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壤 污染 防治 法
(2018 8 月 31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五 次 会议 通过)
mục lục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规划 、 标准 、 普查 和 监测
第三 章 预防 和 保护
第四 章 风险 管 控 和 修复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二节 农用 地
第三节 建设 用地
第五 章 保障 和 监督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七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保护 和 改善 生态 环境 , 防治 土壤 污染 , 保障 公众 健康 , 推动 土壤 资源 推进 生态 文明 社会 可持续 可持续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 及 管辖 的 其他 海域 从事 土壤 污染 防治 及 相关 活动 , 适用 本法
本法 所称 土壤 污染 , 是 指 因 人为 因素 导致 某种 物质 进入 表层 土壤 , 引起 引起 生物 等 影响 土壤 功能 , 危害 , 。
第三 条 土壤 污染 防治 应当 坚持 预防 为主 、 保护 优先 、 分类 管理 、 风险 管 控 、 污染 责 、 、 公众
第四 条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都有 保护 土壤 、 防止 土壤 污染 的 义务。
土地 使用 权 人 从事 土地 开发 利用 活动 ,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从事 生产 采取 有效 措施 土壤 污染 , 的 土壤 污染 有效 污染 , 土壤 污染
第五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对 本 行政 区域 土壤 污染 防治 和 安全 利用 负责。
国家 实行 土壤 污染 防治 目标 责任制 和 考核 评价 制度 , 将 土壤 污染 防治 目标 完成 情况 作为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管理 人民政府负责 人 的 内容。
第六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土壤 污染 防治 工作 的 领导 , 组织 、 协调 、 督促 土壤 污染 防治 监督 管理
第七 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对 全国 土壤 污染 防治 工作 实施 统一 管理 ; 国务院 农业 、 住房 主管 部门 内 对 等 主管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对 本 行政 区域 土壤 污染 防治 工作 统一 监督 管理 ; 地方 人民政府 、 自然资源 、 城乡 、 林业 草原 等 主管 部门 各自 职责 范围 管理 ; 草原 等 主管 职责。
第八 条 国家 建立 土壤 环境 信息 共享 机制。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自然资源 、 住房 建设 、 水利 、 卫生 健康 草原 等 主管 建立 环境 基础 数据库 , 构建 全国 环境 信息 平台 水利 、 数据库 , 构建 信息
第九条 国家 支持 土壤 污染 风险 管 控 和 修复 、 监测 等 污染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 推广 应用 , 防治 产业 发展 , 、 技术 开发 发展 专业 技术。
国家 支持 土壤 污染 防治 国际 交流 与 合作。
第十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 基层 群众 性 自治 组织 和 新闻 媒体 应当 加强 土壤 污染 科学 普及 , 防治 意识 土壤 普及 , 防治 意识 , 参与 土壤 污染
第二 章 规划 、 标准 、 普查 和 监测
第十一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土壤 污染 防治 工作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 环境保护 规划。
设 区 的 市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发展 、 农业 农村 农村 、 、 林业 , 根据 环境保护 规划 用途 、等 , 编制 土壤 污染 防治 规划 , 报 本 级 人民政府 批准 后 公布 实施。
第十二 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根据 土壤 污染 状况 、 公众 健康 风险 生态 生态 风险 和 水平 并 按照 土地 国家 土壤 污染 公众
省级 人民政府 对 国家 土壤 污染 风险 管 控 标准 中 未 作 规定 项目 , 可以 制定 地方 管 控 标准 ; 土壤 污染 风险 管 控 作 规定 ,标准 的 地方 土壤 污染 风险 管 控 标准。 地方 土壤 污染 风险 管 控 标准 应当 报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备案
土壤 污染 风险 管 控 标准 是 强制性 标准。
国家 支持 对 土壤 环境 背景 值 和 环境 基准 的 研究。
第十三 条 制定 土壤 污染 风险 管 控 标准 , 应当 组织 专家 进行 审查 和 论证 , 并 有关部门 、 企业 公众 等 方面 的
土壤 污染 风险 管 控 标准 的 执行 情况 应当 定期 评估 , 并 根据 评估 结果 对 标准 适时 修订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在 其 网站 上 公布 土壤 污染 风险 管 控 标准 , 公众 免费 查阅 查阅 、
