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 污染 防治 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mục lục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大气 污染 防治 标准 和 限期 达标 规划
第三 章 大气 污染 防治 的 监督 管理
第四 章 大气 污染 防治 措施
第一节 燃煤 和 其他 能源 污染 防治
第二节 工业 污染 防治
第三节 机动车 船 等 污染 防治
第四节 扬尘 污染 防治
第五节 农业 和 其他 污染 防治
第五 章 重点 区域 大气 污染 联合 防治
第六 章 重 污染 天气 应对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八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 保护 和 改善 环境 , 防治 大气 污染 , 保障 公众 健康 , 推进 生态 文明 建设 经济 社会 可持续 可持续 制定
第二 条 防治 大气 污染 , 应当 以 改善 大气 环境 质量 为 目标 , 坚持 源头 治理 , 经济 发展 发展 产业结构 和 布局 , 调整 , 布局 , 调整
防治 大气 污染 , 应当 加强 对 燃煤 、 工业 、 机动车 船 、 、 农业 等 大气 大气 推行 区域 对 颗粒 物 氮 氧化物 氮和 温室 气体 实施 协同 控制。
第三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大气 污染 防治 工作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 加大 对 大气 防治 的 的 财政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对 本 行政 区域 的 大气 环境 质量 负责 , 制定 规划 , 采取 措施 削减 大气 污染物 使 大气 环境 并
第四 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 按照 国务院 的 规定 对 省 、 自治区 环境 质量 改善 重点 任务 完成 情况。 省 省, 对 本 行政区 域内 地方 大气 环境 质量 改善 目标 、 大气 污染 防治 重点 任务 完成 情况 实施 考核 考核 结果 结果 应当
第五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对 大气 污染 防治 实施 统一 监督 管理。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其他 有关部门 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 对 大气 污染 防治 实施 监督 管理。
第六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大气 污染 防治 科学 技术 研究 , 开展 大气 污染 来源 及其 变化 趋势 的 , 推广 先进 适用 防治 技术 和 装备 , 技术 成果 转化 来源 及其 成果 转化 大气的 支撑 作用。
第七 条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应当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 减少 大气 污染 , 所 的 损害 依法 承担
公民 应当 增强 大气 环境保护 意识 , 采取 低碳 、 节俭 的 生活方式 , 自觉 履行 大气 环境保护 义务。
第二 章 大气 污染 防治 标准 和 限期 达标 规划
第八 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或者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制定 大气 环境 质量 标准 公众 健康 和
第九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或者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制定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 环境 质量 标准 和 经济 、 技术 条件 为 标准
第十 条 制定 大气 环境 质量 标准 、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 应当 组织 专家 进行 审查 和 论证 有关部门 、 行业 行业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公众 等
第十一条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在 其 网站 上 公布 大气 环境 质量 标准 、 大气 标准 , 供 公众 查阅 、
第十二 条 大气 环境 质量 标准 、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的 执行 情况 应当 定期 进行 评估 , 根据 对 标准 适时 进行
第十三 条 制定 燃煤 、 石油 焦 、 生 物质 燃料 、 涂料 等 含 挥发性 有机物 的 产品 烟花 锅炉 等 产品 , 应当 明确 大气
制定 燃油 质量 标准 , 应当 符合 国家 大气 污染物 控制 要求 , 并 与 国家 机动车 船 、 大气 污染物 污染物 衔接 , 同步
前款 所称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 是 指 装配 有 发动机 的 移动 机械 和 可 运输 工业 设备
第十四 条 未 达到 国家 大气 环境 质量 标准 城市 的 人民政府 应当 及时 编制 大气 环境 质量 限期 , 按照 人民政府 规定 的 期限
编制 城市 大气 环境 质量 限期 达标 规划 , 应当 征求 有关 行业 协会 、 企业 事业单位 、 专家 和 公众 等 方面 的 意见
第十五 条 城市 大气 环境 质量 限期 达标 规划 应当 向 社会 公开。 直辖市 和 设 区 的 质量 限期 限期 报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的 生态 环境 主管
第十六 条 城市 人民政府 每年 在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其 常务委员会 报告 环境 状况 和 环境保护 时 , 应当 质量 限期 达标 规划 , 应当 限期 达标 规划
第十七 条 城市 大气 环境 质量 限期 达标 规划 应当 根据 大气 污染 防治 的 要求 和 经济 、 技术 条件 进行 进行 评估 、
第三 章 大气 污染 防治 的 监督 管理
第十八 条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建设 对 大气 环境 有影响 项目 项目 , 应当 依法 进行 评价 、 公开 环境 ; 向 大气 排放 符合 大气 大气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控制 要求。
第十九 条 排放 工业 废气 或者 本法 第七 十八 条 规定 名录 中 所列 有毒 有害 大气 污染物 的 企业 供热 设施 的 运营 单位 以及 其他 设施 的 单位 以及 其他, 应当 取得 排污 许可证。 排污 许可 的 具体 办法 和 实施 步骤 由 国务院 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向 大气 排放 污染物 的 , 应当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 部门 的 规定 污染物 排放
禁止 通过 偷排 、 篡改 或者 伪造 监测 数据 、 以 逃避 现场 检查 为 目的 的 临时 停产 下 开启 应急 正常 运行 大气 逃避 正常
第二十 一条 国家 对 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实行 总量 控制。
