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 购买 商品 七日 无 理由 退货 暂行办法
(2017 年 1 月 6 日 国家 工商 行政管理 总局 令 第 90 号 公布)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 保障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无 理由 退货 规定 的 实施 , 保护 权益 , 促进 电子商务 健康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无 理由 规定 实施 , 保护 促进 法律 、办法。
第二 条 消费者 为 生活 消费 需要 通过 网络 购买 商品 , 自 收到 商品 之 日 起 7 日内 依照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第二十 五条 规定 退货 的 , 适用 本 办法
第三 条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应当 依法 履行 7 日 无 理由 退货 义务。
网络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应当 引导 和 督促 平台 上 的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7 履行 无 理由 退货 义务 , 进行 监督 检查 , 并 提供 技术 进行 监督 检查 技术
第四 条 消费者 行使 7 日 无 理由 退货 权利 和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7 日 无 理由 退货 义务 都 应当 遵循 公平 、 诚实 信用 的 原则 , 遵守 商业
第五 条 鼓励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作出 比 本 办法 更有 利于 消费者 的 无 理由 退货 承诺。
第二 章 不 适用 退货 的 商品
范围 和 商品 完好 标准
第六 条 下列 商品 不 适用 7 日 无 理由 退货 规定 :
(一) 消费者 定 作 的 商品 ;
(二) 鲜活 易腐 的 商品 ;
(三) 在线 下载 或者 消费者 拆封 的 音像 制品 、 计算机 软件 等 数字 化 商品 ;
(四) 交付 的 报纸 、 期刊。
第七 条 下列 性质 的 商品 经 消费者 在 购买 时 确认 , 可以 不 适用 7 日 无 理由 退货 规定 :
(一) 拆封 后 易 影响 人身 安全 或者 生命 健康 的 商品 , 或者 拆封 后 易 导致 商品 发生 改变 改变 的
(二) 一 经 激活 或者 试用 后 价值 贬损 较大 的 商品 ;
(三) 销售 时 已 明示 的 临近 保质 期 的 商品 、 有 瑕疵 的 商品。
第八 条 消费者 退回 的 商品 应当 完好。
商品 能够 保持 原有 品质 、 功能 , 商品 本身 、 配件 、 商标 标识 齐全 的 , 视为 商品 完好
消费者 基于 查验 需要 而 打开 商品 包装 , 或者 为 确认 商品 的 品质 、 功能 而 进行 合理 调试 不 影响 商品 的
第九条 对 超出 查验 和 确认 商品 品质 、 功能 需要 而 使用 商品 , 导致 商品 价值 贬损 商品 不 完好 判定 标准
(一) 食品 (含 保健 食品) 、 化妆品 、 医疗 器械 、 计 生 用品 : 必要 一次性 密封 包装 包装 被
(二) 电子 电器 类 : 进行 未经 授权 的 维修 、 改动 破坏 、 涂改 强制性 产品 认证 指示 标 贴 等 , 有 难以 外观 、 , 有 难以 恢复 外观 类 激活 激活、 不合理 的 个人 使用 数据 留存 等 数据 类 使用 痕迹。
(三) 服装 、 鞋帽 、 箱包 、 玩具 、 家纺 、 家居 类 : 商标 标识 被 摘 被 剪 , 商品 污 、
第三 章 退货 程序
第十 条 选择 无 理由 退货 的 消费者 应当 自 收到 商品 之 日 起 7 日内 向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发出 退货 通知
7 日期 间 自 消费者 签收 商品 的 次日 开始 起算。
第十一条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收到 退货 通知 后 应当 及时 向 消费者 提供 真实 、 准确 的 退货 地址 、 退货 有效 联系
消费者 获得 上述 信息 后 应当 及时 退回 商品 , 并 保留 退货 凭证。
第十二 条 消费者 退货 时 应当 将 商品 本身 、 配件 及 赠品 一并 退回。
赠品 包括 赠送 的 实物 、 积分 、 代金券 、 优惠 券 等 形式。 如果 赠品 不能 一并 可以 要求 要求 标明 的 赠品 价格 支付 一并 赠品 价格 支付
第十三 条 消费者 退回 的 商品 完好 的 ,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应当 在 退回 商品 之 7 起 向 消费者 返还 已 支付 的 商品 价款
第十四 条 退款 方式 比照 购买 商品 的 支付 方式。 经营 者 与 消费者 另有 约定 的 , 从其 约定
购买 商品 时 采用 多种 方式 支付 价款 的 , 一般 应当 按照 各种 支付 方式 的 实际 支付 价款 以 相应 方式 退款
除 征得 消费者 明确 表示 同意 的 以外 ,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不 应当 自行 指定 其他 退款 方式
第十五 条 消费者 采用 积分 、 代金券 、 优惠 券 等 形式 支付 价款 的 , 网络 商品 销售 商品 后 应当 消费者。 对 、 优惠 券 后。 对 优惠 券有 约定 的 , 可以 从其 约定。
第十六 条 消费者 购买 商品 时 采用 信用卡 支付 方式 并 支付 手续费 的 ,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退款 时 可以 不 退回 手续费
消费者 购买 商品 时 采用 信用卡 支付 方式 并被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免除 手续费 的 , 网络 商品 销售 可以 在 退款 时 扣除
第十七 条 退货 价款 以 消费者 实际 支出 的 价款 为准。
套装 或者 满 减 优惠 活动 中 的 部分 商品 退货 , 导致 不能 再 享受 优惠 的 , 根据 购买 时 商品 商品 价格 , 多退少补
第十八 条 商品 退回 所 产生 的 运费 依法 由 消费者 承担。 经营 者 与 消费者 另有 约定 的 , 按照 约定
消费者 参加 满足 一定 条件 免 运费 活动 , 但 退货 后 已 不能 达到 免 运费 活动 要求 的 销售 者 可以 扣除
第十九 条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可以 与 消费者 约定 退货 方式 , 但 不 应当 限制 消费者 的 退货 方式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可以 免费 上门 取货 , 也 可以 征得 消费者 同意 后 有偿 上门 取货。
第四 章 特别 规定
第二十条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应当 采取 技术 手段 或者 其他 措施 , 对于 本 办法 条 规定 7 日 无 理由 退货 的 商品 进行 明确 标注
符合 本 办法 第七 条 规定 的 商品 ,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应当 在 销售 销售 必 经 流程 设置 显 著 的 确认 程序 供 消费者 对 单 次 购买 进行 确认 商品。 如 必 经 对 单 行为 进行 确认。 如 无 7日 无 理由 退货。
第二十 一条 网络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应当 与其 平台 上 的 网络 商品 销售 订立 协议 , 7 日 无 理由 退货 各自 的 权利 、 义务 和 责任
