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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 định của Đặc khu Kinh tế Thâm Quyến về Quản lý Phương tiện Thông minh và Kết nối (2022)

深圳 经济 特区 智能 网 联 汽车 管理 条例

Loại luật Quy định địa phương

Cơ quan phát hành Ủy ban thường vụ Đại hội đại biểu nhân dân thành phố Thâm Quyến

Ngày ban hành Tháng Sáu 23, 2022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Tám 01, 2022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Quảng Đông

Chủ đề Giao thông và Luật Giao thông

Biên tập viên Lisa Bí

深圳 经济 特区 智能 网 联 汽车 管理 条例
(2022 年 6 月 23 日 深圳 市 第七届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十 次 会议 通过)
mục lục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道路 测试 和 示范 应用
第三 章 准入 和 登记
第四 章 使用 管理
第五 章 车 路 协同 基础 设施
第六 章 网络 安全 和 数据 保护
第七 章 交通 违法 和 事故 处理
第八 章 法律 责任
第九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规范 智能 网 联 汽车 应用 , 保护 人身 安全 , 公民 、 法人 及 其他 安全 和 其他 交通安全 , 促进 汽车、 行政 法规 的 基本 原则 , 结合 深圳 经济 特区 实际 , 制定 本 条例。
第二 条 深圳 经济 特区 范围 内 智能 网 联 汽车 的 道路 测试 和 示范 应用 、 准入 、 管理 等 相关 适用 本 条例
第三 条 本 条例 所称 智能 网 联 汽车 , 是 指 可以 由 自动 驾驶 系统 替代 人 上 安全 行驶 包括 有条件 自动 驾驶 和 完全 有条件 自动 和 完全
有条件 自动 驾驶 , 是 指 自动 驾驶 系统 可以 在 设计 运行 条件 下 完成 动态 驾驶 任务 系统 提出 动态
高度 自动 驾驶 , 是 指 自动 驾驶 系统 可以 在 设计 运行 条件 下 所有 动态 驾驶 任务 环境 下 自动 任务 接管 人
完全 自动 驾驶 , 是 指 自动 驾驶 系统 可以 完成 驾驶 人 能够 完成 的 所有 道路 环境 下 的 动态 驾驶 任务 , 不需要
本 条例 所称 车 路 协同 基础 设施 , 是 指 通过 车 与 路 、 车 与 车 共享 , 实现 基础 设施 之间 、 协同 控制 设施 之间 协同 控制
第四 条 智能 网 联 汽车 管理 应当 遵循 依法 有序 、 严格 监管 、 可控 的 原则 , 态势 、 标准 其他 相关 发展的 管理 措施。
第五 条 智能 网 联 汽车 列入 国家 汽车 产品 目录 或者 深圳 市 智能 联 汽车 产品 目录 相关 准入 后 公安 机关 ,许可 , 可以 从事 道路 运输 经营 活动。
第六 条 市 人民政府 应当 制定 智能 网 联 汽车 产业 发展 政策 , 优化 智能 网 联 汽车 促进 智能 网 联 健康 有序 高质量 联
第七 条 市 人民政府 应当 统筹 建设 智能 网 联 汽车 政府 监管 平台 , 实现 车 路 云 , 交通安全 、 网络 、 数据 安全
第八 条 市 交通 运输 部门 会同 市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门 、 市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联 汽车 道路 应用 监督 管理 工作 联 汽车 监督 管理 联 汽车
市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门 负责 制定 智能 网 联 汽车 产品 地方 标准 , 负责 智能 网 联 汽车 产品 准入 管理 工作
市 市场 监管 部门 负责 批准 和 发布 智能 网 联 汽车 产品 地方 标准 , 负责 智能 网 、 检测 和 缺陷 等 监督 管理 智能
市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负责 智能 网 联 汽车 登记 和 道路 交通安全 管理 工作。
