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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ật Phòng chống và Kiểm soát Ô nhiễm Khí quyển của Trung Quốc (2018)

大气 污染 防治 法

Loại luật Luật

Cơ quan phát hành Ủy ban thường vụ Đại hội đại biểu nhân dân toàn quốc

Ngày ban hành Tháng Mười 26, 2018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Mười 26, 2018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Luật môi trường

Biên tập viên CJ Obser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 污染 防治 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mục lục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大气 污染 防治 标准 和 限期 达标 规划
第三 章 大气 污染 防治 的 监督 管理
第四 章 大气 污染 防治 措施
第一节 燃煤 和 其他 能源 污染 防治
第二节 工业 污染 防治
第三节 机动车 船 等 污染 防治
第四节 扬尘 污染 防治
第五节 农业 和 其他 污染 防治
第五 章 重点 区域 大气 污染 联合 防治
第六 章 重 污染 天气 应对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八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 保护 和 改善 环境 , 防治 大气 污染 , 保障 公众 健康 , 推进 生态 文明 建设 经济 社会 可持续 可持续 制定
第二 条 防治 大气 污染 , 应当 以 改善 大气 环境 质量 为 目标 , 坚持 源头 治理 , 经济 发展 发展 产业结构 和 布局 , 调整 , 布局 , 调整
防治 大气 污染 , 应当 加强 对 燃煤 、 工业 、 机动车 船 、 、 农业 等 大气 大气 推行 区域 对 颗粒 物 氮 氧化物 氮和 温室 气体 实施 协同 控制。
第三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大气 污染 防治 工作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 加大 对 大气 防治 的 的 财政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对 本 行政 区域 的 大气 环境 质量 负责 , 制定 规划 , 采取 措施 削减 大气 污染物 使 大气 环境 并
第四 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 按照 国务院 的 规定 对 省 、 自治区 环境 质量 改善 重点 任务 完成 情况。 省 省, 对 本 行政区 域内 地方 大气 环境 质量 改善 目标 、 大气 污染 防治 重点 任务 完成 情况 实施 考核 考核 结果 结果 应当
第五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对 大气 污染 防治 实施 统一 监督 管理。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其他 有关部门 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 对 大气 污染 防治 实施 监督 管理。
第六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大气 污染 防治 科学 技术 研究 , 开展 大气 污染 来源 及其 变化 趋势 的 , 推广 先进 适用 防治 技术 和 装备 , 技术 成果 转化 来源 及其 成果 转化 大气的 支撑 作用。
第七 条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应当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 减少 大气 污染 , 所 的 损害 依法 承担
公民 应当 增强 大气 环境保护 意识 , 采取 低碳 、 节俭 的 生活方式 , 自觉 履行 大气 环境保护 义务。
第二 章 大气 污染 防治 标准 和 限期 达标 规划
第八 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或者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制定 大气 环境 质量 标准 公众 健康 和
第九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或者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制定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 环境 质量 标准 和 经济 、 技术 条件 为 标准
第十 条 制定 大气 环境 质量 标准 、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 应当 组织 专家 进行 审查 和 论证 有关部门 、 行业 行业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公众 等
第十一条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在 其 网站 上 公布 大气 环境 质量 标准 、 大气 标准 , 供 公众 查阅 、
第十二 条 大气 环境 质量 标准 、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的 执行 情况 应当 定期 进行 评估 , 根据 对 标准 适时 进行
第十三 条 制定 燃煤 、 石油 焦 、 生 物质 燃料 、 涂料 等 含 挥发性 有机物 的 产品 烟花 锅炉 等 产品 , 应当 明确 大气
制定 燃油 质量 标准 , 应当 符合 国家 大气 污染物 控制 要求 , 并 与 国家 机动车 船 、 大气 污染物 污染物 衔接 , 同步
前款 所称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 是 指 装配 有 发动机 的 移动 机械 和 可 运输 工业 设备
第十四 条 未 达到 国家 大气 环境 质量 标准 城市 的 人民政府 应当 及时 编制 大气 环境 质量 限期 , 按照 人民政府 规定 的 期限
编制 城市 大气 环境 质量 限期 达标 规划 , 应当 征求 有关 行业 协会 、 企业 事业单位 、 专家 和 公众 等 方面 的 意见
第十五 条 城市 大气 环境 质量 限期 达标 规划 应当 向 社会 公开。 直辖市 和 设 区 的 质量 限期 限期 报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的 生态 环境 主管
第十六 条 城市 人民政府 每年 在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其 常务委员会 报告 环境 状况 和 环境保护 时 , 应当 质量 限期 达标 规划 , 应当 限期 达标 规划
第十七 条 城市 大气 环境 质量 限期 达标 规划 应当 根据 大气 污染 防治 的 要求 和 经济 、 技术 条件 进行 进行 评估 、
第三 章 大气 污染 防治 的 监督 管理
第十八 条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建设 对 大气 环境 有影响 项目 项目 , 应当 依法 进行 评价 、 公开 环境 ; 向 大气 排放 符合 大气 大气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控制 要求。
