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 安全 法
(2015 年 7 月 1 日 第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 会议 通过)
mục lục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维护 国家 安全 的 任务
第三 章 维护 国家 安全 的 职责
第四 章 国家 安全 制度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二节 情报 信息
第三节 风险 预防 、 评估 和 预警
第四节 审查 监管
第五节 危机 管 控
第五 章 国家 安全 保障
第六 章 公民 、 组织 的 义务 和 权利
第七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维护 国家 安全 , 保卫 人民 民主 专政 的 政权 和 特色 社会主义 制度 制度 , , 保障 现代化 建设 的 顺利 中华民族 伟大法。
第二 条 国家 安全 是 指 国家 政权 、 主权 、 统一 和 领土 、 人民 福祉 、 、 国家 其他 危险 和 不受 状态 , 状态
第三 条 国家 安全 工作 应当 坚持 总体 国家 安全 观 , 以 人民 为 宗旨 , 以 以 , 以 经济 , 以 军事 、 文化 观 以 以 以 军事 为领域 国家 安全 , 构建 国家 安全 体系 , 走 中国 特色 国家 安全 道路。
第四 条 坚持 中国 共产党 对 国家 安全 工作 的 领导 , 建立 集中 统一 、 高效 权威 的 国家 安全 领导 体制
第五 条 中央 国家 安全 领导 机构 负责 国家 安全 工作 的 决策 和 协调 , 研究 制定 制定 战略 和 统筹 协调 国家 和 重要 和
第六 条 国家 制定 并 不断 完善 国家 安全 战略 , 全面 评估 国际 、 国内 安全 形势 , 的 指导 方针 重点 领域 工作 指导 方针 重点 领域 的 、 工作 任务
第七 条 维护 国家 安全 , 应当 遵守 宪法 和 法律 , 坚持 社会主义 法治 原则 , 尊重 和 保障 人权 , 保护 保护 公民 和 自由
第八 条 维护 国家 安全 , 应当 与 经济 社会 发展 相 协调。
国家 安全 工作 应当 统筹 内部 安全 和 外部 安全 、 国土 安全 和 国民 安全 、 传统 安全 和 非 传统 、 、 自身 共同 安全
第九条 维护 国家 安全 , 应当 坚持 预防 为主 、 标本兼治 , 专门 工作 群众 路线 相 结合 , 机关 和 其他 的 职能 作用 公民惩治 危害 国家 安全 的 行为。
第十 条 维护 国家 安全 , 应当 坚持 互信 、 互利 、 平等 、 协作 , 积极 同 外国 政府 开展 安全 交流 履行 安全 义务 维护 安全 交流 义务 , , 维护 维护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 一切 国家 机关 和 武装力量 、 各 政党 和 各 人民 团体 、 企业 事业 和 , 都有 安全 的 责任 和
中国 的 主权 和 领土 完整 不容 侵犯 和 分割。 维护 国家 主权 、 统一 和 领土 完整 是 和 台湾 同胞 在内 全 中国 人民 的
第十二 条 国家 对 在 维护 国家 安全 工作 中 作出 突出 贡献 的 个人 和 组织 给予 表彰 和 奖励
第十三 条 国家 机关 工作 人员 在 国家 安全 工作 和 涉及 国家 安全 活动 中 , 滥用职权 、 的 , 依法 追究 法律
任何 个人 和 组织 违反 本法 和 有关 法律 , 不 履行 维护 国家 安全 义务 或者 从事 危害 国家 安全 的 , , 依法
第十四 条 每年 4 月 15 日 为 全民 国家 安全 教育 日。
第二 章 维护 国家 安全 的 任务
第十五 条 国家 坚持 中国 共产党 的 领导 , 维护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制度 , 发展 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 , 健全 强化 权力 运行 监督 机制 , 保障 人民 民主政治 , 保障 人民
