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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ật giáo dục nghề nghiệp của Trung Quốc (2022)

职业 教育 法

Loại luật Luật

Cơ quan phát hành Ủy ban thường vụ Đại hội đại biểu nhân dân toàn quốc

Ngày ban hành Tháng Tư 20, 2022

Ngày có hiệu lực 01 Tháng Năm, 2022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Luật giáo dục

Biên tập viên CJ Obser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 教育 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mục lục
第一 章 总 则
第二 章 职业 教育 体系
第三 章 职业 教育 的 实施
第四 章 职业 学校 和 职业 培训 机构
第五 章 职业 教育 的 教师 与 受教育者
第六 章 职业 教育 的 保障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八 章 附 则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推动 职业 教育 高质量 发展 , 提高 劳动者 素质 和 技术 技能 水平 , 促进 就业 创业 强国 、 人力 型 社会 , 推进 , 根据 社会 , 根据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职业 教育 , 是 指 为了 培养 高素质 技术 技能 人才 , 使 受教育者 具备 从事 实现 职业 发展 道德 、 科学 、 技术素质 和 行动 能力 而 实施 的 教育 , 包括 职业 学校 教育 和 职业 培训。
机关 、 事业单位 对其 工作 人员 实施 的 专门 培训 由 法律 、 行政 法规 另行 规定。
第三 条 职业 教育 是 与 普通教育 具有 同等重要 地位 的 教育 类型 , 是 国民 教育 体系 和 人力 重要 组成 部分 人才 、 传承 就业 创业
国家 大力 发展 职业 教育 , 推进 职业 教育改革 , 提高 职业 教育 质量 , 职业 教育 适应性 市场 经济 市场主义 现代化 国家 提供 有力 人才 和 技能 支撑。
第四 条 职业 教育 必须 坚持 中国 共产党 的 领导 , 坚持 社会主义 办学 , 贯彻 国家 的 教育 树 人 修 , 坚持 产 校 企, 坚持 面向 实践 、 强化 能力 , 坚持 面向 人人 、 因材施教。
实施 职业 教育 应当 弘扬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 对 受教育者 进行 思想 政治 和 职业 道德 教育 , 劳动 精神 科学 文化受教育者 的 素质。
第五 条 公民 有 依法 接受 职业 教育 的 权利。
第六 条 职业 教育 实行 政府 统筹 、 分级 管理 、 地方 为主 、 行业 指导 、 校 企 合作 、 社会 参与
第七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发展 职业 教育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 与 促进 就业 方式 转变 、 优化 升级
第八 条 国务院 建立 职业 教育 工作 协调 机制 , 统筹 协调 全国 职业 教育 工作。
国务院 教育行政 部门 负责 职业 教育 工作 的 统筹 规划 、 综合 协调 、 宏观。 国务院 教育行政 保障 行政 保障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本 行政区 域内 职业 教育 工作 的 领导 , 明确 设 、 县级 人民政府 职责 , 统筹 , 组织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应当 加强 沟通 配合 , 共同 推进 职业 教育 工作。
第九条 国家 鼓励 发展 多种 层次 和 形式 的 职业 教育 , 推进 多元 办学 , 支持 社会 力量 广泛 、 平等 职业 职业 教育
国家 发挥 企业 的 重要 办学 主体 作用 , 推动 企业 深度 参与 职业 教育 , 鼓励 企业 举办 高质量 职业 教育