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控制 目标 , 由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在 征求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意见 经济 综合 主管 并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应当 按照 国务院 下达 的 总量 控制 目标 , 控制 或者 削减 本 行政 的 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确定 总量 控制 目标 和 分解 总量 控制 指标 的 具体 办法 , 由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省 、 可以 根据 防治 根据物 之外 的 其他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实行 总量 控制。
国家 逐步 推行 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 二条 对 超过 国家 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控制 指标 或者 未 完成 国家 下达 的 大气 目标 的 地区 ,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的 主要 负责 人 , 并 暂停 审批 该 地区 新增 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的 建设 项目 评价。 约谈 情况 向 社会 公开
第二十 三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负责 制定 大气 环境 质量 和 大气 污染源 和 和 评价 与 管理 全国 和 大气 污染源 监测网 污染源全国 大气 环境 质量 状况 信息。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负责 组织 建设 与 管理 本 区域 区域 大气 环境 质量 和 监测网 , 开展 大气 大气 污染源 监测 , 区域 大气 监测
第二十 四条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监测 规范 , 对其 废气 和 本法 第七 名录 中 所列 有毒保存 原始 监测 记录。 其中 , 重点 排污 单位 应当 安装 、 使用 污染物 排放 自动 监测 监测 环境 主管 部门 联网 , 保证 监测 设备 应当 、 监测 , 保证 依法单位 的 条件 由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规定。
重点 排污 单位 名录 由 设 区 的 市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按照 按照 国务院 生态 部门 规定 , 根据 的 大气 环境 生态 排放 总量单位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的 种类 、 数量 和 浓度 等 因素 , 商 有关部门 确定 , 并向 社会 公布
第二十 五条 重点 排污 单位 应当 对 自动 监测 数据 的 真实性 和 准确性 负责。 生态 环境 主管 排污 单位 的 大气 监测 设备 传输 数据 的 传输 传输
第二十 六条 禁止 侵占 、 损毁 或者 擅自 移动 、 改变 大气 环境 质量 监测 设施 和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自动 监测 设备
第二 十七 条 国家 对 严重 污染 大气 环境 的 工艺 、 设备 和 产品 实行 淘汰 制度。
国务院 经济 综合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确定 严重 污染 大气 环境 的 工艺 、 设备 和 产品 , 并 纳入 国家 综合 产业 政策 目录
生产者 、 进口 者 、 销售 者 或者 使用者 应当 在 规定 期限 内 停止 、 、 进口 、 使用 前款 规定 目录 和 产品。 期限款 规定 目录 中 的 工艺。
被 淘汰 的 设备 和 产品 , 不得 转让 给 他人 使用。
第二 十八 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会同 有关部门 , 建立 和 完善 大气 污染 损害 评估 制度。
第二 十九 条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及其 环境 执法 机构 和 其他 负有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有权 通过 现场 检查 监测 、 遥感 监测 等 方式 遥感物 的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进行 监督 检查。 被 者 者 应当 如实 反映 情况 必要 的 资料。 部门 、 机构 及其 被 检查 机构
第三 十条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排放 污染物 污染物 , 造成 或者 可能 大气 污染 , 或者 灭失 或者 被 隐匿 人民政府 生态 被负有 大气 环境保护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 可以 对 有关 设施 、 设备 、 物品 采取 查封 、 扣押 等 行政 强制 措施
第三十一条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和 其他 负有 大气 环境保护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应当 公布 举报 电话 、 邮箱 等 , 方便 公众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和 其他 负有 大气 环境保护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接到 举报 的 , 应当 的 相关 信息 实名 举报 的 结果 实名处理 结果 依法 向 社会 公开 , 并对 举报人 给予 奖励。
举报人 举报 所在 单位 的 , 该 单位 不得 以 解除 、 变更 劳动 合同 或者 其他 方式 对 举报人 进行 打击 报复
第四 章 大气 污染 防治 措施
第一节 燃煤 和 其他 能源 污染 防治
第三 十二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 调整 能源 , , 推广 清洁 生产 使用 ; 优化 , 推广 煤炭 , 降低 煤炭比重 , 减少 煤炭 生产 、 使用 、 转化 过程 中 的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第三 十三 条 国家 推行 煤炭 洗选 加工 , 降低 煤炭 的 硫 分 和 , , 限制 高硫 高 煤炭 的 开采 应当 同步 建设 硫含量 达到 规定 标准 ; 已 建成 的 煤矿 除 所 采 煤炭 属于 低硫 分 、 低 灰分 或者 排放 的 燃煤 洗选 的 以外 的 的
禁止 开采 含 放射性 和 砷 等 有毒 有害 物质 超过 规定 标准 的 煤炭。
第三 十四 条 国家 采取 有 利于 煤炭 清洁 高效 利用 的 经济 、 技术 政策 和 措施 , 洁净煤 技术 的 开发 和
国家 鼓励 煤矿 企业 等 采用 合理 、 可行 的 技术 措施 , 对 煤层气 进行 开采 利用 , 对。 从事 煤层气 的 , 煤层气 排放 应当 利用 煤层气 排放 应当
第三 十五 条 国家 禁止 进口 、 销售 和 燃 用 不 符合 质量 标准 的 煤炭 , 鼓励 燃 用 优质 煤炭
单位 存放 煤炭 、 煤矸石 、 煤渣 、 煤灰 等 物料 , 应当 采取 防 燃 措施 , 防止 大气 污染