第十九 条 排放 工业 废气 或者 本法 第七 十八 条 规定 名录 中 所列 有毒 有害 大气 污染物 的 企业 供热 设施 的 运营 单位 以及 其他 设施 的 单位 以及 其他, 应当 取得 排污 许可证。 排污 许可 的 具体 办法 和 实施 步骤 由 国务院 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向 大气 排放 污染物 的 , 应当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 部门 的 规定 污染物 排放
禁止 通过 偷排 、 篡改 或者 伪造 监测 数据 、 以 逃避 现场 检查 为 目的 的 临时 停产 下 开启 应急 正常 运行 大气 逃避 正常
第二十 一条 国家 对 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实行 总量 控制。
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控制 目标 , 由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在 征求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意见 经济 综合 主管 并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应当 按照 国务院 下达 的 总量 控制 目标 , 控制 或者 削减 本 行政 的 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确定 总量 控制 目标 和 分解 总量 控制 指标 的 具体 办法 , 由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省 、 可以 根据 防治 根据物 之外 的 其他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实行 总量 控制。
国家 逐步 推行 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 二条 对 超过 国家 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控制 指标 或者 未 完成 国家 下达 的 大气 目标 的 地区 ,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的 主要 负责 人 , 并 暂停 审批 该 地区 新增 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的 ​​建设 项目 评价。 约谈 情况 向 社会 公开
第二十 三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负责 制定 大气 环境 质量 和 大气 污染源 和 和 评价 与 管理 全国 和 大气 污染源 监测网 污染源全国 大气 环境 质量 状况 信息。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负责 组织 建设 与 管理 本 区域 区域 大气 环境 质量 和 监测网 , 开展 大气 大气 污染源 监测 , 区域 大气 监测
第二十 四条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监测 规范 , 对其 废气 和 本法 第七 名录 中 所列 有毒保存 原始 监测 记录。 其中 , 重点 排污 单位 应当 安装 、 使用 污染物 排放 自动 监测 监测 环境 主管 部门 联网 , 保证 监测 设备 应当 、 监测 , 保证 依法单位 的 条件 由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规定。
重点 排污 单位 名录 由 设 区 的 市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按照 按照 国务院 生态 部门 规定 , 根据 的 大气 环境 生态 排放 总量单位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的 种类 、 数量 和 浓度 等 因素 , 商 有关部门 确定 , 并向 社会 公布
第二十 五条 重点 排污 单位 应当 对 自动 监测 数据 的 真实性 和 准确性 负责。 生态 环境 主管 排污 单位 的 大气 监测 设备 传输 数据 的 传输 传输
第二十 六条 禁止 侵占 、 损毁 或者 擅自 移动 、 改变 大气 环境 质量 监测 设施 和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自动 监测 设备
第二 十七 条 国家 对 严重 污染 大气 环境 的 工艺 、 设备 和 产品 实行 淘汰 制度。
国务院 经济 综合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确定 严重 污染 大气 环境 的 工艺 、 设备 和 产品 , 并 纳入 国家 综合 产业 政策 目录
生产者 、 进口 者 、 销售 者 或者 使用者 应当 在 规定 期限 内 停止 、 、 进口 、 使用 前款 规定 目录 和 产品。 期限款 规定 目录 中 的 工艺。
被 淘汰 的 设备 和 产品 , 不得 转让 给 他人 使用。
第二 十八 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会同 有关部门 , 建立 和 完善 大气 污染 损害 评估 制度。
第二 十九 条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及其 环境 执法 机构 和 其他 负有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有权 通过 现场 检查 监测 、 遥感 监测 等 方式 遥感物 的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进行 监督 检查。 被 者 者 应当 如实 反映 情况 必要 的 资料。 部门 、 机构 及其 被 检查 机构
第三 十条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排放 污染物 污染物 , 造成 或者 可能 大气 污染 , 或者 灭失 或者 被 隐匿 人民政府 生态 被负有 大气 环境保护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 可以 对 有关 设施 、 设备 、 物品 采取 查封 、 扣押 等 行政 强制 措施
第三十一条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和 其他 负有 大气 环境保护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应当 公布 举报 电话 、 邮箱 等 , 方便 公众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和 其他 负有 大气 环境保护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接到 举报 的 , 应当 的 相关 信息 实名 举报 的 结果 实名处理 结果 依法 向 社会 公开 , 并对 举报人 给予 奖励。
举报人 举报 所在 单位 的 , 该 单位 不得 以 解除 、 变更 劳动 合同 或者 其他 方式 对 举报人 进行 打击 报复
第四 章 大气 污染 防治 措施
第一节 燃煤 和 其他 能源 污染 防治
第三 十二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 调整 能源 , , 推广 清洁 生产 使用 ; 优化 , 推广 煤炭 , 降低 煤炭比重 , 减少 煤炭 生产 、 使用 、 转化 过程 中 的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第三 十三 条 国家 推行 煤炭 洗选 加工 , 降低 煤炭 的 硫 分 和 , , 限制 高硫 高 煤炭 的 开采 应当 同步 建设 硫含量 达到 规定 标准 ; 已 建成 的 煤矿 除 所 采 煤炭 属于 低硫 分 、 低 灰分 或者 排放 的 燃煤 洗选 的 以外 的 的
