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ật Phòng chống và Kiểm soát Ô nhiễm Tiếng ồn của Cộng hòa Nhân dân Trung Hoa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防治 噪声 污染 , 保障 公众 健康 , 保护 和 改善 生活 环境 , 维护 社会 和谐 文明 建设 , 社会 可持续 发展 , ,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噪声 , 是 指 在 工业 生产 、 建筑 施工 、 交通 运输 和 社会 中 干扰 干扰 周围
本法 所称 噪声 污染 , 是 指 超过 噪声 排放 标准 或者 未 依法 采取 防控 措施 产生 噪声 , 正常 生活 、 学习
第三 条 噪声 污染 的 防治 , 适用 本法。
因 从事 本职 生产 经营 工作 受到 噪声 危害 的 防治 , 适用 劳动 保护 等 其他 有关 法律 的 规定
第四 条 噪声 污染 防治 应当 坚持 统筹 规划 、 源头 防控 、 分类 管理 、 社会 共 治 、 损害 担 责 的 原则
第五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噪声 污染 防治 工作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 生态 环境保护 噪声 污染 防治 纳入 本 级 政府
生态 环境保护 规划 应当 明确 噪声 污染 防治 目标 、 任务 、 保障 措施 等 内容。
第六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对 本 行政 区域 声 环境 质量 负责 , 采取 有效 措施 , 改善 声 环境 质量
国家 实行 噪声 污染 防治 目标 责任制 和 考核 评价 制度 , 将 噪声 污染 防治 目标 完成 情况 纳入 考核 评价 内容
第七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依照 本法 和 国务院 的 规定 , 明确 的 噪声 污染 根据 需要 协调行政 区域 噪声 污染 防治 工作。
第八 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对 全国 噪声 污染 防治 实施 统一 监督 管理。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对 本 行政 区域 噪声 污染 防治 实施 统一 监督 管理。
各级 住房 和 城乡 建设 、 公安 、 交通 运输 、 铁路 监督 管理 、 民用 航空 、 海事 等 各自 职责 范围 施工 、 交通 噪声 污染 施工 、 噪声 污染
基层 群众 性 自治 组织 应当 协助 地方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做好 噪声 污染 防治 工作。
第九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都有 保护 声 环境 的 义务 , 同时 依法 享有 获取 声 环境 信息 、 监督 噪声 污染 污染
排放 噪声 的 单位 和 个人 应当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 减轻 噪声 污染。
第十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加强 噪声 污染 防治 法律 法规 和 知识 的 宣传 教育 普及 噪声 污染 防治 引导 公众 依法 参与 噪声 参与
新闻 媒体 应当 开展 噪声 污染 防治 法律 法规 和 知识 的 公益 宣传 , 对 违反 噪声 污染 防治 法规 的 行为 行为 进行
国家 鼓励 基层 群众 性 自治 组织 、 社会 组织 、 公共 场所 管理者 、 业主 委员会 、 物业 服务 人 等 等 开展 噪声 法律 法规 和 知识 知识
第十一条 国家 鼓励 、 支持 噪声 污染 防治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 、 成果 转化 和 推广 应用 , 专业 技术 人才 污染 防治
第十二 条 对 在 噪声 污染 防治 工作 中 做出 显著 成绩 的 单位 和 个人 , 按照 国家 给予 表彰 、 奖励
第二 章 噪声 污染 防治 标准 和 规划
第十三 条 国家 推进 噪声 污染 防治 标准 体系 建设。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和 国务院 其他 有关部门 , 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 , 制定 和 完善 标准 , 加强 之间 的 衔接 协调
