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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ật sửa đổi cộng đồng của Trung Quốc (2019)

社区 矫正 法

Loại luật Luật

Cơ quan phát hành Ủy ban thường vụ Đại hội đại biểu nhân dân toàn quốc

Ngày ban hành Tháng Mười Hai 28, 2019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Bảy 01, 2020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Luật xã hội

Biên tập viên CJ Obser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区 矫正 法
(2019 12 月 28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 会议 通过)
mục lục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机构 、 人员 和 职责
第三 章 决定 和 接收
第四 章 监督 管理
第五 章 教育 帮扶
第六 章 解除 和 终止
第七 章 未成年 人 社区 矫正 特别 规定
第八 章 法律 责任
第九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推进 和 规范 社区 矫正 工作 , 保障 刑事 判决 、 裁定 和 暂 予 予 , 提高 社区 矫正 对象 , 预防 ,本法。
第二 条 对 被 判处 管制 、 宣告 缓刑 、 假释 和 暂 予 监外执行 的 罪犯 , 依法 实行 社区 矫正
对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监督 管理 、 教育 帮扶 等 活动 , 适用 本法。
第三 条 社区 矫正 工作 坚持 监督 管理 与 教育 帮扶 相 结合 , 机关 与 社会 力量 力量 管理 、 针对性 地 消除 可能 重新 可能公民。
第四 条 社区 矫正 对象 应当 依法 接受 社区 矫正 , 服从 监督 管理。
社区 矫正 工作 应当 依法 进行 , 尊重 和 保障 人权。 社区 矫正 对象 依法 享有 的 人身 和 其他 权利 就业 、 等 其他 权利 就业 、 就学 保障 等 方面
第五 条 国家 支持 社区 矫正 机构 提高 信息 化 水平 , 运用 现代 信息 技术 开展 监督 管理。 社区 矫正 工作 部门 之间 依法 进行 信息 监督
第六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社区 矫正 经费 列入 本 级 政府 预算。
居民委员会 、 村民 委员会 和 其他 社会 组织 依法 协助 社区 矫正 机构 开展 工作 所需 的 经费 应当 社区 矫正 机构 本 级 政府 预算
第七 条 对 在 社区 矫正 工作 中 做出 突出 贡献 的 组织 、 个人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给予 表彰 、 奖励
第二 章 机构 、 人员 和 职责
第八 条 国务院 司法 行政 部门 主管 全国 的 ​​社区 矫正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司法 行政 部门 主管 行政区 域内 域内 的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和 其他 有关部门 依照 各自 职责 , 依法 做好 社区 矫正 工作 检察院 对 社区 矫正 实行 法律 监督
地方 人民政府 根据 需要 设立 社区 矫正 委员会 , 负责 统筹 协调 和 指导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社区 矫正 工作
第九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根据 需要 设置 社区 矫正 机构 , 负责 社区 矫正 工作 的 具体 实施 的 设置 和 具体 实施程序 审批。
司法 所 根据 社区 矫正 机构 的 委托 , 承担 社区 矫正 相关 工作。
第十 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应当 配备 具有 法律 等 专业 知识 的 专门 国家 工作 人员 (以下 称 人员 人员) 管理 、 教育 帮扶 教育
第十一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根据 需要 , 组织 具有 法律 、 教育 、 心理 、 社会 工作 等 专业 知识 或者 实践 经验 的 社会 工作者 矫正 相关