国家 防范 、 制止 和 依法 惩治 任何 叛国 、 分裂 国家 、 煽动 、 颠覆 颠覆 煽动 煽动 人民 民主 的 行为 ; 防范 、 和 依法 惩治 窃取 、 泄露 秘密 等 或者 煽动惩治 境外 势力 的 渗透 、 破坏 、 颠覆 、 分裂 活动。
第十六 条 国家 维护 和 发展 最 广大 人民 的 根本 利益 , 保卫 人民 安全 , 创造 良好 生存 安定 工作 生活 的 生命 财产
第十七 条 国家 加强 边防 、 海防 和 空防 建设 , 采取 一切 必要 的 防卫 和 管 控 措施 陆 、 内 领海 领空 安全 和 、 内 安全 , 主权 和 和
第十八 条 国家 加强 武装力量 革命化 、 现代化 、 正规化 建设 , 建设 与 保卫 国家 安全 和 发展 的 武装力量 ; 和 发展开展 国际 军事 安全 合作 , 实施 联合国 维 和 、 国际 救援 、 海上 护航 和 维护 国家 行动 , 维护 、 安全 、 领土 完整 和
第十九 条 国家 维护 国家 基本 经济 制度 和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 秩序 , 预防 和 化解 化解 经济 , 保障 重要 行业 和 关键 产业 、以及 其他 重大 经济 利益 安全。
第二十条 国家 健全 金融 宏观 审慎 管理 和 金融 风险 防范 、 处置 机制 , 加强 金融 基础 设施 和 , 防范 和 金融 风险 , 防范 和 抵御 金融 风险 防范 金融 风险 , 外部 金融 风险
第二十 一条 国家 合理 利用 和 保护 资源 能源 , 有效 管 控 战略 能源 的 开发 , 加强 战略 储备 , 完善 通道 建设 和 安全 加强 控 建设 和 安全 保护 加强 国际, 保障 经济 社会 发展 所需 的 资源 能源 持续 、 可靠 和 有效 供给。
第二十 二条 国家 健全 粮食 安全 保障 体系 , 保护 和 提高 粮食 综合 生产能力 , 完善 粮食 储备 制度 和 市场 调控 储备 市场
第二十 三条 国家 坚持 社会主义 先进 文化 前进 方向 , 继承 和 弘扬 中华民族 优秀 传统 文化 , 培育 价值观 , 防范 的 影响 , ,实力 和 竞争 力。
第二十 四条 国家 加强 自主 创新 能力 建设 , 加快 发展 自主 可控 的 战略 高新技术 和 重要 领域 加强 知识产权 的 保密 技术 和
第二十 五条 国家 建设 网络 与 信息 安全 保障 体系 , 提升 网络 与 安全 保护 能力 , , 的 创新 实现 网络 和 、 关键 、数据 的 安全 可控 ; 加强 网络 管理 , 防范 、 制止 和 依法 惩治 网络 攻击 、 网络 入侵 、 散布 违法 网络 违法 犯罪 行为 主权 违法 犯罪 空间 主权
第二十 六条 国家 坚持 和 完善 民族 区域 自治 制度 , 巩固 和 发展 团结 互助 和谐 的 社会主义 坚持 各 民族 交往 、 交流 防范, 维护 国家 统一 、 民族 团结 和 社会 和谐 , 实现 各 民族 共同 团结 奋斗 、 共同 繁荣 发展
第二 十七 条 国家 依法 保护 公民 宗教信仰 自由 和 正常 宗教 活动 , 坚持 宗教 独立自主 自办 的 制止 和 依法 进行 危害 活动 危害, 维护 正常 宗教 活动 秩序。
国家 依法 取缔 邪教 组织 , 防范 、 制止 和 依法 惩治 邪教 违法 犯罪 活动。
第二 十八 条 国家 反对 一切 形式 的 恐怖主义 和 极端 主义 , 加强 防范 和 处置 恐怖主义 的 开展 情报 、 处置 以及 依法 以及恐怖 活动。
第二 十九 条 国家 健全 有效 预防 和 化解 社会 矛盾 的 体制 机制 , 健全 公共安全 体系 , 积极 和 化解 社会 处置 公共卫生 、 社会 和 公共卫生 、 安全 和促进 社会 和谐 , 维护 公共安全 和 社会 安定。
第三 十条 国家 完善 生态 环境保护 制度 体系 , 加大 生态 建设 和 环境保护 力度 , 划定 生态 保护 红线 风险 的 预警 保护 的大气 、 水 、 土壤 等 自然环境 和 条件 不受 威胁 和 破坏 , 促进 人 与 自然 和谐 发展。
第三十一条 国家 坚持 和平 利用 核能 和 核 技术 , 加强 国际 合作 , 防止 核扩散 , 完善 防扩散 核 设施 、 和 核 管理 和 管理核 事故 应急 体系 和 应急 能力 建设 , 防止 、 控制 和 消除 核 事故 对 公民 生命 的 危害 , 有效 应对 和 防范 核 攻击 危害 和 防范
