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ổng thông tin pháp luật Trung Quốc - CJO

Tìm luật pháp và tài liệu công chính thức của Trung Quốc bằng tiếng Anh

Tiếng AnhTiếng Ả RậpTiếng Trung (giản thể)Tiếng Hà LanTiếng PhápTiếng ĐứcTiếng Hin-ddiTiếng ÝTiếng NhậtTiếng HànBồ Đào NhaTiếng NgaTiếng Tây Ban NhaTiếng Thụy ĐiểnHebrewTiếng IndonesiaTiếng ViệtTiếng TháiTiếng Thổ Nhĩ KỳNgười Malay

Luật Tiến bộ Khoa học và Công nghệ (2021)

科学 技术 进步 法

Loại luật Luật

Cơ quan phát hành Ủy ban thường vụ Đại hội đại biểu nhân dân toàn quốc

Ngày ban hành Tháng Mười Hai 24, 2021

Ngày có hiệu lực Jan 01, 2022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Luật giáo dục Luật công nghệ cao

Biên tập viên CJ Obser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学 技术 进步 法 (2021 修订)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全面 促进 科学 技术 进步 , 发挥 科学 技术 第一 生产力 创新 第一 动力 、 , 促进 转化 , 推动 和 转化主义 现代化 国家 , 根据 宪法 ,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坚持 中国 共产党 对 科学 技术 事业 的 全面 领导。
国家 坚持 新 发展 理念 , 坚持 科技 创新 在 国家 现代化 建设 全局 中 核心 地位 , 把 作为 国家 发展 发展 实施 科教兴国 战略 、 人才 和 创新 地位 , 科教兴国 和 创新 走, 建设 科技 强国。
第三 条 科学 技术 进步 工作 应当 面向 世界 科技 前沿 、 面向 经济 主 战场 、 面向 国家 人民 生命 健康 社会 发展 、 推动 人类 生命 发展
国家 鼓励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 推动 应用 科学 技术改造 提升 传统 产业 、 发展 高新技术 产业 和 社会 实现 碳 达峰 , 催生 碳
第四 条 国家 完善 高效 、 协同 、 开放 的 国家 创新 体系 , 科技 创新 与 制度 创新 经济 条件 , 充分 发挥 市场 的 决定性科技 资源 配置 , 提高 资源 利用 效率 , 促进 各类 创新 主体 紧密 合作 、 创新 要素 有序 持续 优化 , 和 重点 突破 体系 优化 和 重点 突破
国家 构建 和 强化 以 国家 实验室 、 国家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高水平 研究 型 大学 、 重要 组成 科技 力量 , 在 关键 重点 方向 力量 , 在 和 重点 方向 作用创新 效能 , 服务 国家 重大 战略 需要。
第五 条 国家 统筹 发展 和 安全 , 提高 科技 安全 治理 能力 , 健全 和 化解 科技 安全 机制 , 加强 加强 开发 与 应用 活动 的 , 支持 化解 科技 与 , 支持 创新国家 安全 的 能力 和 水平。
第六 条 国家 鼓励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与 高等教育 、 产业 发展 相 结合 , 鼓励 学科 交叉 融合 和 相互 促进
国家 加强 跨地区 、 跨行业 和 跨领域 的 科学 技术 合作 , 扶持 革命 老区 、 民族 地区 、 地区 发达 发达 地区
国家 加强 军用 与 民用 科学 技术 协调 发展 , 促进 军用 与 民用 科学 技术 资源 、 技术 交流 和 技术 转移 , 发展 军民两用
第七 条 国家 遵循 科学 技术 活动 服务 国家 目标 与 鼓励 自由 探索 结合 的 原则 , 超前 、 有 的 前沿 技术 研究 和 技术 研究 前沿 技术 研究 公益性 技术 研究 前沿社会 公益性 技术 研究 持续 、 稳定 发展 , 加强 原始 创新 和 关键 核心 技术 攻关 , 加快 高水平 科技 自立 自强
第八 条 国家 保障 开展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的 自由 , 鼓励 科学 探索 和 技术 创新 , 人员 自由 探索 等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学校 、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公民 有权 自主 选择 课题 , 探索 未知 科学 领域 基础 基础 研究 、 研究 和 社会 公益性 公益性
第九条 学校 及 其他 教育 机构 应当 坚持 理论 联系 实际 , 注重 培养 受教育者 的 独立 思考 能力 、 创新 能力 和 以及 追求 真理 实事求是 能力 追求 真理 实事求是 的
国家 发挥 高等学校 在 科学 技术 研究 中 的 重要 作用 , 鼓励 高等学校 开展 科学研究 、 技术 开发 和 培养 具有 具有 实践 技术
第十 条 科学 技术 人员 是 社会主义 现代化 建设 事业 的 重要 人才 力量 , 应当 受到 全 社会 的 尊重
国家 坚持 人才 引领 发展 的 战略 地位 , 深化 人才 发展 体制 机制 改革 , 全方位 培养 、 引进 人才 , 营造 和 人才 成长 充分 发挥 和 人才 充分 发挥
第十一条 国家 营造 有 利于 科技 创新 的 社会 环境 , 鼓励 机关 、 群团 组织 、 企业 事业单位 公民 参与 和 科学 技术 进步
全 社会 都 应当 尊重 劳动 、 尊重 知识 、 尊重 人才 、 尊重 创造 , 形成 崇尚 科学 的 风尚
