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影 产业 促进 法
(2016 年 11 月 7 日 第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 四次 会议 通过)
mục lục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电影 创作 、 摄制
第三 章 电影 发行 、 放映
第四 章 电影 产业 支持 、 保障
第五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促进 电影 产业 健康 繁荣 发展 , 弘扬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 规范 电影 市场 秩序 , 群众 精神 文化 文化 制定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从事 电影 创作 、 摄制 、 发行 、 放映 等 活动 (以下 统称 电影 活动) , 适用 本法
本法 所称 电影 , 是 指 运用 视听 技术 和 艺术 手段 摄制 、 胶片 或者 或者 数字 载体 表达 一定 内容 的 有 或者 无声 的 画面 组成 、 符合 国家 规定 的 以 或者 数字 载体 规定 的 电影院 等或者 流动 放映 设备 公开 放映 的 作品。
通过 互联网 、 电信 网 、 广播 电视网 等 信息 网络 传播 电影 的 , 还 应当 遵守 互联网 、 电视网 电视网 等 的 法律 、 行政 、
第三 条 从事 电影 活动 , 应当 坚持 为人民服务 、 为 社会主义 服务 , 坚持 社会效益 优先 , 实现 社会效益 与 经济效益 相统一
第四 条 国家 坚持 以 人民 为 中心 的 创作 导向 , 坚持 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 的 方针 , 尊重 创作 自由 , 倡导 贴近 实际 、 贴近 生活 , , 实际 、 贴近 , 鼓励优秀 电影。
第五 条 国务院 应当 将 电影 产业 发展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将 电影 电影 本 级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人民政府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国家 制定 电影 及其 相关 产业 政策 , 引导 形成 统一 开放 、 公平 竞争 的 电影 市场 , 促进 电影 市场 繁荣 发展
第六 条 国家 鼓励 电影 科技 的 研发 、 应用 , 制定 并 完善 电影 技术 标准 , 构建 以 市场 市场 为 相 结合 的 电影 的
第七 条 与 电影 有关 的 知识产权 受 法律 保护 ,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得 侵犯。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负责 知识产权 执法 的 部门 应当 采取 措施 , 保护 与 电影 有关 的 知识产权 , 与 电影 有关 的 知识产权 的 行为
从事 电影 活动 的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应当 增强 知识产权 意识 , 提高 运用 、 保护 和 管理 知识产权 的 能力
国家 鼓励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依法 开发 电影 形象 产品 等 衍生 产品。
第八 条 国务院 电影 主管 部门 负责 全国 的 电影 工作 ;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电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其他 有关部门 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 , 负责 有关 的 电影 工作。
第九条 电影 行业 组织 依法 制定 行业 自律 规范 , 开展 业务 交流 , 加强 职业 道德 教育 , 维护 其 成员 的 合法 权益
演员 、 导演 等 电影 从业人员 应当 坚持 德艺双馨 , 遵守 法律 法规 , 尊重 社会公德 , 恪守 职业 道德 , 加强 自律 , 树立 良好
第十 条 国家 支持 建立 电影 评价 体系 , 鼓励 开展 电影 评论。
