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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y định về Quản lý Bảo mật Dữ liệu Ô tô (để Triển khai Thử nghiệm)

汽车 数据 安全 管理 若干 规定 (试行)

Loại luật Quy tắc phòng ban

Cơ quan phát hành Bộ Công nghiệp và Công nghệ thông tin

Ngày ban hành Tháng Tám 16, 2021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Mười 01, 2021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Bảo vệ dữ liệu cá nhân

Biên tập viên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汽车 数据 安全 管理 若干 规定 (试行)
第一 条 为了 规范 汽车 数据 处理 活动 , 保护 个人 、 组织 的 合法 , , 维护 国家 社会 利益 , 促进 开发 利用 , 组织》 等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开展 汽车 数据 处理 活动 及其 安全 监管 , 应当 遵守 相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本 规定 规定 的
第三 条 本 规定 所称 汽车 数据 , 包括 汽车 设计 、 生产 、 销售 、 使用 、 运 的 涉及 个人 和 重要
汽车 数据 处理 , 包括 汽车 数据 的 收集 、 存储 、 使用 、 加工 、 传输 、 提供 、 公开 等
汽车 数据 处理 者 , 是 指 开展 汽车 数据 处理 活动 的 组织 , 包括 汽车 制造 商 供应 商 商 维修 机构 以及 出行 服务 商 以及 出行 服务
个人 信息 , 是 指 以 电子 或者 其他 方式 记录 的 与 已 识别 可 可 识别 的 驾驶 、 乘车 人 人员 等 有关 与
敏感 个人 信息 , 是 指 一旦 泄露 或者 非法 使用 , 可能 导致 、 驾驶 人 、 、 外 人员 等 人身 、 财产 安全 受到 使用 可能 、 、 财产 个人图像 和 生物 识别 特征 等 信息。
重要 数据 是 指 一旦 遭到 篡改 、 破坏 、 泄露 或者 非法 获取 、 非法 利用 , 可能 公共 利益 利益 组织 合法 权益 的 数据 可能 权益 的 数据
(一) 军事 管理 区 、 国防 科 工 单位 以及 县级 以上 党政 机关 等 重要 敏感 、 人员 流量 流量 等
(二) 车辆 流量 、 物流 等 反映 经济 运行 情况 的 数据 ;
(三) 汽车 充 电网 的 运行 数据 ;
(四) 包含 人 脸 信息 、 车牌 信息 等 的 车 外 视频 、 图像 数据 ;
(五) 涉及 个人 信息 主体 超过 10 万人 的 个人 信息 ;
(六) 国家 网 信 部门 和 国务院 发展 改革 、 工业 和 信息 化 、 公安 、 交通 确定 的 其他 安全 、 公共 合法 的 、 公共 利益 个人 、 组织 合法 权益
第四 条 汽车 数据 处理 者 处理 汽车 数据 应当 合法 、 正当 、 具体 、 明确 , 与 汽车 生产 、 销售 、 、 运 维 等
第五 条 利用 互联网 等 信息 网络 开展 汽车 数据 处理 活动 , 应当 落实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汽车 数据 数据 履行 数据 安全
第六 条 国家 鼓励 汽车 数据 依法 合理 有效 利用 , 倡导 汽车 数据 处理 者 在 开展 汽车 数据 处理 活动 中 坚持
(一) 车内 处理 原则 , 除非 确 有 必要 不 向 车 外 提供 ;
(二) 默认 不 收集 原则 , 除非 驾驶 人 自主 设定 , 每次 驾驶 时 默认 设定 为 不 收集 状态
(三) 精度 范围 适用 原则 , 根据 所 提供 功能 服务 对 数据 精度 的 要求 确定 摄像 头 、 等 等 的 、 分辨率
(四) 脱敏 处理 原则 , 尽可能 进行 匿名 化 、 去 标识 化 等 处理。
第七 条 汽车 数据 处理 者 处理 个人 信息 应当 通过 用户 手册 、 车载 显示 面板 、 语音 、 应用 程序 等 显 方式 , 告知 个人
(一) 处理 个人 信息 的 种类 , 包括 车辆 行踪 轨迹 、 驾驶 习惯 、 音频 、 视频 图像 和 生物 识别 特征
(二) 收集 各类 个人 信息 的 具体 情境 以及 停止 收集 的 方式 和 途径 ;
(三) 处理 各类 个人 信息 的 目的 、 用途 、 方式 ;
(四) 个人 信息 保存 地点 、 保存 期限 , 或者 确定 保存 地点 、 保存 期限 的 规则
(五) 查阅 、 复制 其 个人 信息 以及 删除 车内 、 请求 删除 已经 提供 给 车 外 个人 信息 的 方式 和
(六) 用户 权益 事务 联系人 的 姓名 和 联系 方式 ;
(七)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应当 告知 的 其他 事项。
第八 条 汽车 数据 处理 者 处理 个人 信息 应当 取得 个人 同意 或者 符合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因 保证 行车 安全 需要 , 无法 征得 个人 同意 采集 到 车 外 信息 且 向 车 车 应当 进行 匿名 包括 删除 含有 能够 识别 采集 车 车 删除 含有 ,轮廓 化 处理 等。
