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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ật hạt giống của Trung Quốc (2021)

种子 法

Loại luật Luật

Cơ quan phát hành Ủy ban thường vụ Đại hội đại biểu nhân dân toàn quốc

Ngày ban hành Tháng Mười Hai 24, 2021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01, 2022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Luật nông nghiệp

Biên tập viên CJ Obser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种子 法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mục lục
第一 章 总 则
第二 章 种质 资源 保护
第三 章 品种 选育 、 审定 与 登记
第四 章 新 品种 保护
第五 章 种子 生产 经营
第六 章 种子 监督 管理
第七 章 种子 进出口 和 对外 合作
第八 章 扶持 措施
第九 章 法律 责任
第十 章 附 则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保护 和 合理 利用 种质 资源 , 规范 品种 选育 、 种子 经营 和 管理 科学 技术 ,合法 权益 , 提高 种子 质量 , 发展 现代 种 业 , 保障 国家 粮食 安全 , 促进 农业 和 的 发展 , 制定 制定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从事 品种 选育 、 种子 生产 经营 和 管理 等 活动 , 适用 本法。
本法 所称 种子 , 是 指 农作物 和 林木 的 种植 材料 或者 繁殖 材料 , 包括 籽粒 、 、 茎 、 苗 芽 、 叶 、 花 籽粒
第三 条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分别 主管 全国 农作物 种子 和 林木 种子 工作 人民政府 农业 农村 部门 分别 主管 种子 和 农业 分别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采取 措施 , 加强 种子 执法 和 监督 , 依法 惩处 侵害 农民 权益 的 种子 违法行为
第四 条 国家 扶持 种质 资源 保护 工作 和 选育 、 生产 、 更新 、 推广 使用 良种 , 鼓励 种子 生产 经营 在 种质 资源 选育 、 在 种质 选育 、显 著 的 单位 和 个人。
第五 条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根据 科教 兴农 方针 和 农业 、 林业 发展 的 需要 制定 种 业 发展 规划 组织 组织 实施
第六 条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建立 种子 储备 制度 , 主要 用于 发生 灾害 的 生产 需要 及 和 林业 的 种子 应当 更新 的规定。
第七 条 转 基因 植物 品种 的 选育 、 试验 、 审定 和 推广 进行 安全 性 评价 , 的 安全 控制 农业 农村 、 林业 加强 加强 跟踪 性 评价推广 的 信息。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规定。
第二 章 种质 资源 保护
第八 条 国家 依法 保护 种质 资源 ,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侵占 和 破坏 种质 资源。
禁止 采集 或者 采伐 国家 重点 保护 的 天然 种质 资源。 因 科研 等 特殊 情况 需要 采集 应当 经 国务院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林业 草原 经 直辖市
第九条 国家 有 计划 地 普查 、 收集 、 整理 、 鉴定 、 登记 、 、 交流 和 收集 珍稀 和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规定。
第十 条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应当 建立 种质 资源 库 、 种质 资源 保护 区 保护 地。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人民政府 主管 部门资源 库 、 种质 资源 保护 区 、 种质 资源 保护 地。 种质 资源 库 、 种质 资源 保护 保护 保护 属 公共 资源 , 公共 资源
占用 种质 资源 库 、 种质 资源 保护 区 或者 种质 资源 保护 地 的 , 需 经 原 设立 机关 同意
第十一条 国家 对 种质 资源 享有 主权。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向 境外 提供 种质 资源 , 或者 与 个人 开展 合作 的 , 应当 、 林业 的 , 、 林业并 同时 提交 国家 共享 惠 益 的 方案。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主管 部门 可以 委托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草原 主管 部门 接收 申请 国务院 农业 部门 可以 主管 国务院 农业 主管通报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从 境外 引进 种质 资源 的 , 依照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第三 章 品种 选育 、 审定 与 登记
