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 能源 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mục lục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节能 管理
第三 章 合理 使用 与 节约 能源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二节 工业 节能
第三节 建筑 节能
第四节 交通 运输 节能
第五节 公共 机构 节能
第六节 重点 用 能 单位 节能
第四 章 节能 技术 进步
第五 章 激励 措施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七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推动 全 社会 节约 能源 , 提高 能源 利用 效率 , 保护 和 改善 环境 , 促进 经济 社会 协调 协调 可持续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能源 , 是 指 煤炭 、 石油 、 天然气 、 生物质能 和 电力 、 热力 以及 通过 加工 、 取得 有用 能 的 各种
第三 条 本法 所称 节约 能源 (以下 简称 节能) , 是 指 用 能 管理 , 采取 经济 上 合理 承受 的 措施 生产、 减少 损失 和 污染物 排放 、 制止 浪费 , 有效 、 合理 地 利用 能源。
第四 条 节约 资源 是 我国 的 基本 国策。 国家 实施 节约 与 开发 并举 、 把 节约 放在首位 的 能源 发展 战略
第五 条 国务院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节能 工作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 并 组织 编制 编制 节能 中长期 专项 规划 、
国务院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每年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其 常务委员会 报告 节能 工作
第六 条 国家 实行 节能 目标 责任制 和 节能 考核 评价 制度 , 将 节能 目标 完成 情况 作为 对 及其 负责 人 考核 评价 的 内容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每年 向 国务院 报告 节能 目标 责任 的 履行 情况。
第七 条 国家 实行 有 利于 节能 和 环境保护 的 产业 政策 , 限制 发展 高 耗能 、 高 污染 , 发展 节能 环保 型
国务院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节能 工作 , 合理 调整 产业结构 、 企业 结构 、 能源 消费 结构 降低 单位 产值 能耗 淘汰 单位 产值的 开发 、 加工 、 转换 、 输送 、 储存 和 供应 , 提高 能源 利用 效率。
国家 鼓励 、 支持 开发 和 利用 新 能源 、 可 再生 能源。
第八 条 国家 鼓励 、 支持 节能 科学 技术 的 研究 、 开发 、 示范 和 推广 , 促进 节能 技术 创新 与 进步
国家 开展 节能 宣传 和 教育 , 将 节能 知识 纳入 国民 教育 和 培训 体系 , 普及 节能 科学 全民 的 节能 提倡 节约 型 的 消费
第九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都 应当 依法 履行 节能 义务 , 有权 检举 浪费 能源 的 行为。
新闻 媒体 应当 宣传 节能 法律 、 法规 和 政策 , 发挥 舆论监督 作用。
第十 条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主管 全国 的 节能 监督 管理 工作。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在 内 负责 节能 并 接受 国务院 部门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节能 监督 管理 工作 各级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范围 内 负责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的 指导。
第二 章 节能 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节能 工作 的 领导 , 部署 、 协调 、 、 推动 推动