第十四 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制定 国家 声 环境 质量 标准。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根据 国家 声 环境 质量 标准 和 国土 空间 规划 以及 用地 现状 , 划定 声 环境 质量 ; 将以 用于 医疗 环境 将以机关 团体 办公 、 社会 福利 等 的 建筑物 为主 的 区域 , 划定 为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 加强 污染 污染 防治
声 环境 质量 标准 适用 区域 范围 和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范围 应当 向 社会 公布。
第十五 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根据 国家 声 环境 质量 标准 和 国家 经济 、 技术 条件 排放 标准 以及 振动 控制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对 尚未 制定 国家 噪声 排放 标准 的 , 制定 地方 噪声 排放 已经 制定 国家 国家 , 可以 制定 严 于 排放 标准 地方 噪声 可以 排放 标准 标准应当 报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备案。
第十六 条 国务院 标准化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发展 改革 、 生态 环境 、 和 信息 化 、 住房 和 建设 、 交通 运输 、 铁路 管理 、 民用 航空 、 海事 , 对 民用 航空 海事 部门 , 对 工业机械 、 机动车 、 铁路 机车 车辆 、 城市 轨道 交通 车辆 、 民用 、 机动 船舶 、 电气 电子 、 建筑 附属 设备 等 产品 根据 声 环境保护 的 要求 和 、 技术 环境保护 的 和 经济 、 技术 规范标准 中 规定 噪声 限值。
前款 规定 的 产品 使用 时 产生 噪声 的 限值 , 应当 在 有关 技术 文件 中 注明。 或者 销售 不 噪声 限值 的 产品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等 部门 对 生产 、 销售 的 有 噪声 限值 的 产品 进行 电梯 等 特种 的 噪声 进行 环境 主管 等 噪声
第十七 条 声 环境 质量 标准 、 噪声 排放 标准 和 其他 噪声 污染 防治 相关 标准 应当 定期 评估 根据 评估 结果 结果
第十八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制定 、 修改 国土 空间 规划 和 相关 规划 , 应当 依法 进行 环境 充分 考虑 城乡 和 建设 项目 周围 生活 和 建设 周围 生活规划 , 合理 安排 土地 用途 和 建设 布局 , 防止 、 减轻 噪声 污染。 有关 环境 影响 篇章 报告 书中 应当 污染
第十九 条 确定 建设 布局 , 应当 根据 国家 声 环境 质量 标准 和 民用建筑 隔声 设计 相关 标准 , 与 交通 干线 距离 , 交通
第二十条 未 达到 国家 声 环境 质量 标准 的 区域 所在 的 设 区 的 市 、 县级 人民政府 声 环境 质量 方案 , 采取 声 环境 方案 , 采取
声 环境 质量 改善 规划 及其 实施 方案 应当 向 社会 公开。
第二十 一条 编制 声 环境 质量 改善 规划 及其 实施 方案 , 制定 、 修订 噪声 污染 防治 相关 有关 行业 协会 事业单位 、 专家 和 公众 和
第三 章 噪声 污染 防治 的 监督 管理
第二十 二条 排放 噪声 、 产生 振动 , 应当 符合 噪声 排放 标准 以及 相关 的 环境 振动 控制 标准 法律 、 法规 、 的
排放 噪声 的 单位 和 公共 场所 管理者 , 应当 建立 噪声 污染 防治 责任 制度 , 明确 负责 人和 相关 人员 的 责任
第二十 三条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负责 制定 噪声 监测 和 评价 规范 会同 国务院 国务院 有关部门 组织 监测 网络 , 规划 质量 监测站 (推进 监测 自动化 , 统一 发布 全国 声 环境 质量 状况 信息。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会同 有关部门 按照 规定 设置 本 行政 区域 声 环境 质量 监测站 (点 开展 本 行政 监测 , 定期 环境 本 , 定期 环境 质量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等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周边 等 重点 区域 噪声 排放 情况 的 调查 、 监测