有关 行业 主管 部门 、 工会 和 中华 职业 教育 社 等 群团 组织 、 行业 组织 、 企业 依法 履行 实施 , 参与
第十 条 国家 采取 措施 , 大力 发展 技工 教育 , 全面 提高 产业工人 素质。
国家 采取 措施 , 支持 举办 面向 农村 的 职业 教育 , 组织 开展 农业 技能 培训 、 返乡 职业 技能 培训 培养 高素质 乡村 振兴
国家 采取 措施 , 扶持 革命 老区 、 民族 地区 、 边远 地区 、 欠 发达 地区 职业 教育 的 发展
国家 采取 措施 , 组织 各类 转岗 、 再 就业 、 失业 人员 以及 特殊 人群 等 接受 各种 形式 教育 , 扶持 残疾人 的
国家 保障 妇女 平等 接受 职业 教育 的 权利。
第十一条 实施 职业 教育 应当 根据 经济 社会 发展 需要 , 结合 职业 分类 职业 标准 、 职业 发展 标准 或者 证书 及证书 制度。
国家 实行 劳动者 在 就业 前 或者 上岗 前 接受 必要 的 职业 教育 的 制度。
第十二 条 国家 采取 措施 , 提高 技术 技能 人才 的 社会 地位 和 待遇 , 弘扬 劳动 光荣 、 、 创造 伟大 伟大
国家 对 在 职业 教育 工作 中 做出 显著 成绩 的 单位 和 个人 按照 有关 规定 给予 表彰 、 奖励
每年 5 月 的 第二 周 为 职业 教育 活动 周。
第十三 条 国家 鼓励 职业 教育 领域 的 对外 交流 与 合作 , 支持 引进 境外 优质 资源 发展 有条件 的 职业 办学 , 支持 教育 的 ,
第二 章 职业 教育 体系
第十四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适应 经济 社会 发展 需要 , 产 教 深度 , 职业 学校 教育 和 职业 教育 , 不同 层次 职业 , 服务。
国家 优化 教育 结构 , 科学 配置 教育 资源 , 在 义务教育 后 的 不同 阶段 因地制宜 、 统筹 推进 教育 与 普通教育 普通教育 协调
第十五 条 职业 学校 教育 分为 中等 职业 学校 教育 、 高等 职业 学校 教育。
中等 职业 学校 教育 由 高级 中等教育 层次 的 中等 职业 学校 (含 技工 学校) 实施。
高等 职业 学校 教育 由 专科 、 本科 及 以上 教育 层次 的 高等 职业 学校 和 普通 高等学校 职业 学校 设置 符合 条件 的 职业 学校 符合 条件 的
其他 学校 、 教育 机构 或者 符合 条件 的 企业 、 行业 组织 按照 教育行政 部门 的 统筹 规划 , 层次 的 的 人才 统筹
第十六 条 职业 培训 包括 就业 前 培训 、 在职 培训 、 再 就业 培训 及 其他 职业 性 培训 根据 实际 情况 情况
职业 培训 可以 由 相应 的 职业 培训 机构 、 职业 学校 实施。
其他 学校 或者 教育 机构 以及 企业 、 社会 组织 可以 根据 办学 能力 、 社会 需求 , 依法 的 、 多种形式 的
第十七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各级 各类 学校 教育 与 职业 培训 学分 、 以及 其他 其他 学习 成果 积累 和 转换 机制 教育 国家 学分互认。
军队 职业 技能 等级 纳入 国家 职业 资格 认证 和 职业 技能 等级 评价 体系。
第十八 条 残疾人 职业 教育 除 由 残疾人 教育 机构 实施 外 , 各级 各类 职业 学校 和 职业 教育 机构 应当 接纳 残疾 学生 环境 建设 机构 残疾学习 、 生活 提供 必要 的 帮助 和 便利。
国家 采取 措施 , 支持 残疾人 教育 机构 、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及 其他 教育 机构 开展 联合 开展 残疾人 残疾人 职业
从事 残疾人 职业 教育 的 特殊教育 教师 按照 规定 享受 特殊教育 津贴。
第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 部门 应当 鼓励 和 支持 普通 中小学 、 普通 高等学校 , 根据 实际 需要 相关 教学 内容 、 职业 认知 开展 教学 职业 认知 开展 职业劳动 教育 , 并 组织 、 引导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 企业 和 行业 组织 等 提供 条件 和 支持
第三 章 职业 教育 的 实施
第二十条 国务院 教育行政 部门 会同 有关部门 根据 经济 社会 发展 需要 和 职业 教育 特点 , 组织 制定 、 修订 目录 , , 标准 ,
第二十 一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举办 或者 参与 举办 发挥 骨干 和 示范 作用 的 职业 学校 , 对 社会 职业 学校 和 指导 对 职业 学校 和