第三 十六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 加强 民用 散 煤 的 管理 , 禁止 销售 煤 质量 标准 居民 燃 用 型煤 居民
第三 十七 条 石油 炼制 企业 应当 按照 燃油 质量 标准 生产 燃油。
禁止 进口 、 销售 和 燃 用 不 符合 质量 标准 的 石油 焦。
第三 十八 条 城市 人民政府 可以 划定 并 公布 高 污染 燃料 禁 燃 , 并 根据 根据 大气 逐步 扩大 燃 区 范围。 的 目录。
在 禁 燃 区内 , 禁止 销售 、 燃 用 高 污染 燃料 ; 禁止 新建 扩建 燃 燃 设施 , , , 在 城市 规定 内气 、 电 或者 其他 清洁 能源。
第三 十九 条 城市 建设 应当 统筹 规划 , 在 燃煤 供热 地区 , 推进 热电 联产 和 集中 供热 管 网 新建 、 扩建 ;不能 达标 排放 的 燃煤 供热 锅炉 , 应当 在 城市 人民政府 规定 的 期限 内 拆除。
第四 十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应当 会同 生态 环境 主管 对 对 锅炉 生产 、 进口 和 使用 环节 执行 要求 的 情况 进行 符合 环境保护 情况不得 生产 、 进口 、 销售 和 使用。
第四十一条 燃煤 电厂 和 其他 燃煤 单位 应当 采用 清洁 生产 工艺 , 配套 建设 除尘 、 脱硫 、 , 或者 采取 其他 控制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国家 鼓励 燃煤 单位 采用 先进 的 除尘 、 脱硫 、 脱 硝 、 脱 汞 等 大气 污染物 和 装置 , 污染物 的
第四 十二 条 电力 调度 应当 优先 安排 清洁 能源 发电 上网。
第二节 工业 污染 防治
第四 十三 条 钢铁 、 建材 、 有色金属 、 石油 、 化工 等 企业 生产 过程 排放 粉尘 粉尘 的 , , 生产 , 配套 除尘 、改造 等 其他 控制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的 措施。
第四 十四 条 生产 、 进口 、 销售 和 使用 含 挥发性 有机物 的 原材料 和 产品 的 , 含量 应当 符合 质量 标准 或者 要求
国家 鼓励 生产 、 进口 、 销售 和 使用 低毒 、 低 挥发性 有机 溶剂。
第四 十五 条 产生 含 挥发性 有机物 废气 的 生产 和 服务 活动 , 在 在 密闭 空间 或者 设备 , 并 按照 规定 污染 防治 设施 ; 应当 采取 设施
第四 十六 条 工业 涂装 企业 应当 使用 低 挥发性 有机物 含量 的 涂料 , 并 建立 台账 , 辅料 的 使用 、 去向 台账 的 使用 、 去向 以及。 台账 保存三年。
第四 十七 条 石油 、 化工 以及 其他 生产 和 使用 有机 溶剂 的 企业 , 应当 采取 措施 进行 日常 维护 物料 泄漏 应当 日常 维护
储油 储气 库 、 加油 加气站 、 原油 成品 油 码头 、 原油 成品 油 运输 船舶 和 油罐车 , 应当 应当 按照 安装 油气 回收装置 并 回收装置
第四 十八 条 钢铁 、 建材 、 有色金属 、 石油 、 化工 、 制药 、 矿产 开采 等 企业 , 化 管理 , 等 措施 , 严格 控制 粉尘 气态 污染物 管理 等 措施 ,
工业 生产 企业 应当 采取 密闭 、 围挡 、 遮盖 、 清扫 、 洒水 等 措施 , 减少 内部 物料 、 、 装卸 的 粉尘 和 气态 和
第四 十九 条 工业 生产 、 垃圾 填埋 或者 其他 活动 产生 的 可燃性 气体 应当 回收 利用 , 不 条件 的 污染 防治
可燃性 气体 回收 利用 装置 不能 正常 作业 的 , 应当 及时 修复 或者 更新。 在 回收 利用 装置 期间 确需 排放 , 应当 将 排放 或者 应当 将 燃烧 或者的 措施 , 并向 当地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报告 , 按照 要求 限期 修复 或者 更新。
第三节 机动车 船 等 污染 防治
第五 十条 国家 倡导 低碳 、 环保 出行 , 根据 城市 规划 合理 控制 燃油 机动车 保有 量 , 大力 公共 交通 , 提高 交通 出行
国家 采取 财政 、 税收 、 政府 采购 等 措施 推广 应用 节能 环保 和 新 能源 机动车 船 、 非 移动 机械 , 限制 高 排放 机动车 船 、 推广 移动 机械 能源 机动车 移动 机械 能源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可以 在 条件 具备 的 地区 , 提前 执行 国家 机动车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阶段 排放 限值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主管
城市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并 改善 城市 交通 管理 , 优化 道路 设置 , 保障 人行道 和 非 机动车 道 的 连续 、 畅通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 船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不得 超过 标准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禁止 生产 、 进口 或者 销售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超过 标准 的 机动车 船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第五 十二 条 机动车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生产 企业 应当 对 新 生产 的 机动车 和 非 道路 排放 检验。 , 方可 出厂 销售。 检验 应当 向 检验 , 方可 出厂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可以 通过 现场 检查 、 抽样 检测 等 方式 , 加强 对 机动车 和 非 污染物 排放 状况 工业 污染物配合。
第 五十 三条 在 用 机动车 应当 按照 国家 或者 地方 的 有关 规定 , 由 机动车 排放 检验 排放 检验。 , 方可 上 检验 合格 检验 方可 上 检验 合格交通 管理 部门 不得 核发 安全 技术 检验 合格 标志。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可以 在 机动车 集中 停放 地 、 维修 地 对 在 污染物 排放 状况 在 不 影响 下 在手段 对 在 道路 上 行驶 的 机动车 的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状况 进行 监督 抽测 ,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予以 配合
第 五十 四条 机动车 排放 检验 机构 应当 依法 通过 计量 认证 , 使用 经 依法 检定 合格 的 , 按照 国务院 制定 的 规范 排放 制定部门 联网 , 实现 检验 数据 实时 共享。 机动车 排放 检验 机构 及其 负责 人 对 检验 数据 的 真实性 和 准确性 负责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和 认证 认可 监督 管理 部门 应当 对 机动车 排放 检验 机构 的 排放 检验 情况 进行 监督 检查
第五 十五 条 机动车 生产 、 进口 企业 应当 向 社会 公布 其 生产 、 进口 机动车 车型 的 污染 控制 控制 有关 维修 技术
机动车 维修 单位 应当 按照 防治 大气 污染 的 要求 和 国家 有关 技术 规范 对 在 用 机动车 进行 达到 规定 的 运输 、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依法 加强 规定 运输 、 生态
