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ật chống tội phạm có tổ chức của Cộng hòa Nhân dân Trung Hoa
(2021 年 12 月 24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三 十二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预防 和 惩治 有组织 犯罪 , 加强 和 规范 反 有组织 犯罪 工作 , 维护 国家 、 经济 秩序 组织 的 合法 , 经济 组织 的 合法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有组织 犯罪 , 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 百 九十 四条 规定 的 组织 参加 黑社会 黑社会 黑社会 性质
本法 所称 恶势力 组织 , 是 指 经常 纠集 在一起 , 以 暴力 、 威胁 或者 其他 手段 , 在 行业 领域 内 活动 , 为非 作恶 , 扰乱 , , 扰乱, 造成 较为 恶劣 的 社会 影响 , 但 尚未 形成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的 犯罪 组织。
境外 的 黑社会 组织 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发展 组织 成员 、 实施 犯罪 , 以及 在 境外 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 犯罪 的 , 适用
第三 条 反 有组织 犯罪 工作 应当 坚持 总体 国家 安全 观 , 综合 运用 法律 、 经济 、 教育 等 手段 犯罪 等 犯罪
第四 条 反 有组织 犯罪 工作 应当 坚持 专门 工作 与 群众 路线 相 , 坚持 专项 治理 与 , 坚持 结合 , 坚持 与 建设 相
第五 条 反 有组织 犯罪 工作 应当 依法 进行 , 尊重 和 保障 人权 , 维护 公民 和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第六 条 监察 机关 、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 司法 行政 机关 以及 其他 有关 国家 根据 分工 , 制约 ,
有关部门 应当 动员 、 依靠 村民 委员会 、 居民委员会 、 企业 事业单位 、 社会 组织 , 共同 开展 反 有组织 犯罪 工作
第七 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都有 协助 、 配合 有关部门 开展 反 有组织 犯罪 工作 的 义务。
国家 依法 对 协助 、 配合 反 有组织 犯罪 工作 的 单位 和 个人 给予 保护。
第八 条 国家 鼓励 单位 和 个人 举报 有组织 犯罪。
对 举报 有组织 犯罪 或者 在 反 有组织 犯罪 工作 中 作出 突出 贡献 的 单位 和 个人 , 按照 规定 给予 表彰 、
第二 章 预防 和 治理
第九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和 有关部门 应当 依法 组织 开展 有组织 犯罪 预防 和 治理 工作 , 将 有组织 犯罪 预防 治理 工作 纳入 考评 考评
村民 委员会 、 居民委员会 应当 协助 人民政府 以及 有关部门 开展 有组织 犯罪 预防 和 治理 工作。
第十 条 承担 有组织 犯罪 预防 和 治理 职责 的 部门 应当 开展 反 有组织 犯罪 宣传 教育 , 增强 反 有组织 犯罪 犯罪
监察 机关 、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 司法 行政 机关 应当 通过 普法 宣传 、 方式 , 开展 有组织 犯罪 宣传 教育
新闻 、 广播 、 电视 、 文化 、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等 单位 , 应当 有 针对性 地 面向 社会 开展 反 有组织 犯罪 宣传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 部门 、 学校 应当 会同 有关部门 建立 防范 有组织 犯罪 侵害 校园 工作 机制 , 加强 反 , 增强 学生 意识 , 教育 有组织 增强 意识 , 教育有组织 犯罪 的 侵害。
学校 发现 有组织 犯罪 侵害 学生 人身 、 财产 安全 , 妨害 校园 及 周边 的 , 有组织 发展 成员 发展机关 和 教育行政 部门 报告。
第十二 条 民政 部门 应当 会同 监察 机关 、 公安 机关 等 有关部门 , 对 村民 委员会 、 居民委员会 成员 审查 , 发现 受过 刑事 处罚 的 有关 规定 刑事 有关 规定有组织 犯罪 线索 的 , 应当 及时 向 公安 机关 报告。
第十三 条 市场 监管 、 金融 监管 、 自然资源 、 交通 运输 等 行业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公安 机关 行业 有组织 犯罪 机制 , 对 相关 有组织 犯罪 , 有组织 犯罪对 有组织 犯罪 易 发 的 行业 领域 加强 监督 管理。
第十四 条 监察 机关 、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在 办理 案件 发现 行业 主管 治理 工作 治理及时 处理 并 书面 反馈。
第十五 条 公安 机关 可以 会同 有关部门 根据 本地 有组织 犯罪 情况 , 确定 预防 和 治理 的 重点 区域 、 行业 或者 或者 场所
