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学 技术 进步 法 (2021 修订)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全面 促进 科学 技术 进步 , 发挥 科学 技术 第一 生产力 创新 第一 动力 、 , 促进 转化 , 推动 和 转化主义 现代化 国家 , 根据 宪法 ,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坚持 中国 共产党 对 科学 技术 事业 的 全面 领导。
国家 坚持 新 发展 理念 , 坚持 科技 创新 在 国家 现代化 建设 全局 中 核心 地位 , 把 作为 国家 发展 发展 实施 科教兴国 战略 、 人才 和 创新 地位 , 科教兴国 和 创新 走, 建设 科技 强国。
第三 条 科学 技术 进步 工作 应当 面向 世界 科技 前沿 、 面向 经济 主 战场 、 面向 国家 人民 生命 健康 社会 发展 、 推动 人类 生命 发展
国家 鼓励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 推动 应用 科学 技术改造 提升 传统 产业 、 发展 高新技术 产业 和 社会 实现 碳 达峰 , 催生 碳
第四 条 国家 完善 高效 、 协同 、 开放 的 国家 创新 体系 , 科技 创新 与 制度 创新 经济 条件 , 充分 发挥 市场 的 决定性科技 资源 配置 , 提高 资源 利用 效率 , 促进 各类 创新 主体 紧密 合作 、 创新 要素 有序 持续 优化 , 和 重点 突破 体系 优化 和 重点 突破
国家 构建 和 强化 以 国家 实验室 、 国家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高水平 研究 型 大学 、 重要 组成 科技 力量 , 在 关键 重点 方向 力量 , 在 和 重点 方向 作用创新 效能 , 服务 国家 重大 战略 需要。
第五 条 国家 统筹 发展 和 安全 , 提高 科技 安全 治理 能力 , 健全 和 化解 科技 安全 机制 , 加强 加强 开发 与 应用 活动 的 , 支持 化解 科技 与 , 支持 创新国家 安全 的 能力 和 水平。
第六 条 国家 鼓励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与 高等教育 、 产业 发展 相 结合 , 鼓励 学科 交叉 融合 和 相互 促进
国家 加强 跨地区 、 跨行业 和 跨领域 的 科学 技术 合作 , 扶持 革命 老区 、 民族 地区 、 地区 发达 发达 地区
国家 加强 军用 与 民用 科学 技术 协调 发展 , 促进 军用 与 民用 科学 技术 资源 、 技术 交流 和 技术 转移 , 发展 军民两用
第七 条 国家 遵循 科学 技术 活动 服务 国家 目标 与 鼓励 自由 探索 结合 的 原则 , 超前 、 有 的 前沿 技术 研究 和 技术 研究 前沿 技术 研究 公益性 技术 研究 前沿社会 公益性 技术 研究 持续 、 稳定 发展 , 加强 原始 创新 和 关键 核心 技术 攻关 , 加快 高水平 科技 自立 自强
第八 条 国家 保障 开展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的 自由 , 鼓励 科学 探索 和 技术 创新 , 人员 自由 探索 等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学校 、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公民 有权 自主 选择 课题 , 探索 未知 科学 领域 基础 基础 研究 、 研究 和 社会 公益性 公益性
第九条 学校 及 其他 教育 机构 应当 坚持 理论 联系 实际 , 注重 培养 受教育者 的 独立 思考 能力 、 创新 能力 和 以及 追求 真理 实事求是 能力 追求 真理 实事求是 的
国家 发挥 高等学校 在 科学 技术 研究 中 的 重要 作用 , 鼓励 高等学校 开展 科学研究 、 技术 开发 和 培养 具有 具有 实践 技术
第十 条 科学 技术 人员 是 社会主义 现代化 建设 事业 的 重要 人才 力量 , 应当 受到 全 社会 的 尊重
国家 坚持 人才 引领 发展 的 战略 地位 , 深化 人才 发展 体制 机制 改革 , 全方位 培养 、 引进 人才 , 营造 和 人才 成长 充分 发挥 和 人才 充分 发挥
第十一条 国家 营造 有 利于 科技 创新 的 社会 环境 , 鼓励 机关 、 群团 组织 、 企业 事业单位 公民 参与 和 科学 技术 进步
全 社会 都 应当 尊重 劳动 、 尊重 知识 、 尊重 人才 、 尊重 创造 , 形成 崇尚 科学 的 风尚
第十二 条 国家 发展 科学 技术 普及 事业 , 普及 科学 技术 知识 , 加强 科学 技术 普及 基础 设施 , 提高 全体 是 青少年 的 科学 科学
科学 技术 普及 是 全 社会 的 共同 责任。 国家 建立 健全 科学 普及 激励 机制 , 鼓励 机构 、 社会 组织
第十三 条 国家 制定 和 实施 知识产权 战略 , 建立 和 完善 知识产权 制度 , 营造 尊重 知识产权 的 保护 知识产权 , 激励
企业 事业单位 、 社会 组织 和 科学 技术 人员 应当 增强 知识产权 意识 , 增强 自主 创新 能力 , 、 保护 、 服务 知识产权 的 能力 , 能力
第十四 条 国家 建立 和 完善 有 利于 创新 的 科学 技术 评价 制度。
科学 技术 评价 应当 坚持 公开 、 公平 、 公正 的 原则 , 以 科技 创新 质量 、 贡献 , 根据 不同 的 特点 , 实行
