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 教育 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mục lục
第一 章 总 则
第二 章 职业 教育 体系
第三 章 职业 教育 的 实施
第四 章 职业 学校 和 职业 培训 机构
第五 章 职业 教育 的 教师 与 受教育者
第六 章 职业 教育 的 保障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八 章 附 则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推动 职业 教育 高质量 发展 , 提高 劳动者 素质 和 技术 技能 水平 , 促进 就业 创业 强国 、 人力 型 社会 , 推进 , 根据 社会 , 根据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职业 教育 , 是 指 为了 培养 高素质 技术 技能 人才 , 使 受教育者 具备 从事 实现 职业 发展 道德 、 科学 、 技术素质 和 行动 能力 而 实施 的 教育 , 包括 职业 学校 教育 和 职业 培训。
机关 、 事业单位 对其 工作 人员 实施 的 专门 培训 由 法律 、 行政 法规 另行 规定。
第三 条 职业 教育 是 与 普通教育 具有 同等重要 地位 的 教育 类型 , 是 国民 教育 体系 和 人力 重要 组成 部分 人才 、 传承 就业 创业
国家 大力 发展 职业 教育 , 推进 职业 教育改革 , 提高 职业 教育 质量 , 职业 教育 适应性 市场 经济 市场主义 现代化 国家 提供 有力 人才 和 技能 支撑。
第四 条 职业 教育 必须 坚持 中国 共产党 的 领导 , 坚持 社会主义 办学 , 贯彻 国家 的 教育 树 人 修 , 坚持 产 校 企, 坚持 面向 实践 、 强化 能力 , 坚持 面向 人人 、 因材施教。
实施 职业 教育 应当 弘扬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 对 受教育者 进行 思想 政治 和 职业 道德 教育 , 劳动 精神 科学 文化受教育者 的 素质。
第五 条 公民 有 依法 接受 职业 教育 的 权利。
第六 条 职业 教育 实行 政府 统筹 、 分级 管理 、 地方 为主 、 行业 指导 、 校 企 合作 、 社会 参与
第七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发展 职业 教育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 与 促进 就业 方式 转变 、 优化 升级
第八 条 国务院 建立 职业 教育 工作 协调 机制 , 统筹 协调 全国 职业 教育 工作。
国务院 教育行政 部门 负责 职业 教育 工作 的 统筹 规划 、 综合 协调 、 宏观。 国务院 教育行政 保障 行政 保障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本 行政区 域内 职业 教育 工作 的 领导 , 明确 设 、 县级 人民政府 职责 , 统筹 , 组织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应当 加强 沟通 配合 , 共同 推进 职业 教育 工作。
第九条 国家 鼓励 发展 多种 层次 和 形式 的 职业 教育 , 推进 多元 办学 , 支持 社会 力量 广泛 、 平等 职业 职业 教育
国家 发挥 企业 的 重要 办学 主体 作用 , 推动 企业 深度 参与 职业 教育 , 鼓励 企业 举办 高质量 职业 教育
有关 行业 主管 部门 、 工会 和 中华 职业 教育 社 等 群团 组织 、 行业 组织 、 企业 依法 履行 实施 , 参与
第十 条 国家 采取 措施 , 大力 发展 技工 教育 , 全面 提高 产业工人 素质。
国家 采取 措施 , 支持 举办 面向 农村 的 职业 教育 , 组织 开展 农业 技能 培训 、 返乡 职业 技能 培训 培养 高素质 乡村 振兴
国家 采取 措施 , 扶持 革命 老区 、 民族 地区 、 边远 地区 、 欠 发达 地区 职业 教育 的 发展
国家 采取 措施 , 组织 各类 转岗 、 再 就业 、 失业 人员 以及 特殊 人群 等 接受 各种 形式 教育 , 扶持 残疾人 的
国家 保障 妇女 平等 接受 职业 教育 的 权利。
