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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ật Ngân sách của Trung Quốc (2018)

预算 法

Loại luật Luật

Cơ quan phát hành Ủy ban thường vụ Đại hội đại biểu nhân dân toàn quốc

Ngày ban hành Tháng Mười Hai 29, 2018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Mười Hai 29, 2018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Hành chính công Luật Hiến pháp Luật tài khóa

Biên tập viên CJ Obser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 法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mục lục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预算 管理 职权
第三 章 预算 收支 范围
第四 章 预算 编制
第五 章 预算 审查 和 批准
第六 章 预算 执行
第七 章 预算 调整
第八 章 决算
第九 章 监督
第十 章 法律 责任
第十一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规范 政府 收支 行为 , 强化 预算 约束 , 加强 对 预算 的 管理 和 监督 规范 、 公开 和 监督 , 根据
第二 条 预算 、 决算 的 编制 、 审查 、 批准 、 监督 , 以及 预算 的 执行 和 调整 , 依照 本法 规定 执行
第三 条 国家 实行 一级 政府 一级 预算 , 设立 中央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设 区 自治州 , 县 不 设 区 的 乡 设 区。
全国 预算 由 中央 预算 和 地方 预算 组成。 地方 预算 由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总 预算 组成
地方 各级 总 预算 由 本 级 预算 和 汇总 的 下 一级 总 预算 组成 ; 下 一级 的 , 下 下 一级 的 没有 下 , 一级 的 没有 下总 预算 即指 本 级 预算。
第四 条 预算 由 预算 收入 和 预算 支出 组成。
政府 的 全部 收入 和 支出 都 应当 纳入 预算。
第五 条 预算 包括 一般 公共 预算 、 政府 性 基金 预算 、 国有 资本 经营 预算 、 社会 保险 基金 预算
一般 公共 预算 、 政府 性 基金 预算 、 国有 资本 经营 预算 、 保险 基金 预算 应当 保持。 政府 性 经营 预算 、 预算
第六 条 一般 公共 预算 是 对 以 税收 为 主体 的 财政 收入 , 安排 用于 保障 和 改善 经济 社会 发展 安全 、 维持 方面 社会 、 维持 国家 正常 运转 等 方面 的
中央 一般 公共 预算 包括 中央 各 部门 (含 直属 单位 , 下同) 的 预算 和 中央 对 地方 的 税收 返还 、 转移
中央 一般 公共 预算 收入 包括 中央 本 级 收入 和 地 方向 中央 的 上 解 收入。 中央 支出 包括 中央 、 中央 对 地方
第七 条 地方 各级 一般 公共 预算 包括 本 级 各 部门 (含 直属 单位 , 下同) 的 预算 税收 ​​返还 返还 、
地方 各级 一般 公共 预算 收入 包括 地方 本 级 收入 、 上级 政府 对本级 的 税收 返还 和 下级 政府 的 各级 一般 地方解 支出 、 对 下级 政府 的 税收 返还 和 转移 支付。
第八 条 各 部门 预算 由 本 部门 及其 所属 各 单位 预算 组成。
第九条 政府 性 基金 预算 是 对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在 一定 期限 内向 特定 或者 以 其他 , 专项 用于 的
政府 性 基金 预算 应当 根据 基金 项目 收入 情况 和 实际 支出 需要 , 按 基金 项目 编制 , 做到 以 收 定 支
第十 条 国有 资本 经营 预算 是 对 国有 资本 收益 作出 支出 安排 的 收支 预算。
国有 资本 经营 预算 应当 按照 收支平衡 的 原则 编制 , 不 列 赤字 , 并 安排 资金 调入 一般 公共 预算
第十一条 社会 保险 基金 预算 是 对 社会 保险 缴款 、 一般 公共 预算 安排 和 其他 方式 筹集 专项 用于 社会 保险 的 收支 预算
社会 保险 基金 预算 应当 按照 统筹 层次 和 社会 保险 项目 分别 编制 , 做到 收支平衡。
第十二 条 各级 预算 应当 遵循 统筹兼顾 、 勤俭节约 、 量力而行 、 讲求 绩效 和 收支平衡 的 原则。
各级 政府 应当 建立 跨年度 预算 平衡 机制。
第十三 条 经 人民 代表 大会 批准 的 预算 , 非 经 法定 程序 , 不得 调整。 各级 、 各 单位 批准 的 未 批准 未 列入
第十四 条 经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预算 预算 、 、 预算 执行 及 报表 , 应当 , 日内公开 , 并 对本级 政府 财政 转移 支付 安排 、 执行 的 情况 以及 举借 债务 的 情况 等 重要 事项 作出 说明
经 本 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批复 的 部门 预算 、 决算 及 报表 应当 在 批复 后 后 社会 公开 决算 中 机关 安排 、 安排
各级 政府 、 各 部门 、 各 单位 应当 将 政府 采购 的 情况 及时 向 社会 公开。
本条 前 三款 规定 的 公开 事项 , 涉及 国家 秘密 的 除外。
第十五 条 国家 实行 中央 和 地方 分税制。
第十六 条 国家 实行 财政 转移 支付 制度。 财政 转移 支付 应当 规范 、 公平 、 公开 , 以 间 基本 公共 服务 化为 主要
财政 转移 支付 包括 中央 对 地方 的 转移 支付 和 地方 上级 政府 对 下级 政府 的 转移 地区 间 基本 政府 统筹 安排 支付
按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国务院 的 规定 可以 设立 专项 转移 支付 , 办理 办理 特定 事项 健全 转移 支付 定期 机制。 市场 转移