市 网 信 部门 负责 统筹 协调 智能 网 联 汽车 网络 安全 、 网络 数据 安全 的 相关 监督 管理 工作
其他 有关部门 在 各自 职责 内 开展 智能 网 联 汽车 监督 管理 工作。
第九条 市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门 可以 组织 建立 智能 网 联 汽车 技术 研发 平台 , 为 汽车 相关 传感器 、 大 数据 、研发 和 标准 制定 提供 支持。
鼓励 智能 网 联 汽车 相关 企业 开展 技术 创新 、 参与 技术 交流 活动。
第十 条 鼓励 保险 企业 开发 覆盖 设计 、 制造 、 使用 、 经营 、 数据 与 算法 服务 网 联 汽车 产品 风险 的 保险 算法
开展 道路 测试 、 示范 应用 或者 上 道路 行驶 的 智能 网 联 汽车 , 应当 按照 有关 规定 投保 商业 保险
第二 章 道路 测试 和 示范 应用
第十一条 本 条例 所称 道路 测试 , 是 指 智能 网 联 汽车 在 指定 道路 路段 进行 的 自动 驾驶 功能 测试 活动
本 条例 所称 道路 测试 主体 , 是 指 提出 道路 测试 申请 、 组织 道路 测试 并 承担 相应 责任 的 单位
第十二 条 本 条例 所称 示范 应用 , 是 指 在 指定 道路 路段 进行 具有 试点 、 试行 效果 的 智能 网 联 汽车 载人 物 运行
本 条例 所称 示范 应用 主体 , 是 指 提出 示范 应用 申请 、 组织 示范 应用 并 承担 相应 责任 的 一个 单位 或者 多个
第十三 条 市 交通 运输 部门 应当 会同 市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门 市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工作 机制 , 根据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 道路 道路 国家 有关 规定 道路 测试 办法实施。
第十四 条 实行 道路 测试 和 示范 应用 申报 管理 制度。 道路 测试 示范 应用 主体 应当 依照 相关 主管 部门 提出 经 市 相关 主管 部门 取得 取得 市 相关 主管 取得 市 核发机动车 临时 行驶 车 号牌 , 方可 在 深圳 市 开展 道路 测试 或者 示范 应用。
道路 测试 主体 申请 将 已经 或者 正在 其他 省 、 市 进行 道路 的 智能 网 联 汽车 在 市 进行 相同 活动 的 , 持 原 申请 材料 、 异地 的 进行 联 申请 的 相关 在 市 开展声明 , 经 市 相关 主管 部门 确认 , 取得 试验 用 机动车 临时 行驶 车 号牌。
第十五 条 在 示范 应用 过程 中 , 示范 应用 主体 应当 提前 向 搭载 货物 的 所有人 、 人员 书面 告知 相关 并 采取 必要 所有人
开展 道路 测试 和 示范 应用 不得 干扰 正常 道路 交通 活动 , 不得 非法 从事 道路 运输 经营 活动 , 不得 搭载 危险 货物
第十六 条 市 相关 主管 部门 应当 选择 具备 支撑 自动 驾驶 及 网 联 功能 实现 的 适当 路段 时段 , 供 供 联 汽车 开展 道路 测试
市 相关 主管 部门 应当 向 社会 公布 开展 道路 测试 和 示范 应用 的 路段 、 区域 、 时段 相应 的 标识 , 安全 注意 事项 等
第十七 条 市 人民政府 可以 选择 车 路 协同 基础 设施 较为 完善 的 行政区 全 域 开放 道路 示范 , 探索 开展 化 运营 试点
在 全 域 开放 的 行政区 开展 道路 测试 、 示范 应用 的 具体 办法 由 所在 区 人民政府 另行 报 市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公布
第十八 条 鼓励 有条件 的 智能 网 联 汽车 相关 企业 建设 道路 和 交通 场景 仿真 模拟 平台 对 联 汽车 的 进行 仿真 测试 和
第十九 条 智能 网 联 汽车 在 道路 测试 、 示范 应用 期间 发生 交通 违法 或者 交通事故 , 规定 的 其他 , 按照 国家 测试 和 国家 有关
第三 章 准入 和 登记
第二十条 实行 智能 网 联 汽车 产品 准入 管理 制度。
市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门 应当 根据 智能 网 联 汽车 产品 生产者 的 申请 , 将 符合 的 智能 网
未 列入 国家 汽车 产品 目录 或者 深圳 市 智能 网 联 汽车 产品 目录 的 智能 网 联 汽车 不得 在 深圳 深圳 、
