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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ật an toàn sinh học của Trung Quốc (2020)

生物 安全 法

Loại luật Luật

Cơ quan phát hành Ủy ban thường vụ Đại hội đại biểu nhân dân toàn quốc

Ngày ban hành Tháng Mười 17, 2020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Tư 15, 2021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Chưa có hiệu lực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An ninh Quốc gia Luật sức khỏe Luật công nghệ cao

Biên tập viên CJ Obser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物 安全 法
(2020 10 月 17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 二次 会议 通过)
mục lục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生物 安全 风险 防控 体制
第三 章 防控 重大 新 发 突发 传染病 、 动植物 疫情
第四 章 生物 技术 研究 、 开发 与 应用 安全
第五 章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生物 安全
第六 章 人类 遗传 资源 与 生物 资源 安全
第七 章 防范 生物 恐怖 与 生物 武器 威胁
第八 章 生物 安全 能力 建设
第九 章 法律 责任
第十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维护 国家 安全 , 防范 和 应对 生物 安全 风险 , 人民 生命 健康 , 保护 生物 资源 生态 环境 环境 , 技术 健康 , 推动 构建 人类 命运 , 实现 推动 构建 共同体 , 实现 ,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生物 安全 , 是 指 国家 有效 防范 和 应对 生物 因子 及 相关 因素 技术 能够 稳定 健康 和 生态 没有领域 具备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 持续 发展 的 能力。
从事 下列 活动 , 适用 本法 :
(一) 防控 重大 新 发 突发 传染病 、 动植物 疫情 ;
(二) 生物 技术 研究 、 开发 与 应用 ;
(三)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生物 安全 管理 ;
(四) 人类 遗传 资源 与 生物 资源 安全 管理 ;
(五) 防范 外来 物种 入侵 与 保护 生物 多样性 ;
(六) 应对 微生物 耐药 ;
(七) 防范 生物 恐怖 袭击 与 防御 生物 武器 威胁 ;
(八) 其他 与 生物 安全 相关 的 活动。
第三 条 生物 安全 是 国家 安全 的 重要 组成 部分。 维护 生物 安全 应当 贯彻 总体 国家 发展 和 安全 、 、 协同
第四 条 坚持 中国 共产党 对 国家 生物 安全 工作 的 领导 , 建立 健全 国家 生物 安全 领导 生物 安全 风险 体系 建设 , 提高 安全
第五 条 国家 鼓励 生物 科技 创新 , 加强 生物 安全 基础 设施 和 生物 科技 人才 队伍 建设 发展 , 以 生物 科技 水平 , 队伍
第六 条 国家 加强 生物 安全 领域 的 国际 合作 , 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 或者 的 国际 条约 规定 支持 参与 生物 安全 事件 参与推动 完善 全球 生物 安全 治理。
第七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加强 生物 安全 法律 法规 和 生物 安全 知识 宣传 普及 工作 性 自治 组织 开展 生物 安全 知识 宣传 安全 法律 知识 宣传意识 的 提升。
相关 科研 院校 、 医疗 机构 以及 其他 企业 事业单位 应当 将 生物 安全 法律 法规 和 生物 安全 知识 内容 , 加强 从业人员 生物 安全 意识 和 生物
新闻 媒体 应当 开展 生物 安全 法律 法规 和 生物 安全 知识 公益 宣传 , 对 生物 安全 违法行为 进行 舆论监督 , 增强 公众 维护 生物 社会 责任
第八 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危害 生物 安全。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有权 举报 危害 生物 安全 的 行为 ; 接到 举报 的 部门 应当 及时 依法 处理
第九条 对 在 生物 安全 工作 中 做出 突出 贡献 的 单位 和 个人 ,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国家 规定 予以 表彰 和
第二 章 生物 安全 风险 防控 体制
