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ổng thông tin pháp luật Trung Quốc - CJO

Tìm luật pháp và tài liệu công chính thức của Trung Quốc bằng tiếng Anh

Tiếng AnhTiếng Ả RậpTiếng Trung (giản thể)Tiếng Hà LanTiếng PhápTiếng ĐứcTiếng Hin-ddiTiếng ÝTiếng NhậtTiếng HànBồ Đào NhaTiếng NgaTiếng Tây Ban NhaTiếng Thụy ĐiểnHebrewTiếng IndonesiaTiếng ViệtTiếng TháiTiếng Thổ Nhĩ KỳNgười Malay

Quy định về Công việc Phiên dịch Tư pháp (2021)

关于 司法 解释 工作 的 规定

Loại luật Phiên dịch tư pháp

Cơ quan phát hành Tòa án nhân dân tối cao

Ngày ban hành Tháng Sáu 09, 2021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Sáu 16, 2021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Hệ thống tư pháp

Biên tập viên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司法 解释 工作 的 规定 (2021 修正)
一 、 一般 规定
第一 条 为 进一步 规范 和 完善 司法 解释 工作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 组织 法》 、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全国 人民 加强的 决议》 等 有关 规定 ,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 条 人民法院 在 审判 工作 中 具体 应用 法律 的 问题 , 由 最高人民法院 作出 司法 解释。
第三 条 司法 解释 应当 根据 法律 和 有关 立法 精神 , 结合 审判 工作 实际 需要 制定。
第四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 的 司法 解释 , 应当 经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通过。
第五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 的 司法 解释 , 具有 法律 效力。
第六 条 司法 解释 的 形式 分为 “解释” 、 “规定” 、 “规则” 、 “批复” 和 “决定” 五种。
对 在 审判 工作 中 如何 具体 应用 某一 法律 或者 对 某一 类 案件 、 某一 类 问题 如何 法律 制定 的 司法 解释 , “解释” 的 形式。
根据 立法 精神 对 审判 工作 中 需要 制定 的 规范 、 意见 等 司法 解释 , 采用 “规定” 的 形式。
对 规范 人民法院 审判 执行 活动 等 方面 的 司法 解释 , 可以 采用 “规则” 的 形式。
对 高级人民法院 、 解放军 军事 法院 就 审判 工作 中 具体 应用 法律 问题 的 请示 制定 的 司法 解释 , 采用 “批复” 的 形式。
修改 或者 废止 司法 解释 , 采用 “决定” 的 形式。
第七 条 最高人民法院 与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共同 制定 司法 解释 的 工作 , 应当 按照 法律 规定 和 双方 协商 一致 的 意见 办理
第八 条 司法 解释 立项 、 审核 、 协调 等 工作 由 最高人民法院 研究室 统一 负责。
二 、 立项
第九条 制定 司法 解释 , 应当 立项。
第十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制定 司法 解释 的 立项 来源 :
(一)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 委员会 提出 制定 司法 解释 的 要求 ;
(二) 最高人民法院 各 审判 业务 部门 提出 制定 司法 解释 的 建议 ;
(三) 各 高级人民法院 、 解放军 军事 法院 提出 制定 司法 解释 的 建议 或者 对 法律 应用 问题 的 请示
(四) 全国人大 代表 、 全国 政协 委员 提出 制定 司法 解释 的 议案 、 提案 ;
(五) 有关 国家 机关 、 社会 团体 或者 其他 组织 以及 公民 提出 制定 司法 解释 的 建议 ;
(六) 最高人民法院 认为 需要 制定 司法 解释 的 其他 情形。
基层 人民法院 和 中级 人民法院 认为 需要 制定 司法 解释 的 , 应当 层 报 高级人民法院 , 由 高级人民法院 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 提出 制定 的 建议 或者 对 法律 由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 委员会 要求 制定 司法 解释 的 , 由 研究室 直接 立项。
对 其他 制定 司法 解释 的 立项 来源 , 由 研究室 审查 是否 立项。
第十二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各 审判 业务 部门 拟 制定 “解释” 、 “规定” 类 司法 解释 的 , 应当 于 每年 前 提出 下一 年度 的 立项 建议 送 研究室
研究室 汇总 立项 建议 , 草拟 司法 解释 年度 立项 计划 , 经 分管 院 领导 审批 后 提交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因 特殊 情况 , 需要 增加 或者 调整 司法 解释 立项 的 , 有关部门 提出 建议 , 由 研究室 审批 后 报 或者 院长
第十三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各 审判 业务 部门 拟 对 高级人民法院 、 解放军 军事 法院 的 请示 制定 批复 的 , 提出 立项 建议 , 研究室 审查
