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ổng thông tin pháp luật Trung Quốc - CJO

Tìm luật pháp và tài liệu công chính thức của Trung Quốc bằng tiếng Anh

Tiếng AnhTiếng Ả RậpTiếng Trung (giản thể)Tiếng Hà LanTiếng PhápTiếng ĐứcTiếng Hin-ddiTiếng ÝTiếng NhậtTiếng HànBồ Đào NhaTiếng NgaTiếng Tây Ban NhaTiếng Thụy ĐiểnHebrewTiếng IndonesiaTiếng ViệtTiếng TháiTiếng Thổ Nhĩ KỳNgười Malay

Các biện pháp tạm thời để trả lại vô điều kiện sản phẩm đã mua trực tuyến trong bảy ngày (2017)

网络 购买 商品 七日 无 理由 退货 暂行办法

Loại luật Quy tắc phòng ban

Cơ quan phát hành Cơ quan quản lý nhà nước về quản lý thị trường

Ngày ban hành Jan 06, 2017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15, 2017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Luật mạng / Luật Internet Thương mại điện tử Luật người tiêu dùng Luật trách nhiệm sản phẩm

Biên tập viên Lâm Hải Bân 林海斌 Xinzhu Li 李欣 烛

网络 购买 商品 七日 无 理由 退货 暂行办法
(2017 年 1 月 6 日 国家 工商 行政管理 总局 令 第 90 号 公布)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 保障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无 理由 退货 规定 的 实施 , 保护 权益 , 促进 电子商务 健康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无 理由 规定 实施 , 保护 促进 法律 、办法。
第二 条 消费者 为 生活 消费 需要 通过 网络 购买 商品 , 自 收到 商品 之 日 起 7 日内 依照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第二十 五条 规定 退货 的 , 适用 本 办法
第三 条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应当 依法 履行 7 日 无 理由 退货 义务。
网络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应当 引导 和 督促 平台 上 的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7 履行 无 理由 退货 义务 , 进行 监督 检查 , 并 提供 技术 进行 监督 检查 技术
第四 条 消费者 行使 7 日 无 理由 退货 权利 和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7 日 无 理由 退货 义务 都 应当 遵循 公平 、 诚实 信用 的 原则 , 遵守 商业
第五 条 鼓励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作出 比 本 办法 更有 利于 消费者 的 无 理由 退货 承诺。
第二 章 不 适用 退货 的 商品
范围 和 商品 完好 标准
第六 条 下列 商品 不 适用 7 日 无 理由 退货 规定 :
(一) 消费者 定 作 的 商品 ;
(二) 鲜活 易腐 的 商品 ;
(三) 在线 下载 或者 消费者 拆封 的 音像 制品 、 计算机 软件 等 数字 化 商品 ;
(四) 交付 的 报纸 、 期刊。
第七 条 下列 性质 的 商品 经 消费者 在 购买 时 确认 , 可以 不 适用 7 日 无 理由 退货 规定 :
(一) 拆封 后 易 影响 人身 安全 或者 生命 健康 的 商品 , 或者 拆封 后 易 导致 商品 发生 改变 改变 的
(二) 一 经 激活 或者 试用 后 价值 贬损 较大 的 商品 ;
(三) 销售 时 已 明示 的 临近 保质 期 的 商品 、 有 瑕疵 的 商品。
第八 条 消费者 退回 的 商品 应当 完好。
商品 能够 保持 原有 品质 、 功能 , 商品 本身 ​​、 配件 、 商标 标识 齐全 的 , 视为 商品 完好
消费者 基于 查验 需要 而 打开 商品 包装 , 或者 为 确认 商品 的 品质 、 功能 而 进行 合理 调试 不 影响 商品 的
第九条 对 超出 查验 和 确认 商品 品质 、 功能 需要 而 使用 商品 , 导致 商品 价值 贬损 商品 不 完好 判定 标准
(一) 食品 (含 保健 食品) 、 化妆品 、 医疗 器械 、 计 生 用品 : 必要 一次性 密封 包装 包装 被
(二) 电子 电器 类 : 进行 未经 授权 的 维修 、 改动 破坏 、 涂改 强制性 产品 认证 指示 标 贴 等 , 有 难以 外观 、 , 有 难以 恢复 外观 类 激活 激活、 不合理 的 个人 使用 数据 留存 等 数据 类 使用 痕迹。
(三) 服装 、 鞋帽 、 箱包 、 玩具 、 家纺 、 家居 类 : 商标 标识 被 摘 被 剪 , 商品 污 、
第三 章 退货 程序
第十 条 选择 无 理由 退货 的 消费者 应当 自 收到 商品 之 日 起 7 日内 向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发出 退货 通知
7 日期 间 自 消费者 签收 商品 的 次日 开始 起算。