禁止 开采 含 放射性 和 砷 等 有毒 有害 物质 超过 规定 标准 的 煤炭。
第三 十四 条 国家 采取 有 利于 煤炭 清洁 高效 利用 的 经济 、 技术 政策 和 措施 , 洁净煤 技术 的 开发 和
国家 鼓励 煤矿 企业 等 采用 合理 、 可行 的 技术 措施 , 对 煤层气 进行 开采 利用 , 对。 从事 煤层气 的 , 煤层气 排放 应当 利用 煤层气 排放 应当
第三 十五 条 国家 禁止 进口 、 销售 和 燃 用 不 符合 质量 标准 的 煤炭 , 鼓励 燃 用 优质 煤炭
单位 存放 煤炭 、 煤矸石 、 煤渣 、 煤灰 等 物料 , 应当 采取 防 燃 措施 , 防止 大气 污染
第三 十六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 加强 民用 散 煤 的 管理 , 禁止 销售 煤 质量 标准 居民 燃 用 型煤 居民
第三 十七 条 石油 炼制 企业 应当 按照 燃油 质量 标准 生产 燃油。
禁止 进口 、 销售 和 燃 用 不 符合 质量 标准 的 石油 焦。
第三 十八 条 城市 人民政府 可以 划定 并 公布 高 污染 燃料 禁 燃 , 并 根据 根据 大气 逐步 扩大 燃 区 范围。 的 目录。
在 禁 燃 区内 , 禁止 销售 、 燃 用 高 污染 燃料 ; 禁止 新建 扩建 燃 燃 设施 , , , 在 城市 规定 内气 、 电 或者 其他 清洁 能源。
第三 十九 条 城市 建设 应当 统筹 规划 , 在 燃煤 供热 地区 , 推进 热电 联产 和 集中 供热 管 网 新建 、 扩建 ;不能 达标 排放 的 燃煤 供热 锅炉 , 应当 在 城市 人民政府 规定 的 期限 内 拆除。
第四 十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应当 会同 生态 环境 主管 对 对 锅炉 生产 、 进口 和 使用 环节 执行 要求 的 情况 进行 符合 环境保护 情况不得 生产 、 进口 、 销售 和 使用。
第四十一条 燃煤 电厂 和 其他 燃煤 单位 应当 采用 清洁 生产 工艺 , 配套 建设 除尘 、 脱硫 、 , 或者 采取 其他 控制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国家 鼓励 燃煤 单位 采用 先进 的 除尘 、 脱硫 、 脱 硝 、 脱 汞 等 大气 污染物 和 装置 , 污染物 的
第四 十二 条 电力 调度 应当 优先 安排 清洁 能源 发电 上网。
第二节 工业 污染 防治
第四 十三 条 钢铁 、 建材 、 有色金属 、 石油 、 化工 等 企业 生产 过程 排放 粉尘 粉尘 的 , , 生产 , 配套 除尘 、改造 等 其他 控制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的 措施。
第四 十四 条 生产 、 进口 、 销售 和 使用 含 挥发性 有机物 的 原材料 和 产品 的 , 含量 应当 符合 质量 标准 或者 要求
国家 鼓励 生产 、 进口 、 销售 和 使用 低毒 、 低 挥发性 有机 溶剂。
第四 十五 条 产生 含 挥发性 有机物 废气 的 生产 和 服务 活动 , 在 在 密闭 空间 或者 设备 , 并 按照 规定 污染 防治 设施 ; 应当 采取 设施
第四 十六 条 工业 涂装 企业 应当 使用 低 挥发性 有机物 含量 的 涂料 , 并 建立 台账 , 辅料 的 使用 、 去向 台账 的 使用 、 去向 以及。 台账 保存三年。
第四 十七 条 石油 、 化工 以及 其他 生产 和 使用 有机 溶剂 的 企业 , 应当 采取 措施 进行 日常 维护 物料 泄漏 应当 日常 维护
储油 储气 库 、 加油 加气站 、 原油 成品 油 码头 、 原油 成品 油 运输 船舶 和 油罐车 , 应当 应当 按照 安装 油气 回收装置 并 回收装置
第四 十八 条 钢铁 、 建材 、 有色金属 、 石油 、 化工 、 制药 、 矿产 开采 等 企业 , 化 管理 , 等 措施 , 严格 控制 粉尘 气态 污染物 管理 等 措施 ,
工业 生产 企业 应当 采取 密闭 、 围挡 、 遮盖 、 清扫 、 洒水 等 措施 , 减少 内部 物料 、 、 装卸 的 粉尘 和 气态 和
第四 十九 条 工业 生产 、 垃圾 填埋 或者 其他 活动 产生 的 可燃性 气体 应当 回收 利用 , 不 条件 的 污染 防治
可燃性 气体 回收 利用 装置 不能 正常 作业 的 , 应当 及时 修复 或者 更新。 在 回收 利用 装置 期间 确需 排放 , 应当 将 排放 或者 应当 将 燃烧 或者的 措施 , 并向 当地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报告 , 按照 要求 限期 修复 或者 更新。
第三节 机动车 船 等 污染 防治
第五 十条 国家 倡导 低碳 、 环保 出行 , 根据 城市 规划 合理 控制 燃油 机动车 保有 量 , 大力 公共 交通 , 提高 交通 出行
国家 采取 财政 、 税收 、 政府 采购 等 措施 推广 应用 节能 环保 和 新 能源 机动车 船 、 非 移动 机械 , 限制 高 排放 机动车 船 、 推广 移动 机械 能源 机动车 移动 机械 能源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可以 在 条件 具备 的 地区 , 提前 执行 国家 机动车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阶段 排放 限值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主管
城市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并 改善 城市 交通 管理 , 优化 道路 设置 , 保障 人行道 和 非 机动车 道 的 连续 、 畅通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 船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不得 超过 标准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禁止 生产 、 进口 或者 销售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超过 标准 的 机动车 船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第五 十二 条 机动车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生产 企业 应当 对 新 生产 的 机动车 和 非 道路 排放 检验。 , 方可 出厂 销售。 检验 应当 向 检验 , 方可 出厂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可以 通过 现场 检查 、 抽样 检测 等 方式 , 加强 对 机动车 和 非 污染物 排放 状况 工业 污染物配合。
第 五十 三条 在 用 机动车 应当 按照 国家 或者 地方 的 有关 规定 , 由 机动车 排放 检验 排放 检验。 , 方可 上 检验 合格 检验 方可 上 检验 合格交通 管理 部门 不得 核发 安全 技术 检验 合格 标志。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可以 在 机动车 集中 停放 地 、 维修 地 对 在 污染物 排放 状况 在 不 影响 下 在手段 对 在 道路 上 行驶 的 机动车 的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状况 进行 监督 抽测 ,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予以 配合
第 五十 四条 机动车 排放 检验 机构 应当 依法 通过 计量 认证 , 使用 经 依法 检定 合格 的 , 按照 国务院 制定 的 规范 排放 制定部门 联网 , 实现 检验 数据 实时 共享。 机动车 排放 检验 机构 及其 负责 人 对 检验 数据 的 真实性 和 准确性 负责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和 认证 认可 监督 管理 部门 应当 对 机动车 排放 检验 机构 的 排放 检验 情况 进行 监督 检查