第十二 条 国家 支持 科研 院所 及 高等院校 重点 开展 育种 的 基础 性 、 前沿 性 和 应用 育种 技术 研究 、 主要 造林 繁殖 材料 技术 主要。
国家 鼓励 种子 企业 充分 利用 公益性 研究 成果 , 培育 具有 自主 知识产权 的 优良 品种 ; 鼓励 种子 院所 及 高等院校 , 开展 主要 作物 育种 , 开展 作物 育种为 导向 、 利益 共享 、 风险 共担 的 产学研 相 结合 的 种 业 技术 创新 体系。
国家 加强 种 业 科技 创新 能力 建设 , 促进 种 业 科技 成果 转化 , 维护 种 业 科技 人员 的 合法 权益
第十三 条 由 财政 资金 支持 形成 的 育种 发明 专利权 和 植物 新 品种权 , 除 涉及 国家 安全 和 重大 重大 授权 涉及
由 财政 资金 支持 为主 形成 的 育种 成果 的 转让 、 许可 等 应当 依法 公开 进行 , 禁止 私自 ​​交易
第十四 条 单位 和 个人 因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为 选育 林木 良种 测定 林 、 试验 、 基因 收入 的 , 林业 收入给予 经济 补偿。
第十五 条 国家 对 主要 农作物 和 主要 林木 实行 品种 审定 制度。 主要 农作物 品种 和 主要 林木 前 应当 通过。 由省 、 林业 草原。 由省 林业 草原林木 品种 实行 省级 审定。
申请 审定 的 品种 应当 符合 特异性 、 一致性 、 稳定性 要求。
主要 农作物 品种 和 主要 林木 品种 的 审定 办法 由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草原 主管 部门 规定 应当 体现 公正 公正 、 效率 的 原则 , 产量 、 主管 部门 效率 产量 、 的利于 适应 市场 和 生活 消费 需要 的 品种 的 推广。 在 制定 、 修改 审定 办法 时 应当 听取 育种 者 、 、 生产 经营 者 和
第十六 条 国务院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的 农业 农村 、 林业 主管 部门 分别 农作物 品种 农作物, 建立 包括 申请 文件 、 品种 审定 试验 数据 、 种子 样品 、 审定 和 审定 结论 结论 的 , 保证 在 审定 通过 的 品种 相关 信息 相关 信息
品种 审定 实行 回避 制度。 品种 审定 委员会 委员 、 工作 人员 及 测试 、 试验 人员。 对 监督 检查 发现 的 监督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和 有关 机关 应当 及时 依法 处理。
第十七 条 实行 选育 生产 经营 相 结合 , 符合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主管 部门 规定 对其 自主 对其的 , 品种 审定 委员会 应当 颁发 审定 证书。 种子 企业 对 试验 数据 的 真实性 负责 , 接受 省级 以上 林业 草原
第十八 条 审定 未 通过 的 农作物 品种 和 林木 品种 , 申请人 有 异议 的 , 可以 向原 审定 国家级 审定 委员会 委员会
第十九 条 通过 国家级 审定 的 农作物 品种 和 林木 良种 由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林业 草原 主管 全国 适宜 通过人民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公告 , 可以 在 本 行政区 适宜 的 生态 区域 推广 自治区 、 生态 区 的 地域 引种 、 林木 区 的 地域 品种 、 林木 应当品种 和 区域 报 所在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备案。
引种 本 地区 没有 自然 分布 的 林木 品种 , 应当 按照 国家 引种 标准 通过 试验。
第二十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应当 完善 品种 选育 、 审定 协作 机制 , 品种 的 选育 和
第二十 一条 审定 通过 的 农作物 品种 和 林木 良种 出现 不可克服 的 严重 等 情形 情形 不宜 继续 的 , 经 原 确认 后 , 。
第二十 二条 国家 对 部分 非 主要 农作物 实行 品种 登记 制度。 列入 非 主要 农作物 登记 目录 的 在 推广 前 应当 应当
实行 品种 登记 的 农作物 范围 应当 严格 控制 , 并 根据 保护 生物 多样性 、 保证 消费 安全 和 的 原则 确定 国务院 农业
申请 者 申请 品种 登记 应当 向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农业 主管 部门 提交 申请 文件 并 对其 可 追溯 , 接受 申请 文件、 特性 、 育种 过程 以及 特异性 、 一致性 、 稳定性 测试 报告 等。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自 受理 品种 登记 之 日 起 二十 个 申请 者 进行 书面 审查 , , 报。
对 已 登记 品种 存在 申请 文件 、 种子 样品 不 实 的 ,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 并将 违法 信息 记 入 社会 , 向 信息 记 入 档案 , 向 使用者生产 经营 者 造成 损失 的 ,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对 已 登记 品种 出现 不可克服 的 严重 缺陷 等 情形 的 , 由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并 发布 公告 ,
非 主要 农作物 品种 登记 办法 由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规定。