第十一条 实施 职业 教育 应当 根据 经济 社会 发展 需要 , 结合 职业 分类 职业 标准 、 职业 发展 标准 或者 证书 及证书 制度。
国家 实行 劳动者 在 就业 前 或者 上岗 前 接受 必要 的 职业 教育 的 制度。
第十二 条 国家 采取 措施 , 提高 技术 技能 人才 的 社会 地位 和 待遇 , 弘扬 劳动 光荣 、 、 创造 伟大 伟大
国家 对 在 职业 教育 工作 中 做出 显著 成绩 的 单位 和 个人 按照 有关 规定 给予 表彰 、 奖励
每年 5 月 的 第二 周 为 职业 教育 活动 周。
第十三 条 国家 鼓励 职业 教育 领域 的 对外 交流 与 合作 , 支持 引进 境外 优质 资源 发展 有条件 的 职业 办学 , 支持 教育 的 ,
第二 章 职业 教育 体系
第十四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适应 经济 社会 发展 需要 , 产 教 深度 , 职业 学校 教育 和 职业 教育 , 不同 层次 职业 , 服务。
国家 优化 教育 结构 , 科学 配置 教育 资源 , 在 义务教育 后 的 不同 阶段 因地制宜 、 统筹 推进 教育 与 普通教育 普通教育 协调
第十五 条 职业 学校 教育 分为 中等 职业 学校 教育 、 高等 职业 学校 教育。
中等 职业 学校 教育 由 高级 中等教育 层次 的 中等 职业 学校 (含 技工 学校) 实施。
高等 职业 学校 教育 由 专科 、 本科 及 以上 教育 层次 的 高等 职业 学校 和 普通 高等学校 职业 学校 设置 符合 条件 的 职业 学校 符合 条件 的
其他 学校 、 教育 机构 或者 符合 条件 的 企业 、 行业 组织 按照 教育行政 部门 的 统筹 规划 , 层次 的 的 人才 统筹
第十六 条 职业 培训 包括 就业 前 培训 、 在职 培训 、 再 就业 培训 及 其他 职业 性 培训 根据 实际 情况 情况
职业 培训 可以 由 相应 的 职业 培训 机构 、 职业 学校 实施。
其他 学校 或者 教育 机构 以及 企业 、 社会 组织 可以 根据 办学 能力 、 社会 需求 , 依法 的 、 多种形式 的
第十七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各级 各类 学校 教育 与 职业 培训 学分 、 以及 其他 其他 学习 成果 积累 和 转换 机制 教育 国家 学分互认。
军队 职业 技能 等级 纳入 国家 职业 资格 认证 和 职业 技能 等级 评价 体系。
第十八 条 残疾人 职业 教育 除 由 残疾人 教育 机构 实施 外 , 各级 各类 职业 学校 和 职业 教育 机构 应当 接纳 残疾 学生 环境 建设 机构 残疾学习 、 生活 提供 必要 的 帮助 和 便利。
国家 采取 措施 , 支持 残疾人 教育 机构 、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及 其他 教育 机构 开展 联合 开展 残疾人 残疾人 职业
从事 残疾人 职业 教育 的 特殊教育 教师 按照 规定 享受 特殊教育 津贴。
第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 部门 应当 鼓励 和 支持 普通 中小学 、 普通 高等学校 , 根据 实际 需要 相关 教学 内容 、 职业 认知 开展 教学 职业 认知 开展 职业劳动 教育 , 并 组织 、 引导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 企业 和 行业 组织 等 提供 条件 和 支持
第三 章 职业 教育 的 实施
第二十条 国务院 教育行政 部门 会同 有关部门 根据 经济 社会 发展 需要 和 职业 教育 特点 , 组织 制定 、 修订 目录 , , 标准 ,
第二十 一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举办 或者 参与 举办 发挥 骨干 和 示范 作用 的 职业 学校 , 对 社会 职业 学校 和 指导 对 职业 学校 和
国家 根据 产业 布局 和 行业 发展 需要 , 采取 措施 , 大力 发展 先进 制造 等 产业 需要 新兴 支持 高水平 职业 学校 、 专业
国家 采取 措施 , 加快 培养 托 育 、 护理 、 康 养 、 家政 等 方面 技术 技能 人才
第二十 二条 县级 人民政府 可以 根据 县域 经济 社会 发展 的 需要 , 设立 职业 教育 中心 学校 , 开展 职业 教育 , 实施 技术
教育行政 部门 可以 委托 职业 教育 中心 学校 承担 教育 教学 指导 、 教育 质量 评价 、 教师 培训 等 公共 管理 和 服务