第二十 二条 网络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应当 依法 建立 、 完善 其 7 日 无 理由 退货 规则 以及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保护 在 其 平台 显 并 退货 保护 平台 上 并 并、 完整 地 阅览 和 保存。
第二十 三条 网络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应当 对其 平台 上 的 网络 商品 销售 7 日 无 理由 退货 建立 检查 监控 监控 制度 发现 有 违反 相关 、 法规 规章 法律 、 ,向 网络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或者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所在地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报告 , 必要 时 可以 停止 对其 提供 平台 服务
第二十 四条 网络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应当 建立 消费 纠纷 和解 和 消费 维权 自律 制度。 消费者 在 上 购买 商品 而 发生 消费 纠纷 时 发生 消费者 调解 的 , 网络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应当 调解 ; 消费者 通过 渠道 维权 的 , 网络 交易 者 应当 向 上 的 网络 商品 真实 消费者 的 网络 商品 销售 真实 名称 方式 方式消费者 维护 自身 合法 权益。
第二十 五条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应当 建立 完善 的 7 日 无 理由 退货 商品 检验 和 处理 程序。
对 能够 完全 恢复 到 初始 销售 状态 理由 , 作为 全新 商品 不 能够 能够 7 理由 退货 商品 而 全新 全新 不 能够 的 7商品 的 实际 情况 明确 标注。
第五 章 监督 检查
第二十 六条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和 网络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经营 行为 监督 检查 , 督促 和 引导 健全 经营 者 首 问 和 赔偿 先付 制度 , 交易 者 经营 健全 经营 者 首 问 和 赔偿 先付 制度 , 依法 履行 7日 无 理由 退货 义务。
第二 十七 条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应当 及时 受理 和 依法 处理 消费者 7 日 无 理由 退货 的 投诉 、 举报
第二 十八 条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应当 依照 公正 、 公开 、 及时 的 原则 , 综合 运用 建议 、 、 示范 等 方式 , 加强 商品 销售 者 和 网络 交易 综合 运用 建议 等 方式 , 网络 销售 者 和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7 日 无 理由 退货 义务的 行政 指导。
第二 十九 条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在 对 网络 商品 交易 的 监督 检查 中 经营 者 理由 退货 义务 侵害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行为 进行 合法 权益 进行 查处记 入 信用 档案 , 向 社会 公布。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三 十条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违反 本 办法 第六 条 、 第七 条 擅自 扩大 不 退货 的 的 , 按照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第五 十六 退货 的 的 按照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第五 十六第 (八) 项 规定 予以 处罚。
第三十一条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违反 本 办法 规定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依照 《消费者 权益 十六 十六 条 (八) 项)
(一) 未经 消费者 在 购买 时 确认 , 擅自 以 商品 不 7 适用 无 理由 退货 为由 拒绝 , 或者 或者 以 、 查验 影响 商品 商品 或者 以 影响 商品 商品
(二) 自 收到 消费者 退货 要求 之 日 起 15 日 未 办理 退货 手续 , 或者 未 消费者 提供 真实 、 准确 、 退货 联系人 等 有效 联系 , 联系人 等 , 致使;
(三) 在 收到 退回 商品 之 日 起 超过 15 日 未 向 消费者 返还 已 支付 的 商品 价款 的
第三 十二 条 网络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违反 本 办法 第二十 二条 规定 , 未 其 平台 理由 及 的 有关 制度 , 办法 技术上 二条 的 有关 制度 或者 未 在 技术上 保证完整 地 阅览 和 保存 的 , 予以 警告 , 责令 改正 ; 拒不 改正 的 , 处以 7 万元 以上 1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三 十三 条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违反 本 办法 第二十 五条 规定 , 销售 不 能够 完全 恢复 到 无 理由 退货 通过 显 著 的 情况 显 著 实际 情况行政 法规 的 , 依照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处罚 ;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未 作 规定 , 予以 警告 , , 并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三 十四 条 网络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拒绝 协助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对 涉嫌 违法行为 采取 措施 、 开展 予以 警告 , , 改正 的 , 3 处 以下 的
第七 章 附 则
第三 十五 条 本 办法 所称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 包括 履行 工商 行政管理 职能 的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第三 十六 条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提供 的 商品 不 符合 质量 要求 , 消费者 要求 退货 的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第二十 四条 以及 其他 相关 退货
第三 十七 条 经营 者 采用 电视 、 电话 、 邮购 等 方式 销售 商品 , 依照 本 办法 执行。
第三 十八 条 本 办法 由 国家 工商 行政管理 总局 负责 解释。
第三 十九 条 本 办法 自 2017 年 3 月 15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