第十 条 中央 国家 安全 领导 机构 负责 国家 生物 安全 工作 的 决策 议事 协调 , 研究 研究 国家 生物 安全 重大 方针 政策 , 统筹 安全 的 研究 方针 政策 安全工作 协调 机制。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建立 生物 安全 工作 协调 机制 , 组织 协调 、 督促 推进 本 行政区 域内 生物 安全 相关 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 生物 安全 工作 协调 机制 由 国务院 卫生 健康 、 农业 农村 、 技术 、 外交 等 有关 军事 机关 生物 安全 、生物 安全 工作 协调 机制 设立 办公室 , 负责 协调 机制 的 日常 工作。
国家 生物 安全 工作 协调 机制 成员 单位 和 国务院 其他 有关部门 根据 职责 分工 , 负责 生物 安全 相关 工作
第十二 条 国家 生物 安全 工作 协调 机制 设立 专家 委员会 , 为 国家 生物 安全 战略 研究 、 政策 制定 及 实施 提供 决策
国务院 有关部门 组织 建立 相关 领域 、 行业 的 生物 安全 技术 咨询 专家 委员会 , 为 生物 安全 、 评估 、 论证 等 技术 支撑
第十三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对 本 行政区 域内 生物 安全 工作 负责。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根据 职责 分工 , 负责 生物 安全 相关 工作。
基层 群众 性 自治 组织 应当 协助 地方 人民政府 以及 有关部门 做好 生物 安全 风险 防控 、 应急 处置 和 宣传 教育 等 工作
有关 单位 和 个人 应当 配合 做好 生物 安全 风险 防控 和 应急 处置 等 工作。
第十四 条 国家 建立 生物 安全 风险 监测 预警 制度。 国家 生物 安全 工作 协调 机制 组织 建立 生物 监测 预警 体系 安全 风险 识别 和
第十五 条 国家 建立 生物 安全 风险 调查 评估 制度。 国家 生物 安全 工作 协调 机制 应当 根据 风险 资料 资料 等 组织 开展 生物 安全 生物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有关部门 应当 及时 开展 生物 安全 风险 调查 评估 , 依法 采取 必要 的 风险 防控 措施
(一) 通过 风险 监测 或者 接到 举报 发现 可能 存在 生物 安全 风险 ;
(二) 为 确定 监督 管理 的 重点 领域 、 重点 项目 , 制定 、 调整 生物 安全 相关 名录 或者 清单
(三) 发生 重大 新 发 突发 传染病 、 动植物 疫情 等 危害 生物 安全 的 事件 ;
(四) 需要 调查 评估 的 其他 情形。
第十六 条 国家 建立 生物 安全 信息 共享 制度。 国家 生物 安全 工作 协调 建立 建立 统一 信息 平台 , 生物 安全 数据 、 数据 国家。
第十七 条 国家 建立 生物 安全 信息 发布 制度。 国家 生物 安全 总体 、 重大 生物 安全 安全 生物 安全 等 重大 生物 由 国家 由职责 分工 发布 ; 其他 生物 安全 信息 由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根据 职责 权限 发布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编造 、 散布 虚假 的 生物 安全 信息。
第十八 条 国家 建立 生物 安全 名录 和 清单 制度。 国务院 及其 有关部门 根据 生物 安全 工作 需要 安全 的 材料 技术 、 活动 、 、 传染病 、 活动 、 传染病入侵 物种 等 制定 、 公布 名录 或者 清单 , 并 动态 调整。
第十九 条 国家 建立 生物 安全 标准 制度。 国务院 标准化 主管 部门 和 国务院 其他 有关部门 根据 职责 分工 , 制定 完善 完善 生物 相关 标准
国家 生物 安全 工作 协调 机制 组织 有关部门 加强 不同 领域 生物 安全 标准 的 协调 和 衔接 , 建立 完善 生物 安全 安全 标准
第二十条 国家 建立 生物 安全 审查 制度。 对 影响 或者 可能 影响 国家 安全 的 生物 领域 重大 由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审查 , 有效 防范 领域
第二十 一条 国家 建立 统一 领导 、 协同 联动 、 有序 高效 的 生物 安全 应急 制度。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应当 组织 制定 相关 领域 、 行业 生物 安全 事件 应急 预案 , 根据 应急 预案 和 演练 、 、 应急 救援 和 事后 恢复 和 和 事后 恢复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制定 并 组织 、 指导 和 督促 相关 企业 事业单位 制定 生物 , 加强 应急 培训 和 应急 事件 应急 应急 演练 事件 应急恢复 等 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 、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按照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的 命令 , 依法 参加 生物 安全 事件 应急 处置 和 应急 救援 工作