对 优秀 电影 以及 为 促进 电影 产业 发展 作出 突出 贡献 的 组织 、 个人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给予 表彰 和 奖励
第十一条 国家 鼓励 开展 平等 、 互利 的 电影 国际 合作 与 交流 , 支持 参加 境外 电影 节 (展)
第二 章 电影 创作 、 摄制
第十二 条 国家 鼓励 电影 剧本 创作 和 题材 、 体裁 、 形式 、 手段 等 创新 , 鼓励 电影 学术 研讨 和 业务 交流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根据 电影 创作 的 需要 , 为 电影 创作 人员 深入 基层 、 生活 等 提供 便利 和
第十三 条 拟 摄制 电影 的 法人 、 其他 组织 应当 将 电影 剧本 梗概 国务院 电影 主管 部门 自治区 、 ; 其中 或者 国家 备案 ;军事 等 方面 题材 的 ,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将 电影 剧本 报送 审查。
电影 剧本 梗概 或者 电影 剧本 符合 本法 第十六 条 规定 的 , 由 国务院 主管 主管 部门 将 电影 基本 情况 予以 国务院 电影 主管 , 、 直辖市证明 文件 或者 颁发 批准 文件。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电影 主管 部门 制定。
第十四 条 法人 、 其他 组织 经 国务院 电影 主管 部门 批准 , 可以 境外 组织 合作 摄制 电影 ; 不得 与 从事 、 荣誉 和 利益 稳定 , 荣誉 和 利益 , 稳定 , 的 的, 也 不得 聘用 有 上述 行为 的 个人 参加 电影 摄制。
合作 摄制 电影 符合 创作 、 出资 、 收益 分配 等 方面 比例 要求 的 , 该 电影 视同 境内 其他 组织 摄制 的
境外 组织 不得 在 境内 独立 从事 电影 摄制 活动 ; 境外 个人 不得 在 境内 从事 电影 摄制 活动。
第十五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应当 协调 公安 、 文物保护 、 风景 名胜 区 管理 等 、 其他 组织 电影 摄制 活动 提供 其他
从事 电影 摄制 活动 的 , 应当 遵守 有关 环境保护 、 文物保护 、 风景 名胜 区 管理 和 安全 的 法律 、 法规 摄制 过程 中 采取 、 中 中
第十六 条 电影 不得 含有 下列 内容 :
(一) 违反 宪法 确定 的 基本 原则 , 煽动 抗拒 或者 破坏 宪法 、 法律 、 行政 法规 实施
(二) 危害 国家 统一 、 主权 和 领土 完整 , 泄露 国家 秘密 , 危害 国家 安全 尊严 、 荣誉 和 , 宣扬 恐怖主义 、 极端 国家
(三) 诋毁 民族 优秀 文化 传统 , 煽动 民族 仇恨 、 民族 歧视 , 侵害 民族 风俗习惯 或者 民族 民族 伤害 民族 感情 , 破坏 风俗习惯 感情 , 破坏
(四) 煽动 破坏 国家 宗教 政策 , 宣扬 邪教 、 迷信 ;
(五) 危害 社会公德 , 扰乱 社会 秩序 , 破坏 社会 稳定 , 宣扬 淫秽 、 赌博 、 、 恐怖 恐怖 或者 传授 犯罪
(六) 侵害 未成年 人 合法 权益 或者 损害 未成年 人 身心健康 ;
(七) 侮辱 、 诽谤 他人 或者 散布 他人 隐私 , 侵害 他人 合法 权益 ;
(八) 法律 、 行政 法规 禁止 的 其他 内容。
第十七 条 法人 、 其他 组织 应当 将 其 摄制 完成 的 电影 送 国务院 电影 主管 部门 或者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直辖市 人民政府 部门 审查
国务院 电影 主管 部门 或者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自 受理 申请 之 日 作出 审查 决定 的 , 准予 电影不 符合 本法 规定 的 , 不 准予 公映 , 书面 通知 申请人 并 说明 理由。
国务院 电影 主管 部门 应当 根据 本法 制定 完善 电影 审查 的 具体 标准 和 程序 , 并向 社会 公布 电影 审查 的 应当 社会 公开 专家 审查 的 公开 征求
第十八 条 进行 电影 审查 应当 组织 不少于 五名 专家 进行 评审 , 由 专家 提出 评审 意见。 对 专家 评审 国务院 电影 、 国务院 、 自治区部门 可以 另行 组织 专家 再次 评审。 专家 的 评审 意见 应当 作为 作出 审查 决定 的 重要 依据。
