相关 资质。
第三 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第二十 六条 规定 , 销售 或者 提供 未经 检测 认证 或者 检测 认证 不合格 , 或者 提供 或者 认证 不合格 的 商用 , 或者 不合格 的管理 部门 会同 密码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或者 停止 违法行为 , 给予 警告 , 违法 违法 产品 和 ; 所得 十 万元 可以 并处 违法 给予 罚款 ;不足 十 万元 的 , 可以 并处 三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三 十七 条 关键 信息 基础 设施 的 运营 者 违反 本法 第二 十七 条 第一 款 规定 , 商用 密码 , 商用 密码 的 商用 的 ,改正 , 给予 警告 ; 拒不 改正 或者 导致 危害 网络 安全 等 后果 的 , 处 十 万元 以上 罚款 , 对 主管 人员 处 一
关键 信息 基础 设施 的 运营 者 违反 本法 第二 十七 条 第二款 规定 , 使用 未经 安全 审查 通过 的 产品 由 有关 主管 ​​, 处 的 有关 主管 ​​, 处十倍 以下 罚款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三 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第二 十八 条 实施 进口 许可 、 出口 管制 的 规定 , 进出口 商用 国务院 国务院 商务 海关 依法 予以
第三 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第二 十九 条 规定 , 未经 认定 从事 电子 政务 电子 认证 服务 的 部门 责令 改正 给予 警告 , 违法 所得 责令 警告 , 违法十 万元 以上 的 , 可以 并处 违法 所得 一倍 以上 三倍 以下 罚款 ; 没有 违法 所得 或者 万元 的 的 十 万元 以上 三十 万元 或者 以上 三十 万元
第四 十条 密码 管理 部门 和 有关部门 、 单位 的 工作 人员 在 密码 工作 中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泄露 、 非法 、 玩忽职守 和 个人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 给 他人 造成 损害 的 ,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第五 章 附则
第四 十二 条 国家 密码 管理 部门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 制定 密码 管理 规章。
第四 十三 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 和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的 密码 工作 管理 办法 , 由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根据 本法 制定
第四 十四 条 本法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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