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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ật An ninh Quốc gia của Trung Quốc (2015)

Luật an ninh quốc gia

Loại luật Luật

Cơ quan phát hành Ủy ban thường vụ Đại hội đại biểu nhân dân toàn quốc

Ngày ban hành Tháng Bảy 01, 2015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Bảy 01, 2015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An ninh Quốc gia

Biên tập viên CJ Obser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 安全 法
(2015 年 7 月 1 日 第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 会议 通过)
mục lục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维护 国家 安全 的 任务
第三 章 维护 国家 安全 的 职责
第四 章 国家 安全 制度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二节 情报 信息
第三节 风险 预防 、 评估 和 预警
第四节 审查 监管
第五节 危机 管 控
第五 章 国家 安全 保障
第六 章 公民 、 组织 的 义务 和 权利
第七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维护 国家 安全 , 保卫 人民 民主 专政 的 政权 和 特色 社会主义 制度 制度 , , 保障 现代化 建设 的 顺利 中华民族 伟大法。
第二 条 国家 安全 是 指 国家 政权 、 主权 、 统一 和 领土 、 人民 福祉 、 、 国家 其他 危险 和 不受 状态 , 状态
第三 条 国家 安全 工作 应当 坚持 总体 国家 安全 观 , 以 人民 为 宗旨 , 以 以 , 以 经济 , 以 军事 、 文化 观 以 以 以 军事 为领域 国家 安全 , 构建 国家 安全 体系 , 走 中国 特色 国家 安全 道路。
第四 条 坚持 中国 共产党 对 国家 安全 工作 的 领导 , 建立 集中 统一 、 高效 权威 的 国家 安全 领导 体制
第五 条 中央 国家 安全 领导 机构 负责 国家 安全 工作 的 决策 和 协调 , 研究 制定 制定 战略 和 统筹 协调 国家 和 重要 和
第六 条 国家 制定 并 不断 完善 国家 安全 战略 , 全面 评估 国际 、 国内 安全 形势 , 的 指导 方针 重点 领域 工作 指导 方针 重点 领域 的 、 工作 任务
第七 条 维护 国家 安全 , 应当 遵守 宪法 和 法律 , 坚持 社会主义 法治 原则 , 尊重 和 保障 人权 , 保护 保护 公民 和 自由
第八 条 维护 国家 安全 , 应当 与 经济 社会 发展 相 协调。
国家 安全 工作 应当 统筹 内部 安全 和 外部 安全 、 国土 安全 和 国民 安全 、 传统 安全 和 非 传统 、 、 自身 共同 安全
第九条 维护 国家 安全 , 应当 坚持 预防 为主 、 标本兼治 , 专门 工作 群众 路线 相 结合 , 机关 和 其他 的 职能 作用 公民惩治 危害 国家 安全 的 行为。
第十 条 维护 国家 安全 , 应当 坚持 互信 、 互利 、 平等 、 协作 , 积极 同 外国 政府 开展 安全 交流 履行 安全 义务 维护 安全 交流 义务 , , 维护 维护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 一切 国家 机关 和 武装力量 、 各 政党 和 各 人民 团体 、 企业 事业 和 , 都有 安全 的 责任 和
中国 的 主权 和 领土 完整 不容 侵犯 和 分割。 维护 国家 主权 、 统一 和 领土 完整 是 和 台湾 同胞 在内 全 中国 人民 的
第十二 条 国家 对 在 维护 国家 安全 工作 中 作出 突出 贡献 的 个人 和 组织 给予 表彰 和 奖励
第十三 条 国家 机关 工作 人员 在 国家 安全 工作 和 涉及 国家 安全 活动 中 , 滥用职权 、 的 , 依法 追究 法律
