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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ật trừng phạt chống nước ngoài của Trung Quốc (2021)

反 外国 制裁 法

Loại luật Luật

Cơ quan phát hành Ủy ban thường vụ Đại hội đại biểu nhân dân toàn quốc

Ngày ban hành Tháng Sáu 10, 2021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Sáu 10, 2021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Luật về người nước ngoài Luật quốc tế

Biên tập viên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 外国 制裁 法
(2021 年 6 月 10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 十九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为了 维护 国家 主权 、 安全 、 发展 利益 , 保护 我国 公民 、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根据 宪法 , , 制定
第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坚持 独立自主 的 和平 外交 政策 , 坚持 互相 尊重 主权 和 领土 完整 、 互不侵犯 、 、 平等互利 、 , 维护 以 联合国国际法 为 基础 的 国际 秩序 , 发展 同 世界 各国 的 友好 合作 , 推动 构建 人类 命运 共同体。
第三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对 霸权主义 和 强权政治 , 反对 任何 国家 以 任何 借口 、 任何 方式 干涉 中国 内政。
外国 国家 违反 国际法 和 国际 关系 基本 准则 , 以 各种 借口 或者 其 本国 本国 法律 对 、 打压 , 对 我国 、 组织 采取 性 限制 措施 , 干涉 我国 内政 依据 本国 法律 对 我国 内政 采取 相应。
第四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可以 决定 将 直接 或者 间接 参与 制定 、 决定 、 实施 本法 第三 条 的 措施 的 组织 列入 反 制
第五 条 除 根据 本法 第四 条 规定 列入 反 制 清单 的 个人 、 组织 以外 , 国务院 对 对 下列 采取 反 制
(一) 列入 反 制 清单 个人 的 配偶 和 直系亲属 ;
(二) 列入 反 制 清单 组织 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或者 实际 控制 人 ;
(三) 由 列入 反 制 清单 个人 担任 高级 管理 人员 的 组织 ;
(四) 由 列入 反 制 清单 个人 和 组织 实际 控制 或者 参与 设立 、 运营 的 组织。
第六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可以 按照 各自 职责 和 任务 分工 , 对 本法 第四 条 、 第五 条 组织 , 根据 决定 采取 下列 一种 或者
(一) 不予 签发 签证 、 不准 入境 、 注销 签证 或者 驱逐 出境 ;
(二) 查封 、 扣押 、 冻结 在 我国 境内 的 动产 、 不动产 和 其他 各类 财产 ;
(三) 禁止 或者 限制 我国 境内 的 组织 、 个人 与其 进行 有关 交易 、 合作 等 活动 ;
(四) 其他 必要 措施。
第七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依据 本法 第四 条 至 第六 条 规定 作出 的 决定 为 最终 决定。
第八 条 采取 反 制 措施 所 依据 的 情形 发生 变化 的 ,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可以 暂停 、 变更 取消 有关 反 反 制
第九条 反 制 清单 和 反 制 措施 的 确定 、 暂停 、 变更 或者 取消 , 由 外交部 其他 发布 命令 命令
第十 条 国家 设立 反 外国 制裁 工作 协调 机制 , 负责 统筹 协调 相关 工作。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应当 加强 协同 配合 和 信息 共享 , 按照 各自 职责 和 任务 分工 确定 和 实施 有关 反 制 措施
第十一条 我国 境内 的 组织 和 个人 应当 执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采取 的 反 制 措施。
对 违反 前款 规定 的 组织 和 个人 ,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依法 予以 处理 , 限制 或者 禁止 其 从事 相关 活动
第十二 条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均 不得 执行 或者 协助 执行 外国 国家 对 我国 公民 、 组织 采取 的 歧视 性 限制 措施
组织 和 个人 违反 前款 规定 , 侵害 我国 公民 、 组织 合法 权益 的 , 我国 公民 、 组织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其 停止 侵害 、 赔偿
第十三 条 对于 危害 我国 主权 、 安全 、 发展 利益 的 行为 , 除 本法 规定 外 , 有关 法规 、 部门 其他 必要 必要
第十四 条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 执行 、 不 配合 实施 反 制 措施 的 , 依法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十五 条 对于 外国 国家 、 组织 或者 个人 实施 、 协助 、 支持 危害 我国 主权 、 安全 , 需要 制 措施 的 ,
第十六 条 本法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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