第九条 汽车 数据 处理 者 处理 敏感 个人 信息 ,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或者 符合 法律 、 行政 法规 强制性 国家 标准 等 其他
(一) 具有 直接 服务 于 个人 的 目的 , 包括 增强 行车 安全 、 智能 驾驶 、 导航 等
(二) 通过 用户 手册 、 车载 显示 面板 、 语音 以及 汽车 使用 相关 应用 程序 等 显 著 方式 必要性 必要性 以及 的 影响
(三) 应当 取得 个人 单独 同意 , 个人 可以 自主 设定 同意 期限 ;
(四) 在 保证 行车 安全 的 前提 下 , 以 适当 方式 提示 收集 状态 , 为 个人 终止 收集 提供 便利
(五) 个人 要求 删除 的 , 汽车 数据 处理 者 应当 在 十个 工作 日内 删除。
汽车 数据 处理 者 具有 增强 行车 安全 的 目的 和 充分 的 必要性 , 方可 收集 指纹 、 脸 、 心律 识别 特征
第十 条 汽车 数据 处理 者 开展 重要 数据 处理 活动 , 应当 按照 规定 开展 风险 评估 , 并向 、 直辖市 网 信 和 有关部门 报送 风险
风险 评估 报告 应当 包括 处理 的 重要 数据 的 种类 、 数量 、 范围 保存 保存 地点 与 使用 , 开展 数据 以及 是否 向 数量
第十一条 重要 数据 应当 依法 在 境内 存储 , 因 业务 需要 确需 向 境外 提供 的 , 应当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 应当 涉及 个人管理 , 适用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有关 规定。
我国 缔结 或者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 协定 有 不同 规定 的 , 适用 该 国际 条约 、 我国 声明 保留 的 条款
第十二 条 汽车 数据 处理 者 向 境外 提供 重要 数据 , 不得 超出 出境 安全 评估 时 明确 、 方式 和 、 规模
国家 网 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以 抽查 等 方式 核验 前款 规定 事项 , 汽车 数据 处理 , 并 并 便利 方式 予以
第十三 条 汽车 数据 处理 者 开展 重要 数据 处理 活动 , 应当 在 每年 十二月 十五 日前 向 省 直辖市 网 信 有关部门 报送 以下 年度 汽车 日前 以下 年度 汽车
(一) 汽车 数据 安全 管理 负责 人 、 用户 权益 事务 联系人 的 姓名 和 联系 方式 ;
(二) 处理 汽车 数据 的 种类 、 规模 、 目的 和 必要性 ;
(三) 汽车 数据 的 安全 防护 和 管理 措施 , 包括 保存 地点 、 期限 等 ;
(四) 向 境内 第三方 提供 汽车 数据 情况 ;
(五) 汽车 数据 安全 事件 和 处置 情况 ;
(六) 汽车 数据 相关 的 用户 投诉 和 处理 情况 ;
(七) 国家 网 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工业 和 信息 化 、 公安 、 交通 运输 等 其他 汽车 数据 安全 管理
第十四 条 向 境外 提供 重要 数据 的 汽车 数据 处理 者 应当 在 本 规定 第十三 条 要求 的 上 , 补充 报告 以下
(一) 接收者 的 基本 情况 ;
(二) 出境 汽车 数据 的 种类 、 规模 、 目的 和 必要性 ;
(三) 汽车 数据 在 境外 的 保存 地点 、 期限 、 范围 和 方式 ;
(四) 涉及 向 境外 提供 汽车 数据 的 用户 投诉 和 处理 情况 ;
(五) 国家 网 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工业 和 信息 化 、 公安 、 交通 运输 等 境外 提供 提供 报告 的 其他
第十五 条 国家 网 信 部门 和 国务院 发展 改革 、 工业 和 信息 、 公安 、 交通 交通 , 根据 数据 处理 者 评估 , 评估
参与 安全 评估 的 机构 和 人员 不得 披露 评估 中 获悉 的 汽车 数据 处理 者 商业 秘密 , 不得 不得 获悉 的 信息 用于 评估 秘密 信息 用于 评估
第十六 条 国家 加强 智能 (网 联) 汽车 网络 平台 建设 , 智能 (网 联) 汽车 和 安全 保障 汽车 数据 处理 者 网 建设 数据 处理 者 加强 网 联 数据 数据
第十七 条 汽车 数据 处理 者 开展 汽车 数据 处理 活动 , 应当 建立 投诉 举报 渠道 , 设置 便捷 举报 入口 , 及时 用户 投诉
开展 汽车 数据 处理 活动 造成 用户 合法 权益 或者 公共 利益 受到 损害 的 , 汽车 数据 处理 者 应当 依法 承担 相应 责任
第十八 条 汽车 数据 处理 者 违反 本 规定 的 , 由 省级 以 上网 信 、 工业 和 信息 、 交通 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数据等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进行 处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九 条 本 规定 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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