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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ật y học cổ truyền Trung Quốc của Trung Quốc (2016)

中 医药 法

Loại luật Luật

Cơ quan phát hành Ủy ban thường vụ Đại hội đại biểu nhân dân toàn quốc

Ngày ban hành Tháng Mười Hai 25, 2016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Bảy 01, 2017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Luật sức khỏe

Biên tập viên CJ Obser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 医药 法
(2016 12 月 25 日 第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 十五次 会议 通过)
mục lục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中 医药 服务
第三 章 中药 保护 与 发展
第四 章 中 医药 人才 培养
第五 章 中 医药 科学研究
第六 章 中 医药 传承 与 文化 传播
第七 章 保障 措施
第八 章 法律 责任
第九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继承 和 弘扬 中 医药 , 保障 和 促进 中 医药 事业 发展 , 保护 人民 健康 ,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中 医药 , 是 包括 汉族 和 少数民族 医药 在内 的 我国 各 民族 医药 反映 中华民族 对 和 疾病 的 认识 传统 和的 医药 学 体系。
第三 条 中 医药 事业 是 我国 医药 卫生 事业 的 重要 组成 部分 国家 大力 发展 中 中 中 西医 并重 建立 符合 中 医药 特点 的 组成 中 符合 中 ,作用。
发展 中 医药 事业 应当 遵循 中 医药 发展 规律 , 坚持 继承 和 创新 相 结合 , 保持 和 特色 和 优势 现代 技术 , 实践
国家 鼓励 中医 西医 相互 学习 , 相互 补充 , 协调 发展 , 发挥 各自 优势 , 促进 中 西医 结合
第四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中 医药 事业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 建立 健全 中 体系 , 统筹 推进 医药 事业
第五 条 国务院 中 医药 主管 部门 负责 全国 的 ​​中 医药 管理 工作。 国务院 其他 有关部门 在 负责 与 中 管理 有关 的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中 医药 主管 部门 负责 本 行政 区域 的 中 医药 管理 工作。 县级 以上 有关部门 在 各自 内 负责 与 中 医药。
第六 条 国家 加强 中 医药 服务 体系 建设 , 合理 规划 和 配置 中 医药 服务 资源 , 为 获得 中 医药 服务 提供
国家 支持 社会 力量 投资 中 医药 事业 , 支持 组织 和 个人 捐赠 、 资助 中 医药 事业。
第七 条 国家 发展 中 医药 教育 , 建立 适应 中 医药 事业 发展 需要 、 规模 适宜 、 结构 多样 的 中 医药 体系 , 培养 中
第八 条 国家 支持 中 医药 科学研究 和 技术 开发 , 鼓励 中 医药 科学 技术 创新 , 推广 应用 技术 成果 , 医药 知识产权 , 提高 中 , , 提高 中
第九条 国家 支持 中 医药 对外 交流 与 合作 , 促进 中 医药 的 国际 传播 和 应用。
第十 条 对 在 中 医药 事业 中 做出 突出 贡献 的 组织 和 个人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给予 表彰 、 奖励
第二 章 中 医药 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中医 医疗 机构 建设 纳入 医疗 机构 设置 规划 , 举办 规模 适宜 , 扶持 扶持 特色 和 优势 的 医疗 适宜 优势 的 医疗
合并 、 撤销 政府 举办 的 中医 医疗 机构 或者 改变 其 中医 医疗 性质 , 应当 征求 上 一级 中 医药 主管 部门 的
