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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ướng dẫn ý kiến ​​về việc thiết lập cơ chế giám sát và đánh giá của bên thứ ba đối với sự tuân thủ của doanh nghiệp liên quan đến các vụ việc (để triển khai thử nghiệm) (2021)

关于 建立 涉案 企业 合 规 第三方 监督 评估 机制 的 指导 意见 (试行)

Loại luật Chính sách tư pháp

Cơ quan phát hành bộ Tài chính , Cơ quan quản lý nhà nước về quản lý thị trường , Cơ quan quản lý thuế nhà nước , Viện kiểm sát nhân dân tối cao , Bộ Tư pháp , Bộ Sinh thái và Môi trường , Liên đoàn Công thương Toàn Trung Quốc , Hội đồng xúc tiến thương mại quốc tế Trung Quốc , Ủy ban giám sát và quản lý tài sản thuộc sở hữu nhà nước của Quốc vụ viện

Ngày ban hành Tháng Sáu 03, 2021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Sáu 03, 2021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Luật Kinh doanh

Biên tập viên Yuan Yanchao 袁 燕 超

关于 建立 涉案 企业 合 规 第三方 监督 评估 机制 的 指导 意见 (试行)
为 贯彻 落实 习近平 总书记 重要 讲话 精神 和 党中央 重大 决策 部署 , 在 推进 企业 合 规 中 建立 健全 监督 评估 预防质量 发展 , 助力 推进 国家 治理 体系 和 治理 能力 现代化 , 根据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等 法律 法规 及 相关 精神 精神 , 指导 意见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涉案 企业 合 规 第三方 监督 评估 机制 (以下 简称 第三方 机制) , 是 指 涉 企 犯罪 对 符合 企业 条件 的 企业 合管理 委员会 (以下 简称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选任 组成 的 第三方 监督 评估 组织 (以下 简称 对 涉案 企业 承诺 进行 调查 考察。 调查 、处理 案件 的 重要 参考。
第二 条 第三方 机制 的 建立 和 运行 , 应当 遵循 依法 有序 、 公开 公正 、 平等 保护 、 标本兼治 的 原则
第三 条 第三方 机制 适用 于 公司 、 企业 等 市场 主体 在 生产 活动 中 涉及 的 经济 犯罪 犯罪 等 案件 、 企业 等 实施 案件 在 企业 等 实施 的 案件 , 实际 实际经营 管理 人员 、 关键 技术 人员 等 实施 的 与 生产 经营 活动 密切 相关 的 犯罪 案件。
第四 条 对于 同时 符合 下列 条件 的 涉 企 犯罪 案件 , 试点 地区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根据 案件 情况 适用 本 指导 意见
(一) 涉案 企业 、 个人 认罪 认 罚 ;
(二) 涉案 企业 能够 正常 生产 经营 , 承诺 建立 或者 完善 企业 合 规 制度 , 具备 启动 第三方 机制 的 基本
(三) 涉案 企业 自愿 适用 第三方 机制。
第五 条 对于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涉 企 犯罪 案件 , 不 适用 企业 合 规 试点 以及 第三方 机制
(一) 个人 为 进行 违法 犯罪 活动 而 设立 公司 、 企业 的 ;
(二) 公司 、 企业 设立 后 以 实施 犯罪 为 主要 活动 的 ;
(三) 公司 、 企业 人员 盗用 单位 名义 实施 犯罪 的 ;
(四) 涉嫌 危害 国家 安全 犯罪 、 恐怖 活动 犯罪 的 ;
(五) 其他 不宜 适用 的 情形。
第二 章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的 组成 和 职责