第十二 条 国家 发展 科学 技术 普及 事业 , 普及 科学 技术 知识 , 加强 科学 技术 普及 基础 设施 , 提高 全体 是 青少年 的 科学 科学
科学 技术 普及 是 全 社会 的 共同 责任。 国家 建立 健全 科学 普及 激励 机制 , 鼓励 机构 、 社会 组织
第十三 条 国家 制定 和 实施 知识产权 战略 , 建立 和 完善 知识产权 制度 , 营造 尊重 知识产权 的 保护 知识产权 , 激励
企业 事业单位 、 社会 组织 和 科学 技术 人员 应当 增强 知识产权 意识 , 增强 自主 创新 能力 , 、 保护 、 服务 知识产权 的 能力 , 能力
第十四 条 国家 建立 和 完善 有 利于 创新 的 科学 技术 评价 制度。
科学 技术 评价 应当 坚持 公开 、 公平 、 公正 的 原则 , 以 科技 创新 质量 、 贡献 , 根据 不同 的 特点 , 实行
第十五 条 国务院 领导 全国 科学 技术 进步 工作 , 制定 中长期 科学 和 技术 规划 、 科技 科学 技术 科学创新 规划 应当 明确 指导 方针 , 发挥 战略 导向 作用 , 引导 和 统筹 科技 发展 布局 、 资源 配置 和 政策 制定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科学 技术 进步 工作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 保障 科学 技术 进步 建设 和 社会 社会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有效 措施 , 加强 对 科学 技术 进步 工作 的 组织 和 管理 , 优化 发展 环境 , 推进 技术
第十六 条 国务院 科学 技术 行政 部门 负责 全国 科学 技术 进步 工作 的 宏观 管理 、 统筹 协调 、 监督 实施 ; 各自 的 职责 有关 的 各自 的 有关 的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科学 技术 行政 部门 负责 本 行政 区域 的 科学 技术 进步 工作 ; 县级 以上 有关部门 在 各自 , 负责
第十七 条 国家 建立 科学 技术 进步 工作 协调 机制 , 研究 科学 技术 工作 中 的 重大 问题 技术 计划 相互 衔接 , 协调 科学 配置 、 衔接 , 协调 资源 配置 、 的技术 研究 开发 与 高等教育 、 产业 发展 相 结合 等 重大 事项。
第十八 条 每年 5 月 30 日 为 全国 科技 工作者 日。
国家 建立 和 完善 科学 技术 奖励 制度 , 设立 国家 最高 科学 技术 奖 等 奖项 , 对 活动 中 做出 个人 中 个人
国家 鼓励 国内外 的 组织 或者 个人 设立 科学 技术 奖项 , 对 科学 技术 进步 活动 中 做出 贡献 组织 和 个人 给予 给予
第二 章 基础 研究
第十九 条 国家 加强 基础 研究 能力 建设 , 尊重 科学 发展 规律 和 人才 成长 规律 , 强化 项目 基地 系统 布局 发展 提供 良好 有力 系统 提供 良好 有力 的
国家 加强 规划 和 部署 , 推动 基础 研究 自由 探索 和 目标 导向 结合 , 围绕 科学 技术 社会 发展 、 需求 和 人民 生命 关键 关键 技术 围绕 科学, 提升 科学 技术 的 源头 供给 能力。
国家 鼓励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学校 、 企业 等 发挥 自身 优势 , 加强 基础 研究 , 推动 原始 创新
第二十条 国家 财政 建立 稳定 支持 基础 研究 的 投入 机制。
国家 鼓励 有条件 的 地方 人民政府 结合 本 地区 经济 社会 发展 需要 , 合理 确定 基础 研究 财政 投入 对 基础 研究 的
国家 引导 企业 加大 基础 研究 投入 , 鼓励 社会 力量 通过 捐赠 、 设立 基金 等 方式 多 渠道 , 给予 财政 、 税收 等 政策
逐步 提高 基础 研究 经费 在 全 社会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经费 总额 中 的 比例 , 与 创新 和 科技 强国 建设 相
第二十 一条 国家 设立 自然科学 基金 , 资助 基础 研究 , 支持 人才 培养 和 团队 建设。 确定 国家 项目 , 应当 自主 申请 、 评审 、 自主 申请 评审 、
有条件 的 地方 人民政府 结合 本 地区 经济 社会 实际 情况 和 发展 需要 , 可以 设立 自然科学 基金 , 支持 基础 研究
第二十 二条 国家 完善 学科 布局 和 知识 体系 建设 , 推进 学科 交叉 融合 , 促进 基础 研究 与 应用 研究 协调 发展
第二十 三条 国家 加大 基础 研究 人才 培养 力度 , 强化 对 基础 研究 人才 的 稳定 支持 , 提高 人才 队伍 质量 质量
国家 建立 满足 基础 研究 需要 的 资源 配置 机制 , 建立 与 基础 研究 相 适应 的 评价 , 营造 潜心 环境 , 鼓励 技术 人员 营造 ,
第二十 四条 国家 强化 基础 研究 基地 建设。
国家 完善 基础 研究 的 基础 条件 建设 , 推进 开放 共享。
第二十 五条 国家 支持 高等学校 加强 基础 学科 建设 和 基础 研究 人才 培养 , 增强 基础 研究 自主 推动 高等学校 基础 研究
第三 章 应用 研究 与 成果 转化
第二十 六条 国家 鼓励 以 应用 研究 带动 基础 研究 , 促进 基础 研究 与 应用 研究 、 成果 转化 融通 发展
国家 完善 共性 基础 技术 供给 体系 , 促进 创新 链 产业 链 深度 融合 , 保障 产业 链 供应 链 安全
第二 十七 条 国家 建立 和 完善 科研 攻关 协调 机制 , 围绕 经济 发展 、 国家 安全 健康 , 人才 、 基地 配置 人才核心 技术 自主 可控。
第二 十八 条 国家 完善 关键 核心 技术 攻关 举国 体制 , 组织 实施 体现 国家 战略 需求 的 , 系统 布局 的 科学 技术 部署 关键 系统 科学
第二 十九 条 国家 加强 面向 产业 发展 需求 的 共性 技术 平台 和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建设 , 围绕 围绕 发展 需求 研究 科学 技术 研究 研究