第十五 条 国务院 领导 全国 科学 技术 进步 工作 , 制定 中长期 科学 和 技术 规划 、 科技 科学 技术 科学创新 规划 应当 明确 指导 方针 , 发挥 战略 导向 作用 , 引导 和 统筹 科技 发展 布局 、 资源 配置 和 政策 制定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科学 技术 进步 工作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 保障 科学 技术 进步 建设 和 社会 社会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有效 措施 , 加强 对 科学 技术 进步 工作 的 组织 和 管理 , 优化 发展 环境 , 推进 技术
第十六 条 国务院 科学 技术 行政 部门 负责 全国 科学 技术 进步 工作 的 宏观 管理 、 统筹 协调 、 监督 实施 ; 各自 的 职责 有关 的 各自 的 有关 的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科学 技术 行政 部门 负责 本 行政 区域 的 科学 技术 进步 工作 ; 县级 以上 有关部门 在 各自 , 负责
第十七 条 国家 建立 科学 技术 进步 工作 协调 机制 , 研究 科学 技术 工作 中 的 重大 问题 技术 计划 相互 衔接 , 协调 科学 配置 、 衔接 , 协调 资源 配置 、 的技术 研究 开发 与 高等教育 、 产业 发展 相 结合 等 重大 事项。
第十八 条 每年 5 月 30 日 为 全国 科技 工作者 日。
国家 建立 和 完善 科学 技术 奖励 制度 , 设立 国家 最高 科学 技术 奖 等 奖项 , 对 活动 中 做出 个人 中 个人
国家 鼓励 国内外 的 组织 或者 个人 设立 科学 技术 奖项 , 对 科学 技术 进步 活动 中 做出 贡献 组织 和 个人 给予 给予
第二 章 基础 研究
第十九 条 国家 加强 基础 研究 能力 建设 , 尊重 科学 发展 规律 和 人才 成长 规律 , 强化 项目 基地 系统 布局 发展 提供 良好 有力 系统 提供 良好 有力 的
国家 加强 规划 和 部署 , 推动 基础 研究 自由 探索 和 目标 导向 结合 , 围绕 科学 技术 社会 发展 、 需求 和 人民 生命 关键 关键 技术 围绕 科学, 提升 科学 技术 的 源头 供给 能力。
国家 鼓励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学校 、 企业 等 发挥 自身 优势 , 加强 基础 研究 , 推动 原始 创新
第二十条 国家 财政 建立 稳定 支持 基础 研究 的 投入 机制。
国家 鼓励 有条件 的 地方 人民政府 结合 本 地区 经济 社会 发展 需要 , 合理 确定 基础 研究 财政 投入 对 基础 研究 的
国家 引导 企业 加大 基础 研究 投入 , 鼓励 社会 力量 通过 捐赠 、 设立 基金 等 方式 多 渠道 , 给予 财政 、 税收 等 政策
逐步 提高 基础 研究 经费 在 全 社会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经费 总额 中 的 比例 , 与 创新 和 科技 强国 建设 相
第二十 一条 国家 设立 自然科学 基金 , 资助 基础 研究 , 支持 人才 培养 和 团队 建设。 确定 国家 项目 , 应当 自主 申请 、 评审 、 自主 申请 评审 、
有条件 的 地方 人民政府 结合 本 地区 经济 社会 实际 情况 和 发展 需要 , 可以 设立 自然科学 基金 , 支持 基础 研究
第二十 二条 国家 完善 学科 布局 和 知识 体系 建设 , 推进 学科 交叉 融合 , 促进 基础 研究 与 应用 研究 协调 发展
第二十 三条 国家 加大 基础 研究 人才 培养 力度 , 强化 对 基础 研究 人才 的 稳定 支持 , 提高 人才 队伍 质量 质量
国家 建立 满足 基础 研究 需要 的 资源 配置 机制 , 建立 与 基础 研究 相 适应 的 评价 , 营造 潜心 环境 , 鼓励 技术 人员 营造 ,
第二十 四条 国家 强化 基础 研究 基地 建设。
国家 完善 基础 研究 的 基础 条件 建设 , 推进 开放 共享。
第二十 五条 国家 支持 高等学校 加强 基础 学科 建设 和 基础 研究 人才 培养 , 增强 基础 研究 自主 推动 高等学校 基础 研究
第三 章 应用 研究 与 成果 转化
第二十 六条 国家 鼓励 以 应用 研究 带动 基础 研究 , 促进 基础 研究 与 应用 研究 、 成果 转化 融通 发展
国家 完善 共性 基础 技术 供给 体系 , 促进 创新 链 产业 链 深度 融合 , 保障 产业 链 供应 链 安全
第二 十七 条 国家 建立 和 完善 科研 攻关 协调 机制 , 围绕 经济 发展 、 国家 安全 健康 , 人才 、 基地 配置 人才核心 技术 自主 可控。
第二 十八 条 国家 完善 关键 核心 技术 攻关 举国 体制 , 组织 实施 体现 国家 战略 需求 的 , 系统 布局 的 科学 技术 部署 关键 系统 科学
第二 十九 条 国家 加强 面向 产业 发展 需求 的 共性 技术 平台 和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建设 , 围绕 围绕 发展 需求 研究 科学 技术 研究 研究
国家 鼓励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学校 加强 共性 基础 技术 研究 , 鼓励 以 企业 为 市场 和 产业 应用 的 研究 开发
第三 十条 国家 加强 科技 成果 中 试 、 工程 化 和 产业 化 开发 及 应用 , 加快 科技 成果 转化 现实 现实 生产力
利用 财政 性 资金 设立 的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和 高等学校 , 应当 积极 促进 科技 成果 转移 机构 和 建立 和
第三十一条 国家 鼓励 企业 、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学校 和 其他 组织 建立 优势 互补 、 分工 共享 、 风险 , 按照 市场 开发 平台 , 按照 开发 平台创新 联合体 等 , 协同 推进 研究 开发 与 科技 成果 转化 , 提高 科技 成果 转移 转化 成效。
