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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ật chống tội phạm có tổ chức (2021)

反 有组织 犯罪 法

Loại luật Luật

Cơ quan phát hành Ủy ban thường vụ Đại hội đại biểu nhân dân toàn quốc

Ngày ban hành Tháng Mười Hai 24, 2021

Ngày có hiệu lực 01 Tháng Năm, 2022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Luật hình sự

Biên tập viên CJ Observer

Luật chống tội phạm có tổ chức của Cộng hòa Nhân dân Trung Hoa
(2021 年 12 月 24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三 十二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预防 和 惩治 有组织 犯罪 , 加强 和 规范 反 有组织 犯罪 工作 , 维护 国家 、 经济 秩序 组织 的 合法 , 经济 组织 的 合法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有组织 犯罪 , 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 百 九十 四条 规定 的 组织 参加 黑社会 黑社会 黑社会 性质
本法 所称 恶势力 组织 , 是 指 经常 纠集 在一起 , 以 暴力 、 威胁 或者 其他 手段 , 在 行业 领域 内 活动 , 为非 作恶 , 扰乱 , , 扰乱, 造成 较为 恶劣 的 社会 影响 , 但 尚未 形成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的 犯罪 组织。
境外 的 黑社会 组织 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发展 组织 成员 、 实施 犯罪 , 以及 在 境外 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 犯罪 的 , 适用
第三 条 反 有组织 犯罪 工作 应当 坚持 总体 国家 安全 观 , 综合 运用 法律 、 经济 、 教育 等 手段 犯罪 等 犯罪
第四 条 反 有组织 犯罪 工作 应当 坚持 专门 工作 与 群众 路线 相 , 坚持 专项 治理 与 , 坚持 结合 , 坚持 与 建设 相
第五 条 反 有组织 犯罪 工作 应当 依法 进行 , 尊重 和 保障 人权 , 维护 公民 和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第六 条 监察 机关 、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 司法 行政 机关 以及 其他 有关 国家 根据 分工 , 制约 ,
有关部门 应当 动员 、 依靠 村民 委员会 、 居民委员会 、 企业 事业单位 、 社会 组织 , 共同 开展 反 有组织 犯罪 工作
第七 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都有 协助 、 配合 有关部门 开展 反 有组织 犯罪 工作 的 义务。
国家 依法 对 协助 、 配合 反 有组织 犯罪 工作 的 单位 和 个人 给予 保护。
第八 条 国家 鼓励 单位 和 个人 举报 有组织 犯罪。
对 举报 有组织 犯罪 或者 在 反 有组织 犯罪 工作 中 作出 突出 贡献 的 单位 和 个人 , 按照 规定 给予 表彰 、
第二 章 预防 和 治理
第九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和 有关部门 应当 依法 组织 开展 有组织 犯罪 预防 和 治理 工作 , 将 有组织 犯罪 预防 治理 工作 纳入 考评 考评
村民 委员会 、 居民委员会 应当 协助 人民政府 以及 有关部门 开展 有组织 犯罪 预防 和 治理 工作。
第十 条 承担 有组织 犯罪 预防 和 治理 职责 的 部门 应当 开展 反 有组织 犯罪 宣传 教育 , 增强 反 有组织 犯罪 犯罪
监察 机关 、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 司法 行政 机关 应当 通过 普法 宣传 、 方式 , 开展 有组织 犯罪 宣传 教育
新闻 、 广播 、 电视 、 文化 、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等 单位 , 应当 有 针对性 地 面向 社会 开展 反 有组织 犯罪 宣传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 部门 、 学校 应当 会同 有关部门 建立 防范 有组织 犯罪 侵害 校园 工作 机制 , 加强 反 , 增强 学生 意识 , 教育 有组织 增强 意识 , 教育有组织 犯罪 的 侵害。
