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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ác biện pháp hành chính cho tiếp thị phát trực tiếp (để triển khai thử nghiệm)

网络 直播 营销 管理 办法 (试行)

Loại luật Quy tắc phòng ban

Cơ quan phát hành Cục quản lý không gian mạng của Trung Quốc

Ngày ban hành Tháng Tư 23, 2021

Ngày có hiệu lực 25 Tháng Năm, 2021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Luật mạng / Luật Internet Quy chế thị trường Internet vạn vật (LoT)

Biên tập viên Yuan Yanchao 袁 燕 超

第一 条 为 加强 网络 直播 营销 管理 ,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 公共 利益 , 保护 公民 、 的 合法 权益 公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电子商务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等 法律 、 、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 通过 互联网 站 、 应用 程序 、 小 程序 等 , 以 视频 、 图文 直播 结合 等 形式 活动 , 图文 等 形式 活动 ,
本 办法 所称 直播 营销 平台 , 是 指 在 网络 直播 营销 中 提供 直播 服务 的 各类 平台 直播 服务 平台 平台 音 视频 服务 平台 、
本 办法 所称 直播 间 运营 者 , 是 指 在 直播 营销 平台 上 注册 账号 或者 通过 自建 网络 服务 , 从事 网络 直播 法人 服务 网络 直播 营销 的 个人 、 法人 和
本 办法 所称 直播 营销 人员 , 是 指 在 网络 直播 营销 中 直接 向 社会 公众 开展 营销 的 个人
本 办法 所称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 是 指 为 直播 营销 人员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 运营 、 经纪 等 的 专门 直播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 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商务 法》 规定 的 “电子商务 平台 经营 者” 或 “平台 内 经营 者” 定义 的 市场 主体 , 应当 依法 履行 相应 的 责任 和 义务
第三 条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 应当 遵守 法律 法规 , 遵循 公 序 良 俗 , 遵守 坚持 正确 导向 价值观 , ,
第四 条 国家 网 信 部门 和 国务院 公安 、 商务 、 文化 和 、 税务 、 市场 监督 电视 等 有关 主管 ​​健全 线索 移交 、 信息 研判 研判 线索 移交 、 研判 、 ,做好 网络 直播 营销 相关 监督 管理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有关 主管 ​​部门 依据 各自 职责 做好 本 行政区 域内 网络 直播 营销 相关 监督 管理 工作
第二 章 直播 营销 平台
第五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依法 依 规 履行 备案 手续 , 并 按照 有关 规定 开展 安全 评估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 依法 需要 取得 相关 行政 许可 的 , 应当 依法 取得 行政 许可。
第六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健全 账号 及 直播 营销 功能 注册 、 信息 安全 管理 、 、 未成年 人 、 个人 信息 和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配备 与 服务 规模 相 适应 的 直播 内容 管理 专业人员 , 具备 维护 互联网 直播 技术 能力 , 应 符合 国家 相关
第七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依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 制定 并 公开 网络 直播 营销 规则 、 、 平台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与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 直播 间 运营 者 协议 , 要求 其 人员 招募 、 履行 对 商品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制定 直播 营销 商品 和 服务 负面 目录 , 列明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禁止 网络 交易 、 以及 不适宜 商品 交易 、 以及 不适宜 以 的 商品 和
第八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对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进行 基于 身份证 件 信用 代码 等 认证 , 并 身份 信息 并 依法 身份 信息营销 平台 应当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障 处理 的 个人 信息 安全。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直播 营销 人员 真实 身份 动态 核验 机制 , 直播 前 核验 所有 直播 信息 , 对 信息 不符 或 按照 动态 网络 所有 或 从事 网络。
第九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加强 网络 直播 营销 信息 内容 管理 , 开展 信息 发布 审核 和 实时 和 不良 信息 处置 措施 , 并向 有关 不良 措施 , 并向 有关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加强 直播 间 内 链接 、 二维 码 等 跳转 服务 的 信息 安全 管理 , 防范 信息 安全 风险
第十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健全 风险 识别 模型 , 对 涉嫌 违规 的 高 风险 营销 采取 窗 提示 、 、 限制 流量 、 暂停 直播 等。 直播 营销 高 风险 、 暂停 直播 直播 营销交易 等 行为 的 风险。
第十一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提供 付费 导流 等 服务 , 对 网络 直播 营销 进行 宣传 、 推广 , 构成 , 应当 履行 者 或者 广告 经营 者 推广