第三 十二 条 国家 坚持 和平 探索 和 利用 外层空间 、 国际 海底 区域 和 , , 增强 安全 科学 、 开发 利用 加强 国际 合作 海底 、 国际、 资产 和 其他 利益 的 安全。
第三 十三 条 国家 依法 采取 必要 措施 , 保护 海外 中国 公民 、 组织 和 机构 的 安全 保护 国家 国家 不受 威胁 和
第三 十四 条 国家 根据 经济 社会 发展 和 国家 发展 利益 的 需要 , 不断 完善 维护 国家 安全 的 任务
第三 章 维护 国家 安全 的 职责
第三 十五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依照 宪法 规定 , 决定 战争 和 和平 的 问题 , 行使 涉及 国家 安全 的 其他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依照 宪法 规定 , 决定 战争状态 的 宣布 , 全国 总动员 或者 局部 局部 个别 省 紧急状态 , 行使 和 全国 和的 其他 职权。
第三 十六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根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的 决定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紧急状态 , 宣布 , 行使 安全 , 宣布 , 行使 宪法 国家 安全 的
第三 十七 条 国务院 根据 宪法 和 法律 , 制定 涉及 国家 安全 的 法规 , 规定 有关 行政 措施 有关 决定 和 ; 国家 安全 法律 法规 和 政策 依照 法律 规定 规定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法律 规定 、 直辖市部分 地区 进入 紧急状态 ; 行使 宪法 法律 规定 的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授予 的 涉及 国家 安全 的 其他 职权
第三 十八 条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领导 全国 武装力量 , 决定 军事 战略 和 武装力量 的 作战 方针 , 统一 安全 的 军事 涉及 国家 安全 有关 的
第三 十九 条 中央 国家 机关 各 部门 按照 职责 分工 , 贯彻 执行 国家 安全 方针 政策 和 指导 本 本 领域 国家 安全
第四 十条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在 本 行政区 域内 国家 安全 法律 法规 遵守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管理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国家 安全 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应当 履行 维护 国家 安全 的 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 依照 法律 规定 行使 审判权 , 人民 检察院 依照 法律 规定 行使 检察权 , 惩治 危害 国家 安全 的 犯罪
第四 十二 条 国家 安全 机关 、 公安 机关 依法 搜集 涉及 国家 安全 的 情报 信息 , 在 依法 行使 侦查 、 预审 和 执行 逮捕 的
有关 军事 机关 在 国家 安全 工作 中 依法 行使 相关 职权。
第四 十三 条 国家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在 履行 职责 时 , 应当 贯彻 维护 国家 安全 的 原则
国家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在 国家 安全 工作 和 涉及 国家 安全 活动 中 , 应当 严格 依法 履行 超越 职权 、 个人 和 和
第四 章 国家 安全 制度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四 十四 条 中央 国家 安全 领导 机构 实行 统 分 结合 、 协调 高效 的 国家 安全 制度 与 工作 机制
第四 十五 条 国家 建立 国家 安全 重点 领域 工作 协调 机制 , 统筹 协调 中央 有关 职能 部门 推进 相关 工作