第五 十五 条 机动车 生产 、 进口 企业 应当 向 社会 公布 其 生产 、 进口 机动车 车型 的 污染 控制 控制 有关 维修 技术
机动车 维修 单位 应当 按照 防治 大气 污染 的 要求 和 国家 有关 技术 规范 对 在 用 机动车 进行 达到 规定 的 运输 、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依法 加强 规定 运输 、 生态
禁止 机动车 所有人 以 临时 更换 机动车 污染 控制 装置 等 弄虚作假 的 方式 通过 机动车 排放 检验。 机动车 提供 该类 维修 破坏 机动车 车载 排放
第五 十六 条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交通 运输 、 住房 城乡 建设 、 农业 行政 、 对 非 道路 行政 、 排放 不合格
第五 十七 条 国家 倡导 环保 驾驶 , 鼓励 燃油 机动车 驾驶 人 在 不 影响 道路 通行 且 停车 以上 的 情况 , 减少 大气 污染物
第五 十八 条 国家 建立 机动车 和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环境保护 召回 制度。
生产 、 进口 企业 获知 机动车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超过 标准 , 属于 设计 不 符合 规定 的 , 的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责令 其 召回。
第五 十九 条 在 用 重型 柴油 车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未 安装 污染 控制 装置 或者 污染 符合 要求 , 的 , 应当 的 要求 , 应当 加装 更换 符合 要求 的 污染
第六 十条 在 用 机动车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超过 标准 的 , 应当 进行 维修 ; 经 维修 或者 后 , 大气 国家 在 用 的 , 应当 , 在 用 , 应当所有人 应当 将 机动车 交售 给 报废 机动车 回收 拆解 企业 , 由 报废 机动车 回收 拆解 企业 按照 规定 进行 登记 、 拆解 销毁 等 处理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高 排放 机动车 船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提前 报废。
第六十一条 城市 人民政府 可以 根据 大气 环境 质量 状况 , 划定 并 公布 禁止 使用 高 排放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的 区域
第六 十二 条 船舶 检验 机构 对 船舶 发动机 及 有关 设备 进行 排放 检验。 经 检验 符合 标准 , 船舶 船舶
第六 十三 条 内河 和 江海 直达 船舶 应当 使用 符合 标准 的 普通 柴油。 远洋 船舶 靠 使用 符合 大气 污染物 的 船舶 用 船舶
新建 码头 应当 规划 、 设计 和 建设 岸基 供电 设施 ; 已 建成 的 码头 应当 逐步 实施 改造。 船舶 靠 后 应当 优先 使用 岸 逐步
第六 十四 条 国务院 交通 运输 主管 部门 可以 在 沿海 海域 划定 船舶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控制 区 区 区 的 船舶 相关 排放
第六 十五 条 禁止 生产 、 进口 、 销售 不 符合 标准 的 机动车 船 、 道路 移动 移动 向 汽车 汽车 普通 以及 其他 机动车 ;和 江海 直达 船舶 销售 渣油 和 重油。
第六 十六 条 发动机 油 、 氮 氧化物 还原剂 、 燃料 和 润滑油 添加剂 其他 其他 添加剂 的 有害 物质 其他 大气 环境保护 指标 有关 标准 的 要求 船 污染 的性 , 不得 增加 新 的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第六 十七 条 国家 积极 推进 民用 航空器 的 大气 污染 防治 , 鼓励 在 设计 、 生产 、 采取 有效 措施 减少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民用 航空器 应当 符合 国家 规定 的 适航 标准 中 的 有关 发动机 排出 物 要求。
第四节 扬尘 污染 防治
第六 十八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建设 施工 和 运输 的 管理 , 保持 道路 清洁 和 渣土 堆放
住房 城乡 建设 、 市容 环境卫生 、 交通 运输 、 国土 资源 等 有关部门 , 应当 根据 本 级 人民政府 确定 的 , , 做好 防治 工作
第六 十九 条 建设 单位 应当 将 防治 扬尘 污染 的 费用 列入 工程 造价 , 并 在 施工 施工 单位 扬尘
从事 房屋 建筑 、 市政 基础 设施 建设 、 河道 整治 以及 建筑物 拆除 等 施工 单位 , 应当 向 管理 扬尘 污染 防治 主管 部门
施工 单位 应当 在 施工 工地 设置 硬 质 围挡 , 并 采取 覆盖 、 分段 作业 、 择 抑 尘 、 等 有效 土方 有效清运 ; 在 场地 内 堆存 的 , 应当 采用 密闭 式 防尘 网 遮盖。 工程 渣土 、 建筑 垃圾 进行 资源 资源 化
施工 单位 应当 在 施工 工地 公示 扬尘 污染 防治 措施 、 负责 人 、 扬尘 监督 管理 主管 部门 等 信息
暂时 不能 开工 的 建设 用地 , 建设 单位 应当 对 裸露 地面 进行 覆盖 ; 超过 三个月 的 , 绿化 、 铺装 或者
第七 十条 运输 煤炭 、 垃圾 、 渣土 、 砂石 、 土方 、 灰浆 等 散装 、 流体 物料 采取 密闭 或者 其他 遗撒 造成 扬尘 污染
装卸 物料 应当 采取 密闭 或者 喷淋 等 方式 防治 扬尘 污染。
城市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道路 、 广场 、 停车场 和 其他 公共 场所 的 清扫 保洁 ​​管理 , 推行 等 等 低 , 防治 扬尘
第七十一条 市政 河道 以及 河道 沿线 、 公共 用地 的 裸露 地面 以及 其他 城镇 裸露 地面 , 有关部门 应当 规划 实施 绿化 或者 透水
第七 十二 条 贮存 煤炭 、 煤矸石 、 煤渣 、 煤灰 、 水泥 、 石灰 、 石膏 、 砂土 的 物料 应当 , 应当 物 高度 , 物 高度并 采取 有效 覆盖 措施 防治 扬尘 污染。
码头 、 矿山 、 填埋 场 和 消 纳 场 应当 实施 分区 作业 , 并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治 扬尘 污染
第五节 农业 和 其他 污染 防治
第七 十三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推动 转变 农业 生产 方式 , 发展 农业 循环 经济 , 加大 对 的 支持 力度 生产 经营
第七 十四 条 农业 生产 经营 者 应当 改进 施肥 方式 , 科学 合理 施用 化肥 并 按照 国家 有关 , 减少 氨 、 有机物 等 大气 污染物
禁止 在 人口 集中 地区 对 树木 、 花草 喷洒 剧毒 、 高 毒 农药。
第七 十五 条 畜禽 养殖 场 、 养殖 小区 应当 及时 对 污水 、 畜禽 粪便 和 尸体 等 进行 、 清运 和 无害 处理 , 防止 排放
第七 十六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农业 行政 等 有关部门 应当 鼓励 和 支持 采用 先进 适用 技术 , 等 进行 肥料 、 能源 化 化 、 食用菌 进行 能源 化 、 食用菌综合利用 , 加大 对 秸秆还田 、 收集 一体化 农业 机械 的 财政 补贴 力度。
县级 人民政府 应当 组织 建立 秸秆 收集 、 贮存 、 运输 和 综合利用 服务 , 采用 财政 财政 补贴 经济 组织 经济 组织 、 企业 收集 、