第二十 一条 市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门 应当 根据 技术 成熟 程度 和 产业 发展 需要 , 组织 制定 汽车 产品 地方 地方 由市 市场 监管 部门 依法
第二十 二条 智能 网 联 汽车 产品 地方 标准 应当 符合 智能 网 联 汽车 技术 的 发展 方向 , 发展 路径 的 的 并 应当 根据 技术 发展
第二十 三条 鼓励 智能 网 联 汽车 相关 行业 协会 参考 国际 先进 标准 , 智能 网 联 汽车 的 企业 、 、 创新 联信息 化 部门 备案 , 并 通过 相关 标准 信息 平台 向 社会 公布。
第二十 四条 智能 网 联 汽车 产品 生产者 申请 将 产品 列入 深圳 市 智能 网 联 汽车 产品 将 相关 资料 和 信息 化 审核 评估 化 部门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门 认可 的 检验 检测 机构 进行 检验 检测。 产品 检验 检测 合格 报告 工业 和 信息 市 地方 标准 深圳
第二十 五条 市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门 可以 对 准入 的 智能 网 联 汽车 产品 设置 使用 范围 、 应用 场景 等 限制性
第二十 六条 在 深圳 市 销售 的 智能 网 联 汽车 产品 , 应当 将 车载 设备 接入 政府 按照 监管 要求 的 能力。 联接入 政府 监管 平台 , 并 按照 监管 要求 上传 运行 安全 相关 数据。
第二 十七 条 实行 智能 网 联 汽车 登记 制度。 列入 国家 汽车 产品 目录 或者 深圳 市 产品 目录 的 汽车 , 经 登记 后 经 公安
第二 十八 条 申请 办理 智能 网 联 汽车 登记 , 除 提交 申请 机动车 登记 所需 的 资料 、 凭证 外 , 还 应当 符合
(一) 车辆 车载 设备 运行 安全 相关 数据 已 按 规定 接入 政府 监管 平台 ;
(二) 已 投保 机动车 交通事故 责任 强制 保险 和 机动车 第三者 责任 保险 ;
(三) 具有 载人 功能 的 智能 网 联 汽车 还 应当 投保 机动车 车上 人员 责任 保险。
智能 网 联 汽车 登记 的 具体 办法 , 由市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另行 制定。
第二 十九 条 智能 网 联 汽车 所有人 、 管理人 办理 车辆 登记 、 核发 检验 合格 标志 、 或者 交通事故 等地址 、 移动 电话 号码 等 信息 ; 提供 的 信息 变更 的 , 应当 自 变更 之 日 起 十 日内 告知 公安 机关 交通
第三 十条 智能 网 联 汽车 产品 生产者 、 销售 者 应当 对其 生产 、 销售 的 产品 质量 安全 建立 完善 产品 产品 追溯
第三十一条 智能 网 联 汽车 产品 生产者 应当 在 车辆 使用 说明书 中 详细 介绍 一般 故障 的 处置 方法。
智能 网 联 汽车 产品 生产者 、 销售 者 应当 建立 健全 产品 售后服务 , 在 车辆 发生 或者 人身 、 财产 紧急 状况 时 所有人要求 , 提供 及时 、 全面 的 技术 支持 或者 救援 服务 , 保障 其 人身 、 财产 安全。
第三 十二 条 列入 深圳 市 智能 网 联 汽车 产品 目录 的 产品 更新 升级 自动 驾驶 系统 安全 的 设施 智能 网 联 市 工业 联 汽车
第三 十三 条 智能 网 联 汽车 产品 生产者 获知 其 生产 的 产品 可能 危及 人身 、 财产 , 应当 立即 如实 向 报告产品 存在 危及 人身 、 财产 安全 缺陷 的 , 应当 立即 停止 生产 、 销售 、 进口 缺陷 产品 , 并 实施 召回
智能 网 联 汽车 产品 经营 者 获知 其 经营 的 产品 存在 危及 人身 、 财产 安全 缺陷 的 停止 销售 、 使用 缺陷 产品 , 并 安全
第四 章 使用 管理
第三 十四 条 有条件 自动 驾驶 和 高度 自动 驾驶 的 智能 网 联 汽车 , 应当 具有 人工 驾驶 相应 装置 , , 驾驶
Một chiếc ô tô được kết nối thông minh hoàn toàn tự động có thể không có chế độ lái bằng tay và các thiết bị tương ứng, và có thể không được trang bị trình điều khiển.Tuy nhiên, các ICV tự lái hoàn toàn không có người điều khiển chỉ được phép lái xe trong các khu vực, đoạn đường do Phòng quản lý giao thông công an thành phố phân định.