国家 根据 产业 布局 和 行业 发展 需要 , 采取 措施 , 大力 发展 先进 制造 等 产业 需要 新兴 支持 高水平 职业 学校 、 专业
国家 采取 措施 , 加快 培养 托 育 、 护理 、 康 养 、 家政 等 方面 技术 技能 人才
第二十 二条 县级 人民政府 可以 根据 县域 经济 社会 发展 的 需要 , 设立 职业 教育 中心 学校 , 开展 职业 教育 , 实施 技术
教育行政 部门 可以 委托 职业 教育 中心 学校 承担 教育 教学 指导 、 教育 质量 评价 、 教师 培训 等 公共 管理 和 服务
第二十 三条 行业 主管 部门 按照 行业 、 产业 人才 需求 加强 对 职业 教育 的 指导 , 定期 发布 人才 需求 信息
行业 主管 部门 、 工会 和 中华 职业 教育 社 等 群团 组织 、 行业 可以 根据 需要 需要 制定 专业 目录 教育 标准 , 开展 人才 职业 生涯 职业 生涯产 教 融合 服务 组织 , 举办 或者 联合 举办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 组织 、 协调 、 、 举办 职业 学校 、 职业 学校
第二十 四条 企业 应当 根据 本 单位 实际 , 有计划地对 本 单位 的 职工 和 准备 招 用 的 , 并 可以 或者 兼职 实施 职业 教育
企业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实行 培训 上岗 制度。 企业 招 用 从事 技术 工种 的 劳动者 进行 安全 培训 ; 招 用 的 公共安全 、 ; 招 用 涉及 公共安全 、 安全(工种) 的 劳动者 , 必须 经过 培训 并 依法 取得 职业 资格 或者 特种 作业 资格。
企业 开展 职业 教育 的 情况 应当 纳入 企业 社会 责任 报告。
第二十 五条 企业 可以 利用 资本 、 技术 、 知识 、 设施 、 设备 、 场地 和 管理 等 要素 联合 举办 职业 职业
第二十 六条 国家 鼓励 、 指导 、 支持 企业 和 其他 社会 力量 依法 举办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采取 购买 服务 , 向 学生 提供 助学 贷款 、 奖 等 措施 , 对 依法 举办 培训 机构 予以 其中 培训机构 还 可以 采取 政府 补贴 、 基金 奖励 、 捐资 激励 等 扶持 措施 , 参照 同级 同类 均 经费 等 和 支持 政策 给予
第二 十七 条 对 深度 参与 产 教 融合 、 校 企 合作 , 提升 技术 技能 人才 培养 中 发挥 企业 , 按照 规定 给予 对 符合 , 按照 规定 ; 对 符合 融合, 按照 规定 给予 金融 、 财政 、 土地 等 支持 , 落实 教育费附加 、 地方 教育 附加 减免 及 其他 税费 优惠
第二 十八 条 联合 举办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的 , 举办 者 应当 签订 联合 办学 协议 , 约定 各方 权利 义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及 行业 主管 部门 支持 社会 力量 依法 参与 联合 办学 , 举办 多种形式 的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行业 主管 部门 、 工会 等 群团 组织 、 行业 组织 、 企业 、 事业单位 等 委托 学校 、 职业 职业 教育 的 签订
第二 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职业 教育 实习 实训 基地 建设 , 组织 行业 主管 部门 组织 、 行业 根据 区域 或者 需要 、 区域、 开放 共享 的 产 教 融合 实习 实训 基地 , 为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开展 实训 开展 开展 培训
第三 十条 国家 推行 中国 特色 学徒 制 , 引导 企业 按照 岗位 总量 一定 比例 设立 学徒 岗位 有 技术 企业 特别合作 , 对 新招 用 职工 、 在 岗 职工 和 转岗 职工 进行 学徒 培训 , 或者 与 职业 学生 , 以 方式 进行 学徒 可以 按照
企业 与 职业 学校 联合 招收 学生 , 以 工 学 结合 的 方式 进行 学徒 培养 的 , 应当 签订 学徒 培养 协议
第三十一条 国家 鼓励 行业 组织 、 企业 等 参与 职业 教育 专业 教材 开发 将 新 技术 、 纳入 职业 通过 活 页 多种 通过技术 和 其他 现代化 教学 方式 , 开发 职业 教育 网络 课程 等 学习 资源 , 创新 教学 方式 方式 , 推动 职业 信息 化 建设 与 融合