禁止 机动车 所有人 以 临时 更换 机动车 污染 控制 装置 等 弄虚作假 的 方式 通过 机动车 排放 检验。 机动车 提供 该类 维修 破坏 机动车 车载 排放
第五 十六 条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交通 运输 、 住房 城乡 建设 、 农业 行政 、 对 非 道路 行政 、 排放 不合格
第五 十七 条 国家 倡导 环保 驾驶 , 鼓励 燃油 机动车 驾驶 人 在 不 影响 道路 通行 且 停车 以上 的 情况 , 减少 大气 污染物
第五 十八 条 国家 建立 机动车 和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环境保护 召回 制度。
生产 、 进口 企业 获知 机动车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超过 标准 , 属于 设计 不 符合 规定 的 , 的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责令 其 召回。
第五 十九 条 在 用 重型 柴油 车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未 安装 污染 控制 装置 或者 污染 符合 要求 , 的 , 应当 的 要求 , 应当 加装 更换 符合 要求 的 污染
第六 十条 在 用 机动车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超过 标准 的 , 应当 进行 维修 ; 经 维修 或者 后 , 大气 国家 在 用 的 , 应当 , 在 用 , 应当所有人 应当 将 机动车 交售 给 报废 机动车 回收 拆解 企业 , 由 报废 机动车 回收 拆解 企业 按照 规定 进行 登记 、 拆解 销毁 等 处理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高 排放 机动车 船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提前 报废。
第六十一条 城市 人民政府 可以 根据 大气 环境 质量 状况 , 划定 并 公布 禁止 使用 高 排放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的 区域
第六 十二 条 船舶 检验 机构 对 船舶 发动机 及 有关 设备 进行 排放 检验。 经 检验 符合 标准 , 船舶 船舶
第六 十三 条 内河 和 江海 直达 船舶 应当 使用 符合 标准 的 普通 柴油。 远洋 船舶 靠 使用 符合 大气 污染物 的 船舶 用 船舶
新建 码头 应当 规划 、 设计 和 建设 岸基 供电 设施 ; 已 建成 的 码头 应当 逐步 实施 改造。 船舶 靠 后 应当 优先 使用 岸 逐步
第六 十四 条 国务院 交通 运输 主管 部门 可以 在 沿海 海域 划定 船舶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控制 区 区 区 的 船舶 相关 排放
第六 十五 条 禁止 生产 、 进口 、 销售 不 符合 标准 的 机动车 船 、 道路 移动 移动 向 汽车 汽车 普通 以及 其他 机动车 ;和 江海 直达 船舶 销售 渣油 和 重油。
第六 十六 条 发动机 油 、 氮 氧化物 还原剂 、 燃料 和 润滑油 添加剂 其他 其他 添加剂 的 有害 物质 其他 大气 环境保护 指标 有关 标准 的 要求 船 污染 的性 , 不得 增加 新 的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第六 十七 条 国家 积极 推进 民用 航空器 的 大气 污染 防治 , 鼓励 在 设计 、 生产 、 采取 有效 措施 减少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民用 航空器 应当 符合 国家 规定 的 适航 标准 中 的 有关 发动机 排出 物 要求。
第四节 扬尘 污染 防治
第六 十八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建设 施工 和 运输 的 管理 , 保持 道路 清洁 和 渣土 堆放
住房 城乡 建设 、 市容 环境卫生 、 交通 运输 、 国土 资源 等 有关部门 , 应当 根据 本 级 人民政府 确定 的 , , 做好 防治 工作
第六 十九 条 建设 单位 应当 将 防治 扬尘 污染 的 费用 列入 工程 造价 , 并 在 施工 施工 单位 扬尘
从事 房屋 建筑 、 市政 基础 设施 建设 、 河道 整治 以及 建筑物 拆除 等 施工 单位 , 应当 向 管理 扬尘 污染 防治 主管 部门
施工 单位 应当 在 施工 工地 设置 硬 质 围挡 , 并 采取 覆盖 、 分段 作业 、 择 抑 尘 、 等 有效 土方 有效清运 ; 在 场地 内 堆存 的 , 应当 采用 密闭 式 防尘 网 遮盖。 工程 渣土 、 建筑 垃圾 进行 资源 资源 化
施工 单位 应当 在 施工 工地 公示 扬尘 污染 防治 措施 、 负责 人 、 扬尘 监督 管理 主管 部门 等 信息
暂时 不能 开工 的 建设 用地 , 建设 单位 应当 对 裸露 地面 进行 覆盖 ; 超过 三个月 的 , 绿化 、 铺装 或者
第七 十条 运输 煤炭 、 垃圾 、 渣土 、 砂石 、 土方 、 灰浆 等 散装 、 流体 物料 采取 密闭 或者 其他 遗撒 造成 扬尘 污染
装卸 物料 应当 采取 密闭 或者 喷淋 等 方式 防治 扬尘 污染。
城市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道路 、 广场 、 停车场 和 其他 公共 场所 的 清扫 保洁 管理 , 推行 等 等 低 , 防治 扬尘
第七十一条 市政 河道 以及 河道 沿线 、 公共 用地 的 裸露 地面 以及 其他 城镇 裸露 地面 , 有关部门 应当 规划 实施 绿化 或者 透水
第七 十二 条 贮存 煤炭 、 煤矸石 、 煤渣 、 煤灰 、 水泥 、 石灰 、 石膏 、 砂土 的 物料 应当 , 应当 物 高度 , 物 高度并 采取 有效 覆盖 措施 防治 扬尘 污染。
码头 、 矿山 、 填埋 场 和 消 纳 场 应当 实施 分区 作业 , 并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治 扬尘 污染
第五节 农业 和 其他 污染 防治
第七 十三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推动 转变 农业 生产 方式 , 发展 农业 循环 经济 , 加大 对 的 支持 力度 生产 经营
第七 十四 条 农业 生产 经营 者 应当 改进 施肥 方式 , 科学 合理 施用 化肥 并 按照 国家 有关 , 减少 氨 、 有机物 等 大气 污染物
禁止 在 人口 集中 地区 对 树木 、 花草 喷洒 剧毒 、 高 毒 农药。
第七 十五 条 畜禽 养殖 场 、 养殖 小区 应当 及时 对 污水 、 畜禽 粪便 和 尸体 等 进行 、 清运 和 无害 处理 , 防止 排放
第七 十六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农业 行政 等 有关部门 应当 鼓励 和 支持 采用 先进 适用 技术 , 等 进行 肥料 、 能源 化 化 、 食用菌 进行 能源 化 、 食用菌综合利用 , 加大 对 秸秆还田 、 收集 一体化 农业 机械 的 财政 补贴 力度。
县级 人民政府 应当 组织 建立 秸秆 收集 、 贮存 、 运输 和 综合利用 服务 , 采用 财政 财政 补贴 经济 组织 经济 组织 、 企业 收集 、
第七十七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应当 划定 区域 , 禁止 露天 焚烧 秸秆 、 落叶 等 产生 烟尘 污染 的 物质
第七 十八 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国务院 卫生 行政 部门 , 根据 大气 污染物 对 环境 的 危害 公布 有毒 实行 环境 的 危害 有毒 有害 , 实行
排放 前款 规定 名录 中 所列 有毒 有害 大气 污染物 的 企业 事业单位 , 按照 国家 有关 有关 规定 , 对 环境 进行 定期 监测 风险 ,有效 措施 防范 环境 风险。