上级 政府 在 安排 专项 转移 支付 时 , 不得 要求 下级 政府 承担 配套 资金。 但是 , 规定 应当 由 上 政府 共同 承担 的 事项 但是
第十七 条 各级 预算 的 编制 、 执行 应当 建立 健全 相互 制约 、 相互 协调 的 机制。
第十八 条 预算 年度 自 公历 一月 一日 起 , 至 十二月 三十 一日 止。
第十九 条 预算 收入 和 预算 支出 以 人民币 元 为 计算 单位。
第二 章 预算 管理 职权
第二十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审查 中央 和 地方 预算 草案 及 中央 和 预算 执行 情况 的 报告 预算 和 中央 ; 改变 或者 代表适当 的 决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监督 中央 和 地方 预算 的 执行 ; 审查 批准 中央 预算 的 的 和 批准 中央 国务院 制定 的 同 宪法 的 ; 的 制定 的 抵触命令 ; 撤销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制定 的 同 宪法 、 法律 和 抵触 的 关于 预算 决算 的 地方性 法规
第二十 一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审查 本 级 总 预算 草案 本 本 级 总 情况 报告 ; 批准 和 本 级 总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 预算 、 决算 的 不适当 的 决议 ; 撤销 本 级 政府 关于 预算 、 决算 的 不适当 的 决定 和 命令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监督 本 级 总 预算 的 执行 ; 审查 和 批准 调整 方案 ; 本 级 决算 和 下 决算 ; 和 下委员会 关于 预算 、 决算 的 不适当 的 决定 、 命令 和 决议。
乡 、 民族乡 、 镇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审查 和 批准 本 级 和 本 级 预算 预算 ; 监督 本 执行 ; 审查 和 批准 和 本 预算 ; 审查 的本 级 政府 关于 预算 、 决算 的 不适当 的 决定 和 命令。
第二十 二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财政 经济 委员会 对 中央 预算 草案 初步 方案 及 上 一年 预算 预算 调整 初步 中央 决算 草案 进行 初步 初步 调整 草案 进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代表 大会 有关 专门 委员会 对本级 预算 草案 初步 方案 及 上 一年 本 级 预算 级 , 提出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人民 代表 大会 有关 专门 委员会 对本级 预算 初步 方案 及 上 一年 预算 、 本 级 和 本 级 决算 审查 对本级 本 级 决算 草案 审查 , 未 未的 , 由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有关 工作 机构 研究 提出 意见。
县 、 自治县 、 不 设 区 的 市 、 市 辖区 人民 代表 大会 对本级 预算 草案 初步 一年 预算 提出 初步 、 自治县 , 提出辖区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有关 工作 机构 对本级 预算 调整 初步 方案 和 本 级 决算 草案 研究 提出 意见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以上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有关 专门 委员会 进行 初步 审查 、 常务委员会 有关 提出 意见 时 级 人民 人民
对 依照 本条 第一 款 至 第四款 规定 提出 的 意见 , 本 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应当 将 处理 情况 及时 反馈
依照 本条 第一 款 至 第四款 规定 提出 的 意见 以及 本 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反馈 的 处理 情况 应当 印发 本 级 代表 大会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设 区 的 、 自治州 人民 代表 工作 机构 ,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本专门 委员会 承担 审查 预算 草案 、 预算 调整 方案 、 决算 草案 和 监督 预算 执行 等 方面 的 具体 工作
第二十 三条 国务院 编制 中央 预算 、 决算 草案 ;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作 关于 中央 和 报告 ; 将 、 直辖市 政府 后 报 政府 报送 后 报; 组织 中央 和 地方 预算 的 执行 ; 决定 中央 预算 预备费 的 ; 编制 中央 预算 调整 中央 各 部门 ; 改变 或者 部门的 决定 、 命令 ;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报告 中央 和 地方 预算 的 执行 情况
第二十 四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政府 编制 本 级 预算 、 决算 草案 ; 向 本 级 人民 本 级 总 ; 将 下 的 预算 级 将 下 的 预算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 组织 本 级 总 预算 的 执行 决定 本 级 预算 预备费 的 编制 本 级 的 方案 ; 监督 本 级 各 和 下级 政府 级 预算 监督 本 级 下级 政府 改变 或者各 部门 和 下级 政府 关于 预算 、 决算 的 不适当 的 决定 、 命令 ; 向 本 级 本 级 人民 报告 本 级 总 本 级 级 本 级 级
乡 、 民族乡 、 镇 政府 编制 本 级 预算 、 决算 草案 ;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作 级 预算 草案 报告 组织 本 级 预算 的 执行 决定 本 级 人民 代表 级 预算 的 本 级 ; 编制的 调整 方案 ;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报告 本 级 预算 的 执行 情况。