第十四 条 国务院 统一 领导 全国 土壤 污染 状况 普查。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农业 住房 城乡 建设 国务院 农业 一次 全国
国务院 有关部门 、 设 区 的 市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可以 根据 本 行业 、 本 行政 区域 实际 情况 组织 土壤 污染 污染 状况
第十五 条 国家 实行 土壤 环境 监测 制度。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制定 土壤 环境 监测 规范 , 会同 国务院 农业 、 自然资源 、 住房 城乡 建设 、 卫生 健康 主管 部门 组织 监测 规划 国务院 部门 组织 监测 网络 规划 国家))
第十六 条 地方 人民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生态 环境 、 自然资源 主管 部门 农用 地块 进行 进行
(一) 产出 的 农产品 污染物 含量 超标 的 ;
(二) 作为 或者 曾 作为 污水 灌溉 区 的 ;
(三) 用于 或者 曾 用于 规模 化 养殖 , 固体 废物 堆放 、 填埋 的 ;
(四) 曾 作为 工矿 用地 或者 发生 过 重大 、 特大 污染 事故 的 ;
(五) 有毒 有害 物质 生产 、 贮存 、 利用 、 处置 设施 周边 的 ;
(六)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 生态 环境 、 自然资源 主管 部门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第十七 条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自然资源 主管 部门 对 下列 建设 用地 地块 进行 重点 监测
(一) 曾 用于 生产 、 使用 、 贮存 、 回收 、 处置 有毒 有害 物质 的 ;
(二) 曾 用于 固体 废物 堆放 、 填埋 的 ;
(三) 曾 发生 过 重大 、 特大 污染 事故 的 ;
(四)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 自然资源 主管 部门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第三 章 预防 和 保护
第十八 条 各类 涉及 土地 利用 的 规划 和 可能 造成 土壤 污染 的 建设 , 应当 依法 进行。 环境 土壤 可能 及 应当 对 土壤
第十九 条 生产 、 使用 、 贮存 、 运输 、 回收 、 处置 、 排放 有毒 有害 物质 的 应当 采取 有效 物质 的
第二十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国务院 卫生 健康 等 主管 部门 , 根据 对 公众 健康 危害 和 影响 中 有毒 , 有毒名录 , 并 适时 更新。
第二十 一条 设 区 的 市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按照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根据 有毒 有害 情况 , 制定 本 监管 , 制定并 适时 更新。
土壤 污染 重点 监管 单位 应当 履行 下列 义务 :
(一) 严格 控制 有毒 有害 物质 排放 , 并按 年度 向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报告 排放 情况 ;
(二) 建立 土壤 污染 隐患 排查 制度 , 保证 持续 有效 防止 有毒 有害 物质 渗漏 、 流失 、 扬 散
(三) 制定 、 实施 自行 监测 方案 , 并将 监测 数据 报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前款 规定 的 义务 应当 在 排污 许可证 中 载明。
土壤 污染 重点 监管 单位 应当 对 监测 数据 的 真实性 和 准确性 负责。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重点 监管 单位 监测 异常 , 应当 及时 进行 主管
设 区 的 市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定期 对 土壤 污染 重点 监管 单位 周边 土壤 进行 监测
第二十 二条 企业 事业单位 拆除 设施 、 设备 或者 建筑物 、 构筑物 的 , 应当 采取 相应 的 土壤 污染 防治 措施
土壤 污染 重点 监管 单位 拆除 设施 、 设备 或者 建筑物 、 构筑物 的 , 应当 制定 包括 应急 污染 防治 工作 包括 应急 化 主管
第二十 三条 各级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 自然资源 主管 部门 应当 依法 加强 对 矿产 资源 开发 区域 土壤 管理 , 按照 控制 的 要求 可能 造成 土壤 , 的 要求 造成 土壤物 排放。
尾矿 库 运营 、 管理 单位 应当 按照 规定 , 加强 尾矿 库 的 安全 , 采取 措施 防止 危 库 以及 其他 尾矿 库 库 以及, 进行 土壤 污染 状况 监测 和 定期 评估。
第二十 四条 国家 鼓励 在 建筑 、 通信 、 电力 、 交通 、 水利 等 领域 的 信息 、 接地 等 建设 新 技术 、 新 信息
禁止 在 土壤 中 使用 重金属 含量 超标 的 降 阻 产品。
第二十 五条 建设 和 运行 污水 集中 处理 设施 、 固体 废物 处置 设施 , 应当 依照 法律 法规 标准 的 要求 , 采取 防止 土壤 污染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定期 对 污水 集中 处理 设施 、 废物 处置 设施 周边 土壤 对 不 符合 相关 标准 要求 的 集中 , 周边 要求 结果 ,运营 单位 采取 相应 改进 措施。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统筹 规划 、 建设 城乡 生活 污水 和 生活 垃圾处理 、 处置 设施 , 并 保障 正常 运行 , 防止 土壤