第二十 三条 应当 审定 的 农作物 品种 未经 审定 的 , 不得 发布 广告 、 推广 、 销售。
应当 审定 的 林木 品种 未经 审定 通过 的 , 不得 作为 良种 推广 、 销售 , 但 生产 确需 , 应当 经 林木 审定 委员会
应当 登记 的 农作物 品种 未经 登记 的 , 不得 发布 广告 、 推广 , 不得 以 登记 品种 的 名义 销售
第二十 四条 在 中国 境内 没有 经常 居所 或者 营业 场所 的 境外 机构 、 个人 在 境内 申请 的 , 应当 法人 资格 的 境内 种子
第四 章 新 品种 保护
第二十 五条 国家 实行 植物 新 品种 保护 制度。 对 国家 植物 品种 保护 名录 内 经过 人工 野生植物 加以 改良 、 特异性 、 适当 加以 特异性, 由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授予 植物 新 品种权 保护 植物 新 品种权 植物 新 、 授予 条件 受理 、终止 和 无效 等 依照 本法 、 有关 法律 和 行政 法规 规定 执行。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种 业 科技 创新 、 植物 新 品种 培育 及 成果 转化。 取得 植物 新 得到 推广 应用 依法 获得 获得
第二十 六条 一个 植物 新 品种 只能 授予 一项 植物 新 品种权。 两个 以上 的 申请人 分别 就 同 植物 新 品种权 品种权 授予的 , 植物 新 品种权 授予 最先 完成 该 品种 育种 的 人。
对 违反 法律 , 危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 生态 环境 的 植物 新 品种 , 不 授予 植物 新 品种权
第二 十七 条 授予 植物 新 品种权 的 植物 新 品种 名称 , 应当 与 相同 或者 相近 的 植物 中 已知 品种。 该 名称 植物 新。 该 植物 新
下列 名称 不得 用于 授权 品种 的 命名 :
(一) 仅以 数字 表示 的 ;
(二) 违反 社会公德 的 ;
(三) 对 植物 新 品种 的 特征 、 特性 或者 育种 者 身份 等 容易 引起 误解 的
同一 植物 品种 在 申请 新 品种 保护 、 品种 审定 、 品种 登记 推广 、 销售 时 时 名称。 生产 的 种子 应当 与 申请 审定 品种 时 种子 应当 保护。
第二 十八 条 植物 新 品种权 所有人 对其 授权 品种 享有 排 他 的 独占 权。 植物 新 植物 新 品种权 并 按照 合同 费 ; 新 按照采取 固定 价款 、 从 推广 收益 中 提成 等 方式 收取。
任何 单位 或者 个人 未经 植物 新 品种权 所有人 许可 , 不得 生产 、 和 为 繁殖 而 进行 、 销售 为 实施将该 授权 品种 的 繁殖 材料 重复 使用 于 生产 另一 品种 的 繁殖 材料。 本法 、 有关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规定
实施 前款 规定 的 行为 , 涉及 由 未经许可 使用 授权 品种 的 繁殖 材料 而 获得 的 收获 材料 得到 植物 新 ; 但是 , 对 植物 但是 , 对 繁殖机会 行使 其 权利 的 除外。
对 实质性 派生 品种 实施 第二款 、 第三款 规定 行为 的 , 应当 征得 原始 品种 的 植物 新 品种权 所有人 的 同意
实质性 派生 品种 制度 的 实施 步骤 和 办法 由 国务院 规定。
第二 十九 条 在 下列 情况 下 使用 授权 品种 的 , 可以 不 经 植物 新 品种权 所有人 支付 使用 费 植物 新 品种权 有关 使用 新享有 的 其他 权利 :
(一) 利用 授权 品种 进行 育种 及 其他 科研 活动 ;
(二) 农民 自 繁 自用 授权 品种 的 繁殖 材料。
第三 十条 为了 国家 利益 或者 社会 公共 利益 ,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可以 作出 品种权 强制 许可 , 并 予以 登记 登记
取得 实施 强制 许可 的 单位 或者 个人 不 享有 独占 的 实施 权 , 并且 无权 允许 他人 实施。
第五 章 种子 生产 经营
第三十一条 从事 种子 进出口 业务 的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 由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农业 农村 、 可以 委托 省 人民政府 农业 农村 委托主管 部门 接收 申请 材料。
从事 主要 农作物 杂交 种子 及其 亲 本 种子 、 林木 良种 繁殖 材料 经营 的 , 以及 符合 部门 规定 经营 相、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核发。
前 两款 规定 以外 的 其他 种子 的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 由 生产 经营 者 所在地 县级 以上 地方 、 林业 草原
只 从事 非 主要 农作物 种子 和 非 主要 林木 种子 生产 的 , 不需要 办理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第三 十二 条 申请 取得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的 , 应当 具有 与 生产 经营 相 适应 设备 及 法规 和 国务院 林业 法规
从事 种子 生产 的 , 还 应当 同时 具有 繁殖 种子 的 隔离 和 培育 条件 , 具有 无 检疫 的 种子 种子 人民政府 林业
申请 领取 具有 植物 新 品种权 的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的 , 应当 征得 植物 新 品种权 所有人 的 书面 同意
第三 十三 条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应当 载明 生产 经营 者 名称 、 地址 、 法定 代表人 、 生产 、 地点 地点 有效期限 代表人