经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政府 批准 , 乡 、 民族乡 、 镇 本 级 预算 草案 、 预算 决算 草案 , 代 编 , 的 草案民族乡 、 镇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审查 和 批准。
第二十 五条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具体 编制 中央 预算 、 决算 草案 ; 具体 中央 和 地方 预算 的 中央 预算 预备费 中央 预算 的 定期执行 情况。
地方 各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具体 编制 本 级 预算 、 决算 草案 ; 组织 本 级 总 预算 的 提出 本 级 ; 具体 编制 本 调整 草案 具体 编制 本 级 调整 方案 政府 政府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报告 本 级 总 预算 的 执行 情况。
第二十 六条 各 部门 编制 本 部门 预算 、 决算 草案 ; 组织 和 监督 本 部门 预算 的 执行 本 级 级 报告 预算 的 执行 预算
各 单位 编制 本 单位 预算 、 决算 草案 ; 按照 国家 规定 上缴 预算 收入 , 安排 预算 并 国家 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
第三 章 预算 收支 范围
第二 十七 条 一般 公共 预算 收入 包括 各项 税收 收入 、 行政 事业 性 收费 收入 、 国有 有偿 有偿 使用 收入 和 其他
一般 公共 预算 支出 按照 其 功能 分类 , 包括 一般 公共 服务 支出 , 、 公共安全 、 国防 、 环境保护 文化 、 , 社会 、 文化
一般 公共 预算 支出 按照 其 经济 性质 分类 , 包括 工资 福利 支出 、 商品 和 服务 支出 、 资本 性 支出 和 其他
第二 十八 条 政府 性 基金 预算 、 国有 资本 经营 预算 和 社会 保险 基金 预算 的 收支 范围 、 行政 的 规定
第二 十九 条 中央 预算 与 地方 预算 有关 收入 和 支出 项目 的 划分 地 方向 中央 上 中央 对 地方 的 具体 规定
第三 十条 上级 政府 不得 在 预算 之外 调用 下级 政府 预算 的 资金。 下级 政府 不得 挤占 属于 政府 预算 预算
第四 章 预算 编制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 应当 及时 下达 关于 编制 下 一年 预算 草案 的 通知。 编制 预算 草案 的 具体 事项 由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部署
各级 政府 、 各 部门 、 各 单位 应当 按照 国务院 规定 的 时间 编制 预算 草案。
第三 十二 条 各级 预算 应当 根据 年度 经济 社会 发展 目标 、 国家 宏观 总体 总体 要求 和 平衡 需要 , 参考 执行 情况 、 、 和 本年度征求 各 方面 意见 后 , 进行 编制。
各级 政府 依据 法定 权限 作出 决定 或者 制定 行政 措施 , 凡 涉及 增加 或者 减少 财政 收入 或者 应当 在 预算 提出 并 在 预算 草案 财政 在 预算 草案
各 部门 、 各 单位 应当 按照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制定 的 政府 收支 科目 、 预算 支出 支出 以及 绩效 目标 编制 规定 , 根据 其 制定 政府 支出 规定 , 和部门 、 本 单位 预算 草案。
前款 所称 政府 收支 分类 科目 , 收入 分为 类 、 款 、 项 、 目 ; 支出 按其 功能 款 款 、 经济 性质 分类 分为 分类
第三 十三 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政府 应当 按照 国务院 规定 的 时间 , 将 本 级 总 草案 报 国务院 国务院 审核
第三 十四 条 中央 一般 公共 预算 中 必需 的 部分 资金 , 可以 通过 举借 国内 和 国外 债务 举借 举借 债务 的 规模 , 保持 ,
对 中央 一般 公共 预算 中 举借 的 债务 实行 余额 管理 , 余额 的 规模 不得 超过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批准 的 限额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具体 负责 对 中央政府 债务 的 统一 管理。
第三 十五 条 地方 各级 预算 按照 量入为出 、 收支平衡 的 原则 编制 , 除 本法 另有 规定 外 , 不 列 赤字
经 国务院 批准 的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 预算 中 必需 的 建设 的 部分 资金 , 确定 的 债券 举借。 举借 地方政府 债券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批准。 省 、 自治区 、 依照 依照 国务院 下达 举借 债务 , 列入 调整 方案 , 、有 偿还 计划 和 稳定 的 偿还 资金 来源 , 只能 用于 公益性 资本 支出 , 不得 用于 经常 性 支出
除 前款 规定 外 , 地方政府 及其 所属 部门 不得 以 任何 方式 举借 债务。
除 法律 另有 规定 外 , 地方政府 及其 所属 部门 不得 为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的 债务 以 任何 方式 提供 担保
国务院 建立 地方政府 债务 风险 评估 和 预警 机制 、 应急 处置 机制 以及 责任 追究 制度。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地方政府 债务 债务 实施
第三 十六 条 各级 预算 收入 的 编制 , 应当 与 经济 社会 发展 水平 相 适应 , 与 财政 政策 相 衔接
各级 政府 、 各 部门 、 各 单位 应当 依照 本法 规定 , 将 所有 政府 收入 全部 列入 预算 , 不得 隐瞒 、 ​​少
第三 十七 条 各级 预算 支出 应当 依照 本法 规定 , 按其 功能 和 经济 性质 分类 编制。
各级 预算 支出 的 编制 , 应当 贯彻 勤俭节约 的 原则 , 严格 控制 各 部门 、 各 单位 的 机关 运行 经费 和 楼堂馆所 等