第二十 六条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应当 制定 规划 , 完善 相关 标准 和 措施 农药 、 化肥 使用 总量 控制 , 和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农药 、 肥料 登记 , 组织 开展 农药 、 肥料 对 土壤 环境 影响 的 安全 性 评价
制定 农药 、 兽药 、 肥料 、 饲料 、 农用 薄膜 等 农业 投入 品 及其 包装 物 标准 用水 水质 标准 , 适应 土壤 污染 防治 的 物
第二 十七 条 地方 人民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应当 开展 农用 地 土壤 污染 防治 宣传 活动 , 扶持 服务 , 指导 农业 兽药 , 指导 、 兽药薄膜 等 农业 投入 品 , 控制 农药 、 兽药 、 化肥 等 的 使用 量。
地方 人民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应当 鼓励 农业 生产者 采取 有 利于 防止 土壤 污染 的 种养 结合 农业 耕作 措施 改良 、 土壤 、禽 粪便 处理 、 利用 设施 的 建设。
第二 十八 条 禁止 向 农用 地 排放 重金属 或者 其他 有毒 有害 物质 含量 超标 的 污水 、 污泥 造成 土壤 污染 底泥 、 尾矿 、 矿渣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畜禽 粪便 、 沼 渣 、 沼液 等 收集 、 贮存 、 利用 、 处置 监督 监督 管理 土壤 污染
农田 灌溉 用水 应当 符合 相应 的 水质 标准 , 防止 土壤 、 地下水 农产品 污染。 地方 地方 部门 应当 会同 水利 主管 部门 加强 对 防止 、 地方 主管 部门 水质监督 检查。
第二 十九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农业 生产者 采取 下列 措施 :
(一) 使用 低毒 、 低残留 农药 以及 先进 喷施 技术 ;
(二) 使用 符合 标准 的 有机 肥 、 高效 肥 ;
(三) 采用 测 土 配方 施肥 技术 、 生物防治 等 病虫害 绿色 防控 技术 ;
(四) 使用 生物 可 降解 农用 薄膜 ;
(五) 综合利用 秸秆 、 移出 高 富集 污染物 秸秆 ;
(六) 按照 规定 对 酸性 土壤 等 进行 改良。
第三 十条 禁止 生产 、 销售 、 使用 国家 明令 禁止 的 农业 投入 品。
农业 投入 品 生产者 、 销售 者 和 使用者 应当 及时 回收 农药 、 肥料 等 农业 投入 品 农用 薄膜 , 交由 专门 的 无害 化 薄膜 专门 的 无害 化由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等 主管 部门 制定。
国家 采取 措施 , 鼓励 、 支持 单位 和 个人 回收 农业 投入 品 包装 废弃物 和 农用 薄膜。
第三十一条 国家 加强 对 未 污染 土壤 的 保护。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重点 保护 未 污染 的 耕地 、 林地 、 草地 和 饮用水 水源 地。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国家 公园 等 自然 保护 地 的 保护 , 维护 其 生态 功能。
对 未 利用 地 应当 予以 保护 , 不得 污染 和 破坏。
第三 十二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按照 土地 利用 总体 规划 和 城乡 规划 , 企业 布局 选址 居民区 和 、 布局 选址 居民区 和 学校 疗养院 、 养老院新建 、 改建 、 扩建 可能 造成 土壤 污染 的 建设 项目。
第三 十三 条 国家 加强 对 土壤 资源 的 保护 和 合理 利用。 对 开发 建设 过程 中 应当 单独 收集 条件 的 、 的。
禁止 将 重金属 或者 其他 有毒 有害 物质 含量 超标 的 工业 固体 废物 、 生活 垃圾 或者 污染 土壤 用于 土地 复垦
第三 十四 条 因 科学研究 等 特殊 原因 , 需要 进口 土壤 的 , 应当 遵守 国家 出入境 检验 检疫 的 有关 规定
第四 章 风险 管 控 和 修复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三 十五 条 土壤 污染 风险 管 控 和 修复 , 包括 土壤 污染 状况 调查 和 土壤 污染 管 控 、 控 效果 评估 评估 、 后期 控 效果 评估 、 后期
第三 十六 条 实施 土壤 污染 状况 调查 活动 , 应当 编制 土壤 污染 状况 调查 报告。
土壤 污染 状况 调查 报告 应当 主要 包括 地块 基本 信息 、 污染物 含量 超过 土壤 污染 风险 风险 内容。 污染物 污染 风险 管 控 标准 信息 污染物 风险 风险 管 污染以及 地下水 是否 受到 污染 等 内容。
第三 十七 条 实施 土壤 污染 风险 评估 活动 , 应当 编制 土壤 污染 风险 评估 报告。
土壤 污染 风险 评估 报告 应当 主要 包括 下列 内容 :
(一) 主要 污染物 状况 ;
(二) 土壤 及 地下水 污染 范围 ;
(三)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风险 、 公众 健康 风险 或者 生态 风险 ;
(四) 风险 管 控 、 修复 的 目标 和 基本 要求 等。
第三 十八 条 实施 风险 管 控 、 修复 活动 , 应当 因地制宜 、 科学 合理 , 提高 针对性 和 有效性
实施 风险 管 控 、 修复 活动 , 不得 对 土壤 和 周边 环境 造成 新 的 污染。
第三 十九 条 实施 风险 管 控 、 修复 活动 前 , 地方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有权 根据 实际 情况 污染 责任 人 、 采取 移除 污染源 人 人
第四 十条 实施 风险 管 控 、 修复 活动 中 产生 的 废水 、 废气 和 固体 废物 , 处理 、 、 达到 相关 环境保护
