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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ật Thúc đẩy Chuyển đổi Thành tựu Khoa học và Công nghệ của Trung Quốc (2015)

促进 科技 成果 转化 法

Loại luật Luật

Cơ quan phát hành Ủy ban thường vụ Đại hội đại biểu nhân dân toàn quốc

Ngày ban hành Tháng Tám 29, 2015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Mười 01, 2015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Luật công nghệ cao Luật Kinh doanh

Biên tập viên CJ Obser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促进 科技 成果 转化 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
mục lục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组织 实施
第三 章 保障 措施
第四 章 技术 权益
第五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促进 科技 成果 转化 为 现实 生产力 , 规范 科技 成果 转化 活动 , 加速 科学 经济 建设 和 , 制定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科技 成果 , 是 指 通过 科学研究 与 技术 开发 所 产生 的 具有 实用 职务 科技 成果 具有 实用 等 单位主要 是 利用 上述 单位 的 物质 技术 条 件 所 完成 的 科技 成果。
本法 所称 科技 成果 转化 , 是 指 为 提高 生产力 水平 而 对 成果 所 进行 的 的 应用 、 、 新 工艺 、 新 、
第三 条 科技 成果 转化 活动 应当 有 利于 加快 实施 创新 驱动 发展 , 促进 科技 与 与 利于 提高 环境 、 合理 有 利于 有国家 安全。
科技 成果 转化 活动 应当 尊重 市场 规律 , 发挥 企业 的 主体 作用 遵循 自愿 、 互利 互利 信用 的 原则 法规 规定 和 合同 约定 企业 主体 互利 规定 和 ,法律 保护。
科技 成果 转化 活动 应当 遵守 法律 法规 , 维护 国家 利益 , 不得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和 他人 合法 权益
第四 条 国家 对 科技 成果 转化 合理 安排 财政 资金 投入 , 引导 社会 资金 投入 , 推动 科技 成果 资金 投入 投入 的
第五 条 国务院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科技 、 财政 、 投资 、 税收 、 人才 、 产业 政府 采购 、 政策 协同 , 为 采购 、 协同 , 为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根据 本法 规定 的 原则 , 结合 本地 实际 , 可以 采取 更加 有 利于 促进 科技 成果 转化 的 措施
第六 条 国家 鼓励 科技 成果 首先 在 中国 境内 实施。 中国 单位 或者 个人 向 境外 的 或者 许可 其 , 应当 遵守 行政 法规 以及 许可 应当 遵守
第七 条 国家 为了 国家 安全 、 国家 利益 和 重大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需要 , 可以 依法 许可 他人 实施 相关 科技
第八 条 国务院 科学 技术 行政 部门 、 经济 综合 管理 部门 和 其他 有关 行政 部门 依照 国务院 管理 管理 、 科技 成果 转化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负责 管理 、 指导 和 协调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科技 成果 转化 工作。
第二 章 组织 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科技 成果 的 转化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计划 , 并 组织 实施 有关 有关 科技
第十 条 利用 财政 资金 设立 应用 类 科技 项目 和 其他 相关 科技 , 有关 行政 部门 部门 改进 和 完善 方式 , 在 制定 相关 和 相关 部门 , 在 计划的 意见 ; 在 组织 实施 应用 类 科技 项目 时 , 应当 明确 项目 承担 者 的 科技 加强 知识产权 管理 转化 和 立项 和
第十一条 国家 建立 、 完善 科技 报告 制度 和 科技 成果 信息 系统 , 向 社会 公布 科技 项目 成果 和 相关 科技 成果 公益 成果秘密 和 商业 秘密。 对 不予 公布 的 信息 , 有关部门 应当 及时 告知 相关 科技 项目 承担 者