第三 十二 条 国家 通过 组织 开展 职业 技能 竞赛 等 活动 , 为 技术 技能 人才 提供 展示 技能 的 平台 , 技术 技能 平台
第四 章 职业 学校 和 职业 培训 机构
第三 十三 条 职业 学校 的 设立 , 应当 符合 下列 基本 条件 :
(一) 有组织 机构 和 章程 ;
(二) 有 合格 的 教师 和 管理 人员 ;
(三) 有 与 所 实施 职业 教育 相 适应 、 符合 规定 标准 和 安全 要求 的 教学 、 、 课程 体系 、 教育 体系 、
(四) 有 必备 的 办学 资金 和 与 办学 规模 相 适应 的 稳定 经费 来源。
设立 中等 职业 学校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或者 有关部门 按照 规定 的 权限 审批 ; 设立 实施 的 高等 职业 自治区 、 直辖市 国务院 教育行政 自治区 、 国务院 教育行政本科 及 以上 层次 教育 的 高等 职业 学校 , 由 国务院 教育行政 部门 审批。
专科 层次 高等 职业 学校 设置 的 培养 高端 技术 技能 人才 的 部分 , 符合 产 教 深度 鲜明 、 条件 的 , 经 审批 ,
第三 十四 条 职业 培训 机构 的 设立 , 应当 符合 下列 基本 条件 :
(一) 有组织 机构 和 管理 制度 ;
(二) 有 与 培训 任务 相 适应 的 课程 体系 、 教师 或者 其他 授课 人员 、 管理 人员
(三) 有 与 培训 任务 相 适应 、 符合 安全 要求 的 场所 、 设施 、 设备 ;
(四) 有 相应 的 经费。
职业 培训 机构 的 设立 、 变更 和 终止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第三 十五 条 公 办 职业 学校 实行 中国 共产党 职业 学校 基层 组织 领导 校长 负责 制 , 学校 基层 组织 组织 和 有关 规定 , 全面 工作 , 负责 制 有关 工作 , 地学校 依法 健全 决策 机制 , 强化 学校 的 中国 共产党 基层 组织 政治 功能 , 保证 其 在 、 监督 、 有效 发挥
校长 全面 负责 本 学校 教学 、 科学研究 和 其他 行政管理 工作。 校长 通过 校长 办公 会 或者 校务 职权 , 依法 依法
职业 学校 可以 通过 咨询 、 协商 等 多种形式 , 听取 行业 组织 、 企业 、 学校 毕业生 等 , 发挥 其 建设 、 支持 学校 发展
第三 十六 条 职业 学校 应当 依法 办学 , 依据 章程 自主 管理。
职业 学校 在 办学 中 可以 开展 下列 活动 :
(一) 根据 产业 需求 , 依法 自主 设置 专业 ;
(二) 基于 职业 教育 标准 制定 人才 培养 方案 , 依法 自主 选用 或者 编写 专业 课程 教材 ;
(三) 根据 培养 技术 技能 人才 的 需要 , 自主 设置 学习 制度 , 安排 教学 过程 ;
(四) 在 基本 学制 基础 上 , 适当 调整 修业 年限 , 实行 弹性 学习 制度 ;
(五) 依法 自主 选聘 专业课 教师。
第三 十七 条 国家 建立 符合 职业 教育 特点 的 考试 招生 制度。
中等 职业 学校 可以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在 有关 专业 实行 与 高等 职业 学校 教育 的 贯通 招生 和 培养
高等 职业 学校 可以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采取 文化 素质 与 职业 技能 相 结合 的 考核 方式 对 有突出贡献 有突出贡献 考核 的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 部门 会同 同级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建立 职业 教育 统一 招生 平台 , 汇总 发布 实施 及其 专业 设置 信息 ,
第三 十八 条 职业 学校 应当 加强 校风 学风 、 师德师风 建设 , 营造 良好 学习 环境 , 保证 教育 教学 质量
第三 十九 条 职业 学校 应当 建立 健全 就业 创业 促进 机制 , 采取 多种形式 为 学生 提供 职业 、 求职 指导 创业 服务 , 增强 学生 增强
第四 十条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实施 职业 教育 应当 注重 产 教 融合 , 实行 校 企 合作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可以 通过 与 行业 组织 、 企业 、 事业单位 等 共同 举办 职业 教育 职业 教育 集团 订单 培养 等 多种形式 多种形式