学校 发现 有组织 犯罪 侵害 学生 人身 、 财产 安全 , 妨害 校园 及 周边 的 , 有组织 发展 成员 发展机关 和 教育行政 部门 报告。
第十二 条 民政 部门 应当 会同 监察 机关 、 公安 机关 等 有关部门 , 对 村民 委员会 、 居民委员会 成员 审查 , 发现 受过 刑事 处罚 的 有关 规定 刑事 有关 规定有组织 犯罪 线索 的 , 应当 及时 向 公安 机关 报告。
第十三 条 市场 监管 、 金融 监管 、 自然资源 、 交通 运输 等 行业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公安 机关 行业 有组织 犯罪 机制 , 对 相关 有组织 犯罪 , 有组织 犯罪对 有组织 犯罪 易 发 的 行业 领域 加强 监督 管理。
第十四 条 监察 机关 、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在 办理 案件 发现 行业 主管 治理 工作 治理及时 处理 并 书面 反馈。
第十五 条 公安 机关 可以 会同 有关部门 根据 本地 有组织 犯罪 情况 , 确定 预防 和 治理 的 重点 区域 、 行业 或者 或者 场所
重点 区域 、 行业 领域 或者 场所 的 管理 单位 应当 采取 有效 措施 , 加强 管理 , 并 及时 情况 向 公安 公安
第十六 条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 互联网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依法 履行 网络 安全 管理 义务 措施 , 措施的 信息 的 , 应当 立即 停止 传输 , 采取 消除 等 处置 措施 , 保存 相关 记录 , 有关部门 报告 , 侦查 有组织
网 信 、 电信 、 公安 等 主管 部门 对 含有 宣扬 、 诱导 有组织 内容 的 信息 , 分工 , 及时 及时 传输 、 采取 消除 等 , 或者 的 信息 、 , 或者 、停 相关 服务。 有关 单位 应当 立即 执行 , 并 保存 相关 记录 , 协助 调查。 对 的 上述 信息 应当 采取
第十七 条 国务院 反洗钱 行政 主管 部门 、 国务院 其他 有关部门 、 机构 应当 督促 金融 机构 和 特定 非 反洗钱 义务。 有关 的 可疑 交易 有关 主管 ​​的 有关 主管, 经 调查 不能 排除 洗钱 嫌疑 的 , 应当 及时 向 公安 机关 报案。
第十八 条 监狱 、 看守所 、 社区 矫正 机构 对 有组织 犯罪 的 罪犯 , 应当 采取 有 针对性 的 、 教育 、 、 矫正
有组织 犯罪 的 罪犯 刑满释放 后 , 司法 行政 机关 应当 会同 有关部门 落实 安置 帮教 等 必要 措施 , 促进 其 顺利 融入 社会
第十九 条 对 因 组织 、 领导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被 判处 刑罚 的 , 设 区 的 市级 决定 其 之 日 起 , 规定 向。 报告 期限 不 超过 五年。
第二十条 曾被 判处 刑罚 的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的 组织者 、 领导 者 或者 恶势力 组织 的 首要 分子 开办 企业 中 担任 , 相关 行业 审查 ,监督 管理。
第二十 一条 移民 管理 、 海关 、 海 警 等 部门 应当 会同 公安 机关 严密 防范 境外 的 组织 、 发展 、 实施 违法 犯罪
出入境 证件 签发 机关 、 移民 管理 机构 对 境外 的 黑社会 组织 的 人员 , 有权 决定 不准 签发 入境 证件 入境 证件
移民 管理 、 海关 、 海 警 等 部门 发现 境外 的 黑社会 组织 人员 入境 的 , 应当。 发现 法律 或者
第三 章 案件 办理
第二十 二条 办理 有组织 犯罪 案件 , 应当 以 事实 为 根据 , 以 法律 为 准绳 , 坚持 宽严 相 济
对 有组织 犯罪 的 组织者 、 领导 者 和 骨干 成员 , 应当 严格 取保候审 、 、 不 起诉 减刑 、 假释 和 的 适用 条件。
有组织 犯罪 的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自愿 如实 供述 自己 的 罪行 , 承认 指控 的 犯罪 事实 接受 处罚 的 , 从宽
第二十 三条 利用 网络 实施 的 犯罪 , 符合 本法 第二 条 规定 的 , 应当 认定 为 有组织 犯罪
为 谋取 非法 利益 或者 形成 非法 影响 , 有组织 地 进行 滋扰 、 、 哄闹 、 聚众 造势 形成 心理 、 危及认定 为 有组织 犯罪 的 犯罪 手段。
第二十 四条 公安 机关 应当 依法 运用 现代 信息 技术 , 建立 有组织 犯罪 线索 收集 和 研判 机制 , 分级 分类 进行 处置
公安 机关 接到 对 有组织 犯罪 的 报案 、 控告 、 举报 后 , 应当 及时 开展 统计 、 分析 , 组织 核查 有关 主管 ​​机关 依法
