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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ật Tiết kiệm Năng lượng của Trung Quốc (2018)

节约 能源 法

Loại luật Luật

Cơ quan phát hành Ủy ban thường vụ Đại hội đại biểu nhân dân toàn quốc

Ngày ban hành Tháng Mười 26, 2018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Mười 26, 2018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Luật năng lượng

Biên tập viên CJ Obser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 能源 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mục lục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节能 管理
第三 章 合理 使用 与 节约 能源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二节 工业 节能
第三节 建筑 节能
第四节 交通 运输 节能
第五节 公共 机构 节能
第六节 重点 用 能 单位 节能
第四 章 节能 技术 进步
第五 章 激励 措施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七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推动 全 社会 节约 能源 , 提高 能源 利用 效率 , 保护 和 改善 环境 , 促进 经济 社会 协调 协调 可持续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能源 , 是 指 煤炭 、 石油 、 天然气 、 生物质能 和 电力 、 热力 以及 通过 加工 、 取得 有用 能 的 各种
第三 条 本法 所称 节约 能源 (以下 简称 节能) , 是 指 用 能 管理 , 采取 经济 上 ​​合理 承受 的 措施 生产、 减少 损失 和 污染物 排放 、 制止 浪费 , 有效 、 合理 地 利用 能源。
第四 条 节约 资源 是 我国 的 基本 国策。 国家 实施 节约 与 开发 并举 、 把 节约 放在首位 的 能源 发展 战略
第五 条 国务院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节能 工作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 并 组织 编制 编制 节能 中长期 专项 规划 、
国务院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每年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其 常务委员会 报告 节能 工作
第六 条 国家 实行 节能 目标 责任制 和 节能 考核 评价 制度 , 将 节能 目标 完成 情况 作为 对 及其 负责 人 考核 评价 的 内容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每年 向 国务院 报告 节能 目标 责任 的 履行 情况。
第七 条 国家 实行 有 利于 节能 和 环境保护 的 产业 政策 , 限制 发展 高 耗能 、 高 污染 , 发展 节能 环保 型
国务院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节能 工作 , 合理 调整 产业结构 、 企业 结构 、 能源 消费 结构 降低 单位 产值 能耗 淘汰 单位 产值的 开发 、 加工 、 转换 、 输送 、 储存 和 供应 , 提高 能源 利用 效率。
国家 鼓励 、 支持 开发 和 利用 新 能源 、 可 再生 能源。
第八 条 国家 鼓励 、 支持 节能 科学 技术 的 研究 、 开发 、 示范 和 推广 , 促进 节能 技术 创新 与 进步
国家 开展 节能 宣传 和 教育 , 将 节能 知识 纳入 国民 教育 和 培训 体系 , 普及 节能 科学 全民 的 节能 提倡 节约 型 的 消费
第九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都 应当 依法 履行 节能 义务 , 有权 检举 浪费 能源 的 行为。
新闻 媒体 应当 宣传 节能 法律 、 法规 和 政策 , 发挥 舆论监督 作用。