第二十 二条 国家 建立 生物 安全 事件 调查 溯源 制度。 发生 重大 新 发 突发 传染病 、 动植物 的 生物 安全 生物 安全 工作 协调 调查 溯源 安全 工作 调查 溯源全面 评估 事件 影响 , 提出 意见 建议。
第二十 三条 国家 建立 首次 进境 或者 暂停 后 恢复 进境 的 动植物 、 动植物 产品 、 高 风险 生物 因子 国家 准入 制度
进 出境 的 人员 、 运输工具 、 集装箱 、 货物 、 物品 、 包装 物 和 国际 航行 船舶 等 应当 符合 安全 管理
海关 对 发现 的 进 出境 和 过境 生物 安全 风险 , 应当 依法。 经 评估 为 为 人员 、 等 , 应当 国境 口岸 国境措施。
第二十 四条 国家 建立 境外 重大 生物 安全 事件 应对 制度。 境外 发生 重大 生物 安全 事件 的 生物 安全 紧急 加强 证件 核验 暂停 相关 核验 , 暂停 相关物品 等 进境。 必要 时 经 国务院 同意 , 可以 采取 暂时 关闭 有关 口岸 、 封锁 有关 国境 等 措施
第二十 五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应当 依法 开展 生物 安全 监督 检查 工作 , 被 检查 单位 和 个人 如实 说明 情况 , 资料 , 不得 拒绝
涉及 专业 技术 要求 较高 、 执法 业务 难度 较大 的 监督 检查 工作 , 应当 有 生物 安全 专业 技术 人员 参加
第二十 六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实施 生物 安全 监督 检查 , 可以 依法 采取 下列 措施 :
(一) 进入 被 检查 单位 、 地点 或者 涉嫌 实施 生物 安全 违法行为 的 场所 进行 现场 监测 勘查 、 检查 检查 或者
(二) 向 有关 单位 和 个人 了解 情况 ;
(三) 查阅 、 复制 有关 文件 、 资料 、 档案 、 记录 、 凭证 等 ;
(四) 查封 涉嫌 实施 生物 安全 违法行为 的 场所 、 设施 ;
(五) 扣押 涉嫌 实施 生物 安全 违法行为 的 工具 、 设备 以及 相关 物品 ;
(六)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措施。
有关 单位 和 个人 的 生物 安全 违法 信息 应当 依法 纳入 全国 信用 信息 共享 平台。
第三 章 防控 重大 新 发 突发 传染病 、 动植物 疫情
第二 十七 条 国务院 卫生 健康 、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 海关 、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突发 传染病 、 进 出境 检疫 监测 网络 检疫 、 监测 网络建设 , 完善 监测 信息 报告 系统 , 开展 主动 监测 和 病原 检测 , 并 纳入 国家 生物 安全 风险 监测 预警 体系
第二 十八 条 疾病 预防 控制 机构 、 动物 疫病 预防 控制 机构 、 植物 病虫害 预防 控制 机构 机构) 应当 动植物 疫病 和 原因 疾病 和 列入 原因 疾病分析 、 报告 监测 信息 , 预测 新 发 突发 传染病 、 动植物 疫病 的 发生 、 流行 趋势。
国务院 有关部门 、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根据 预测 和 职责 权限 及时 发布 预警 , 并 采取 相应 的 防控 措施
第二 十九 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发现 传染病 、 动植物 疫病 的 , 应当 及时 向 医疗 机构 、 有关 专业 机构 或者 部门
医疗 机构 、 专业 机构 及其 工作 人员 发现 传染病 、 动植物 疫病 或者 不明 原因 的 聚集 性 及时 报告 , 保护 性
依法 应当 报告 的 ,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瞒报 、 谎报 、 缓 报 、 漏报 , 瞒报 、 谎报 、 报 , 不得 阻碍 他人 漏报
第三 十条 国家 建立 重大 新 发 突发 传染病 、 动植物 疫情 联防 联 控 机制。
发生 重大 新 发 突发 传染病 、 动植物 疫情 , 应当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应急 预案 的 措施 ;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立即 组织 、 林业 立即 组织研判 结论 向 中央 国家 安全 领导 机构 和 国务院 报告 , 并 通报 国家 生物 安全 工作 协调 机制 单位 和 国务院 其他
发生 重大 新 发 突发 传染病 、 动植物 疫情 ,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统一 履行 本 行政区 域内 疫情 组织 领导 , 医疗 救治 , 动员 域内参与 疫情 防控 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国家 加强 国境 、 口岸 传染病 和 动植物 疫情 联合 防控 能力 建设 , 建立 传染病 、 动植物 疫情 , , 尽早 重大 新 发 突发 发。
第三 十二 条 国家 保护 野生 动物 , 加强 动物 防疫 , 防止 动物 源性 传染病 传播。