第三 十二 条 利用 财政 性 资金 设立 的 科学 技术 计划 项目 所 的 科技 成果 , 在 、 国家 利益 的者 可以 依法 自行 投资 实施 转化 、 向 他人 转让 、 联合 他人 共同 实施 转化 、 许可 他人 使用 或者 作价 投资 等
项目 承担 者 应当 依法 实施 前款 规定 的 知识产权 , 同时 采取 保护 , 并 就 实施 管理 机构 合理 期限 内 无正当理由 合理可以 许可 他人 有偿 实施 或者 无偿 实施。
项目 承担 者 依法 取得 的 本条 第一 款 规定 的 知识产权 , 为了 国家 安全 、 国家 利益 利益 的 需要 实施 , 也 实施 的 ,
项目 承担 者 因 实施 本条 第一 款 规定 的 知识产权 所 产生 的 利益 分配 , 依照 有关 执行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 按照 约定
第三 十三 条 国家 实行 以 增加 知识 价值 为 导向 的 分配 政策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权益 分配 机制 科学 技术 人员 或者 长期 分配 技术
第三 十四 条 国家 鼓励 利用 财政 性 资金 设立 的 科学 技术 计划 项目 所 形成 的 知识产权 首先 在 境内 使用
前款 规定 的 知识产权 向 境外 的 组织 或者 个人 转让 , 或者 许可 境外 组织 或者 个人 经 项目 、
第三 十五 条 国家 鼓励 新 技术 应用 , 按照 包容 审慎 原则 , 推动 开展 新 技术 、 新 服务 、 新 为 新 、
第三 十六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农业 科学 技术 的 应用 研究 , 和 普及 农业 科学 技术 知识 加快 农业 科技 成果 转化 和 化 , 促进 农业 科学 技术 利用 农业 促进 农业 技术 , 利用 农业 和。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 支持 公益性 农业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和 农业 技术 推广 机构 品种 、 新 研究 开发 、 应用 应用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鼓励 和 引导 农业 科学 技术 服务 机构 、 科技 和 农村 群众 性 业 、 等 的 发展 服务 等指导。
第三 十七 条 国家 推动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与 产品 、 服务 标准 相 结合 , 科学 技术 设计 、 科学 技术技术 创新 产品 、 服务 标准 的 研究 、 制定 和 依法 采用 , 参与 国际 标准 制定。
第三 十八 条 国家 培育 和 发展 统一 开放 、 互联 互通 、 竞争 有序 技术 市场 , 、 技术 、化 、 信息 化 和 智能化 的 技术 交易 服务 体系 和 创新 创业 服务 体系 , 推动 科技 的 应用 和 推广
技术 交易 活动 应当 遵循 自愿 平等 、 互利 有偿 和 诚实 信用 的 原则。
第四 章 企业 科技 创新
第三 十九 条 国家 建立 以 企业 为 主体 , 以 市场 为 导向 企业 同 科学 技术 研究 紧密 合作 引导 和发挥 企业 在 技术 创新 中 的 主体 作用 , 推动 企业 成为 技术 创新 决策 、 科研 投入 、 成果 转化 的 创新 要素 向 企业 转化 要素 向 企业 技术
国家 培育 具有 影响 力 和 竞争 力 的 科技 领军 企业 , 充分 发挥 科技 领军 企业 的 创新 带动 作用
第四 十条 国家 鼓励 企业 开展 下列 活动 :
(一) 设立 内部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二) 同 其他 企业 或者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学校 开展 研究 , 联合 建立 开发 机构 和 和 企业 孵化 机构 和 创新 , 或者 , 联合 孵化 , 或者 开展
(三) 培养 、 吸引 和 使用 科学 技术 人员 ;
(四) 同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学校 、 职业 院校 或者 培训 机构 联合 培养 和 高 技能 人才 吸引 高等学校 毕业生 到 企业
(五) 设立 博士后 工作站 或者 流动站 ;
(六) 结合 技术 创新 和 职工 技能 培训 , 开展 科学 技术 普及 活动 , 设立 向 公众 普及 科学 技术 的 或者
第四十一条 国家 鼓励 企业 加强 原始 创新 , 开展 技术 合作 与 交流 , 增加 研究 开发 和 技术 创新 自主 确立 研究 , 开展 技术 创新
国家 鼓励 企业 对 引进 技术 进行 消化 、 吸收 和 再 创新。
企业 开发 新 技术 、 新 产品 、 新 工艺 发生 的 研究 开发 费用 可以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并 加 计 技术 研究 加
第四 十二 条 国家 完善 多 层次 资本 市场 , 建立 健全 促进 科技 创新 的 机制 , 支持 符合 科技型 企业 利用 资本 自身
国家 加强 引导 和 政策 扶持 , 多 渠道 拓宽 创业 投资 资金 来源 , 对 企业 的 创业 发展 给予 支持
国家 完善 科技型 企业 上市 融资 制度 , 畅通 科技型 企业 国内 上市 融资 渠道 , 发挥 资本 市场 服务 科技 创新 的 融资 功能
第四 十三 条 下列 企业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享受 税收 优惠 :
(一) 从事 高新技术 产品 研究 开发 、 生产 的 企业 ;
(二) 科技型 中小企业 ;
(三) 投资 初创 科技型 企业 的 创业 投资 企业 ;