第十二 条 居民委员会 、 村民 委员会 依法 协助 社区 矫正 机构 做好 社区 矫正 工作。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监护人 、 家庭 成员 , 所在 单位 或者 就读 学校 应当 协助 社区 矫正 机构 做好 社区 矫正 工作
第十三 条 国家 鼓励 、 支持 企业 事业单位 、 社会 组织 、 志愿者 等 社会 力量 依法 参与 社区 矫正 工作
第十四 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工作 人员 应当 严格 遵守 宪法 和 法律 , 忠于职守 , 严守 纪律 , 清正 廉洁
第十五 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工作 人员 和 其他 参与 社区 矫正 工作 的 人员 依法 开展 社区 矫正 工作 , 受 法律 保护
第十六 条 国家 推进 高素质 的 社区 矫正 工作 队伍 建设。 社区 矫正 机构 应当 加强 对 社区 管理 、 监督 保障 , 不断 的 规范化 、 , 不断 的 规范化
第三 章 决定 和 接收
第十七 条 社区 矫正 决定 机关 判处 管制 、 宣告 缓刑 、 裁定 假释 、 决定 或者 批准 暂 予 监外执行 应当 确定 确定 社区
社区 矫正 执行 地 为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居住 地。 社区 矫正 对象 在 多个 地方 居住 经常 居住 地 为 执行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居住 地 、 经常 居住 地 无法 确定 或者 不适宜 执行 社区 矫正 的 , 应当 根据 有 的 , 的 原则
本法 所称 社区 矫正 决定 机关 , 是 指 依法 判处 管制 、 宣告 缓刑 、 裁定 假释 、 的 人民法院 和 予 监外执行 的 监狱 假释
第十八 条 社区 矫正 决定 机关 根据 需要 , 可以 委托 社区 矫正 机构 有关 社会 组织 对 对 危险 性 的 影响 , , 提出 , 。 居民委员会 、 村民 委员会 等 组织 应当 提供 必要 的 协助。
第十九 条 社区 矫正 决定 机关 判处 管制 、 宣告 缓刑 、 裁定 假释 、 决定 或者 批准 暂 按照 刑法 刑法 法律 规定 的 条件 和 暂 的 条件 和
社区 矫正 决定 机关 应当 对 社区 矫正 对象 进行 教育 , 告知 其 在 社区 矫正 期间 应当 遵守 违反 规定 的 , 责令 其 按时
第二十条 社区 矫正 决定 机关 应当 自 判决 、 裁定 或者 决定 生效 之 日 起 五 日内 通知 执行 机构 , 并 送达 有关 法律 文书 和 有关 法律 检察院 和矫正 决定 地 与 执行 地 不在 同一 地方 的 , 由 执行 地 社区 矫正 机构 将 法律 的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第二十 一条 人民法院 判处 管制 、 宣告 缓刑 、 裁定 假释 的 社区 矫正 对象 , 应当 自 判决 、 日 起 十 日内 执行 地 社区 矫正
人民法院 决定 暂 予 监外执行 的 社区 矫正 对象 , 由 看守所 或者 执行 取保候审 、 监视 居住 的 公安 决定 之 日 日内 将 社区 矫正 对象 居住 社区 矫正 对象
监狱 管理 机关 、 公安 机关 批准 暂 予 监外执行 的 社区 矫正 对象 , 由 监狱 或者 看守所 自 日 ​​日 起 社区 矫正 对象 移送 对象
第二十 二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应当 依法 接收 社区 矫正 对象 , 核对 法律 文书 、 核实 身份 、 建立 档案 , 对象 的 矫正 的
第四 章 监督 管理
第二十 三条 社区 矫正 对象 在 社区 矫正 期间 应当 遵守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履行 判决 、 监外执行 决定 等 , 遵守 关于 , 关于 报告迁居 、 保外就医 等 监督 管理 规定 , 服从 社区 矫正 机构 的 管理。
第二十 四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应当 根据 裁判 内容 和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性别 、 年龄 、 心理 、 犯罪 原因 犯罪 情节 , 情节分类 管理 、 个别 化 矫正。 矫正 方案 应当 根据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表现 等 情况 相应 调整
第二十 五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应当 根据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情况 , 为其 确定 矫正 小组 , 负责 落实 相应 的 矫正 方案
根据 需要 , 矫正 小组 可以 由 司法 所 、 居民委员会 、 村民 委员会 人员 , 社区 矫正 矫正 成员 , 的 人员 以及 志愿者 等 志愿者, 矫正 小组 中 应有 女性 成员。