第十二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和 有关部门 应当 在 各自 的 职责 范围 内 法律 、 法规 情况 的 违法 、 法规 情况 的 监督 查处 违法 用
履行 节能 监督 管理 职责 不得 向 监督 管理 对象 收取 费用。
第十三 条 国务院 标准化 主管 部门 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依法 组织 制定 并 适时 修订 有关 节能 的 国家 标准 标准 , 建立 健全 节能 标准 体系
国务院 标准化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强制性 的 用 能 能源 效率 标准 和 耗能 高 的 产品 标准 的 的 限额
国家 鼓励 企业 制定 严 于 国家 标准 、 行业 标准 的 企业 节能 标准。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制定 严 于 强制性 国家 标准 、 行业 标准 的 地方 节能 标准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批准 ; 本法 另有 规定 , 本法 另有 规定
第十四 条 建筑 节能 的 国家 标准 、 行业 标准 由 国务院 建设 主管 部门 组织 制定 , 并 依照 法定 程序 发布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建设 主管 部门 可以 根据 本地 实际 情况 , 制定 严 于 国家 标准 的 地方 建筑 , 国务院 标准化 主管 地方 建筑 标准化 主管 建设 主管 主管
第十五 条 国家 实行 固定资产 投资 项目 节能 评估 和 审查 制度。 不 符合 节能 节能 标准 的 建设 不得 开工 建设 的 , 不得。的 , 依法 负责 项目 审批 的 机关 不得 批准 建设。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第十六 条 国家 对 落后 的 耗能 过高 的 用 能 产品 、 设备 和 实行 实行 淘汰 用 能 产品 生产 工艺 的 目录 的 由有关部门 制定 并 公布。
生产 过程 中 耗能 高 的 产品 的 生产单位 , 应当 执行 单位 产品 能耗 限额 标准。 对 限额 标准 用 , 由 管理 国务院 规定 管理 节能 国务院 规定
对 高 耗能 的 特种 设备 , 按照 国务院 的 规定 实行 节能 审查 和 监管。
第十七 条 禁止 生产 、 进口 、 销售 国家 明令 淘汰 或者 不 符合 强制性 能源 效率 标准 的 用 设备 ; 禁止 明令 淘汰 的 用 能 标准
第十八 条 国家 对 家用电器 等 使用 面 广 、 耗能量 大 的 用 能 产品 , 实行 能源 实行 能源 效率 目录 和 管理 和管理 部门 制定 并 公布。
第十九 条 生产者 和 进口商 应当 对 列入 国家 能源 效率 标识 管理 产品 目录 的 用 能 产品 , 在 产品 或者 说明书 中 规定 报 中 予以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共同 授权 的 机构 备案。
生产者 和 进口商 应当 对其 标注 的 能源 效率 标识 及 相关 信息 的 准确性 负责。 禁止 销售 标注 能源 效率 标识 的
禁止 伪造 、 冒用 能源 效率 标识 或者 利用 能源 效率 标识 进行 虚假 宣传。
第二十条 用 能 产品 的 生产者 、 销售 者 , 可以 根据 自愿 原则 , 按照 国家 有关 节能 , 向 经 管理 部门 认证 部门经 认证 合格 后 , 取得 节能 产品 认证 证书 , 可以 在 用 能 产品 或者 其 包装 物 上 节能 产品 产品 认证
禁止 使用 伪造 的 节能 产品 认证 标志 或者 冒用 节能 产品 认证 标志。
第二十 一条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民政府 统计 部门 应当 会同 同级 有关部门 , 建立 健全 能源 统计 制度 , 完善 体系 , 改进 统计 方法 , 确保 , 改进 方法 , 确保
国务院 统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 定期 向 社会 公布 各省 、 自治区 、 行业 的 的 节能 情况 等
第二十 二条 国家 鼓励 节能 服务 机构 的 发展 , 支持 节能 服务 机构 开展 节能 咨询 、 设计 检测 、 审计 、 认证 等 服务
国家 支持 节能 服务 机构 开展 节能 知识 宣传 和 节能 技术 培训 , 提供 节能 信息 、 节能 示范 和 其他 公益性 节能 服务
第二十 三条 国家 鼓励 行业 协会 在 行业 节能 规划 、 节能 标准 的 制定 和 实施 、 节能 技术 消费 统计 、 、 培训 和 信息 咨询 等