第三 十三 条 国家 加强 对 抗生素 药物 等 抗 微生物 药物 使用 和 残留 的 管理 , 支持 应对 微生物 耐药 的 基础 研究 和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卫生 健康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医疗 机构 合理 用药 的 指导 和 监督 , 微生物 药物 的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主管 部门 人民政府 农业 主管 部门合理 用药 的 指导 和 监督 , 采取 措施 防止 抗 微生物 药物 的 不合理 使用 , 降低 在 农业 生产 环境 中 的 残留
国务院 卫生 健康 、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 生态 环境 等 主管 部门 药品 监督 管理 部门 分工 , 人体 健康 , 建立 对 人体
第四 章 生物 技术 研究 、 开发 与 应用 安全
第三 十四 条 国家 加强 对 生物 技术 研究 、 开发 与 应用 活动 的 管理 , 禁止 从事 、 损害 生物 和 生物 安全。
从事 生物 技术 研究 、 开发 与 应用 活动 , 应当 符合 伦理 原则。
第三 十五 条 从事 生物 技术 研究 、 开发 与 应用 活动 的 单位 对 本 单位 生物 技术 研究 、 与 应用 应用 的 , 采取 安全 风险 防控 措施 , 生物 安全 风险 防控 制定 生物 安全 定期制度 , 强化 过程 管理。
第三 十六 条 国家 对 生物 技术 研究 、 开发 活动 实行 分类 管理。 对 公众 健康 、 生态 环境 等 , 将 开发风险 三类。
生物 技术 研究 、 开发 活动 风险 分类 标准 及 名录 由 国务院 科学 技术 、 卫生 健康 、 农业 部门 根据 职责 会同 国务院 其他 有关部门 制定 健康 其他 有关部门 制定
第三 十七 条 从事 生物 技术 研究 、 开发 活动 , 应当 遵守 国家 生物 技术 研究 开发 安全 管理 规范
从事 生物 技术 研究 、 开发 活动 , 应当 进行 风险 类别 判断 , 密切 关注 风险 变化 , 及时 采取 应对 措施
第三 十八 条 从事 高 风险 、 中 风险 生物 技术 研究 、 开发 活动 , 应当 由 在 的 法人 法人 并 依法 取得 批准 或者 在 取得 批准 或者
从事 高 风险 、 中 风险 生物 技术 研究 、 开发 活动 , 应当 进行 风险 评估 , 制定 风险 生物 安全 事件 , 降低 研究 、 开发 , 研究 、 开发
第三 十九 条 国家 对 涉及 生物 安全 的 重要 设备 和 特殊 生物 因子 管理 管理。 管 控 清单 和 特殊 生物 因子 生物。
个人 不得 购买 或者 持有 列入 管 控 清单 的 重要 设备 和 特殊 生物 因子。
第四 十条 从事 生物 医学 新 技术 临床 研究 , 应当 通过 伦理 审查 , 并 在 具备 相应 内 进行 ; 研究 操作 的 条件 的 的 , 条件 的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依法 对 生物 技术 应用 活动 进行 跟踪 评估 , 发现 存在 生物 安全 风险 的 采取 有效 补救 和 管 控 措施
第五 章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生物 安全
第四 十二 条 国家 加强 对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生物 安全 的 管理 , 制定 统一 的 实验室 生物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应当 生物 安全 国家 标准 和 实验室
从事 病原 微生物 实验 活动 , 应当 严格 遵守 有关 国家 标准 和 实验室 技术 规范 、 操作规程 , 采取 安全 防范 措施
第四 十三 条 国家 根据 病原 微生物 的 传染性 、 感染 后 对 人和 动物 的 个体 或者 群体 , 对 病原 微生物 实行 分类 管理
从事 高致病性 或者 疑似 高致病性 病原 微生物 样本 采集 、 保藏 、 运输 活动 , 应当 具备 相应 条件 管理 规范。 国务院 卫生 健康 、 相应
第四 十四 条 设立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 应当 依法 取得 批准 或者 进行 备案。
个人 不得 设立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或者 从事 病原 微生物 实验 活动。
第四 十五 条 国家 根据 对 病原 微生物 的 生物 安全 防护 水平 , 对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实行 分 等级 管理
从事 病原 微生物 实验 活动 应当 在 相应 等级 的 实验室 进行。 低 等级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不得 从事 目录 规定 应当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进行 的 实验室 实验室 进行 的
第四 十六 条 高等级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从事 高致病性 或者 疑似 高致病性 病原 微生物 实验 活动 , 应当 经 省级 或者 或者 农业 批准 , 并将 实验 并将部门 报告。
对 我国 尚未 发现 或者 已经 宣布 消灭 的 病原 微生物 , 未经 批准 不得 从事 相关 实验 活动。