国家 鼓励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学校 加强 共性 基础 技术 研究 , 鼓励 以 企业 为 市场 和 产业 应用 的 研究 开发
第三 十条 国家 加强 科技 成果 中 试 、 工程 化 和 产业 化 开发 ​​及 应用 , 加快 科技 成果 转化 现实 现实 生产力
利用 财政 性 资金 设立 的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和 高等学校 , 应当 积极 促进 科技 成果 转移 机构 和 建立 和
第三十一条 国家 鼓励 企业 、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学校 和 其他 组织 建立 优势 互补 、 分工 共享 、 风险 , 按照 市场 开发 平台 , 按照 开发 平台创新 联合体 等 , 协同 推进 研究 开发 与 科技 成果 转化 , 提高 科技 成果 转移 转化 成效。
第三 十二 条 利用 财政 性 资金 设立 的 科学 技术 计划 项目 所 的 科技 成果 , 在 、 国家 利益 的者 可以 依法 自行 投资 实施 转化 、 向 他人 转让 、 联合 他人 共同 实施 转化 、 许可 他人 使用 或者 作价 投资 等
项目 承担 者 应当 依法 实施 前款 规定 的 知识产权 , 同时 采取 保护 , 并 就 实施 管理 机构 合理 期限 内 无正当理由 合理可以 许可 他人 有偿 实施 或者 无偿 实施。
项目 承担 者 依法 取得 的 本条 第一 款 规定 的 知识产权 , 为了 国家 安全 、 国家 利益 利益 的 需要 实施 , 也 实施 的 ,
项目 承担 者 因 实施 本条 第一 款 规定 的 知识产权 所 产生 的 利益 分配 , 依照 有关 执行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 按照 约定
第三 十三 条 国家 实行 以 增加 知识 价值 为 导向 的 分配 政策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权益 分配 机制 科学 技术 人员 或者 长期 分配 技术
第三 十四 条 国家 鼓励 利用 财政 性 资金 设立 的 科学 技术 计划 项目 所 形成 的 知识产权 首先 在 境内 使用
前款 规定 的 知识产权 向 境外 的 组织 或者 个人 转让 , 或者 许可 境外 组织 或者 个人 经 项目 、
第三 十五 条 国家 鼓励 新 技术 应用 , 按照 包容 审慎 原则 , 推动 开展 新 技术 、 新 服务 、 新 为 新 、
第三 十六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农业 科学 技术 的 应用 研究 , 和 普及 农业 科学 技术 知识 加快 农业 科技 成果 转化 和 化 , 促进 农业 科学 技术 利用 农业 促进 农业 技术 , 利用 农业 和。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 支持 公益性 农业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和 农业 技术 推广 机构 品种 、 新 研究 开发 、 应用 应用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鼓励 和 引导 农业 科学 技术 服务 机构 、 科技 和 农村 群众 性 业 、 等 的 发展 服务 等指导。
第三 十七 条 国家 推动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与 产品 、 服务 标准 相 结合 , 科学 技术 设计 、 科学 技术技术 创新 产品 、 服务 标准 的 研究 、 制定 和 依法 采用 , 参与 国际 标准 制定。
第三 十八 条 国家 培育 和 发展 统一 开放 、 互联 互通 、 竞争 有序 技术 市场 , 、 技术 、化 、 信息 化 和 智能化 的 技术 交易 服务 体系 和 创新 创业 服务 体系 , 推动 科技 的 应用 和 推广
技术 交易 活动 应当 遵循 自愿 平等 、 互利 有偿 和 诚实 信用 的 原则。
第四 章 企业 科技 创新
第三 十九 条 国家 建立 以 企业 为 主体 , 以 市场 为 导向 企业 同 科学 技术 研究 紧密 合作 引导 和发挥 企业 在 技术 创新 中 的 主体 作用 , 推动 企业 成为 技术 创新 决策 、 科研 投入 、 成果 转化 的 创新 要素 向 企业 转化 要素 向 企业 技术
国家 培育 具有 影响 力 和 竞争 力 的 科技 领军 企业 , 充分 发挥 科技 领军 企业 的 创新 带动 作用
第四 十条 国家 鼓励 企业 开展 下列 活动 :
(一) 设立 内部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二) 同 其他 企业 或者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学校 开展 研究 , 联合 建立 开发 机构 和 和 企业 孵化 机构 和 创新 , 或者 , 联合 孵化 , 或者 开展
(三) 培养 、 吸引 和 使用 科学 技术 人员 ;
(四) 同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学校 、 职业 院校 或者 培训 机构 联合 培养 和 高 技能 人才 吸引 高等学校 毕业生 到 企业
(五) 设立 博士后 工作站 或者 流动站 ;
(六) 结合 技术 创新 和 职工 技能 培训 , 开展 科学 技术 普及 活动 , 设立 向 公众 普及 科学 技术 的 或者
第四十一条 国家 鼓励 企业 加强 原始 创新 , 开展 技术 合作 与 交流 , 增加 研究 开发 和 技术 创新 自主 确立 研究 , 开展 技术 创新
国家 鼓励 企业 对 引进 技术 进行 消化 、 吸收 和 再 创新。
企业 开发 新 技术 、 新 产品 、 新 工艺 发生 的 研究 开发 费用 可以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并 加 计 技术 研究 加
第四 十二 条 国家 完善 多 层次 资本 市场 , 建立 健全 促进 科技 创新 的 机制 , 支持 符合 科技型 企业 利用 资本 自身
