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侵害 植物 新 品种权 纠纷 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问题 的 若干 规定 (二)
(2021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7日起施行 法释〔2021〕14号)
为 正确 审理 侵害 植物 新 品种权 纠纷 案件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种子 法》》》 等 结合 审判 实践 , 实践
第一 条 植物 新 品种权 (以下 简称 品种权) 或者 植物 新 品种 权 的 共有 人 对 约定 的 ,。 没有 约定 的或者 以 普通 许可 方式 许可 他人 实施 的 , 人民法院 应予 支持。
共有 人 单独 实施 该 品种权 , 其他 共有 人 主张 该 实施 收益 在 共有 人 之间 分配 支持 , 但是
共有 人 之一 许可 他人 实施 该 品种权 , 其他 共有 人 主张 收取 的 许可 费 在 共有 分配 ,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第二 条 品种权 转让 未经 国务院 农业 、 林业 主管 部门 登记 、 公告 , 受让人 以 品种权 人 名义 提起 侵害 诉讼 诉讼 的 不予 受理
第三 条 受 品种权 保护 的 繁殖 材料 应当 具有 繁殖 能力 , 且 繁殖 出 的 新 个体 与 该 品种 的 的 特征
前款 所称 的 繁殖 材料 不限 于 以 品种权 申请 文件 所 描述 的 繁殖 方式 获得 的 繁殖 材料
第四 条 以 广告 、 展 陈 等 方式 作出 销售 授权 品种 的 繁殖 材料 的 意思 表示 可以 以 销售 行为 认定
第五 条 种植 授权 品种 的 繁殖 材料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根据 案件 具体 情况 , 以 生产 、 繁殖 行为 认定 处理
第六 条 品种权 人 或者 利害关系人 (以下 合 称 权利 人) 举证 证明 被诉 侵权 品种 繁殖 与 授权 品种 可以 推定 该 材料 属于 授权 推定 该 材料 属于材料 ; 有 证据 证明 不 属于 该 授权 品种 的 繁殖 材料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认定 被诉 侵权 品种 行为 , 假冒 注册 商标 行为 的 认定 商标 行为 的
第七 条 受托人 、 被 许可 人 超出 与 品种权 人 约定 的 规模 或者 区域 生产 、 繁殖 材料 , 或者 人 约定 的 规模 繁殖 材料 约定 的 繁殖 材料受托人 、 被 许可 人 承担 侵权 责任 的 , 人民法院 依法 予以 支持。
第八 条 被诉 侵权 人 知道 或者 应当 知道 他人 实施 侵害 品种权 的 , 仍然 提供 收购 、 、 以 繁殖 等 服务 或者 材料典 第一千一百 六 十九 条 的 规定 认定 为 帮助 他人 实施 侵权行为。
第九条 被诉 侵权 物 既 可以 作为 繁殖 材料 又 可以 作为 收获 材料 , 被诉 侵权 人 主张 被诉 作为 收获 材料 生产 、 繁殖 的 , 应当 相应 的 收获 生产 、 繁殖
第十 条 授权 品种 的 繁殖 材料 经 品种权 人 或者 经 其 许可 的 单位 、 个人 售出 主张 他人 生产 销售 该 繁殖 人民法院 一般 繁殖 材料除外 :
(一) 对该 繁殖 材料 生产 、 繁殖 后 获得 的 繁殖 材料 进行 生产 、 繁殖 、 销售
(二) 为 生产 、 繁殖 目的 将该 繁殖 材料 出口 到 不 保护 该 品种 所属 植物 属 或者 的 国家 国家 或者
第十一条 被诉 侵权 人 主张 对 授权 品种 进行 的 下列 生产 、 繁殖 行为 属于 科研 活动 的 , 人民法院 应予 支持
(一) 利用 授权 品种 培育 新 品种 ;
(二) 利用 授权 品种 培育 形成 新 品种 后 , 为 品种权 申请 、 品种 审定 、 品种 而 重复 利用 授权 的 繁殖
第十二 条 农民 在 其 家庭 农村 土地 承包 经营 合同 约定 的 土地 范围 内 自 繁 自用 授权 , , 权利 构成 侵权 的 , 的
对 前款 规定 以外 的 行为 , 被诉 侵权 人 主张 其 行为 属于 种子 法 规定 的 农民 品种 的 繁殖 人民法院 应当 综合 、 规模 综合 考虑认定。