第三 十五 条 智能 网 联 汽车 驾驶 人 应当 按照 道路 通行 规定 和 车辆 使用 说明书 的 要求 , 掌握 并 规范 使用 自动
有条件 自动 驾驶 和 高度 自动 驾驶 的 智能 网 联 汽车 在 自动 模式 下 行驶 时 , 处于 车辆 驾驶 监控 车辆 运行 状态 随时 行驶 时 准备或者 处于 不 适合 自动 驾驶 的 状态 时 , 驾驶 人 应当 立即 接管 车辆。
无 驾驶 人 的 完全 自动 驾驶 智能 网 联 汽车 应当 具备 在 故障 、 不 适合 自动 其他 影响 交通安全 , 开启 危险 警示 不 不 适合 妨碍接管 等 有效 降低 运行 风险 措施 的 功能。
第三 十六 条 智能 网 联 汽车 产品 生产者 应当 为 车辆 配置 自动 驾驶 模式 外部 指示灯 , 在 自动 驾驶 时 应当 开启 上 的 开启 外部的 安全 提示。
用于 道路 运输 经营 活动 的 智能 网 联 汽车 应当 以 显 著 的 车身 标识 进行 安全 提示 客运 的 , 还 在 车辆 内部 播放
第三 十七 条 智能 网 联 汽车 车载 设备 应当 记录 和 存储 车辆 发生 事故 或者 故障 前 位置 、 运行 模式 、 车 , 并 车 内外。
前款 规定 的 数据 存储 期 不得 少于 三十 日。
第三 十八 条 智能 网 联 汽车 所有人 、 管理人 应当 对 自动 驾驶 系统 和 其他 涉及 智能 网 安全 的 设施 设施 定期
智能 网 联 汽车 所有人 、 管理人 应当 按照 市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的 相关 要求 , 根据 用途 、 使用 , 定期 对 智能 网 联 进行 安全 、 , 定期 对
第三 十九 条 使用 智能 网 联 汽车 从事 道路 运输 经营 活动 的 经营 者 应当 取得 道路 , 车辆 应当 市 交通 运输 智能和 配套 规范 , 并 组织 实施。
第五 章 车 路 协同 基础 设施
第四 十条 市 、 区 人民政府 可以 结合 智能 网 联 汽车 通行 需要 , 统筹 规划 、 配套 建设 汽车 通用 的 、 设施 、 协同 通用 的 、 计算 路 协同 协同
智能 网 联 汽车 相关 企业 因 开展 道路 测试 、 示范 应用 的 , 可以 向 市 交通 、 机关 交通 管理 管理 等 部门 申请 在 其 管理 公用 基础 设施 向 市 申请 在 其 基础 设施应当 予以 支持。
第四十一条 市 交通 运输 部门 、 市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可以 在 智能 网 联 汽车 通行 路段 交通 信号 , 上 道路 行驶 应当 按 相关 信号 的 信号 上 道路 行驶
第四 十二 条 鼓励 开放 共享 车 路 协同 基础 设施 的 数据 信息 、 通信 网络 等 资源 国家 安全 、 公共安全 信息 的 数据 等
第四 十三 条 车 路 协同 基础 设施 中 涉及 通信 技术 的 设施 设备 按 规定 取得 国家 的 入网 认证 安全 的 国家。
第六 章 网络 安全 和 数据 保护
第四 十四 条 市 网 信 部门 统筹 协调 全市 智能 网 联 汽车 产品 服务 及其 供应 链 风险 监督 管理 、 公安 化工作。
第四 十五 条 市 网 信 部门 应当 统筹 协调 智能 网 联 汽车 安全 事件 应急 预案 的 市 交通 运输 、 工业 和 信息 化 等 职责 职责 和 信息 化 职责 承担 安全的 制定 工作 , 对 智能 网 联 汽车 网络 安全 事件 分级 、 事件 处置 职责 分工 、 预防 处置 程序 、 措施 作出 规定 和 程序 、 规定 , 演练 和 和
第四 十六 条 智能 网 联 汽车 相关 企业 应当 依法 取得 网络 关键 和 网络 安全 专用 产品 认证 , 依法 制定 联 汽车 网络 安全 事件 并 并 汽车 网络 安全 并 建立 机制数据 的 完整性 、 安全 性 、 保密 性 和 可用性 , 防止 网络 数据 泄露 和 被 窃取 、 篡改
第四 十七 条 智能 网 联 汽车 相关 企业 应当 依照 国家 相关 规定 , 制定 数据 安全 管理 方案 , 采取 的 泄露 、 存储 数据 、 丢失。 未经 批准 , 不得 向 境外 传输 、 转移 相关 数据 信息。
在 发生 或者 可能 发生 涉及 国家 安全 、 用户 个人 信息 等 数据 泄露 、 损毁 、 丢失 智能 网 联 应当 立即 采取 补救 及时 告知 立即 采取 及时 告知
第四 十八 条 禁止 利用 智能 网 联 汽车 从事 下列 活动 :
(一) 非法 收集 、 处理 、 利用 个人 信息 ;
(二) 采集 与 本 车辆 行驶 和 交通安全 无关 的 信息 ;
(三) 非法 采集 涉及 国家 安全 的 信息。
