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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ột số quy định về các vấn đề liên quan đến việc áp dụng pháp luật trong xét xử các vụ án có tranh chấp về xâm phạm quyền đối với giống cây trồng mới (II)

关于 审理 侵害 植物 新 品种权 纠纷 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问题 的 若干 规定 (二)

Loại luật Phiên dịch tư pháp

Cơ quan phát hành Tòa án nhân dân tối cao

Ngày ban hành Tháng Bảy 05, 2021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Bảy 07, 2021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Luật tra tấn

Biên tập viên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侵害 植物 新 品种权 纠纷 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问题 的 若干 规定 (二)
(2021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7日起施行 法释〔2021〕14号)
为 正确 审理 侵害 植物 新 品种权 纠纷 案件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种子 法》》》 等 结合 审判 实践 , 实践
第一 条 植物 新 品种权 (以下 简称 品种权) 或者 植物 新 品种 权 的 共有 人 对 约定 的 ,。 没有 约定 的或者 以 普通 许可 方式 许可 他人 实施 的 , 人民法院 应予 支持。
共有 人 单独 实施 该 品种权 , 其他 共有 人 主张 该 实施 收益 在 共有 人 之间 分配 支持 , 但是
共有 人 之一 许可 他人 实施 该 品种权 , 其他 共有 人 主张 收取 的 许可 费 在 共有 分配 ,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第二 条 品种权 转让 未经 国务院 农业 、 林业 主管 部门 登记 、 公告 , 受让人 以 品种权 人 名义 提起 侵害 诉讼 诉讼 的 不予 受理
第三 条 受 品种权 保护 的 繁殖 材料 应当 具有 繁殖 能力 , 且 繁殖 出 的 新 个体 与 该 品种 的 的 特征
前款 所称 的 繁殖 材料 不限 于 以 品种权 申请 文件 所 描述 的 繁殖 方式 获得 的 繁殖 材料
第四 条 以 广告 、 展 陈 等 方式 作出 销售 授权 品种 的 繁殖 材料 的 意思 表示 可以 以 销售 行为 认定
第五 条 种植 授权 品种 的 繁殖 材料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根据 案件 具体 情况 , 以 生产 、 繁殖 行为 认定 处理
第六 条 品种权 人 或者 利害关系人 (以下 合 称 权利 人) 举证 证明 被诉 侵权 品种 繁殖 与 授权 品种 可以 推定 该 材料 属于 授权 推定 该 材料 属于材料 ; 有 证据 证明 不 属于 该 授权 品种 的 繁殖 材料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认定 被诉 侵权 品种 行为 , 假冒 注册 商标 行为 的 认定 商标 行为 的
第七 条 受托人 、 被 许可 人 超出 与 品种权 人 约定 的 规模 或者 区域 生产 、 繁殖 材料 , 或者 人 约定 的 规模 繁殖 材料 约定 的 繁殖 材料受托人 、 被 许可 人 承担 侵权 责任 的 , 人民法院 依法 予以 支持。
第八 条 被诉 侵权 人 知道 或者 应当 知道 他人 实施 侵害 品种权 的 , 仍然 提供 收购 、 、 以 繁殖 等 服务 或者 材料典 第一千一百 六 十九 条 的 规定 认定 为 帮助 他人 实施 侵权行为。
第九条 被诉 侵权 物 既 可以 作为 繁殖 材料 又 可以 作为 收获 材料 , 被诉 侵权 人 主张 被诉 作为 收获 材料 生产 、 繁殖 的 , 应当 相应 的 收获 生产 、 繁殖
第十 条 授权 品种 的 繁殖 材料 经 品种权 人 或者 经 其 许可 的 单位 、 个人 售出 主张 他人 生产 销售 该 繁殖 人民法院 一般 繁殖 材料除外 :
(一) 对该 繁殖 材料 生产 、 繁殖 后 获得 的 繁殖 材料 进行 生产 、 繁殖 、 销售
(二) 为 生产 、 繁殖 目的 将该 繁殖 材料 出口 到 不 保护 该 品种 所属 植物 属 或者 的 国家 国家 或者
第十一条 被诉 侵权 人 主张 对 授权 品种 进行 的 下列 生产 、 繁殖 行为 属于 科研 活动 的 , 人民法院 应予 支持