第六 条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 国务院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财政部 、 全国 工商联 会同 司法部 、 国家 税务 市场 监督 管理 促进 委员会 管理 总局委会 , 全国 工商联 负责 承担 管委会 的 日常 工作 , 国务院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财政部 负责 承担 管委会 涉及 涉及 国有 日常 工作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履行 下列 职责 :
(一) 研究 制定 涉及 第三方 机制 的 规范 性 文件 ;
(二) 研究 论证 第三方 机制 涉及 的 重大 法律 政策 问题 ;
(三) 研究 制定 第三方 机制 专业人员 名录 库 的 入库 条件 和 管理 办法 ;
(四) 研究 制定 第三方 组织 及其 人员 的 工作 保障 和 激励 制度 ;
(五) 对 试点 地方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和 第三方 组织 开展 日常 监督 和 巡回 检查 ;
(六) 协调 相关 成员 单位 对 所属 或者 主管 的 中华 全国 律师 、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企业 联合会 、 中国 贸促会 委员会行业 协会 、 商会 、 机构 等 在 企业 合 规 领域 的 业务 指导 , 研究 制定 涉 企 犯罪 的 合 规 考察
(七) 统筹 协调 全国范围 内 第三方 机制 的 其他 工作。
第七 条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各 成员 单位 建立 联席会议 机制 , 由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 国务院 国有 、 财政部 、 担任 召集人 , 或者, 研究 有关 重大 事项 和 规范 性 文件 , 确定 阶段性 工作 重点 和 措施。
各 成员 单位 应当 按照 职责 分工 , 认真 落实 联席会议 确定 的 工作 和 议定 事项 , 建立 健全 、 联合 调研 宣传 培训 等 机制 合 的 培训 等 机制 , 合 规 相关 相关进行。
第八 条 试点 地方 的 人民 检察院 和 国资委 、 财政 部门 、 工商联 应当 结合 本地 实际 , 第六 条 、 本 地区 的 建立
试点 地方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履行 下列 职责 :
(一) 建立 本 地区 第三方 机制 专业人员 名录 库 , 并 根据 各方 意见 建议 和 工作 实际 进行 动态 管理
(二) 负责 本 地区 第三方 组织 及其 成员 的 日常 选任 、 培训 、 考核 工作 , 确保 其 依法 依 规 履行
(三) 对 选任 组成 的 第三方 组织 及其 成员 开展 日常 监督 和 巡回 检查 ;
(四) 对 第三方 组织 的 成员 违反 本 指导 意见 的 规定 , 实施 其他 违反 社会公德 的 行为 , 或 公信力 有关涉嫌 违法 犯罪 的 , 及时 向 公安 司法机关 报案 或者 举报 , 并将 其 列入 第三方 机制 专业人员 名录 库 黑名单
(五) 统筹 协调 本 地区 第三方 机制 的 其他 工作。
第九条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应当 组建 巡回 检查 小组 , 按照 本 指导 意见 第六 条 第五 项 、 的 规定 , 和 人员 在 第三方 项情况 开展 不 预先 告知 的 现场 抽查 和 跟踪 监督。
巡回 检查 小组 成员 可以 由 人大代表 、 政协 委员 、 人民 监督员 、 退休 法官 、 检察官 以及 相关 领域 的 专家 学者
第三 章 第三方 机制 的 启动 和 运行
第十 条 人民 检察院 在 办理 涉 企 犯罪 案件 时 , 应当 注意 是否 符合 企业 合 合 的 适用 涉案 企业 、。 涉案。人 或者 其他 相关 单位 、 人员 提出 适用 企业 合 规 试点 以及 第三方 机制 申请 的 , 人民 应当 依法 受理 并 进行
人民 检察院 经 审查 认为 涉 企 犯罪 案件 符合 第三方 机制 适用 条件 的 , 可以 商 请 本 管委会 启动 第三方 管委会 应当 根据 案件 具体 情况 涉案 企业 启动 管委会 应当 根据专业人员 名录 库 中 分类 随机 抽取 人员 组成 第三方 组织 , 并向 社会 公示。
第三方 组织 组成 人员 名单 应当 报送 负责 办理 案件 的 人民 检察院 备案。 人民 检察院 或者 涉案 其他 相关 单位 或者 涉案 的 ,核实 并 视 情况 做出 调整。
第十一条 第三方 组织 应当 要求 涉案 企业 提交 专项 或者 多项 合 规 计划 , 并 明确 合 规 计划 的 承诺 完成 时限
涉案 企业 提交 的 合 规 计划 , 主要 围绕 与 企业 涉嫌 犯罪 密切 联系 的 企业 企业 规章制度 、 人员 存在 的 问题 , 制定 与 涉嫌 企业 的 问题 规健全 合 规 风险 防范 报告 机制 , 弥补 企业 制度 建设 和 监督 管理 漏洞 , 防止 再次 发生 相同 或者 类似 的 违法
第十二 条 第三方 组织 应当 对 涉案 企业 合 规 计划 的 可行性 、 有效性 与 全面性 进行 审查 的 意见 建议 案件 具体 情况 和 的 期限 具体 情况 的 期限期限。