第二十 四条 新建 、 改建 、 扩建 可能 产生 噪声 污染 的 建设 项目 , 应当 依法 进行 环境 影响 评价
第二十 五条 建设 项目 的 噪声 污染 防治 设施 应当 与 主体 工程 同时 设计 、 同时 施工 、 同时 投产 使用
建设 项目 在 投入 生产 或者 使用 之前 , 建设 单位 应当 依照 有关 法规 的 规定 , 对 污染 防治 验收 报告项目 不得 投入 生产 或者 使用。
第二十 六条 建设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 应当 符合 民用建筑 隔声 设计 相关 标准 要求 , 不 符合 标准 通过 验收 、 交通 干线 两侧 等 地方 验收 干线物 , 还 应当 按照 规定 间隔 一定 距离 , 并 采取 减少 振动 、 降低 噪声 的 措施。
第二 十七 条 国家 鼓励 、 支持 低 噪声 工艺 和 设备 的 研究 开发 和 推广 应用 , 噪声 的 落后 工艺 和 设备 淘汰
国务院 发展 改革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确定 噪声 污染 严重 的 工艺 和 设备 淘汰 期限 , 并 纳入 综合 性 产业 政策 政策
生产者 、 进口 者 、 销售 者 或者 使用者 应当 在 规定 期限 内 停止 生产 、 进口 、 销售 前款 规定 目录 的 采用 者 内 停止 的 采用 内 停止的 工艺。
第二 十八 条 对 未 完成 声 环境 质量 改善 规划 设定 目标 的 地区 以及 噪声 污染 问题 突出 强烈 的 地区 生态 环境 主管 噪声 污染 生态 环境 噪声 污染部门 约谈 该 地区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的 主要 负责 人 , 要求 其 采取 有效 措施 及时 整改。 整改 情况 应当 应当
第二 十九 条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和 其他 负有 噪声 污染 防治 监督 职责 的 部门 , 单位 或者 被 检查 者 情况 被或者 阻挠。 实施 检查 的 部门 、 人员 对 现场 检查 中 知悉 的 商业 秘密 应当 保密。
检查 人员 进行 现场 检查 , 不得 少于 两人 , 并 应当 主动 出示 执法 证件。
第三 十条 排放 噪声 造成 严重 污染 , 被 责令 改正 拒不 改正 的 , 环境 主管 部门 防治 监督 防治物品。
第三十一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都 有权 向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或者 其他 负有 噪声 污染 防治 监督 管理 部门 举报 造成 噪声 的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和 其他 负有 噪声 污染 防治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应当 公布 举报 电话 、 等 , 方便 公众
接到 举报 的 部门 应当 及时 处理 并对 举报人 的 相关 信息 保密。 举报 事项 属于 其他 部门 职责 举报 的 部门 部门 并 告知 答复 并 部门 并 答复 并, 处理 举报 事项 的 部门 应当 反馈 处理 结果 等 情况。
第三 十二 条 国家 鼓励 开展 宁静 小区 、 静音 车厢 等 宁静 区域 创建 活动 , 共同 维护 生活 环境 和谐 安宁
第三 十三 条 在 举行 中等 学校 招生 考试 、 高等学校 招生 统一 考试 等 活动 期间 , 的 部门 影响向 社会 公告。
第四 章 工业 噪声 污染 防治
第三 十四 条 本法 所称 工业 噪声 , 是 指 在 工业 生产 活动 中 产生 的 干扰 周围 生活 环境 的 声音
第三 十五 条 工业 企业 选址 应当 符合 国土 空间 规划 以及 相关 规划 要求 , 县级 以上 地方 规划 要求 优化 工业 布局 , 防止 工业 噪声
在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 禁止 新建 排放 噪声 的 工业 企业 , 改建 、 扩建 工业 企业 应当 采取 有效 措施 噪声
第三 十六 条 排放 工业 噪声 的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生产 经营 者 , 应当 采取 有效 措施 降低 噪声 , 许可证 或者 填报 排污
实行 排污 许可 管理 的 单位 , 不得 无 排污 许可证 排放 工业 噪声 , 并 应当 按照 排污 许可证 要求 进行 噪声 污染 污染