第二十 六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应当 了解 掌握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活动 情况 和 行为 表现。 社区 通信 联络 、 实地 查访 , 查访
社区 矫正 机构 开展 实地 查访 等 工作 时 , 应当 保护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身份 信息 和 个人 隐私
第二 十七 条 社区 矫正 对象 离开 所 居住 的 市 、 县 或者 , 应当 报 经 社区 矫正。 社区 矫正 理由 的 , 应当 因 县 的 , 应当 批准 因 正常 性 性县 活动 的 , 可以 根据 情况 , 简化 批准 程序 和 方式。
因 社区 矫正 对象 迁居 等 原因 需要 变更 执行 地 的 , 社区 机构 应当 按照 有关 有关。 社区 矫正 决定 后 , 应当 通知 地 , 有关 后 , 机关文书 抄送 变更 后 的 社区 矫正 机构。 变更 后 的 社区 矫正 机构 应当 将 法律 文书 转送 的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第二 十八 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根据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表现 , 依照 有关 对其 实施 考核 奖惩 对象 认罪 服从 监督 表现 突出 、 服从对象 违反 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督 管理 规定 的 , 应当 视 情节 依法 给予 训诫 、 警告 、 治安 管理 处罚 缓刑 、 暂 缓刑 暂 予
对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考核 结果 , 可以 作为 认定 其 是否 确 有 悔改 表现 或者 是否 严重 违反 管理 规定 规定 的
第二 十九 条 社区 矫正 对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经 县级 司法 行政 部门 负责 人 批准 使用 电子 定位 装置 加强 监督
(一) 违反 人民法院 禁止 令 的 ;
(二) 无正当理由 , 未经 批准 离开 所 居住 的 市 、 县 的 ;
(三) 拒不 按照 规定 报告 自己 的 活动 情况 , 被 给予 警告 的 ;
(四) 违反 监督 管理 规定 , 被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的 ;
(五) 拟 提请 撤销 缓刑 、 假释 或者 暂 予 监外执行 收监 执行 的。
前款 规定 的 使用 电子 定位 装置 的 期限 不得 超过 三个月。 对于 不需要 继续 使用 的 , 对于 期限 届满 的 , 批准 ,不得 超过 三个月。
社区 矫正 机构 对 通过 电子 定位 装置 获得 的 信息 应当 严格 保密 , 有关 信息 只能 用于 社区 工作 , 不得 用于 其他
第三 十条 社区 矫正 对象 失去 联系 的 , 社区 矫正 机构 应当 立即 组织 查找 , 公安 机关 人员 应当 予以 到 社区 矫正 区别 情形 应当
第三十一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发现 社区 矫正 对象 正在 实施 违反 监督 管理 规定 的 行为 或者 违反 人民法院 的 , 应当 无效 的 , 机关
第三 十二 条 社区 矫正 对象 有 被 依法 决定 拘留 、 强制 隔离 戒毒 、 采取 刑事 强制 措施 情形 的 , 应当 及时 通知 社区 矫正
第三 十三 条 社区 矫正 对象 符合 刑法 规定 的 减刑 条件 的 , 社区 矫正 机构 应当 向 的 中级 以上 减刑 建议 , 并将 减刑 同级 中级 , 并将
人民法院 应当 在 收到 社区 矫正 机构 的 减刑 建议 书 后 三十 日内 作出 裁定 , 并将 裁定 矫正 机构 , 同时 检察院 、 公安 并将
第三 十四 条 开展 社区 矫正 工作 , 应当 保障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权益。 社区 矫正 矫正 避免 对 工作 和 生活 影响 ; 影响变相 限制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人身自由。
社区 矫正 对象 认为 其 合法 权益 受到 侵害 的 , 有权 向 人民 检察院 或者 有关 机关 申诉。 受理 机关 并将 办理 结果 控告
第五 章 教育 帮扶
第三 十五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通过 多种形式 为 教育 帮扶 社区 矫正 对象 提供 必要 条件 , , 力量 参与 教育 帮扶 对象
有关 人民 团体 应当 依法 协助 社区 矫正 机构 做好 教育 帮扶 工作。