第三 章 合理 使用 与 节约 能源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二十 四条 用 能 单位 应当 按照 合理 用 能 的 原则 , 加强 节能 管理 , 制定 并 实施 和 节能 技术 措施 降低 能源
第二十 五条 用 能 单位 应当 建立 节能 目标 责任制 , 对 节能 工作 取得 成绩 的 集体 、 个人 给予 奖励
第二十 六条 用 能 单位 应当 定期 开展 节能 教育 和 岗位 节能 培训。
第二 十七 条 用 能 单位 应当 加强 能源 计量 管理 , 按照 规定 配备 和 使用 经 依法 检定 合格 的 能源 计量 器具
用 能 单位 应当 建立 能源 消费 统计 和 能源 利用 状况 分析 制度 , 对 各类 能源 的 和 统计 统计 能源 消费 统计 数据 真实 的 统计 数据 真实
第二 十八 条 能源 生产 经营 单位 不得 向 本 单位 职工 无偿 提供 能源。 任何 单位 不得 对 消费 实行 包 包 费
第二节 工业 节能
第二 十九 条 国务院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推进 能源 资源 优化 开发 利用 和 合理 配置 利于 节能 的 调整 , 优化 用 能 和
第三 十条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电力 、 钢铁 、 有色金属 、 建材 、 化工 、 煤炭 行业 的 节能 技术
第三十一条 国家 鼓励 工业 企业 采用 高效 、 节能 的 电动机 、 锅炉 、 窑炉 、 风机 、 泵类 等 热电 联产 、 、 洁净煤 以及 先进 的 用 监测 和 联产 、 洁净煤 以及 能 监测 和。
第三 十二 条 电网 企业 应当 按照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的 节能 发电 调度 管理 的 规定 , 安排 符合 规定 的 利用 余热 余 其他 符合 余 压 其他 符合与 电网 并 网 运行 , 上网 电价 执行 国家 有关 规定。
第三 十三 条 禁止 新建 不 符合 国家 规定 的 燃煤 发电机 组 、 燃油 发电机 组 和 燃煤 热电 机组
第三节 建筑 节能
第三 十四 条 国务院 建设 主管 部门 负责 全国 建筑 节能 的 监督 管理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建设 主管 部门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建筑 节能 的 监督 管理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建设 主管 部门 会同 同级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编制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建筑 节能 规划 包括 既有 建筑 节能
第三 十五 条 建筑工程 的 建设 、 设计 、 施工 和 监理 单位 应当 遵守 建筑 节能 标准。
不 符合 建筑 节能 标准 的 建筑工程 , 建设 主管 部门 不得 批准 开工 建设 ; 已经 开工 建设 的 停止 施工 、 ; 已经 建成 的 , 开工
建设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在 建 建筑工程 执行 建筑 节能 标准 情况 的 监督 检查。
第三 十六 条 房地产 开发 企业 在 销售 房屋 时 , 应当 向 购买 明示 所 售 房屋 的 保温 工程 保修 房屋 买卖合同 、 和性 、 准确性 负责。
第三 十七 条 使用 空调 采暖 、 制冷 的 公共 建筑 应当 实行 室内 温度 控制 制度。 具体 办法 由 建设 主管 主管 部门
第三 十八 条 国家 采取 措施 , 对 实行 集中 供热 的 建筑 分步骤 实行 供热 分 户 计量 收费 的 制度 既有 建筑 应当 既有 应当 按照装置 、 室内 温度 调控 装置 和 供热 系统 调控 装置。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建设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第三 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应当 加强 城市 节约 用电 管理 , 严格 控制 公用 设施 和 大型 装饰 装饰 性 的 能耗
第四 十条 国家 鼓励 在 新建 建筑 和 既有 建筑 节能 改造 中 使用 新型 墙体 材料 等 节能 建筑材料 , 安装 和 等 可 再生 能源 利用
第四节 交通 运输 节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 有关 交通 运输 主管 部门 按照 各自 的 职责 负责 全国 交通 运输 相关 领域 的 节能 监督 管理 工作