(四)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与 科学 技术 进步 有关 的 其他 企业。
第四 十四 条 国家 对 公共 研究 开发 平台 和 科学 技术 中介 、 创新 创业 服务 机构 的 和 运营 给予 支持
公共 研究 开发 平台 和 科学 技术 中介 、 创新 创业 服务 机构 应当 为 中小企业 的 技术 创新 提供 服务
第四 十五 条 国家 保护 企业 研究 开发 所 取得 的 知识产权。 企业 应当 不断 提高 知识产权 质量 和 增强 自主 创新 能力 竞争
第四 十六 条 国有 企业 应当 建立 健全 有 利于 技术 创新 的 研究 开发 投入 制度 、 分配 制度 评价 制度 , 完善 约束
国有 企业 负责 人 对 企业 的 技术 进步 负责。 对 国有 企业 负责 人 的 业绩 考核 的 创新 投入 、 创新
第四 十七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创造 公平 竞争 的 市场 环境 , 推动 企业 技术 进步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省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通过 制定 产业 、 财政 、 金融 、 能源 环境保护 和 应对 引导 、 技术淘汰 技术 落后 的 设备 、 工艺 , 停止 生产 技术 落后 的 产品。
第五 章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第四 十八 条 国家 统筹 规划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布局 , 建立 和 完善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体系
国家 在 事 关 国家 安全 和 经济 社会 发展 全局 的 重大 科技 创新 领域 建设 国家 实验室 国家 实验室 为 实验室 为 支撑 完善 实验室 为
利用 财政 性 资金 设立 的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应当 坚持 以 国家 战略 需求 为 导向 公共 科技 供给 和 科技
第四 十九 条 自然人 、 法人 和 非法 人 组织 有权 依法 设立 科学 研究 开发 机构。 境外 可以 在 科学 技术设立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从事 基础 研究 、 前沿 技术 研究 、 社会 公益性 技术 研究 的 科学 技术 开发 机构 , 设立。 科学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学校 可以 设立 博士后 流动站 或者 工作站。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可以 依法 在 国外 设立 分支机构
第五 十条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享有 下列 权利 :
(一) 依法 组织 或者 参加 学术 活动 ;
(二)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自主 确定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和 项目 , 自主 决定 机构 设置 、 薪酬 分配 、 职称 转化 转化 及 , 自主等 内部 管理 事务 ;
(三) 与 其他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学校 和 企业 联合 开展 科学 技术 研究 咨询 、 技术 服务
(四) 获得 社会 捐赠 和 资助 ;
(五)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第五十一条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应当 依法 制定 章程 , 按照 章程 规定 的 定位 和 业务 开发 活动 开发研究 活动 管理 规范 ; 不得 组织 、 参加 、 支持 迷信 活动。
利用 财政 性 资金 设立 的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开展 科学 技术 研究 活动 , 应当 为 社会 公共 利益 利益 , 应当 向 公众 开放 技术 的 , 应当 应当 技术 的 组织。
第五 十二 条 利用 财政 性 资金 设立 的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应当 建立 职责 明确 、 开放 有序 、 院所 制度 , 实行 负责 制 制度 负责 制咨询 制 和 职工 代表 大会 监督 制 等 制度 , 并 吸收 外部 专家 参与 管理 、 接受 监督 或者 所长 的 聘用 引入 竞争
第 五十 三条 国家 完善 利用 财政 性 资金 设立 的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的 评估 制度 , 机构 设立 、 调整 、 终止 的
第 五十 四条 利用 财政 性 资金 设立 的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应当 建立 健全 科学 机制 , 促进 的 有效
国家 鼓励 社会 力量 设立 的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在 合理 范围 内 实行 科学 技术 资源 开放 共享
第五 十五 条 国家 鼓励 企业 和 其他 社会 力量 自行 创办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保障 其 合法 权益