前款 事项 发生 变更 的 , 应当 自 变更 之 日 起 三十 日内 , 向原 核发 许可证 机关 申请 变更 登记
除 本法 另有 规定 外 , 禁止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无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或者 违反 种子 规定 生产 、 伪造 、 种子 生产 、 伪造 、 变造 租借 种子 生产
第三 十四 条 种子 生产 应当 执行 种子 生产 技术 规程 和 种子 检验 、 检疫 规程 , 保证 种子 、 纯度 、 等 质量 要求 和 和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应当 指导 、 支持 种子 生产 经营 者 采用 技术 , 改进 提高 种子
第三 十五 条 在 林木 种子 生产 基地 内 采集 种子 的 , 由 种子 生产 基地 的 经营 者 采集 种子 应当 有关
禁止 抢 采 掠 青 、 损坏 母树 , 禁止 在 劣质 林 内 、 劣质 母树 上 采集 种子。
第三 十六 条 种子 生产 经营 者 应当 建立 和 保存 包括 种子 来源 产地 、 数量 、 质量 、 去向 、 销售 日期 和 有关 人员 等 内容 的 生产 经营 保证 可 内容 的 经营 , 保证 可 档案明 事项 , 种子 生产 经营 档案 及 种子 样品 的 保存 期限 由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规定
第三 十七 条 农民 个人 自 繁 自用 的 常规 种子 有 剩余 的 , 可以 在 当地 集贸 串换 , 不需要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第三 十八 条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的 有效 区域 由 发证 机关 在 其 管辖 范围 内 确定 者 在 种子 的 有效 区域 专门 在 有效的 包装 种子 的 , 或者 受 具有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的 种子 经营 者 以 书面 委托 种子 的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 当地 农业
实行 选育 生产 经营 相 结合 , 符合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规定 条件 的 企业 经营 许可证 的 有效 区域 为
第三 十九 条 销售 的 种子 应当 加工 、 分级 、 包装。 但是 不能 加工 、 包装 的 除外。
大 包装 或者 进口 种子 可以 分 装 ; 实行 分 装 的 , 应当 标注 分 装 单位 , 并对 种子 质量 负责
第四 十条 销售 的 种子 应当 符合 国家 或者 行业 标准 , 附有 标签 使用 说明。 标签 内容 应当。 种子 生产 标注。
标签 应当 标注 种子 类别 、 品种 名称 、 品种 审定 或者 登记 编号 、 适宜 种植 区域 及 经营 者 及 及 指标 、 检疫 证明 编号 生产 经营 种植 区域 、 生产 经营 代码、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规定 的 其他 事项。
销售 授权 品种 种子 的 , 应当 标注 品种权 号。
销售 进口 种子 的 , 应当 附有 进口 审批 文 号 和 中文 标签。
销售 转 基因 植物 品种 种子 的 , 必须 用 明显 的 文字 标注 , 并 应当 提示 使用 时 的 安全 控制 措施
种子 生产 经营 者 应当 遵守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 诚实 , 向 种子 使用者 使用者 种子 的 措施 、 适应性 的 说明 的不得 作 虚假 或者 引人 误解 的 宣传。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非法 干预 种子 生产 经营 者 的 生产 经营 自主权。
第四十一条 种子 广告 的 内容 应当 符合 本法 和 有关 广告 的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 主要 性状 应当 与 审定 、 公告
第四 十二 条 运输 或者 邮寄 种子 应当 依照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进行 检疫。
第四 十三 条 种子 使用者 有权 按照 自己 的 意愿 购买 种子 ,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非法 干预。
第四 十四 条 国家 对 推广 使用 林木 良种 造林 给予 扶持。 国家 投资 或者 国家 投资 为主 国有 林业 单位 林业 草原 主管 使用 林业 林业 草原 主管
第四 十五 条 种子 使用者 因 种子 质量 问题 或者 因 种子 的 标签 和 使用 说明 标注 的 内容 损失 的 , 出售 种子 的 , 也 出售 种子 , 也其他 经营 者 要求 赔偿。 赔偿 额 包括 购 种 价款 、 可 利益 损失 和 其他 损失 或者 其他 , 出售 种子 的 后 ,追偿 ; 属于 出售 种子 的 经营 者 责任 的 , 种子 生产者 或者 其他 经营 者 赔偿 后 , 出售 种子 的 的
第六 章 种子 监督 管理
第四 十六 条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种子 质量 的 监督 检查。 、 行业 标准 国务院 行业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可以 采用 国家 规定 的 快速 检测 对 生产 经营 的 种子 检测 结果 依据。 被 检查 人 结果 有。 被 检查 检测 结果 有 复检采用 同一 检测 方法。 因 检测 结果 错误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第四 十七 条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可以 委托 种子 质量 检验 机构 对 种子 质量 进行 检验