第十一条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收到 退货 通知 后 应当 及时 向 消费者 提供 真实 、 准确 的 退货 地址 、 退货 有效 联系
消费者 获得 上述 信息 后 应当 及时 退回 商品 , 并 保留 退货 凭证。
第十二 条 消费者 退货 时 应当 将 商品 本身 ​​、 配件 及 赠品 一并 退回。
赠品 包括 赠送 的 实物 、 积分 、 代金券 、 优惠 券 等 形式。 如果 赠品 不能 一并 可以 要求 要求 标明 的 赠品 价格 支付 一并 赠品 价格 支付
第十三 条 消费者 退回 的 商品 完好 的 ,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应当 在 退回 商品 之 7 起 向 消费者 返还 已 支付 的 商品 价款
第十四 条 退款 方式 比照 购买 商品 的 支付 方式。 经营 者 与 消费者 另有 约定 的 , 从其 约定
购买 商品 时 采用 多种 方式 支付 价款 的 , 一般 应当 按照 各种 支付 方式 的 实际 支付 价款 以 相应 方式 退款
除 征得 消费者 明确 表示 同意 的 以外 ,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不 应当 自行 指定 其他 退款 方式
第十五 条 消费者 采用 积分 、 代金券 、 优惠 券 等 形式 支付 价款 的 , 网络 商品 销售 商品 后 应当 消费者。 对 、 优惠 券 后。 对 优惠 券有 约定 的 , 可以 从其 约定。
第十六 条 消费者 购买 商品 时 采用 信用卡 支付 方式 并 支付 手续费 的 ,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退款 时 可以 不 退回 手续费
消费者 购买 商品 时 采用 信用卡 支付 方式 并被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免除 手续费 的 , 网络 商品 销售 可以 在 退款 时 扣除
第十七 条 退货 价款 以 消费者 实际 支出 的 价款 为准。
套装 或者 满 减 优惠 活动 中 的 部分 商品 退货 , 导致 不能 再 享受 优惠 的 , 根据 购买 时 商品 商品 价格 , 多退少补
第十八 条 商品 退回 所 产生 的 运费 依法 由 消费者 承担。 经营 者 与 消费者 另有 约定 的 , 按照 约定
消费者 参加 满足 一定 条件 免 运费 活动 , 但 退货 后 已 不能 达到 免 运费 活动 要求 的 销售 者 可以 扣除
第十九 条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可以 与 消费者 约定 退货 方式 , 但 不 应当 限制 消费者 的 退货 方式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可以 免费 上门 取货 , 也 可以 征得 消费者 同意 后 有偿 上门 取货。
第四 章 特别 规定
第二十条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应当 采取 技术 手段 或者 其他 措施 , 对于 本 办法 条 规定 7 日 无 理由 退货 的 商品 进行 明确 标注
符合 本 办法 第七 条 规定 的 商品 ,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应当 在 销售 销售 必 经 流程 设置 显 著 的 确认 程序 供 消费者 对 单 次 购买 进行 确认 商品。 如 必 经 对 单 行为 进行 确认。 如 无 7日 无 理由 退货。
第二十 一条 网络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应当 与其 平台 上 的 网络 商品 销售 订立 协议 , 7 日 无 理由 退货 各自 的 权利 、 义务 和 责任
第二十 二条 网络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应当 依法 建立 、 完善 其 7 日 无 理由 退货 规则 以及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保护 在 其 平台 显 并 退货 保护 平台 上 并 并、 完整 地 阅览 和 保存。
第二十 三条 网络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应当 对其 平台 上 的 网络 商品 销售 7 日 无 理由 退货 建立 检查 监控 监控 制度 发现 有 违反 相关 、 法规 规章 法律 、 ,向 网络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或者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所在地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报告 , 必要 时 可以 停止 对其 提供 平台 服务
第二十 四条 网络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应当 建立 消费 纠纷 和解 和 消费 维权 自律 制度。 消费者 在 上 购买 商品 而 发生 消费 纠纷 时 发生 消费者 调解 的 , 网络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应当 调解 ; 消费者 通过 渠道 维权 的 , 网络 交易 者 应当 向 上 的 网络 商品 真实 消费者 的 网络 商品 销售 真实 名称 方式 方式消费者 维护 自身 合法 权益。
第二十 五条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应当 建立 完善 的 7 日 无 理由 退货 商品 检验 和 处理 程序。
对 能够 完全 恢复 到 初始 销售 状态 理由 , 作为 全新 商品 不 能够 能够 7 理由 退货 商品 而 全新 全新 不 能够 的 7商品 的 实际 情况 明确 标注。
第五 章 监督 检查
