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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ật thuế tài nguyên của Trung Quốc (2019)

资源 税法

Loại luật Luật

Cơ quan phát hành Ủy ban thường vụ Đại hội đại biểu nhân dân toàn quốc

Ngày ban hành Tháng Tám 26, 2019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Chín 01, 2020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Luật thuế

Biên tập viên CJ Obser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源 税法
(2019 年 8 月 26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 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辖 的 其他 海域 开发 应税 资源 的 单位 和 个人 , 纳税人 , , 规定 缴纳 资源
应税 资源 的 具体 范围 , 由 本法 所附 《资源 税 税目 税率 表》 (以下 称 《税率 表》》)
第二 条 资源 税 的 税目 、 税率 , 依照 《税目 税率 表》 执行。
《税目 税率 表》 中 规定 实行 幅度 税率 的 , 其 具体 适用 由省 、 自治区 、 考虑 该 条件 以及 影响 等 开采 条件规定 的 税率 幅度 内 提出 , 报 同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决定 , 全国 全国 人民 代表 和 备案。 《》 中 规定 常务委员会 选矿 的税率。
第三 条 资源 税 按照 《税目 税率 表》 实行 从 价 计征 或者 从 量 计征。
《税目 税率 表》 中 规定 可以 选择 实行 从 价 计征 或者 从 量 计征 的 , 、 自治区 、 报 同级 , 自治区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国务院 备案。
实行 从 价 计征 的 , 应纳 税额 按照 应税 资源 产品 (以下 称 应税 产品) 的 税率 计算。 的 , 应纳 的以 具体 适用 税率 计算。
应税 产品 为 矿产品 的 , 包括 原矿 和 选矿 产品。
第四 条 纳税人 开采 或者 生产 不同 税目 应税 产品 的 , 应当 分别 核算 不同 税目 应税 产品 数量 ; 未 准确 提供 不同 销售额 或者 ; 提供 不同 销售额从 高 适用 税率。
第五 条 纳税人 开采 或者 生产 应税 产品 自用 的 , 应当 依照 本法 规定 缴纳 资源 税 ; 用于 连续 生产 应税 的 , 不 缴纳 资源 税
第六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免征 资源 税 :
(一) 开采 原油 以及 在 油田 范围 内 运输 原油 过程 中 用于 加热 的 原油 、 天然气 ;
(二) 煤炭 开采 企业 因 安全 生产 需要 抽 采 的 煤 成 (层) 气。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减征 资源 税 :
(一) 从 低 丰 度 油气 田 开采 的 原油 、 天然气 , 减征 百分之 二十 资源 税 ;
(二) 高 含硫 天然气 、 三次 采油 和 从 深水 油气 田 开采 的 原油 、 天然气 , 减征 百分之 三十 资源 税
(三) 稠油 、 高 凝 油 减征 百分之 四十 资源 税 ;
(四) 从 衰竭 期 矿山 开采 的 矿产品 , 减征 百分之 三十 资源 税。
根据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需要 , 国务院 对 有 利于 促进 资源 节约 集约 利用 、 保护 环境 等 免征 或者 减征 全国 人民 人民
第七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可以 决定 免征 或者 减征 资源 税 :
(一) 纳税人 开采 或者 生产 应税 产品 过程 中 , 因 意外 事故 或者 自然 灾害 等 原因 遭受 重大 损失
(二) 纳税人 开采 共 伴生 矿 、 低品位 矿 、 尾矿。
前款 规定 的 免征 或者 减征 资源 税 的 具体 办法 ,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提出 ,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并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人民政府 人民 代表 大会
第八 条 纳税人 的 免税 、 减税 项目 , 应当 单独 核算 销售额 或者 销售 数量 ; 未 单独 核算 提供 销售额 或者 的 , 不予 免税 或者
第九条 资源 税 由 税务 机关 依照 本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 的 规定 征收 管理。
税务 机关 与 自然资源 等 相关 部门 应当 建立 工作 配合 机制 , 加强 资源 税 征收 管理。
第十 条 纳税人 销售 应税 产品 , 纳税义务 发生 时间 为 收讫 销售 款 或者 取得 索取 销售 款 凭据 自用 应税 产品 纳税义务 发生 时间 为 移送 销售 时间 为 移送
第十一条 纳税人 应当 向 应税 产品 开采 地 或者 生产 地 的 税务 机关 申报 缴纳 资源 税。
第十二 条 资源 税 按月 或者 按季 申报 缴纳 ; 不能 按 固定 期限 计算 缴纳 的 , 可以 按次 申报 缴纳
纳税人 按月 或者 按季 申报 缴纳 的 , 应当 自 月度 或者 季度 终了 之 日 起 十五 日内 , 申报 并 缴纳 日内 并 的 ,五 日内 , 向税务机关 办理 纳税 申报 并 缴纳 税款。
第十三 条 纳税人 、 税务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违反 本法 规定 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有关 法律 法规 追究 法律
第十四 条 国务院 根据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需要 , 依照 本法 的 原则 , 对 取用 地表 水 和 个人 试点 税。 征收 水资源 税 征收
水资源 税 根据 当地 水资源 状况 、 取 用水 类型 和 经济 发展 等 情况 实行 差别 税率。
水资源 税 试点 实施 办法 由 国务院 规定 ,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国务院 自 本法 施行 之 日 起 五年 内 , 就 征收 水资源 税 试点 情况 向 全国 人民 , 并 及时 法律 的
第十五 条 中外 合作 开采 陆上 、 海上 石油 资源 的 企业 依法 缴纳 资源 税。
2011 11 1 日前 已 依法 订立 中外 合作 开采 陆上 、 海上 石油 资源 合同 的 , 在 , 继续 矿区 使用 陆上税。
第十六 条 本法 下列 用语 的 含义 是 :
(一) 低 丰 度 油气 田 , 包括 陆上 低 丰 度 、 陆上 低 丰 丰 丰 度 度 气田。 度 油田丰 度 低于 二十 五万 立方米 的 油田 ; 陆上 低 丰 度 气田 是 指 每 平方公里 天然气 可 度 低于 二 天然气 低于 气田 ;平方公里 原油 可 开采 储量 丰 度 低于 六 十万 立方米 的 油田 ; 海上 低 丰 度 气田 是 天然气 可 开采 储量 度 低于 六亿 立方米
(二) 高 含硫 天然气 , 是 指 硫化氢 含量 在 每 立方米 三十 克 以上 的 天然气。
(三) 三次 采油 , 是 指 二次 采油 后 继续 以 聚合物 驱 、 复合 驱 、 泡沫 水 交替 驱 微生物 驱 驱
(四) 深水 油气 田 , 是 指 水深 超过 三 百米 的 油气 田。
(五) 稠油 , 是 指 地层 原油 粘度 大于 或 等于 每秒 五十 毫 帕 或 原油 密度 ​​等于 每 立方厘米 零点 克 的
(六) 高 凝 油 , 是 指 凝固 点 高于 四十 摄氏度 的 原油。
(七) 衰竭 期 矿山 , 是 指 设计 开采 年限 超过 十五 年 且 且 剩余 可 下降 原 设计 可 百分之 二十 以下 超过 超过 五年以 开采 企业 下属 的 单个 矿山 为 单位 确定。
第十七条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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