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Ý kiến ​​về một số vấn đề liên quan đến việc xử lý các vụ án hình sự liên quan đến tội phạm xã hội đen do sử dụng mạng thông tin (2019)

关于 办理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黑 恶势力 犯罪 刑事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意见

Loại luật Phiên dịch tư pháp

Cơ quan phát hành Bộ công an , Tòa án nhân dân tối cao , Viện kiểm sát nhân dân tối cao , Bộ Tư pháp

Ngày ban hành Tháng Bảy 23, 2019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Mười 21, 2019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Luật mạng / Luật Internet Tội phạm mạng Luật hình sự

Biên tập viên Yanru Chen 陈彦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 办理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黑 恶势力 犯罪 刑事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意见
为 认真 贯彻 中央 关于 开展 扫黑 除恶 专项 斗争 的 部署 要求 , 正确 理解 和 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 公安部 、 黑 恶势力 犯罪 的 指导 意见 公安部〔2018 1 号 , 以下 简称 《指导 意见》) , 根据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 网络 司法 解释 、 规定 , 网络 网络 实施以下 意见 :
XNUMX. Yêu cầu chung
1. 各级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及 司法 行政 机关 应当 统一 执法 思想 、 提高 执法 效能 “坚持 早 打 小” , 坚决 依法 严厉 惩处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黑 恶势力 犯罪 “打 早” , 坚决 依法 严厉 惩处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黑 恶势力 犯罪 , 有效 维护 网络安全 和 经济 、 社会 生活 秩序。
2. 各级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及 司法 行政 机关 应当 正确 运用 法律 , 严格 依法 “坚持 准 打 实” , 认真 贯彻 落实 宽严 相 济 刑事 政策 , 切实 做到当 其罪 , 实现 政治 效果 、 法律 效果 和 社会 效果 的 统一。
3. 各级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及 司法 行政 机关 应当 分工 负责 , 互相 配合 、 切实 加强 与 相关 协作 , 健全 完善 风险 , 积极 与 , 健全 完善 , 积极 营造治理 新 格局。
二 、 依法 严惩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黑 恶势力 犯罪
4. 对 通过 发布 、 删除 负面 或 虚假 信息 , 发送 侮辱性 信息 、 图片 , 以及 利用 信息 方式 , 、 滋扰 他人 违法 , 、依法 严惩。
5. 利用 信息 网络 威胁 他人 , 强迫 交易 , 情节 严重 的 , 依照 刑法第二百 二十 六条 的 规定 , 以 强迫 交易 罪 定罪
6. 利用 信息 网络 威胁 、 要挟 他人 , 索取 公私 财物 , 数额 较大 , 或者 多次 实施 上述 刑法第二百 七十 敲诈勒索 罪 实施 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 罪
7. 利用 信息 网络 辱骂 、 恐吓 他人 , 情节 恶劣 , 破坏 社会 秩序 的 , 依照 刑法第二百 九十 项 的 规定 以 寻衅 滋事 罪 定罪
编造 虚假 信息 , 或者 明知 是 编造 的 虚假 信息 , 在 信息 网络 上 散布 , 或者 在 信息 网络 , 造成 , 依照 , , 依照款 第四项 的 规定 , 以 寻衅 滋事 罪 定罪 处罚。
8. 侦办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强迫 交易 、 敲诈勒索 等 非法 敛财 类 案件 , 确 因 被害人 客观 条件 的 限制 逐一 收集 被害人 陈述 可以 收集 收集银行 账户 交易 记录 、 第三方 支付 结算 账户 交易 记录 、 通话 记录 、 电子 数据 等 证据 被害人 人数 以及 涉案 资金 数额 等
三 、 准确 认定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犯罪 的 黑 恶势力