第十 条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主管 全国 的 ​​节能 监督 管理 工作。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在 内 负责 节能 并 接受 国务院 部门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节能 监督 管理 工作 各级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范围 内 负责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的 指导。
第二 章 节能 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节能 工作 的 领导 , 部署 、 协调 、 、 推动 推动
第十二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和 有关部门 应当 在 各自 的 职责 范围 内 法律 、 法规 情况 的 违法 、 法规 情况 的 监督 查处 违法 用
履行 节能 监督 管理 职责 不得 向 监督 管理 对象 收取 费用。
第十三 条 国务院 标准化 主管 部门 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依法 组织 制定 并 适时 修订 有关 节能 的 国家 标准 标准 , 建立 健全 节能 标准 体系
国务院 标准化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强制性 的 用 能 能源 效率 标准 和 耗能 高 的 产品 标准 的 的 限额
国家 鼓励 企业 制定 严 于 国家 标准 、 行业 标准 的 企业 节能 标准。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制定 严 于 强制性 国家 标准 、 行业 标准 的 地方 节能 标准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批准 ; 本法 另有 规定 , 本法 另有 规定
第十四 条 建筑 节能 的 国家 标准 、 行业 标准 由 国务院 建设 主管 部门 组织 制定 , 并 依照 法定 程序 发布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建设 主管 部门 可以 根据 本地 实际 情况 , 制定 严 于 国家 标准 的 地方 建筑 , 国务院 标准化 主管 地方 建筑 标准化 主管 建设 主管 主管
第十五 条 国家 实行 固定资产 投资 项目 节能 评估 和 审查 制度。 不 符合 节能 节能 标准 的 建设 不得 开工 建设 的 , 不得。的 , 依法 负责 项目 审批 的 机关 不得 批准 建设。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第十六 条 国家 对 落后 的 耗能 过高 的 用 能 产品 、 设备 和 实行 实行 淘汰 用 能 产品 生产 工艺 的 目录 的 由有关部门 制定 并 公布。
生产 过程 中 耗能 高 的 产品 的 生产单位 , 应当 执行 单位 产品 能耗 限额 标准。 对 限额 标准 用 , 由 管理 国务院 规定 管理 节能 国务院 规定
对 高 耗能 的 特种 设备 , 按照 国务院 的 规定 实行 节能 审查 和 监管。
第十七 条 禁止 生产 、 进口 、 销售 国家 明令 淘汰 或者 不 符合 强制性 能源 效率 标准 的 用 设备 ; 禁止 明令 淘汰 的 用 能 标准
第十八 条 国家 对 家用电器 等 使用 面 广 、 耗能量 大 的 用 能 产品 , 实行 能源 实行 能源 效率 目录 和 管理 和管理 部门 制定 并 公布。
第十九 条 生产者 和 进口商 应当 对 列入 国家 能源 效率 标识 管理 产品 目录 的 用 能 产品 , 在 产品 或者 说明书 中 规定 报 中 予以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共同 授权 的 机构 备案。
生产者 和 进口商 应当 对其 标注 的 能源 效率 标识 及 相关 信息 的 准确性 负责。 禁止 销售 标注 能源 效率 标识 的
禁止 伪造 、 冒用 能源 效率 标识 或者 利用 能源 效率 标识 进行 虚假 宣传。
第二十条 用 能 产品 的 生产者 、 销售 者 , 可以 根据 自愿 原则 , 按照 国家 有关 节能 , 向 经 管理 部门 认证 部门经 认证 合格 后 , 取得 节能 产品 认证 证书 , 可以 在 用 能 产品 或者 其 包装 物 上 节能 产品 产品 认证
禁止 使用 伪造 的 节能 产品 认证 标志 或者 冒用 节能 产品 认证 标志。
第二十 一条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民政府 统计 部门 应当 会同 同级 有关部门 , 建立 健全 能源 统计 制度 , 完善 体系 , 改进 统计 方法 , 确保 , 改进 方法 , 确保
国务院 统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 定期 向 社会 公布 各省 、 自治区 、 行业 的 的 节能 情况 等