第三 十七 条 设 区 的 市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根据 噪声 根据向 社会 公开 并 适时 更新。
第三 十八 条 实行 排污 许可 管理 的 单位 应当 按照 规定 , 对 工业 噪声 开展 自行 监测 , 记录 , , , 对
噪声 重点 排污 单位 应当 按照 国家 规定 , 安装 、 使用 、 维护 噪声 自动 监测 设备 , 主管 部门 的 监控
第五 章 建筑 施工 噪声 污染 防治
第三 十九 条 本法 所称 建筑 施工 噪声 , 是 指 在 建筑 施工 过程 中 产生 的 干扰 生活 环境 的 声音
第四 十条 建设 单位 应当 按照 规定 将 噪声 污染 防治 费用 列入 工程 造价 , 在 施工 合同 单位 的 噪声 污染
施工 单位 应当 按照 规定 制定 噪声 污染 防治 实施 方案 , 采取 有效 措施 , 减少 振动 、 降低 噪声 单位 单位 应当 监督 落实 噪声 污染 防治 防治
第四十一条 在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施工 作业 , 应当 优先 使用 低 噪声 施工 工艺 和 设备。
国务院 工业 和 信息 化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 住房 和 城乡 建设 、 市场 监督 , 公布 低 噪声 设备 指导 名录 并 适时
第四 十二 条 在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施工 作业 , 建设 单位 按照 国家 国家 规定 , 监测 系统 , 与 联网 , 保存
第四 十三 条 在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 禁止 夜间 进行 产生 噪声 的 建筑 施工 作业 , 抢险 施工 作业 要求 或者 其他 施工 施工 或者 其他 施工 作业
因 特殊 需要 必须 连续 施工 作业 的 , 应当 取得 地方 人民政府 住房 城乡 建设 、 生态 环境 人民政府 指定 并 在
第六 章 交通 运输 噪声 污染 防治
第四 十四 条 本法 所称 交通 运输 噪声 , 是 指 机动车 、 铁路 机车 车辆 、 城市 轨道 船舶 、 航空器 运行 时 产生 环境 、 运行 时 产生
第四 十五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制定 、 修改 国土 空间 规划 和 交通 运输 等 相关 规划 , 公路 、 城市 城市 轨道 交通 港口 和降 航线 对 周围 声 环境 的 影响。
新建 公路 、 铁路 线路 选 线 设计 , 应当 尽量 避开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新建 民用 机场 选址 与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的 距离 应当 符合 标准 要求。
第四 十六 条 制定 交通 基础 设施 工程 技术 规范 , 应当 明确 噪声 污染 防治 要求。
新建 、 改建 、 扩建 经过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的 高速公路 、 高架 、 铁路 和 城市 轨道 线路 等 的 , 建设 单位 在 可能 造成 噪声 污染 的 设置 声 造成 噪声 的 路段 设置 声 振动的 措施 , 符合 有关 交通 基础 设施 工程 技术 规范 以及 标准 要求。
建设 单位 违反 前款 规定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指定 的 部门 责令 制定 、 实施 治理 方案。
第四 十七 条 机动车 的 消声 器 和 喇叭 应当 符合 国家 规定。 禁止 驾驶 拆除 或者 损坏 消声 排气 管 等 以 轰鸣 管
使用 机动车 音响 器材 , 应当 控制 音量 , 防止 噪声 污染。
机动车 应当 加强 维修 和 保养 , 保持 性能 良好 , 防止 噪声 污染。
第四 十八 条 机动车 、 铁路 机车 车辆 、 城市 轨道 交通 车辆 、 机动 船舶 等 交通 运输工具 运行 应当 按照 规定 使用 声响
警车 、 消防 救援 车 、 工程 救险 车 、 救护车 等 机动车 安装 、 使用 警报器 , 应当 部门 的 规定 紧急 任务 , 不得
第四 十九 条 地方 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会同 公安 机关 根据 声 环境保护 的 需要 , 可以 划定 和 使用 喇叭 路段 和 时间 , 并由部门 依法 设置 相关 标志 、 标 线。