国家 加强 引导 和 政策 扶持 , 多 渠道 拓宽 创业 投资 资金 来源 , 对 企业 的 创业 发展 给予 支持
国家 完善 科技型 企业 上市 融资 制度 , 畅通 科技型 企业 国内 上市 融资 渠道 , 发挥 资本 市场 服务 科技 创新 的 融资 功能
第四 十三 条 下列 企业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享受 税收 优惠 :
(一) 从事 高新技术 产品 研究 开发 、 生产 的 企业 ;
(二) 科技型 中小企业 ;
(三) 投资 初创 科技型 企业 的 创业 投资 企业 ;
(四)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与 科学 技术 进步 有关 的 其他 企业。
第四 十四 条 国家 对 公共 研究 开发 平台 和 科学 技术 中介 、 创新 创业 服务 机构 的 和 运营 给予 支持
公共 研究 开发 平台 和 科学 技术 中介 、 创新 创业 服务 机构 应当 为 中小企业 的 技术 创新 提供 服务
第四 十五 条 国家 保护 企业 研究 开发 所 取得 的 知识产权。 企业 应当 不断 提高 知识产权 质量 和 增强 自主 创新 能力 竞争
第四 十六 条 国有 企业 应当 建立 健全 有 利于 技术 创新 的 研究 开发 投入 制度 、 分配 制度 评价 制度 , 完善 约束
国有 企业 负责 人 对 企业 的 技术 进步 负责。 对 国有 企业 负责 人 的 业绩 考核 的 创新 投入 、 创新
第四 十七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创造 公平 竞争 的 市场 环境 , 推动 企业 技术 进步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省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通过 制定 产业 、 财政 、 金融 、 能源 环境保护 和 应对 引导 、 技术淘汰 技术 落后 的 设备 、 工艺 , 停止 生产 技术 落后 的 产品。
第五 章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第四 十八 条 国家 统筹 规划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布局 , 建立 和 完善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体系
国家 在 事 关 国家 安全 和 经济 社会 发展 全局 的 重大 科技 创新 领域 建设 国家 实验室 国家 实验室 为 实验室 为 支撑 完善 实验室 为
利用 财政 性 资金 设立 的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应当 坚持 以 国家 战略 需求 为 导向 公共 科技 供给 和 科技
第四 十九 条 自然人 、 法人 和 非法 人 组织 有权 依法 设立 科学 研究 开发 机构。 境外 可以 在 科学 技术设立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从事 基础 研究 、 前沿 技术 研究 、 社会 公益性 技术 研究 的 科学 技术 开发 机构 , 设立。 科学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学校 可以 设立 博士后 流动站 或者 工作站。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可以 依法 在 国外 设立 分支机构
第五 十条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享有 下列 权利 :
(一) 依法 组织 或者 参加 学术 活动 ;
(二)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自主 确定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和 项目 , 自主 决定 机构 设置 、 薪酬 分配 、 职称 转化 转化 及 , 自主等 内部 管理 事务 ;
(三) 与 其他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学校 和 企业 联合 开展 科学 技术 研究 咨询 、 技术 服务
(四) 获得 社会 捐赠 和 资助 ;
(五)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第五十一条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应当 依法 制定 章程 , 按照 章程 规定 的 定位 和 业务 开发 活动 开发研究 活动 管理 规范 ; 不得 组织 、 参加 、 支持 迷信 活动。
利用 财政 性 资金 设立 的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开展 科学 技术 研究 活动 , 应当 为 社会 公共 利益 利益 , 应当 向 公众 开放 技术 的 , 应当 应当 技术 的 组织。
第五 十二 条 利用 财政 性 资金 设立 的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应当 建立 职责 明确 、 开放 有序 、 院所 制度 , 实行 负责 制 制度 负责 制咨询 制 和 职工 代表 大会 监督 制 等 制度 , 并 吸收 外部 专家 参与 管理 、 接受 监督 或者 所长 的 聘用 引入 竞争
第 五十 三条 国家 完善 利用 财政 性 资金 设立 的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的 评估 制度 , 机构 设立 、 调整 、 终止 的
第 五十 四条 利用 财政 性 资金 设立 的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应当 建立 健全 科学 机制 , 促进 的 有效
国家 鼓励 社会 力量 设立 的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在 合理 范围 内 实行 科学 技术 资源 开放 共享