第二十 二条 国家 鼓励 节能 服务 机构 的 发展 , 支持 节能 服务 机构 开展 节能 咨询 、 设计 检测 、 审计 、 认证 等 服务
国家 支持 节能 服务 机构 开展 节能 知识 宣传 和 节能 技术 培训 , 提供 节能 信息 、 节能 示范 和 其他 公益性 节能 服务
第二十 三条 国家 鼓励 行业 协会 在 行业 节能 规划 、 节能 标准 的 制定 和 实施 、 节能 技术 消费 统计 、 、 培训 和 信息 咨询 等
第三 章 合理 使用 与 节约 能源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二十 四条 用 能 单位 应当 按照 合理 用 能 的 原则 , 加强 节能 管理 , 制定 并 实施 和 节能 技术 措施 降低 能源
第二十 五条 用 能 单位 应当 建立 节能 目标 责任制 , 对 节能 工作 取得 成绩 的 集体 、 个人 给予 奖励
第二十 六条 用 能 单位 应当 定期 开展 节能 教育 和 岗位 节能 培训。
第二 十七 条 用 能 单位 应当 加强 能源 计量 管理 , 按照 规定 配备 和 使用 经 依法 检定 合格 的 能源 计量 器具
用 能 单位 应当 建立 能源 消费 统计 和 能源 利用 状况 分析 制度 , 对 各类 能源 的 和 统计 统计 能源 消费 统计 数据 真实 的 统计 数据 真实
第二 十八 条 能源 生产 经营 单位 不得 向 本 单位 职工 无偿 提供 能源。 任何 单位 不得 对 消费 实行 包 包 费
第二节 工业 节能
第二 十九 条 国务院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推进 能源 资源 优化 开发 利用 和 合理 配置 利于 节能 的 调整 , 优化 用 能 和
第三 十条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电力 、 钢铁 、 有色金属 、 建材 、 化工 、 煤炭 行业 的 节能 技术
第三十一条 国家 鼓励 工业 企业 采用 高效 、 节能 的 电动机 、 锅炉 、 窑炉 、 风机 、 泵类 等 热电 联产 、 、 洁净煤 以及 先进 的 用 监测 和 联产 、 洁净煤 以及 能 监测 和。
第三 十二 条 电网 企业 应当 按照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的 节能 发电 调度 管理 的 规定 , 安排 符合 规定 的 利用 余热 余 其他 符合 余 压 其他 符合与 电网 并 网 运行 , 上网 电价 执行 国家 有关 规定。
第三 十三 条 禁止 新建 不 符合 国家 规定 的 燃煤 发电机 组 、 燃油 发电机 组 和 燃煤 热电 机组
第三节 建筑 节能
第三 十四 条 国务院 建设 主管 部门 负责 全国 建筑 节能 的 监督 管理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建设 主管 部门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建筑 节能 的 监督 管理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建设 主管 部门 会同 同级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编制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建筑 节能 规划 包括 既有 建筑 节能
第三 十五 条 建筑工程 的 建设 、 设计 、 施工 和 监理 单位 应当 遵守 建筑 节能 标准。
不 符合 建筑 节能 标准 的 建筑工程 , 建设 主管 部门 不得 批准 开工 建设 ; 已经 开工 建设 的 停止 施工 、 ; 已经 建成 的 , 开工
建设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在 建 建筑工程 执行 建筑 节能 标准 情况 的 监督 检查。
第三 十六 条 房地产 开发 企业 在 销售 房屋 时 , 应当 向 购买 明示 所 售 房屋 的 保温 工程 保修 房屋 买卖合同 、 和性 、 准确性 负责。
第三 十七 条 使用 空调 采暖 、 制冷 的 公共 建筑 应当 实行 室内 温度 控制 制度。 具体 办法 由 建设 主管 主管 部门
第三 十八 条 国家 采取 措施 , 对 实行 集中 供热 的 建筑 分步骤 实行 供热 分 户 计量 收费 的 制度 既有 建筑 应当 既有 应当 按照装置 、 室内 温度 调控 装置 和 供热 系统 调控 装置。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建设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第三 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应当 加强 城市 节约 用电 管理 , 严格 控制 公用 设施 和 大型 装饰 装饰 性 的 能耗
第四 十条 国家 鼓励 在 新建 建筑 和 既有 建筑 节能 改造 中 使用 新型 墙体 材料 等 节能 建筑材料 , 安装 和 等 可 再生 能源 利用