各级 一般 公共 预算 支出 的 编制 , 应当 统筹兼顾 , 在 保证 基本 公共 服务 合理 需要 的 前提 下 , 安排 安排 国家 重点 支出
第三 十八 条 一般性 转移 支付 应当 按照 国务院 规定 的 基本 标准 和 计算 方法 编制。 专项 分 地区 、 分 项目
县级 以上 各级 政府 应当 将对 下级 政府 的 转移 支付 预计 数 提前 下达 下级 政府。
地方 各级 政府 应当 将 上级 政府 提前 下达 的 转移 支付 预计 数 编 入 本 级 预算。
第三 十九 条 中央 预算 和 有关 地方 预算 中 应当 安排 必要 的 资金 , 用于 扶助 革命 老区 、 边疆 地区 、 地区 发展 经济 社会
第四 十条 各级 一般 公共 预算 应当 按照 本 级 一般 公共 预算 支出 额 的 百分之 一 至 , 用于 当年 中 的 自然 灾害 等 增加 用于 自然 灾害其他 难以 预见 的 开支。
第四十一条 各级 一般 公共 预算 按照 国务院 的 规定 可以 设置 预算 周转 金 , 用于 本 级 政府 调剂 年度 内 季节性 季节性 收支
各级 一般 公共 预算 按照 国务院 的 规定 可以 设置 预算 稳定 调节 基金 , 用于 弥补 以后 年度 预算 资金 的 不足
第四 十二 条 各级 政府 上 一年 预算 的 结转 资金 , 应当 在下 一年 用于 结转 项目 的 支出 未 用完 的 结转 , 应当 作为 结余
各 部门 、 各 单位 上 一年 预算 的 结转 、 结余 资金 按照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的 规定 办理。
第五 章 预算 审查 和 批准
第四 十三 条 中央 预算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审查 和 批准。
地方 各级 预算 由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审查 和 批准。
第四 十四 条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应当 在 每年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举行 的 四 十五 日前 草案 的 初步 人民 代表 大会 财政 十五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政府 财政 部门 应当 在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举行 的 三十 日前 级 预算 草案 提交 本 级 委员会 预算 本 级 人民 大会 有关 专门 委员会 进行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政府 财政 部门 应当 在 本 级 人民 大会 会议 举行 的 三十 日前 本 级 预算 提交 本 级 人民 专门 级 本 级 人民 代表 专门 委员会 送交 送交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有关 工作 机构 征求 意见。
县 、 自治县 、 不 设 区 的 市 、 市 辖区 政府 应当 在 本 级 人民 代表 三十 日前 , 预算 草案 的 人民 代表 的 初步 人民 代表
第四 十五 条 县 、 自治县 、 不 设 区 的 市 、 市 辖区 乡 乡 、 民族乡 的 代表 大会 举行 草案 前 , 、 本 级选民 和 社会 各界 的 意见。
第四 十六 条 报送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审查 和 批准 的 预算 草案 应当。。 本 级 预算 , 按其 功能 列 到 项 预算。 本 级 政府 性 基金 预算 、 国有 资本 经营 预算 、 社会 保险 基金 预算 支出 , 按其 分类 应当 编 列 到
第四 十七 条 国务院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举行 会议 时 , 向 大会 作 关于 中央 和 中央 和 地方 情况 的
地方 各级 政府 在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举行 会议 时 , 向 大会 作 关于 总 预算 总 执行 情况 情况
第四 十八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对 预算 草案 及其 报告 、 的 报告 重点 审查 下列
(一) 上 一年 预算 执行 情况 是否 符合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预算 决议 的 要求 ;
(二) 预算 安排 是否 符合 本法 的 规定 ;
(三) 预算 安排 是否 贯彻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的 方针 政策 , 收支 政策 是否 切实可行 ;
(四) 重点 支出 和 重大 投资 项目 的 预算 安排 是否 适当 ;
(五) 预算 的 编制 是否 完整 , 是否 符合 本法 第四 十六 条 的 规定 ;
(六) 对 下级 政府 的 转移性 支出 预算 是否 规范 、 适当 ;
(七) 预算 安排 举借 的 债务 是否 合法 、 合理 , 是否 有 偿还 计划 和 稳定 的 偿还 资金 来源
(八) 与 预算 有关 重要 事项 的 说明 是否 清晰。
第四 十九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财政 经济 委员会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主席团 提出 关于 中央 和 及 中央 和 地方 执行 情况 的 审查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人民 代表 有关 专门 委员会 , , 不 设 区 市 辖区 人民 代表 大会 、 人民 , 辖区 人民 本上 一年 总 预算 执行 情况 的 审查 结果 报告。
审查 结果 报告 应当 包括 下列 内容 :
(一) 对 上 一年 预算 执行 和 落实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预算 决议 的 情况 作出 评价
(二) 对 本年度 预算 草案 是否 符合 本法 的 规定, 是否 可行 作出 评价 ;
(三) 对本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批准 预算 草案 和 预算 报告 提出 建议 ;