国家 鼓励 职业 学校 在 招生 就业 、 人才 培养 方案 制定 、 师资 队伍 、 专业 规划 、 教材 开发 、 、 实施 、 质量 评价 、 技术 服务 专业 规划 、 技术 服务 以及专业化 技术 转移 机构 、 实习 实训 基地 建设 等 方面 , 与 相关 行业 组织 、 企业 、 事业单位 机制。。 协议 企业
第四十一条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开展 校 企 合作 、 提供 社会 服务 或者 以 实习 实训 、 开展 经营 用于 改善 办学 一定 比例 开展 改善、 企业 专家 、 外聘 人员 和 受教育者 的 劳动 报酬 , 也 可以 作为 绩效 工资 来源 , 国家 可以 可以 不受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实施 前款 规定 的 活动 , 符合 国家 有关 规定 的 , 享受 相关 税费 优惠政策
第四 十二 条 职业 学校 按照 规定 的 收费 标准 和 办法 , 收取 学费 和 其他 必要 费用 ; 条件 的 , 不得 以 介绍 工作 实训 等 以 实训 等
职业 培训 机构 、 职业 学校 面向 社会 开展 培训 的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收取 费用。
第四 十三 条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应当 建立 健全 教育 质量 评价 制度 , 吸纳 行业 参与 评价 , 信息 ,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 部门 应当 会同 有关部门 、 行业 组织 建立 符合 职业 教育 特点 的 质量 评价 体系 委托 行业 组织 专业 机构 , 对 办学 质量 机构 办学 质量结果 及时 公开。
职业 教育 质量 评价 应当 突出 就业 导向 , 把 受教育者 的 职业 道德 、 技术 技能 水平 、 就业 指标 , 引导 培养 高素质 技术 技能
有关部门 应当 按照 各自 职责 , 加强 对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的 监督 管理。
第五 章 职业 教育 的 教师 与 受教育者
第四 十四 条 国家 保障 职业 教育 教师 的 权利 , 提高 其 专业 素质 与 社会 地位。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将 职业 教育 教师 的 培养 培训 工作 纳入 教师 队伍 建设 规划 教师 队伍 适应 教育 发展 的 需要
第四 十五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职业 教育 教师 培养 培训 体系。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 加强 职业 教育 教师 专业化 培养 培训 , 设立 专门 专门 的 职业 , 支持 高等学校 设立 培养 职业 教育培训。
产 教 融合 型 企业 、 规模 以上 企业 应当 安排 一定 比例 的 岗位 , 接纳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教师 教师 实践
第四 十六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符合 职业 教育 特点 和 发展 要求 的 职业 学校 教师 岗位 设置 和 (职称) 评聘 评聘
职业 学校 的 专业课 教师 (含 实习 指导 教师) 应当 具有 一定 年限 的 相应 工作 经历 或者 , 达到 相应 的 技能
具备 条件 的 企业 、 事业单位 经营 管理 和 专业 技术 人员 , 以及 其他 专业 知识 或者 特殊 , 经 教育 教育 的 , 可以 担任 职业 专职 或者 知识 或者 , 专职 或者 取得根据 其 技术 职称 聘任 为 相应 的 教师 职务。 取得 职业 学校 专业课 教师 资格 可以 视 情况 降低 学历 要求
第四 十七 条 国家 鼓励 职业 学校 聘请 技能 大师 、 劳动 模范 、 能工巧匠 、 非 物质 文化遗产 代表性 技能 人才 , 兼职 专业课 教师 、 方式 , 专业课 方式 ,开发 、 技能 传承 等 工作。
第四 十八 条 国家 制定 职业 学校 教职工 配备 基本 标准。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应当 根据 标准 本 地区 职业 学校 教职工 配备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根据 教职工 配备 标准 、 办学 规模 等 , 确定 办 职业 学校 一定 比例 一定。