第二十 五条 有关 国家 机关 在 履行 职责 时 发现 有组织 犯罪 线索 , 或者 接到 对 有组织 犯罪 的 应当 及时 移送 等 主管 机关 依法
第二十 六条 公安 机关 核查 有组织 犯罪 线索 , 可以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采取 调查 措施。 公安 和 个人 收集 信息 和 材料 和 个人 个人 和
第二 十七 条 公安 机关 核查 有组织 犯罪 线索 , 经 县级 以上 公安 机关 负责 人 批准 , 可以 的 存款 存款 、 批准
公安 机关 核查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犯罪 线索 , 发现 涉案 财产 有 灭失 转移 的 紧急 风险 的 , 设 区 的 市级 以上 公安 负责 人 批准 , 可以 对 财产 采取 批准 , 对 涉案 财产 采取 、紧急 措施 , 期限 不得 超过 四十 八小时。 期限 届满 或者 适用 紧急 措施 的 情形 消失 的 , 应当 立即 解除 紧急 措施
第二 十八 条 公安 机关 核查 有组织 犯罪 线索 , 发现 犯罪 事实 或者 犯罪 嫌疑 人 的 , 应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的 立案
第二 十九 条 公安 机关 办理 有组织 犯罪 案件 , 可以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境 入境 管理 法》 的 犯罪 嫌疑 出境 措施 , 通知
第三 十条 对 有组织 犯罪 案件 的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 根据 办理 和 维护 监管 采取 异地 采取嫌疑 人 、 被告人 的 家属 和 辩护人。
第三十一条 公安 机关 在 立案 后 , 根据 侦查 犯罪 的 需要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的 规定 技术 侦查 措施 交付 或者 侦查
第三 十二 条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检举 、 揭发 重大 犯罪 的 其他 犯罪 人 或者 重要 线索 重要处理。
第三 十三 条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积极 配合 有组织 犯罪 案件 的 侦查 、 起诉 、 审判 等 下列 情形 之一 从宽 处罚 , 的 情形 处罚 , 的 组织者应当 严格 适用 :
(一) 为 查明 犯罪 组织 的 组织 结构 及其 组织者 、 领导 者 、 首要 分子 的 提供 重要 线索 或者
(二) 为 查明 犯罪 组织 实施 的 重大 犯罪 提供 重要 线索 或者 证据 的 ;
(三) 为 查处 国家 工作 人员 涉 有组织 犯罪 提供 重要 线索 或者 证据 的 ;
(四) 协助 追缴 、 没收 尚未 掌握 的 赃款 赃物 的 ;
(五) 其他 为 查办 有组织 犯罪 案件 提供 重要 线索 或者 证据 的 情形。
对 参加 有组织 犯罪 组织 的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不 起诉 或者 刑事 处罚 的 , 可以 情况 , 具 结或者 处分。
第三 十四 条 对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的 组织者 、 领导 者 , 应当 依法 没收 财产。 根据 其 根据所得 数额 、 造成 的 损失 等 , 可以 依法 并处 罚金 或者 没收 财产。
第三 十五 条 对 有组织 犯罪 的 罪犯 , 执行 机关 应当 依法 从严 管理。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的 组织者 、 领导 者 或者 恶势力 组织 的 首要 分子 被 判处 十年 以上 有期徒刑 、 缓期 二年 二年 自治区 以上
第三 十六 条 对 被 判处 十年 以上 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 、 死刑 缓期 二年 执行 的 黑社会 性质 领导 者 或者 分子 减刑 的 依法 者 减刑报 经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监狱 管理 机关 复核 后 , 提请 人民法院 裁定。
对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的 组织者 、 领导 者 或者 恶势力 组织 的 首要 分子 假释 的 , 适用 前款 规定 的 程序
第三 十七 条 人民法院 审理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犯罪 罪犯 的 减刑 、 假释 案件 , 应当 通知 人民 参加 审理 , 、 审理 、
第三 十八 条 执行 机关 提出 减刑 、 假释 建议 以及 人民法院 审理 减刑 、 假释 案件 , 应当 充分 生效 裁判 裁判 配合 ,
第四 章 涉案 财产 认定 和 处置