第四 十九 条 智能 网 联 汽车 研发 、 生产 、 运营 等 相关 企业 组织 , 经 公安 部门 同意 , 联 汽车 违法
第七 章 交通 违法 和 事故 处理
第五 十条 依法 登记 的 智能 网 联 汽车 发生 道路 交通安全 违法 情形 或者 交通事故 的 , 适用 本章 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有 驾驶 人 的 智能 网 联 汽车 发生 道路 交通安全 违法 情形 的 , 由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依法 对 驾驶 人
完全 自动 驾驶 的 智能 网 联 汽车 在 无 驾驶 人 期间 发生 道路 交通安全 违法 情形 的 , 交通 管理 部门 依法 车辆 所有人 、 管理人
依照 本条 第二款 规定 处理 交通 违法 , 对 违法行为 人 的 处罚 不 适用 驾驶 人 记分 的 有关 规定
第五 十二 条 有 驾驶 人 的 智能 网 联 汽车 发生 交通事故 的 , 驾驶 人 应当 立即 停车 ; 造成 人身 , 人 应当 并 造成 人身 应当 立即 , 并 并
完全 自动 驾驶 的 智能 网 联 汽车 在 无 驾驶 人 期间 发生 交通事故 的 , 当事人 应当 立即 报警 , 车辆 所有人 、 管理人 事故 过程
第 五十 三条 有 驾驶 人 的 智能 网 联 汽车 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 损害 , 属于 该 智能 一方 责任 的 , 人 承担 赔偿 该
完全 自动 驾驶 的 智能 网 联 汽车 在 无 驾驶 人 期间 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 损害 , 属于 该 汽车 一方 责任 责任 由 车辆 所有人 、 管理人
第 五十 四条 智能 网 联 汽车 发生 交通事故 , 因 智能 网 联 汽车 存在 缺陷 造成 损害 人 或者 所有人者 、 销售 者 请求 赔偿。
第五 十五 条 智能 网 联 汽车 车载 设备 、 路 侧 设备 、 监管 平台 等 记录 的 车辆 和 周边 环境 的 , 作为 认定 智能 网 汽车 交通事故 责任 环境 的 作为 认定 智能 汽车 责任 的
第八 章 法律 责任
第五 十六 条 违反 本 条例 第十四 条 的 规定 , 擅自 开展 道路 测试 或者 示范 应用 的 交通 管理 部门 测试 或者 示范 应用 汽车 , 或者 示范 汽车 ,应用 主体 处以 十 万元 以上 五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五 十七 条 违反 本 条例 第二十条 第三款 的 规定 , 销售 未 列入 国家 汽车 产品 目录 或者 深圳 联 汽车 产品 产品 , 由市 销售 汽车 产品 由市 市场 非法 销售 销售联 汽车 产品 , 并处 以 非法 产品 价值 三倍 以上 五倍 以下 罚款。
第五 十八 条 智能 网 联 汽车 产品 生产者 隐瞒 有关 情况 或者 提供 虚假 材料 办理 智能 网 的 , 由市 化 部门 给予 警告 生效 之 部门 给予 生效 之受理 同一 生产者 提出 的 智能 网 联 汽车 产品 准入 申请。
第五 十九 条 智能 网 联 汽车 产品 生产者 以 欺骗 、 贿赂 等 不正当 手段 取得 智能 网 联 的 , 由市 部门 撤销 产品 准入 , 给予 , 并处 , 部门 撤销 产品元 以上 一百 万元 以下 罚款 , 自 处罚 决定 生效 之 日 起 三年 内 不再 受理 同一 生产者 智能 网 联 联 准入
第六 十条 智能 网 联 汽车 产品 生产者 、 销售 者 违反 本 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 的 规定 , 支持 或者 救援 服务 由 有关部门 依法 责令, 处以 五 万元 以上 五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 本 条例 第三 十九 条 的 规定 , 未 取得 道路 运输 经营 许可证 和 道路 运输 , 道路 运输 经营 交通 运输 部门 依法
第六 十二 条 违反 本 条例 第四 十六 条 、 第四 十七 条 、 第四 十八 条 的 规定 未 网络 和 数据 , 由 有关部门 依法
第六 十三 条 违反 本 条例 的 有关 规定 受到 处罚 的 , 由 有关部门 按照 相关 规定 将 违法行为 市 公共 信用 信息
第九 章 附则
第六 十四 条 本 条例 自 2022 年 8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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