任何 个人 和 组织 违反 本法 和 有关 法律 , 不 履行 维护 国家 安全 义务 或者 从事 危害 国家 安全 的 , , 依法
第十四 条 每年 4 月 15 日 为 全民 国家 安全 教育 日。
第二 章 维护 国家 安全 的 任务
第十五 条 国家 坚持 中国 共产党 的 领导 , 维护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制度 , 发展 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 , 健全 强化 权力 运行 监督 机制 , 保障 人民 民主政治 , 保障 人民
国家 防范 、 制止 和 依法 惩治 任何 叛国 、 分裂 国家 、 煽动 、 颠覆 颠覆 煽动 煽动 人民 民主 的 行为 ; 防范 、 和 依法 惩治 窃取 、 泄露 秘密 等 或者 煽动惩治 境外 势力 的 渗透 、 破坏 、 颠覆 、 分裂 活动。
第十六 条 国家 维护 和 发展 最 广大 人民 的 根本 利益 , 保卫 人民 安全 , 创造 良好 生存 安定 工作 生活 的 生命 财产
第十七 条 国家 加强 边防 、 海防 和 空防 建设 , 采取 一切 必要 的 防卫 和 管 控 措施 陆 、 内 领海 领空 安全 和 、 内 安全 , 主权 和 和
第十八 条 国家 加强 武装力量 革命化 、 现代化 、 正规化 建设 , 建设 与 保卫 国家 安全 和 发展 的 武装力量 ; 和 发展开展 国际 军事 安全 合作 , 实施 联合国 维 和 、 国际 救援 、 海上 护航 和 维护 国家 行动 , 维护 、 安全 、 领土 完整 和
第十九 条 国家 维护 国家 基本 经济 制度 和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 秩序 , 预防 和 化解 化解 经济 , 保障 重要 行业 和 关键 产业 、以及 其他 重大 经济 利益 安全。
第二十条 国家 健全 金融 宏观 审慎 管理 和 金融 风险 防范 、 处置 机制 , 加强 金融 基础 设施 和 , 防范 和 金融 风险 , 防范 和 抵御 金融 风险 防范 金融 风险 , 外部 金融 风险
第二十 一条 国家 合理 利用 和 保护 资源 能源 , 有效 管 控 战略 能源 的 开发 , 加强 战略 储备 , 完善 通道 建设 和 安全 加强 控 建设 和 安全 保护 加强 ​​国际, 保障 经济 社会 发展 所需 的 资源 能源 持续 、 可靠 和 有效 供给。
第二十 二条 国家 健全 粮食 安全 保障 体系 , 保护 和 提高 粮食 综合 生产能力 , 完善 粮食 储备 制度 和 市场 调控 储备 市场
第二十 三条 国家 坚持 社会主义 先进 文化 前进 方向 , 继承 和 弘扬 中华民族 优秀 传统 文化 , 培育 价值观 , 防范 的 影响 , ,实力 和 竞争 力。
第二十 四条 国家 加强 自主 创新 能力 建设 , 加快 发展 自主 可控 的 战略 高新技术 和 重要 领域 加强 知识产权 的 保密 技术 和
第二十 五条 国家 建设 网络 与 信息 安全 保障 体系 , 提升 网络 与 安全 保护 能力 , , 的 创新 实现 网络 和 、 关键 、数据 的 安全 可控 ; 加强 网络 管理 , 防范 、 制止 和 依法 惩治 网络 攻击 、 网络 入侵 、 散布 违法 网络 违法 犯罪 行为 主权 违法 犯罪 空间 主权
第二十 六条 国家 坚持 和 完善 民族 区域 自治 制度 , 巩固 和 发展 团结 互助 和谐 的 社会主义 坚持 各 民族 交往 、 交流 防范, 维护 国家 统一 、 民族 团结 和 社会 和谐 , 实现 各 民族 共同 团结 奋斗 、 共同 繁荣 发展
第二 十七 条 国家 依法 保护 公民 宗教信仰 自由 和 正常 宗教 活动 , 坚持 宗教 独立自主 自办 的 制止 和 依法 进行 危害 活动 危害, 维护 正常 宗教 活动 秩序。
国家 依法 取缔 邪教 组织 , 防范 、 制止 和 依法 惩治 邪教 违法 犯罪 活动。
第二 十八 条 国家 反对 一切 形式 的 恐怖主义 和 极端 主义 , 加强 防范 和 处置 恐怖主义 的 开展 情报 、 处置 以及 依法 以及恐怖 活动。
第二 十九 条 国家 健全 有效 预防 和 化解 社会 矛盾 的 体制 机制 , 健全 公共安全 体系 , 积极 和 化解 社会 处置 公共卫生 、 社会 和 公共卫生 、 安全 和促进 社会 和谐 , 维护 公共安全 和 社会 安定。
第三 十条 国家 完善 生态 环境保护 制度 体系 , 加大 生态 建设 和 环境保护 力度 , 划定 生态 保护 红线 风险 的 预警 保护 的大气 、 水 、 土壤 等 自然环境 和 条件 不受 威胁 和 破坏 , 促进 人 与 自然 和谐 发展。