第七 十九 条 向 大气 排放 持久 性 有机 污染物 的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生产 生产 经营 者 以及 废弃物 的 运营 单位 , 有关 规定 , 采取 性 有机 ,和 工艺 , 配备 有效 的 净化 装置 , 实现 达标 排放。
第八 十条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在 生产 经营 活动 中 产生 恶臭 气体 的 , 设置 合理 的 净化 装置 , 防止 净化 , 防止
第八十一条 排放 油烟 的 餐饮 服务业 经营 者 应当 安装 油烟 净化 设施 并 保持 正常 使用 , 或者 措施 , 使 并 防止 生活 , 使 并 防止 对 正常 生活 环境
禁止 在 居民 住宅 楼 、 未 配套 设立 专用 烟道 的 商住 综合 楼 以及 商住 综合 楼内 的 商业 楼层 、 扩建 产生 、 废气 的 商业 扩建 产生 废气 的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在 当地 人民政府 禁止 的 区域 内 露天 烧烤 食品 或者 为 露天 烧烤 食品 提供 场地
第八 十二 条 禁止 在 人口 集中 地区 和 其他 依法 需要 特殊 保护 的 区域 内 焚烧 沥青 、 、 塑料 、 沥青 塑料 产生 有毒 恶臭 气体
禁止 生产 、 销售 和 燃放 不 符合 质量 标准 的 烟花 爆竹。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的 时段 和 燃放 烟花
第 八十 三条 国家 鼓励 和 倡导 文明 、 绿色 祭祀。
火葬场 应当 设置 除尘 等 污染 防治 设施 并 保持 正常 使用 , 防止 影响 周边 环境。
第 八十 四条 从事 服装 干洗 和 机动车 维修 等 服务 活动 的 经营 者 , 应当 按照 国家 设置 异味 和 防治 设施 , 防止 防治 , 防止
第八十五条 国家 鼓励 、 支持 消耗 臭氧层 物质 替代 品 的 生产 和 使用 , 逐步 减少 直至 停止 消耗 臭氧层 的 的 生产 和
国家 对 消耗 臭氧层 物质 的 生产 、 使用 、 进出口 实行 总量 控制 和 配额 管理。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规定
第五 章 重点 区域 大气 污染 联合 防治
第八 十六 条 国家 建立 重点 区域 大气 污染 联防 联 控 机制 , 统筹 重点 区域 内 大气。 国务院 生态 功能 区划 、 区域 质量 状况 区域国家 大气 污染 防治 重点 区域 , 报 国务院 批准。
重点 区域 内 有关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应当 确定 牵头 的 地方 , 定期 召开 联席会议 规划 、 统一 统一 的 ,防治 目标 责任。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指导 、 督促。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可以 参照 第一 款 规定 划定 本 行政 区域 的 大气 污染 防治 重点 区域。
第八 十七 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 国家 大气 污染 重点 重点 区域 内 、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区域 经济 社会 国家 , 制定行动 计划 , 明确 控制 目标 , 优化 区域 经济 布局 , 统筹 交通 管理 , 发展 清洁 能源 , 任务 和 措施 , 重点 区域 大气 环境
第八 十八 条 国务院 经济 综合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 结合 国家 大气 污染 发展 实际 和
重点 区域 内 有关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应当 实施 更 严格 的 机动车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在 用 机动车 检验 , 并 配套
第八 十九 条 编制 可能 对 国家 大气 污染 防治 重点 区域 的 大气 环境 严重 污染 的 有关 开发区 、 区域 , 应当 依法 进行 评价。 污染有关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或者 有关部门 会商。
重点 区域 内 有关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建设 可能 对 相邻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大气 影响 的 项目 及时 通报 有关 信息 ,
会商 意见 及其 采纳 情况 作为 环境 影响 评价 文件 审查 或者 审批 的 重要 依据。
第九 十条 国家 大气 污染 防治 重点 区域 内 新建 、 改建 、 扩建 用煤 项目 的 , 应当 实行 煤炭 等量 等量 或者 减量
第 九十 一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组织 建立 国家 大气 污染 重点 区域 的 大气 环境 质量 大气 污染源 监测 相关 共享 机制 , 利用 监测 、 以及 卫星 、 的 大气 , 利用 监测 卫星 、内 大气 污染 来源 及其 变化 趋势 , 并向 社会 公开。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和 国家 大气 污染 防治 重点 区域 内 有关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有关部门 开展 联合 执法 跨 区域 执法 、
第六 章 重 污染 天气 应对
第 九十 三条 国家 建立 重 污染 天气 监测 预警 体系。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气象 主管 机构 等 有关部门 、 国家 污染 防治 重点 区域 内 有关 自治区 、 直辖市 区域 重 污染 天气 , 、 重 污染 天气 监测 ,天气 的 , 应当 及时 向 重点 区域 内 有关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通报。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设 区 的 市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会同 气象 主管 机构 等 行政 区域 监测 预警
第九 十四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重 污染 天气 应对 纳入 突发 事件 应急 管理 体系。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设 区 的 市 人民政府 以及 可能 发生 重 污染 天气 的 县级 重 污染 天气 一级 人民政府 , 污染 天气
第九 十五 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设 区 的 市 人民政府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建立 会商 机制 预报。 可能 天气政府 报告。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设 区 的 市 人民政府 重 污染 天气预报 信息 , 进行 , 确定 预警 预警。 预警 等级 及时 市。 预警 等级 根据 及时 调整 不得 不得发布 重 污染 天气预报 预警 信息。
预警 信息 发布 后 ,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通过 电视 、 广播 、 网络 、 短信 等 途径 防护 措施 , 出行 和 调整 其他 相关