第四 十七 条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应当 采取 措施 , 加强 对 实验 动物 的 管理 , 防止 实验 使用 后 的 规定 进行 实验 进行的 实验 动物 流入 市场。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应当 加强 对 实验 活动 废弃物 的 管理 , 依法 对 废水 、 废气 以及 其他 废弃物 , 采取 措施 防止
第四 十八 条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的 设立 单位 负责 实验室 的 生物 安全 管理 , 制定 科学 、 , 定期 对 规定 的 落实 实验室 设施 落实 情况 实验室 设施检查 、 维护 和 更新 , 确保 其 符合 国家 标准。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设立 单位 的 法定 代表人 和 实验室 负责 人 对 实验室 的 生物 安全 负责。
第四 十九 条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的 设立 单位 应当 建立 和 完善 安全 保卫 制度 , 采取 安全 保卫 措施 , 实验室 实验室 及其 的 安全
国家 加强 对 高等级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的 安全 保卫。 高等级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应当 接受 公安 机关 安全 保卫 工作 严防 高致病性 病原 和抢。
国家 建立 高等级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人员 进入 审核 制度。 进入 高等级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的 人员 应当 批准。 对 的 批准 进入安全 保障 措施。
第五 十条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的 设立 单位 应当 制定 生物 安全 事件 应急 预案 , 定期 组织 开展 人员 演练。 发生 、 丢失 和 被盗 、 被抢 其他 生物。 、 丢失 和 或者 其他 生物, 应当 按照 应急 预案 的 规定 及时 采取 控制 措施 , 并 按照 国家 规定 报告。
第五十一条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所在地 省级 人民政府 及其 卫生 健康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实验室 所在地 感染 性 疾病 医疗 , 提高 感染 性 医疗 救治
第五 十二 条 企业 对 涉及 病原 微生物 操作 的 生产 车间 的 生物 安全 管理 , 依照 有关 规定 和 其他 管理 规范
涉及 生物 毒素 、 植物 有害 生物 及 其他 生物 因子 操作 的 生物 安全 实验室 的 建设 和 管理 , 参照 病原 病原 微生物 规定 执行
第六 章 人类 遗传 资源 与 生物 资源 安全
第 五十 三条 国家 加强 对 我国 人类 遗传 资源 和 生物 资源 采集 、 保藏 、 利用 、 对外 管理 管理 和 人类 遗传 资源 和 资源
国家 对 我国 人类 遗传 资源 和 生物 资源 享有 主权。
第 五十 四条 国家 开展 人类 遗传 资源 和 生物 资源 调查。
国务院 科学 技术 主管 部门 组织 开展 我国 人类 遗传 资源 调查 , 制定 重要 遗传 家 系 和 特定 遗传 资源 申报 登记
国务院 科学 技术 、 自然资源 、 生态 环境 、 卫生 健康 、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 中 职责 分工 , 生物 资源 调查 , 制定 申报 分工 调查 ,
第五 十五 条 采集 、 保藏 、 利用 、 对外 提供 我国 人类 遗传 资源 , 应当 符合 伦理 公众 公众 健康 和 社会 公共
第五 十六 条 从事 下列 活动 , 应当 经 国务院 科学 技术 主管 部门 批准 :
(一) 采集 我国 重要 遗传 家 系 、 特定 地区 人类 遗传 资源 或者 采集 国务院 科学 技术 主管 部门 规定 的 种类 、 人类 遗传
(二) 保藏 我国 人类 遗传 资源 ;
(三) 利用 我国 人类 遗传 资源 开展 国际 科学研究 合作 ;
(四) 将 我国 人类 遗传 资源 材料 运送 、 邮寄 、 携带 出境。
前款 规定 不 包括 以 临床 诊疗 、 采供血 服务 、 查处 违法 犯罪 、 兴奋剂 检测 和 殡葬 采集 、 保藏 人类 资源 及 开展 的 相关 和
为了 取得 相关 药品 和 医疗 器械 在 我国 上市 许可 , 在 临床 机构 利用 我国 人类 人类 合作 临床 试验 人类 遗传 资源 出境 的 许可 在 人类 遗传 资源 ;的 人类 遗传 资源 种类 、 数量 及 用途 向 国务院 科学 技术 主管 部门 备案。
境外 组织 、 个人 及其 设立 或者 实际 控制 的 机构 不得 在 我国 境内 采集 、 保藏 我国 人类 遗传 资源 , 不得 向 境外 人类 遗传
第五 十七 条 将 我国 人类 遗传 资源 信息 向 境外 组织 、 个人 及其 设立 或者 实际 控制 的 开放 使用 的 控制 使用 技术 主管
第五 十八 条 采集 、 保藏 、 利用 、 运输 出境 我国 珍贵 、 、 特有 物种 及其 可 繁殖 传 代 组织 、 细胞 遗传