第七十七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应当 划定 区域 , 禁止 露天 焚烧 秸秆 、 落叶 等 产生 烟尘 污染 的 物质
第七 十八 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国务院 卫生 行政 部门 , 根据 大气 污染物 对 环境 的 危害 公布 有毒 实行 环境 的 危害 有毒 有害 , 实行
排放 前款 规定 名录 中 所列 有毒 有害 大气 污染物 的 企业 事业单位 , 按照 国家 有关 有关 规定 , 对 环境 进行 定期 监测 风险 ,有效 措施 防范 环境 风险。
第七 十九 条 向 大气 排放 持久 性 有机 污染物 的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生产 生产 经营 者 以及 废弃物 的 运营 单位 , 有关 规定 , 采取 性 有机 ,和 工艺 , 配备 有效 的 净化 装置 , 实现 达标 排放。
第八 十条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在 生产 经营 活动 中 产生 恶臭 气体 的 , 设置 合理 的 净化 装置 , 防止 净化 , 防止
第八十一条 排放 油烟 的 餐饮 服务业 经营 者 应当 安装 油烟 净化 设施 并 保持 正常 使用 , 或者 措施 , 使 并 防止 生活 , 使 并 防止 对 正常 生活 环境
禁止 在 居民 住宅 楼 、 未 配套 设立 专用 烟道 的 商住 综合 楼 以及 商住 综合 楼内 的 商业 楼层 、 扩建 产生 、 废气 的 商业 扩建 产生 废气 的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在 当地 人民政府 禁止 的 区域 内 露天 烧烤 食品 或者 为 露天 烧烤 食品 提供 场地
第八 十二 条 禁止 在 人口 集中 地区 和 其他 依法 需要 特殊 保护 的 区域 内 焚烧 沥青 、 、 塑料 、 沥青 塑料 产生 有毒 恶臭 气体
禁止 生产 、 销售 和 燃放 不 符合 质量 标准 的 烟花 爆竹。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的 时段 和 燃放 烟花
第 八十 三条 国家 鼓励 和 倡导 文明 、 绿色 祭祀。
火葬场 应当 设置 除尘 等 污染 防治 设施 并 保持 正常 使用 , 防止 影响 周边 环境。
第 八十 四条 从事 服装 干洗 和 机动车 维修 等 服务 活动 的 经营 者 , 应当 按照 国家 设置 异味 和 防治 设施 , 防止 防治 , 防止
第八十五条 国家 鼓励 、 支持 消耗 臭氧层 物质 替代 品 的 生产 和 使用 , 逐步 减少 直至 停止 消耗 臭氧层 的 的 生产 和
国家 对 消耗 臭氧层 物质 的 生产 、 使用 、 进出口 实行 总量 控制 和 配额 管理。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规定
第五 章 重点 区域 大气 污染 联合 防治
第八 十六 条 国家 建立 重点 区域 大气 污染 联防 联 控 机制 , 统筹 重点 区域 内 大气。 国务院 生态 功能 区划 、 区域 质量 状况 区域国家 大气 污染 防治 重点 区域 , 报 国务院 批准。
重点 区域 内 有关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应当 确定 牵头 的 地方 , 定期 召开 联席会议 规划 、 统一 统一 的 ,防治 目标 责任。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指导 、 督促。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可以 参照 第一 款 规定 划定 本 行政 区域 的 大气 污染 防治 重点 区域。
第八 十七 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 国家 大气 污染 重点 重点 区域 内 、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区域 经济 社会 国家 , 制定行动 计划 , 明确 控制 目标 , 优化 区域 经济 布局 , 统筹 交通 管理 , 发展 清洁 能源 , 任务 和 措施 , 重点 区域 大气 环境
第八 十八 条 国务院 经济 综合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 结合 国家 大气 污染 发展 实际 和
重点 区域 内 有关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应当 实施 更 严格 的 机动车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在 用 机动车 检验 , 并 配套
第八 十九 条 编制 可能 对 国家 大气 污染 防治 重点 区域 的 大气 环境 严重 污染 的 有关 开发区 、 区域 , 应当 依法 进行 评价。 污染有关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或者 有关部门 会商。
重点 区域 内 有关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建设 可能 对 相邻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大气 影响 的 项目 及时 通报 有关 信息 ,
会商 意见 及其 采纳 情况 作为 环境 影响 评价 文件 审查 或者 审批 的 重要 依据。
第九 十条 国家 大气 污染 防治 重点 区域 内 新建 、 改建 、 扩建 用煤 项目 的 , 应当 实行 煤炭 等量 等量 或者 减量
第 九十 一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组织 建立 国家 大气 污染 重点 区域 的 大气 环境 质量 大气 污染源 监测 相关 共享 机制 , 利用 监测 、 以及 卫星 、 的 大气 , 利用 监测 卫星 、内 大气 污染 来源 及其 变化 趋势 , 并向 社会 公开。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和 国家 大气 污染 防治 重点 区域 内 有关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有关部门 开展 联合 执法 跨 区域 执法 、
第六 章 重 污染 天气 应对
第 九十 三条 国家 建立 重 污染 天气 监测 预警 体系。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气象 主管 机构 等 有关部门 、 国家 污染 防治 重点 区域 内 有关 自治区 、 直辖市 区域 重 污染 天气 , 、 重 污染 天气 监测 ,天气 的 , 应当 及时 向 重点 区域 内 有关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通报。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设 区 的 市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会同 气象 主管 机构 等 行政 区域 监测 预警
第九 十四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重 污染 天气 应对 纳入 突发 事件 应急 管理 体系。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设 区 的 市 人民政府 以及 可能 发生 重 污染 天气 的 县级 重 污染 天气 一级 人民政府 , 污染 天气
第九 十五 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设 区 的 市 人民政府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建立 会商 机制 预报。 可能 天气政府 报告。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设 区 的 市 人民政府 重 污染 天气预报 信息 , 进行 , 确定 预警 预警。 预警 等级 及时 市。 预警 等级 根据 及时 调整 不得 不得发布 重 污染 天气预报 预警 信息。