前款 规定 的 评审 专家 包括 专家 库 中 的 专家 和 根据 电影 题材 特别 聘请 的 专家 和 评审 的 具体 由 国务院 电影 主管 部门 的
第十九 条 取得 电影 公映 许可证 的 电影 需要 变更 内容 的 , 应当 依照 本法 规定 重新 报送 审查
第二十条 摄制 电影 的 法人 、 其他 组织 应当 将 取得 的 电影 公映 许可证 标识 置于 电影 的 放映 可能 引起 等 观众 身体 或者 心理 应当 可能 身体 或者
未 取得 电影 公映 许可证 的 电影 , 不得 发行 、 放映 , 不得 通过 互联网 、 电信 网 信息 网络 进行 制作 为 音像 制品 另有 规定 为 音像 另有 规定
第二十 一条 摄制 完成 的 电影 取得 电影 公映 许可证 , 方可 参加 电影 节 (展)。 节 (展 送 展 法人 该 境外 法人 、 该 境外前 , 将 相关 材料 报 国务院 电影 主管 部门 或者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备案
第二十 二条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可以 承接 境外 电影 的 洗印 、 、 、 后期 制作 , 省 、 自治区 电影 主管 部门 的利益 , 危害 社会 稳定 , 伤害 民族 感情 等 内容 的 境外 电影 的 相关 业务。
第二十 三条 国家 设立 的 电影 档案 机构 依法 接收 、 收集 、 整理 、 保管 并向 社会 开放 电影 档案
国家 设立 的 电影 档案 机构 应当 配置 必要 的 设备 , 采用 先进 技术 , 提高 电影 档案 管理 现代化 水平
摄制 电影 的 法人 、 其他 组织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档案 法》 的 规定 , 做好 电影 档案 保管 设立 设立 的 移交 、 捐赠 、 捐赠
第三 章 电影 发行 、 放映
第二十 四条 企业 具有 与 所 从事 的 电影 发行 活动 相 适应 的 人员 、 资金 条件 的 主管 部门 或者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 可以 、 直辖市 , 可以
企业 、 个体 工商 户 具有 与 所 从事 的 电影 放映 活动 相 适应 人员 、 场所 、 等 条件 电影 主管 从事 电影院 人民政府 电影
第二十 五条 依照 本法 规定 负责 电影 发行 、 放映 活动 审批 的 电影 主管 , , 应当 自 之 起 三十 日内 或者 不 批准 的发行 经营 许可证 或者 电影 放映 经营 许可证 , 并 予以 公布 ; 对 不 符合 条件 的 , 书面 通知 申请人 并 说明
第二十 六条 企业 、 个人 从事 电影 流动 放映 活动 , 应当 将 企业 名称 或者 经营 者 姓名 方式 、 放映 经营 区域 所在地 县级 者
第二 十七 条 国家 加大 对 农村 电影 放映 的 扶持 力度 , 由 政府 建立 完善 农村 电影 网络 , 积极 电影 放映 地区观看 电影 需求。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农村 电影 公益 放映 纳入 农村 公共 文化 服务 体系 建设 , 按照 国家 农村 电影 公益 放映 活动 给予 补贴
从事 农村 电影 公益 放映 活动 的 , 不得 以 虚报 、 冒领 等 手段 骗取 农村 电影 公益 放映 补贴 资金
第二 十八 条 国务院 教育 、 电影 主管 部门 可以 共同 推荐 有 利于 未成年 人 健康 成长 的 电影 措施 措施 接受 学生 免费 观看 , 由
国家 鼓励 电影院 以及 从事 电影 流动 放映 活动 的 企业 、 个人 采取 票价 优惠 、 建设 不同 设立 社区 放映进城 务工 人员 等 观看 电影 提供 便利 ; 电影院 以及 从事 电影 流动 放映 活动 的 企业 、 个人 所在地 人民政府 可以 对其 发放 奖励
第二 十九 条 电影院 应当 合理 安排 由 境内 法人 、 其他 组织 所 摄制 电影 的 放映 场次 和 放映 放映 时 低于 年 放映 电影 时
电影院 以及 从事 电影 流动 放映 活动 的 企业 、 个人 应当 保障 电影 放映 质量。
第三 十条 电影院 的 设施 、 设备 以及 用于 流动 放映 的 设备 应当 符合 电影 放映 技术 的 国家 标准
电影院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安装 计算机 售票 系统。
第三十一条 未经 权利 人 许可 , 任何 人 不得 对 正在 放映 的 电影 进行 录音 录像。 发现 , 电影院 工作 , 并 拒不 电影院 工作 , 并 要求 对 拒不 听从要求 其 离场。