第三十一条 国家 坚持 和平 利用 核能 和 核 技术 , 加强 国际 合作 , 防止 核扩散 , 完善 防扩散 核 设施 、 和 核 管理 和 管理核 事故 应急 体系 和 应急 能力 建设 , 防止 、 控制 和 消除 核 事故 对 公民 生命 的 危害 , 有效 应对 和 防范 核 攻击 危害 和 防范
第三 十二 条 国家 坚持 和平 探索 和 利用 外层空间 、 国际 海底 区域 和 , , 增强 安全 科学 、 开发 利用 加强 国际 合作 海底 、 国际、 资产 和 其他 利益 的 安全。
第三 十三 条 国家 依法 采取 必要 措施 , 保护 海外 中国 公民 、 组织 和 机构 的 安全 保护 国家 国家 不受 威胁 和
第三 十四 条 国家 根据 经济 社会 发展 和 国家 发展 利益 的 需要 , 不断 完善 维护 国家 安全 的 任务
第三 章 维护 国家 安全 的 职责
第三 十五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依照 宪法 规定 , 决定 战争 和 和平 的 问题 , 行使 涉及 国家 安全 的 其他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依照 宪法 规定 , 决定 战争状态 的 宣布 , 全国 总动员 或者 局部 局部 个别 省 紧急状态 , 行使 和 全国 和的 其他 职权。
第三 十六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根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的 决定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紧急状态 , 宣布 , 行使 安全 , 宣布 , 行使 宪法 国家 安全 的
第三 十七 条 国务院 根据 宪法 和 法律 , 制定 涉及 国家 安全 的 法规 , 规定 有关 行政 措施 有关 决定 和 ; 国家 安全 法律 法规 和 政策 依照 法律 规定 规定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法律 规定 、 直辖市部分 地区 进入 紧急状态 ; 行使 宪法 法律 规定 的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授予 的 涉及 国家 安全 的 其他 职权
第三 十八 条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领导 全国 武装力量 , 决定 军事 战略 和 武装力量 的 作战 方针 , 统一 安全 的 军事 涉及 国家 安全 有关 的
第三 十九 条 中央 国家 机关 各 部门 按照 职责 分工 , 贯彻 执行 国家 安全 方针 政策 和 指导 本 本 领域 国家 安全
第四 十条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在 本 行政区 域内 国家 安全 法律 法规 遵守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管理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国家 安全 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应当 履行 维护 国家 安全 的 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 依照 法律 规定 行使 审判权 , 人民 检察院 依照 法律 规定 行使 检察权 , 惩治 危害 国家 安全 的 犯罪
第四 十二 条 国家 安全 机关 、 公安 机关 依法 搜集 涉及 国家 安全 的 情报 信息 , 在 依法 行使 侦查 、 预审 和 执行 逮捕 的
有关 军事 机关 在 国家 安全 工作 中 依法 行使 相关 职权。
第四 十三 条 国家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在 履行 职责 时 , 应当 贯彻 维护 国家 安全 的 原则
国家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在 国家 安全 工作 和 涉及 国家 安全 活动 中 , 应当 严格 依法 履行 超越 职权 、 个人 和 和