利用 财政 资金 设立 的 科技 项目 的 承担 者 应当 按照 规定 及时 提交 相关 科技 报告 , 相关 相关 知识产权 科技 成果 信息
国家 鼓励 利用 非 财政 资金 设立 的 科技 项目 的 承担 者 提交 相关 科技 报告 , 将 科技 知识产权 信息 汇交 信息 系统 , 县级 的 系统 , 工作 的
第十二 条 对 下列 科技 成果 转化 项目 , 国家 通过 政府 采购 、 研究 开发 资助 、 发布 产业 目录 、 示范 推广 方式 予以
(一) 能够 显 著 提高 产业 技术 水平 、 经济效益 或者 能够 形成 促进 社会经济 健康 发展 的 新 产业 的
(二) 能够 显 著 提高 国家 安全 能力 和 公共安全 水平 的 ;
(三) 能够 合理 开发 和 利用 资源 、 节约 能源 、 降低 消耗 以及 防治 环境污染 、 应对 气候 变化 减灾 能力
(四) 能够 改善 民生 和 提高 公共 健康 水平 的 ;
(五) 能够 促进 现代 农业 或者 农村 经济 发展 的 ;
(六) 能够 加快 民族 地区 、 边远 地区 、 贫困 地区 社会经济 发展 的。
第十三 条 国家 通过 制定 政策 措施 , 提倡 和 鼓励 采用 先进 技术 、 工艺 和 装备 , 使用 使用 或者 、 工艺 和
第十四 条 国家 加强 标准 制定 工作 , 对 新 技术 、 新 工艺 、 新 材料 、 新 国家 标准 、 、 新 先进 适用
国家 建立 有效 的 军民 科技 成果 相互 转化 体系 , 完善 国防 科技 协同 创新 体制 机制。 依法 优先 采用 标准 , 相互 优先 采用
第十五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组织 实施 的 重点 科技 成果 转化 项目 , 可以 由 有关部门 组织 采用 公开 转化。 有关部门 中标 单位 提供 招标 时 或者。 提供 招标 其他
第十六 条 科技 成果 持有者 可以 采用 下列 方式 进行 科技 成果 转化 :
(一) 自行 投资 实施 转化 ;
(二) 向 他人 转让 该 科技 成果 ;
(三) 许可 他人 使用 该 科技 成果 ;
(四) 以 该 科技 成果 作为 合作 条件 , 与 他人 共同 实施 转化 ;
(五) 以 该 科技 成果 作价 投资 , 折算 股份 或者 出资 比例 ;
(六) 其他 协商 确定 的 方式。
第十七 条 国家 鼓励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院校 采取 转让 、 许可 或者 作价 投资 等 方式 , 向 或者 其他 组织 转移 科技
国家 设立 的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院校 应当 加强 对 科技 成果 转化 管理 、 组织 和 协调 , 成果 转化 队伍 , 科技 成果 转化 流程 , 通过 单位 负责 技术 组织 和 转化 流程 , 负责 技术成果 转化 服务 机构 开展 技术 转移。
第十八 条 国家 设立 的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院校 对其 持有 的 科技 成果 , 可以 自主 决定 作价 投资 , 、 在 交易 、 交易。 通过 协议 定价 的 , 应当 在 本 单位 公示 科技 成果 名称 和 拟 交易 价格。
第十九 条 国家 设立 的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院校 所 取得 的 职务 科技 成果 , 完成 人和 变更 职务 科技 下 , 可以 的 协议 职务 , 可以 的 协议的 转化 , 并 享有 协议 规定 的 权益。 该 单位 对 上述 科技 成果 转化 活动 应当 予以 支持
科技 成果 完成 人 或者 课题 负责 人 , 不得 阻碍 职务 科技 成果 的 转化 , 不得 将 职务 技术 资料 和 为 己 有 , 侵犯 不得
第二十条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院校 的 主管 部门 以及 财政 、 科学 技术 等 相关 行政 部门 应当 建立 科技 成果 转化 评价 体系 , 将 对 体系 , 作为 对科研 资金 支持 的 重要 内容 和 依据 之一 , 并对 科技 成果 转化 绩效 突出 的 相关 单位 及 人员 加大 科研 资金 支持
国家 设立 的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院校 应当 建立 符合 科技 成果 转化 工作 特点 的 职称 评定 岗位 评价 制度 收入 分配 激励 约束
第二十 一条 国家 设立 的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院校 应当 向其 主管 部门 提交 科技 成果 转化 情况 本 单位 依法 、 实施 收入 、 收入应当 按照 规定 将 科技 成果 转化 情况 年度 报告 报送 财政 、 科学 技术 等 相关 行政 部门。
第二十 二条 企业 为 采用 新 技术 、 新 工艺 、 新 材料 和 生产 新 产品 , 可以 委托 科技 中介 所需 的 科技 科技 成果 科技 的 科技 科技 成果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科学 技术 行政 部门 和 其他 有关部门 应当 根据 职责 分工 , 为 企业 获取 所需 科技 成果 成果 提供
第二十 三条 企业 依法 有权 独立 或者 与 境内 外 企业 、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合作者 联合 实施 科技 成果 转化