境外 组织 、 个人 及其 设立 或者 实际 控制 的 机构 获取 和 利用 我国 生物 资源 , 应当 依法 取得 批准
第五 十九 条 利用 我国 生物 资源 开展 国际 科学研究 合作 , 应当 依法 取得 批准。
利用 我国 人类 遗传 资源 和 生物 资源 开展 国际 科学研究 合作 , 应当 保证 中方 单位 及其 研究 实质性 地 地 依法 分享 相关
第六 十条 国家 加强 对外 来 物种 入侵 的 防范 和 应对 , 保护 生物 多样性。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国务院 其他 有关部门 制定 入侵 物种 名录 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根据 职责 分工 , 加强 对外 来 入侵 物种 的 调查 、 监测 、 预警 、 控制 、 评估 、 清除 以及 生态 修复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未经 批准 , 不得 擅自 引进 、 释放 或者 丢弃 外来 物种。
第七 章 防范 生物 恐怖 与 生物 武器 威胁
第六十一条 国家 采取 一切 必要 措施 防范 生物 恐怖 与 生物 武器 威胁。
禁止 开发 、 制造 或者 以 其他 方式 获取 、 储存 、 持有 和 使用 生物 武器。
禁止 以 任何 方式 唆使 、 资助 、 协助 他人 开发 、 制造 或者 以 其他 方式 获取 生物 武器。
第六 十二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 修改 、 公布 可 被 用于 生物 恐怖 活动 、 制造 生物 生物 毒素 、 清单 , 加强 监管 用于 制造 , 加强 用于 制造。
第六 十三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有关 军事 机关 根据 职责 分工 , 加强 对 可 被 用于 生物 生物 武器 的 毒素 、 设备 或者 进出口 、 、 设备 进出口 、和 投放 等 活动 的 监测 、 调查 , 采取 必要 的 防范 和 处置 措施。
第六 十四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 省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负责 组织 遭受 生物 恐怖 袭击 、 生物 武器 攻击 救治 与 安置 、 生态 修复 秩序 与 生态 修复 、 监测 和 社会 秩序 恢复
国务院 有关部门 、 省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有效 引导 社会 舆论 科学 、 准确 报道 生物 恐怖 袭击 和 事件 , 及时 转移 和 紧急 避难 处置 和 紧急的 区域 和 人员 进行 长期 环境 监测 和 健康 监测。
第六 十五 条 国家 组织 开展 对 我国 境内 战争 遗留 生物 武器 及其 危害 结果 、 潜在 影响 的 调查
国家 组织 建设 存放 和 处理 战争 遗留 生物 武器 设施 , 保障 对 战争 遗留 生物 武器 的 安全 处置
第八 章 生物 安全 能力 建设
第六 十六 条 国家 制定 生物 安全 事业 发展 规划 , 加强 生物 安全 能力 建设 , 提高 应对 生物 安全 事件 的 能力 和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支持 生物 安全 事业 发展 , 按照 事权 划分 , 将 支持 下列 生物 安全 事业 相关 支出 列入 政府
(一) 监测 网络 的 构建 和 运行 ;
(二) 应急 处置 和 防控 物资 的 储备 ;
(三) 关键 基础 设施 的 建设 和 运行 ;
(四) 关键 技术 和 产品 的 研究 、 开发 ;
(五) 人类 遗传 资源 和 生物 资源 的 调查 、 保藏 ;
(六)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重要 生物 安全 事业。
第六 十七 条 国家 采取 措施 支持 生物 安全 科技 研究 , 加强 生物 风险 防御 与 管 控 整合 优势 力量 和 建立 多 学科 、 多部门 联合 联合 多 学科 、 联合 攻关 核心重大 防御 产品 的 成果 产出 与 转化 应用 , 提高 生物 安全 的 科技 保障 能力。
第六 十八 条 国家 统筹 布局 全国 生物 安全 基础 设施 建设。 国务院 有关部门 根据 职责 分工 , 、 人类 遗传 菌 (毒 遗传 资源 毒) 遗传 资源室 等 方面 的 生物 安全 国家 战略 资源 ​​平台 , 建立 共享 利用 机制 , 为 生物 安全 科技 创新 提供 战略 保障 和
第六 十九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根据 职责 分工 , 加强 生物 基础 科学研究 人才 和 生物 领域 专业 技术 人才 推动 生物 基础 科学 建设 和
国家 生物 安全 基础 设施 重要 岗位 的 从业人员 应当 具备 符合 要求 的 资格 , 相关 信息 应当 备案 , 并 接受 岗位
第七 十条 国家 加强 重大 新 发 突发 传染病 、 动植物 疫情 等 生物 安全 风险 防控 的 物资 储备。
国家 加强 生物 安全 应急 药品 、 装备 等 物资 的 研究 、 开发 和 技术 储备。 国务院 , 落实 生物 装备 等 物资 技术 储备 落实 等 物资 技术 储备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保障 生物 安全 事件 应急 处置 所需 的 医疗 药品 、 医疗 的 医疗 运输 主管运输 经营 单位 优先 运送。