国务院 有关 交通 运输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分别 制定 相关 领域 的 节能 规划
第四 十二 条 国务院 及其 有关部门 指导 、 促进 各种 交通 运输 方式 协调 发展 和 有效 衔接 , 优化 , 建设 交通 运输
第四 十三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优先 发展 公共 交通 , 加大 对 公共 交通 的 投入 交通 服务 体系 公共 交通工具 出行 ; 服务 体系 交通工具 出行 ;
第四 十四 条 国务院 有关 交通 运输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交通 运输 组织 管理 , 引导 道路 、 企业 提高 运输 和 集约化 水平 , 道路 、 提高 集约化 水平 水平
第四 十五 条 国家 鼓励 开发 、 生产 、 使用 节能 环保 型 汽车 、 摩托车 、 铁路 机车 车辆 其他 交通 运输工具 运输工具 的 的
国家 鼓励 开发 和 推广 应用 交通 运输工具 使用 的 清洁 燃料 、 石油 替代 燃料。
第四 十六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交通 运输 营运 车船 的 燃料 消耗量 限值 标准 ; 不 符合 标准 的 , 不得 用于 营运
国务院 有关 交通 运输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交通 运输 营运 车船 燃料 消耗 检测 的 监督 管理。
第五节 公共 机构 节能
第四 十七 条 公共 机构 应当 厉行节约 , 杜绝 浪费 , 带头 使用 节能 产品 、 设备 , 提高 能源 利用 效率
本法 所称 公共 机构 , 是 指 全部 或者 部分 使用 财政 性 资金 的 国家 机关 、 事业单位 和 团体 组织
第四 十八 条 国务院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管理 机关 事务 工作 的 机构 会同 同级 有关部门 制定 本 级 公共。 公共 机构 机构 级计划。
第四 十九 条 公共 机构 应当 制定 年度 节能 目标 和 实施 方案 , 加强 能源 消费 计量 和 监测 本 级 人民政府 事务 的 机构 消费 级 人民政府 机构 报送 能源 消费 消费
国务院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管理 机关 事务 工作 的 机构 会同 同级 有关部门 按照 管理 权限 公共 机构 的 财政 部门 根据 消耗
第五 十条 公共 机构 应当 加强 本 单位 用 能 系统 管理 , 保证 用 能 系统 的 运行 符合 国家 相关 标准
公共 机构 应当 按照 规定 进行 能源 审计 , 并 根据 能源 审计 结果 采取 提高 能源 利用 效率 的 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共 机构 采购 用 能 产品 、 设备 , 应当 优先 采购 列入 节能 产品 、 设备 政府 产品 、 设备 国家 明令 淘汰 的 、
节能 产品 、 设备 政府 采购 名录 由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的 政府 采购 监督 管理 部门 会同 同级 有关部门 制定 并 公布
第六节 重点 用 能 单位 节能
第五 十二 条 国家 加强 对 重点 用 能 单位 的 节能 管理。
下列 用 能 单位 为 重点 用 能 单位 :
(一) 年 综合 能源 消费 总量 一 万吨 标准煤 以上 的 用 能 单位 ;
(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或者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指定 的 总量 五 千吨 一 万吨 标准煤 的 用
重点 用 能 单位 节能 管理 办法 , 由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第 五十 三条 重点 用 能 单位 应当 每年 向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上 年度 的 能源。 能源 、 能源 目标 完成 情况 、等 内容。
第 五十 四条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应当 对 重点 用 能 单位 报送 能源 利用 状况 报告 对 节能 措施 不 效率 低 节能 措施工作 的 部门 应当 开展 现场 调查 , 组织 实施 用 能 设备 能源 效率 检测 , 责令 实施 能源 并 提出 书面 整改 , 限期
第五 十五 条 重点 用 能 单位 应当 设立 能源 管理 岗位 , 在 具有 专业 专业 知识 、 以及 以上 技术 职称 聘任 能源 管理 ,