企业 可以 通过 公平 竞争 , 独立 或者 与 其他 单位 联合 承担 政府 组织 实施 的 科技 研究 开发 和 科技 成果 转化 项目
第二十 四条 对 利用 财政 资金 设立 的 具有 市场 应用 前景 、 产业 明确 的 科技 科技 项目 机构 应当 开发 方向 选择 、 成果 应用、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院校 及 其他 组织 共同 实施。
第二十 五条 国家 鼓励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院校 与 企业 相 结合 , 联合 实施 科技 成果 转化。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院校 可以 参与 政府 有关部门 或者 企业 实施 科技 成果 转化 的 招标 投标 活动。
第二十 六条 国家 鼓励 企业 与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院校 及 其他 组织 采取 联合 建立 研究 开发 机构 或者 技术 方式 , 、 方式 、 成果研究 与 制定 等 活动。
合作 各方 应当 签订 协议 , 依法 约定 合作 的 组织 形式 、 任务 分工 、 资金 投入 、 分配 分配 、 违约 责任 等
第二 十七 条 国家 鼓励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院校 与 企业 及 其他 开展 科技 人员 人员 交流 行业 领域 聘请 企业 及 其他 人员 兼职本 单位 的 科技 人员 到 企业 及 其他 组织 从事 科技 成果 转化 活动。
第二 十八 条 国家 支持 企业 与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院校 、 职业 院校 及 培训 机构 联合 建立 培训 基地 和 工作 机构 , 和 基地 机构 , 共同 专业 技术 人才 和 高
第二 十九 条 国家 鼓励 农业 科研 机构 、 农业 试验 示范 单位 独立 或者 与 其他 单位 合作 实施 农业 科技 成果 转化
第三 十条 国家 培育 和 发展 技术 市场 , 鼓励 创办 科技 中介 服务 机构 , 为 技术 交易 平台 以及 加工 与 分析 、
科技 中介 服务 机构 提供 服务 , 应当 遵循 公正 、 客观 的 原则 , 不得 提供 虚假 的 信息 对其 在 服务 的 在 秘密 和 秘密 负有
第三十一条 国家 支持 根据 产业 和 区域 发展 需要 建设 公共 研究 开发 平台 , 科技 科技 成果 转化 集成 共性 技术 研究 试验 和 工业 开发 系统化 和与 示范 等 服务。
第三 十二 条 国家 支持 科技 企业 孵化 器 、 大学 科技 园 等 科技 企业 孵化 机构 发展 , 科技型 中小企业 提供 创业 辅导 、 研究 中小企业 提供 辅导 、 研究
第三 章 保障 措施
第三 十三 条 科技 成果 转化 财政 经费 , 主要 用于 科技 成果 转化 的 引导 资金 、 贷款 和 风险 风险 促进 科技 成果 转化 的 贷款 成果 转化 的
第三 十四 条 国家 依照 有关 税收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对 科技 成果 转化 活动 实行 税收 优惠
第三 十五 条 国家 鼓励 银行业 金融 机构 在 组织 形式 、 管理 机制 、 金融 产品 和 服务 等 , 鼓励 开展 、 股权 质押 贷款 科技 股权 质押
国家 鼓励 政策 性 金融 机构 采取 措施 , 加大 对 科技 成果 转化 的 金融 支持。
第三 十六 条 国家 鼓励 保险 机构 开发 符合 科技 成果 转化 特点 的 保险 品种 , 为 科技 成果 转化 提供 保险 服务
第三 十七 条 国家 完善 多 层次 资本 市场 , 支持 企业 通过 股权 交易 、 依法 发行 股票 融资 融资 方式 转化 项目 进行
第三 十八 条 国家 鼓励 创业 投资 机构 投资 科技 成果 转化 项目。
国家 设立 的 创业 投资 引导 基金 , 应当 引导 和 支持 创业 投资 机构 投资 初创 期 科技型 中小企业。
第三 十九 条 国家 鼓励 设立 科技 成果 转化 基金 或者 风险 基金 , 其 资金 来源 由 国家 、 、 事业单位 以及 个人 提供 , 用于 风险 提供 , 高 风险的 转化 , 加速 重大 科技 成果 的 产业 化。
科技 成果 转化 基金 和 风险 基金 的 设立 及其 资金 使用 , 依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第四 章 技术 权益
第四 十条 科技 成果 完成 单位 与 其他 单位 合作 进行 科技 成果 转化 的 , 应当 依法 由 成果 有关 权益。 合同 未 作 约定 下列 有关 未 作 原则
(一) 在 合作 转化 中 无 新 的 发明 创造 的 , 该 科技 成果 的 权益 , 归 科技 成果 成果 完成
(二) 在 合作 转化 中 产生 新 的 发明 创造 的 , 该 新 发明 创造 的 权益 归 合作 各方 共有
(三) 对 合作 转化 中 产生 的 科技 成果 , 各方 都有 实施 该项 科技 成果 的 转让 该 科技 成果 应 合作 各方 同意
第四十一条 科技 成果 完成 单位 与 其他 单位 合作 进行 科技 成果 转化 的 , 合作 各方 应当 就 ; 当事人 不得 应当 就 要求 ,该 技术。