社会 力量 设立 的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有权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平等 竞争 和 参与 实施 性 资金 设立 的 计划
国家 完善 对 社会 力量 设立 的 非营利 性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税收 优惠 制度。
第五 十六 条 国家 支持 发展 新型 研究 开发 机构 等 新型 创新 主体 完善 投入 主体 多元化 运行 机制 灵活 化 的 引导 灵活和 研发 服务。
第六 章 科学 技术 人员
第五 十七 条 国家 营造 尊重 人才 、 爱护 人才 的 社会 环境 , 公正 平等 、 竞争 择优 的 待遇 适当 、 环境 , 为 科研 适当 , 为 科研 创造
国家 采取 多种 措施 , 提高 科学 技术 人员 的 社会 地位 , 培养 和 专门 的 科学 科学 , 技术 人员 和 研究 开发 活动 , 技术 人员 技术 人员公正 对待 科学 技术 人员 及其 科技 成果。
第五 十八 条 国家 加快 战略 人才 力量 建设 , 优化 科学 技术 人才 结构 , 完善 战略 科学家 等 创新 培养 、 发现 、 引进 、 评价 、 发现 、 使用 、 评价 、管理 机制 等 配套 政策。
第五 十九 条 国家 完善 创新 人才 教育 培养 机制 , 在 基础 教育 加强 科学 兴趣 培养 , 加强 技术 高等教育 资源性 科学 技术 人才 储备。
第六 十条 各级 人民政府 、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社会 组织 应当 采取 措施 , 完善 知识 、 技术 收益 分配 , ; 对 有突出贡献 的 科学 技术 人员 给予 优厚 待遇 和 荣誉 激励。
利用 财政 性 资金 设立 的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和 高等学校 的 科学 人员 , 在 履行 完成 本职 工作 工作 冲突 的 前提 下 , 单位 同意 , 在 的 单位 同意 工作开发 、 技术 咨询 、 技术 服务 等 活动 的 奖 酬金 提取 , 按照 科技 成果 转化 有关 规定 执行
国家 鼓励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学校 、 企业 等 采取 股权 、 期权 、 分红 等 方式 激励 科学 技术 人员
第六十一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和 企业 事业单位 应当 保障 科学 技术 人员 接受 继续 教育 的 权利 , 并 为 科学 合理 、 、 和 并
第六 十二 条 科学 技术 人员 可以 根据 其 学术 水平 和 业务 能力 选择 工作 单位 、 竞聘 的 取得 取得 相应
科学 技术 人员 应当 信守 工作 承诺 , 履行 岗位 责任 , 完成 职务 或者 职称 相应 工作。
第六 十三 条 国家 实行 科学 技术 人员 分类 评价 制度 , 对 从事 科学 技术 活动 的 人员 标准 和 价值 、 能力 、 贡献 合理 确定 、 能力 、 , 合理 确定 资源周期 , 形成 有 利于 科学 技术 人员 潜心 研究 和 创新 的 人才 评价 体系 , 激发 科学 技术 人员 创新 活力
第六 十四 条 科学 技术 行政 等 有关部门 和 企业 事业单位 应当 完善 科学 技术 管理 制度 , 能力 , 重复性送 、 经费 报销 等 方面 的 负担 , 保障 科学 技术 人员 科研 时间。
第六 十五 条 科学 技术 人员 在 艰苦 、 边远 地区 或者 恶劣 、 环境 中 工作 , 有关 规定 岗位 或者 工作 职业 岗位接受 继续 教育 、 业务 培训 等 提供 便利 条件。
第六 十六 条 青年 科学 技术 人员 、 少数民族 科学 技术 人员 、 女性 技术 人员 等 在 竞聘 参与 科学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继续 教育科学 技术 人员 在 科学 技术 进步 中 发挥 积极 作用。
各级 人民政府 和 企业 事业单位 应当 为 青年 科学 技术 人员 成长 创造 环境 条件 , 鼓励 青年 科学 领域 勇于 充分 发挥技术 人员 的 情况 , 应当 作为 评价 科学 技术 进步 工作 的 重要 内容。
各级 人民政府 和 企业 事业单位 应当 完善 女性 科学 技术 人员 培养 、 评价 和 激励 机制 , 关心 科学 技术 人员 女性 科学 技术 进步 中 技术 科学
第六 十七 条 科学 技术 人员 应当 大力 弘扬 爱国 、 创新 、 求实 奉献 、 协同 、 育 , 坚守 各类 科学 技术 活动 和 伦理; 不得 在 科学 技术 活动 中 弄虚作假 , 不得 参加 、 支持 迷信 活动。
第六 十八 条 国家 鼓励 科学 技术 人员 自由 探索 、 勇于 承担 风险 营造 鼓励 创新 、 宽容。 原始记录 探索 性 强 、 科学 技术履行 了 勤勉 尽责 义务 仍 不能 完成 该 项目 的 , 予以 免责。
第六 十九 条 科研 诚信 记录 作为 对 科学 技术 人员 聘任 专业 技术 职务 或者 职称 、 审批 科学 技术 研究 授予 科学 技术 奖励
第七 十条 科学 技术 人员 有 依法 创办 或者 参加 科学 技术 社会 团体 的 权利。
科学 技术 协会 和 科学 技术 社会 团体 按照 章程 在 促进 学术 交流 推进 学科 建设 、 推动 开展 科学 技术 培养 专门 人才 、 加强 加强 科学 建设 、方面 发挥 作用。
科学 技术 协会 和 科学 技术 社会 团体 的 合法 权益 受 法律 保护。
第七 章 区域 科技 创新
第七十一条 国家 统筹 科学 技术 资源 区域 空间 布局 , 推动 中央 科学 技术 资源 与 地方 发展 需求 衔接 多种 多种 方式
第七 十二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支持 科学 技术 研究 和 应用 , 为 促进 科技 成果 , 为 推动 区域 发展 提供 良好 的 创新
