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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ật Phòng chống ô nhiễm tiếng ồn (2021)

噪声 污染 防治 法

Loại luật Luật

Cơ quan phát hành Ủy ban thường vụ Đại hội đại biểu nhân dân toàn quốc

Ngày ban hành Tháng Mười Hai 24, 2021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Sáu 05, 2022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Luật môi trường

Biên tập viên CJ Observer

Luật Phòng chống và Kiểm soát Ô nhiễm Tiếng ồn của Cộng hòa Nhân dân Trung Hoa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防治 噪声 污染 , 保障 公众 健康 , 保护 和 改善 生活 环境 , 维护 社会 和谐 文明 建设 , 社会 可持续 发展 , ,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噪声 , 是 指 在 工业 生产 、 建筑 施工 、 交通 运输 和 社会 中 干扰 干扰 周围
本法 所称 噪声 污染 , 是 指 超过 噪声 排放 标准 或者 未 依法 采取 防控 措施 产生 噪声 , 正常 生活 、 学习
第三 条 噪声 污染 的 防治 , 适用 本法。
因 从事 本职 生产 经营 工作 受到 噪声 危害 的 防治 , 适用 劳动 保护 等 其他 有关 法律 的 规定
第四 条 噪声 污染 防治 应当 坚持 统筹 规划 、 源头 防控 、 分类 管理 、 社会 共 治 、 损害 担 责 的 原则
第五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噪声 污染 防治 工作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 生态 环境保护 噪声 污染 防治 纳入 本 级 政府
生态 环境保护 规划 应当 明确 噪声 污染 防治 目标 、 任务 、 保障 措施 等 内容。
第六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对 本 行政 区域 声 环境 质量 负责 , 采取 有效 措施 , 改善 声 环境 质量
国家 实行 噪声 污染 防治 目标 责任制 和 考核 评价 制度 , 将 噪声 污染 防治 目标 完成 情况 纳入 考核 评价 内容
第七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依照 本法 和 国务院 的 规定 , 明确 的 噪声 污染 根据 需要 协调行政 区域 噪声 污染 防治 工作。
第八 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对 全国 噪声 污染 防治 实施 统一 监督 管理。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对 本 行政 区域 噪声 污染 防治 实施 统一 监督 管理。
各级 住房 和 城乡 建设 、 公安 、 交通 运输 、 铁路 监督 管理 、 民用 航空 、 海事 等 各自 职责 范围 施工 、 交通 噪声 污染 施工 、 噪声 污染
基层 群众 性 自治 组织 应当 协助 地方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做好 噪声 污染 防治 工作。
第九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都有 保护 声 环境 的 义务 , 同时 依法 享有 获取 声 环境 信息 、 监督 噪声 污染 污染
排放 噪声 的 单位 和 个人 应当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 减轻 噪声 污染。
第十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加强 噪声 污染 防治 法律 法规 和 知识 的 宣传 教育 普及 噪声 污染 防治 引导 公众 依法 参与 噪声 参与
新闻 媒体 应当 开展 噪声 污染 防治 法律 法规 和 知识 的 公益 宣传 , 对 违反 噪声 污染 防治 法规 的 行为 行为 进行
国家 鼓励 基层 群众 性 自治 组织 、 社会 组织 、 公共 场所 管理者 、 业主 委员会 、 物业 服务 人 等 等 开展 噪声 法律 法规 和 知识 知识