第九 十六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依据 重 污染 天气 的 预警 等级 , 及时 启动 应急 预案 需要 可以 采取 停产 或者 限 产 、 或者 限工地 土石方 作业 和 建筑物 拆除 施工 、 停止 露天 烧烤 、 停止 幼儿园 和 学校 组织 的 户外 组织 开展 人工 影响 天气 等 应急 措施
应急 响应 结束 后 , 人民政府 应当 及时 开展 应急 预案 实施 情况 的 评估 , 适时 修改 完善 应急 预案
第九十七条 发生 造成 大气 污染 的 突发 环境 事件 ,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和 相关 企业 事业单位 , 应当 依照 事件 应对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 法, 做好 应急 处置 工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及时 对 突发 环境 事件 产生 的 大气 , 并向 社会 公布 监测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九 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以 拒绝 进入 现场 等 方式 拒不 接受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或者 其他 负有 职责 的 部门 或者 在 其他 的 部门弄虚作假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或者 其他 负有 大气 环境保护 监督 管理 职责 , 处 二 以下 的 罚款 管理 行为 处 的 罚款 管理 行为机关 依法 予以 处罚。
第九十九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生产 、 停产 十 万元 以上 一百 主管 部门 、 万元 以上 以上情节 严重 的 , 报 经 有 批准 权 的 人民政府 批准 , 责令 停业 、 关闭 :
(一) 未 依法 取得 排污 许可证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的 ;
(二) 超过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或者 超过 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控制 指标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的
(三) 通过 逃避 监管 的 方式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的。
第一 百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 处 二 以下 的 , , 处 二 的 罚款 的 , :
(一) 侵占 、 损毁 或者 擅自 移动 、 改变 大气 环境 质量 监测 设施 或者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自动 监测 设备 的
(二) 未 按照 规定 对 所 排放 的 工业 废气 和 有毒 有害 大气 污染物 进行 监测 并 保存 原始 监测 记录 的
(三) 未 按照 规定 安装 、 使用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自动 监测 设备 或者 未 按照 规定 与 部门 的 监控 保证 监测 监测
(四) 重点 排污 单位 不 公开 或者 不 如实 公开 自动 监测 数据 的 ;
(五) 未 按照 规定 设置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口 的。
第一百零 一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生产 、 进口 、 销售 或者 使用 国家 综合 产业 产业 政策 目录 的 和 产品 , 性 产业 政策 使用转让 给 他人 使用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经济 综合 主管 部门 、 海关 按照 职责 责令 所得 , 并处 三倍 以下 的 的 , , 以下 的 的 ,权 的 人民政府 批准 , 责令 停业 、 关闭。 进口 行为 构成 走私 的 , 由 海关 依法 予以 处罚
第一百零 二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煤矿 未 按照 规定 建设 配套 煤炭 洗选 设施 的 , 由 县级 以上 部门 部门 改正 十 万元 以上 一百 万元改正 的 , 报 经 有 批准 权 的 人民政府 批准 , 责令 停业 、 关闭。
违反 本法 规定 , 开采 含 放射性 和 砷 等 有毒 有害 物质 超过 规定 标准 的 煤炭 的 由 按照 国务院 权限 责令 停业 、
第一百零 三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 没收 原材料 和 违法 所得 , 并处 市场以下 的 罚款 :
(一) 销售 不 符合 质量 标准 的 煤炭 、 石油 焦 的 ;
(二) 生产 、 销售 挥发性 有机物 含量 不 符合 质量 标准 或者 要求 的 原材料 和 产品 的
(三) 生产 、 销售 不 符合 标准 的 机动车 船 和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用 燃料 氮 氧化物 还原剂 和 润滑油 添加剂 以及 其他
(四) 在 禁 燃 区内 销售 高 污染 燃料 的。
第一百零 四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海关 责令 改正 , 没收 原材料 违法 所得 , 并处 以上 三倍 以下 的 , 以下 以下海关 依法 予以 处罚 :
(一) 进口 不 符合 质量 标准 的 煤炭 、 石油 焦 的 ;
(二) 进口 挥发性 有机物 含量 不 符合 质量 标准 或者 要求 的 原材料 和 产品 的 ;
(三) 进口 不 符合 标准 的 机动车 船 和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用 燃料 、 发动机 、 、 燃料 添加剂 以及 其他 添加剂
第一百零 五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单位 燃 用 不 符合 质量 标准 的 煤炭 、 石油 焦 的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改正 , 处 货值 生态 处 处。
第一百零 六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使用 不 符合 标准 或者 要求 的 船舶 用 燃油 的 , 由 海事 渔业 主管 部门 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
第一百零 七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禁 燃 区内 新建 、 扩建 燃 用 高 污染 燃料 未 按照 规定 污染 燃料 供热 管扩建 分散 燃煤 供热 锅炉 , 或者 未 按照 规定 拆除 已 建成 的 不能 达标 排放 的 燃煤 由 县级 以上 的 燃煤 燃料 的煤 供热 锅炉 , 并处 二 万元 以上 二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违反 本法 规定 , 生产 、 进口 、 销售 或者 使用 不 符合 规定 标准 或者 要求 的 锅炉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环境 主管 部门 责令 所得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一百零 八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 处 二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生态停产 整治 :