第二十 三条 行业 主管 部门 按照 行业 、 产业 人才 需求 加强 对 职业 教育 的 指导 , 定期 发布 人才 需求 信息
行业 主管 部门 、 工会 和 中华 职业 教育 社 等 群团 组织 、 行业 可以 根据 需要 需要 制定 专业 目录 教育 标准 , 开展 人才 职业 生涯 职业 生涯产 教 融合 服务 组织 , 举办 或者 联合 举办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 组织 、 协调 、 、 举办 职业 学校 、 职业 学校
第二十 四条 企业 应当 根据 本 单位 实际 , 有计划地对 本 单位 的 职工 和 准备 招 用 的 , 并 可以 或者 兼职 实施 职业 教育
企业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实行 培训 上岗 制度。 企业 招 用 从事 技术 工种 的 劳动者 进行 安全 培训 ; 招 用 的 公共安全 、 ; 招 用 涉及 公共安全 、 安全(工种) 的 劳动者 , 必须 经过 培训 并 依法 取得 职业 资格 或者 特种 作业 资格。
企业 开展 职业 教育 的 情况 应当 纳入 企业 社会 责任 报告。
第二十 五条 企业 可以 利用 资本 、 技术 、 知识 、 设施 、 设备 、 场地 和 管理 等 要素 联合 举办 职业 职业
第二十 六条 国家 鼓励 、 指导 、 支持 企业 和 其他 社会 力量 依法 举办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采取 购买 服务 , 向 学生 提供 助学 贷款 、 奖 等 措施 , 对 依法 举办 培训 机构 予以 其中 培训机构 还 可以 采取 政府 补贴 、 基金 奖励 、 捐资 激励 等 扶持 措施 , 参照 同级 同类 均 经费 等 和 支持 政策 给予
第二 十七 条 对 深度 参与 产 教 融合 、 校 企 合作 , 提升 技术 技能 人才 培养 中 发挥 企业 , 按照 规定 给予 对 符合 , 按照 规定 ; 对 符合 融合, 按照 规定 给予 金融 、 财政 、 土地 等 支持 , 落实 教育费附加 、 地方 教育 附加 减免 及 其他 税费 优惠
第二 十八 条 联合 举办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的 , 举办 者 应当 签订 联合 办学 协议 , 约定 各方 权利 义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及 行业 主管 部门 支持 社会 力量 依法 参与 联合 办学 , 举办 多种形式 的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行业 主管 部门 、 工会 等 群团 组织 、 行业 组织 、 企业 、 事业单位 等 委托 学校 、 职业 职业 教育 的 签订
第二 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职业 教育 实习 实训 基地 建设 , 组织 行业 主管 部门 组织 、 行业 根据 区域 或者 需要 、 区域、 开放 共享 的 产 教 融合 实习 实训 基地 , 为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开展 实训 开展 开展 培训
第三 十条 国家 推行 中国 特色 学徒 制 , 引导 企业 按照 岗位 总量 一定 比例 设立 学徒 岗位 有 技术 企业 特别合作 , 对 新招 用 职工 、 在 岗 职工 和 转岗 职工 进行 学徒 培训 , 或者 与 职业 学生 , 以 方式 进行 学徒 可以 按照
企业 与 职业 学校 联合 招收 学生 , 以 工 学 结合 的 方式 进行 学徒 培养 的 , 应当 签订 学徒 培养 协议
第三十一条 国家 鼓励 行业 组织 、 企业 等 参与 职业 教育 专业 教材 开发 将 新 技术 、 纳入 职业 通过 活 页 多种 通过技术 和 其他 现代化 教学 方式 , 开发 职业 教育 网络 课程 等 学习 资源 , 创新 教学 方式 方式 , 推动 职业 信息 化 建设 与 融合
第三 十二 条 国家 通过 组织 开展 职业 技能 竞赛 等 活动 , 为 技术 技能 人才 提供 展示 技能 的 平台 , 技术 技能 平台
第四 章 职业 学校 和 职业 培训 机构
第三 十三 条 职业 学校 的 设立 , 应当 符合 下列 基本 条件 :
(一) 有组织 机构 和 章程 ;
(二) 有 合格 的 教师 和 管理 人员 ;