第十一条 国家 鼓励 、 支持 噪声 污染 防治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 成果 转化 和 推广 应用 , 专业 技术 人才 污染 防治
第十二 条 对 在 噪声 污染 防治 工作 中 做出 显著 成绩 的 单位 和 个人 , 按照 国家 给予 表彰 、 奖励
第二 章 噪声 污染 防治 标准 和 规划
第十三 条 国家 推进 噪声 污染 防治 标准 体系 建设。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和 国务院 其他 有关部门 , 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 , 制定 和 完善 标准 , 加强 之间 的 衔接 协调
第十四 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制定 国家 声 环境 质量 标准。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根据 国家 声 环境 质量 标准 和 国土 空间 规划 以及 用地 现状 , 划定 声 环境 质量 ; 将以 用于 医疗 环境 将以机关 团体 办公 、 社会 福利 等 的 建筑物 为主 的 区域 , 划定 为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 加强 污染 污染 防治
声 环境 质量 标准 适用 区域 范围 和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范围 应当 向 社会 公布。
第十五 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根据 国家 声 环境 质量 标准 和 国家 经济 、 技术 条件 排放 标准 以及 振动 控制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对 尚未 制定 国家 噪声 排放 标准 的 , 制定 地方 噪声 排放 已经 制定 国家 国家 , 可以 制定 严 于 排放 标准 地方 噪声 可以 排放 标准 标准应当 报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备案。
第十六 条 国务院 标准化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发展 改革 、 生态 环境 、 和 信息 化 、 住房 和 建设 、 交通 运输 、 铁路 管理 、 民用 航空 、 海事 , 对 民用 航空 海事 部门 , 对 工业机械 、 机动车 、 铁路 机车 车辆 、 城市 轨道 交通 车辆 、 民用 、 机动 船舶 、 电气 电子 、 建筑 附属 设备 等 产品 根据 声 环境保护 的 要求 和 、 技术 环境保护 的 和 经济 、 技术 规范标准 中 规定 噪声 限值。
前款 规定 的 产品 使用 时 产生 噪声 的 限值 , 应当 在 有关 技术 文件 中 注明。 或者 销售 不 噪声 限值 的 产品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等 部门 对 生产 、 销售 的 有 噪声 限值 的 产品 进行 电梯 等 特种 的 噪声 进行 环境 主管 等 噪声
第十七 条 声 环境 质量 标准 、 噪声 排放 标准 和 其他 噪声 污染 防治 相关 标准 应当 定期 评估 根据 评估 结果 结果
第十八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制定 、 修改 国土 空间 规划 和 相关 规划 , 应当 依法 进行 环境 充分 考虑 城乡 和 建设 项目 周围 生活 和 建设 周围 生活规划 , 合理 安排 土地 用途 和 建设 布局 , 防止 、 减轻 噪声 污染。 有关 环境 影响 篇章 报告 书中 应当 污染
第十九 条 确定 建设 布局 , 应当 根据 国家 声 环境 质量 标准 和 民用建筑 隔声 设计 相关 标准 , 与 交通 干线 距离 , 交通
第二十条 未 达到 国家 声 环境 质量 标准 的 区域 所在 的 设 区 的 市 、 县级 人民政府 声 环境 质量 方案 , 采取 声 环境 方案 , 采取
声 环境 质量 改善 规划 及其 实施 方案 应当 向 社会 公开。
第二十 一条 编制 声 环境 质量 改善 规划 及其 实施 方案 , 制定 、 修订 噪声 污染 防治 相关 有关 行业 协会 事业单位 、 专家 和 公众 和
第三 章 噪声 污染 防治 的 监督 管理
第二十 二条 排放 噪声 、 产生 振动 , 应当 符合 噪声 排放 标准 以及 相关 的 环境 振动 控制 标准 法律 、 法规 、 的
排放 噪声 的 单位 和 公共 场所 管理者 , 应当 建立 噪声 污染 防治 责任 制度 , 明确 负责 人和 相关 人员 的 责任