第四节 交通 运输 节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 有关 交通 运输 主管 部门 按照 各自 的 职责 负责 全国 交通 运输 相关 领域 的 节能 监督 管理 工作
国务院 有关 交通 运输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分别 制定 相关 领域 的 节能 规划
第四 十二 条 国务院 及其 有关部门 指导 、 促进 各种 交通 运输 方式 协调 发展 和 有效 衔接 , 优化 , 建设 交通 运输
第四 十三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优先 发展 公共 交通 , 加大 对 公共 交通 的 投入 交通 服务 体系 公共 交通工具 出行 ; 服务 体系 交通工具 出行 ;
第四 十四 条 国务院 有关 交通 运输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交通 运输 组织 管理 , 引导 道路 、 企业 提高 运输 和 集约化 水平 , 道路 、 提高 集约化 水平 水平
第四 十五 条 国家 鼓励 开发 、 生产 、 使用 节能 环保 型 汽车 、 摩托车 、 铁路 机车 车辆 其他 交通 运输工具 运输工具 的 的
国家 鼓励 开发 和 推广 应用 交通 运输工具 使用 的 清洁 燃料 、 石油 替代 燃料。
第四 十六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交通 运输 营运 车船 的 燃料 消耗量 限值 标准 ; 不 符合 标准 的 , 不得 用于 营运
国务院 有关 交通 运输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交通 运输 营运 车船 燃料 消耗 检测 的 监督 管理。
第五节 公共 机构 节能
第四 十七 条 公共 机构 应当 厉行节约 , 杜绝 浪费 , 带头 使用 节能 产品 、 设备 , 提高 能源 利用 效率
本法 所称 公共 机构 , 是 指 全部 或者 部分 使用 财政 性 资金 的 国家 机关 、 事业单位 和 团体 组织
第四 十八 条 国务院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管理 机关 事务 工作 的 机构 会同 同级 有关部门 制定 本 级 公共。 公共 机构 机构 级计划。
第四 十九 条 公共 机构 应当 制定 年度 节能 目标 和 实施 方案 , 加强 能源 消费 计量 和 监测 本 级 人民政府 事务 的 机构 消费 级 人民政府 机构 报送 能源 消费 消费
国务院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管理 机关 事务 工作 的 机构 会同 同级 有关部门 按照 管理 权限 公共 机构 的 财政 部门 根据 消耗
第五 十条 公共 机构 应当 加强 本 单位 用 能 系统 管理 , 保证 用 能 系统 的 运行 符合 国家 相关 标准
公共 机构 应当 按照 规定 进行 能源 审计 , 并 根据 能源 审计 结果 采取 提高 能源 利用 效率 的 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共 机构 采购 用 能 产品 、 设备 , 应当 优先 采购 列入 节能 产品 、 设备 政府 产品 、 设备 国家 明令 淘汰 的 、
节能 产品 、 设备 政府 采购 名录 由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的 政府 采购 监督 管理 部门 会同 同级 有关部门 制定 并 公布
第六节 重点 用 能 单位 节能
第五 十二 条 国家 加强 对 重点 用 能 单位 的 节能 管理。
下列 用 能 单位 为 重点 用 能 单位 :
(一) 年 综合 能源 消费 总量 一 万吨 标准煤 以上 的 用 能 单位 ;
(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或者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指定 的 总量 五 千吨 一 万吨 标准煤 的 用
重点 用 能 单位 节能 管理 办法 , 由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第 五十 三条 重点 用 能 单位 应当 每年 向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上 年度 的 能源。 能源 、 能源 目标 完成 情况 、等 内容。
第 五十 四条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应当 对 重点 用 能 单位 报送 能源 利用 状况 报告 对 节能 措施 不 效率 低 节能 措施工作 的 部门 应当 开展 现场 调查 , 组织 实施 用 能 设备 能源 效率 检测 , 责令 实施 能源 并 提出 书面 整改 , 限期