第三 十二 条 国家 鼓励 电影院 在 向 观众 明示 的 电影 开始 放映 时间 之前 放映 公益 广告。
电影院 在 向 观众 明示 的 电影 开始 放映 时间 之后 至 电影 放映 结束 前 , 不得 放映 广告。
第三 十三 条 电影院 应当 遵守 治安 、 消防 、 公共 场所 卫生 等 法律 、 行政 法规 , 放映 和 环境卫生 观众 的 安全 与
任何 人 不得 携带 爆炸性 、 易燃 性 、 放射性 、 毒害性 、 腐蚀性 物品 电影院 等 放映 场所 携带 枪支 、 电影院 等 非法拒绝 其 进入 , 并向 有关部门 报告。
第三 十四 条 电影 发行 企业 、 电影院 等 应当 如实 统计 电影 销售 , 提供 真实 准确 的 不得 采取 制造 销售 收入 等 欺骗。
第三 十五 条 在 境内 举办 涉外 电影 节 (展) , 须经 国务院 电影 主管 部门 或者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直辖市 人民政府 部门 批准
第四 章 电影 产业 支持 、 保障
第三 十六 条 国家 支持 下列 电影 的 创作 、 摄制 :
(一) 传播 中华 优秀 文化 、 弘扬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的 重大 题材 电影 ;
(二) 促进 未成年 人 健康 成长 的 电影 ;
(三) 展现 艺术 创新 成果 、 促进 艺术 进步 的 电影 ;
(四) 推动 科学 教育 事业 发展 和 科学 技术 普及 的 电影 ;
(五) 其他 符合 国家 支持 政策 的 电影。
第三 十七 条 国家 引导 相关 文化 产业 专项 资金 、 基金 加大 对 电影 的 投入 力度 , 和 时期 电影 结合 财力 发展对 电影 产业 的 支持 , 并 加强 对 相关 资金 、 基金 使用 情况 的 审计。
第三 十八 条 国家 实施 必要 的 税收 优惠政策 , 促进 电影 产业 发展 ,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税收 法律 、 的 规定
第三 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依据 人民 群众 需求 和 电影 市场 发展 需要 , 将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 土地 利用 总体 ,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有效 保障 电影院 用地 需求 , 积极 盘活 现有 电影院 用地 资源 , 支持 电影院 建设
第四 十条 国家 鼓励 金融 机构 为 从事 电影 活动 以及 改善 电影 基础 设施 提供 融资 服务 , 电影 有关 的 知识产权 , 并 通过 信贷 的 通过 通过
国家 鼓励 保险 机构 依法 开发 适应 电影 产业 发展 需要 的 保险 产品。
国家 鼓励 融资 担保 机构 依法 向 电影 产业 提供 融资 担保 , 通过 再 担保 、 联合 担保 保险 相 结合 等 方式 分散 风险
对 国务院 电影 主管 部门 依照 本法 规定 公告 的 电影 的 摄制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合理 确定 贷款 期限 和 利率
第四十一条 国家 鼓励 法人 、 其他 组织 通过 到 境外 合作 摄制 电影 等 方式 进行 跨境 投资 , 对外贸易 、 跨境 融资 投资 等 合理 用 汇 投资
第四 十二 条 国家 实施 电影 人才 扶持 计划。
国家 支持 有条件 的 高等学校 、 中等 职业 学校 和 其他 教育 机构 、 培训 机构 等 开设 与 电影 和 课程 , 方式 培养 适应 电影 产业 开设
国家 鼓励 从事 电影 活动 的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参与 学校 相关 人才 培养。
第四 十三 条 国家 采取 措施 , 扶持 农村 地区 、 边疆 地区 、 贫困 地区 和 民族 地区 开展 电影 活动
国家 鼓励 、 支持 少数民族 题材 电影 创作 , 加强 电影 的 少数民族 语言 文字 译制 工作 , 统筹 保障 民族 地区 群众 观看 电影
第四 十四 条 国家 对 优秀 电影 的 外语 翻译 制作 予以 支持 , 并 综合利用 外交 、 文化 交流 资源 开展 境外 推广
国家 鼓励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从事 电影 的 境外 推广。