第三 十九 条 办理 有组织 犯罪 案件 中 发现 的 可用 以 证明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有罪 财物 、 文件 查封 、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可以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的 规定 查询 、 冻结 犯罪 嫌疑 的 存款 、 股票 、 基金 份额 有关 单位 、 有关 单位
第四 十条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根据 办理 有组织 犯罪 案件 的 需要 , 可以 全面 涉嫌 的 组织 及其 成员 的 财产
第四十一条 查封 、 扣押 、 冻结 、 处置 涉案 财物 , 应当 严格 依照 法定 和 程序 进行 组织 的 组织对 企业 正常 经营 活动 的 不利 影响。 不得 查封 、 扣押 、 冻结 案件 无关 的 的 经 与 案件 , 应当 在 三 日 、 扣押 、 扣押财产 , 应当 及时 返还。
查封 、 扣押 、 冻结 涉案 财物 , 应当 为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及其 扶养 的 家属 保留 的 生活 费用 费用 和
第四 十二 条 公安 机关 可以 向 反洗钱 行政 主管 部门 查询 与 有组织 犯罪 相关 的 信息 数据 , 与 有组织 犯罪 活动 , 反洗钱 予以 配合
第四 十三 条 对 下列 财产 , 经 县级 以上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人民法院 主要 负责 先行 出售 先行嫌疑 人 、 被告人 或者 其 近 亲属 :
(一) 易 损毁 、 灭失 、 变质 等 不宜 长期 保存 的 物品 ;
(二) 有效期 即将 届满 的 汇票 、 本票 、 支票 等 ;
(三) 债券 、 股票 、 基金 份额 等 财产 , 经 权利 人 申请 , 出售 不 被害人 利益 , 正常 进行
第四 十四 条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对 涉案 财产 审查 甄别。 在 移送 审查 起诉 、 , 应当 对 提出
在 审理 有组织 犯罪 案件 过程 中 , 应当 对 与 涉案 财产 的 性质 、 权属 有关 的 事实 法庭 调查 、 依法 作出 调查
第四 十五 条 有组织 犯罪 组织 及其 成员 违法 所得 的 一切 财物 及其 孳息 、 收益 , 违禁 品 所 用 的 依法 予以
依法 应当 追缴 、 没收 的 涉案 财产 无法 找到 、 灭失 或者 与 其他 合法 财产 混合 且 追缴 、 没收 财产 或者 混合 财产 中 财产
被告人 实施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犯罪 的 定罪 量刑 事实 已经 查清 , 有 证明 其 其 在 犯罪 财产 高度 可能 属于 犯罪 的 违法, 应当 依法 予以 追缴 、 没收。
第四 十六 条 涉案 财产 符合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应当 依法 予以 追缴 、 没收 :
(一) 为 支持 或者 资助 有组织 犯罪 活动 而 提供 给 有组织 犯罪 组织 及其 成员 的 财产
(二) 有组织 犯罪 组织 成员 的 家庭 财产 中 实际 用于 支持 有组织 犯罪 活动 的 部分 ;
(三) 利用 有组织 犯罪 组织 及其 成员 的 违法 犯罪 活动 获得 的 财产 及其 孳息 、 收益。
第四 十七 条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犯罪 案件 的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逃匿 , 在 通缉 一年 或者 犯罪 嫌疑 , 依照 《应当 犯罪 依照及 其他 涉案 财产 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有关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逃匿 、 死亡 所得 的 没收 程序 规定
第四 十八 条 监察 机关 、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发现 与 有组织 犯罪 相关 的 洗钱 以及 所得 、 犯罪 等 犯罪 的 , 应当
第四 十九 条 利害关系人 对 查封 、 扣押 、 冻结 、 处置 涉案 财物 提出 异议 的 , 公安 机关 、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其 ,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对 涉案 财物 作出 处理 后 , 利害关系人 对 处理 不服 的 , 可以 提出 申诉 或者 控告
第五 章 国家 工作 人员 涉 有组织 犯罪 的 处理
第五 十条 国家 工作 人员 有 下列 行为 的 , 应当 全面 调查 , 依法 作出 处理 :
(一) 组织 、 领导 、 参加 有组织 犯罪 活动 的 ;