实施 风险 管 控 、 修复 活动 中 产生 的 固体 废物 以及 拆除 的 设施 、 设备 或者 危险 废物 的 法律 法规 和 相关 设备
修复 施工 期间 , 应当 设立 公告 牌 , 公开 相关 情况 和 环境保护 措施。
第四十一条 修复 施工 单位 转运 污染 土壤 的 , 应当 制定 转运 计划 , 将 运输 时间 、 方式 土壤 数量 、 、 方式 接收 地
转运 的 污染 土壤 属于 危险 废物 的 , 修复 施工 单位 应当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 相关 标准 的 要求 进行 处置
第四 十二 条 实施 风险 管 控 效果 评估 、 修复 效果 评估 活动 , 应当 编制 效果 评估 报告
效果 评估 报告 应当 主要 包括 是否 达到 土壤 污染 风险 评估 报告 确定 的 风险 管 控 、 修复 目标 等 内容
风险 管 控 、 修复 活动 完成 后 , 需要 实施 后期 管理 的 , 土壤 污染 责任 人 应当 按照 要求 实施 后期 管理
第四 十三 条 从事 土壤 污染 状况 调查 和 土壤 污染 风险 评估 、 风险 管 控 、 修复 效果 评估 、 、 修复 应当 具备
受 委托 从事 前款 活动 的 单位 对其 出具 的 调查 报告 、 风险 评估 、 风险 管 控 、 修复 准确性 、 按照 约定 、 准确性管理 等 活动 结果 负责。
第四 十四 条 发生 突发 事件 可能 造成 土壤 污染 的 , 地方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和 相关 企业 事业单位 经营 者 应当 措施 , 防止 本法 者 , 防止 土壤 , 并 依照 本法 规定状况 监测 、 调查 和 土壤 污染 风险 评估 、 风险 管 控 、 修复 等 工作。
第四 十五 条 土壤 污染 责任 人 负有 实施 土壤 污染 风险 管 控 和 修复 的 义务。 无法 认定 的 人 应当 实施 控
地方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组织 实施 土壤 污染 风险 管 控 和 修复。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有关 当事人 自愿 实施 土壤 污染 风险 管 控 和 修复。
第四 十六 条 因 实施 或者 组织 实施 土壤 污染 状况 调查 和 土壤 风险 评估 、 风险 管 控 、 风险 管 控 、 修复 效果 评估 、 活动 和 、 风险 风险 管 效果 评估 活动 所
第四 十七 条 土壤 污染 责任 人 变更 的 , 由 变更 后 承继 其 债权 、 债务 的 单位 土壤 土壤 污染 和 修复 义务 并 义务
第四 十八 条 土壤 污染 责任 人 不 明确 或者 存在 争议 的 , 农用 由 由 地方 人民政府 、 草原 主管 部门 、 自然资源 主管 的 由 地方自然资源 主管 部门 认定。 认定 办法 由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会同 有关部门 制定。
第二节 农用 地
第四 十九 条 国家 建立 农用 地 分类 管理 制度。 按照 土壤 污染 程度 和 相关 标准 , 将 为 优先 保护 类 和 和
第五 十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依法 将 符合 条件 的 优先 保护 类 耕地 划 为 永久 基本 农田 , 实行 严格 保护
在 永久 基本 农田 集中 区域 , 不得 新建 可能 造成 土壤 污染 的 建设 项目 ; 已经 建成 的 , 应当 限期 关闭 拆除
第五十一条 未 利用 地 、 复垦 土地 等 拟 开垦 为 耕地 的 , 地方 人民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环境 、 自然资源 污染 状况 调查
第五 十二 条 对 土壤 污染 状况 普查 、 详查 和 监测 、 现场 检查 表明 有 土壤 污染 地块 , 地方 土壤 污染 环境 、污染 状况 调查。
对 土壤 污染 状况 调查 表明 污染物 含量 超过 土壤 污染 风险 管 控 标准 农用 地 地块 , 农村 、 生态 环境 组织 进行 会同 生态地 分类 管理 制度 管理。
第 五十 三条 对 安全 利用 类 农用 地 地块 , 地方 人民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作物 品种 等 情况 , 制定
安全 利用 方案 应当 包括 下列 内容 :
(一) 农艺 调控 、 替代 种植 ;
(二) 定期 开展 土壤 和 农产品 协同 监测 与 评价 ;
(三) 对 农民 、 农民 专业 合作社 及 其他 农业 生产 经营 主体 进行 技术 指导 和 培训
(四) 其他 风险 管 控 措施。
第 五十 四条 对 严格 管 控 类 农用 地 地块 , 地方 人民政府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采取 下列 下列 风险
(一) 提出 划定 特定 农产品 禁止 生产 区域 的 建议 , 报 本 级 人民政府 批准 后 实施 ;
(二) 按照 规定 开展 土壤 和 农产品 协同 监测 与 评价 ;
(三) 对 农民 、 农民 专业 合作社 及 其他 农业 生产 经营 主体 进行 技术 指导 和 培训
(四) 其他 风险 管 控 措施。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鼓励 对 严格 管 控 类 农用 地 采取 调整 种植 结构 、 退耕还林 还 湿 、 、 退耕还林 并 给予
第五 十五 条 安全 利用 类 和 严格 管 控 类 农用 地 地块 的 土壤 污染 影响 或者 饮用水 水源 安全 生态 环境 农村 环境污染 的 方案 , 并 采取 相应 的 措施。
第五 十六 条 对 安全 利用 类 和 严格 管 控 类 农用 地 , 土壤 污染 责任 人 应当 有关 规定 以及 报告 的 要求 , 风险 农用 的 要求 , 采取 风险 管 向 向农村 、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报告。