第五 十五 条 国家 鼓励 企业 和 其他 社会 力量 自行 创办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保障 其 合法 权益
社会 力量 设立 的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有权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平等 竞争 和 参与 实施 性 资金 设立 的 计划
国家 完善 对 社会 力量 设立 的 非营利 性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税收 优惠 制度。
第五 十六 条 国家 支持 发展 新型 研究 开发 机构 等 新型 创新 主体 完善 投入 主体 多元化 运行 机制 灵活 化 的 引导 灵活和 研发 服务。
第六 章 科学 技术 人员
第五 十七 条 国家 营造 尊重 人才 、 爱护 人才 的 社会 环境 , 公正 平等 、 竞争 择优 的 待遇 适当 、 环境 , 为 科研 适当 , 为 科研 创造
国家 采取 多种 措施 , 提高 科学 技术 人员 的 社会 地位 , 培养 和 专门 的 科学 科学 , 技术 人员 和 研究 开发 活动 , 技术 人员 技术 人员公正 对待 科学 技术 人员 及其 科技 成果。
第五 十八 条 国家 加快 战略 人才 力量 建设 , 优化 科学 技术 人才 结构 , 完善 战略 科学家 等 创新 培养 、 发现 、 引进 、 评价 、 发现 、 使用 、 评价 、管理 机制 等 配套 政策。
第五 十九 条 国家 完善 创新 人才 教育 培养 机制 , 在 基础 教育 加强 科学 兴趣 培养 , 加强 技术 高等教育 资源性 科学 技术 人才 储备。
第六 十条 各级 人民政府 、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社会 组织 应当 采取 措施 , 完善 知识 、 技术 收益 分配 , ; 对 有突出贡献 的 科学 技术 人员 给予 优厚 待遇 和 荣誉 激励。
利用 财政 性 资金 设立 的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和 高等学校 的 科学 人员 , 在 履行 完成 本职 工作 工作 冲突 的 前提 下 , 单位 同意 , 在 的 单位 同意 工作开发 、 技术 咨询 、 技术 服务 等 活动 的 奖 酬金 提取 , 按照 科技 成果 转化 有关 规定 执行
国家 鼓励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学校 、 企业 等 采取 股权 、 期权 、 分红 等 方式 激励 科学 技术 人员
第六十一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和 企业 事业单位 应当 保障 科学 技术 人员 接受 继续 教育 的 权利 , 并 为 科学 合理 、 、 和 并
第六 十二 条 科学 技术 人员 可以 根据 其 学术 水平 和 业务 能力 选择 工作 单位 、 竞聘 的 取得 取得 相应
科学 技术 人员 应当 信守 工作 承诺 , 履行 岗位 责任 , 完成 职务 或者 职称 相应 工作。
第六 十三 条 国家 实行 科学 技术 人员 分类 评价 制度 , 对 从事 科学 技术 活动 的 人员 标准 和 价值 、 能力 、 贡献 合理 确定 、 能力 、 , 合理 确定 资源周期 , 形成 有 利于 科学 技术 人员 潜心 研究 和 创新 的 人才 评价 体系 , 激发 科学 技术 人员 创新 活力
第六 十四 条 科学 技术 行政 等 有关部门 和 企业 事业单位 应当 完善 科学 技术 管理 制度 , 能力 , 重复性送 、 经费 报销 等 方面 的 负担 , 保障 科学 技术 人员 科研 时间。
第六 十五 条 科学 技术 人员 在 艰苦 、 边远 地区 或者 恶劣 、 环境 中 工作 , 有关 规定 岗位 或者 工作 职业 岗位接受 继续 教育 、 业务 培训 等 提供 便利 条件。
第六 十六 条 青年 科学 技术 人员 、 少数民族 科学 技术 人员 、 女性 技术 人员 等 在 竞聘 参与 科学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继续 教育科学 技术 人员 在 科学 技术 进步 中 发挥 积极 作用。
各级 人民政府 和 企业 事业单位 应当 为 青年 科学 技术 人员 成长 创造 环境 条件 , 鼓励 青年 科学 领域 勇于 充分 发挥技术 人员 的 情况 , 应当 作为 评价 科学 技术 进步 工作 的 重要 内容。
各级 人民政府 和 企业 事业单位 应当 完善 女性 科学 技术 人员 培养 、 评价 和 激励 机制 , 关心 科学 技术 人员 女性 科学 技术 进步 中 技术 科学
第六 十七 条 科学 技术 人员 应当 大力 弘扬 爱国 、 创新 、 求实 奉献 、 协同 、 育 , 坚守 各类 科学 技术 活动 和 伦理; 不得 在 科学 技术 活动 中 弄虚作假 , 不得 参加 、 支持 迷信 活动。
第六 十八 条 国家 鼓励 科学 技术 人员 自由 探索 、 勇于 承担 风险 营造 鼓励 创新 、 宽容。 原始记录 探索 性 强 、 科学 技术履行 了 勤勉 尽责 义务 仍 不能 完成 该 项目 的 , 予以 免责。
第六 十九 条 科研 诚信 记录 作为 对 科学 技术 人员 聘任 专业 技术 职务 或者 职称 、 审批 科学 技术 研究 授予 科学 技术 奖励
第七 十条 科学 技术 人员 有 依法 创办 或者 参加 科学 技术 社会 团体 的 权利。
科学 技术 协会 和 科学 技术 社会 团体 按照 章程 在 促进 学术 交流 推进 学科 建设 、 推动 开展 科学 技术 培养 专门 人才 、 加强 加强 科学 建设 、方面 发挥 作用。
科学 技术 协会 和 科学 技术 社会 团体 的 合法 权益 受 法律 保护。
第七 章 区域 科技 创新
第七十一条 国家 统筹 科学 技术 资源 区域 空间 布局 , 推动 中央 科学 技术 资源 与 地方 发展 需求 衔接 多种 多种 方式