第十二 条 政府 举办 的 综合 医院 、 妇幼保健 机构 和 有条件 的 专科 医院 、 社区 卫生 服务 中心 、 乡镇 , , 应当 医药 科室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 增强 社区 卫生 服务 站 和村 卫生 室 提供 中 医药 服务 的 能力
第十三 条 国家 支持 社会 力量 举办 中医 医疗 机构。
社会 力量 举办 的 中医 医疗 机构 在 准入 、 执业 、 基本 医疗 保险 、 科研 教学 、 医务 等 方面 享有 享有 举办 的 中医 医疗 机构
第十四 条 举办 中医 医疗 机构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医疗 机构 管理 的 规定 办理 审批 手续 , 并 医疗 机构 管理 的 有关
举办 ​​中医 诊所 的 , 将 诊所 的 名称 、 地址 、 诊疗 范围 人员 配备 情况 等 等 医药 主管 执业 活动。 将 本姓名 及其 执业 范围 在 诊所 的 明显 位置 公示 , 不得 超出 备案 范围 开展 医疗 活动。 具体 中 医药 主管 , 报 国务院 卫生 行政 活动 国务院 卫生 行政
第十五 条 从事 中医 医疗 活动 的 人员 应当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 的 规定 , 通过 中医 中医 医师 资格 执业 注册。 中医 内容 应当 注册。 内容 应当
以 师承 方式 学习 中医 或者 经 多年 实践 , 医术 确 有 专长 人员 , 由 至少 至少 经 省 中 医药 主管 技能 和 技能医师 资格 ; 按照 考核 内容 进行 执业 注册 后 , 即可 在 注册 执业 范围 内 , , 方式 或者 在 从事 中医 医疗 活动。 , 在 , 中医 医疗 主管本 款 规定 人员 的 分类 考核 办法 , 报 国务院 卫生 行政 部门 审核 、 发布。
第十六 条 中医 医疗 机构 配备 医务 人员 应当 以 中 医药 专业 技术 为主 , 主要 提供 提供 考试 取得 按照 国家 有关 培训 、 培训中 采用 与其 专业 相关 的 现代 科学 技术 方法。 在 医疗 活动 中 采用 现代 科学 技术 应当 有 利于 保持 发挥 中 医药 特色 和 科学
社区 卫生 服务 中心 、 乡镇 卫生院 、 社区 卫生 服务 站 以及 有条件 的 村 卫生 室 应当 合理 专业 专业 人员 运用 和 推广 适宜 的
第十七 条 开展 中 医药 服务 , 应当 以 中 医药 理论 为 指导 , 运用 中 医药 技术 , 国务院 中 医药 的 中 医药 服务
第十八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发展 中 医药 预防 、 保健 服务 , 并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基本 公共卫生 服务 项目 统筹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发挥 中 医药 在 突发 公共卫生 事件 应急 工作 中 的 作用 , 加强 中 设备 、 、 与 人才 资源
医疗 卫生 机构 应当 在 疾病 预防 与 控制 中 积极 运用 中 医药 理论 和 技术 方法。
第十九 条 医疗 机构 发布 中医 医疗 广告 , 应当 经 所在地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直辖市 人民政府 中 部门 批准 ; 未经审查 发布。 发布 省符合 , 并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 法》 的 有关 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中 医药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中 医药 服务 的 监督 检查 , 并将 下列 事项 作为 监督 检查 的
(一) 中医 医疗 机构 、 中医 医师 是否 超出 规定 的 范围 开展 医疗 活动 ;
(二) 开展 中 医药 服务 是否 符合 国务院 中 医药 主管 部门 制定 的 中 医药 服务 基本 要求
(三) 中医 医疗 广告 发布 行为 是否 符合 本法 的 规定。
中 医药 主管 部门 依法 开展 监督 检查 , 有关 单位 和 个人 应当 予以 配合 , 不得 拒绝 或者 阻挠
第三 章 中药 保护 与 发展
第二十 一条 国家 制定 中药材 种植 养殖 、 采集 、 贮存 和 初 加工 的 技术 规范 、 标准 , 流通 流通 全 监督 管理 , 保障 ,
第二十 二条 国家 鼓励 发展 中药材 规范化 种植 养殖 , 严格 管理 农药 、 肥料 等 农业 投入 品 的 在 中药材 种植 、 高 毒 农药 , 支持 良种 繁育 中药材 、 高 毒质量。