第四 章 国家 安全 制度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四 十四 条 中央 国家 安全 领导 机构 实行 统 分 结合 、 协调 高效 的 国家 安全 制度 与 工作 机制
第四 十五 条 国家 建立 国家 安全 重点 领域 工作 协调 机制 , 统筹 协调 中央 有关 职能 部门 推进 相关 工作
第四 十六 条 国家 建立 国家 安全 工作 督促 检查 和 责任 追究 机制 , 确保 国家 安全 战略 和 重大 部署 贯彻 落实
第四 十七 条 各 部门 、 各 地区 应当 采取 有效 措施 , 贯彻 实施 国家 安全 战略。
第四 十八 条 国家 根据 维护 国家 安全 工作 需要 , 建立 跨 部门 会商 工作 机制 , 就 维护 的 重大 事项 进行 研判 , 提出 意见
第四 十九 条 国家 建立 中央 与 地方 之间 、 部门 之间 、 军 地 之间 以及 地区 之间 关于 国家 的 协同 协同 联动
第五 十条 国家 建立 国家 安全 决策 咨询 机制 , 组织 专家 和 有关方面 开展 对 国家 安全 形势 , 推进 国家 安全 的 科学 决策
第二节 情报 信息
第五十一条 国家 健全 统一 归口 、 反应 灵敏 、 准确 高效 、 运转 顺畅 情报 信息 收集 收集 、 建立 情报 , 实现 情报 信息 、 准确
第五 十二 条 国家 安全 机关 、 公安 机关 、 有关 军事 机关 根据 职责 分工 , 依法 搜集 涉及 国家 安全 的 情报 信息
国家 机关 各 部门 在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 对于 获取 的 涉及 国家 安全 的 有关 信息 应当 及时 上报
第 五十 三条 开展 情报 信息 工作 , 应当 充分 运用 现代 科学 技术 手段 , 加强 对 情报 信息 的 鉴别 筛选 筛选 、 研判 分析
第 五十 四条 情报 信息 的 报送 应当 及时 、 准确 、 客观 , 不得 迟报 、 漏报 、 瞒报 和 谎报
第三节 风险 预防 、 评估 和 预警
第五 十五 条 国家 制定 完善 应对 各 领域 国家 安全 风险 预案。
第五 十六 条 国家 建立 国家 安全 风险 评估 机制 , 定期 开展 各 领域 国家 安全 风险 调查 评估。
有关部门 应当 定期 向 中央 国家 安全 领导 机构 提交 国家 安全 风险 评估 报告。
第五 十七 条 国家 健全 国家 安全 风险 监测 预警 制度 , 根据 国家 安全 风险 程度 , 及时 发布 相应 风险 预警
第五 十八 条 对 可能 即将 发生 或者 已经 发生 的 危害 国家 安全 的 事件 , 县级 以上 地方 主管 部门 应当 一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 主管 ​​部门 , 必要 部门 一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报告 , 必要上报。
第四节 审查 监管
第五 十九 条 国家 建立 国家 安全 审查 和 监管 的 制度 和 机制 对 影响 影响 或者 可能 的 外商 投资 、 特定 项 和 关键 、 网络 信息 技术 产品 和 服务 , 影响 或者 可能 和 服务 事项 的以及 其他 重大 事项 和 活动 , 进行 国家 安全 审查 , 有效 预防 和 化解 国家 安全 风险。
第六 十条 中央 国家 机关 各 部门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行使 国家 安全 审查 职责 , 依法 决定 或者 或者 意见 并 监督
第六十一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依法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有关 国家 安全 审查 和 监管 工作。
第五节 危机 管 控
第六 十二 条 国家 建立 统一 领导 、 协同 联动 、 有序 高效 的 国家 安全 危机 管 控制 度。
第六 十三 条 发生 危及 国家 安全 的 重大事件 , 中央 有关部门 和 有关 地方 根据 中央 国家 安全 部署 , 依法 预案 , 采取 管 控
第六 十四 条 发生 危及 国家 安全 的 特别 重大事件 , 需要 进入 紧急状态 、 战争状态 或者 进行 全国 的 ​​, 由 进行 全国的 权限 和 程序 决定。
第六 十五 条 国家 决定 进入 紧急状态 、 战争状态 或者 实施 国防 动员 后 , 履行 国家 安全 危机 有关 机关 依照 全国 人民 代表 采取 限制 代表 大会 采取 限制公民 和 组织 义务 的 特别 措施。