能源 管理 负责 人 负责 组织 对 本 单位 用 能 状况 进行 分析 、 评价 , 组织 编写 本 状况 报告 , 单位 节能 工作 的 改进 组织
能源 管理 负责 人 应当 接受 节能 培训。
第四 章 节能 技术 进步
第五 十六 条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科技 主管 部门 发布 节能 技术 政策 大纲 技术 研究 、 开发 和 推广 应用
第五 十七 条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把 节能 技术 研究 开发 作为 政府 科技 投入 的 重点 单位 和 企业 应用 研究 , 节能 共性 , 制定 节能 共性技术 创新 与 成果 转化。
第五 十八 条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并 公布 节能 技术 、 节能 产品 , 引导 用 使用 先进 的
国务院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组织 实施 重大 节能 科研项目 、 节能 示范 项目 、 重点 节能 工程
第五 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按照 因地制宜 、 多 能 互补 、 综合利用 、 讲求 效益 农业 和 农村 增加 对 农业 和 节能 产品 对 农业 节能 产品。
农业 、 科技 等 有关 主管 部门 应当 支持 、 推广 在 农业 生产 、 农产品 加工 储运 等 技术 和 节能 产品 和 淘汰 高 耗能 节能 高 高 渔业
国家 鼓励 、 支持 在 农村 大力 发展 沼气 , 推广 生物质能 、 太阳能 风能 等 可 再生 能源 按照 科学 规划 发展 小型 水力发电 型利用 非 耕地 种植 能源 植物 , 大力 发展 薪炭林 等 能源 林。
第五 章 激励 措施
第六 十条 中央 财政 和 省级 地方 财政 安排 节能 专项 资金 , 支持 节能 技术 研究 开发 、 的 示范 与 节能 工程 的 、 信息 的 实施
第六十一条 国家 对 生产 、 使用 列入 本法 第五 十八 条 规定 的 推广 目录 的 需要 支持 的 产品 , 实行 等 扶持
国家 通过 财政 补贴 支持 节能 照明 器具 等 节能 产品 的 推广 和 使用。
第六 十二 条 国家 实行 有 利于 节约 能源 资源 的 税收 政策 , 健全 能源 矿产 资源 有偿 促进 能源 资源 的 及其 开采 利用 水平 的 资源
第六 十三 条 国家 运用 税收 等 政策 , 鼓励 先进 节能 技术 、 设备 的 进口 , 控制 耗能 高 高 的 产品 的
第六 十四 条 政府 采购 监督 管理 部门 会同 有关部门 制定 节能 产品 、 设备 政府 采购 名录 , 节能 产品 认证 产品 、
第六 十五 条 国家 引导 金融 机构 增加 对 节能 项目 的 信贷 支持 , 为 符合 条件 的 、 节能 节能 节能 技术改造 等 项目 提供 的 等 项目 提供
国家 推动 和 引导 社会 有关方面 加大 对 节能 的 资金 投入 , 加快 节能 技术改造。
第六 十六 条 国家 实行 有 利于 节能 的 价格 政策 , 引导 用 能 单位 和 个人 节能。
国家 运用 财税 、 价格 等 政策 , 支持 推广 电力需求侧 管理 、 合同 能源 管理 、 节能 自愿 协议 等 节能 办法
国家 实行 峰谷 分时 电价 、 季节性 电价 、 可 中断 负荷 电价 制度 , 鼓励 电力 用户 合理 对 钢铁 、 、 化工 和 其他 企业 , 化工 和 企业 ,允许 和 鼓励 类 实行 差别 电价 政策。
第六 十七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对 在 节能 管理 、 节能 科学 技术 研究 和 推广 应用 中 有 显著 浪费 浪费 能源 和 个人 , 给予 ,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 十八 条 负责 审批 政府 投资 项目 的 机关 违反 本法 规定 , 对 不 符合 强制性 节能 标准 批准 建设 的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人员 依法 建设 的 主管 人员 责任 人员 依法
固定资产 投资 项目 建设 单位 开工 建设 不 符合 强制性 节能 标准 的 项目 将该 项目 投入 生产 生产 管理 节能 建设 或者 停止 , 限期 ,的 生产 性 项目 , 由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报请 本 级 人民政府 按照 国务院 规定 的 权限 责令 关闭
第六 十九 条 生产 、 进口 、 销售 国家 明令 淘汰 的 用 能 产品 、 设备 的 , 产品 认证 标志 产品 认证 标志 产品 质量 标志 的