第二十 三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负责 制定 噪声 监测 和 评价 规范 会同 国务院 国务院 有关部门 组织 监测 网络 , 规划 质量 监测站 (推进 监测 自动化 , 统一 发布 全国 声 环境 质量 状况 信息。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会同 有关部门 按照 规定 设置 本 行政 区域 声 环境 质量 监测站 (点 开展 本 行政 监测 , 定期 环境 本 , 定期 环境 质量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等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周边 等 重点 区域 噪声 排放 情况 的 调查 、 监测
第二十 四条 新建 、 改建 、 扩建 可能 产生 噪声 污染 的 建设 项目 , 应当 依法 进行 环境 影响 评价
第二十 五条 建设 项目 的 噪声 污染 防治 设施 应当 与 主体 工程 同时 设计 、 同时 施工 、 同时 投产 使用
建设 项目 在 投入 生产 或者 使用 之前 , 建设 单位 应当 依照 有关 法规 的 规定 , 对 污染 防治 验收 报告项目 不得 投入 生产 或者 使用。
第二十 六条 建设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 应当 符合 民用建筑 隔声 设计 相关 标准 要求 , 不 符合 标准 通过 验收 、 交通 干线 两侧 等 地方 验收 干线物 , 还 应当 按照 规定 间隔 一定 距离 , 并 采取 减少 振动 、 降低 噪声 的 措施。
第二 十七 条 国家 鼓励 、 支持 低 噪声 工艺 和 设备 的 研究 开发 和 推广 应用 , 噪声 的 落后 工艺 和 设备 淘汰
国务院 发展 改革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确定 噪声 污染 严重 的 工艺 和 设备 淘汰 期限 , 并 纳入 综合 性 产业 政策 政策
生产者 、 进口 者 、 销售 者 或者 使用者 应当 在 规定 期限 内 停止 生产 、 进口 、 销售 前款 规定 目录 的 采用 者 内 停止 的 采用 内 停止的 工艺。
第二 十八 条 对 未 完成 声 环境 质量 改善 规划 设定 目标 的 地区 以及 噪声 污染 问题 突出 强烈 的 地区 生态 环境 主管 噪声 污染 生态 环境 噪声 污染部门 约谈 该 地区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的 主要 负责 人 , 要求 其 采取 有效 措施 及时 整改。 整改 情况 应当 应当
第二 十九 条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和 其他 负有 噪声 污染 防治 监督 职责 的 部门 , 单位 或者 被 检查 者 情况 被或者 阻挠。 实施 检查 的 部门 、 人员 对 现场 检查 中 知悉 的 商业 秘密 应当 保密。
检查 人员 进行 现场 检查 , 不得 少于 两人 , 并 应当 主动 出示 执法 证件。
第三 十条 排放 噪声 造成 严重 污染 , 被 责令 改正 拒不 改正 的 , 环境 主管 部门 防治 监督 防治物品。
第三十一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都 有权 向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或者 其他 负有 噪声 污染 防治 监督 管理 部门 举报 造成 噪声 的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和 其他 负有 噪声 污染 防治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应当 公布 举报 电话 、 等 , 方便 公众
接到 举报 的 部门 应当 及时 处理 并对 举报人 的 相关 信息 保密。 举报 事项 属于 其他 部门 职责 举报 的 部门 部门 并 告知 答复 并 部门 并 答复 并, 处理 举报 事项 的 部门 应当 反馈 处理 结果 等 情况。
第三 十二 条 国家 鼓励 开展 宁静 小区 、 静音 车厢 等 宁静 区域 创建 活动 , 共同 维护 生活 环境 和谐 安宁
第三 十三 条 在 举行 中等 学校 招生 考试 、 高等学校 招生 统一 考试 等 活动 期间 , 的 部门 影响向 社会 公告。
第四 章 工业 噪声 污染 防治
第三 十四 条 本法 所称 工业 噪声 , 是 指 在 工业 生产 活动 中 产生 的 干扰 周围 生活 环境 的 声音
第三 十五 条 工业 企业 选址 应当 符合 国土 空间 规划 以及 相关 规划 要求 , 县级 以上 地方 规划 要求 优化 工业 布局 , 防止 工业 噪声