(四) 对 执行 年度 预算 、 改进 预算 管理 、 提高 预算 绩效 、 加强 预算 监督 等 提出 意见 和 建议
第五 十条 乡 、 民族乡 、 镇 政府 应当 及时 将 经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批准 的 本 政府 备案。 各级 政府 应当 人民 备案本 级 预算 及 下 一级 政府 报送 备案 的 预算 汇总 , 报上一级 政府 备案。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政府 将 下 一级 政府 依照 前款 规定 报送 备案 的 预算 汇总 后 , 报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将 省 、 前款 大会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政府 依照 前款 规定预算 汇总 后 ,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政府 对 下 一级 政府 依照 本法 第五 十条 规定 报送 备案 的 有 有 法律 法规 相 抵触 或者 有需要 撤销 批准 预算 的 决议 的 , 应当 提请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审议 决定。
第五 十二 条 各级 预算 经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批准 后 , 本 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向 本 级 各部门应 当 政府 各部门应 政府 财政预算 后 十五 日内 向 所属 各 单位 批复 预算。
中央 对 地方 的 一般性 转移 支付 应当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批准 预算 后 三十 日内 正式 下达 地方 的 专项 在 全国 人民 九十 的 全国 人民 代表 批准 预算 后 九十 日内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政府 接到 中央 一般性 转移 支付 和 专项 转移 支付 后 , 应当 在 达到 本 行政 以上 各级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预算 安排 对 下级 政府 的 一般性 转移 支付 和 专项 转移 支付 , 应当 分别 人民 代表 大会 后 的 三十 日 和 , 三十 日 和
对 自然 灾害 等 突发 事件 处理 的 转移 支付 , 应当 及时 下达 预算 ; 对 据实 结算 等 转移 支付 , , 或者 或者
县级 以上 各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应当 将 批复 本 级 各 部门 的 预算 和 批复 下级 政府 , 抄送 本 经济 和 常务委员会
第六 章 预算 执行
第 五十 三条 各级 预算 由 本 级 政府 组织 执行 , 具体 工作 由 本 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负责
各 部门 、 各 单位 是 本 部门 、 本 单位 的 预算 执行 主体 , 负责 本 部门 单位 预算 预算 执行 结果
第 五十 四条 预算 年度 开始 后 , 各级 预算 草案 在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批准 前 , 可以 安排 下列 支出
(一) 上 一 年度 结转 的 支出 ;
(二) 参照 上 一年 同期 的 预算 支出 数额 安排 必须 支付 的 本年度 部门 基本 支出 、 , 以及 对 下级 的 转移性
(三) 法律 规定 必须 履行 支付 义务 的 支出 , 以及 用于 自然 灾害 等 突发 事件 处理 的 支出
根据 前款 规定 安排 支出 的 情况 , 应当 在 预算 草案 的 报告 中 作出 说明。
预算 经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批准 后 , 按照 批准 的 预算 执行。
第五 十五 条 预算 收入 征收 部门 和 单位 , 必须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 应征 的 预算 违反 法律 、 征 、 、 行政 征 、 、 缓征 应征 的 预算 收入 , 不得 截留 、 占用 或者 挪用 预算 收入。
各级 政府 不得 向 预算 收入 征收 部门 和 单位 下达 收入 指标。
第五 十六 条 政府 的 全部 收入 应当 上缴 国家 金库 (以下 简称 国库) , 任何 部门 不得 截留 、 挪用 或者
对于 法律 有 明确 规定 或者 经 国务院 批准 的 特定 专用 资金 , 可以 依照 国务院 的 规定 设立 财政 专户
第五 十七 条 各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必须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的 规定 , 地 地 预算 , 加强 对 预算 支出
各级 政府 、 各 部门 、 各 单位 的 支出 必须 按照 预算 执行 , 不得 虚假 列支。
各级 政府 、 各 部门 、 各 单位 应当 对 预算 支出 情况 开展 绩效 评价。
第五 十八 条 各级 预算 的 收入 和 支出 实行 收付 实现 制。
特定 事项 按照 国务院 的 规定 实行 权责 发生 制 的 有关 情况, 应当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报告。
第五 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各级 预算 必须 设立 国库 ; 具备 条件 的 乡 、 民族乡 、 镇 也 应当 设立 国库
中央 国库 业务 由 中国人民银行 经理 , 地方 国库 业务 依照 国务院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各级 国库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及时 准确 地 办理 预算 收入 的 收纳 、 划分 、 留 解 、 付 付 和 的 拨付
各级 国库 库 款 的 支配 权 属于 本 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法律 、 行政 法规 另有 未经 本 级 任何 部门 、 都以 其他 方式 支配 已 入 国库 的 库 款。