第七 十条 生产 、 进口 、 销售 不 符合 强制性 能源 效率 标准 的 能 产品 、 设备 设备 管理 部门 、 销售 , 、 进口 、和 违法 所得 , 并处 违法 所得 一倍 以上 五倍 以下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吊销 营业 执照
第七十一条 使用 国家 明令 淘汰 的 用 能 设备 或者 生产 工艺 的 , 管理 节能 工作 的 部门 , 没收 国家 设备 ; 情节 可以, 报请 本 级 人民政府 按照 国务院 规定 的 权限 责令 停业 整顿 或者 关闭。
第七 十二 条 生产单位 超过 单位 产品 能耗 限额 标准 用 能 , 情节 严重 , 经 限期 治理 没有 达到 治理 可以 由 管理 意见 , 管理 节能规定 的 权限 责令 停业 整顿 或者 关闭。
第七 十三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应当 标注 能源 效率 标识 而未 标注 的 , 由 市场 监督 , 处 处 五 万元 以下
违反 本法 规定 , 未 办理 能源 效率 标识 备案 , 或者 使用 的 能源 效率 标识 不 符合 市场 监督 管理 改正 ; 逾期 一 万元 逾期 不
伪造 、 冒用 能源 效率 标识 或者 利用 能源 效率 标识 进行 虚假 宣传 的 , 由 市场 监督 管理 , 处 五 监督 处
第七 十四 条 用 能 单位 未 按照 规定 配备 、 使用 能源 计量 器具 的 , 由 市场 监督 限期 改正 ; 的 , 处 一
第七 十五 条 瞒报 、 伪造 、 篡改 能源 统计 资料 或者 编造 虚假 能源 统计 数据 的 , 统计 法》 的 规定
第七 十六 条 从事 节能 咨询 、 设计 、 评估 、 检测 、 审计 、 等 等 服务 的 虚假 的 , 由 的 部门 责令 、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无偿 向 本 单位 职工 提供 能源 或者 对 能源 消费 实行 包 费 管理 节能 工作 ; 处 五元 以下 罚款。
第七 十八 条 电网 企业 未 按照 本法 规定 安排 符合 规定 的 热电 和 利用 余热 余 压 与 电网 并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 造成 发电 企业 经济 损失 的 ,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第七 十九 条 建设 单位 违反 建筑 节能 标准 的 , 由 建设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 处 二十 万元 五十 万元 万元 以下
设计 单位 、 施工 单位 、 监理 单位 违反 建筑 节能 标准 的 , 由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万元 以上 严重 的 证书 的 情节 严重; 造成 损失 的 ,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第八 十条 房地产 开发 企业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销售 房屋 时 未 购买 人 明示 所 所 、 保温 的 , 由 责令 限期 责令三 万元 以上 五 万元 以下 罚款 ; 对 以上 信息 作 虚假 宣传 的 , 由 建设 主管 处 五 万元 万元 以下
第八十一条 公共 机构 采购 用 能 产品 、 设备 , 未 优先 采购 列入 节能 产品 、 设备 政府 产品 、 设备 国家 明令 淘汰 设备 的 淘汰 的 设备 的部门 给予 警告 , 可以 并处 罚款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处分 , 并 并 予
第八 十二 条 重点 用 能 单位 未 按照 本法 规定 报送 能源 利用 状况 报告 或者 报告 内容 由 管理 节能 责令 限期 改正 ; , 处 限期 改正 , 处以下 罚款。
第 八十 三条 重点 用 能 单位 无正当理由 拒不 落实 本法 第 五十 四条 规定 的 整改 要求 或者 的 , 由 的 部门 处 十 要求。
第 八十 四条 重点 用 能 单位 未 按照 本法 规定 设立 能源 管理 岗位 , 聘任 能源 管理 管理 节能 工作 能源 管理的 , 处 一 万元 以上 三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八 十六 条 国家 工作 人员 在 节能 管理 工作 中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 , 构成 犯罪 追究 刑事责任 ; 尚不 犯罪 的 , 依法 给予 构成
第七 章 附则
第八 十七 条 本法 自 2008 年 4 月 1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