(三) 有 与 所 实施 职业 教育 相 适应 、 符合 规定 标准 和 安全 要求 的 教学 、 、 课程 体系 、 教育 体系 、
(四) 有 必备 的 办学 资金 和 与 办学 规模 相 适应 的 稳定 经费 来源。
设立 中等 职业 学校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或者 有关部门 按照 规定 的 权限 审批 ; 设立 实施 的 高等 职业 自治区 、 直辖市 国务院 教育行政 自治区 、 国务院 教育行政本科 及 以上 层次 教育 的 高等 职业 学校 , 由 国务院 教育行政 部门 审批。
专科 层次 高等 职业 学校 设置 的 培养 高端 技术 技能 人才 的 部分 , 符合 产 教 深度 鲜明 、 条件 的 , 经 审批 ,
第三 十四 条 职业 培训 机构 的 设立 , 应当 符合 下列 基本 条件 :
(一) 有组织 机构 和 管理 制度 ;
(二) 有 与 培训 任务 相 适应 的 课程 体系 、 教师 或者 其他 授课 人员 、 管理 人员
(三) 有 与 培训 任务 相 适应 、 符合 安全 要求 的 场所 、 设施 、 设备 ;
(四) 有 相应 的 经费。
职业 培训 机构 的 设立 、 变更 和 终止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第三 十五 条 公 办 职业 学校 实行 中国 共产党 职业 学校 基层 组织 领导 校长 负责 制 , 学校 基层 组织 组织 和 有关 规定 , 全面 工作 , 负责 制 有关 工作 , 地学校 依法 健全 决策 机制 , 强化 学校 的 中国 共产党 基层 组织 政治 功能 , 保证 其 在 、 监督 、 有效 发挥
校长 全面 负责 本 学校 教学 、 科学研究 和 其他 行政管理 工作。 校长 通过 校长 办公 会 或者 校务 职权 , 依法 依法
职业 学校 可以 通过 咨询 、 协商 等 多种形式 , 听取 行业 组织 、 企业 、 学校 毕业生 等 , 发挥 其 建设 、 支持 学校 发展
第三 十六 条 职业 学校 应当 依法 办学 , 依据 章程 自主 管理。
职业 学校 在 办学 中 可以 开展 下列 活动 :
(一) 根据 产业 需求 , 依法 自主 设置 专业 ;
(二) 基于 职业 教育 标准 制定 人才 培养 方案 , 依法 自主 选用 或者 编写 专业 课程 教材 ;
(三) 根据 培养 技术 技能 人才 的 需要 , 自主 设置 学习 制度 , 安排 教学 过程 ;
(四) 在 基本 学制 基础 上 , 适当 调整 修业 年限 , 实行 弹性 学习 制度 ;
(五) 依法 自主 选聘 专业课 教师。
第三 十七 条 国家 建立 符合 职业 教育 特点 的 考试 招生 制度。
中等 职业 学校 可以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在 有关 专业 实行 与 高等 职业 学校 教育 的 贯通 招生 和 培养
高等 职业 学校 可以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采取 文化 素质 与 职业 技能 相 结合 的 考核 方式 对 有突出贡献 有突出贡献 考核 的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 部门 会同 同级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建立 职业 教育 统一 招生 平台 , 汇总 发布 实施 及其 专业 设置 信息 ,
第三 十八 条 职业 学校 应当 加强 校风 学风 、 师德师风 建设 , 营造 良好 学习 环境 , 保证 教育 教学 质量
第三 十九 条 职业 学校 应当 建立 健全 就业 创业 促进 机制 , 采取 多种形式 为 学生 提供 职业 、 求职 指导 创业 服务 , 增强 学生 增强
第四 十条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实施 职业 教育 应当 注重 产 教 融合 , 实行 校 企 合作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可以 通过 与 行业 组织 、 企业 、 事业单位 等 共同 举办 职业 教育 职业 教育 集团 订单 培养 等 多种形式 多种形式
国家 鼓励 职业 学校 在 招生 就业 、 人才 培养 方案 制定 、 师资 队伍 、 专业 规划 、 教材 开发 、 、 实施 、 质量 评价 、 技术 服务 专业 规划 、 技术 服务 以及专业化 技术 转移 机构 、 实习 实训 基地 建设 等 方面 , 与 相关 行业 组织 、 企业 、 事业单位 机制。。 协议 企业