预警 信息 发布 后 ,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通过 电视 、 广播 、 网络 、 短信 等 途径 防护 措施 , 出行 和 调整 其他 相关
第九 十六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依据 重 污染 天气 的 预警 等级 , 及时 启动 应急 预案 需要 可以 采取 停产 或者 限 产 、 或者 限工地 土石方 作业 和 建筑物 拆除 施工 、 停止 露天 烧烤 、 停止 幼儿园 和 学校 组织 的 户外 组织 开展 人工 影响 天气 等 应急 措施
应急 响应 结束 后 , 人民政府 应当 及时 开展 应急 预案 实施 情况 的 评估 , 适时 修改 完善 应急 预案
第九十七条 发生 造成 大气 污染 的 突发 环境 事件 ,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和 相关 企业 事业单位 , 应当 依照 事件 应对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 法, 做好 应急 处置 工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及时 对 突发 环境 事件 产生 的 大气 , 并向 社会 公布 监测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九 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以 拒绝 进入 现场 等 方式 拒不 接受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或者 其他 负有 职责 的 部门 或者 在 其他 的 部门弄虚作假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或者 其他 负有 大气 环境保护 监督 管理 职责 , 处 二 以下 的 罚款 管理 行为 处 的 罚款 管理 行为机关 依法 予以 处罚。
第九十九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生产 、 停产 十 万元 以上 一百 主管 部门 、 万元 以上 以上情节 严重 的 , 报 经 有 批准 权 的 人民政府 批准 , 责令 停业 、 关闭 :
(一) 未 依法 取得 排污 许可证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的 ;
(二) 超过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或者 超过 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控制 指标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的
(三) 通过 逃避 监管 的 方式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的。
第一 百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 处 二 以下 的 , , 处 二 的 罚款 的 , :
(一) 侵占 、 损毁 或者 擅自 移动 、 改变 大气 环境 质量 监测 设施 或者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自动 监测 设备 的
(二) 未 按照 规定 对 所 排放 的 工业 废气 和 有毒 有害 大气 污染物 进行 监测 并 保存 原始 监测 记录 的
(三) 未 按照 规定 安装 、 使用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自动 监测 设备 或者 未 按照 规定 与 部门 的 监控 保证 监测 监测
(四) 重点 排污 单位 不 公开 或者 不 如实 公开 自动 监测 数据 的 ;
(五) 未 按照 规定 设置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口 的。
第一百零 一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生产 、 进口 、 销售 或者 使用 国家 综合 产业 产业 政策 目录 的 和 产品 , 性 产业 政策 使用转让 给 他人 使用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经济 综合 主管 部门 、 海关 按照 职责 责令 所得 , 并处 三倍 以下 的 的 , , 以下 的 的 ,权 的 人民政府 批准 , 责令 停业 、 关闭。 进口 行为 构成 走私 的 , 由 海关 依法 予以 处罚
第一百零 二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煤矿 未 按照 规定 建设 配套 煤炭 洗选 设施 的 , 由 县级 以上 部门 部门 改正 十 万元 以上 一百 万元改正 的 , 报 经 有 批准 权 的 人民政府 批准 , 责令 停业 、 关闭。
违反 本法 规定 , 开采 含 放射性 和 砷 等 有毒 有害 物质 超过 规定 标准 的 煤炭 的 由 按照 国务院 权限 责令 停业 、
第一百零 三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 没收 原材料 和 违法 所得 , 并处 市场以下 的 罚款 :
(一) 销售 不 符合 质量 标准 的 煤炭 、 石油 焦 的 ;
(二) 生产 、 销售 挥发性 有机物 含量 不 符合 质量 标准 或者 要求 的 原材料 和 产品 的
(三) 生产 、 销售 不 符合 标准 的 机动车 船 和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用 燃料 氮 氧化物 还原剂 和 润滑油 添加剂 以及 其他
(四) 在 禁 燃 区内 销售 高 污染 燃料 的。
第一百零 四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海关 责令 改正 , 没收 原材料 违法 所得 , 并处 以上 三倍 以下 的 , 以下 以下海关 依法 予以 处罚 :
(一) 进口 不 符合 质量 标准 的 煤炭 、 石油 焦 的 ;
(二) 进口 挥发性 有机物 含量 不 符合 质量 标准 或者 要求 的 原材料 和 产品 的 ;
(三) 进口 不 符合 标准 的 机动车 船 和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用 燃料 、 发动机 、 、 燃料 添加剂 以及 其他 添加剂
第一百零 五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单位 燃 用 不 符合 质量 标准 的 煤炭 、 石油 焦 的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改正 , 处 货值 生态 处 处。
第一百零 六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使用 不 符合 标准 或者 要求 的 船舶 用 燃油 的 , 由 海事 渔业 主管 部门 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