第二十 三条 国家 建立 道地 中药材 评价 体系 , 支持 道地 中药材 品种 选育 , 扶持 道地 中药材 生产 基地 道地 中药材 生产 生产 环境保护 , 鼓励 采取 地理措施 保护 道地 中药材。
前款 所称 道地 中药材 , 是 指 经过 中医 临床 长期 应用 优选 出来 的 , 产 在 特定 地区 所 产的 中药材。
第二十 四条 国务院 药品 监督 管理 部门 应当 组织 并 加强 对 中药材 质量 的 监测 , 定期 向 社会。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应当 做好 中药材 质量 监测
采集 、 贮存 中药材 以及 对 中药材 进行 初 加工 , 应当 符合 国家 有关 技术 规范 、 标准 和 管理 规定
国家 鼓励 发展 中药材 现代 流通 体系 , 提高 中药材 包装 、 仓储 等 技术 水平 , 建立 中药材 药品 生产 企业 建立 进货 查验 记录 者 应当 进货 查验 者 应当记录 制度 , 并 标明 中药材 产地。
第二十 五条 国家 保护 药用 野生 动植物 资源 , 对 药用 野生 动植物 资源 实行 动态 监测 和 定期 药用 野生 动植物 资源 , 鼓励 发展 人工、 濒危 药用 野生 动植物 的 保护 、 繁育 及其 相关 研究。
第二十 六条 在 村 医疗 机构 执业 的 中医 医师 、 具备 中药材 知识 和 识别 ​​能力 的 乡村 医生 有关 规定 可以 、 采 地产 活动
第二 十七 条 国家 保护 中药 饮片 传统 炮制 技术 和 工艺 , 支持 应用 传统 工艺 炮制 中药 现代 科学 科学 饮片 炮制 技术
第二 十八 条 对 市场 上 没有 供应 的 中药 饮片 , 医疗 机构 可以 本 医疗 机构 医师 , 在 本 使用。 中药中药 饮片 的 质量 负责 , 保证 药品 安全。 医疗 机构 炮制 中药 饮片 , 应当 向 所在地 设 区 的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药品 部门 备案
根据 临床 用药 需要 , 医疗 机构 可以 凭 本 医疗 机构 医师 的 处方 对 中药 饮片 进行 再 加工
第二 十九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中药 新药 的 研制 和 生产。
国家 保护 传统 中药 加工 技术 和 工艺 , 支持 传统 剂型 中成药 的 生产 , 鼓励 运用 现代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传统 中成药
第三 十条 生产 符合 国家 规定 条件 的 来源于 古代 经典 名 方 的 复方 制剂 , 在 在 时 , 安全 性 研究 管理 办法医药 主管 部门 制定。
前款 所称 古代 经典 名 方 , 是 指 至今 仍 广泛 应用 、 确切 、 具有 明显 特色 古代 中医 典籍 具体 目录 由 主管
第三十一条 国家 鼓励 医疗 机构 根据 本 医疗 机构 临床 用药 需要 配制 和 使用 中药 制剂 , 支持 中药 制剂 制剂 中药 制剂 为 基础 研制 支持 为 基础 研制
医疗 机构 配制 中药 制剂 , 应当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 管理 法》 的 规定 取得 医疗 机构 委托 取得 药品 药品 生产 企业 许可证 的 企业 、 。 委托 配制 中药 制剂 , 应当 向 委托 方 所在地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药品 监督 管理 部门 备案
医疗 机构 对其 配制 的 中药 制剂 的 质量 负责 ; 委托 配制 中药 制剂 的 , 委托 方 和 所 配制 的 中药 的 质量 分别 承担
第三 十二 条 医疗 机构 配制 的 中药 制剂 品种 , 应当 依法 取得 制剂 文 号。 但是 传统 工艺 配制 向 医疗 自治区即可 配制 , 不需要 取得 制剂 批准 文 号。
医疗 机构 应当 加强 对 备案 的 中药 制剂 品种 的 不良 反应 监测 , 并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药品 监督 管理 备案 的 中药 制剂 品种 配制 使用 的 监督 备案 的 中药
第四 章 中 医药 人才 培养
第三 十三 条 中 医药 教育 应当 遵循 中 医药 人才 成长 规律 , 以 医药 内容 为主 , 文化 特色 , 和 中 现代
第三 十四 条 国家 完善 中 医药 学校 教育 体系 , 支持 专门 实施 中 医药 教育 的 高等学校 、 中等 职业 和 和 其他 的 发展
中 医药 学校 教育 的 培养 目标 、 修业 年限 、 教学 形式 、 教学 内容 、 教学 评价 标准 等 , 中 医药 学科 特色 , 学科 等 学科 特色
第三 十五 条 国家 发展 中 医药 师承 教育 , 支持 有 丰富 临床 和 技术 专长 的 的 技术 人员 中 带 徒 中 医药 中专业 技术 人员。