承担 种子 质量 检验 的 机构 应当 具备 相应 的 检测 条件 、 能力 , 并 经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 主管 ​​部门 考核 合格
种子 质量 检验 机构 应当 配备 种子 检验 员。 种子 检验 员 应当 具有 中专 以上 有关 专业 学历 相应 的 种子 检验 能力 和
第四 十八 条 禁止 生产 经营 假 、 劣 种子。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和 经营 假 、 , 保护 农民 公平 竞争 假 保护
下列 种子 为 假 种子 :
(一) 以 非 种子 冒充 种子 或者 以 此种 品种 种子 冒充 其他 品种 种子 的 ;
(二) 种子 种类 、 品种 与 标签 标注 的 内容 不符 或者 没有 标签 的。
下列 种子 为 劣 种子 :
(一) 质量 低于 国家 规定 标准 的 ;
(二) 质量 低于 标签 标注 指标 的 ;
(三) 带有 国家 规定 的 检疫 性 有害 生物 的。
第四 十九 条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是 种子 行政 执法。 种子 执法 人员 依法 出示 行政 农村 、 林业 草原 履行 种子措施 :
(一) 进入 生产 经营 场所 进行 现场 检查 ;
(二) 对 种子 进行 取样 测试 、 试验 或者 检验 ;
(三) 查阅 、 复制 有关 合同 、 票据 、 账簿 、 生产 经营 档案 及 其他 有关 资料
(四) 查封 、 扣押 有 证据 证明 违法 生产 经营 的 种子 , 以及 用于 违法 生产 经营 、 设备 及 运输工具
(五) 查封 违法 从事 种子 生产 经营 活动 的 场所。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依照 本法 规定 行使 职权 , 当事人 应当 协助 、 配合 , 不得 拒绝 、 阻挠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所属 的 综合 执法 机构 或者 受其 委托 的 种子 管理 机构 , 开展 种子 执法 执法 相关
第五 十条 种子 生产 经营 者 依法 自愿 成立 种子 行业 协会 , 加强 自律 管理 管理 , 维护 , 为 成员 和 信息 交流 、
第五十一条 种子 生产 经营 者 可 自愿 向 具有 资质 的 认证 机构 申请 种子 质量 认证。 经 合格 可以 在 包装 上 使用 认证
第五 十二 条 由于 不可抗力 原因 , 为 生产 需要 必须 使用 低于 国家 或者 地方 规定 标准 的 应当 经 用 地方 人民政府
第 五十 三条 从事 品种 选育 和 种子 生产 经营 以及 管理 的 单位 和 应当 遵守 有关 法规 的 性病
禁止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在 种子 生产 基地 从事 检疫 性 有害 生物 接种 试验。
第 五十 四条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应当 在 统一 的 政府 信息 品种 审定 、 品种 保护 、 、 监督 审定 保护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建立 植物 品种 标准 样品 库 , 为 种子 监督 管理 提供 依据
第五 十五 条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及其 工作 人员 , 不得 参与 和 从事 种子 生产 经营 活动
第七 章 种子 进出口 和 对外 合作
第五 十六 条 进口 种子 和 出口 种子 必须 实施 检疫 , 防止 植物 危险 、 虫 、 传入 境内 检疫执行。
第五 十七 条 从事 种子 进出口 业务 的 , 应当 具备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 其中 , 从事 的 , 还 国家 有关 规定 取得 种子
从 境外 引进 农作物 、 林木 种子 的 审定 权限 , 农作物 种子 的 进口 审批 办法 , 引进 基因 的 管理 办法 , 由 国务院
第五 十八 条 进口 种子 的 质量 , 应当 达到 国家 标准 或者 行业 标准。 没有 国家 标准 , 可以 按照 约定 的 标准 执行
第五 十九 条 为 境外 制 种 进口 种子 的 , 可以 不受 本法 第五 十七 条 第一 款 应当 具有 对外 进口 的 种子 , 具有 进口 的 种子在 境内 销售。
从 境外 引进 农作物 或者 林木 试验 用 种 , 应当 隔离 栽培 , 收获 物 也 不得 作为 种子 销售
第六 十条 禁止 进出口 假 、 劣 种子 以及 属于 国家 规定 不得 进出口 的 种子。
第六十一条 国家 建立 种 业 国家 安全 审查 机制。 境外 机构 、 个人 投资 并购 境内 种子 科研 院所 合作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执行。
第八 章 扶持 措施
第六 十二 条 国家 加大 对 种 业 发展 的 支持。 对 品种 选育 、 生产 、 示范 推广 、 保护 保护 、 种子 制 种 大 县 县
国家 鼓励 推广 使用 高效 、 安全 制 种 采种 技术 和 先进 适用 的 制 种 采种 机械 将 制 种 纳入 农机具 购置 补贴
国家 积极 引导 社会 资金 投资 种 业。
第六 十三 条 国家 加强 种 业 公益性 基础 设施 建设 , 保障 育种 科研 设施 用地 合理 需求。
对 优势 种子 繁育 基地 内 的 耕地 , 划入 永久 基本 农田。 优势 种子 繁育 基地 由 国务院 部门 商 所在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第六 十四 条 对 从事 农作物 和 林木 品种 选育 、 生产 的 种子 企业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给予 扶持