第十三 条 销售 不 知道 也不 应当 知道 是 未经 品种权 人 许可 而 售出 的 被诉 侵权 品种 繁殖 举证 证明 具有 品种 证明应当 判令 其 停止 销售 并 承担 权利 人为 制止 侵权行为 所 支付 的 合理 开支。
对于 前款 所称 合法 来源 , 销售 者 一般 应当 举证 证明 购货 渠道 合法 、 价格 合理 、 供货 方 方 符合 相关 生产 经营 许可 、 生产 经营 许可
第十四 条 人民法院 根据 已经 查明 侵害 品种权 的 事实 , 认定 侵权行为 成立 的 , 可以 先行 判决 可以 依据 当事人 案情 , 责令 等 阻止 被诉 依据 , 责令 阻止 被诉繁殖 的 措施。
第十五 条 人民法院 为 确定 赔偿 数额 , 在 权利 人 已经 尽力 举证 , 而 与 侵权行为 相关 主要 由 被诉账簿 、 资料 ; 被诉 侵权 人 不 提供 或者 提供 虚假 账簿 、 资料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主张 和 提供 判定 赔偿
第十六 条 被诉 侵权 人 有 抗拒 保全 或者 擅自 拆封 、 转移 、 毁损 被 保全 物 等 举证 致使 案件 相关 , 人民法院 可以 推定 权利 人 证据 所涉 案件 , 人民法院 可以主张 成立。 构成 民事诉讼 法 第一 百一 十 一条 规定 情形 的 , 依法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十七 条 除 有关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规定 的 情形 以外 , 以下 情形 也 可以 认定 为 侵权行为 情节 严重
(一) 因 侵权 被 行政 处罚 或者 法院 裁判 承担 责任 后 , 再次 实施 相同 或者 类似 侵权行为
(二) 以 侵害 品种权 为 业 ;
(三) 伪造 品种权 证书 ;
(四) 以 无 标识 、 标签 的 包装 销售 授权 品种 ;
(五) 违反 种子 法 第七十七条 第一 款 第一 项 、 第二 项 、 第四项 的 规定 ;
(六) 拒不 提供 被诉 侵权 物 的 生产 、 繁殖 、 销售 和 储存 地点。
存在 前款 第一 项 至 第五 项 情形 的 , 在 依法 适用 惩罚 性 赔偿 时 可以 按照 计算 基数 的 以上 以上 确定 赔偿 数额
第十八 条 品种权 终止 后 依法 恢复 权利 , 权利 人 要求 实施 品种权 的 单位 或者 个人 支付 的 费用 的经营 规模 、 当时 的 市场 价值 等 因素 合理 确定。
第十九 条 他人 未经许可 , 自 品种权 初步 审查 合格 公告 之 日 起至 被 授予 品种权 之 日 止 繁殖 或者 销售 繁殖 材料 , 或者 为 商业 将该 授权 或者 繁殖 材料 ,材料 重复 使用 于 生产 另一 品种 的 繁殖 材料 , 权利 人 对此 追偿 利益 损失 的 , 临时 保护 期 并 参照 有关 费经营 规模 、 当时 的 市场 价值 等 因素 合理 确定 该 使用 费 数额。
前款 规定 的 被诉 行为 延续 到 品种 授权 之后 , 权利 人 对 品种权 临时 保护 期 使用 赔偿 均 主张 , 人民法院 可以 合并 审理 分别
第二十条 侵害 品种权 纠纷 案件 涉及 的 专门 性 问题 需要 鉴定 的 , 由 当事人 在 相关 领域 国务院 农业 、 向 人民法院 推荐 ; 协商 推荐 的指定。
第二十 一条 对于 没有 基因 指纹 图谱 等 分子 标记 检测 方法 进行 鉴定 的 品种 , 可以 采用 行业 品种 品种 与 的 特征 、 特性 、
第二十 二条 对 鉴定 意见 有 异议 的 一方 当事人 向 人民法院 申请 复检 、 补充 鉴定 或者 重新 合理 理由 理由 , 人民法院 不予
第二十 三条 通过 基因 指纹 图谱 等 分子 标记 检测 方法 进行 鉴定 , 待测 样品 与 对照 样品 小于 但 接近 被诉 侵权 人 主张 不同 的 侵权 人 不同 的; 人民法院 也 可以 根据 当事人 的 申请 , 采取 扩大 检测 位 点 进行 加 测 或者 提取 进行 测定 测定 并 结合 其他 相关 因素 提取 其他 相关 因素
第二十 四条 田间 观察 检测 与 基因 指纹 图谱 等 分子 标记 检测 的 结论 不同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以 观察 检测 检测 结论
第二十 五条 本 规定 2021 7 7 日 起 施行。 本院 以前 发布 的 相关 司法 解释 与 本 规定 不一致 的 ,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