第五 十七 条 对 产出 的 农产品 污染物 含量 超标 , 需要 实施 修复 的 农用 地 地块 , 应当 编制 修复 农业 农村 部门 农业 部门 备案应当 包括 地下水 污染 防治 的 内容。
修复 活动 应当 优先 采取 不 影响 农业 生产 、 不 降低 土壤 生产 功能 的 生物 修复 措施 减少 污染物 进入 农作物 部分 , 确保 农产品 质量 修复
风险 管 控 、 修复 活动 完成 后 , 土壤 污染 责任 人 应当 另行 委托 有关 单位 对 风险 、 修复 效果 并将 效果 评估 报告 、 效果 评估 农村 、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及其 成员 、 农民 专业 合作社 及 其他 农业 生产 经营 主体 等 负有 协助 实施 土壤 污染 管 管 控 的 义务
第三节 建设 用地
第五 十八 条 国家 实行 建设 用地 土壤 污染 风险 管 控 和 修复 名录 制度。
建设 用地 土壤 污染 风险 管 控 和 修复 名录 由 省级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会同 自然资源 等 , 按照 规定 自然资源 按照 根据 风险 修复 情况
第五 十九 条 对 土壤 污染 状况 普查 、 详查 和 监测 、 现场 检查 有 有 土壤 污染 建设 地块 , 地方 主管 部门 应当 、 按照 规定
用途 变更 为 住宅 、 公共 管理 与 公共 服务 用地 的 , 变更 前 应当 按照 规定 进行 土壤 污染 状况 调查
前 两款 规定 的 土壤 污染 状况 调查 报告 应当 报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 由 地方 主管 部门 部门 组织
第六 十条 对 土壤 污染 状况 调查 报告 评审 表明 污染物 含量 超过 土壤 风险 管 控 标准 标准 土壤 污染 权 人 应当 环境 主管 环境, 并将 土壤 污染 风险 评估 报告 报 省级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第六十一条 省级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自然资源 等 主管 部门 按照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土壤 污染 风险 , 及时 将 管 控 、 污染 及时 将 控 、建设 用地 土壤 污染 风险 管 控 和 修复 名录 , 并 定期 向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报告
列入 建设 用地 土壤 污染 风险 管 控 和 修复 名录 的 地块 , 不得 作为 住宅 、 公共 管理 与 公共 服务 用地
第六 十二 条 对 建设 用地 土壤 污染 风险 管 控 和 修复 名录 的 地块 , 土壤 污染 按照 国家 有关 污染 风险 评估 报告 控 的 土壤 评估 相应 的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报告。 风险 管 控 措施 应当 包括 地下水 污染 防治 的 内容。
第六 十三 条 对 建设 用地 土壤 污染 风险 管 控 和 修复 名录 中 的 地块 , 地方 人民政府 部门 可以 根据 采取 下列 风险 管 控
(一) 提出 划定 隔离 区域 的 建议 , 报 本 级 人民政府 批准 后 实施 ;
(二) 进行 土壤 及 地下水 污染 状况 监测 ;
(三) 其他 风险 管 控 措施。
第六 十四 条 对 建设 用地 土壤 污染 风险 管 控 和 修复 名录 需要 实施 修复 的 的 人 应当 和 城乡 规划 , 报 ,实施。 修复 方案 应当 包括 地下水 污染 防治 的 内容。
第六 十五 条 风险 管 控 、 修复 活动 完成 后 , 土壤 污染 责任 应当 应当 另行 委托 对 管 控 效果 进行 评估 , 土壤 地方 人民政府
第六 十六 条 对 达到 土壤 污染 风险 评估 报告 确定 的 风险 管 、 修复 目标 目标 的 污染 责任 权 人 可以 申请 环境 主管管 控 和 修复 名录。
省级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自然资源 等 主管 部门 对 风险 控 效果 评估 报告 、 报告 组织 评审 达到 土壤 污染 风险 主管 管 报告 污染 风险 管块 移出 建设 用地 土壤 污染 风险 管 控 和 修复 名录 , 按照 规定 向 社会 公开 , 并 定期 国务院 生态 生态 环境
未 达到 土壤 污染 风险 评估 报告 确定 的 风险 管 控 、 修复 目标 的 建设 用地 地块 建设 任何 与 风险 控 、 修复 无关 的 用地
第六 十七 条 土壤 污染 重点 监管 单位 生产 经营 用地 的 用途 变更 在 其 土地 使用 权 收回 前 , 应当 土地 权 人 按照 规定 进行 土壤 状况 调查。 土地 使用 按照 规定 进行 调查。资料 送交 地方 人民政府 不动产 登记 机构 , 并报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备案。
第六 十八 条 土地 使用 权 已经 被 地方 人民政府 收回 , 土壤 污染 责任 人为 原 土地 使用 由 地方 人民政府 土壤 污染 风险 管 控
第五 章 保障 和 监督
第六 十九 条 国家 采取 有 利于 土壤 污染 防治 的 财政 、 税收 、 价格 、 金融 等 经济 政策 和 措施
第七 十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土壤 污染 的 防治 , 安排 必要 的 资金 用于 下列 事项 :
(一) 土壤 污染 防治 的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 示范 工程 和 项目 ;
(二)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组织 实施 的 土壤 污染 状况 普查 、 监测 、 调查 和 认定 、 风险 风险 管 控 、 修复
(三)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对 涉及 土壤 污染 的 突发 事件 的 应急 处置 ;
(四) 各级 人民政府 规定 的 涉及 土壤 污染 防治 的 其他 事项。