第四 十六 条 国家 建立 国家 安全 工作 督促 检查 和 责任 追究 机制 , 确保 国家 安全 战略 和 重大 部署 贯彻 落实
第四 十七 条 各 部门 、 各 地区 应当 采取 有效 措施 , 贯彻 实施 国家 安全 战略。
第四 十八 条 国家 根据 维护 国家 安全 工作 需要 , 建立 跨 部门 会商 工作 机制 , 就 维护 的 重大 事项 进行 研判 , 提出 意见
第四 十九 条 国家 建立 中央 与 地方 之间 、 部门 之间 、 军 地 之间 以及 地区 之间 关于 国家 的 协同 协同 联动
第五 十条 国家 建立 国家 安全 决策 咨询 机制 , 组织 专家 和 有关方面 开展 对 国家 安全 形势 , 推进 国家 安全 的 科学 决策
第二节 情报 信息
第五十一条 国家 健全 统一 归口 、 反应 灵敏 、 准确 高效 、 运转 顺畅 情报 信息 收集 收集 、 建立 情报 , 实现 情报 信息 、 准确
第五 十二 条 国家 安全 机关 、 公安 机关 、 有关 军事 机关 根据 职责 分工 , 依法 搜集 涉及 国家 安全 的 情报 信息
国家 机关 各 部门 在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 对于 获取 的 涉及 国家 安全 的 有关 信息 应当 及时 上报
第 五十 三条 开展 情报 信息 工作 , 应当 充分 运用 现代 科学 技术 手段 , 加强 对 情报 信息 的 鉴别 筛选 筛选 、 研判 分析
第 五十 四条 情报 信息 的 报送 应当 及时 、 准确 、 客观 , 不得 迟报 、 漏报 、 瞒报 和 谎报
第三节 风险 预防 、 评估 和 预警
第五 十五 条 国家 制定 完善 应对 各 领域 国家 安全 风险 预案。
第五 十六 条 国家 建立 国家 安全 风险 评估 机制 , 定期 开展 各 领域 国家 安全 风险 调查 评估。
有关部门 应当 定期 向 中央 国家 安全 领导 机构 提交 国家 安全 风险 评估 报告。
第五 十七 条 国家 健全 国家 安全 风险 监测 预警 制度 , 根据 国家 安全 风险 程度 , 及时 发布 相应 风险 预警
第五 十八 条 对 可能 即将 发生 或者 已经 发生 的 危害 国家 安全 的 事件 , 县级 以上 地方 主管 部门 应当 一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 主管 部门 , 必要 部门 一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报告 , 必要上报。
第四节 审查 监管
第五 十九 条 国家 建立 国家 安全 审查 和 监管 的 制度 和 机制 对 影响 影响 或者 可能 的 外商 投资 、 特定 项 和 关键 、 网络 信息 技术 产品 和 服务 , 影响 或者 可能 和 服务 事项 的以及 其他 重大 事项 和 活动 , 进行 国家 安全 审查 , 有效 预防 和 化解 国家 安全 风险。
第六 十条 中央 国家 机关 各 部门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行使 国家 安全 审查 职责 , 依法 决定 或者 或者 意见 并 监督
第六十一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依法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有关 国家 安全 审查 和 监管 工作。
第五节 危机 管 控
第六 十二 条 国家 建立 统一 领导 、 协同 联动 、 有序 高效 的 国家 安全 危机 管 控制 度。
第六 十三 条 发生 危及 国家 安全 的 重大事件 , 中央 有关部门 和 有关 地方 根据 中央 国家 安全 部署 , 依法 预案 , 采取 管 控
第六 十四 条 发生 危及 国家 安全 的 特别 重大事件 , 需要 进入 紧急状态 、 战争状态 或者 进行 全国 的 , 由 进行 全国的 权限 和 程序 决定。
第六 十五 条 国家 决定 进入 紧急状态 、 战争状态 或者 实施 国防 动员 后 , 履行 国家 安全 危机 有关 机关 依照 全国 人民 代表 采取 限制 代表 大会 采取 限制公民 和 组织 义务 的 特别 措施。