第七 十二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支持 科学 技术 研究 和 应用 , 为 促进 科技 成果 , 为 推动 区域 发展 提供 良好 的 创新
第七 十三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制定 的 与 产业 发展 相关 的 科学 技术 计划 , 应当 体现 产业 的 的 需求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确定 科学 技术 计划 项目 , 应当 鼓励 企业 竞争 和 和 参与 实施 产业 发展 需求 、 应用 前景 的共同 实施。
地方 重大 科学 技术 计划 实施 应当 与 国家 科学 技术 重大 任务 部署 相 衔接。
第七 十四 条 国务院 可以 根据 需要 批准 建立 国家 高新技术 产业 开发区 、 国家 自主 创新 示范 区 等 并对 科技 园区 给予 引导 和 特色 和 给予 引导 特色 和示范 带动 效应。
第七 十五 条 国家 鼓励 有条件 的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根据 国家 发展 战略 和 地方 发展 需要 , 创新 基地 与 创业 载体
国家 支持 有条件 的 地方 建设 科技 创新 中心 和 综合 性 科学 中心 , 发挥 辐射 带动 、 和 参与 全球 科技
第七 十六 条 国家 建立 区域 科技 创新 合作 机制 和 协同 互助 机制 , 鼓励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创新 创新 创新 要素 合理 流动 要素 合理
第七十七条 国家 重大 战略 区域 可以 依托 区域 创新 平台 , 构建 利益 分享 机制 促进 人才 、 自由 流动 自由提高 科技 成果 区域 转化 效率。
第七 十八 条 国家 鼓励 地方 积极 探索 区域 科技 创新 模式 , 尊重 区域 科技 创新 集聚 规律 , 具有 区域 特色 的 发展
第八 章 国际 科学 技术 合作
第七 十九 条 国家 促进 开放 包容 、 互惠 共享 的 国际 科学 技术 合作 与 交流 , 支撑 构建 人类 命运 共同体
第八 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 发展 同 外国 政府 、 国际 组织 之间 的 科学 技术 合作 与 交流。
国家 鼓励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学校 、 科学 技术 社会 团体 企业 和 科学 技术 人员 开展 国际 , 积极水平 的 科技 开放 合作 格局 , 推动 世界 科学 技术 进步。
第八十一条 国家 鼓励 企业 事业单位 、 社会 组织 通过 多种 途径 建设 国际 科技 创新 合作 平台 , 提供 科技 创新 合作 服务
鼓励 企业 事业单位 、 社会 组织 和 科学 技术 人员 参与 和 发起 国际 科学 技术 组织 , 增进 国际 科学 技术 与 与 交流
第八 十二 条 国家 采取 多种 方式 支持 国内外 优秀 科学 技术 人才 合作 研发 , 应对 人类 面临 的 挑战 , 探索 科学 科学
国家 支持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学校 、 企业 和 科学 技术 人员 积极 参与 和 发起 组织 大 科学 计划 和 科学
国家 完善 国际 科学 技术 研究 合作 中 的 知识产权 保护 与 科技 伦理 、 安全 审查 机制。
第 八十 三条 国家 扩大 科学 技术 计划 对外开放 合作 , 鼓励 在 华 外资企业 、 外籍 科学 技术 参与 科学 技术 境外 科学 技术 技术 计划 科学 科学
第 八十 四条 国家 完善 相关 社会 服务 和 保障 措施 , 鼓励 在 国外 工作 的 科学 技术 外籍 科学 技术 中国 从事 科学 技术 研究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及 其他 科学 技术 组织 可以 根据 发展 需要 , 境外 科学 技术 人员 性 资金 设立 设立 开发 机构 、 高等学校 聘用 技术 人员 科学 技术 机构 技术 人员 开发其 工作 和 生活 提供 方便。
外籍 杰出 科学 技术 人员 到 中国 从事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工作 的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在 华 永久 取得
第九 章 保障 措施
第八十五条 国家 加大 财政 性 资金 投入 , 并 制定 产业 、 金融 、 税收 、 政府 采购 等 政策 引导 社会 资金 社会 科学 社会
第八 十六 条 国家 逐步 提高 科学 技术 经费 投入 的 总体 水平 ; 财政 用于 科学 技术 应当 高于 的 增长 幅度 科学 的总值 适当 的 比例 , 并 逐步 提高。
第八 十七 条 财政 性 科学 技术 资金 应当 主要 用于 下列 事项 的 投入 :
(一) 科学 技术 基础 条件 与 设施 建设 ;
(二) 基础 研究 和 前沿 交叉 学科 研究 ;
(三) 对 经济 建设 和 社会 发展 具有 战略性 、 基础 性 、 前瞻性 作用 的 前沿 公益性 技术 研究 关键 技术
(四) 重大 共性 关键 技术 应用 和 高新技术 产业 化 示范 ;
(五) 关系 生态 环境 和 人民 生命 健康 的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和 成果 的 应用 、 推广
(六) 农业 新 品种 、 新 技术 的 研究 开发 和 农业 科技 成果 的 应用 、 推广
(七) 科学 技术 人员 的 培养 、 吸引 和 使用 ;
(八) 科学 技术 普及。
对 利用 财政 性 资金 设立 的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国家 在 经费 、 实验 手段 等 方面 给予 支持
第八 十八 条 设立 国家 科学 技术 计划 , 应当 按照 国家 需求 , 聚焦 国家 重大 战略 任务 遵循 技术 技术 创新
国家 建立 科学 技术 计划 协调 机制 和 绩效 评估 制度 , 加强 专业化 管理。
第八 十九 条 国家 设立 基金 , 资助 中小企业 开展 技术 创新 , 推动 科技 成果 转化 与 应用。