第五 十条 在 车站 、 铁路 站 场 、 港口 等 地 指挥 作业 时 使用 广播 喇叭 的 , 音量 , 减轻 减轻
第五十一条 公路 养护 管理 单位 、 城市 道路 养护 维修 单位 应当 加强 对 公路 、 城市 道路 的 保持 减少 振动 设施 正常
城市 轨道 交通 运营 单位 、 铁路 运输 企业 应当 加强 对 城市 轨道 线路 和 城市 轨道 交通 线路 和 铁路 和 保养 , 保持 降低 噪声 轨道保存 原始 监测 记录 , 对 监测 数据 的 真实性 和 准确性 负责。
第五 十二 条 民用 机场 所在地 人民政府 , 应当 根据 环境 影响 评价 以及 结果 确定 确定 的 民用 机场 周围 生活 环境 范围 和 程度并 实施 控制。
在 禁止 建设 区域 禁止 新建 与 航空 无关 的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在 限制 建设 区域 确需 建设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的 , 建设 单位 应当 对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进行 建筑 , 符合 民用建筑 隔声 标准
第 五十 三条 民用 航空器 应当 符合 国务院 民用 航空 主管 部门 规定 的 适航 标准 中 的 有关 噪声 要求
第 五十 四条 民用 机场 管理 机构 负责 机场 起降 航空器 噪声 的 管理 会同 航空 运输 企业 空中 交通 采取 低 噪声 起降 采取、 高 噪声 航空器 运行 限制 或者 周围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隔声 降噪 等 措施 , 防止 、 减轻 民用 航空器 噪声 污染
民用 机场 管理 机构 应当 按照 国家 规定 , 对 机场 周围 民用 航空器 噪声 监测 , 保存 监测 数据 ,
第五 十五 条 因 公路 、 城市 道路 和 城市 轨道 交通 运行 排放 造成 严重 严重 污染 的 的 市 、 县级 有关部门 和 其他制定 噪声 污染 综合 治理 方案。
噪声 污染 责任 单位 应当 按照 噪声 污染 综合 治理 方案 的 要求 采取 管理 或者 工程 措施 , 减轻 噪声 污染
第五 十六 条 因 铁路 运行 排放 噪声 造成 严重 污染 的 , 铁路 运输 企业 和 设 区 的 人民政府 应当 对 调查 ,
铁路 运输 企业 和 设 区 的 市 、 县级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和 其他 有关 单位 应当 按照 噪声 的 要求 采取 减轻 噪声
第五 十七 条 因 民用 航空器 起降 排放 噪声 造成 严重 污染 的 , 民用 所在地 人民政府 应当 单位 对 ,治理 方案。
民用 机场 管理 机构 、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和 其他 有关 单位 应当 按照 噪声 污染 综合 治理 方案 有效 措施 , 减轻
第五 十八 条 制定 噪声 污染 综合 治理 方案 , 应当 征求 有关 专家 和 公众 等 的 意见。
第七 章 社会 生活 噪声 污染 防治
第五 十九 条 本法 所称 社会 生活 噪声 , 是 指 人为 活动 产生 的 除 工业 噪声 、 建筑 施工 交通 交通 运输 噪声 干扰 周围 生活 环境 环境
第六 十条 全 社会 应当 增强 噪声 污染 防治 意识 , 自觉 减少 社会 生活 噪声 排放 , 积极 活动 , 形成 、 人人 受益 防治 氛围 , 人人环境 和谐 安宁。
第六十一条 文化 娱乐 、 体育 、 餐饮 等 场所 的 经营 管理者 应当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 减轻 噪声 污染
第六 十二 条 使用 空调器 、 冷却 塔 、 水泵 、 油烟 净化 器 、 风机 、 发电机 、 变压器 装卸 设备 等 噪声 污染 的 设备 企业 事业单位 污染 企业 事业单位, 应当 采取 优化 布局 、 集中 排放 等 措施 , 防止 、 减轻 噪声 污染。
第六 十三 条 禁止 在 商业 经营 活动 中 使用 高音 广播 喇叭 或者 采用 其他 持续 反复 发出 高 噪声 的 进行 进行 广告宣传
对 商业 经营 活动 中 产生 的 其他 噪声 , 经营 者 应当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噪声 污染
第六 十四 条 禁止 在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使用 高音 广播 喇叭 , 但 紧急 情况 以及 地方 规定 的 特殊 情形 情形
在 街道 、 广场 、 公园 等 公共 场所 组织 或者 开展 娱乐 、 健身 活动 , 应当 遵守 有关 活动 区域 区域 等 规定 , 采取 有效 防止 噪声 , 应当 规定 防止 噪声 规定大 音量。