第七十一条 国家 对 从事 高致病性 病原 微生物 实验 活动 、 生物 安全 事件 现场 处置 等高 风险 生物 安全 提供 有效 的 和 医疗
第九 章 法律 责任
第七 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履行 生物 安全 管理 职责 的 工作 人员 在 生物 安全 工作 中 、 徇私舞弊 或者 有 违法行为 的 , 依法
第七 十三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医疗 机构 、 专业 机构 或者 其 工作 人员 瞒报 、 谎报 、 漏报 , 授意 谎报 、 缓 报告 , 、 缓 报 或者 阻碍 他人 报告 传染病或者 不明 原因 的 聚集 性 疾病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责令 改正 , 给予 警告 、 主要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主管暂停 一定 期限 的 执业 活动 直至 吊销 相关 执业 证书。
违反 本法 规定 , 编造 、 散布 虚假 的 生物 安全 信息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由 公安 机关 依法 给予 治安
第七 十四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从事 国家 禁止 的 生物 技术 研究 、 开发 与 应用 活动 以上 人民政府 卫生 技术 、 农业 农村 分工 , 、 农业 分工 ,违法 所得 、 技术 资料 和 用于 违法行为 的 工具 、 设备 、 原材料 等 物品 , 处 一百 以下 的 罚款 一百 万元 以上 所得十倍 以下 的 罚款 , 并 可以 依法 禁止 一定 期限 内 从事 相应 生物 技术 研究 、 开发 , 吊销 相关 许可证 对 法定 代表人 、 主要 直接 直接 法定 代表人 、 直接 负责 直接依法 给予 处分 , 处 十 万元 以上 二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十年 直至 终身 禁止 从事 的 研究 、 开发 , 依法 吊销 相关
第七 十五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从事 生物 技术 研究 、 开发 活动 未 遵守 国家 生物 技术 规范 的 , 根据 , 给予二 万元 以上 二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拒不 改正 或者 造成 严重 后果 的 , 责令 停止 活动 , 并处 二十 以上 二百 万元 以下 的 责令
第七 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从事 病原 微生物 实验 活动 未 在 相应 等级 的 实验室 进行 , 微生物 实验室 未经 未经 高致病性 、 疑似 高致病性 病原,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卫生 健康 、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根据 职责 分工 , 责令 停止 将 用于 实验 微生物 销毁 或者 送交 警告 ; 销毁 或者 警告 ;或者 其他 严重 后果 的 , 对 法定 代表人 、 主要 负责 人 、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直接 人员 依法 给予 、 开除 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将 使用 后 的 实验 动物 流入 市场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科学 责令 改正 , 所得 , 并处 二十 万元 以上 并处 二十 万元罚款 , 违法 所得 在 二十 万元 以上 的 , 并处 违法 所得 五倍 以上 十倍 以下 的 罚款 , 由 发证 相关 许可证
第七 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根据 改正 , 没收 给予 警告 , 可以 有关部门以下 的 罚款 :
(一) 购买 或者 引进 列入 管 控 清单 的 重要 设备 、 特殊 生物 因子 未 进行 登记 未 报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二) 个人 购买 或者 持有 列入 管 控 清单 的 重要 设备 或者 特殊 生物 因子 ;
(三) 个人 设立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或者 从事 病原 微生物 实验 活动 ;
(四) 未经 实验室 负责 人 批准 进入 高等级 病原 微生物 实验室。
第七 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未经 批准 , 采集 、 保藏 我国 人类 遗传 资源 或者 利用 开展 国际 科学研究 由 国务院 科学 技术 违法行为 , 国务院 科学 违法行为 ,采集 、 保藏 的 人类 遗传 资源 , 并处 五十 万元 以上 五百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违法 以上 的 , 所得 五倍 以上 十倍 以下 情节 的 以上 十倍 严重对 法定 代表人 、 主要 负责 人 、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 依法 给予 处分 五年 五年 内 相应 活动