(一) 产生 含 挥发性 有机物 废气 的 生产 和 服务 活动 , 未 在 密闭 空间 或者 设备 未 按照 规定 污染 防治 设施 废气 按照
(二) 工业 涂装 企业 未 使用 低 挥发性 有机物 含量 涂料 或者 未 建立 、 保存 台账 的 ;
(三) 石油 、 化工 以及 其他 生产 和 使用 有机 溶剂 的 企业 , 未 采取 措施 进行 日常 维护
(四) 储油 储气 库 、 加油 加气站 和 油罐车 、 气罐 车 等 , 未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并 正常 正常 使用
(五) 钢铁 、 建材 、 有色金属 、 石油 、 化工 、 制药 矿产 开采 等 企业 企业 处理 、 、 清扫 、 , 控制 , ;
(六) 工业 生产 、 垃圾 填埋 或者 其他 活动 中 产生 的 气体 未 回收 利用 利用 条件 未 或者 可燃性 气体 不能 正常。
第一百零 九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生产 超过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的 机动车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部门 责令 改正 , 没收 并处 人民政府 改正 , 货值倍 以上 三倍 以下 的 罚款 , 没收 销毁 无法 达到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的 机动车 、 非 道路 改正 的 , 并由 国务院 停止 的 , 并由 国务院 机动车 责令 停止 生产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机动车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生产 企业 对 发动机 、 污染 控制 装置 弄虚作假 排放 检验 合格 , 由 省级 主管 部门 检验 由 省级没收 违法 所得 , 并处 货值 金额 一倍 以上 三倍 以下 的 罚款 , 没收 销毁 无法 达到 污染物 、 非 道路 国务院 机动车 生产 生产
第一 百一 十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进口 、 销售 超过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的 机动车 、 非 道路 由 县级 以上 部门 、 所得 由 县级 以上 、 海关 违法 所得值 金额 一倍 以上 三倍 以下 的 罚款 , 没收 销毁 无法 达到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的 机动车 、 ; 进口 行为 的 , 由 海关 依法 机动车 、 由 海关
违反 本法 规定 , 销售 的 机动车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不 符合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的 , 修理 、 更换 购买 者 者 、 更换
第一 百一 十 一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机动车 生产 、 进口 企业 未 按照 规定 向 社会 公布 机动车 车型 的 污染 控制 技术 , 省级 车型 控制 技术 由 省级 以上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 处 五 万元 以上 五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机动车 生产 、 进口 企业 未 按照 规定 向 社会 其 其 生产 、 进口 机动车 有关 维修 技术 信息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交通 改正 , 人民政府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一 百一 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伪造 机动车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排放 检验 结果 或者 出具 报告 的 , 或者 的 环境 主管以上 五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由 负责 资质 认定 的 部门 取消 其 检验 资格
违反 本法 规定 , 伪造 船舶 排放 检验 结果 或者 出具 虚假 排放 检验 报告 的 , 由 海事 管理 机构 依法 予以 处罚
违反 本法 规定 , 以 临时 更换 机动车 污染 控制 装置 等 弄虚作假 的 方式 通过 机动车 排放 检验 排放 诊断 系统 以上 人民政府 改正 诊断 系统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责令 改正 ,处 五 千元 的 罚款 ; 对 机动车 维修 单位 处 每辆 机动车 五 千元 的 罚款。
第一 百一 十三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机动车 驾驶 人 驾驶 排放 检验 不合格 的 机动车 上 道路 行驶 的 , 由 公安 机关 交通 依法 予以
第一 百一 十四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使用 排放 不合格 的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 或者 在 、 非 道路政府 生态 环境 等 主管 部门 按照 职责 责令 改正 , 处 五 千元 的 罚款。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禁止 使用 高 排放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的 区域 使用 高 排放 非 , 由 城市 环境 等 主管 部门 依法
第一 百一 十五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施工 单位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等 主管 部门 以上 主管拒不 改正 的 , 责令 停工 整治 :
(一) 施工 工地 未 设置 硬 质 围挡 , 或者 未 采取 覆盖 、 分段 作业 、 择 洒水 抑 尘 地面 和 车辆 等 有效 作业 车辆 等 有效
(二) 建筑 土方 、 工程 渣土 、 建筑 垃圾 未 及时 清运 , 或者 未 采用 密闭 式 防尘 网 遮盖 的
违反 本法 规定 , 建设 单位 未 对 暂时 不能 开工 的 建设 用地 的 地面 地面 进行 覆盖 未 超过 三个月 不能 用地 的 裸露 建设 或者 遮盖政府 住房 城乡 建设 等 主管 部门 依照 前款 规定 予以 处罚。
第一 百一 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运输 煤炭 、 垃圾 、 渣土 、 砂石 、 土方 、 流体 物料 的 密闭 或者 其他 的 , 物料 或者 其他 的 ,人民政府 确定 的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 处 二 千元 以上 二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 车辆 不得 上 道路
第一 百一 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部门 按照 职责 责令 一 万元 以上 十的 , 责令 停工 整治 或者 停业 整治 :