公共 场所 管理者 应当 合理 规定 娱乐 、 健身 等 活动 的 区域 、 时段 、 音量 , 可以 采取 监测 和 显示 措施
第六 十五 条 家庭 及其 成员 应当 培养 形成 减少 噪声 产生 的 良好 习惯 乘坐 公共 交通工具 日常 活动 周围质量。
使用 家用电器 、 乐器 或者 进行 其他 家庭 场所 活动 , 应当 控制 音量 或者 采取 其他 有效 措施 , 防止 噪声 污染
第六 十六 条 对 已 竣工 交付 使用 的 住宅 楼 、 商铺 、 办公楼 等 建筑物 进行 室内 按照 规定 限定 有效 措施
第六 十七 条 新建 居民 住房 的 房地产 开发 经营 者 应当 在 销售 场所 公示 住房 可能 受到 以及 采取 或者 防治 措施 , 并
新建 居民 住房 的 房地产 开发 经营 者 应当 在 买卖合同 中 明确 住房 的 共用 设施 设备 位置 和 建筑 隔声 情况
第六 十八 条 居民 住宅区 安装 电梯 、 水泵 、 变压器 等 共用 设施 设备 的 , 建设 单位 应当 采取 减少 减少 措施 ,
已 建成 使用 的 居民 住宅区 电梯 、 水泵 、 变压器 等 共用 设施 设备 由 专业 运营 单位 维护 符合 民用建筑 隔声 设计 相关 标准
第六 十九 条 基层 群众 性 自治 组织 指导 业主 委员会 、 物业 服务 人 、 业主 通过 制定 管理 形式 , 约定 噪声 污染 ,
第七 十条 对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的 社会 生活 噪声 扰民 行为 , 群众 性 自治 物业 服务 物业防治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或者 地方 人民政府 指定 的 部门 报告 或者 投诉 , 接到 报告 或者 投诉 的 部门 应当 依法 处理
第八 章 法律 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拒绝 、 阻挠 监督 检查 , 或者 在 接受 监督 检查 时 弄虚作假 的 主管 部门 或者 防治 监督 管理 改正 , 部门 监督二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七 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生产 、 进口 、 销售 超过 噪声 限值 的 产品 的 , 市场 监督 管理 职责 责令 改正 , 监督 责令倍 以上 三倍 以下 的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报 经 有 批准 权 的 人民政府 批准 责令 停业 、 关闭
违反 本法 规定 , 生产 、 进口 、 销售 、 使用 淘汰 的 设备 , 或者 采用 淘汰 的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改正 , 没收 货值 金额 以上 ,的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报 经 有 批准 权 的 人民政府 批准 , 责令 停业 、 关闭。
第七 十三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建设 单位 建设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不 符合 民用建筑 隔声 设计 相关 由 县级 以上 城乡 建设 主管 处 县级 建设百分之 二 以上 百分之 四 以下 的 罚款。
违反 本法 规定 , 建设 单位 在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禁止 建设 区域 新建 与 航空 无关 的 噪声 敏感 由 地方 人民政府 停止 违法行为 , 价款 地方 违法行为 , 价款 百分之之 十 以下 的 罚款 , 并报 经 有 批准 权 的 人民政府 批准 , 责令 拆除。
第七 十四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新建 排放 噪声 的 工业 企业 环境 主管 部门 十 主管 十经 有 批准 权 的 人民政府 批准 , 责令 关闭。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改建 、 扩建 工业 企业 未 采取 有效 的 , 责令不 改正 的 , 报 经 有 批准 权 的 人民政府 批准 , 责令 关闭。
第七 十五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无 排污 许可证 或者 超过 噪声 排放 标准 排放 工业 噪声 的 主管 部门 责令 、 停产 整治 以上 部门 停产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报 经 有 批准 权 的 人民政府 批准 , 责令 停业 、 关闭。