第六 十六 条 履行 国家 安全 危机 管 控 职责 的 有关 机关 依法 处置 国家 国家 安全 危机 措施 , 应当 与 国家 危机 可能 造成 危害 的 性质 、 程度 和 范围 采取 国家 安全 危机 和 范围 多种 措施, 应当 选择 有 利于 最大 程度 保护 公民 、 组织 权益 的 措施。
第六 十七 条 国家 健全 国家 安全 危机 的 信息 报告 和 发布 机制。
国家 安全 危机 事件 发生 后 , 履行 国家 安全 危机 管 控 职责 有关 机关 , 应当 应当 及时 报告 , 有关 国家 安全 危机 事件 危机 控 应当 国家 安全 、
第六 十八 条 国家 安全 威胁 和 危害 得到 控制 或者 消除 后 , 应当 及时 解除 管 控 处置 措施 , 做好 善后 工作
第五 章 国家 安全 保障
第六 十九 条 国家 健全 国家 安全 保障 体系 , 增强 维护 国家 安全 的 能力。
第七 十条 国家 健全 国家 安全 法律 制度 体系 , 推动 国家 安全 法治 建设。
第七十一条 国家 加大 对 国家 安全 各项 建设 的 投入 , 保障 国家 安全 工作 所需 经费 和 装备。
第七 十二 条 承担 国家 安全 战略物资 储备 任务 的 单位 ,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标准 进行 收储 、 定期 调整 更换 物资 的 使用 收储 调整 更换 的 使用
第七 十三 条 鼓励 国家 安全 领域 科技 创新 , 发挥 科技 在 维护 国家 安全 中 的 作用。
第七 十四 条 国家 采取 必要 措施 , 招录 、 培养 和 管理 国家 安全 工作 专门 人才 和 特殊 人才
根据 维护 国家 安全 工作 的 需要 , 国家 依法 保护 有关 机关 专门 从事 国家 安全 工作 人员 权益 , , 和 安置 保障
第七 十五 条 国家 安全 机关 、 公安 机关 、 有关 军事 机关 开展 国家 安全 专门 工作 , 手段 和 方式 和 地方 应当 在 职责 支持
第七 十六 条 国家 加强 国家 安全 新闻 宣传 和 舆论 引导 , 通过 多种形式 开展 国家 安全 宣传 国家 安全 教育 和 公务员 全民 安全 教育 和 公务员 教育 增强 全民 国家
第六 章 公民 、 组织 的 义务 和 权利
第七十七条 公民 和 组织 应当 履行 下列 维护 国家 安全 的 义务 :
(一) 遵守 宪法 、 法律 法规 关于 国家 安全 的 有关 规定 ;
(二) 及时 报告 危害 国家 安全 活动 的 线索 ;
(三) 如实 提供 所 知悉 的 涉及 危害 国家 安全 活动 的 证据 ;
(四) 为 国家 安全 工作 提供 便利 条件 或者 其他 协助 ;
(五) 向 国家 安全 机关 、 公安 机关 和 有关 军事 机关 提供 必要 的 支持 和 协助 ;
(六) 保守 所 知悉 的 国家 秘密 ;
(七)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义务。
任何 个人 和 组织 不得 有 危害 国家 安全 的 行为 , 不得 向 危害 国家 安全 的 个人 或者 提供 任何 资助 资助 或者
第七 十八 条 机关 、 人民 团体 、 企业 事业 组织 和 其他 社会 组织 应当 对 本 单位 国家 安全 的 本 单位 制止 本 制止 危害
第七 十九 条 企业 事业 组织 根据 国家 安全 工作 的 要求 , 应当 配合 有关部门 采取 相关 安全措施。
第八 十条 公民 和 组织 支持 、 协助 国家 安全 工作 的 行为 受 法律 保护。
因 支持 、 协助 国家 安全 工作 , 本人 或者 其 近 亲属 的 人身 安全 面临 危险 的 机关 、 国家 保护。 机关。
第八十一条 公民 和 组织 因 支持 、 协助 国家 安全 工作 导致 财产 损失 的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造成 人身 伤害 的 , 按照 国家 有关 国家
第八 十二 条 公民 和 组织 对 国家 安全 工作 有 向 国家 机关 提出 批评 建议 ​​的 权利 及其 工作 人员 工作 中 的 申诉 、 的 违法 申诉 、
第 八十 三条 在 国家 安全 工作 中 , 需要 采取 限制 公民 权利 和 自由 的 特别 措施 进行 , 并 国家 安全 的 实际 需要
第七 章 附则
第 八十 四条 本法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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