在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 禁止 新建 排放 噪声 的 工业 企业 , 改建 、 扩建 工业 企业 应当 采取 有效 措施 噪声
第三 十六 条 排放 工业 噪声 的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 应当 采取 有效 措施 降低 噪声 , 许可证 或者 填报 排污
实行 排污 许可 管理 的 单位 , 不得 无 排污 许可证 排放 工业 噪声 , 并 应当 按照 排污 许可证 要求 进行 噪声 污染 污染
第三 十七 条 设 区 的 市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根据 噪声 根据向 社会 公开 并 适时 更新。
第三 十八 条 实行 排污 许可 管理 的 单位 应当 按照 规定 , 对 工业 噪声 开展 自行 监测 , 记录 , , , 对
噪声 重点 排污 单位 应当 按照 国家 规定 , 安装 、 使用 、 维护 噪声 自动 监测 设备 , 主管 部门 的 监控
第五 章 建筑 施工 噪声 污染 防治
第三 十九 条 本法 所称 建筑 施工 噪声 , 是 指 在 建筑 施工 过程 中 产生 的 干扰 生活 环境 的 声音
第四 十条 建设 单位 应当 按照 规定 将 噪声 污染 防治 费用 列入 工程 造价 , 在 施工 合同 单位 的 噪声 污染
施工 单位 应当 按照 规定 制定 噪声 污染 防治 实施 方案 , 采取 有效 措施 , 减少 振动 、 降低 噪声 单位 单位 应当 监督 落实 噪声 污染 防治 防治
第四十一条 在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施工 作业 , 应当 优先 使用 低 噪声 施工 工艺 和 设备。
国务院 工业 和 信息 化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 住房 和 城乡 建设 、 市场 监督 , 公布 低 噪声 设备 指导 名录 并 适时
第四 十二 条 在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施工 作业 , 建设 单位 按照 国家 国家 规定 , 监测 系统 , 与 联网 , 保存
第四 十三 条 在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 禁止 夜间 进行 产生 噪声 的 建筑 施工 作业 , 抢险 施工 作业 要求 或者 其他 施工 施工 或者 其他 施工 作业
因 特殊 需要 必须 连续 施工 作业 的 , 应当 取得 地方 人民政府 住房 城乡 建设 、 生态 环境 人民政府 指定 并 在
第六 章 交通 运输 噪声 污染 防治
第四 十四 条 本法 所称 交通 运输 噪声 , 是 指 机动车 、 铁路 机车 车辆 、 城市 轨道 船舶 、 航空器 运行 时 产生 环境 、 运行 时 产生
第四 十五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制定 、 修改 国土 空间 规划 和 交通 运输 等 相关 规划 , 公路 、 城市 城市 轨道 交通 港口 和降 航线 对 周围 声 环境 的 影响。
新建 公路 、 铁路 线路 选 线 设计 , 应当 尽量 避开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新建 民用 机场 选址 与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的 距离 应当 符合 标准 要求。
第四 十六 条 制定 交通 基础 设施 工程 技术 规范 , 应当 明确 噪声 污染 防治 要求。
新建 、 改建 、 扩建 经过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的 高速公路 、 高架 、 铁路 和 城市 轨道 线路 等 的 , 建设 单位 在 可能 造成 噪声 污染 的 设置 声 造成 噪声 的 路段 设置 声 振动的 措施 , 符合 有关 交通 基础 设施 工程 技术 规范 以及 标准 要求。
建设 单位 违反 前款 规定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指定 的 部门 责令 制定 、 实施 治理 方案。
第四 十七 条 机动车 的 消声 器 和 喇叭 应当 符合 国家 规定。 禁止 驾驶 拆除 或者 损坏 消声 排气 管 等 以 轰鸣 管
使用 机动车 音响 器材 , 应当 控制 音量 , 防止 噪声 污染。
机动车 应当 加强 维修 和 保养 , 保持 性能 良好 , 防止 噪声 污染。
第四 十八 条 机动车 、 铁路 机车 车辆 、 城市 轨道 交通 车辆 、 机动 船舶 等 交通 运输工具 运行 应当 按照 规定 使用 声响
警车 、 消防 救援 车 、 工程 救险 车 、 救护车 等 机动车 安装 、 使用 警报器 , 应当 部门 的 规定 紧急 任务 , 不得