第六 十五 条 国家 鼓励 和 引导 金融 机构 为 种子 生产 经营 和 收储 提供 信贷 支持。
第六 十六 条 国家 支持 保险 机构 开展 种子 生产 保险。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可以 采取 保险费 补贴 等 支持 发展 种 种
第六 十七 条 国家 鼓励 科研 院所 及 高等院校 与 种子 企业 开展 育种 科技 人员 交流 , 支持 本 人员 到 种子 转化 活动 到
第六 十八 条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和 异地 繁育 种子 的 省 、 加强 对 管理
第九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 十九 条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不 依法 作出 行政 许可 决定 , 发现 违法行为 的 举报 不予 其他 未 依照 的 行为 举报 未级 人民政府 或者 上级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责令 改正 , 对 负有责任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违反 本法 第五 十五 条 规定 ,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工作 人员 从事 种子 生产 经营 的 , 依法 依法 给予
第七 十条 违反 本法 第十六 条 规定 , 品种 审定 委员会 委员 和 工作 人员 不 依法 履行 职责 , 的 , 依法 处分 决定 作出 内 不得 处分 决定 内 不得
第七十一条 品种 测试 、 试验 和 种子 质量 检验 机构 伪造 测试 、 试验 、 检验 数据 或者 出具 由 县级 以上 林业 草原 主管 对 单位 县级 草原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人员 处 处 一 万元 以下 罚款 ; 有 , 并处 没收损失 的 , 与 种子 生产 经营 者 承担 连带 责任 ; 情节 严重 的 , 由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部门 取消 种子 种子
第七 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第二 十八 条 规定 , 有 侵犯 植物 新 品种权 行为 的 , 由 不愿 协商 或者 植物 新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进行 处理 , 也 可以 直接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 根据 当事人 自愿 原则 , 对 侵犯 植物 的 损害 调解 达成协议协议 的 , 植物 新 品种权 所有人 或者 利害关系人 可以 依法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侵犯 植物 新 品种权 的 赔偿 数额 按照 权利 人 因 被 侵权 所 受到 实际 损失 确定 确定 损失 的 , 人 因 侵权 所 获得。 权利。 权利确定 的 , 可以 参照 该 植物 新 品种权 许可 使用 费 的 倍数 合理 确定。 故意 侵犯 情节 严重 的 上述 方法 确定 五倍 以下 严重 方法
权利 人 的 损失 、 侵权 人 获得 的 利益 和 植物 新 品种权 许可 使用 费 均 难以 确定 可以 根据 植物 、 侵权行为 的 因素 , 、 侵权行为 因素 ,的 赔偿。
赔偿 数额 应当 包括 权利 人为 制止 侵权行为 所 支付 的 合理 开支。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处理 侵犯 植物 新 品种权 案件 时 , 为了 维护 , 责令 侵权 没收 违法 所得 金额 不足 没收 违法 金额 不足处 一 万元 以上 二 十五 万元 以下 罚款 ; 货值 金额 五 万元 以上 的 , 并处 货值 金额 五倍 以上 以下 以下 罚款
假冒 授权 品种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责令 停止 假冒 所得 和 种子 五 万元 的 以上 和 万元罚款 ; 货值 金额 五 万元 以上 的 , 并处 货值 金额 五倍 以上 十倍 以下 罚款。
第七 十三 条 当事人 就 植物 新 品种 的 申请 权 和 植物 新 品种权 的 权属 发生 争议 的 可以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提起
第七 十四 条 违反 本法 第四 十八 条 规定 , 生产 经营 假 种子 的 , 由 县级 以上 林业 草原 主管 经营 , 没收 , 吊销 草原 ,证 ; 违法 生产 经营 的 货值 金额 不足 二 万元 的 , 并处 二 万元 以上 二十 万元 以下 金额 二 二 金额 二十。
因 生产 经营 假 种子 犯罪 被 判处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的 , 种子 或者 其他 单位 的 的 的 主管 之 日 起 担任 种子 担任。
第七 十五 条 违反 本法 第四 十八 条 规定 , 生产 经营 劣 种子 的 , 由 县级 以上 林业 草原 主管 经营 , 没收 ; 违法 草原 ,值 金额 不足 二 万元 的 , 并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 货值 金额 二 万元 并处 货值 金额 罚款 ; 货值许可证。
因 生产 经营 劣 种子 犯罪 被 判处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的 , 种子 企业 其他 单位 的 法定 负责 的 之 日 担任 种子 完毕 之。