使用 资金 应当 加强 绩效 管理 和 审计 监督 , 确保 资金 使用 效益。
第七十一条 国家 加大 土壤 污染 防治 资金 投入 力度 , 建立 土壤 污染 防治 基金 制度。 设立 中央 资金 和 省级 , 主要 用于 污染 防治 和 和 主要 用于 防治 和或者 土地 使用 权 人 无法 认定 的 土壤 污染 风险 管 控 和 修复 以及 政府 规定 的 其他 事项
对 本法 实施 之前 产生 的 , 并且 土壤 污染 责任 人 无法 认定 污染 地块 地块 土地 土地 权 人 土壤 污染 风险 管 控 修复 的 , 可以 申请 土壤 防治 基金 , 土地
土壤 污染 防治 基金 的 具体 管理 办法 , 由 国务院 财政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 农业 、 住房 城乡 建设 林业 草原 等 主管
第七 十二 条 国家 鼓励 金融 机构 加大 对 土壤 污染 风险 管 控 和 修复 项目 的 信贷 投放。
国家 鼓励 金融 机构 在 办理 土地 权利 抵押 业务 时 开展 土壤 污染 状况 调查。
第七 十三 条 从事 土壤 污染 风险 管 控 和 修复 的 单位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 享受 税收 优惠
第七 十四 条 国家 鼓励 并 提倡 社会 各界 为 防治 土壤 污染 捐赠 财产 , 并 依照 法律 的 规定 , 给予 税收
第七 十五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土壤 污染 防治 情况 纳入 环境 状况 和 环境保护 目标 完成 向 本 本 大会 或者 人民 代表 大会 完成 人民 代表 大会
第七 十六 条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有关部门 对 土壤 污染 问题 突出 、 防治 群众 反映 强烈 约谈 设 区 的负责 人 , 要求 其 采取 措施 及时 整改。 约谈 整改 情况 应当 向 社会 公开。
第七十七条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及其 环境 执法 机构 和 其他 负有 土壤 污染 防治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从事 可能 造成 企业 事业单位 进行 可能 造成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者 进行 现场, 要求 被 检查 者 提供 有关 资料 、 就 有关 问题 作出 说明。
被 检查 者 应当 配合 检查 工作 , 如实 反映 情况 , 提供 必要 的 资料。
实施 现场 检查 的 部门 、 机构 及其 工作 人员 应当 为 被 检查 者 保守 商业 秘密。
第七 十八 条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有毒 有害 物质 物质 , 土壤 污染 证据 可能 灭失 或者 , 生态污染 防治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 可以 查封 、 扣押 有关 设施 、 设备 、 物品。
第七 十九 条 地方 人民政府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部门 应当 监督 尾矿 库 运营 管理 管理 单位 履行 污染 法定 义务 , 可能 污染 土壤 尾矿 生态 环境矿 库 土壤 污染 防治 情况 的 监督 检查 和 定期 评估 , 发现 风险 隐患 的 , 及时 督促 尾矿 库 、 、 管理 相应 措施
地方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依法 加强 对 向 沙漠 、 滩涂 、 盐碱地 、 沼泽地 等 未 利用 地 有毒 有害 物质 等 的 监督
第八 十条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和 其他 负有 土壤 污染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的 污染 状况 评估 、 风险 修复 、 修复评估 、 后期 管理 等 活动 的 单位 和 个人 的 执业 情况 , 信用 系统 系统 建立 信用 违法 信息 记 入 社会 档案 , 并 全国 信用 信息 共享 平台 和 国家 纳入 系统 建立 信用 和 国家 系统 向
第八十一条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和 其他 负有 土壤 污染 防治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应当 依法 公开 土壤 污染 状况 和 防治 信息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负责 统一 发布 全国 土壤 环境 信息 ; 省级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负责 统一 行政 区域 土壤 信息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将 主要 食用 农产品 主管 部门 主管 部门 应当 食用 农产品 土壤 环境通报 同级 农业 农村 、 卫生 健康 和 食品 安全 主管 部门。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享有 依法 获取 土壤 污染 状况 和 防治 信息 、 参与 和 监督 土壤 污染 防治 的 权利
第八 十二 条 土壤 污染 状况 普查 报告 、 监测 数据 、 调查 报告 和 土壤 污染 风险 评估 控 效果 评估 评估 报告 等 上传 全国 土壤 效果 报告 等 全国 土壤
第 八十 三条 新闻 媒体 对 违反 土壤 污染 防治 法律 法规 的 行为 享有 舆论监督 的 权利 , 受 监督 单位 和 和 个人