(二) 为 有组织 犯罪 组织 及其 犯罪 活动 提供 帮助 的 ;
(三) 包庇 有组织 犯罪 组织 、 纵容 有组织 犯罪 活动 的 ;
(四) 在 查办 有组织 犯罪 案件 工作 中 失职 渎职 的 ;
(五) 利用 职权 或者 职务 上 的 影响 干预 反 有组织 犯罪 工作 的 ;
(六) 其他 涉 有组织 犯罪 的 违法 犯罪 行为。
国家 工作 人员 组织 、 领导 、 参加 有组织 犯罪 的 , 应当 依法 从重 处罚。
第五十一条 监察 机关 、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 司法 行政 机关 应当 加强 协作 配合 , 沟通 机制 , 涉嫌 本法 第五 犯罪 机制 本法 第五 犯罪 的依法 处理 或者 及时 移送 主管 机关 处理。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发现 国家 工作 人员 与 有组织 犯罪 有关 的 违法 犯罪 , 有权 向 、 公安 、处理。
第五 十二 条 依法 查办 有组织 犯罪 案件 或者 依照 职责 支持 、 协助 查办 有组织 犯罪 案件 的 国家 , 不得 有 下列
(一) 接到 报案 、 控告 、 举报 不受理 , 发现 犯罪 信息 、 线索 隐瞒 不 报 、 , 或者 未经 处置 、 或者
(二) 向 违法 犯罪 人员 通风报信 , 阻碍 案件 查处 ;
(三) 违背 事实 和 法律 处理 案件 ;
(四) 违反 规定 查封 、 扣押 、 冻结 、 处置 涉案 财物 ;
(五) 其他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 的 行为。
第 五十 三条 有关 机关 接到 对 从事 反 有组织 犯罪 工作 的 执法 、 司法 工作 人员 的 依法 处理 , 被告人 ​​处理 被告人
对 利用 举报 等 方式 歪曲 捏造 事实 , 诬告 陷害 从事 反 有组织 工作 的 执法 、 司法 工作 的 , 应当 依法 追究 责任 造成 不良 影响 的 , 应当 及时 澄清 影响 的 应当 规定 及时 澄清 消除
第六 章 国际 合作
第 五十 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 缔结 或者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 或者 按照 平等互惠 原则 , 与 其他 国家 、 国际 组织 开展 犯罪
第五 十五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 授权 , 代表 中国 政府 与 外国 政府 和 有关 国际 组织 开展 犯罪 情报 信息 交流 执法
国务院 公安 部门 应当 加强 跨境 反 有组织 犯罪 警务 合作 , 推动 与 有关 国家 和 地区 建立 警务 经 国务院 公安 地区 公安 机关 可以 或者 地区 公安 或者 地区组织 犯罪 情报 信息 交流 和 警务 合作 机制。
第五 十六 条 涉及 有组织 犯罪 的 刑事 司法 协助 、 引渡 , 依照 有关 法律 的 规定 办理。
第五 十七 条 通过 反 有组织 犯罪 国际 合作 取得 的 材料 可以 在 行政 处罚 、 刑事诉讼 中 但 依据 条约 我方 承诺 不 作为 证据 作为
第七 章 保障 措施
第五 十八 条 国家 为 反 有组织 犯罪 工作 提供 必要 的 组织 保障 、 制度 保障 和 物质 保障。
第五 十九 条 公安 机关 和 有关部门 应当 依照 职责 , 建立 健全 反 有组织 犯罪 专业 力量 , 加强 和 专业 训练 反 有组织 犯罪 工作
第六 十条 国务院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按照 事权 划分 , 将 反 有组织 犯罪 工作 经费 列入 本 级 财政 预算
第六十一条 因 举报 、 控告 和 制止 有组织 犯罪 活动 , 在 有组织 犯罪 案件 中 作证 , 本人 的 人身 安全 公安 机关 、 应当 按照 人身 机关下列 一项 或者 多项 保护 措施 :
(一) 不 公开 真实 姓名 、 住址 和 工作 单位 等 个人 信息 ;
(二) 采取 不 暴露 外貌 、 真实 声音 等 出庭作证 措施 ;
(三) 禁止 特定 的 人 接触 被 保护 人员 ;
(四) 对 人身 和 住宅 采取 专门 性 保护 措施 ;
(五) 变更 被 保护 人员 的 身份 , 重新 安排 住所 和 工作 单位 ;
(六) 其他 必要 的 保护 措施。
第六 十二 条 采取 本法 第六十一条 第三 项 、 第四项 规定 的 保护 措施 , 由 公安 机关 执行。 第五 项 规定 被 保护 人员 身份由 国务院 公安 部门 批准 和 组织 实施。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依法 采取 保护 措施 , 有关 单位 和 个人 应当 配合。
第六 十三 条 实施 有组织 犯罪 的 人员 配合 侦查 、 起诉 、 审判 等 工作 , 对 侦破 事实 起到 重要 , 可以 参照 证人 保护 证人
第六 十四 条 对 办理 有组织 犯罪 案件 的 执法 、 司法 工作 人员 及其 近 亲属 , 可以 采取 禁止 特定 的 等