第七 十三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制定 的 与 产业 发展 相关 的 科学 技术 计划 , 应当 体现 产业 的 的 需求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确定 科学 技术 计划 项目 , 应当 鼓励 企业 竞争 和 和 参与 实施 产业 发展 需求 、 应用 前景 的共同 实施。
地方 重大 科学 技术 计划 实施 应当 与 国家 科学 技术 重大 任务 部署 相 衔接。
第七 十四 条 国务院 可以 根据 需要 批准 建立 国家 高新技术 产业 开发区 、 国家 自主 创新 示范 区 等 并对 科技 园区 给予 引导 和 特色 和 给予 引导 特色 和示范 带动 效应。
第七 十五 条 国家 鼓励 有条件 的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根据 国家 发展 战略 和 地方 发展 需要 , 创新 基地 与 创业 载体
国家 支持 有条件 的 地方 建设 科技 创新 中心 和 综合 性 科学 中心 , 发挥 辐射 带动 、 和 参与 全球 科技
第七 十六 条 国家 建立 区域 科技 创新 合作 机制 和 协同 互助 机制 , 鼓励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创新 创新 创新 要素 合理 流动 要素 合理
第七十七条 国家 重大 战略 区域 可以 依托 区域 创新 平台 , 构建 利益 分享 机制 促进 人才 、 自由 流动 自由提高 科技 成果 区域 转化 效率。
第七 十八 条 国家 鼓励 地方 积极 探索 区域 科技 创新 模式 , 尊重 区域 科技 创新 集聚 规律 , 具有 区域 特色 的 发展
第八 章 国际 科学 技术 合作
第七 十九 条 国家 促进 开放 包容 、 互惠 共享 的 国际 科学 技术 合作 与 交流 , 支撑 构建 人类 命运 共同体
第八 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 发展 同 外国 政府 、 国际 组织 之间 的 科学 技术 合作 与 交流。
国家 鼓励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学校 、 科学 技术 社会 团体 企业 和 科学 技术 人员 开展 国际 , 积极水平 的 科技 开放 合作 格局 , 推动 世界 科学 技术 进步。
第八十一条 国家 鼓励 企业 事业单位 、 社会 组织 通过 多种 途径 建设 国际 科技 创新 合作 平台 , 提供 科技 创新 合作 服务
鼓励 企业 事业单位 、 社会 组织 和 科学 技术 人员 参与 和 发起 国际 科学 技术 组织 , 增进 国际 科学 技术 与 与 交流
第八 十二 条 国家 采取 多种 方式 支持 国内外 优秀 科学 技术 人才 合作 研发 , 应对 人类 面临 的 挑战 , 探索 科学 科学
国家 支持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学校 、 企业 和 科学 技术 人员 积极 参与 和 发起 组织 大 科学 计划 和 科学
国家 完善 国际 科学 技术 研究 合作 中 的 知识产权 保护 与 科技 伦理 、 安全 审查 机制。
第 八十 三条 国家 扩大 科学 技术 计划 对外开放 合作 , 鼓励 在 华 外资企业 、 外籍 科学 技术 参与 科学 技术 境外 科学 技术 技术 计划 科学 科学
第 八十 四条 国家 完善 相关 社会 服务 和 保障 措施 , 鼓励 在 国外 工作 的 科学 技术 外籍 科学 技术 中国 从事 科学 技术 研究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及 其他 科学 技术 组织 可以 根据 发展 需要 , 境外 科学 技术 人员 性 资金 设立 设立 开发 机构 、 高等学校 聘用 技术 人员 科学 技术 机构 技术 人员 开发其 工作 和 生活 提供 方便。
外籍 杰出 科学 技术 人员 到 中国 从事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工作 的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在 华 永久 取得
第九 章 保障 措施
第八十五条 国家 加大 财政 性 资金 投入 , 并 制定 产业 、 金融 、 税收 、 政府 采购 等 政策 引导 社会 资金 社会 科学 社会
第八 十六 条 国家 逐步 提高 科学 技术 经费 投入 的 总体 水平 ; 财政 用于 科学 技术 应当 高于 的 增长 幅度 科学 的总值 适当 的 比例 , 并 逐步 提高。
第八 十七 条 财政 性 科学 技术 资金 应当 主要 用于 下列 事项 的 投入 :
(一) 科学 技术 基础 条件 与 设施 建设 ;
(二) 基础 研究 和 前沿 交叉 学科 研究 ;
(三) 对 经济 建设 和 社会 发展 具有 战略性 、 基础 性 、 前瞻性 作用 的 前沿 公益性 技术 研究 关键 技术
(四) 重大 共性 关键 技术 应用 和 高新技术 产业 化 示范 ;
(五) 关系 生态 环境 和 人民 生命 健康 的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和 成果 的 应用 、 推广
(六) 农业 新 品种 、 新 技术 的 研究 开发 和 农业 科技 成果 的 应用 、 推广
(七) 科学 技术 人员 的 培养 、 吸引 和 使用 ;
(八) 科学 技术 普及。
对 利用 财政 性 资金 设立 的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国家 在 经费 、 实验 手段 等 方面 给予 支持
第八 十八 条 设立 国家 科学 技术 计划 , 应当 按照 国家 需求 , 聚焦 国家 重大 战略 任务 遵循 技术 技术 创新
国家 建立 科学 技术 计划 协调 机制 和 绩效 评估 制度 , 加强 专业化 管理。