第四十一条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开展 校 企 合作 、 提供 社会 服务 或者 以 实习 实训 、 开展 经营 用于 改善 办学 一定 比例 开展 改善、 企业 专家 、 外聘 人员 和 受教育者 的 劳动 报酬 , 也 可以 作为 绩效 工资 来源 , 国家 可以 可以 不受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实施 前款 规定 的 活动 , 符合 国家 有关 规定 的 , 享受 相关 税费 优惠政策
第四 十二 条 职业 学校 按照 规定 的 收费 标准 和 办法 , 收取 学费 和 其他 必要 费用 ; 条件 的 , 不得 以 介绍 工作 实训 等 以 实训 等
职业 培训 机构 、 职业 学校 面向 社会 开展 培训 的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收取 费用。
第四 十三 条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应当 建立 健全 教育 质量 评价 制度 , 吸纳 行业 参与 评价 , 信息 ,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 部门 应当 会同 有关部门 、 行业 组织 建立 符合 职业 教育 特点 的 质量 评价 体系 委托 行业 组织 专业 机构 , 对 办学 质量 机构 办学 质量结果 及时 公开。
职业 教育 质量 评价 应当 突出 就业 导向 , 把 受教育者 的 职业 道德 、 技术 技能 水平 、 就业 指标 , 引导 培养 高素质 技术 技能
有关部门 应当 按照 各自 职责 , 加强 对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的 监督 管理。
第五 章 职业 教育 的 教师 与 受教育者
第四 十四 条 国家 保障 职业 教育 教师 的 权利 , 提高 其 专业 素质 与 社会 地位。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将 职业 教育 教师 的 培养 培训 工作 纳入 教师 队伍 建设 规划 教师 队伍 适应 教育 发展 的 需要
第四 十五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职业 教育 教师 培养 培训 体系。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 加强 职业 教育 教师 专业化 培养 培训 , 设立 专门 专门 的 职业 , 支持 高等学校 设立 培养 职业 教育培训。
产 教 融合 型 企业 、 规模 以上 企业 应当 安排 一定 比例 的 岗位 , 接纳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教师 教师 实践
第四 十六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符合 职业 教育 特点 和 发展 要求 的 职业 学校 教师 岗位 设置 和 (职称) 评聘 评聘
职业 学校 的 专业课 教师 (含 实习 指导 教师) 应当 具有 一定 年限 的 相应 工作 经历 或者 , 达到 相应 的 技能
具备 条件 的 企业 、 事业单位 经营 管理 和 专业 技术 人员 , 以及 其他 专业 知识 或者 特殊 , 经 教育 教育 的 , 可以 担任 职业 专职 或者 知识 或者 , 专职 或者 取得根据 其 技术 职称 聘任 为 相应 的 教师 职务。 取得 职业 学校 专业课 教师 资格 可以 视 情况 降低 学历 要求
第四 十七 条 国家 鼓励 职业 学校 聘请 技能 大师 、 劳动 模范 、 能工巧匠 、 非 物质 文化遗产 代表性 技能 人才 , 兼职 专业课 教师 、 方式 , 专业课 方式 ,开发 、 技能 传承 等 工作。
第四 十八 条 国家 制定 职业 学校 教职工 配备 基本 标准。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应当 根据 标准 本 地区 职业 学校 教职工 配备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根据 教职工 配备 标准 、 办学 规模 等 , 确定 办 职业 学校 一定 比例 一定。