在 合 规 考察 期内 , 第三方 组织 可以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对 涉案 企业 合 规 计划 履行 评估 , 可以 书面 报告 情况 报告检察院。 第三方 组织 发现 涉案 企业 或其 人员 尚未 被 办案 机关 掌握 的 犯罪 事实 或者 新 , 应当 中止 评估 程序 , 并向 负责 人民
第十三 条 第三方 组织 在 合 规 考察 期 届满 后 , 应当 对 涉案 企业 的 合 规 全面 检查 、 , 并 制作 , 报送 制作 合三方 机制 管委会 和 负责 办理 案件 的 人民 检察院。
第十四 条 人民 检察院 在 办理 涉 企 犯罪 案件 过程 中 , 应当 第三方 组织 合 规 规 企业 合 报告 等 合 作为 依法 作为或者 不 起诉 以及 是否 变更 强制 措施 等 决定 , 提出 量刑 建议 或者 检察 建议 、 检察 意见 的 重要 参考
人民 检察院 发现 涉案 企业 在 预防 违法 犯罪 方面 制度 不 健全 、 不 落实 , 管理 不完善 隐患 , 需要 可以 结合 合 涉案 企业 , 结合 合 涉案 企业
人民 检察院 对 涉案 企业 作出 不 起诉 决定 , 认为 需要 给予 行政 处罚 、 处分 或者 没收 , 应当 结合 , 依法 向 有关 或者
人民 检察院 通过 第三方 机制 , 发现 涉案 企业 或其 人员 存在 其他 违法 违规 情形 的 , 应当 移送 有关 有关 公安 机关 或者 纪检 监察 应当 或者 纪检 监察
第十五 条 人民 检察院 对于 拟 作 不 批准 逮捕 、 不 起诉 、 强制 措施 等 决定 的 涉 案件 , 可以 审查 案件 听证 工作 听证 起诉 案件 听证 工作 规定 听证 会 组成 组成发表 意见。
第十六 条 负责 办理 案件 的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履行 下列 职责 :
(一) 对 第三方 组织 组成 人员 名单 进行 备案 审查 , 发现 组成 人员 存在 明显 不适当 情形 及时 向 第三方 机制 提出 意见
(二) 对 涉案 企业 合 规 计划 、 定期 书面 报告 进行 审查 , 向 第三方 组织 提出 意见 建议
(三) 对 第三方 组织 合 规 考察 书面 报告 进行 审查 , 向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提出 必要 时 开展 调查 核实
(四) 依法 办理 涉案 企业 、 个人 及其 辩护人 、 诉讼 代理人 或者 其他 相关 单位 、 运行 期间 期间 、 控告 或者 有关 申请 、 或者 有关 申请
(五) 刑事诉讼法 、 人民 检察院 刑事诉讼 规则 等 法律 、 司法 解释 规定 的 其他 法定 职责。
第十七 条 第三方 组织 及其 组成 人员 在 合 规 考察 期内 , 可以 针对 涉案 企业 合 规 计划 开展 开展 必要 评估 , 涉案 企业 涉案
第三方 组织 及其 组成 人员 应当 履行 下列 义务 :
(一) 遵纪守法 , 勤勉 尽责 , 客观 中立 ;
(二) 不得 泄露 履职 过程 中 知悉 的 国家 秘密 、 商业 秘密 和 个人 隐私 ;
(三) 不得 利用 履职 便利 , 索取 、 收受 贿赂 或者 非法 侵占 涉案 企业 、 个人 的 财物
(四) 不得 利用 履职 便利 , 干扰 涉案 企业 正常 生产 经营 活动。
第三方 组织 组成 人员 系 律师 、 注册 会计师 、 税务师 (注册 税务师) 等 中介 组织 人员 第三方 监督 评估 违反 规定 接受 业务 ; 接受 可能结束 后 一年 以内 , 上述 人员 及其 所在 中介 组织 不得 接受 涉案 企业 、 个人 或者 其他 的 单位 、 人员 的
第十八 条 涉案 企业 或其 人员 在 第三方 机制 运行 期间 , 认为 第三方 组织 或其 组成 人员 存在 违法 犯罪 的 向 负责 选任 第三方 组织 管委会异议 , 或者 向 负责 办理 案件 的 人民 检察院 提出 申诉 、 控告。
涉案 企业 及其 人员 应当 按照 时限 要求 认真 履行 合 规 计划 , 不得 拒绝 履行 或者 变相 计划 、 拒不 规 考察 或者 合 规 、 考察 或者 合 规
第四 章 附 则
第十九 条 纪检 监察 机关 认为 涉嫌 行贿 的 企业 符合 企业 合 规 试点 以及 第三方 机制 适用 条件 提出 提出 建议 检察院 可以 参照 适用 参照
第二十条 试点 地方 人民 检察院 、 国资委 、 财政 部门 、 工商联 可以 结合 本地 实际 , 参照 本 制定 具体 具体 并 按照 试点 工作 要求 本 试点 工作 要求
本 指导 意见 由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 国务院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 全国 工商联 会同 环境 部 、 市场 监督 国际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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