第四 十五 条 国家 鼓励 社会 力量 以 捐赠 、 资助 等 方式 支持 电影 产业 发展 , 并 依法 给予 优惠
第四 十六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电影 活动 的 日常 监督 管理 , 规定 的 行为 举报 , 并 答复 ; 并 及时 答复 ;和 个人 因 违反 本法 规定 受到 行政 处罚 的 情形 记 入 信用 档案 , 并向 社会 公布。
第五 章 法律 责任
第四 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擅自 从事 电影 摄制 、 发行 、 放映 活动 , , 由 县级 电影 部门 予以 取缔 片 和 违法 、 的 专用五 万元 以上 的 , 并处 违法 所得 五倍 以上 十倍 以下 的 罚款 ; 没有 违法 所得 或者 违法 万元 的 , 可以 二 十五 万元 以下
第四 十八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由原 发证 机关 吊销 有关 许可证 、 撤销 有关 批准 或者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批准 以上 所得 ; 万元 以上处 违法 所得 五倍 以上 十倍 以下 的 罚款 ; 没有 违法 所得 或者 违法 所得 不足 五 万元 并处 二 十五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一) 伪造 、 变造 、 出租 、 出借 、 买卖 本法 规定 的 许可证 、 批准 或者 以 其他 形式 规定 的 许可证 、 批准
(二) 以 欺骗 、 贿赂 等 不正当 手段 取得 本法 规定 的 许可证 、 批准 或者 证明 文件 的
第四 十九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由原 发证 机关 吊销 许可证 ;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电影 片 和 违法 所得 五 万元 以上 人民政府以上 二 十倍 以下 的 罚款 ; 没有 违法 所得 或者 违法 所得 不足 五 万元 的 , 可以 并处 五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一) 发行 、 放映 未 取得 电影 公映 许可证 的 电影 的 ;
(二) 取得 电影 公映 许可证 后 变更 电影 内容 , 未 依照 规定 重新 取得 电影 公映 、 放映 、 送 展
(三) 提供 未 取得 电影 公映 许可证 的 电影 参加 电影 节 (展) 的。
第五 十条 承接 含有 损害 我国 国家 尊严 、 荣誉 和 利益 , 危害 稳定 , 伤害 民族 感情 境外 电影 的 制作 等 业务 县级活动 , 没收 电影 片 和 违法 所得 ; 违法 所得 五 万元 以上 的 , 并处 违法 所得 三倍 的 罚款 ; 违法 所得 不足 五 万元 的 可以 并处 罚款 违法 所得 不足的 罚款。 情节 严重 的 , 由 电影 主管 部门 通报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 由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吊销 营业 执照
第五十一条 电影 发行 企业 、 电影院 等 有 制造 虚假 交易 、 虚报 瞒报 销售 收入 等 行为 , 的 , 由 主管 部门 所得 , 由 主管 部门 责令 违法 所得 ,以上 五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违法 所得 五十 万元 以上 的 , 处 违法 所得 一倍 以上。 情节 严重 整顿 ; 由原 情节 严重 整顿 ; 情节 , 由原 发证证。
电影院 在 向 观众 明示 的 电影 开始 放映 时间 之后 至 电影 放映 前 放映 广告 的 , 电影 主管 部门 ; 情节 严重 一
第五 十二 条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未经许可 擅自 在 境内 举办 涉外 电影 节 (展) 的 主管 部门 或者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违法 活动 人民政府 电影 违法 活动和 违法 所得 ; 违法 所得 五 万元 以上 的 , 并处 违法 所得 五倍 以上 十倍 以下 的 罚款 所得 或者 违法 的 , 可以 并处 二 十五 以下 的 或者 的 , 可以严重 的 , 自 受到 处罚 之 日 起 五年 内 不得 举办 涉外 电影 节 (展)。