(一) 利用 授权 品种 培育 新 品种 ;
(二) 利用 授权 品种 培育 形成 新 品种 后 , 为 品种权 申请 、 品种 审定 、 品种 而 重复 利用 授权 的 繁殖
第十二 条 农民 在 其 家庭 农村 土地 承包 经营 合同 约定 的 土地 范围 内 自 繁 自用 授权 , , 权利 构成 侵权 的 , 的
对 前款 规定 以外 的 行为 , 被诉 侵权 人 主张 其 行为 属于 种子 法 规定 的 农民 品种 的 繁殖 人民法院 应当 综合 、 规模 综合 考虑认定。
第十三 条 销售 不 知道 也不 应当 知道 是 未经 品种权 人 许可 而 售出 的 被诉 侵权 品种 繁殖 举证 证明 具有 品种 证明应当 判令 其 停止 销售 并 承担 权利 人为 制止 侵权行为 所 支付 的 合理 开支。
对于 前款 所称 合法 来源 , 销售 者 一般 应当 举证 证明 购货 渠道 合法 、 价格 合理 、 供货 方 方 符合 相关 生产 经营 许可 、 生产 经营 许可
第十四 条 人民法院 根据 已经 查明 侵害 品种权 的 事实 , 认定 侵权行为 成立 的 , 可以 先行 判决 可以 依据 当事人 案情 , 责令 等 阻止 被诉 依据 , 责令 阻止 被诉繁殖 的 措施。
第十五 条 人民法院 为 确定 赔偿 数额 , 在 权利 人 已经 尽力 举证 , 而 与 侵权行为 相关 主要 由 被诉账簿 、 资料 ; 被诉 侵权 人 不 提供 或者 提供 虚假 账簿 、 资料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主张 和 提供 判定 赔偿
第十六 条 被诉 侵权 人 有 抗拒 保全 或者 擅自 拆封 、 转移 、 毁损 被 保全 物 等 举证 致使 案件 相关 , 人民法院 可以 推定 权利 人 证据 所涉 案件 , 人民法院 可以主张 成立。 构成 民事诉讼 法 第一 百一 十 一条 规定 情形 的 , 依法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十七 条 除 有关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规定 的 情形 以外 , 以下 情形 也 可以 认定 为 侵权行为 情节 严重
(一) 因 侵权 被 行政 处罚 或者 法院 裁判 承担 责任 后 ​​, 再次 实施 相同 或者 类似 侵权行为
(二) 以 侵害 品种权 为 业 ;
(三) 伪造 品种权 证书 ;
(四) 以 无 标识 、 标签 的 包装 销售 授权 品种 ;
(五) 违反 种子 法 第七十七条 第一 款 第一 项 、 第二 项 、 第四项 的 规定 ;
(六) 拒不 提供 被诉 侵权 物 的 生产 、 繁殖 、 销售 和 储存 地点。
存在 前款 第一 项 至 第五 项 情形 的 , 在 依法 适用 惩罚 性 赔偿 时 可以 按照 计算 基数 的 以上 以上 确定 赔偿 数额
第十八 条 品种权 终止 后 依法 恢复 权利 , 权利 人 要求 实施 品种权 的 单位 或者 个人 支付 的 费用 的经营 规模 、 当时 的 市场 价值 等 因素 合理 确定。
第十九 条 他人 未经许可 , 自 品种权 初步 审查 合格 公告 之 日 起至 被 授予 品种权 之 日 止 繁殖 或者 销售 繁殖 材料 , 或者 为 商业 将该 授权 或者 繁殖 材料 ,材料 重复 使用 于 生产 另一 品种 的 繁殖 材料 , 权利 人 对此 追偿 利益 损失 的 , 临时 保护 期 并 参照 有关 费经营 规模 、 当时 的 市场 价值 等 因素 合理 确定 该 使用 费 数额。
前款 规定 的 被诉 行为 延续 到 品种 授权 之后 , 权利 人 对 品种权 临时 保护 期 使用 赔偿 均 主张 , 人民法院 可以 合并 审理 分别
第二十条 侵害 品种权 纠纷 案件 涉及 的 专门 性 问题 需要 鉴定 的 , 由 当事人 在 相关 领域 国务院 农业 、 向 人民法院 推荐 ; 协商 推荐 的指定。
第二十 一条 对于 没有 基因 指纹 图谱 等 分子 标记 检测 方法 进行 鉴定 的 品种 , 可以 采用 行业 品种 品种 与 的 特征 、 特性 、
第二十 二条 对 鉴定 意见 有 异议 的 一方 当事人 向 人民法院 申请 复检 、 补充 鉴定 或者 重新 合理 理由 理由 , 人民法院 不予
第二十 三条 通过 基因 指纹 图谱 等 分子 标记 检测 方法 进行 鉴定 , 待测 样品 与 对照 样品 小于 但 接近 被诉 侵权 人 主张 不同 的 侵权 人 不同 的; 人民法院 也 可以 根据 当事人 的 申请 , 采取 扩大 检测 位 点 进行 加 测 或者 提取 进行 测定 测定 并 结合 其他 相关 因素 提取 其他 相关 因素
第二十 四条 田间 观察 检测 与 基因 指纹 图谱 等 分子 标记 检测 的 结论 不同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以 观察 检测 检测 结论
第二十 五条 本 规定 2021 7 7 日 起 施行。 本院 以前 发布 的 相关 司法 解释 与 本 规定 不一致 的 ,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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