各级 政府 应当 加强 对本级 国库 的 管理 和 监督 , 按照 国务院 的 规定 完善 国库 现金 管理 , 合理 调节 国库 资金 余额
第六 十条 已经 缴入 国库 的 资金 ,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的 的 决定 , 各级 政府 其 授权 的 机构 的 付的 事项 , 不得 用 退库 处理。
第六十一条 国家 实行 国库 集中 收缴 和 集中 支付 制度 , 对 政府 全部 收入 和 支出 实行 国库 集中 收付 管理
第六 十二 条 各级 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预算 执行 的 领导 , 支持 政府 财政 、 税务 、 海关 的 征收 部门 收入 , 支持 政府
财政 、 税务 、 海关 等 部门 在 预算 执行 中 , 应当 加强 对 预算 执行 的 分析 应当 及时 建议 级 政府 采取 措施 予以
第六 十三 条 各 部门 、 各 单位 应当 加强 对 预算 收入 和 支出 的 管理 , 不得 上缴 的 的 不得 擅自 改变 预算 支出 不得 改变 预算 支出
第六 十四 条 各级 预算 预备费 的 动用 方案 , 由 本 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提出 , 报 本 级 政府 决定
第六 十五 条 各级 预算 周转 金 由 本 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管理 , 不得 挪作 他 用。
第六 十六 条 各级 一般 公共 预算 年度 执行 中 有 超收 收入 的 , 只能 用于 冲减 赤字 或者 补充 预算 稳定 调节 基金
各级 一般 公共 预算 的 结余 资金 , 应当 补充 预算 稳定 调节 基金。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一般 公共 预算 年度 执行 中 出现 短 收 通过 调入 预算 稳定 调节 支出 等 方式 省 、 自治区 报委员会 批准 , 可以 增列 赤字 , 报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备案 , 并 应当 在 下一 年度 预算 中 予以 弥补
第七 章 预算 调整
第六 十七 条 经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批准 的 中央 预算 和 经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预算 , 在 下列 情况 之一 的 代表
(一) 需要 增加 或者 减少 预算 总 支出 的 ;
(二) 需要 调入 预算 稳定 调节 基金 的 ;
(三) 需要 调减 预算 安排 的 重点 支出 数额 的 ;
(四) 需要 增加 举借 债务 数额 的。
第六 十八 条 在 预算 执行 中 , 各级 政府 一般 不 制定 新 增加 财政 收入 收入 或者 , 也不 的 政策 和 措施 并 需要预算 调整 方案 中 作出 安排。
第六 十九 条 在 预算 执行 中 , 各级 政府 对于 必须 进行 的 预算 调整 , 应当 编制 预算 调整 调整 方案 调整 的 理由 、 理由
在 预算 执行 中 , 由于 发生 自然 灾害 等 突发 事件 , 必须 及时 预算 预算 支出 的 先 支 预备费 ; 的 , 各级 , , 属于调整 方案。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应当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举行 会议 审查 和 批准 预算 调整 方案 的 预算 调整 初步 人民 代表 大会 财政 方案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政府 财政 部门 应当 在 本 级 人民 代表 常务委员会 举行 会议 审查 和 方案 的 三十 初步 方案 送交 代表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政府 财政 部门 应当 在 本 级 人民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举行 会议 会议 方案 的 调整 初步 方案 人民 代表 人民或者 送交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有关 工作 机构 征求 意见。
县 、 自治县 、 不 设 区 的 市 、 市 辖区 政府 财政 部门 在 本 级 人民 举行 会议 审查 的 三十 调整委员会 有关 工作 机构 征求 意见。
中央 预算 的 调整 方案 应当 提请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审查 和 批准。 县级 以上 地方 方案 应当 提请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 民族乡 常务委员会 审查 、 民族乡应当 提请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审查 和 批准。 未经 批准 , 不得 调整 预算。
第七 十条 经 批准 的 预算 调整 方案 , 各级 政府 应当 严格 执行。 未经 本法 第六 十九 , 各级 各级 预算 调整 的
对 违反 前款 规定 作出 的 决定 ,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或者 上级 应当 应当 责令 或者 撤销
第七十一条 在 预算 执行 中 , 地方 各级 政府 因 上级 政府 增加 不需要 本 级 政府 提供 配套 支付 而 而 支出 变化 , 不 属于 配套 , 不 属于
接受 增加 专项 转移 支付 的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政府 应当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接受 增加 专项 、 民族乡 本 民族乡
第七 十二 条 各 部门 、 各 单位 的 预算 支出 应当 按照 预算 执行。 严格 控制 控制 级 次 资金 的 调剂 使用 的 使用。
第七 十三 条 地方 各级 预算 的 调整 方案 经 批准 后 , 由 本 级 政府 报上一级 政府 备案
第八 章 决算
第七 十四 条 决算 草案 由 各级 政府 、 各 部门 、 各 单位 , 在 每一 预算 年度 终了 按照 国务院 规定 的 时间
编制 决算 草案 的 具体 事项 , 由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部署。