第三 十六 条 国家 加强 对 中医 医师 和 城乡 基层 中 医药 专业 技术 人员 的 培养 和 培训
国家 发展 中 西医 结合 教育 , 培养 高 层次 的 中 西医 结合 人才。
第三 十七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中 医药 主管 部门 应当 组织 开展 中 医药 继续 教育 , , 特别 是 人员 中 医药 基本 教育
中 医药 专业 技术 人员 应当 按照 规定 参加 继续 教育 , 所在 机构 应当 为其 接受 继续 教育 创造 条件
第五 章 中 医药 科学研究
第三 十八 条 国家 鼓励 科研 机构 、 高等学校 、 医疗 机构 和 药品 企业 等 , 运用 现代 传统 中 医药 医药 科学研究 , 结合方法 的 继承 和 创新。
第三 十九 条 国家 采取 措施 支持 对 中 医药 古籍 文献 、 著名 中 医药 专家 的 学术 和 以及 民间 中 的 整理 、 研究
国家 鼓励 组织 和 个人 捐献 有 科学研究 和 临床 应用 价值 的 中 医药 文献 、 秘方 、 验方 、 诊疗 方法 和 技术
第四 十条 国家 建立 和 完善 符合 中 医药 特点 的 科学 技术 创新 体系 、 评价 体系 和 管理 推动 中 医药 科学 进步 与
第四十一条 国家 采取 措施 , 加强 对 中 医药 基础 理论 和 辨证论治 方法 , 常见病 、 多发病 、 疾病 、 重大 , 理论 和促进 作用 的 项目 的 科学研究。
第六 章 中 医药 传承 与 文化 传播
第四 十二 条 对 具有 重要 学术 价值 的 中 医药 理论 和 技术 方法 省级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主管 应当 组织 遴选 的 中 医药 和的 条件。 传承 人 应当 开展 传承 活动 , 培养 后继 人才 , 收集 并 并 妥善 保存 学术。 属于 非 项目 的 , 人才活动。
第四 十三 条 国家 建立 中 医药 传统 知识 保护 数据库 、 保护 名录 和 保护 制度。
中 医药 传统 知识 持有 人 对其 持有 的 中 医药 传统 知识 享有 传承 使用 的 权利 , 、 利用 其 持有 传统 知识 享有 知情
国家 对 经 依法 认定 属于 国家 秘密 的 传统 中药 处方 组成 和 生产 工艺 实行 特殊 保护。
第四 十四 条 国家 发展 中医 养生 保健 服务 , 支持 社会 力量 举办 规范 的 中医 养生 保健 保健 服务 服务 由 国务院 中 医药 主管 保健 中 医药 主管
第四 十五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中 医药 文化 宣传 , 普及 中 医药 知识 , 鼓励 组织 和 个人 中 中 医药 科普 作品
第四 十六 条 开展 中 医药 文化 宣传 和 知识 普及 活动 , 应当 遵守 国家 有关 规定。 任何 不得 对 中 夸大 宣传 , 不得 冒用 中 名义 牟取 对 夸大 宣传 , 医药 名义 牟取
广播 、 电视 、 报刊 、 互联网 等 媒体 开展 中 医药 知识 宣传 , 应当 聘请 中 医药 专业 技术 人员 进行
第七 章 保障 措施
第四 十七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为 中 医药 事业 发展 提供 政策 支持 和 条件 保障 , 将 事业 发展 经费 纳入 级 财政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制定 基本 医疗 保险 支付 政策 、 药物 政策 等 医药 卫生 政策 , 应当 主管 部门 参加 医药 的 优势 , 支持 提供 利用 中 部门 医药 的 优势
第四 十八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按照 法定 价格 管理 权限 , 合理 确定 中医 医疗 的 和 标准 , 服务 成本 和 专业
第四 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应当 按照 国家 规定 , 将 符合 条件 的 中医 医疗 保险 定点 医疗 将 符合 条件 的 中药 饮片中药 制剂 纳入 基本 医疗 保险 基金 支付 范围。
第五 十条 国家 加强 中 医药 标准 体系 建设 , 根据 中 医药 特点 对 需要 统一 的 技术 要求 制定 标准 并 及时 修订
中 医药 国家 标准 、 行业 标准 由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依据 职责 制定 或者 修订 , 并 在 其 网站 公布 , 供 公众 免费
国家 推动 建立 中 医药 国际 标准 体系。
第五十一条 开展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与 中 医药 有关 的 评审 、 评估 、 鉴定 活动 中 医药 评审 、 的 专门 组织 ,