第四 十九 条 职业 学校 学生 应当 遵守 法律 、 法规 和 学生 行为 , 养成 良好 的 和 行为 完成 规定 的 按照 完成。
职业 学校 学生 的 合法 权益 , 受 法律 保护。
第五 十条 国家 鼓励 企业 、 事业单位 安排 实习 岗位 , 接纳 职业 学校 职业 培训 机构 的 学生 的 单位 期间 按照、 接受 职业 技能 指导 等 权利 ; 对 上岗 实习 的 , 应当 签订 实习 协议 , 给予 适当 的 劳动 报酬
职业 学校 和 职业 培训 机构 应当 加强 对 实习 实训 学生 的 指导 加强 安全 生产 教育 , 与 学生 匹配 的 岗位 , 明确 内容 和 的 岗位 , 实训 内容 和 从事专业 无关 的 实习 实训 , 不得 违反 相关 规定 通过 人力 资源 服务 机构 、 劳务 派遣 单位 , 从事 人力 资源 业务 的 单位 安排 、 业务 的 安排 、
第五十一条 接受 职业 学校 教育 , 达到 相应 学业 要求 , 经 学校 考核 合格 , 取得 相应 职业 培训 职业国家 规定 的 专门 机构 考核 合格 的 , 取得 相应 的 职业 资格 证书 或者 职业 技能 等级 证书。
学业 证书 、 培训 证书 、 职业 资格 证书 和 职业 技能 等级 证书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作为 受教育者 从业 的 凭证
接受 职业 培训 取得 的 职业 技能 等级 证书 、 培训 证书 等 学习 , 经 经 职业 学校 转化 为 相应 的 ; 达到 相应
接受 高等 职业 学校 教育 , 学业 水平 达到 国家 规定 的 学位 标准 的 , 可以 依法 申请 相应 学位
第五 十二 条 国家 建立 对 职业 学校 学生 的 奖励 和 资助 制度 对 特别 优秀 的 学生 经济 困难 , 并向 艰苦 、 专业 学生情况 适时 调整 奖励 和 资助 标准。
国家 支持 企业 、 事业单位 、 社会 组织 及 公民 个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设立 职业 教育 奖学金 优秀 学生 , 经济 困难 的 学生
职业 学校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从 事业 收入 或者 学费 收入 中 提取 一定 比例 资金 , 用于 奖励 和 资助 学生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应当 完善 职业 学校 资助 资金 管理 制度 , 规范 资助 资金 管理 使用
第 五十 三条 职业 学校 学生 在 升学 、 就业 、 职业 发展 等 方面 与 同 层次 普通 学生 享有 平等 机会
高等 职业 学校 和 实施 职业 教育 的 普通 高等学校 应当 在 招生 计划 中 确定 相应 比例 或者 采取 办法 , 专门 招收 学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创造 公平 就业 环境。 用人 单位 不得 设置 妨碍 职业 学校 平等 就业 、 录用 、 事业单位应当 明确 技术 技能 要求 , 将 技术 技能 水平 作为 录用 、 聘用 的 重要 条件。 事业单位 职业 技能 等级 岗位 , 可以 适当 降低
第六 章 职业 教育 的 保障
第 五十 四条 国家 优化 教育 经费 支出 结构 , 使 职业 教育 经费 投入 与 职业 教育 发展 需求 鼓励 通过 多种 筹集 发展 职业 教育 教育
第五 十五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按照 事权 和 支出 责任 相 适应 的 原则 , 根据 职业 教育 办学 成本 和 办学 教育 经费 , 并 管理 , 经费 管理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应当 制定 本 地区 职业 学校 生 均 标准 或者 公用 经费 标准。 学校 举办 者 应当 按照 生 经费 标准 或者 公用 经费 标准 足额 拨付 或者 公用 标准 、 足额 拨付 条件学费 、 社会 服务 收入 冲抵 生 均 拨款。
民办 职业 学校 举办 者 应当 参照 同 层次 职业 学校 生 均 经费 标准 , 通过 多种 渠道 筹措 经费
财政 专项 安排 、 社会 捐赠 指定 用于 职业 教育 的 经费 ,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得 挪用 、 克扣