第四 十九 条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会同 公安 机关 根据 声 环境保护 的 需要 , 可以 划定 和 使用 喇叭 路段 和 时间 , 并由部门 依法 设置 相关 标志 、 标 线。
第五 十条 在 车站 、 铁路 站 场 、 港口 等 地 指挥 作业 时 使用 广播 喇叭 的 , 音量 , 减轻 减轻
第五十一条 公路 养护 管理 单位 、 城市 道路 养护 维修 单位 应当 加强 对 公路 、 城市 道路 的 保持 减少 振动 设施 正常
城市 轨道 交通 运营 单位 、 铁路 运输 企业 应当 加强 对 城市 轨道 线路 和 城市 轨道 交通 线路 和 铁路 和 保养 , 保持 降低 噪声 轨道保存 原始 监测 记录 , 对 监测 数据 的 真实性 和 准确性 负责。
第五 十二 条 民用 机场 所在地 人民政府 , 应当 根据 环境 影响 评价 以及 结果 确定 确定 的 民用 机场 周围 生活 环境 范围 和 程度并 实施 控制。
在 禁止 建设 区域 禁止 新建 与 航空 无关 的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在 限制 建设 区域 确需 建设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的 , 建设 单位 应当 对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进行 建筑 , 符合 民用建筑 隔声 标准
第 五十 三条 民用 航空器 应当 符合 国务院 民用 航空 主管 部门 规定 的 适航 标准 中 的 有关 噪声 要求
第 五十 四条 民用 机场 管理 机构 负责 机场 起降 航空器 噪声 的 管理 会同 航空 运输 企业 空中 交通 采取 低 噪声 起降 采取、 高 噪声 航空器 运行 限制 或者 周围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隔声 降噪 等 措施 , 防止 、 减轻 民用 航空器 噪声 污染
民用 机场 管理 机构 应当 按照 国家 规定 , 对 机场 周围 民用 航空器 噪声 监测 , 保存 监测 数据 ,
第五 十五 条 因 公路 、 城市 道路 和 城市 轨道 交通 运行 排放 造成 严重 严重 污染 的 的 市 、 县级 有关部门 和 其他制定 噪声 污染 综合 治理 方案。
噪声 污染 责任 单位 应当 按照 噪声 污染 综合 治理 方案 的 要求 采取 管理 或者 工程 措施 , 减轻 噪声 污染
第五 十六 条 因 铁路 运行 排放 噪声 造成 严重 污染 的 , 铁路 运输 企业 和 设 区 的 人民政府 应当 对 调查 ,
铁路 运输 企业 和 设 区 的 市 、 县级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和 其他 有关 单位 应当 按照 噪声 的 要求 采取 减轻 噪声
第五 十七 条 因 民用 航空器 起降 排放 噪声 造成 严重 污染 的 , 民用 所在地 人民政府 应当 单位 对 ,治理 方案。
民用 机场 管理 机构 、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和 其他 有关 单位 应当 按照 噪声 污染 综合 治理 方案 有效 措施 , 减轻
第五 十八 条 制定 噪声 污染 综合 治理 方案 , 应当 征求 有关 专家 和 公众 等 的 意见。
第七 章 社会 生活 噪声 污染 防治
第五 十九 条 本法 所称 社会 生活 噪声 , 是 指 人为 活动 产生 的 除 工业 噪声 、 建筑 施工 交通 交通 运输 噪声 干扰 周围 生活 环境 环境
第六 十条 全 社会 应当 增强 噪声 污染 防治 意识 , 自觉 减少 社会 生活 噪声 排放 , 积极 活动 , 形成 、 人人 受益 防治 氛围 , 人人环境 和谐 安宁。
第六十一条 文化 娱乐 、 体育 、 餐饮 等 场所 的 经营 管理者 应当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 减轻 噪声 污染
第六 十二 条 使用 空调器 、 冷却 塔 、 水泵 、 油烟 净化 器 、 风机 、 发电机 、 变压器 装卸 设备 等 噪声 污染 的 设备 企业 事业单位 污染 企业 事业单位, 应当 采取 优化 布局 、 集中 排放 等 措施 , 防止 、 减轻 噪声 污染。
第六 十三 条 禁止 在 商业 经营 活动 中 使用 高音 广播 喇叭 或者 采用 其他 持续 反复 发出 高 噪声 的 进行 进行 广告宣传
对 商业 经营 活动 中 产生 的 其他 噪声 , 经营 者 应当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噪声 污染
第六 十四 条 禁止 在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使用 高音 广播 喇叭 , 但 紧急 情况 以及 地方 规定 的 特殊 情形 情形