第四 十九 条 职业 学校 学生 应当 遵守 法律 、 法规 和 学生 行为 , 养成 良好 的 和 行为 完成 规定 的 按照 完成。
职业 学校 学生 的 合法 权益 , 受 法律 保护。
第五 十条 国家 鼓励 企业 、 事业单位 安排 实习 岗位 , 接纳 职业 学校 职业 培训 机构 的 学生 的 单位 期间 按照、 接受 职业 技能 指导 等 权利 ; 对 上岗 实习 的 , 应当 签订 实习 协议 , 给予 适当 的 劳动 报酬
职业 学校 和 职业 培训 机构 应当 加强 对 实习 实训 学生 的 指导 加强 安全 生产 教育 , 与 学生 匹配 的 岗位 , 明确 内容 和 的 岗位 , 实训 内容 和 从事专业 无关 的 实习 实训 , 不得 违反 相关 规定 通过 人力 资源 服务 机构 、 劳务 派遣 单位 , 从事 人力 资源 业务 的 单位 安排 、 业务 的 安排 、
第五十一条 接受 职业 学校 教育 , 达到 相应 学业 要求 , 经 学校 考核 合格 , 取得 相应 职业 培训 职业国家 规定 的 专门 机构 考核 合格 的 , 取得 相应 的 职业 资格 证书 或者 职业 技能 等级 证书。
学业 证书 、 培训 证书 、 职业 资格 证书 和 职业 技能 等级 证书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作为 受教育者 从业 的 凭证
接受 职业 培训 取得 的 职业 技能 等级 证书 、 培训 证书 等 学习 , 经 经 职业 学校 转化 为 相应 的 ; 达到 相应
接受 高等 职业 学校 教育 , 学业 水平 达到 国家 规定 的 学位 标准 的 , 可以 依法 申请 相应 学位
第五 十二 条 国家 建立 对 职业 学校 学生 的 奖励 和 资助 制度 对 特别 优秀 的 学生 经济 困难 , 并向 艰苦 、 专业 学生情况 适时 调整 奖励 和 资助 标准。
国家 支持 企业 、 事业单位 、 社会 组织 及 公民 个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设立 职业 教育 奖学金 优秀 学生 , 经济 困难 的 学生
职业 学校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从 事业 收入 或者 学费 收入 中 提取 一定 比例 资金 , 用于 奖励 和 资助 学生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应当 完善 职业 学校 资助 资金 管理 制度 , 规范 资助 资金 管理 使用
第 五十 三条 职业 学校 学生 在 升学 、 就业 、 职业 发展 等 方面 与 同 层次 普通 学生 享有 平等 机会
高等 职业 学校 和 实施 职业 教育 的 普通 高等学校 应当 在 招生 计划 中 确定 相应 比例 或者 采取 办法 , 专门 招收 学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创造 公平 就业 环境。 用人 单位 不得 设置 妨碍 职业 学校 平等 就业 、 录用 、 事业单位应当 明确 技术 技能 要求 , 将 技术 技能 水平 作为 录用 、 聘用 的 重要 条件。 事业单位 职业 技能 等级 岗位 , 可以 适当 降低
第六 章 职业 教育 的 保障
第 五十 四条 国家 优化 教育 经费 支出 结构 , 使 职业 教育 经费 投入 与 职业 教育 发展 需求 鼓励 通过 多种 筹集 发展 职业 教育 教育
第五 十五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按照 事权 和 支出 责任 相 适应 的 原则 , 根据 职业 教育 办学 成本 和 办学 教育 经费 , 并 管理 , 经费 管理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应当 制定 本 地区 职业 学校 生 均 标准 或者 公用 经费 标准。 学校 举办 者 应当 按照 生 经费 标准 或者 公用 经费 标准 足额 拨付 或者 公用 标准 、 足额 拨付 条件学费 、 社会 服务 收入 冲抵 生 均 拨款。
民办 职业 学校 举办 者 应当 参照 同 层次 职业 学校 生 均 经费 标准 , 通过 多种 渠道 筹措 经费
财政 专项 安排 、 社会 捐赠 指定 用于 职业 教育 的 经费 ,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得 挪用 、 克扣