第 八十 四条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对 污染 土壤 的 行为 , 均有 向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污染 防治 防治 的 部门 报告 或者 举报 部门 报告 或者 举报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和 其他 负有 土壤 污染 防治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应当 将 土壤 污染 向 社会 公布 , 方便 公众 举报
接到 举报 的 部门 应当 及时 处理 并对 举报人 的 相关 信息 予以 保密 ; 对 实名 举报 并 查证 的 的 , 给予 奖励
举报人 举报 所在 单位 的 , 该 单位 不得 以 解除 、 变更 劳动 合同 或者 其他 方式 对 举报人 进行 打击 报复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八十五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或者 其他 负有 土壤 污染 防治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规定 履行 职责 负责 的 责任 履行 职责 负责 的 主管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照 本法 规定 应当 作出 行政 处罚 决定 而未 作出 的 , 上级 主管 部门 可以 直接 作出 行政 处罚 决定
第八 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土壤 污染 防治 部门 责令 改正 ; 拒不 改正 污染 责令 改正 拒不 改正整治 :
(一) 土壤 污染 重点 监管 单位 未 制定 、 实施 自行 监测 方案 , 或者 未 将 报 环境 主管 主管
(二) 土壤 污染 重点 监管 单位 篡改 、 伪造 监测 数据 的 ;
(三) 土壤 污染 重点 监管 单位 未按 年度 报告 有毒 有害 物质 排放 情况 , 或者 未 建立 污染 隐患 排查 排查 制度
(四) 拆除 设施 、 设备 或者 建筑物 、 构筑物 , 企业 事业单位 未 采取 相应 的 土壤 土壤 污染 重点 制定 、 实施 土壤 的
(五) 尾矿 库 运营 、 管理 单位 未 按照 规定 采取 措施 防止 土壤 污染 的 ;
(六) 尾矿 库 运营 、 管理 单位 未 按照 规定 进行 土壤 污染 状况 监测 的 ;
(七) 建设 和 运行 污水 集中 处理 设施 、 固体 废物 处置 设施 , 未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 要求 土壤 污染
有 前款 规定 行为 之一 的 , 处 二 万元 以上 二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有 前款 、 第五 项 规定 行为 之一 , 有 前款 第五 行为 之一 之一处 二十 万元 以上 二百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八 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向 农用 地 排放 重金属 或者 其他 有毒 有害 物质 含量 超标 的 , 以及 可能 的 清淤 底泥 的 以及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 处 十 万元 以上 五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情节 严重 万元 以上 二百 , 并 可以 机关 , 以上 并 可以 机关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处 五日 以上 十五 日 以下 的 拘留 ; 有 违法 所得 的 , 没收 违法 所得
第八 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农业 投入 品 生产者 、 销售 者 、 使用者 未 按照 规定 农业 投入 品 农用 薄膜 , 规定 及时 回收 投入 薄膜 , 及时 回收由 专门 的 机构 或者 组织 进行 无害 化 处理 的 , 由 地方 人民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一 万元 以上 主管 部门 个人 的以上 二 千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八 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将 重金属 或者 其他 有毒 有害 物质 含量 超标 的 工业 固体 或者 污染 土壤 , 由 地方 主管 部门 责令 污染 由 地方 部门 责令元 以上 一百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有 违法 所得 的 , 没收 违法 所得。
第九 十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受 委托 从事 土壤 污染 状况 调查 和 污染 风险 评估 、 、 评估 、 修复 的 单位 , 出具 虚假 污染 调查 、 单位 , 风险效果 评估 报告 的 , 由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处 十 万元 以上 五十 万元 以下 严重 的 , , 并处 五十 以下有 违法 所得 的 , 没收 违法 所得。
前款 规定 的 单位 出具 虚假 报告 的 , 由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部门 对 直接 直接 负责 直接 责任 以上 五 万元 以下 情节 严重款 规定 的 业务 ; 构成 犯罪 的 , 终身 禁止 从事 前款 规定 的 业务。
本条 第一 款 规定 的 单位 和 委托人 恶意 串通 , 出具 虚假 报告 , 造成 他人 人身 或者 财产 , 还 应当 与 承担 连带