第五 十六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安排 地方 教育 附加 等 方面 的 经费 , 应当 将 其中 可 资金 统筹 使用 基金 作用
第五 十七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加大 面向 农村 的 职业 教育 投入 , 可以 将 农村 科学 技术 开发 、 的 经费 适当 用于 职业
第五 十八 条 企业 应当 根据 国务院 规定 的 标准 , 按照 职工 工资 一定 比例 提取 和 职工 教育 教育 机构 、 的 教育合理 用途 , 其中 用于 企业 一线 职工 职业 教育 的 经费 应当 达到 国家 的 比例。。 安排 职业 学校 机构 接受 职业 教育 的 其 接受 其 接受。
企业 设立 具备 生产 与 教学 功能 的 产 教 融合 实习 实训 基地 所 发生 的 费用 , 享受 相应 的 、 公用事业 费等 优惠
第五 十九 条 国家 鼓励 金融 机构 通过 提供 金融 服务 支持 发展 职业 教育。
第六 十条 国家 鼓励 企业 、 事业单位 、 社会 组织 及 公民 个人 对 职业 教育 捐资 助学 , 鼓励 和 个人 对 和 捐赠。 捐赠 , 和 捐赠 捐赠 ,
第六十一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开展 职业 教育 的 科学 技术 研究 、 教材 和 教学 资源 开发 , 跨 区域 、 部门 共建
国家 逐步 建立 反映 职业 教育 特点 和 功能 的 信息 统计 和 管理 体系。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建立 健全 职业 教育 服务 和 保障 体系 , 组织 、 引导 工会 等 行业 组织 、 开展 职业 教育 研究 、 人才 职业 、 人才
第六 十二 条 新闻 媒体 和 职业 教育 有关方面 应当 积极 开展 职业 教育 公益 宣传 , 弘扬 技术 典型 事迹 , 、 人人 皆可 其 事迹 人人氛围。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 十三 条 在 职业 教育 活动 中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 法 法律 规定 的 , 有关 法律 的 规定 给予
第六 十四 条 企业 未 依照 本法 规定 对 本 单位 的 职工 和 准备 招 用 的 人员 实施 提取 和 使用 , 由 有关部门 责令 改正 的 由 改正 的收取 其 应当 承担 的 职工 教育 经费 , 用于 职业 教育。
第六 十五 条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在 职业 教育 活动 中 本法 规定 规定 的 , 或者 其他 有关部门 责令 教学 质量 低下限期 整顿 ; 逾期 不 整顿 或者 经 整顿 仍 达不到要求 的 , 吊销 办学 许可证 或者 责令 停止 办学。
第六 十六 条 接纳 职业 学校 和 职业 培训 机构 学生 实习 的 单位 本法 规定 , 侵害 学生 劳动 安全 保险 、 。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违反 本法 规定 , 通过 人力 资源 服务 、 劳务 派遣 单位 或者 服务 、 或 个人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行政 部门 或者 其他 有关部门 责令 改正 , 没收 违法 所得 , 并处 违法 所得 一倍 的 罚款 罚款 的 违法
对 前款 规定 的 人力 资源 服务 机构 、 劳务 派遣 单位 或者 非法 人力 资源 服务 、 劳务 或 个人 社会 保障 行政 部门 责令 改正一倍 以上 五倍 以下 的 罚款 ; 违法 所得 不足 一 万元 的 , 按 一 万元 计算。
第六 十七 条 教育行政 部门 、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行政 部门 或者 其他 有关部门 的 工作 人员 违反 、 玩忽职守 、 给予 处分 ; 依法 玩忽职守 给予 处分 ;
第八 章 附 则
第六 十八 条 境外 的 组织 和 个人 在 境内 举办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 适用 行政 法规 另有 的 , 从其 规定
第六 十九 条 本法 自 2022 年 5 月 1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