第六 十五 条 对 因 履行 反 有组织 犯罪 工作 职责 或者 协助 、 配合 有关部门 开展 反 有组织 犯罪 死亡 死亡 国家 有关 规定 给予 有关 规定
第八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 十六 条 组织 、 领导 、 参加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 国家 机关 工作 人员 包庇 、 纵容 黑社会 以及 黑社会 黑社会 犯罪 、
境外 的 黑社会 组织 的 人员 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发展 组织 成员 、 实施 犯罪 , 以及 在 境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第六 十七 条 发展 未成年 人 参加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 境外 的 黑社会 组织 , 教唆 、 诱骗 犯罪 , 或者 未成年 人 合法 从重 , 未成年 人 合法
第六 十八 条 对 有组织 犯罪 的 罪犯 , 人民法院 可以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有关 从业 禁止 的 规定 其 其 从事 相关 并 通报 相关 行业 行业
第六 十九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 尚不 构成 犯罪 的 , 由 公安 机关 处 五日 以上 , 可以 并处 情节 可以 情节以下 拘留 , 并处 一 万元 以上 三 万元 以下 罚款 ; 有 违法 所得 的 , 除 依法 应当 的 以外 , ,
(一) 参加 境外 的 黑社会 组织 的 ;
(二) 积极 参加 恶势力 组织 的 ;
(三) 教唆 、 诱骗 他人 参加 有组织 犯罪 组织 , 或者 阻止 他人 退出 有组织 犯罪 组织 的 ;
(四) 为 有组织 犯罪 活动 提供 资金 、 场所 等 支持 、 协助 、 便利 的 ;
(五) 阻止 他人 检举 揭发 有组织 犯罪 、 提供 有组织 犯罪 证据 , 或者 明知 他人 有 有组织 在 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 有关 他人
教唆 、 诱骗 未成年 人 参加 有组织 犯罪 组织 或者 阻止 未成年 人 退出 有组织 犯罪 组织 , 尚不 构成 , 依照 前款 前款
第七 十条 违反 本法 第十九 条 规定 , 不 按照 公安 机关 的 决定 如实 报告 个人 财产 及 由 公安 机关 责令 改正 ; 处 五日 公安 改正拘留 , 并处 三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七十一条 金融 机构 等 相关 单位 未 依照 本法 第二 十七 条 规定 协助 公安 机关 采取 紧急 止付 、 的 , , ; 拒不元 以上 二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 并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责任 人员 处 情节 严重 情节依法 给予 处分。
第七 十二 条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 互联网 服务 提供 者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由 有关 改正 ; 拒不 的 , 由 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 规定 给予 处罚 :
(一) 拒不 为 侦查 有组织 犯罪 提供 技术 支持 和 协助 的 ;
(二) 不 按照 主管 部门 的 要求 对 含有 宣扬 、 诱导 有组织 犯罪 内容 的 信息 消除 等 处置 、 保存 相关 记录
第七 十三 条 有关 国家 机关 、 行业 主管 部门 拒不 履行 或者 拖延 履行 反 有组织 犯罪 法定 职责 配合 反 有组织 或者 在 其他 有组织 犯罪 或者 在 有组织 犯罪由其 上级 机关 责令 改正 ; 情节 严重 的 , 对 负有责任 的 领导 人员 和 直接 责任 人员 , ; 构成 犯罪 依法
第七 十四 条 有关部门 和 单位 、 个人 应当 对 在 反 有组织 犯罪 过程 中 知悉 的 和 个人 规定 泄露 国家 秘密 规定责任。
第七 十五 条 国家 工作 人员 有 本法 第五 十条 、 第五 十二 条 规定 的 行为 , 构成 犯罪 追究 刑事责任 ; 犯罪 的 , 依法 依法
第七 十六 条 有关 单位 和 个人 对 依照 本法 作出 的 行政 处罚 和 行政 强制 措施 决定 不服 依法 申请 行政 提起
第九 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法 自 2022 年 5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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