第 九十 一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处 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以上 一百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有 违法 所得 的 , 没收 违法 所得 ; 对 直接 负责 的 其他 直接 责任 以上 二 二
(一) 未 单独 收集 、 存放 开发 建设 过程 中 剥离 的 表土 的 ;
(二) 实施 风险 管 控 、 修复 活动 对 土壤 、 周边 环境 造成 新 的 污染 的
(三) 转运 污染 土壤 , 未 将 运输 时间 、 方式 、 线路 和 污染 土壤 数量 、 处置 措施 等 所在地 和 接收 地 生态 土壤 接收 地 生态
(四) 未 达到 土壤 污染 风险 评估 报告 确定 的 风险 管 控 、 修复 目标 的 开工 建设 与 控 、 修复 无关 的
第九十二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土壤 污染 责任 人 或者 土地 使用 权 人 未 按照 规定 实施 后期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其他 负有 土壤 管理 职责 的 人民政府 负有 土壤 职责 的处 一 万元 以上 五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处 五 万元 以上 五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 九十 三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被 检查 者 拒不 配合 检查 , 或者 在 接受 检查 时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负有 土壤 职责 负有 职责 的二 万元 以上 二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处 五 以上 以上 二 的 罚款
第九 十四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土壤 污染 责任 人 或者 土地 使用 权 人 有 下列 行为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负有 土壤 职责 负有 职责 的二 万元 以上 二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拒不 改正 的 , 处 二十 万元 以上 一百 万元 以下 并 委托 他人 万元 委托 由 土壤 或者 土地承担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处 五 千元 以上 二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一) 未 按照 规定 进行 土壤 污染 状况 调查 的 ;
(二) 未 按照 规定 进行 土壤 污染 风险 评估 的 ;
(三) 未 按照 规定 采取 风险 管 控 措施 的 ;
(四) 未 按照 规定 实施 修复 的 ;
(五) 风险 管 控 、 修复 活动 完成 后 , 未 另行 委托 有关 单位 对 风险 、 修复 效果 进行 评估
土壤 污染 责任 人 或者 土地 使用 权 人 有 前款 第三 项 、 第四项 规定 行为 之一 ,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其他 负有 土壤 管理 职责 的 人民政府 负有 土壤 职责 的移送 公安 机关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处 五日 以上 十五 日 以下 的 拘留
第九 十五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地方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责令 改正 ; , 处 处 五 万元 以下 的 责令
(一) 土壤 污染 重点 监管 单位 未 按照 规定 将 土壤 污染 防治 工作 方案 报 地方 人民政府 工业 和 部门 备案
(二) 土壤 污染 责任 人 或者 土地 使用 权 人 未 按照 规定 将 修复 方案 、 效果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农业 农村 、 林业 草原 方案 、 林业 草原
(三) 土地 使用 权 人 未 按照 规定 将 土壤 污染 状况 调查 报告 报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备案 的
第九 十六 条 污染 土壤 造成 他人 人身 或者 财产 损害 的 , 应当 依法 承担 侵权 责任。
土壤 污染 责任 人 无法 认定 , 土地 使用 权 人 未 依照 本法 规定 履行 土壤 污染 风险 义务 , 造成 财产 损害 的 , 污染
土壤 污染 引起 的 民事 纠纷 , 当事人 可以 向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等 主管 部门 申请 调解 也 向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第九十七条 污染 土壤 损害 国家 利益 、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 有关 机关 和 组织 可以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行政 诉讼法 诉讼法向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第九 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由 公安 机关 依法 给予 治安 ;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
第七 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本法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