第十四 条 司法 解释 立项 计划 应当 包括 以下 内容 : 立项 来源 , 立项 的 必要性 , 需要 , 司法 司法 , 承办 部门 以及 其他 需要 部门 以及 其他
第十五 条 司法 解释 应当 按照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通过 的 立项 计划 完成。 按照 按照 立项 计划 , 部门 应当 及时 , 由 研究室 计划 后 提交。
三 、 起草 与 报送
第十六 条 司法 解释 起草 工作 由 最高人民法院 各 审判 业务 部门 负责。
涉及 不同 审判 业务 部门 职能 范围 的 综合 性 司法 解释 , 由 最高人民法院 研究室 负责 起草 或者 组织 、 协调 相关 部门 起草
第十七 条 起草 司法 解释 , 应当 深入 调查 研究 , 认真 总结 审判 实践 经验 , 广泛 征求 意见
涉及 人民 群众 切身 利益 或者 重大 疑难 问题 的 司法 解释 , 经 分管 院 领导 审批 后 院长 决定 决定 社会 公开 征求
第十八 条 司法 解释 送审稿 应当 送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相关 专门 委员会 或者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相关 工作 部门 征求 意见
第十九 条 司法 解释 送审稿 在 提交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前 , 起草 部门 应当 将 送审稿 及其 说明 送 研究室 审核
司法 解释 送审稿 及其 说明 包括 : 立项 计划 、 调研 情况 报告 、 征求 意见 情况 、 分管 送审 的 审查 、 分管 司法 解释
第二十条 研究室 主要 审核 以下 内容 :
(一) 是否 符合 宪法 、 法律 规定 ;
(二) 是否 超出 司法 解释 权限 ;
(三) 是否 与 相关 司法 解释 重复 、 冲突 ;
(四) 是否 按照 规定 程序 进行 ;
(五) 提交 的 材料 是否 符合 要求 ;
(六) 是否 充分 、 客观 反映 有关方面 的 主要 意见 ;
(七) 主要 争议 问题 与 解决 方案 是否 明确 ;
(八) 其他 应当 审核 的 内容。
研究室 应当 在 一个月 内 提出 审核 意见。
第二十 一条 研究室 认为 司法 解释 送审稿 需要 进一步 修改 、 论证 或者 协调 的 , 应当 会同 起草 部门 进行 、 论证 论证 或者
第二十 二条 研究室 对 司法 解释 送审稿 审核 形成 草案 后 , 由 起草 部门 报 分管 院 领导 审批 后 提交 审判 委员会
四 、 讨论
第二十 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 委员会 应当 在 司法 解释 草案 报送 之 次日 起 三个月 内 进行 讨论。 的 , 审判 委员会 可以 报 常务副 院长 批准 讨论
第二十 四条 司法 解释 草案 经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通过 的 , 由 院长 或者 常务副 院长 签发。
司法 解释 草案 经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原则 通过 的 , 由 起草 部门 会同 研究室 根据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 报 分管 审核 后 , 由 院长 审判 , 由 院长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认为 制定 司法 解释 的 条件 尚不 成熟 的 , 可以 决定 进一步 论证 、 暂缓 讨论 或 撤销 立项
五 、 发布 、 施行 与 备案
第二十 五条 司法 解释 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形式 发布。
司法 解释 应当 在 《最高人民法院 公报》 和 《人民法院 报》 刊登。
司法 解释 自 公告 发布 之 日 起 施行 , 但 司法 解释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第二十 六条 司法 解释 应当 自 发布 之 日 起 三十 日内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备案 报送 工作 由 办公厅 负责 , 其他 相关 工作 由 研究室 负责。
第二 十七 条 司法 解释 施行 后 , 人民法院 作为 裁判 依据 的 , 应当 在 司法 文书 中 援引。
人民法院 同时 引用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作为 裁判 依据 的 , 应当 先 援引 法律 , 后 援引 司法 解释
第二 十八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对 地方 各级 人民法院 和 专门 人民法院 在 审判 工作 中 适用 司法 解释 的 上级 人民法院 对 在 审判 工作 中 适用 情况 人民法院 工作 中
六 、 编纂 、 修改 、 废止
第二 十九 条 司法 解释 的 编纂 由 审判 委员会 决定 , 具体 工作 由 研究室 负责 , 各 审判 业务 部门 参加
第三 十条 司法 解释 需要 修改 、 废止 的 , 参照 司法 解释 制定 程序 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 由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 2020 Guodong Du và Meng Yu. Đã đăng ký Bản quyền. Nghiêm cấm việc cộng hòa hoặc phân phối lại nội dung, kể cả bằng cách đóng khung hoặc các phương tiện tương tự mà không có sự đồng ý trước bằng văn bản của Guodong Du và Meng Yu.

Bài viết liên quan trên China Justice Obser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