第五 十五 条 重点 用 能 单位 应当 设立 能源 管理 岗位 , 在 具有 专业 专业 知识 、 以及 以上 技术 职称 聘任 能源 管理 ,
能源 管理 负责 人 负责 组织 对 本 单位 用 能 状况 进行 分析 、 评价 , 组织 编写 本 状况 报告 , 单位 节能 工作 的 改进 组织
能源 管理 负责 人 应当 接受 节能 培训。
第四 章 节能 技术 进步
第五 十六 条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科技 主管 部门 发布 节能 技术 政策 大纲 技术 研究 、 开发 和 推广 应用
第五 十七 条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把 节能 技术 研究 开发 作为 政府 科技 投入 的 重点 单位 和 企业 应用 研究 , 节能 共性 , 制定 节能 共性技术 创新 与 成果 转化。
第五 十八 条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并 公布 节能 技术 、 节能 产品 , 引导 用 使用 先进 的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组织 实施 重大 节能 科研项目 、 节能 示范 项目 、 重点 节能 工程
第五 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按照 因地制宜 、 多 能 互补 、 综合利用 、 讲求 效益 农业 和 农村 增加 对 农业 和 节能 产品 对 农业 节能 产品。
农业 、 科技 等 有关 主管 ​​部门 应当 支持 、 推广 在 农业 生产 、 农产品 加工 储运 等 技术 和 节能 产品 和 淘汰 高 耗能 节能 高 高 渔业
国家 鼓励 、 支持 在 农村 大力 发展 沼气 , 推广 生物质能 、 太阳能 风能 等 可 再生 能源 按照 科学 规划 发展 小型 水力发电 型利用 非 耕地 种植 能源 植物 , 大力 发展 薪炭林 等 能源 林。
第五 章 激励 措施
第六 十条 中央 财政 和 省级 地方 财政 安排 节能 专项 资金 , 支持 节能 技术 研究 开发 、 的 示范 与 节能 工程 的 、 信息 的 实施
第六十一条 国家 对 生产 、 使用 列入 本法 第五 十八 条 规定 的 推广 目录 的 需要 支持 的 产品 , 实行 等 扶持
国家 通过 财政 补贴 支持 节能 照明 器具 等 节能 产品 的 推广 和 使用。
第六 十二 条 国家 实行 有 利于 节约 能源 资源 的 税收 政策 , 健全 能源 矿产 资源 有偿 促进 能源 资源 的 及其 开采 利用 水平 的 资源
第六 十三 条 国家 运用 税收 等 政策 , 鼓励 先进 节能 技术 、 设备 的 进口 , 控制 耗能 高 高 的 产品 的
第六 十四 条 政府 采购 监督 管理 部门 会同 有关部门 制定 节能 产品 、 设备 政府 采购 名录 , 节能 产品 认证 产品 、
第六 十五 条 国家 引导 金融 机构 增加 对 节能 项目 的 信贷 支持 , 为 符合 条件 的 、 节能 节能 节能 技术改造 等 项目 提供 的 等 项目 提供
国家 推动 和 引导 社会 有关方面 加大 对 节能 的 资金 投入 , 加快 节能 技术改造。
第六 十六 条 国家 实行 有 利于 节能 的 价格 政策 , 引导 用 能 单位 和 个人 节能。
国家 运用 财税 、 价格 等 政策 , 支持 推广 电力需求侧 管理 、 合同 能源 管理 、 节能 自愿 协议 等 节能 办法
国家 实行 峰谷 分时 电价 、 季节性 电价 、 可 中断 负荷 电价 制度 , 鼓励 电力 用户 合理 对 钢铁 、 、 化工 和 其他 企业 , 化工 和 企业 ,允许 和 鼓励 类 实行 差别 电价 政策。
第六 十七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对 在 节能 管理 、 节能 科学 技术 研究 和 推广 应用 中 有 显著 浪费 浪费 能源 和 个人 , 给予 ,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 十八 条 负责 审批 政府 投资 项目 的 机关 违反 本法 规定 , 对 不 符合 强制性 节能 标准 批准 建设 的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人员 依法 建设 的 主管 人员 责任 人员 依法
固定资产 投资 项目 建设 单位 开工 建设 不 符合 强制性 节能 标准 的 项目 将该 项目 投入 生产 生产 管理 节能 建设 或者 停止 , 限期 ,的 生产 性 项目 , 由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报请 本 级 人民政府 按照 国务院 规定 的 权限 责令 关闭
第六 十九 条 生产 、 进口 、 销售 国家 明令 淘汰 的 用 能 产品 、 设备 的 , 产品 认证 标志 产品 认证 标志 产品 质量 标志 的