在 街道 、 广场 、 公园 等 公共 场所 组织 或者 开展 娱乐 、 健身 活动 , 应当 遵守 有关 活动 区域 区域 等 规定 , 采取 有效 防止 噪声 , 应当 规定 防止 噪声 规定大 音量。
公共 场所 管理者 应当 合理 规定 娱乐 、 健身 等 活动 的 区域 、 时段 、 音量 , 可以 采取 监测 和 显示 措施
第六 十五 条 家庭 及其 成员 应当 培养 形成 减少 噪声 产生 的 良好 习惯 乘坐 公共 交通工具 日常 活动 周围质量。
使用 家用电器 、 乐器 或者 进行 其他 家庭 场所 活动 , 应当 控制 音量 或者 采取 其他 有效 措施 , 防止 噪声 污染
第六 十六 条 对 已 竣工 交付 使用 的 住宅 楼 、 商铺 、 办公楼 等 建筑物 进行 室内 按照 规定 限定 有效 措施
第六 十七 条 新建 居民 住房 的 房地产 开发 经营 者 应当 在 销售 场所 公示 住房 可能 受到 以及 采取 或者 防治 措施 , 并
新建 居民 住房 的 房地产 开发 经营 者 应当 在 买卖合同 中 明确 住房 的 共用 设施 设备 位置 和 建筑 隔声 情况
第六 十八 条 居民 住宅区 安装 电梯 、 水泵 、 变压器 等 共用 设施 设备 的 , 建设 单位 应当 采取 减少 减少 措施 ,
已 建成 使用 的 居民 住宅区 电梯 、 水泵 、 变压器 等 共用 设施 设备 由 专业 运营 单位 维护 符合 民用建筑 隔声 设计 相关 标准
第六 十九 条 基层 群众 性 自治 组织 指导 业主 委员会 、 物业 服务 人 、 业主 通过 制定 管理 形式 , 约定 噪声 污染 ,
第七 十条 对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的 社会 生活 噪声 扰民 行为 , 群众 性 自治 物业 服务 物业防治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或者 地方 人民政府 指定 的 部门 报告 或者 投诉 , 接到 报告 或者 投诉 的 部门 应当 依法 处理
第八 章 法律 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拒绝 、 阻挠 监督 检查 , 或者 在 接受 监督 检查 时 弄虚作假 的 主管 部门 或者 防治 监督 管理 改正 , 部门 监督二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七 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生产 、 进口 、 销售 超过 噪声 限值 的 产品 的 , 市场 监督 管理 职责 责令 改正 , 监督 责令倍 以上 三倍 以下 的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报 经 有 批准 权 的 人民政府 批准 责令 停业 、 关闭
违反 本法 规定 , 生产 、 进口 、 销售 、 使用 淘汰 的 设备 , 或者 采用 淘汰 的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改正 , 没收 货值 金额 以上 ,的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报 经 有 批准 权 的 人民政府 批准 , 责令 停业 、 关闭。
第七 十三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建设 单位 建设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不 符合 民用建筑 隔声 设计 相关 由 县级 以上 城乡 建设 主管 处 县级 建设百分之 二 以上 百分之 四 以下 的 罚款。
违反 本法 规定 , 建设 单位 在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禁止 建设 区域 新建 与 航空 无关 的 噪声 敏感 由 地方 人民政府 停止 违法行为 , 价款 地方 违法行为 , 价款 百分之之 十 以下 的 罚款 , 并报 经 有 批准 权 的 人民政府 批准 , 责令 拆除。
第七 十四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新建 排放 噪声 的 工业 企业 环境 主管 部门 十 主管 十经 有 批准 权 的 人民政府 批准 , 责令 关闭。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改建 、 扩建 工业 企业 未 采取 有效 的 , 责令不 改正 的 , 报 经 有 批准 权 的 人民政府 批准 , 责令 关闭。