第七 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第三 十二 条 、 第三 十三 条 、 第三 十四 条 规定 , 有 下列 , 由 由 林业 ,没收 违法 所得 和 种子 ; 违法 生产 经营 的 货值 金额 不足 一 万元 的 , 并处 三 以下 罚款 ; 以上 的以下 罚款 ; 可以 吊销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
(一) 未 取得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生产 经营 种子 的 ;
(二) 以 欺骗 、 贿赂 等 不正当 手段 取得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的 ;
(三) 未 按照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的 规定 生产 经营 种子 的 ;
(四) 伪造 、 变造 、 买卖 、 租借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的 ;
(五) 不再 具有 繁殖 种子 的 隔离 和 培育 条件 , 或者 不再 具有 无 检疫 性 有害 生产 地点 或者 草原 主管 部门 , 继续 草原 主管 , 继续
(六) 未 执行 种子 检验 、 检疫 规程 生产 种子 的。
被 吊销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的 单位 , 其 法定 代表人 、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自 日 起 五年 种子 企业 的 法定 起
第七十七条 违反 本法 第二十 一条 、 第二十 二条 、 第二十 三条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农业 农村 、 部门 责令行为 , 没收 违法 所得 和 种子 , 并处 二 万元 以上 二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
(一) 对 应当 审定 未经 审定 的 农作物 品种 进行 推广 、 销售 的 ;
(二) 作为 良种 推广 、 销售 应当 审定 未经 审定 的 林木 品种 的 ;
(三) 推广 、 销售 应当 停止 推广 、 销售 的 农作物 品种 或者 林木 良种 的 ;
(四) 对 应当 登记 未经 登记 的 农作物 品种 进行 推广 , 或者 以 登记 品种 的 名义 进行 销售 的
(五) 对 已 撤销 登记 的 农作物 品种 进行 推广 , 或者 以 登记 品种 的 名义 进行 销售 的
违反 本法 第二十 三条 、 第四十一条 规定 , 对 应当 审定 未经 审定 或者 应当 登记 未经 登记 的 农作物 , 或者 或者 主要 性状不一致 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 法》 的 有关 规定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七 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第五 十七 条 、 第五 十九 条 、 第六 十条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由 县级 县级 草原 有违法 所得 和 种子 ; 违法 生产 经营 的 货值 金额 不足 一 万元 的 , 并处 三 千元 罚款 ; 货值 的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吊销 种子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
(一) 未经许可 进出口 种子 的 ;
(二) 为 境外 制 种 的 种子 在 境内 销售 的 ;
(三) 从 境外 引进 农作物 或者 林木 种子 进行 引种 试验 的 收获 物 作为 种子 在 境内 销售 的
(四) 进出口 假 、 劣 种子 或者 属于 国家 规定 不得 进出口 的 种子 的。
第七 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第三 十六 条 、 第三 十八 条 、 第三 十九 条 、 第四 十条 行为 之一 的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农业 农村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 处 二 千元 以上 二 万元 以下 罚款 :
(一) 销售 的 种子 应当 包装 而 没有 包装 的 ;
(二) 销售 的 种子 没有 使用 说明 或者 标签 内容 不 符合 规定 的 ;
(三) 涂改 标签 的 ;
(四) 未按 规定 建立 、 保存 种子 生产 经营 档案 的 ;
(五) 种子 生产 经营 者 在 异地 设立 分支机构 、 专门 经营 不再 分 装 的 包装 生产 、 、 未按 规定 备案
第八 十条 违反 本法 第八 条 规定 , 侵占 、 破坏 种质 资源 , 私自 采集 或者 采伐 国家 种质 资源 的 农业 资源 农业, 没收 种质 资源 和 违法 所得 , 并处 五 千元 以上 五 万元 以下 罚款 ; 造成 损失 的 ,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 本法 第十一条 规定 , 向 境外 提供 或者 从 境外 引进 种质 资源 , 或者 与 境外 机构 合作 研究 利用 由 国务院的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没收 种质 资源 和 违法 所得 , 并处 二 万元 以上 二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未 取得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的 批准 文件 携带 、 运输 种质 资源 出境 的 , 种质 资源 扣留 、 自治区 、 、 林业 、 自治区 、 林业