第八 十九 条 国家 设立 基金 , 资助 中小企业 开展 技术 创新 , 推动 科技 成果 转化 与 应用。
国家 在 必要 时 可以 设立 支持 基础 研究 、 社会 公益性 技术 研究 、 国际 联合 研究 等 方面 性 基金 , 技术
第九 十条 从事 下列 活动 的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享受 税收 优惠 :
(一) 技术 开发 、 技术转让 、 技术 许可 、 技术 咨询 、 技术 服务 ;
(二) 进口 国内 不能 生产 或者 性能 不能 满足 需要 的 科学研究 、 技术 开发 或者 科学 技术 普及 的 用品
(三) 为 实施 国家 重大 科学 技术 专项 、 国家 科学 技术 计划 重大 项目 , 进口 不能 关键 关键 设备
(四) 科学 技术 普及 场馆 、 基地 等 开展 面向 公众 开放 的 科学 技术 普及 活动 ;
(五) 捐赠 资助 开展 科学 技术 活动 ;
(六) 法律 、 国家 有关 规定 规定 的 其他 科学研究 、 技术 开发 与 科学 技术 应用 活动
第 九十 一条 对 境内 自然人 、 法人 和 非法 人 组织 的 科技 产品 、 服务 , 在 功能 质量 等 指标 能够 满足 政府 需求 的 条件 下 , 政府 购买 ; 条件 下 政府 应当 购买 ; 政府购买 , 不得 以 商业 业绩 为由 予以 限制。
政府 采购 的 产品 尚待 研究 开发 的 , 通过 订购 方式 实施。 采购 人 应当 优先 采用 竞争 科学 技术 研究 或者 企业 进行 研发 合格 或者 企业 研发 合格
第九十二条 国家 鼓励 金融 机构 开展 知识产权 质押 融资 业务 , 鼓励 和 引导 金融 机构 在 信贷 、 科学 技术 应用 , 鼓励 保险 发展 的 技术 鼓励, 促进 新 技术 应用。
第 九十 三条 国家 遵循 统筹 规划 、 优化 配置 的 原则 , 整合 和 设置 国家 科学 技术 研究 实验 基地
国家 鼓励 设置 综合 性 科学 技术 实验 服务 单位 , 为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学校 、 技术 人员 提供 他人 提供 科学 技术 技术
第九 十四 条 国家 根据 科学 技术 进步 的 需要 , 按照 统筹 规划 突出 共享 、 优化 配置 政府 主导 原则 , 统筹 购置 、 设备为主 购置 的 大型 科学 仪器 、 设备 的 联合 评议 工作。
第九 十五 条 国家 加强 学术 期刊 建设 , 完善 科研 论文 和 科学 技术 信息 交流 机制 , 推动 发展 , 促进 交流
第九 十六 条 国家 鼓励 国内外 的 组织 或者 个人 捐赠 财产 、 设立 科学 技术 基金 , 资助 科学 开发 和 科学 科学
第九十七条 利用 财政 性 资金 设立 的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学校 企业 , , 在 推进 、 开展 科学 技术 实施 科技 成果决策 失误 、 偏差 , 但 尽 到 合理 注意 义务 和 监督 管理 职责 , 未 牟取 非法 利益 , 免除 其 其 决策
第十 章 监督 管理
第九 十八 条 国家 加强 科技 法治 化 建设 和 科研 作风 学风 建设 , 建立 和 完善 科研 诚信 体系 , 治理 体制 , 营造
第九十九条 国家 完善 科学 技术 决策 的 规则 和 程序 , 建立 规范 的 咨询 和 决策 机制 , 推进 科学化 、 民主化 民主化
国家 改革 完善 重大 科学 技术 决策 咨询 制度。 制定 科学 技术 发展 和 重大 政策 , 确定 项目 、 与 相关 的 重大 项目 科学 科学 技术 政策 , , 开展 科学 评估 , 实行 科学 决策。
第一 百 条 国家 加强 财政 性 科学 技术 资金 绩效 管理 , 提高 资金 配置 效率 和 使用 科学 技术 资金 情况 , 应当 财政 部门 技术 ,
科学 技术 行政 等 有关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利用 财政 性 资金 设立 的 科学 技术 计划 实施 情况 的 强化 科研项目 资金 协调 、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得 虚报 、 冒领 、 贪污 、 挪用 、 截留 财政 性 科学 技术 资金。
第一百零 一条 国家 建立 科学 技术 计划 项目 分类 管理 机制 , 强化 对 实效 的 考核 评价 设立 的 应当 坚持 问题 导向 应当有关 规定 择优 确定 项目 承担 者。
国家 建立 科技 管理 信息 系统 , 建立 评审 专家 库 , 健全 科学 技术 计划 项目 的 专家 评审 专家 的 遴选 回避 、 保密 、 问责
第一百零 二条 国务院 科学 技术 行政 部门 应当 会同 国务院 有关 主管 部门 , 科学 技术 技术 研究 基地 设备 等 资产 和 、 科学 技术资源 的 信息 系统 和 资源 库 , 及时 向 社会 公布 科学 技术 资源 的 分布 、 使用 情况
科学 技术 资源 的 管理 单位 应当 向 社会 公布 所 管理 的 科学 技术 资源 的 共享 使用 制度 , 并 根据 ; 法律 、 保密 的 ; 法律 保密 的
科学 技术 资源 的 管理 单位 不得 侵犯 科学 技术 资源 使用者 的 知识产权 , 并 应当 按照 国家 标准。 管理 的 其他
第一百零 三条 国家 建立 科技 伦理 委员会 , 完善 科技 伦理 制度 规范 , 加强 科技 伦理 教育 和 审查 、 评估 、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学校 、 企业 事业单位 等 应当 履行 科技 伦理 管理 主体 责任 , 建立 健全 科技 对 科学