(一) 未 密闭 煤炭 、 煤矸石 、 煤渣 、 煤灰 、 水泥 、 石灰 、 石膏 、 砂土 易 产生 扬尘 的 物料
(二) 对 不能 密闭 的 易 产生 扬尘 的 物料 , 未 设置 不 低于 堆放 物 高度 , 或者 未 采取 覆盖 措施 防治 扬尘
(三) 装卸 物料 未 采取 密闭 或者 喷淋 等 方式 控制 扬尘 排放 的 ;
(四) 存放 煤炭 、 煤矸石 、 煤渣 、 煤灰 等 物料 , 未 采取 防 燃 措施 的
(五) 码头 、 矿山 、 填埋 场 和 消 纳 场 未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治 扬尘 污染 的
(六) 排放 有毒 有害 大气 污染物 名录 中 所列 有毒 有害 大气 污染物 的 企业 事业单位 , 环境 风险 预警 口 和 、 和防范 环境 风险 的 ;
(七) 向 大气 排放 持久 性 有机 污染物 的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以及 运营 单位 , 规定 采取 有机 采取配备 净化 装置 的 ;
(八) 未 采取 措施 防止 排放 恶臭 气体 的。
第一 百一 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排放 油烟 的 餐饮 服务业 经营 者 未 安装 油烟 净化 使用 油烟 净化 采取 其他 油烟 净化 标准 排放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确定 的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 处 五 千元 以上 五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拒不 改正 的 , 责令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居民 住宅 楼 、 未 配套 设立 专用 烟道 商住 商住 综合 楼 、 商住 与 居住 层 相邻 内 新建 、 改建 、 异味 、项目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确定 的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 拒不 改正 的 并处 并处 万元 万元 以下 的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当地 人民政府 禁止 的 时段 和 区域 内 露天 食品 或者 为 露天 烧烤 的 , 由 的 监督 管理 ,处 五百元以上 二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一 百一 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人口 集中 地区 对 树木 、 花草 喷洒 剧毒 、 或者 露天 焚烧的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 并 可以 处 五百元以上 二 千元 以下 的 罚款。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人口 集中 地区 和 其他 依法 需要 特殊 保护 的 内 , 焚烧 沥青 橡胶 、 塑料 其他 产生 恶臭的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 对 单位 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对 个人 处 五百元以上 二 千元 以下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城市 人民政府 禁止 的 时段 和 区域 内 燃放 烟花 爆竹 的 , 由 县级 人民政府 确定 的 监督 部门 依法 予以 , 的
第一 百二 十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从事 服装 干洗 和 机动车 维修 等 服务 活动 , 未 设置 装置 等 污染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 处 二 千元 以上 二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拒不 改正 的 , 责令 停业 整治
第一 百 二十 一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擅自 向 社会 发布 重 污染 天气预报 预警 信息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由 依法 予以
违反 本法 规定 , 拒不 执行 停止 工地 土石方 作业 或者 建筑物 拆除 施工 等 重 污染 天气 应急 措施 县级 以上 地方 管理 部门 处 一 万元 以上 万元 以下 以上 管理 部门 处
第一 百 二十 二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造成 大气 污染 事故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本条 第二款 的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其他 直接 第二款 对 直接 负责处 上 一 年度 从 本 企业 事业单位 取得 收入 百分之 五十 以下 的 罚款。
对 造成 一般 或者 较大 大气 污染 事故 的 , 按照 污染 事故 造成 直接 损失 的 一倍 以上 三倍 ; 对 造成 大气 污染 事故 的 的 污染 事故 造成 的以下 计算 罚款。
第一 百 二十 三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被 责令 的 , 依法 行政 机关 被 , 依法之 日 的 次日 起 , 按照 原 处罚 数额 按日 连续 处罚 :
(一) 未 依法 取得 排污 许可证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的 ;
(二) 超过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或者 超过 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控制 指标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的
(三) 通过 逃避 监管 的 方式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的 ;
(四) 建筑 施工 或者 贮存 易 产生 扬尘 的 物料 未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治 扬尘 污染 的。
第一 百 二十 四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对 举报人 以 解除 、 变更 劳动 合同 或者 其他 方式 依照 有关 规定
第一 百 二十 五条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造成 损害 的 , 应当 依法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 百 二十 六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和 其他 负有 大气 环境保护 的 部门 及其 玩忽职守 、 、依法 给予 处分。
第一 百二 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八 章 附则
第一 百二 十八 条 海洋 工程 的 大气 污染 防治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 环境保护 法》 的 有关 规定 执行
第一 百二 十九 条 本法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