第二十 六条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和 网络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经营 行为 监督 检查 , 督促 和 引导 健全 经营 者 首 问 和 赔偿 先付 制度 , 交易 者 经营 健全 经营 者 首 问 和 赔偿 先付 制度 , 依法 履行 7日 无 理由 退货 义务。
第二 十七 条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应当 及时 受理 和 依法 处理 消费者 7 日 无 理由 退货 的 投诉 、 举报
第二 十八 条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应当 依照 公正 、 公开 、 及时 的 原则 , 综合 运用 建议 、 、 示范 等 方式 , 加强 商品 销售 者 和 网络 交易 综合 运用 建议 等 方式 , 网络 销售 者 和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7 日 无 理由 退货 义务的 行政 指导。
第二 十九 条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在 对 网络 商品 交易 的 监督 检查 中 经营 者 理由 退货 义务 侵害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行为 进行 合法 权益 进行 查处记 入 信用 档案 , 向 社会 公布。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三 十条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违反 本 办法 第六 条 、 第七 条 擅自 扩大 不 退货 的 的 , 按照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第五 十六 退货 的 的 按照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第五 十六第 (八) 项 规定 予以 处罚。
第三十一条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违反 本 办法 规定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依照 《消费者 权益 十六 十六 条 (八) 项)
(一) 未经 消费者 在 购买 时 确认 , 擅自 以 商品 不 7 适用 无 理由 退货 为由 拒绝 , 或者 或者 以 、 查验 影响 商品 商品 或者 以 影响 商品 商品
(二) 自 收到 消费者 退货 要求 之 日 起 15 日 未 办理 退货 手续 , 或者 未 消费者 提供 真实 、 准确 、 退货 联系人 等 有效 联系 , 联系人 等 , 致使;
(三) 在 收到 退回 商品 之 日 起 超过 15 日 未 向 消费者 返还 已 支付 的 商品 价款 的
第三 十二 条 网络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违反 本 办法 第二十 二条 规定 , 未 其 平台 理由 及 的 有关 制度 , 办法 技术上 二条 的 有关 制度 或者 未 在 技术上 保证完整 地 阅览 和 保存 的 , 予以 警告 , 责令 改正 ; 拒不 改正 的 , 处以 7 万元 以上 1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三 十三 条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违反 本 办法 第二十 五条 规定 , 销售 不 能够 完全 恢复 到 无 理由 退货 通过 显 著 的 情况 显 著 实际 情况行政 法规 的 , 依照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处罚 ;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未 作 规定 , 予以 警告 , , 并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三 十四 条 网络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拒绝 协助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对 涉嫌 违法行为 采取 措施 、 开展 予以 警告 , , 改正 的 , 3 处 以下 的
第七 章 附 则
第三 十五 条 本 办法 所称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 包括 履行 工商 行政管理 职能 的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第三 十六 条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提供 的 商品 不 符合 质量 要求 , 消费者 要求 退货 的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第二十 四条 以及 其他 相关 退货
第三 十七 条 经营 者 采用 电视 、 电话 、 邮购 等 方式 销售 商品 , 依照 本 办法 执行。
第三 十八 条 本 办法 由 国家 工商 行政管理 总局 负责 解释。
第三 十九 条 本 办法 自 2017 年 3 月 15 日 起 施行。

© 2020 Guodong Du và Meng Yu. Đã đăng ký Bản quyền. Việc cộng hòa hoặc phân phối lại nội dung, kể cả bằng cách đóng khung hoặc các phương tiện tương tự, bị cấm mà không có sự đồng ý trước bằng văn bản của Guodong Duand Meng 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