第一百零 七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禁 燃 区内 新建 、 扩建 燃 用 高 污染 燃料 未 按照 规定 污染 燃料 供热 管扩建 分散 燃煤 供热 锅炉 , 或者 未 按照 规定 拆除 已 建成 的 不能 达标 排放 的 燃煤 由 县级 以上 的 燃煤 燃料 的煤 供热 锅炉 , 并处 二 万元 以上 二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违反 本法 规定 , 生产 、 进口 、 销售 或者 使用 不 符合 规定 标准 或者 要求 的 锅炉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环境 主管 部门 责令 所得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一百零 八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 处 二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生态停产 整治 :
(一) 产生 含 挥发性 有机物 废气 的 生产 和 服务 活动 , 未 在 密闭 空间 或者 设备 未 按照 规定 污染 防治 设施 废气 按照
(二) 工业 涂装 企业 未 使用 低 挥发性 有机物 含量 涂料 或者 未 建立 、 保存 台账 的 ;
(三) 石油 、 化工 以及 其他 生产 和 使用 有机 溶剂 的 企业 , 未 采取 措施 进行 日常 维护
(四) 储油 储气 库 、 加油 加气站 和 油罐车 、 气罐 车 等 , 未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并 正常 正常 使用
(五) 钢铁 、 建材 、 有色金属 、 石油 、 化工 、 制药 矿产 开采 等 企业 企业 处理 、 、 清扫 、 , 控制 , ;
(六) 工业 生产 、 垃圾 填埋 或者 其他 活动 中 产生 的 气体 未 回收 利用 利用 条件 未 或者 可燃性 气体 不能 正常。
第一百零 九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生产 超过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的 机动车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部门 责令 改正 , 没收 并处 人民政府 改正 , 货值倍 以上 三倍 以下 的 罚款 , 没收 销毁 无法 达到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的 机动车 、 非 道路 改正 的 , 并由 国务院 停止 的 , 并由 国务院 机动车 责令 停止 生产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机动车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生产 企业 对 发动机 、 污染 控制 装置 弄虚作假 排放 检验 合格 , 由 省级 主管 部门 检验 由 省级没收 违法 所得 , 并处 货值 金额 一倍 以上 三倍 以下 的 罚款 , 没收 销毁 无法 达到 污染物 、 非 道路 国务院 机动车 生产 生产
第一 百一 十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进口 、 销售 超过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的 机动车 、 非 道路 由 县级 以上 部门 、 所得 由 县级 以上 、 海关 违法 所得值 金额 一倍 以上 三倍 以下 的 罚款 , 没收 销毁 无法 达到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的 机动车 、 ; 进口 行为 的 , 由 海关 依法 机动车 、 由 海关
违反 本法 规定 , 销售 的 机动车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不 符合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的 , 修理 、 更换 购买 者 者 、 更换
第一 百一 十 一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机动车 生产 、 进口 企业 未 按照 规定 向 社会 公布 机动车 车型 的 污染 控制 技术 , 省级 车型 控制 技术 由 省级 以上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 处 五 万元 以上 五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机动车 生产 、 进口 企业 未 按照 规定 向 社会 其 其 生产 、 进口 机动车 有关 维修 技术 信息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交通 改正 , 人民政府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一 百一 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伪造 机动车 、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排放 检验 结果 或者 出具 报告 的 , 或者 的 环境 主管以上 五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由 负责 资质 认定 的 部门 取消 其 检验 资格
违反 本法 规定 , 伪造 船舶 排放 检验 结果 或者 出具 虚假 排放 检验 报告 的 , 由 海事 管理 机构 依法 予以 处罚
违反 本法 规定 , 以 临时 更换 机动车 污染 控制 装置 等 弄虚作假 的 方式 通过 机动车 排放 检验 排放 诊断 系统 以上 人民政府 改正 诊断 系统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责令 改正 ,处 五 千元 的 罚款 ; 对 机动车 维修 单位 处 每辆 机动车 五 千元 的 罚款。
第一 百一 十三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机动车 驾驶 人 驾驶 排放 检验 不合格 的 机动车 上 道路 行驶 的 , 由 公安 机关 交通 依法 予以
第一 百一 十四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使用 排放 不合格 的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 或者 在 、 非 道路政府 生态 环境 等 主管 部门 按照 职责 责令 改正 , 处 五 千元 的 罚款。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禁止 使用 高 排放 非 道路 移动 机械 的 区域 使用 高 排放 非 , 由 城市 环境 等 主管 部门 依法
第一 百一 十五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施工 单位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等 主管 部门 以上 主管拒不 改正 的 , 责令 停工 整治 :
(一) 施工 工地 未 设置 硬 质 围挡 , 或者 未 采取 覆盖 、 分段 作业 、 择 洒水 抑 尘 地面 和 车辆 等 有效 作业 车辆 等 有效
(二) 建筑 土方 、 工程 渣土 、 建筑 垃圾 未 及时 清运 , 或者 未 采用 密闭 式 防尘 网 遮盖 的
违反 本法 规定 , 建设 单位 未 对 暂时 不能 开工 的 建设 用地 的 地面 地面 进行 覆盖 未 超过 三个月 不能 用地 的 裸露 建设 或者 遮盖政府 住房 城乡 建设 等 主管 部门 依照 前款 规定 予以 处罚。
第一 百一 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运输 煤炭 、 垃圾 、 渣土 、 砂石 、 土方 、 流体 物料 的 密闭 或者 其他 的 , 物料 或者 其他 的 ,人民政府 确定 的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 处 二 千元 以上 二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 车辆 不得 上 道路