第八 十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境外 组织 、 个人 及其 设立 或者 实际 的 机构 在 我国 境内 我国 人类 遗传 提供 我国 人类 ,违法行为 , 没收 违法 所得 和 违法 采集 、 保藏 的 人类 遗传 资源 , 并处 一百 万元 以上 罚款 ; 违法 万元 以上 的 , 万元倍 以下 的 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未经 批准 , 擅自 引进 外来 物种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根据 没收 引进 的 的 , 并处 五 万元 以上的 罚款。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未经 批准 , 擅自 释放 或者 丢弃 外来 物种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 责令 限期 找回 释放 或者 处 责令 释放 或者 丢弃 外来 物种 , 处 一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八 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 造成 人身 、 财产 或者 的 , 依法 承担
第 八十 三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的 生物 安全 违法行为 , 本法 未 规定 法律 责任 , 其他 有关 行政 有 规定 的 依照 其 规定
第 八十 四条 境外 组织 或者 个人 通过 运输 、 邮寄 、 携带 危险 生物 因子 入境 或者 以 生物 安全 的 法律 责任 , 并 或者
第十 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法 下列 术语 的 含义 :
(一) 生物 因子 , 是 指 动物 、 植物 、 微生物 、 生物 毒素 及 其他 生物 活性 物质
(二) 重大 新 发 突发 传染病 , 是 指 我国 境内 首次 出现 已经 宣布 消灭 再次 突然 发生 , 健康 和 , 。
(三) 重大 新 发 突发 动物 疫情 , 是 指 我国 境内 首次 或者 已经 宣布 消灭 再次 发生 较高 的 发生 并 死亡率 较高造成 严重 威胁 、 危害 , 以及 可能 对 公众 健康 和 生命 安全 造成 危害 的 情形。
(四) 重大 新 发 突发 植物 疫情 , 是 指 我国 境内 发生 或者 已经 宣布 消灭 植物 的 真菌 昆虫 、 线虫 害鼠本地 有害 生物 突然 大 范围 发生 并 迅速 传播 , 对 农作物 、 林木 等 植物 造成 严重 危害 的 情形
(五) 生物 技术 研究 、 开发 与 应用 , 是 指 通过 科学 和 工程 原理 认识 、 、 利用 生物 的 科学研究 、 技术 开发 原理
(六) 病原 微生物 , 是 指 可以 侵犯 人 、 动物 引起 感染 甚至 传染病 的 微生物 , 细菌 、 真菌 次 体 、 寄生虫
(七) 植物 有害 生物 , 是 指 能够 对 农作物 、 林木 等 植物 造成 危害 的 真菌 病毒 、 昆虫 昆虫 、 杂草 、 害鼠 、
(八) 人类 遗传 资源 , 包括 人类 遗传 资源 材料 和 遗传 资源 信息。 人类 遗传 资源 是 指 含有 人体 基因 基因 等 遗传 物质 的 器官 、 细胞 人类 含有 人体 遗传 物质 的 器官 组织 、 细胞 等 遗传 材料。 人类 遗传遗传 资源 材料 产生 的 数据 等 信息 资料。
(九) 微生物 耐药 , 是 指 微生物 对抗 微生物 药物 产生 抗性 , 导致 抗 微生物 药物 不能 有效 控制 微生物 的 感染
(十) 生物 武器 , 是 指 类型 和 数量 不 属于 预防 保护 或者 其他 和平 用途 正当 的 、 任何 任何 方法 产生 的 微生物 剂 、 生物 剂 以及 其他 和平 的 微生物 剂 剂 以及生物 毒素 使用 于 敌对 目的 或者 武装冲突 而 设计 的 武器 、 设备 或者 运载工具。
(十一) 生物 恐怖 , 是 指 故意 使用 致病 性 微生物 、 生物 毒素 等 实施 袭击 , 动植物 健康 , 恐慌 , 企图 达到 特定 实施 企图 达到 特定
第八 十六 条 生物 安全 信息 属于 国家 秘密 的 , 应当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 国家 秘密 法》 其他 有关 保密 保密 保密
第八 十七 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 、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的 生物 安全 活动 , 由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依照 本法 规定 的 原则 另行 规定
第八 十八 条 本法 自 2021 年 4 月 15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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