第三 十六 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根据 需要 , 对 社区 矫正 对象 进行 法治 、 道德 等 教育 观念 观念 , 素质 和 悔罪
对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教育 应当 根据 其 个体 特征 、 日常 表现 等 实际 情况 , 充分 考虑 其 工作 生活 生活 情况 人 施教
第三 十七 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可以 协调 有关部门 和 单位 , 依法 对 就业 困难 的 社区 矫正 培训 、 就业 帮助 社区 矫正 对象 中 学生
第三 十八 条 居民委员会 、 村民 委员会 可以 引导 志愿者 和 社区 群众 , 利用 社区 资源 , 采取 多种形式 特殊 困难 的 社区 对象 进行 必要 的
第三 十九 条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监护人 、 家庭 成员 , 所在 单位 或者 就读 学校 应当 协助 社区 做好 对 社区 社区 的
第四 十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可以 通过 公开 择优 购买 社区 矫正 社会 工作 服务 或者 其他 社会 服务 对象 在 教育 社会 服务 等 方面
社区 矫正 机构 也 可以 通过 项目 委托 社会 组织 等 方式 开展 上述 帮扶 活动。 国家 鼓励 有 的 社会 组织 帮扶 交流 和 示范
第四十一条 国家 鼓励 企业 事业单位 、 社会 组织 为 社区 矫正 对象 提供 就业 岗位 和 职业 技能 培训。 条件 的 社区 , 按照 按照
第四 十二 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可以 根据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个人 特长 , 组织 其 参加 公益 活动 , 修复 社会 关系 , 培养
第四 十三 条 社区 矫正 对象 可以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申请 社会 救助 、 参加 社会 保险 、 获得 法律 援助 , 社区 矫正 机构 必要 的
第六 章 解除 和 终止
第四 十四 条 社区 矫正 对象 矫正 期满 或者 被 赦免 的 , 社区 矫正 机构 应当 向 社区 矫正 社区 矫正 证明书 社区 矫正 决定 检察院 矫正
第四 十五 条 社区 矫正 对象 被 裁定 撤销 缓刑 、 假释 , 被 决定 收监 执行 , 或者 死亡 的 , 社区 矫正
第四 十六 条 社区 矫正 对象 具有 刑法 规定 的 撤销 缓刑 、 假释 情形 的 , 应当 由 人民法院 撤销 缓刑 、 假释
对于 在 考验 期限 内 犯 新 罪 或者 发现 判决 宣告 以前 还有 其他 罪 没有 判决 的 该 案件 的 判决 的 和 执行
对于 有 第二款 规定 以外 的 其他 需要 撤销 缓刑 、 假释 情形 的 , 社区 矫正 机构 应当 执行 地 人民法院 机构 应当撤销 缓刑 、 假释 建议 时 , 应当 说明 理由 , 并 提供 有关 证据 材料。
第四 十七 条 被 提请 撤销 缓刑 、 假释 的 社区 矫正 对象 可能 逃跑 或者 可能 发生 社会 矫正 机构 可以 、 假释 建议 人民法院 决定 机构 假释 建议 人民法院 决定
人民法院 应当 在 四十 八小时 内 作出 是否 逮捕 的 决定。 决定 逮捕 的 , 由 公安 机关 执行 后 的 羁押 期限 超过 三十
第四 十八 条 人民法院 应当 在 收到 社区 矫正 机构 撤销 缓刑 、 假释 建议 书 后 三十 日内 作出 裁定 书 送达 机构 和 公安 机关 , 三十
人民法院 拟 撤销 缓刑 、 假释 的 , 应当 听取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申辩 及其 委托 的 律师 的 意见
人民法院 裁定 撤销 缓刑 、 假释 的 , 公安 机关 应当 及时 将 社区 矫正 对象 送交 监狱 或者 执行 以前 被 逮捕 , 羁押 一日 折抵 刑期 监狱
人民法院 裁定 不予 撤销 缓刑 、 假释 的 , 对 被 逮捕 的 社区 矫正 对象 , 公安 机关 应当 立即 予以 释放
第四 十九 条 暂 予 监外执行 的 社区 矫正 对象 具有 刑事诉讼法 规定 的 应当 予以 收监 情形 的 , 应当 向 执行 社区 矫正 决定 , 向 矫正 决定 机关 收监 执行 建议 , 并将人民 检察院。
社区 矫正 决定 机关 应当 在 收到 建议 书 后 三十 日内 作出 决定 , 将 决定 书 送达 机构 公安 机关 , 抄送 人民 检察院
人民法院 、 公安 机关 对 暂 予 监外执行 的 社区 矫正 对象 决定 收监 执行 的 , 由 公安 矫正 对象 送交 看守所 收监
监狱 管理 机关 对 暂 予 监外执行 的 社区 矫正 对象 决定 收监 执行 的 , 监狱 应当 立即 将 社区 矫正 对象 收监 执行