第五 十六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安排 地方 教育 附加 等 方面 的 经费 , 应当 将 其中 可 资金 统筹 使用 基金 作用
第五 十七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加大 面向 农村 的 职业 教育 投入 , 可以 将 农村 科学 技术 开发 、 的 经费 适当 用于 职业
第五 十八 条 企业 应当 根据 国务院 规定 的 标准 , 按照 职工 工资 一定 比例 提取 和 职工 教育 教育 机构 、 的 教育合理 用途 , 其中 用于 企业 一线 职工 职业 教育 的 经费 应当 达到 国家 的 比例。。 安排 职业 学校 机构 接受 职业 教育 的 其 接受 其 接受。
企业 设立 具备 生产 与 教学 功能 的 产 教 融合 实习 实训 基地 所 发生 的 费用 , 享受 相应 的 、 公用事业 费等 优惠
第五 十九 条 国家 鼓励 金融 机构 通过 提供 金融 服务 支持 发展 职业 教育。
第六 十条 国家 鼓励 企业 、 事业单位 、 社会 组织 及 公民 个人 对 职业 教育 捐资 助学 , 鼓励 和 个人 对 和 捐赠。 捐赠 , 和 捐赠 捐赠 ,
第六十一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开展 职业 教育 的 科学 技术 研究 、 教材 和 教学 资源 开发 , 跨 区域 、 部门 共建
国家 逐步 建立 反映 职业 教育 特点 和 功能 的 信息 统计 和 管理 体系。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建立 健全 职业 教育 服务 和 保障 体系 , 组织 、 引导 工会 等 行业 组织 、 开展 职业 教育 研究 、 人才 职业 、 人才
第六 十二 条 新闻 媒体 和 职业 教育 有关方面 应当 积极 开展 职业 教育 公益 宣传 , 弘扬 技术 典型 事迹 , 、 人人 皆可 其 事迹 人人氛围。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 十三 条 在 职业 教育 活动 中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 法 法律 规定 的 , 有关 法律 的 规定 给予
第六 十四 条 企业 未 依照 本法 规定 对 本 单位 的 职工 和 准备 招 用 的 人员 实施 提取 和 使用 , 由 有关部门 责令 改正 的 由 改正 的收取 其 应当 承担 的 职工 教育 经费 , 用于 职业 教育。
第六 十五 条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在 职业 教育 活动 中 本法 规定 规定 的 , 或者 其他 有关部门 责令 教学 质量 低下限期 整顿 ; 逾期 不 整顿 或者 经 整顿 仍 达不到要求 的 , 吊销 办学 许可证 或者 责令 停止 办学。
第六 十六 条 接纳 职业 学校 和 职业 培训 机构 学生 实习 的 单位 本法 规定 , 侵害 学生 劳动 安全 保险 、 。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违反 本法 规定 , 通过 人力 资源 服务 、 劳务 派遣 单位 或者 服务 、 或 个人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行政 部门 或者 其他 有关部门 责令 改正 , 没收 违法 所得 , 并处 违法 所得 一倍 的 罚款 罚款 的 违法
对 前款 规定 的 人力 资源 服务 机构 、 劳务 派遣 单位 或者 非法 人力 资源 服务 、 劳务 或 个人 社会 保障 行政 部门 责令 改正一倍 以上 五倍 以下 的 罚款 ; 违法 所得 不足 一 万元 的 , 按 一 万元 计算。
第六 十七 条 教育行政 部门 、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行政 部门 或者 其他 有关部门 的 工作 人员 违反 、 玩忽职守 、 给予 处分 ; 依法 玩忽职守 给予 处分 ;
第八 章 附 则
第六 十八 条 境外 的 组织 和 个人 在 境内 举办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 适用 行政 法规 另有 的 , 从其 规定
第六 十九 条 本法 自 2022 年 5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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