第七 十五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无 排污 许可证 或者 超过 噪声 排放 标准 排放 工业 噪声 的 主管 部门 责令 、 停产 整治 以上 部门 停产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报 经 有 批准 权 的 人民政府 批准 , 责令 停业 、 关闭。
第七 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由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以上 二十 万元 改正 二十 改正
(一) 实行 排污 许可 管理 的 单位 未 按照 规定 对 工业 噪声 开展 自行 监测 , 监测 记录 , 或者 向 社会 公开 监测 结果
(二) 噪声 重点 排污 单位 未 按照 国家 规定 安装 、 使用 、 维护 噪声 自动 监测 设备 与 生态 环境 的 监控 设备 联网
第七十七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建设 单位 、 施工 单位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由 工程 所在地 人民政府 指定 改正 , 处 万元 以下 ,责令 暂停 施工 :
(一) 超过 噪声 排放 标准 排放 建筑 施工 噪声 的 ;
(二) 未 按照 规定 取得 证明 , 在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夜间 进行 产生 噪声 的 建筑 施工 作业 的
第七 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由 工程 所在地 人民政府 指定 的 部门 五 千元 以上 罚款 ; 拒不 五 千元 罚款 ; 拒不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一) 建设 单位 未 按照 规定 将 噪声 污染 防治 费用 列入 工程 造价 的 ;
(二) 施工 单位 未 按照 规定 制定 噪声 污染 防治 实施 方案 , 或者 未 采取 有效 措施 振动 、 降低 降低 噪声
(三) 在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施工 作业 的 建设 单位 未 按照 国家 规定 设置 , 未 与 , 或者
(四) 因 特殊 需要 必须 连续 施工 作业 , 建设 单位 未 按照 规定 公告 附近 居民 的。
第七 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驾驶 拆除 或者 损坏 消声 器 、 加装 排气 管 等 擅自 改装 、 疾驶 , 按照 规定 使用 违反 禁止声响 装置 的 路段 和 时间 规定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依照 交通安全 的 法律 法律
违反 本法 规定 , 铁路 机车 车辆 、 城市 轨道 交通 车辆 、 机动 等 交通 运输工具 运行 时 声响 装置 运输 、 铁路 监督 等 部门有关部门 按照 职责 责令 改正 , 处 五 千元 以上 一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八 十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由 交通 运输 、 铁路 监督 管理 、 民用 或者 地方 人民政府 、 城市 轨道 职责 责令元 以上 五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拒不 改正 的 , 处 五 万元 以上 二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一) 公路 养护 管理 单位 、 城市 道路 养护 维修 单位 、 城市 轨道 交通 运营 单位 未 履行 维护 未 保持 减少 设施 履行 保持
(二) 城市 轨道 交通 运营 单位 、 铁路 运输 企业 未 按照 国家 规定 进行 监测 , 或者 保存 原始 监测 记录 记录
(三) 民用 机场 管理 机构 、 航空 运输 企业 、 通用 航空 企业 未 采取 措施 防止 、 民用 航空器 噪声 噪声 污染
(四) 民用 机场 管理 机构 未 按照 国家 规定 对 机场 周围 民用 航空器 噪声 进行 监测 , 监测 记录 , 结果 未 定期 报送
第八十一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由 地方 人民政府 指定 的 部门 责令 改正 , 处 万元 以下 拒不 改正 的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并 可以 报 经 有 批准 权 的 人民政府 批准 , 责令 停业 :
(一) 超过 噪声 排放 标准 排放 社会 生活 噪声 的 ;