第一 百一 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部门 按照 职责 责令 一 万元 以上 十的 , 责令 停工 整治 或者 停业 整治 :
(一) 未 密闭 煤炭 、 煤矸石 、 煤渣 、 煤灰 、 水泥 、 石灰 、 石膏 、 砂土 易 产生 扬尘 的 物料
(二) 对 不能 密闭 的 易 产生 扬尘 的 物料 , 未 设置 不 低于 堆放 物 高度 , 或者 未 采取 覆盖 措施 防治 扬尘
(三) 装卸 物料 未 采取 密闭 或者 喷淋 等 方式 控制 扬尘 排放 的 ;
(四) 存放 煤炭 、 煤矸石 、 煤渣 、 煤灰 等 物料 , 未 采取 防 燃 措施 的
(五) 码头 、 矿山 、 填埋 场 和 消 纳 场 未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治 扬尘 污染 的
(六) 排放 有毒 有害 大气 污染物 名录 中 所列 有毒 有害 大气 污染物 的 企业 事业单位 , 环境 风险 预警 口 和 、 和防范 环境 风险 的 ;
(七) 向 大气 排放 持久 性 有机 污染物 的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以及 运营 单位 , 规定 采取 有机 采取配备 净化 装置 的 ;
(八) 未 采取 措施 防止 排放 恶臭 气体 的。
第一 百一 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排放 油烟 的 餐饮 服务业 经营 者 未 安装 油烟 净化 使用 油烟 净化 采取 其他 油烟 净化 标准 排放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确定 的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 处 五 千元 以上 五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拒不 改正 的 , 责令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居民 住宅 楼 、 未 配套 设立 专用 烟道 商住 商住 综合 楼 、 商住 与 居住 层 相邻 内 新建 、 改建 、 异味 、项目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确定 的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 拒不 改正 的 并处 并处 万元 万元 以下 的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当地 人民政府 禁止 的 时段 和 区域 内 露天 食品 或者 为 露天 烧烤 的 , 由 的 监督 管理 ,处 五百元以上 二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一 百一 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人口 集中 地区 对 树木 、 花草 喷洒 剧毒 、 或者 露天 焚烧的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 并 可以 处 五百元以上 二 千元 以下 的 罚款。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人口 集中 地区 和 其他 依法 需要 特殊 保护 的 内 , 焚烧 沥青 橡胶 、 塑料 其他 产生 恶臭的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 对 单位 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对 个人 处 五百元以上 二 千元 以下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城市 人民政府 禁止 的 时段 和 区域 内 燃放 烟花 爆竹 的 , 由 县级 人民政府 确定 的 监督 部门 依法 予以 , 的
第一 百二 十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从事 服装 干洗 和 机动车 维修 等 服务 活动 , 未 设置 装置 等 污染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 处 二 千元 以上 二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拒不 改正 的 , 责令 停业 整治
第一 百 二十 一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擅自 向 社会 发布 重 污染 天气预报 预警 信息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由 依法 予以
违反 本法 规定 , 拒不 执行 停止 工地 土石方 作业 或者 建筑物 拆除 施工 等 重 污染 天气 应急 措施 县级 以上 地方 管理 部门 处 一 万元 以上 万元 以下 以上 管理 部门 处
第一 百 二十 二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造成 大气 污染 事故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本条 第二款 的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其他 直接 第二款 对 直接 负责处 上 一 年度 从 本 企业 事业单位 取得 收入 百分之 五十 以下 的 罚款。
对 造成 一般 或者 较大 大气 污染 事故 的 , 按照 污染 事故 造成 直接 损失 的 一倍 以上 三倍 ; 对 造成 大气 污染 事故 的 的 污染 事故 造成 的以下 计算 罚款。
第一 百 二十 三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被 责令 的 , 依法 行政 机关 被 , 依法之 日 的 次日 起 , 按照 原 处罚 数额 按日 连续 处罚 :
(一) 未 依法 取得 排污 许可证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的 ;
(二) 超过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或者 超过 重点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控制 指标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的
(三) 通过 逃避 监管 的 方式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的 ;
(四) 建筑 施工 或者 贮存 易 产生 扬尘 的 物料 未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治 扬尘 污染 的。
第一 百 二十 四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对 举报人 以 解除 、 变更 劳动 合同 或者 其他 方式 依照 有关 规定
第一 百 二十 五条 排放 大气 污染物 造成 损害 的 , 应当 依法 承担 侵权 责任。
第一 百 二十 六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和 其他 负有 大气 环境保护 的 部门 及其 玩忽职守 、 、依法 给予 处分。
第一 百二 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八 章 附则
第一 百二 十八 条 海洋 工程 的 大气 污染 防治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 环境保护 法》 的 有关 规定 执行
第一 百二 十九 条 本法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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