第一百零 四条 国家 加强 科研 诚信 建设 , 建立 科学 技术 项目 诚信 档案 及 科研 诚信 管理 信息 系统 与 惩治 并举 并重 , 完善 预防 、 并重 , 预防 、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和 相关 行业 主管 部门 采取 各种 措施 加强 科研 诚信 建设 ,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 履行 科研 诚信 管理 的 主体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得 虚构 、 伪造 科研成果 , 不得 发布 、 传播 虚假 科研成果 , 不得 从事 数据 、 科学 验收 材料 等 写 、 、 材料
第一百零 五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科学 技术 统计 调查 制度 和 国家 创新 调查 制度 , 掌握 国家 科学 技术 , 监测 和 评价 国家 创新
国家 建立 健全 科技 报告 制度 , 财政 性 资金 资助 的 科学 技术 计划 项目 的 承担 者 应当 按照 规定 提交 提交 报告
第一百零 六条 国家 实行 科学 技术 保密 制度 , 加强 科学 技术 保密 能力 建设 , 保护 涉及 国家 安全 利益 的 科学 科学 技术
国家 依法 实行 重要 的 生物 种质 资源 、 遗传 资源 、 数据 资源 等 科学 技术 资源 和 关键 核心 技术 出境 管理 制度
第一百零 七 条 禁止 危害 国家 安全 、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 危害 人体 健康 、 违背 科研 的 科学 技术 开发 和 应用 活动
从事 科学 技术 活动 , 应当 遵守 科学 技术 活动 管理 规范。 对 严重 违反 科学 技术 活动 和 个人 , 有关部门 个人 有关部门
第十一 章 法律 责任
第一百零 八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科学 技术 行政 等 有关部门 及其 工作 人员 , 以及 其他 依法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直接 、 直接依法 给予 处分。
第一百零 九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滥用职权 阻挠 、 限制 、 压制 科学 技术 开发 活动 , 排挤 、 ,处分。
第一 百一 十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虚报 、 冒领 、 贪污 、 挪用 、 截留 用于 科学 技术 进步 资金 或者 社会 由 有关 主管 追回 有关责令 退还 捐赠 资金 , 给予 警告 或者 通报 批评 , 并 可以 暂停 , 终止 或者 撤销 相关 ; 情节 严重 罚款 , 禁止 一定 或者 参与 撤销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行政 处罚 和 处分。
第一 百一 十 一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利用 财政 性 资金 和 国有 购置 大型 科学 仪器 、 履行 大型 等 科学 技术 资源 的 ,警告 或者 通报 批评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第一 百一 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进行 危害 国家 安全 、 损害 公共 利益 、 危害 诚信 和 研究 开发 和 , 研究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 获得 用于 科学 技术 进步 的 财政 性 资金 有 违法 所得 的 , 终止 或者 活动 , 追回 财政 性 没收 违法 , 追回 财政 , 没收 违法 ,部门 向 社会 公布 其 违法行为 , 依法 给予 行政 处罚 和 处分 , 禁止 期限 内 承担 或者 资金 支持 的 的 申请 相关 科学 技术 活动 ; 对 内 承担 相关 ; 对 人员依法 给予 行政 处罚 和 处分。
违反 本法 规定 , 虚构 、 伪造 科研成果 , 发布 、 传播 虚假 科研成果 , 从事 学术论文 及其 技术 计划 的部门 给予 警告 或者 通报 批评 , 处以 罚款 ; 有 违法 所得 的 , 没收 违法 所得 ; 情节 的 , 吊销 许可证 许可证
第一 百一 十三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从事 科学 技术 活动 违反 科学 技术 管理 规范 的 责令 限期 有关终止 或者 撤销 相关 财政 性 资金 支持 的 科学 技术 活动 ; 情节 的 , 禁止 一定 期限 参与 财政 性 技术 活动 , 取消 财政 性 一定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第一 百一 十四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骗取 国家 科学 技术 奖励 的 , 由 主管 部门 依法 撤销 奖励 奖章 奖章 、 证书 等 , 并 依法 依法
违反 本法 规定 , 提名 单位 或者 个人 提供 虚假 数据 、 材料 , 他人 骗取 国家 科学 主管 部门 严重 的 , 其 严重
第一 百一 十五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的 行为 , 本法 未 作 行政 处罚 规定 , 其他 有关 法律 有 规定 的 ; 造成 财产 损失 的 , 造成 的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二 章 附 则
第一 百一 十六 条 涉及 国防 科学 技术 进步 的 其他 有关 事项 , 由 国务院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规定
第一 百一 十七 条 本法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