第五 十二 条 国家 采取 措施 , 加大 对 少数民族 医药 传承 创新 、 应用 发展 和 人才 培养 , 加强 少数民族 医疗 队伍 建设 , 促进
第八 章 法律 责任
第 五十 三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中 医药 主管 部门 及 其他 有关部门 未 履行 本法 规定 的 职责 的 级 人民政府 或者 有关部门 改正 ; 直接 人民政府 或者 ; 情节 对 直接 直接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 依法 给予 处分。
第 五十 四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中医 诊所 超出 备案 范围 开展 医疗 活动 的 , 由 所在地 县级 主管 部门 责令 所得 , 并处 一 万元 以上 万元 以下 部门 所得 , 并处严重 的 , 责令 停止 执业 活动。
中医 诊所 被 责令 停止 执业 活动 的 , 其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自 处罚 决定 作出 作出 内 不得 在 从事 管理 工作。 医疗 直接 的 作出 管理 工作 不得发证 部门 吊销 执业 许可证 或者 由原 备案 部门 责令 停止 执业 活动。
第五 十五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经 考核 取得 医师 资格 的 中医 医师 超出 注册 的 执业 范围 的 , 由 医药 主管 部门 责令 暂停 六个月 一年 以下 , 医药 主管 部门 以上 一年 以下并处 一 万元 以上 三 万元 以下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吊销 执业 证书。
第五 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举办 中医 诊所 、 炮制 中药 饮片 、 配制 配制 中药 制剂 而未 , 或者 备案 材料 的 , 中药责令 改正 , 没收 违法 所得 , 并处 三 万元 以下 罚款 , 向 公告 相关 信息 ; ; 停止 执业 中药 饮片 、 制剂 活动从事 中 医药 相关 活动。
医疗 机构 应用 传统 工艺 配制 中药 制剂 未 依照 本法 规定 备案 , 或者 未 按照 备案 材料 中药 制剂 制剂 生产 假药 给予
第五 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发布 的 中医 医疗 广告 内容 与 经 审查 批准 的 内容 由原 审查 部门 的 审查 批准 该 医疗 批准 文件 该 医疗
违反 本法 规定 , 发布 中医 医疗 广告 有 前款 规定 以外 违法行为 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 法》 的 规定 给予 处罚
第五 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中药材 种植 过程 中 使用 剧毒 、 高 毒 农药 的 、 法规 规定 情节 严重 的 , 对其 直接 严重 的 对其 直接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处 五日 以上 十五 日 以下 拘留。
第五 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造成 人身 、 财产 损害 的 ,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九 章 附则
第六 十条 中 医药 的 管理 , 本法 未 作 规定 的 ,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 、 法》 等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军队 的 中 医药 管理 , 由 军队 卫生 主管 部门 依照 本法 和 军队 有关 规定 组织 实施。
第六十一条 民族自治 地方 可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 区域 自治法》 和 本法 的 有关 规定 , 结合 实际 规范 本 本 事业 发展 的
第六 十二 条 盲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取得 盲人 医疗 按摩 人员 资格 的 , 可以 以 个人 在 医疗 机构 医疗 按摩
第六 十三 条 本法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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