直播 营销 平台 不得 为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虚假 或者 引人 误解 的 商业 宣传 提供 帮助 、 便利 条件
第十二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健全 未成年 人 保护 机制 , 注重 保护 未成年 人 身心健康。 包含 可能 影响 身心健康。 信息 展示作出 提示。
第十三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加强 新 技术 新 应用 新 功能 上 和 使用 管理 , 对 数字 视觉 、 虚拟 语音 合成 等 技术 展示 从事 从事 合成 等 技术 从事 网络 按照安全 评估 , 并 以 显 著 方式 予以 标识。
第十四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根据 直播 间 运营 者 账号 合 规 、 关注 和 访问 量 和 金额 及 其他 , 建立 分级 管理 制度 确定 确定 建立 分级 管理 确定 服务 重点者 采取 安排 专人 实时 巡查 、 延长 直播 内容 保存 时间 等 措施。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对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 服务 协议 的 直播 间 者 账号 , 视 情 、 限制 功能 、 、 注销 账号 、 禁止 处置 处置 注销 账号 、 处置 措施 主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黑名单 制度 , 将 严重 违法 违规 的 直播 营销 人员 及 因 违法 失德 影响 的 人员 列入 , 并向 有关 主管
第十五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健全 投诉 、 举报 机制 , 明确 处理 流程 和 反馈 期限 对于 违法 违规 内容 、 营销 行为 投诉
消费者 通过 直播 间 内 链接 、 二维 码 等 方式 跳转 到 其他 平台 购买 商品 或者 接受 时 , 相关 或者 接受 提供 必要
第十六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提示 直播 间 运营 者 依法 办理 市场 主体 或 税务 登记 , , 依法 履行 税收 优惠 及扣 代缴 义务。
第三 章 直播 间 运营 者 和 直播 营销 人员
第十七 条 直播 营销 人员 或者 直播 间 运营 者 为 自然人 的 , 应当 年 满 十六 周岁 的 未成年 人 人员 或者 直播 , 应当 未成年 或者 直播 , 应当
第十八 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 应当 遵守 法律 法规 规定 , 遵循 良 俗 , 真实 从事 发布 法律 , 地 发布
(一) 违反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规定》 第六 条 、 第七 条 规定 的 ;
(二) 发布 虚假 或者 引人 误解 的 信息 , 欺骗 、 误导 用户 ;
(三) 营销 假冒 伪劣 、 侵犯 知识产权 或 不 符合 保障 人身 、 财产 安全 要求 的 商品
(四) 虚构 或者 篡改 交易 、 关注 度 、 浏览量 、 点 赞 量 等 数据 流量 造假
(五) 知道 或 应当 知道 他人 存在 违法 违规 或 高 风险 行为 , 仍 为其 推广 、 引流
(六) 骚扰 、 诋毁 、 谩骂 及 恐吓 他人 , 侵害 他人 合法 权益 ;
(七) 传销 、 诈骗 、 赌博 、 贩卖 违禁 品 及 管制 物品 等 ;
(八) 其他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 有关 规定 的 行为。
第十九 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发布 的 直播 内容 构成 商业 广告 的 , 履行 者 、 广告 广告 代言人 的 责任
第二十条 直播 营销 人员 不得 在 涉及 国家 安全 、 公共安全 、 影响 他人 及 社会 正常 生产 生活 场所 网络 直播 直播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应当 加强 直播 间 管理 , 在 下列 重点 环节 的 法规 和 国家 环节 的 以 暗示
(一) 直播 间 运营 者 账号 名称 、 头像 、 简介 ;
(二) 直播 间 标题 、 封面 ;
(三) 直播 间 布景 、 道具 、 商品 展示 ;
(四) 直播 营销 人员 着装 、 形象 ;
(五) 其他 易 引起 用户 关注 的 重点 环节。
第二十 一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应当 依据 平台 服务 协议 做好 语音 和 视频 弹 幕 等 实时 管理 , 相关 不利 , 不得 相关 不利用户。
第二十 二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应当 对 商品 和 服务 供应 商 的 身份 、 地址 、 联系 方式 、 信用 情况 情况 进行 核验 , 并 留存
第二十 三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应当 依法 依 规 履行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责任 和 故意 拖延 或者 无正当理由 消费者 提出 的 合法
第二十 四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与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合作 开展 商业 与 直播 营销 书面 协议 、 协议义务 并 督促 履行。
第二十 五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使用 其他 人 肖像 作为 虚拟 形象 从事 网络 , 应当 征得 , 不得 等 不得自然人 声音 的 保护 , 参照 适用 前述 规定。
第四 章 监督 管理 和 法律 责任
第二十 六条 有关部门 根据 需要 对 直播 营销 平台 履行 ​​主体 责任 情况 开展 监督 检查 , 对 存在 问题 的 平台 开展 专项 检查
直播 营销 平台 对 有关部门 依法 实施 的 监督 检查 , 应当 予以 配合 , 不得 拒绝 、 阻挠。 应当 为 有关部门 活动 提供 提供
第二 十七 条 有关部门 加强 对 行业 协会 商会 的 指导 , 鼓励 建立 完善 行业 标准 , 开展 法律 法规 , 推动 推动 行业
第二 十八 条 违反 本 办法 , 给 他人 造成 损害 的 ,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 构成 犯罪 的 刑事责任 ; 尚不 , 由 网 信 各自 由 网 依据 各自处理。
第二 十九 条 有关部门 对 严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直播 营销 市场 主体 名单 实施 信息 共享 , 依法 开展 联合 惩戒
第五 章 附 则
第三 十条 本 办法 自 2021 年 5 月 25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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