第七 十五 条 编制 决算 草案 , 必须 符合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做到 收支 真实 、 数额 准确 、 完整 、 、 报送
决算 草案 应当 与 预算 相对 应 , 按 预算 数 、 调整 预算 数 、 决算 数 分别 预算 支出 应当 列 到 项 分类 编 支出 到 项
第七 十六 条 各 部门 对 所属 各 单位 的 决算 草案 , 应当 审核 并 汇总 编制 本 部门 在 在 规定 报 本 级 政府 级
各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对本级 各 部门 决算 草案 审核 后 发现 有 不 符合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 有权 予以 纠正
第七十七条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编制 中央 决算 草案 , 经 国务院 审计 部门 审计 后 , 报 国务院 审定 , 全国 人民 审查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编制 本 级 决算 草案 , 经 本 级 政府 审计 部门 本 级 政府 政府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乡 、 民族乡 、 镇 政府 编制 本 级 决算 草案 , 提请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审查 和 批准
第七 十八 条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应当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举行 会议 审查 和 批准 中央 日前 , 将 批准 中央 财政 经济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政府 财政 部门 应当 在 本 级 人民 代表 常务委员会 举行 会议 审查 和 决算 草案 的 三十 将 上 一 年度 本 提交 提交 上 一 年度 提交 本审查。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政府 财政 部门 应当 在 本 级 人民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举行 会议 审查 和 级 决算 草案 三十 , 将 上 一 年度 本 决算 草案 提交 举行 会议 上 一 年度 草案 提交 大会 有关初步 审查 , 或者 送交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有关 工作 机构 征求 意见。
县 、 自治县 、 不 设 区 的 市 、 市 辖区 政府 财政 部门 在 本 级 人民 举行 会议 审查 草案 的 上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有关 工作 机构 征求 意见。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财政 经济 委员会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设 区 的 市 、 有关 专门 委员会 级 人民 代表 级 决算 代表 大会 级 决算
第七 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乡 、 民族乡 、 镇 人民 代表 大会 对本级 , 重点 审查 下列
(一) 预算 收入 情况 ;
(二) 支出 政策 实施 情况 和 重点 支出 、 重大 投资 项目 资金 的 使用 及 绩效 情况 ;
(三) 结转 资金 的 使用 情况 ;
(四) 资金 结余 情况 ;
(五) 本 级 预算 调整 及 执行 情况 ;
(六) 财政 转移 支付 安排 执行 情况 ;
(七) 经 批准 举借 债务 的 规模 、 结构 、 使用 、 偿还 等 情况 ;
(八) 本 级 预算 周转 金 规模 和 使用 情况 ;
(九) 本 级 预备费 使用 情况 ;
(十) 超收 收入 安排 情况 , 预算 稳定 调节 基金 的 规模 和 使用 情况 ;
(十一)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批准 的 预算 决议 落实 情况 ;
(十二) 其他 与 决算 有关 的 重要 情况。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应当 结合 本 级 政府 提出 的 上 一 年度 预算 执行 收支 的 审计 工作 , 对本级 决算 草案 进行 预算
第八 十条 各级 决算 经 批准 后 , 财政 部门 应当 在 二十 日内 向 本 级 各 部门 当 在 接到 部门 批复 的 十五 日内 在 批复 的决算。
第八十一条 地方 各级 政府 应当 将 经 批准 的 决算 及 下 一级 政府 上报 备案 的 决算 汇总 , 报上一级 政府 备案
县级 以上 各级 政府 应当 将 下 一级 政府 报送 备案 的 决算 汇总 后 , 报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八 十二 条 国务院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政府 对 下 一级 政府 依照 本法 第八十一条 规定 报送 备案 认为 有 同 行政 法规 相 抵触 或者 规定 相 抵触 或者, 需要 撤销 批准 该项 决算 的 决议 的 , 应当 提请 本 级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审议 撤销 的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应当 政府 依照提请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审查 和 批准。
第九 章 监督
第 八十 三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对 中央 和 地方 预算 、 决算 进行 监督。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对本级 和 下级 预算 、 决算 进行 监督。
乡 、 民族乡 、 镇 人民 代表 大会 对本级 预算 、 决算 进行 监督。