第七 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由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以上 二十 万元 改正 二十 改正
(一) 实行 排污 许可 管理 的 单位 未 按照 规定 对 工业 噪声 开展 自行 监测 , 监测 记录 , 或者 向 社会 公开 监测 结果
(二) 噪声 重点 排污 单位 未 按照 国家 规定 安装 、 使用 、 维护 噪声 自动 监测 设备 与 生态 环境 的 监控 设备 联网
第七十七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建设 单位 、 施工 单位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由 工程 所在地 人民政府 指定 改正 , 处 万元 以下 ,责令 暂停 施工 :
(一) 超过 噪声 排放 标准 排放 建筑 施工 噪声 的 ;
(二) 未 按照 规定 取得 证明 , 在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夜间 进行 产生 噪声 的 建筑 施工 作业 的
第七 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由 工程 所在地 人民政府 指定 的 部门 五 千元 以上 罚款 ; 拒不 五 千元 罚款 ; 拒不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一) 建设 单位 未 按照 规定 将 噪声 污染 防治 费用 列入 工程 造价 的 ;
(二) 施工 单位 未 按照 规定 制定 噪声 污染 防治 实施 方案 , 或者 未 采取 有效 措施 振动 、 降低 降低 噪声
(三) 在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施工 作业 的 建设 单位 未 按照 国家 规定 设置 , 未 与 , 或者
(四) 因 特殊 需要 必须 连续 施工 作业 , 建设 单位 未 按照 规定 公告 附近 居民 的。
第七 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驾驶 拆除 或者 损坏 消声 器 、 加装 排气 管 等 擅自 改装 、 疾驶 , 按照 规定 使用 违反 禁止声响 装置 的 路段 和 时间 规定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依照 交通安全 的 法律 法律
违反 本法 规定 , 铁路 机车 车辆 、 城市 轨道 交通 车辆 、 机动 等 交通 运输工具 运行 时 声响 装置 运输 、 铁路 监督 等 部门有关部门 按照 职责 责令 改正 , 处 五 千元 以上 一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八 十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由 交通 运输 、 铁路 监督 管理 、 民用 或者 地方 人民政府 、 城市 轨道 职责 责令元 以上 五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拒不 改正 的 , 处 五 万元 以上 二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一) 公路 养护 管理 单位 、 城市 道路 养护 维修 单位 、 城市 轨道 交通 运营 单位 未 履行 维护 未 保持 减少 设施 履行 保持
(二) 城市 轨道 交通 运营 单位 、 铁路 运输 企业 未 按照 国家 规定 进行 监测 , 或者 保存 原始 监测 记录 记录
(三) 民用 机场 管理 机构 、 航空 运输 企业 、 通用 航空 企业 未 采取 措施 防止 、 民用 航空器 噪声 噪声 污染
(四) 民用 机场 管理 机构 未 按照 国家 规定 对 机场 周围 民用 航空器 噪声 进行 监测 , 监测 记录 , 结果 未 定期 报送
第八十一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由 地方 人民政府 指定 的 部门 责令 改正 , 处 万元 以下 拒不 改正 的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并 可以 报 经 有 批准 权 的 人民政府 批准 , 责令 停业 :
(一) 超过 噪声 排放 标准 排放 社会 生活 噪声 的 ;