第七 十条 生产 、 进口 、 销售 不 符合 强制性 能源 效率 标准 的 能 产品 、 设备 设备 管理 部门 、 销售 , 、 进口 、和 违法 所得 , 并处 违法 所得 一倍 以上 五倍 以下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吊销 营业 执照
第七十一条 使用 国家 明令 淘汰 的 用 能 设备 或者 生产 工艺 的 ,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 没收 国家 设备 ; 情节 可以, 报请 本 级 人民政府 按照 国务院 规定 的 权限 责令 停业 整顿 或者 关闭。
第七 十二 条 生产单位 超过 单位 产品 能耗 限额 标准 用 能 , 情节 严重 , 经 限期 治理 没有 达到 治理 可以 由 管理 意见 , 管理 节能规定 的 权限 责令 停业 整顿 或者 关闭。
第七 十三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应当 标注 能源 效率 标识 而未 标注 的 , 由 市场 监督 , 处 处 五 万元 以下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未 办理 能源 效率 标识 备案 , 或者 使用 的 能源 效率 标识 不 符合 市场 监督 管理 改正 ; 逾期 一 万元 逾期 不
伪造 、 冒用 能源 效率 标识 或者 利用 能源 效率 标识 进行 虚假 宣传 的 , 由 市场 监督 管理 , 处 五 监督 处
第七 十四 条 用 能 单位 未 按照 规定 配备 、 使用 能源 计量 器具 的 , 由 市场 监督 限期 改正 ; 的 , 处 一
第七 十五 条 瞒报 、 伪造 、 篡改 能源 统计 资料 或者 编造 虚假 能源 统计 数据 的 , 统计 法》 的 规定
第七 十六 条 从事 节能 咨询 、 设计 、 评估 、 检测 、 审计 、 等 等 服务 的 虚假 的 , 由 的 部门 责令 、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无偿 向 本 单位 职工 提供 能源 或者 对 能源 消费 实行 包 费 管理 节能 工作 ; 处 五元 以下 罚款。
第七 十八 条 电网 企业 未 按照 本法 规定 安排 符合 规定 的 热电 和 利用 余热 余 压 与 电网 并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 造成 发电 企业 经济 损失 的 ,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第七 十九 条 建设 单位 违反 建筑 节能 标准 的 , 由 建设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 处 二十 万元 五十 万元 万元 以下
设计 单位 、 施工 单位 、 监理 单位 违反 建筑 节能 标准 的 , 由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万元 以上 严重 的 证书 的 情节 严重; 造成 损失 的 ,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第八 十条 房地产 开发 企业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销售 房屋 时 未 购买 人 明示 所 所 、 保温 的 , 由 责令 限期 责令三 万元 以上 五 万元 以下 罚款 ; 对 以上 信息 作 虚假 宣传 的 , 由 建设 主管 处 五 万元 万元 以下
第八十一条 公共 机构 采购 用 能 产品 、 设备 , 未 优先 采购 列入 节能 产品 、 设备 政府 产品 、 设备 国家 明令 淘汰 设备 的 淘汰 的 设备 的部门 给予 警告 , 可以 并处 罚款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处分 , 并 并 予
第八 十二 条 重点 用 能 单位 未 按照 本法 规定 报送 能源 利用 状况 报告 或者 报告 内容 由 管理 节能 责令 限期 改正 ; , 处 限期 改正 , 处以下 罚款。
第 八十 三条 重点 用 能 单位 无正当理由 拒不 落实 本法 第 五十 四条 规定 的 整改 要求 或者 的 , 由 的 部门 处 十 要求。
第 八十 四条 重点 用 能 单位 未 按照 本法 规定 设立 能源 管理 岗位 , 聘任 能源 管理 管理 节能 工作 能源 管理的 , 处 一 万元 以上 三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八 十六 条 国家 工作 人员 在 节能 管理 工作 中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 , 构成 犯罪 追究 刑事责任 ; 尚不 犯罪 的 , 依法 给予 构成
第七 章 附则
第八 十七 条 本法 自 2008 年 4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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