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ổng thông tin pháp luật Trung Quốc - CJO

Tìm luật pháp và tài liệu công chính thức của Trung Quốc bằng tiếng Anh

Tiếng AnhTiếng Ả RậpTiếng Trung (giản thể)Tiếng Hà LanTiếng PhápTiếng ĐứcTiếng Hin-ddiTiếng ÝTiếng NhậtTiếng HànBồ Đào NhaTiếng NgaTiếng Tây Ban NhaTiếng Thụy ĐiểnHebrewTiếng IndonesiaTiếng ViệtTiếng TháiTiếng Thổ Nhĩ KỳNgười Malay

Luật thuế chiếm đất nông nghiệp (2018)

耕地 占用 税法

Loại luật Luật

Cơ quan phát hành Ủy ban thường vụ Đại hội đại biểu nhân dân toàn quốc

Ngày ban hành Tháng Mười Hai 29, 2018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Mười Hai 29, 2018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Luật thuế

Biên tập viên CJ Obser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耕地 占用 税法
(2018 12 月 29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七 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为了 合理 利用 土地 资源 , 加强 土地 管理 , 保护 耕地 ,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占用 耕地 建设 建筑物 、 构筑物 或者 从事 非 农业 建设 的 单位 和 个人 占用 税 的 本法 规定 规定
占用 耕地 建设 农田 水利 设施 的 , 不 缴纳 耕地 占用 税。
本法 所称 耕地 , 是 指 用于 种植 农作物 的 土地。
第三 条 耕地 占用 税 以 纳税人 实际 占用 的 耕地 面积 为 计税 依据 , 按照 规定 的 , 应 纳税 实际 占用 的 耕地 面积 乘以 应 的 耕地
第四 条 耕地 占用 税 的 税额 如下 :
(一) 人均 耕地 不 超过 一亩 的 地区 (以 县 、 自治县 、 不 设 区 为 单位 , 每 平方米 为
(二) 人均 耕地 超过 一亩 但 不 超过 二 亩 的 地区 , 每 平方米 为 八 元 至 四十 元
(三) 人均 耕地 超过 二 亩 但 不 超过 三 亩 的 地区 , 每 平方米 为 六 元 至 三十 元
(四) 人均 耕地 超过 三 亩 的 地区 , 每 平方米 为 五 元 至二 十五 元。
各 地区 耕地 占用 税 的 适用 税额 ,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根据 人均 耕地 面积 情况 , 在 内 提出 代表 内 代表 大会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国务院 备案。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耕地 占用 税 适用 税额 的 低于 本法 所附 直辖市 耕地 表 直辖市 表
第五 条 在 人均 耕地 低于 零点五 亩 的 地区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可以 根据 当地 经济 适当 提高 耕地 适用 税额 , 超过 提高确定 的 适用 税额 的 百分之 五十。 具体 适用 税额 按照 本法 第四 条 第二款 规定 的 程序 确定。
第六 条 占用 基本 农田 的 , 应当 按照 本法 第四 条 第二款 或者 第五 条 确定 的 当地 加 按 百分之 一百 五十
第七 条 军事 设施 、 学校 、 幼儿园 、 社会 福利 机构 、 医疗 机构 占用 耕地 , 免征 耕地 占用 税
铁路 线路 、 公路 线路 、 飞机场 跑道 、 停机坪 、 港口 、 航道 、 水利工程 占用 耕地 , 减按 二元 的 税额 征收 耕地 占用 税
农村 居民 在 规定 用地 标准 以内 占用 耕地 新建 自用 住宅 , 按照 当地 税额 减半 征收 耕地 其中 农村 自用 住宅 原 宅基地 新建 自用。
农村 烈士 遗属 、 因 公 牺牲 军人 遗属 、 残疾 军人 以及 符合 农村 最低 生活 保障 条件 的 在 规定 用地 住宅 , ,
根据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的 需要 , 国务院 可以 规定 免征 或者 减征 耕地 占用 税 的 其他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八 条 依照 本法 第七 条 第一 款 、 第二款 规定 免征 或者 减征 耕地 占用 税后 , 纳税人 , 不再 不再 减征 耕地 占用 税 情形 纳税人 占用 税 情形按照 当地 适用 税额 补缴 耕地 占用 税。
第九条 耕地 占用 税 由 税务 机关 负责 征收。
第十 条 耕地 占用 税 的 纳税义务 发生 时间 为 纳税人 收到 自然资源 主管 部门 办理 占用 耕地 手续 的 当日。 纳税人 手续。 日 起
自然资源 主管 部门 凭 耕地 占用 税 完税 凭证 或者 免税 凭证 和 其他 有关 文件 发放 建设 用地 批准 书
第十一条 纳税人 因 建设 项目 施工 或者 地质 勘查 临时 占用 耕地 , 应当 依照 本法 的 规定 缴纳 耕地 纳税人 在 批准 期满 之 日 , 在 之 日 起 内 依法 复垦 , 恢复, 全额 退还 已经 缴纳 的 耕地 占用 税。
第十二 条 占用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农田 水利 用地 、 养殖 水面 、 渔业 水域 滩涂 建设 建筑物 、 农业 建设 的 规定 缴纳 建筑物 建设 的 规定 缴纳
占用 前款 规定 的 农用 地 的 , 适用 税额 可以 适当 低于 本 地区 按照 本法 第四 条 税额 , 但 部分 不得 超过 百分之 五十 税额 , 超过 百分之 由省、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提出 , 报 同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决定 , 并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国务院 备案
占用 本条 第一 款 规定 的 农用 地 建设 直接 为 农业 生产 服务 的 生产 设施 的 , 不 缴纳 耕地 占用 税
第十三 条 税务 机关 应当 与 相关 部门 建立 耕地 占用 税 涉税 信息 共享 机制 和 工作 配合 机制 地方 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 、 水利 等 提供 人民政府、 临时 占地 等 信息 , 协助 税务 机关 加强 耕地 占用 税 征收 管理。
税务 机关 发现 纳税人 的 纳税 申报 数据 资料 异常 或者 纳税人 未 按照 规定 期限 申报 纳税 的 部门 进行 复核 纳税 的 日 起意见。
第十四 条 耕地 占用 税 的 征收 管理 , 依照 本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 的 规定 执行
第十五 条 纳税人 、 税务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违反 本法 规定 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有关 法律 法规 追究 法律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2020 Guodong Du và Meng Yu. Đã đăng ký Bản quyền. Nghiêm cấm việc cộng hòa hoặc phân phối lại nội dung, kể cả bằng cách đóng khung hoặc các phương tiện tương tự mà không có sự đồng ý trước bằng văn bản của Guodong Du và Meng 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