国家 在 必要 时 可以 设立 支持 基础 研究 、 社会 公益性 技术 研究 、 国际 联合 研究 等 方面 性 基金 , 技术
第九 十条 从事 下列 活动 的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享受 税收 优惠 :
(一) 技术 开发 、 技术转让 、 技术 许可 、 技术 咨询 、 技术 服务 ;
(二) 进口 国内 不能 生产 或者 性能 不能 满足 需要 的 科学研究 、 技术 开发 或者 科学 技术 普及 的 用品
(三) 为 实施 国家 重大 科学 技术 专项 、 国家 科学 技术 计划 重大 项目 , 进口 不能 关键 关键 设备
(四) 科学 技术 普及 场馆 、 基地 等 开展 面向 公众 开放 的 科学 技术 普及 活动 ;
(五) 捐赠 资助 开展 科学 技术 活动 ;
(六) 法律 、 国家 有关 规定 规定 的 其他 科学研究 、 技术 开发 与 科学 技术 应用 活动
第 九十 一条 对 境内 自然人 、 法人 和 非法 人 组织 的 科技 产品 、 服务 , 在 功能 质量 等 指标 能够 满足 政府 需求 的 条件 下 , 政府 购买 ; 条件 下 政府 应当 购买 ; 政府购买 , 不得 以 商业 业绩 为由 予以 限制。
政府 采购 的 产品 尚待 研究 开发 的 , 通过 订购 方式 实施。 采购 人 应当 优先 采用 竞争 科学 技术 研究 或者 企业 进行 研发 合格 或者 企业 研发 合格
第九十二条 国家 鼓励 金融 机构 开展 知识产权 质押 融资 业务 , 鼓励 和 引导 金融 机构 在 信贷 、 科学 技术 应用 , 鼓励 保险 发展 的 技术 鼓励, 促进 新 技术 应用。
第 九十 三条 国家 遵循 统筹 规划 、 优化 配置 的 原则 , 整合 和 设置 国家 科学 技术 研究 实验 基地
国家 鼓励 设置 综合 性 科学 技术 实验 服务 单位 , 为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学校 、 技术 人员 提供 他人 提供 科学 技术 技术
第九 十四 条 国家 根据 科学 技术 进步 的 需要 , 按照 统筹 规划 突出 共享 、 优化 配置 政府 主导 原则 , 统筹 购置 、 设备为主 购置 的 大型 科学 仪器 、 设备 的 联合 评议 工作。
第九 十五 条 国家 加强 学术 期刊 建设 , 完善 科研 论文 和 科学 技术 信息 交流 机制 , 推动 发展 , 促进 交流
第九 十六 条 国家 鼓励 国内外 的 组织 或者 个人 捐赠 财产 、 设立 科学 技术 基金 , 资助 科学 开发 和 科学 科学
第九十七条 利用 财政 性 资金 设立 的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学校 企业 , , 在 推进 、 开展 科学 技术 实施 科技 成果决策 失误 、 偏差 , 但 尽 到 合理 注意 义务 和 监督 管理 职责 , 未 牟取 非法 利益 , 免除 其 其 决策
第十 章 监督 管理
第九 十八 条 国家 加强 科技 法治 化 建设 和 科研 作风 学风 建设 , 建立 和 完善 科研 诚信 体系 , 治理 体制 , 营造
第九十九条 国家 完善 科学 技术 决策 的 规则 和 程序 , 建立 规范 的 咨询 和 决策 机制 , 推进 科学化 、 民主化 民主化
国家 改革 完善 重大 科学 技术 决策 咨询 制度。 制定 科学 技术 发展 和 重大 政策 , 确定 项目 、 与 相关 的 重大 项目 科学 科学 技术 政策 , , 开展 科学 评估 , 实行 科学 决策。
第一 百 条 国家 加强 财政 性 科学 技术 资金 绩效 管理 , 提高 资金 配置 效率 和 使用 科学 技术 资金 情况 , 应当 财政 部门 技术 ,
科学 技术 行政 等 有关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利用 财政 性 资金 设立 的 科学 技术 计划 实施 情况 的 强化 科研项目 资金 协调 、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得 虚报 、 冒领 、 贪污 、 挪用 、 截留 财政 性 科学 技术 资金。
第一百零 一条 国家 建立 科学 技术 计划 项目 分类 管理 机制 , 强化 对 实效 的 考核 评价 设立 的 应当 坚持 问题 导向 应当有关 规定 择优 确定 项目 承担 者。
国家 建立 科技 管理 信息 系统 , 建立 评审 专家 库 , 健全 科学 技术 计划 项目 的 专家 评审 专家 的 遴选 回避 、 保密 、 问责
第一百零 二条 国务院 科学 技术 行政 部门 应当 会同 国务院 有关 主管 ​​部门 , 科学 技术 技术 研究 基地 设备 等 资产 和 、 科学 技术资源 的 信息 系统 和 资源 库 , 及时 向 社会 公布 科学 技术 资源 的 分布 、 使用 情况
科学 技术 资源 的 管理 单位 应当 向 社会 公布 所 管理 的 科学 技术 资源 的 共享 使用 制度 , 并 根据 ; 法律 、 保密 的 ; 法律 保密 的
科学 技术 资源 的 管理 单位 不得 侵犯 科学 技术 资源 使用者 的 知识产权 , 并 应当 按照 国家 标准。 管理 的 其他
第一百零 三条 国家 建立 科技 伦理 委员会 , 完善 科技 伦理 制度 规范 , 加强 科技 伦理 教育 和 审查 、 评估 、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学校 、 企业 事业单位 等 应当 履行 科技 伦理 管理 主体 责任 , 建立 健全 科技 对 科学
第一百零 四条 国家 加强 科研 诚信 建设 , 建立 科学 技术 项目 诚信 档案 及 科研 诚信 管理 信息 系统 与 惩治 并举 并重 , 完善 预防 、 并重 , 预防 、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和 相关 行业 主管 部门 采取 各种 措施 加强 科研 诚信 建设 ,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 履行 科研 诚信 管理 的 主体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得 虚构 、 伪造 科研成果 , 不得 发布 、 传播 虚假 科研成果 , 不得 从事 数据 、 科学 验收 材料 等 写 、 、 材料