个人 擅自 在 境内 举办 涉外 电影 节 (展) , 或者 擅自 未 取得 电影 公映 许可证 电影 节 (展 , 由 国务院 电影 主管 、 、 由 国务院 电影 、 自治区 部门活动 , 没收 参展 的 电影 片 和 违法 所得 ; 违法 所得 五 万元 以上 的 , 并处 十倍 以下 的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自 受到 处罚 之 日 起 五年 内 不得 从事 相关 电影 活动
第 五十 三条 法人 、 其他 组织 或者 个体 工商 户 因 违反 本法 规定 被 吊销 许可证 的 之 日 起 该项 业务 活动 或者 主要 日 业务 活动 或者 主要许可证 之 日 起 五年 内 不得 担任 从事 电影 活动 的 法人 、 其他 组织 的 法定 代表人 或者 主要 负责 人
第 五十 四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依照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及 国家 有关 规定 予以 处罚
(一) 违反 国家 有关 规定 , 擅自 将 未 取得 电影 公映 许可证 的 电影 制作 为 音像 制品 的
(二) 违反 国家 有关 规定 , 擅自 通过 互联网 、 电信 网 、 广播 电视网 等 信息 取得 电影 公映 许可证 的 电影 的
(三) 以 虚报 、 冒领 等 手段 骗取 农村 电影 公益 放映 补贴 资金 的 ;
(四) 侵犯 与 电影 有关 的 知识产权 的 ;
(五) 未 依法 接收 、 收集 、 整理 、 保管 、 移交 电影 档案 的。
电影院 有 前款 第四项 规定 行为 , 情节 严重 的 , 由原 发证 机关 吊销 许可证。
第五 十五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或者 其他 有关部门 的 工作 人员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 尚不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一) 利用 职务 上 的 便利 收受 他人 财物 或者 其他 好处 的 ;
(二) 违反 本法 规定 进行 审批 活动 的 ;
(三) 不 履行 监督 职责 的 ;
(四) 发现 违法行为 不予 查处 的 ;
(五) 贪污 、 挪用 、 截留 、 克扣 农村 电影 公益 放映 补贴 资金 或者 相关 专项 资金 、 基金 的
(六) 其他 违反 本法 规定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 的 情形。
第五 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造成 人身 、 财产 损害 的 ,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因 违反 本法 规定 二 年内 受到 二次 以上 行政 处罚 , 又有 依照 本法 规定 应当 处罚 的 违法行为 的 , 从重 处罚
第五 十七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及其 工作 人员 应当 严格 依照 本法 规定 的 处罚 根据 违法行为 的 行政 由 国务院。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对 有 证据 证明 违反 本法 规定 的 行为 进行 查处 时 , 可以 违法行为 有关 的 设施 或者 查封 、 扣押 时
第五 十八 条 当事人 对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电影 主管 部门 以及 其他 有关部门 依照 本法 作出 的 行政 可以 依法 申请 诉讼。 电影 诉讼 电影 主管电影 公映 的 决定 不服 的 , 应当 先 依法 申请 行政 复议 , 对 行政 复议 决定 不服 的 可以 提起 行政 诉讼
第六 章 附 则
第五 十九 条 境外 资本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设立 从事 电影 活动 的 企业 的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第六 十条 本法 自 2017 年 3 月 1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