第五 十条 被 裁定 撤销 缓刑 、 假释 和 被 决定 收监 执行 的 社区 矫正 对象 逃跑 的 追捕 , , 、 有关 单位 和 个人 的 单位 和 个人
第五十一条 社区 矫正 对象 在 社区 矫正 期间 死亡 的 , 其 监护人 、 家庭 成员 应当 及时 向。 社区 矫正 社区 矫正 决定 人民 检察院 社区 矫正 决定 人民 检察院
第七 章 未成年 人 社区 矫正 特别 规定
第五 十二 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应当 根据 未成年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年龄 、 心理 特点 、 发育 需要 、 犯罪 原因 教育 条件 等 情况 犯罪 原因 条件 等 情况 的 矫正
社区 矫正 机构 为 未成年 社区 矫正 对象 确定 矫正 小组 , 应当 吸收 熟悉 未成年 人 身心 特点 的 人员 参加
对 未成年 人 的 社区 矫正 , 应当 与 成年人 分别 进行。
第 五十 三条 未成年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监护人 应当 履行 监护 责任 , 承担 抚养 、 管教 等 义务
监护人 怠于 履行 监护 职责 的 , 社区 矫正 机构 应当 督促 、 教育 其 履行 监护 责任。 职责 的 , 依法 作出
第 五十 四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工作 人员 和 其他 依法 参与 社区 矫正 工作 的 人员 对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获得 的 未成年 人 应当 予以
除 司法机关 办案 需要 或者 有关 单位 根据 国家 规定 查询 外 , 未成年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档案 信息 任何 单位 或者 进行 查询 的 的 单位 查询 的 单位 应当 对 获得 的 信息
第五 十五 条 对 未 完成 义务教育 的 未成年 社区 矫正 对象 , 社区 矫正 机构 应当 通知 并 完成 义务教育 提供 矫正 对象 的 保证 其 按时 义务教育 对象 的 其 按时义务教育。
年 满 十六 周岁 的 社区 矫正 对象 有 就业 意愿 的 , 社区 矫正 机构 可以 协调 有关部门 职业 职业 技能 就业 指导 和
第五 十六 条 共产 主义 青年团 、 妇女 联合会 、 未成年 人 保护 组织 应当 依法 协助 社区 矫正 机构 做好 未成年 人 社区 矫正
国家 鼓励 其他 未成年 人 相关 社会 组织 参与 未成年 人 社区 矫正 工作 , 依法 给予 政策 支持。
第五 十七 条 未成年 社区 矫正 对象 在 复学 、 升学 、 就业 等 方面 依法 享有 与 其他 权利 , 任何 歧视。 应当。等 部门 依法 作出 处理。
第五 十八 条 未成年 社区 矫正 对象 在 社区 矫正 期间 年 满 十八 周岁 的 , 继续 按照 未成年 人 矫正 有关 有关 规定
第八 章 法律 责任
第五 十九 条 社区 矫正 对象 在 社区 矫正 期间 有 违反 监督 管理 规定 行为 的 , 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 管理 给予 处罚 、 给予 、 假释情形 的 , 应当 依法 作出 处理。
第六 十条 社区 矫正 对象 殴打 、 威胁 、 侮辱 、 骚扰 、 报复 社区 机构 机构 工作 人员 依法 社区 矫正 工作 近 亲属 , 、 追究 刑事责任由 公安 机关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第六十一条 社区 矫正 机构 工作 人员 和 其他 国家 工作 人员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应当 给予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一) 利用 职务 或者 工作 便利 索取 、 收受 贿赂 的 ;
(二) 不 履行 法定 职责 的 ;
(三) 体罚 、 虐待 社区 矫正 对象 , 或者 违反 法律 规定 限制 或者 变相 限制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人身自由 的
(四) 泄露 社区 矫正 工作 秘密 或者 其他 依法 应当 保密 的 信息 的 ;
(五) 对 依法 申诉 、 控告 或者 检举 的 社区 矫正 对象 进行 打击 报复 的 ;
(六) 有 其他 违纪 违法行为 的。
第六 十二 条 人民 检察院 发现 社区 矫正 工作 违反 法律 规定 的 , 应当 提出 纠正 意见 、 有关 单位 检察 建议 人民 检察院 、 检察
第九 章 附则
第六 十三 条 本法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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