第一百零 五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科学 技术 统计 调查 制度 和 国家 创新 调查 制度 , 掌握 国家 科学 技术 , 监测 和 评价 国家 创新
国家 建立 健全 科技 报告 制度 , 财政 性 资金 资助 的 科学 技术 计划 项目 的 承担 者 应当 按照 规定 提交 提交 报告
第一百零 六条 国家 实行 科学 技术 保密 制度 , 加强 科学 技术 保密 能力 建设 , 保护 涉及 国家 安全 利益 的 科学 科学 技术
国家 依法 实行 重要 的 生物 种质 资源 、 遗传 资源 、 数据 资源 等 科学 技术 资源 和 关键 核心 技术 出境 管理 制度
第一百零 七 条 禁止 危害 国家 安全 、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 危害 人体 健康 、 违背 科研 的 科学 技术 开发 和 应用 活动
从事 科学 技术 活动 , 应当 遵守 科学 技术 活动 管理 规范。 对 严重 违反 科学 技术 活动 和 个人 , 有关部门 个人 有关部门
第十一 章 法律 责任
第一百零 八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科学 技术 行政 等 有关部门 及其 工作 人员 , 以及 其他 依法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直接 、 直接依法 给予 处分。
第一百零 九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滥用职权 阻挠 、 限制 、 压制 科学 技术 开发 活动 , 排挤 、 ,处分。
第一 百一 十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虚报 、 冒领 、 贪污 、 挪用 、 截留 用于 科学 技术 进步 资金 或者 社会 由 有关 主管 ​​追回 有关责令 退还 捐赠 资金 , 给予 警告 或者 通报 批评 , 并 可以 暂停 , 终止 或者 撤销 相关 ; 情节 严重 罚款 , 禁止 一定 或者 参与 撤销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行政 处罚 和 处分。
第一 百一 十 一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利用 财政 性 资金 和 国有 购置 大型 科学 仪器 、 履行 大型 等 科学 技术 资源 的 ,警告 或者 通报 批评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第一 百一 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进行 危害 国家 安全 、 损害 公共 利益 、 危害 诚信 和 研究 开发 和 , 研究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 获得 用于 科学 技术 进步 的 财政 性 资金 有 违法 所得 的 , 终止 或者 活动 , 追回 财政 性 没收 违法 , 追回 财政 , 没收 违法 ,部门 向 社会 公布 其 违法行为 , 依法 给予 行政 处罚 和 处分 , 禁止 期限 内 承担 或者 资金 支持 的 的 申请 相关 科学 技术 活动 ; 对 内 承担 相关 ; 对 人员依法 给予 行政 处罚 和 处分。
违反 本法 规定 , 虚构 、 伪造 科研成果 , 发布 、 传播 虚假 科研成果 , 从事 学术论文 及其 技术 计划 的部门 给予 警告 或者 通报 批评 , 处以 罚款 ; 有 违法 所得 的 , 没收 违法 所得 ; 情节 的 , 吊销 许可证 许可证
第一 百一 十三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从事 科学 技术 活动 违反 科学 技术 管理 规范 的 责令 限期 有关终止 或者 撤销 相关 财政 性 资金 支持 的 科学 技术 活动 ; 情节 的 , 禁止 一定 期限 参与 财政 性 技术 活动 , 取消 财政 性 一定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第一 百一 十四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骗取 国家 科学 技术 奖励 的 , 由 主管 部门 依法 撤销 奖励 奖章 奖章 、 证书 等 , 并 依法 依法
违反 本法 规定 , 提名 单位 或者 个人 提供 虚假 数据 、 材料 , 他人 骗取 国家 科学 主管 部门 严重 的 , 其 严重
第一 百一 十五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的 行为 , 本法 未 作 行政 处罚 规定 , 其他 有关 法律 有 规定 的 ; 造成 财产 损失 的 , 造成 的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二 章 附 则
第一 百一 十六 条 涉及 国防 科学 技术 进步 的 其他 有关 事项 , 由 国务院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规定
第一 百一 十七 条 本法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 2020 Guodong Du và Meng Yu. Đã đăng ký Bản quyền. Nghiêm cấm việc cộng hòa hoặc phân phối lại nội dung, kể cả bằng cách đóng khung hoặc các phương tiện tương tự mà không có sự đồng ý trước bằng văn bản của Guodong Du và Meng Yu.

Bài viết liên quan trên China Justice Obser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