(二) 在 商业 经营 活动 中 使用 高音 广播 喇叭 或者 采用 其他 持续 反复 发出 高 噪声 的 方法 进行 广告宣传 的
(三) 未 对 商业 经营 活动 中 产生 的 其他 噪声 采取 有效 措施 造成 噪声 污染 的。
第八 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由 地方 人民政府 指定 的 部门 说服 教育 ; 拒不 改正 , 对 个人 以上 拒不 对 个人 以上 一罚款 , 对 单位 可以 处 二 千元 以上 二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一) 在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使用 高音 广播 喇叭 的 ;
(二) 在 公共 场所 组织 或者 开展 娱乐 、 健身 等 活动 , 遵守 公共 场所 场所 活动 时段 、 , 未 采取 有效 措施 , 或者 , 或者;
(三) 对 已 竣工 交付 使用 的 建筑物 进行 室内 装修 活动 , 未 按照 规定 在 内 进行 , 有效 措施 造成 噪声
(四) 其他 违反 法律 规定 造成 社会 生活 噪声 污染 的。
第 八十 三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房产 管理 处 一 万元 的 罚款 ; 责令 一 的 罚款 ;
(一) 新建 居民 住房 的 房地产 开发 经营 者 未 在 销售 场所 公示 住房 可能 受到 噪声 以及 采取 采取 , 可能
(二) 新建 居民 住房 的 房地产 开发 经营 者 未 在 买卖合同 中 明确 住房 的 共用 设施 或者 建筑 隔声 情况
第 八十 四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由 地方 人民政府 指定 的 部门 责令 改正 千元 以上 五 ; 拒不 以上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一) 居民 住宅区 安装 共用 设施 设备 , 设置 不合理 或者 未 采取 减少 振动 、 降低 不 符合 民用建筑 设计 相关 标准 要求
(二) 对 已 建成 使用 的 居民 住宅区 共用 设施 设备 , 专业 运营 单位 未 进行 维护 符合 民用建筑 隔声 标准
第八十五条 噪声 污染 防治 监督 管理 人员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 的 , 由 监察 机关 或者 任免 机关 、 单位 依法 给予 处分
第八 十六 条 受到 噪声 侵害 的 单位 和 个人 , 有权 要求 侵权 人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对 赔偿 责任 和 赔偿 金额 纠纷 , 可以 根据 当事人 的 请求 , 由 相应 的 负有 噪声 职责 的 部门 人民 调解 委员会 调解
国家 鼓励 排放 噪声 的 单位 、 个人 和 公共 场所 管理者 与 受到 噪声 的 单位 和 和 协商 调整 生产 施工 作业 时间 , 采取 降低 噪声 降低 噪声, 妥善 解决 噪声 纠纷。
第八 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产生 社会 生活 噪声 , 经 劝阻 调解 和 和 处理 未能 干扰 他人 正常 生活 学习 , 或者的 , 由 公安 机关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九 章 附 则
第八 十八 条 本法 中 下列 用语 的 含义 :
(一) 噪声 排放 , 是 指 噪声 源 向 周围 生活 环境 辐射 噪声 ;
(二) 夜间 , 是 指 晚上 十 点 至 次日 早晨 六点 之间 的 期间 , 设 人民政府 可以 另行 的 可以 的
(三)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 是 指 用于 居住 、 科学研究 、 医疗 卫生 、 文化教育 、 社会 福利 等 保持 安静 的 建筑物
(四) 交通 干线 , 是 指 铁路 、 高速公路 、 一级 公路 、 二级 公路 、 城市 快速 主干 路 、 城市 轨道
第八 十九 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或者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根据 实际 情况 , 制定 噪声 污染 防治 防治
第九 十条 本法 自 2022 年 6 月 5 日 起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 噪声 污染 防治 法》 同时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