第 八十 四条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有权 就 预算 、 事项 或者 特定 有关 的 政府 和 个人 或者 的 政府 和 个人和 提供 必要 的 材料。
第八十五条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举行 会议 时 , 人民 代表 大会 组成 人员 , 代表 人员 预算 、质询 , 受 询问 或者 受 质询 的 有关 的 政府 或者 财政 部门 必须 及时 给予 答复。
第八 十六 条 国务院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政府 应当 在 每年 六月 至 九月 期间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报告 预算
第八 十七 条 各级 政府 监督 下级 政府 的 预算 执行 ; 下级 政府 应当 定期 向上 一级 政府 报告 预算 执行 情况
第八 十八 条 各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负责 监督 本 级 各 部门 及其 所属 各 单位 预算 管理 有关 本 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部门
第八 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政府 审计 部门 依法 对 预算 执行 、 决算 实行 审计 监督。
对 预算 执行 和 其他 财政 收支 的 审计 工作 报告 应当 向 社会 公开。
第九 十条 政府 各 部门 负责 监督 检查 所属 各 单位 的 预算 执行 , 及时 向 本 级 本 部门 部门 , 依法 纠正 违反 预算 级 纠正 违反 预算
第 九十 一条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发现 有 违反 本法 的 行为 , 可以 依法 向 有关 国家 机关 进行 检举 、
接受 检举 、 控告 的 国家 机关 应当 依法 进行 处理 , 并 为 检举人 、 控告 人 保密 或者 个人 不得 压制 打击 报复 检举人 、 控告 人
第十 章 法律 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各级 政府 及 有关部门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责令 改正 , 对 负有 直接 责任 的 主管 其他 直接 责任 责任 行政
(一) 未 依照 本法 规定 , 编制 、 报送 预算 草案 、 预算 调整 方案 、 决算 、 决算 以及 、 决算
(二) 违反 本法 规定 , 进行 预算 调整 的 ;
(三) 未 依照 本法 规定 对 有关 预算 事项 进行 公开 和 说明 的;
(四) 违反 规定 设立 政府 性 基金 项目 和 其他 财政 收入 项目 的 ;
(五) 违反 法律 、 法规 规定 使用 预算 预备费 、 预算 周转 金 、 预算 稳定 调节 基金 、 超收 收入 的
(六) 违反 本法 规定 开设 财政 专户 的。
第 九十 三条 各级 政府 及 有关部门 、 单位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责令 改正 , 对 主管 人员 和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降级 开除 人员 依法 给予 的
(一) 未 将 所有 政府 收入 和 支出 列入 预算 或者 虚列 收入 和 支出 的 ;
(二)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 多 征 、 提前 征收 或者 减征 、 免征 、 应征 预算 预算 收入
(三) 截留 、 占用 、 挪用 或者 拖欠 应当 上缴 国库 的 预算 收入 的 ;
(四) 违反 本法 规定 , 改变 预算 支出 用途 的 ;
(五) 擅自 改变 上级 政府 专项 转移 支付 资金 用途 的 ;
(六) 违反 本法 规定 拨付 预算 支出 资金 , 办理 预算 收入 、 划分 、 留 解 , 或者 违反 国库 库 款 方式
第九 十四 条 各级 政府 、 各 部门 、 各 单位 违反 本法 规定 举借 债务 或者 为 他人 或者 挪用 重点 在 预算 之外 建设责令 改正 , 对 负有 直接 责任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给予 撤职 、 开除 的 处分
第九 十五 条 各级 政府 有关部门 、 单位 及其 工作 人员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责令 改正 使用 的 资金 的 没收 违法 单位 给予 警告 的 没收 违法 给予 警告对 负有 直接 责任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
(一) 违反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 改变 预算 收入 上缴 方式 的 ;
(二) 以 虚报 、 冒领 等 手段 骗取 预算 资金 的 ;
(三) 违反 规定 扩大 开支 范围 、 提高 开支 标准 的 ;
(四) 其他 违反 财政 管理 规定 的 行为。
第九 十六 条 本法 第九十二条 、 第 九十 三条 、 第九 十四 条 、 第九 十五 条 所列 违法行为 处理 、 、 的 , 依照。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一 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各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应当 按 年度 编制 以 权责 发生 制 为 基础 的 政府 综合 财务 报告 整体 财务 状况 财务 财务 中长期 可持续性委员会 备案。
第九 十八 条 国务院 根据 本法 制定 实施 条例。
第九十九条 民族自治 地方 的 预算 管理 , 依照 民族 区域 自治法 的 有关 规定 执行 ; 民族 区域 自治法 依照 本法 和 有关 规定
第一 百 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其 常务委员会 根据 本法 , 可以 制定 监督 的 决定 或者 地方性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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