(二) 在 商业 经营 活动 中 使用 高音 广播 喇叭 或者 采用 其他 持续 反复 发出 高 噪声 的 方法 进行 广告宣传 的
(三) 未 对 商业 经营 活动 中 产生 的 其他 噪声 采取 有效 措施 造成 噪声 污染 的。
第八 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由 地方 人民政府 指定 的 部门 说服 教育 ; 拒不 改正 , 对 个人 以上 拒不 对 个人 以上 一罚款 , 对 单位 可以 处 二 千元 以上 二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一) 在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使用 高音 广播 喇叭 的 ;
(二) 在 公共 场所 组织 或者 开展 娱乐 、 健身 等 活动 , 遵守 公共 场所 场所 活动 时段 、 , 未 采取 有效 措施 , 或者 , 或者;
(三) 对 已 竣工 交付 使用 的 建筑物 进行 室内 装修 活动 , 未 按照 规定 在 内 进行 , 有效 措施 造成 噪声
(四) 其他 违反 法律 规定 造成 社会 生活 噪声 污染 的。
第 八十 三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房产 管理 处 一 万元 的 罚款 ; 责令 一 的 罚款 ;
(一) 新建 居民 住房 的 房地产 开发 经营 者 未 在 销售 场所 公示 住房 可能 受到 噪声 以及 采取 采取 , 可能
(二) 新建 居民 住房 的 房地产 开发 经营 者 未 在 买卖合同 中 明确 住房 的 共用 设施 或者 建筑 隔声 情况
第 八十 四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由 地方 人民政府 指定 的 部门 责令 改正 千元 以上 五 ; 拒不 以上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一) 居民 住宅区 安装 共用 设施 设备 , 设置 不合理 或者 未 采取 减少 振动 、 降低 不 符合 民用建筑 设计 相关 标准 要求
(二) 对 已 建成 使用 的 居民 住宅区 共用 设施 设备 , 专业 运营 单位 未 进行 维护 符合 民用建筑 隔声 标准
第八十五条 噪声 污染 防治 监督 管理 人员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 的 , 由 监察 机关 或者 任免 机关 、 单位 依法 给予 处分
第八 十六 条 受到 噪声 侵害 的 单位 和 个人 , 有权 要求 侵权 人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对 赔偿 责任 和 赔偿 金额 纠纷 , 可以 根据 当事人 的 请求 , 由 相应 的 负有 噪声 职责 的 部门 人民 调解 委员会 调解
国家 鼓励 排放 噪声 的 单位 、 个人 和 公共 场所 管理者 与 受到 噪声 的 单位 和 和 协商 调整 生产 施工 作业 时间 , 采取 降低 噪声 降低 噪声, 妥善 解决 噪声 纠纷。
第八 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产生 社会 生活 噪声 , 经 劝阻 调解 和 和 处理 未能 干扰 他人 正常 生活 学习 , 或者的 , 由 公安 机关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九 章 附 则
第八 十八 条 本法 中 下列 用语 的 含义 :
(一) 噪声 排放 , 是 指 噪声 源 向 周围 生活 环境 辐射 噪声 ;
(二) 夜间 , 是 指 晚上 十 点 至 次日 早晨 六点 之间 的 期间 , 设 人民政府 可以 另行 的 可以 的
(三)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 是 指 用于 居住 、 科学研究 、 医疗 卫生 、 文化教育 、 社会 福利 等 保持 安静 的 建筑物
(四) 交通 干线 , 是 指 铁路 、 高速公路 、 一级 公路 、 二级 公路 、 城市 快速 ​​主干 路 、 城市 轨道
第八 十九 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或者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根据 实际 情况 , 制定 噪声 污染 防治 防治
第九 十条 本法 自 2022 年 6 月 5 日 起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 噪声 污染 防治 法》 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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