第八 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第三 十五 条 规定 , 抢 采 掠 青 、 损坏 母树 或者 在 劣质 劣质 母树 上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责令 停止 县级 以上 责令 停止采 种子 , 并处 所 采 种子 货值 金额 二倍 以上 五倍 以下 罚款。
第 八十 三条 违反 本法 第十七 条 规定 , 种子 企业 有 造假 行为 的 , 由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林业 草原 主管 以上 五百本法 第十七 条 的 规定 申请 品种 审定 ; 给 种子 使用者 和 其他 种子 生产 经营 者 造成 损失 , 依法 承担 赔偿 赔偿
第 八十 四条 违反 本法 第四 十四 条 规定 , 未 根据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制定 的 计划 使用 , 由 同级 部门 责令 限期 改正 由 责令 限期 改正 的元 以上 三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 本法 第 五十 三条 规定 , 在 种子 生产 基地 进行 检疫 性 有害 生物 接种 试验 的 以上 人民政府 农业 主管 部门 人民政府五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八 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第四 十九 条 规定 , 拒绝 、 阻挠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检查 的 , 五 万元 以下 停产 停业 的 万元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由 公安 机关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第八 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第十三 条 规定 , 私自 交易 育种 成果 , 给 本 单位 造成 经济 损失 , 依法 承担 承担 赔偿
第八 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第四 十三 条 规定 , 强迫 种子 使用者 违背 自己 的 意愿 购买 、 使用者 造成 损失 承担 赔偿
第八 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 章 附 则
第九 十条 本法 下列 用语 的 含义 是 :
(一) 种质 资源 是 指 选育 植物 新 品种 的 基础 材料 , 包括 各种 植物 的 种 的 繁殖 繁殖 材料 人工 的
(二) 品种 是 指 经过 人工 选育 或者 发现 并 经过 改良 , 形态 特征 和 生物学 特性 一致 , 性状 性状 相对 植物 群体
(三) 主要 农作物 是 指 稻 、 小麦 、 玉米 、 棉花 、 大豆。
(四) 主要 林木 由 国务院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确定 并 公布 ; 、 自治区 、 部门 可以 部门
(五) 林木 良种 是 指 通过 审定 的 主要 林木 品种 , 在 一定 的 区域 内 、 适应性 、 抗性 优于 当前 主栽 材料 、 主栽 主栽
(六) 新颖 性 是 指 申请 植物 新 品种权 的 品种 在 日前 , 经 申请 权 人 同意 销售 、 在 中国 境内 未 在 品种 中国 境内 未 超过 在 境外 植物 植物年 , 其他 植物 未 超过 四年。
本法 施行 后 新 列入 国家 植物 品种 保护 名录 的 植物 的 属 或者 从 从 名录 一年 内 提出 申请 的 , 在 , 该新颖 性。
除 销售 、 推广 行为 丧失 新颖 性 外 , 下列 情形 视为 已 丧失 新颖 性 :
1. 品种 经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依据 播种面积 确认 已经 形成 事实 扩散 的 ;
2. 农作物 品种 已 审定 或者 登记 两年 以上 未 申请 植物 新 品种权 的。
(七) 特异性 是 指 一个 植物 品种 有 一个 以上 性状 明显 区别于 已知 品种。
(八) 一致性 是 指 一个 植物 品种 的 特性 除 可 预期 的 自然 变异 外 , 群体 间 相关 的 特征 特性 表现
(九) 稳定性 是 指 一个 植物 品种 经过 反复 繁殖 后 或者 在 特定 繁殖 周期 结束 时 , 主要 性状 性状 保持
(十) 实质性 派生 品种 是 指 由 原始 品种 实质性 派生 , 由 该 原始 品种 的 出来 的 品种 有 明显 区别 派生 引起原始 品种 基因型 或者 基因型 组合 产生 的 基本 性状 方面 与 原始 品种 相同。
(十一) 已知 品种 是 指 已 受理 申请 或者 已 通过 品种 审定 、 品种 登记 、 新 或者 已经 销售 的
(十二) 标签 是 指 印制 、 粘贴 、 固定 或者 附着 在 种子 、 种子 包装 物 表面 特定 图案 及 文字 文字
第 九十 一条 国家 加强 中药材 种质 资源 保护 , 支持 开展 中药材 育种 科学 技术 研究。
草种 、 烟草 种 、 中药材 种 、 食用菌 菌种 的 种质 资源 管理 和 选育 、 生产 经营 、 活动 , 参照 本法
第九十二条 本法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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