第六 十六 条 履行 国家 安全 危机 管 控 职责 的 有关 机关 依法 处置 国家 国家 安全 危机 措施 , 应当 与 国家 危机 可能 造成 危害 的 性质 、 程度 和 范围 采取 国家 安全 危机 和 范围 多种 措施, 应当 选择 有 利于 最大 程度 保护 公民 、 组织 权益 的 措施。
第六 十七 条 国家 健全 国家 安全 危机 的 信息 报告 和 发布 机制。
国家 安全 危机 事件 发生 后 , 履行 国家 安全 危机 管 控 职责 有关 机关 , 应当 应当 及时 报告 , 有关 国家 安全 危机 事件 危机 控 应当 国家 安全 、
第六 十八 条 国家 安全 威胁 和 危害 得到 控制 或者 消除 后 , 应当 及时 解除 管 控 处置 措施 , 做好 善后 工作
第五 章 国家 安全 保障
第六 十九 条 国家 健全 国家 安全 保障 体系 , 增强 维护 国家 安全 的 能力。
第七 十条 国家 健全 国家 安全 法律 制度 体系 , 推动 国家 安全 法治 建设。
第七十一条 国家 加大 对 国家 安全 各项 建设 的 投入 , 保障 国家 安全 工作 所需 经费 和 装备。
第七 十二 条 承担 国家 安全 战略物资 储备 任务 的 单位 ,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标准 进行 收储 、 定期 调整 更换 物资 的 使用 收储 调整 更换 的 使用
第七 十三 条 鼓励 国家 安全 领域 科技 创新 , 发挥 科技 在 维护 国家 安全 中 的 作用。
第七 十四 条 国家 采取 必要 措施 , 招录 、 培养 和 管理 国家 安全 工作 专门 人才 和 特殊 人才
根据 维护 国家 安全 工作 的 需要 , 国家 依法 保护 有关 机关 专门 从事 国家 安全 工作 人员 权益 , , 和 安置 保障
第七 十五 条 国家 安全 机关 、 公安 机关 、 有关 军事 机关 开展 国家 安全 专门 工作 , 手段 和 方式 和 地方 应当 在 职责 支持
第七 十六 条 国家 加强 国家 安全 新闻 宣传 和 舆论 引导 , 通过 多种形式 开展 国家 安全 宣传 国家 安全 教育 和 公务员 全民 安全 教育 和 公务员 教育 增强 全民 国家
第六 章 公民 、 组织 的 义务 和 权利
第七十七条 公民 和 组织 应当 履行 下列 维护 国家 安全 的 义务 :
(一) 遵守 宪法 、 法律 法规 关于 国家 安全 的 有关 规定 ;
(二) 及时 报告 危害 国家 安全 活动 的 线索 ;
(三) 如实 提供 所 知悉 的 涉及 危害 国家 安全 活动 的 证据 ;
(四) 为 国家 安全 工作 提供 便利 条件 或者 其他 协助 ;
(五) 向 国家 安全 机关 、 公安 机关 和 有关 军事 机关 提供 必要 的 支持 和 协助 ;
(六) 保守 所 知悉 的 国家 秘密 ;
(七)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义务。
任何 个人 和 组织 不得 有 危害 国家 安全 的 行为 , 不得 向 危害 国家 安全 的 个人 或者 提供 任何 资助 资助 或者
第七 十八 条 机关 、 人民 团体 、 企业 事业 组织 和 其他 社会 组织 应当 对 本 单位 国家 安全 的 本 单位 制止 本 制止 危害
第七 十九 条 企业 事业 组织 根据 国家 安全 工作 的 要求 , 应当 配合 有关部门 采取 相关 安全措施。
第八 十条 公民 和 组织 支持 、 协助 国家 安全 工作 的 行为 受 法律 保护。
因 支持 、 协助 国家 安全 工作 , 本人 或者 其 近 亲属 的 人身 安全 面临 危险 的 机关 、 国家 保护。 机关。
第八十一条 公民 和 组织 因 支持 、 协助 国家 安全 工作 导致 财产 损失 的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造成 人身 伤害 的 , 按照 国家 有关 国家
第八 十二 条 公民 和 组织 对 国家 安全 工作 有 向 国家 机关 提出 批评 建议 的 权利 及其 工作 人员 工作 中 的 申诉 、 的 违法 申诉 、
第 八十 三条 在 国家 安全 工作 中 , 需要 采取 限制 公民 权利 和 自由 的 特别 措施 进行 , 并 国家 安全 的 实际 需要
第七 章 附则
第 八十 四条 本法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