第四 十二 条 企业 、 事业单位 应当 建立 健全 技术 秘密 保护 制度 , 保护 本 单位 的 技术 秘密 遵守 本 秘密 保护
企业 、 事业单位 可以 与 参加 科技 成果 转化 的 有关 人员 签订 在职 或者 离职 、 离休 、 期限 内 保守 秘密 的 协议 ; 有关 约定 离休 协议 协议 约定原 单位 相同 的 科技 成果 转化 活动。
职工 不得 将 职务 科技 成果 擅自 转让 或者 变相 转让。
第四 十三 条 国家 设立 的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院校 转化 科技 成果 所 的 的 收入 全部 本 , 在 对 职务 科技 成果 科技 给予 奖励于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与 成果 转化 等 相关 工作。
第四 十四 条 职务 科技 成果 转化 后 , 由 科技 成果 完成 单位 对 完成 、 转化 该项 做出 重要 贡献 的 人员 奖励 和 报酬
科技 成果 完成 单位 可以 规定 或者 与 科技 人员 约定 奖励 和 报酬 的 方式 、 数额 和 相关 规定 , 科技 人员 在 科技 在
第四 十五 条 科技 成果 完成 单位 未 规定 、 也 未 与 科技 人员 奖励 奖励 和 报酬 和 的 , 按照 完成 、 转化 与 贡献 的
(一) 将 该项 职务 科技 成果 转让 、 许可 给 他人 实施 的 , 从 该项 科技 或者 许可 净收入 中 不 低于 百分之 五十 的 该项
(二) 利用 该项 职务 科技 成果 作价 投资 的 , 从 该项 科技 成果 形成 的 股份 或者 中 提取 不 低于 五十 的
(三) 将 该项 职务 科技 成果 自行 实施 或者 与 他人 合作 实施 的 , 应当 在 后 连续 三 实施 该项 利润 实施 利润 中的 比例。
国家 设立 的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院校 规定 或者 与 科技 人员 约定 奖励 和 报酬 的 方式 前款 第一 第一 项 规定 的
国有 企业 、 事业单位 依照 本法 规定 对 完成 、 转化 职务 科技 成果 做出 贡献 贡献 的 人员 和 的 支出 计入 工资 总额 , 科技 工资 总额工资 总额 基数。
第五 章 法律 责任
第四 十六 条 利用 财政 资金 设立 的 科技 项目 的 承担 者 未 依照 本法 规定 提交 科技 成果 和 相关 提交 科技 、 管理严重 的 , 予以 通报 批评 , 禁止 其 在 一定 期限 内 承担 利用 财政 资金 设立 的 科技 项目
国家 设立 的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院校 未 依照 本法 规定 提交 科技 成果 转化 情况 年度 报告 的 部门 责令 改正 严重 的 , 予以 通报
第四 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科技 成果 转化 活动 中 弄虚作假 , 采取 欺骗 手段 , 称号 、 诈骗 的 , 职责 ,称号 , 没收 违法 所得 , 并处 以 罚款。 给 他人 造成 经济 损失 的 , 依法 承担 民事。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
第四 十八 条 科技 服务 机构 及其 从业人员 违反 本法 规定 , 故意 提供 虚假 的 信息 、 实验 等 欺骗 当事人 一方 串通 欺骗 由 政府 欺骗 串通 欺骗 由 政府责令 改正 , 没收 违法 所得 , 并处 以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工商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营业。 给 他人 的 , 依法 严重 构成 犯罪
科技 中介 服务 机构 及其 从业人员 违反 本法 规定 泄露 国家 秘密 或者 当事人 的 商业 秘密 的 , 行政 法规 法规 相应 的 法律
第四 十九 条 科学 技术 行政 部门 和 其他 有关部门 及其 工作 人员 在 科技 成果 转化 中 滥用职权 的 , 由 机关 对 直接 人员 和 其他 , 对 直接 和 其他给予 处分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五 十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以 唆使 窃取 、 利诱 胁迫 等 手段 侵占 他人 的 科技 成果 权益 的 , 科技 成果 犯罪 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职工 未经 单位 允许 , 泄露 本 单位 的 技术 秘密 , 或者 擅自 职务 科技 成果 或者 擅自 本 单位、 离休 、 退休 后 约定 的 期限 内 从事 与 原 单位 相同 的 科技 成果 转化 活动 , 造成 经济 损失 承担 民事 赔偿 , 经济 民事 赔偿 责任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第六 章 附则
第五 十二 条 本法 自 1996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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