9.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违法 犯罪 活动 , 符合 刑法 、 《指导 意见》 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 司法部 司法部 案件 若干 规定势力 犯罪 集团 、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特征 和 认定 标准 的 , 应当 依法 认定 为 恶势力 、 恶势力 集团 、 黑社会 黑社会 性质
认定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违法 犯罪 活动 的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时 , 应当 依照 刑法第二百 九十 四条 第五款 规定 的 “四个 特征” 进行 综合 审查 判断 , 分析 “四个 特征” 相互 间 的 内在 联系, 根据 在 网络 空间 和 现实 社会 中 实施 违法 犯罪 活动 对 公民 人身 、 财产 、 社会 生活 的 危害 , 准确
10. 认定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违法 犯罪 的 黑 恶势力 组织 特征 , 要从 违法 犯罪 的 起因 、 、 策划 人员 是否 相对 组织 特征 起因 是否的 职责 分工 、 行为 规范 、 利益 分配 机制 等 方面 综合 判断。 利用 网络 实施 实施 组织 成员 成员 即时 工具 、 群组 、对 部分 组织 成员 通过 信息 网络 方式 联络 实施 黑 恶势力 违法 犯罪 活动 , 即使 相互 未 熟识 熟识 , 组织 特征 的
11. 利用 信息 网络 有组织 地 通过 实施 违法 犯罪 活动 或者 其他 手段 获取 一定数量 的 经济 利益 , 或者 支持五 款 第二 项 规定 的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经济 特征。
12. 通过 线上 线 下相 结合 的 方式 , 有组织 地 多次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违法 犯罪 活动 , 的 人身 财产 权利 , 、 社会 财产 权利符合 刑法第二百 九十 四条 第五款 第三 项 规定 的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行为 特征。 单纯 通过 线上 方式 实施 活动 活动 且不 作恶 、 欺压 残害 群众作为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行为 特征 的 认定 依据。
13. 对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黑 恶势力 犯罪 非法 控制 和 影响 的 “一定 区域 或者 行业” , 应当 结合 危害 行为 发生 地 或者 危害 的 相对 集中 程度 , 以及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中 的 控制 和 影响 程度 综合 判断。 虽然 危害 行为 发生 地 危害 的 行业 比较 分散 , 犯罪 组织 利用 网络 实施 强迫 交易 、 寻衅 滋事 敲诈勒索 等 违法 行业 比较 交易 、 寻衅 等 违法 网络 空间造成 重大 影响 , 严重 破坏 经济 、 社会 生活 秩序 的 , 应当 认定 为 “在 一定 区域 或者 行业 内 , 形成 非法 控制 或者 重大 影响”。
四 、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黑 恶势力 犯罪 案件 管辖
14.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黑 恶势力 犯罪 案件 管辖 依照 《关于 办理 性质 组织 犯罪 案件 和 适用 刑事诉讼 意见犯罪 地 管辖 为主 、 被告人 居住 地 管辖 为辅 的 原则。
15. 公安 机关 可以 依法 对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黑 恶势力 犯罪 相关 并 案 侦查 或者 管辖 , 上级 公安 上级犯罪 事实 的 证据 , 各 涉案 地 公安 机关 应当 积极 配合。 案 侦查 侦查 由 由 公安 机关 的 案件 , 需要 提请 逮捕 、 移送 审查 起诉 、 公诉 的 或者 由、 人民法院 受理。
16. 人民 检察院 对于 公安 机关 提请 批准 逮捕 、 移送 审查 起诉 的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黑 人民法院 对于提出 的 管辖 异议 成立 , 或者 办案 单位 发现 没有 管辖权 的 , 受 案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可以 依法 报请 的 人民 检察院 、 检察院 人民 检察院 人民 检察院再 自行 移交。 对于 在 审查 批准 逮捕 阶段 , 上级 检察 机关 指定 管辖 的 案件 , 审查 由 同一 人民 受理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认为 应当 案 起诉 、 的 案件 、 人民法院 认为 起诉 、 依法 分
17. 公安 机关 指定 下级 公安 机关 办理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黑 恶势力 犯罪 案件 的 , 应当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需要 依法 指定 管辖 的 , 应当 、 需要 依法 应当指定 管辖 有关 事宜。
18. 本 意见 自 2019 年 10 月 2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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