重点 区域 、 行业 领域 或者 场所 的 管理 单位 应当 采取 有效 措施 , 加强 管理 , 并 及时 情况 向 公安 公安
第十六 条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 互联网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依法 履行 网络 安全 管理 义务 措施 , 措施的 信息 的 , 应当 立即 停止 传输 , 采取 消除 等 处置 措施 , 保存 相关 记录 , 有关部门 报告 , 侦查 有组织
网 信 、 电信 、 公安 等 主管 部门 对 含有 宣扬 、 诱导 有组织 内容 的 信息 , 分工 , 及时 及时 传输 、 采取 消除 等 , 或者 的 信息 、 , 或者 、停 相关 服务。 有关 单位 应当 立即 执行 , 并 保存 相关 记录 , 协助 调查。 对 的 上述 信息 应当 采取
第十七 条 国务院 反洗钱 行政 主管 部门 、 国务院 其他 有关部门 、 机构 应当 督促 金融 机构 和 特定 非 反洗钱 义务。 有关 的 可疑 交易 有关 主管 的 有关 主管, 经 调查 不能 排除 洗钱 嫌疑 的 , 应当 及时 向 公安 机关 报案。
第十八 条 监狱 、 看守所 、 社区 矫正 机构 对 有组织 犯罪 的 罪犯 , 应当 采取 有 针对性 的 、 教育 、 、 矫正
有组织 犯罪 的 罪犯 刑满释放 后 , 司法 行政 机关 应当 会同 有关部门 落实 安置 帮教 等 必要 措施 , 促进 其 顺利 融入 社会
第十九 条 对 因 组织 、 领导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被 判处 刑罚 的 , 设 区 的 市级 决定 其 之 日 起 , 规定 向。 报告 期限 不 超过 五年。
第二十条 曾被 判处 刑罚 的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的 组织者 、 领导 者 或者 恶势力 组织 的 首要 分子 开办 企业 中 担任 , 相关 行业 审查 ,监督 管理。
第二十 一条 移民 管理 、 海关 、 海 警 等 部门 应当 会同 公安 机关 严密 防范 境外 的 组织 、 发展 、 实施 违法 犯罪
出入境 证件 签发 机关 、 移民 管理 机构 对 境外 的 黑社会 组织 的 人员 , 有权 决定 不准 签发 入境 证件 入境 证件
移民 管理 、 海关 、 海 警 等 部门 发现 境外 的 黑社会 组织 人员 入境 的 , 应当。 发现 法律 或者
第三 章 案件 办理
第二十 二条 办理 有组织 犯罪 案件 , 应当 以 事实 为 根据 , 以 法律 为 准绳 , 坚持 宽严 相 济
对 有组织 犯罪 的 组织者 、 领导 者 和 骨干 成员 , 应当 严格 取保候审 、 、 不 起诉 减刑 、 假释 和 的 适用 条件。
有组织 犯罪 的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自愿 如实 供述 自己 的 罪行 , 承认 指控 的 犯罪 事实 接受 处罚 的 , 从宽
第二十 三条 利用 网络 实施 的 犯罪 , 符合 本法 第二 条 规定 的 , 应当 认定 为 有组织 犯罪
为 谋取 非法 利益 或者 形成 非法 影响 , 有组织 地 进行 滋扰 、 、 哄闹 、 聚众 造势 形成 心理 、 危及认定 为 有组织 犯罪 的 犯罪 手段。
第二十 四条 公安 机关 应当 依法 运用 现代 信息 技术 , 建立 有组织 犯罪 线索 收集 和 研判 机制 , 分级 分类 进行 处置
公安 机关 接到 对 有组织 犯罪 的 报案 、 控告 、 举报 后 , 应当 及时 开展 统计 、 分析 , 组织 核查 有关 主管 机关 依法
第二十 五条 有关 国家 机关 在 履行 职责 时 发现 有组织 犯罪 线索 , 或者 接到 对 有组织 犯罪 的 应当 及时 移送 等 主管 机关 依法
第二十 六条 公安 机关 核查 有组织 犯罪 线索 , 可以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采取 调查 措施。 公安 和 个人 收集 信息 和 材料 和 个人 个人 和
第二 十七 条 公安 机关 核查 有组织 犯罪 线索 , 经 县级 以上 公安 机关 负责 人 批准 , 可以 的 存款 存款 、 批准
公安 机关 核查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犯罪 线索 , 发现 涉案 财产 有 灭失 转移 的 紧急 风险 的 , 设 区 的 市级 以上 公安 负责 人 批准 , 可以 对 财产 采取 批准 , 对 涉案 财产 采取 、紧急 措施 , 期限 不得 超过 四十 八小时。 期限 届满 或者 适用 紧急 措施 的 情形 消失 的 , 应当 立即 解除 紧急 措施
第二 十八 条 公安 机关 核查 有组织 犯罪 线索 , 发现 犯罪 事实 或者 犯罪 嫌疑 人 的 , 应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的 立案
第二 十九 条 公安 机关 办理 有组织 犯罪 案件 , 可以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境 入境 管理 法》 的 犯罪 嫌疑 出境 措施 , 通知
第三 十条 对 有组织 犯罪 案件 的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 根据 办理 和 维护 监管 采取 异地 采取嫌疑 人 、 被告人 的 家属 和 辩护人。
第三十一条 公安 机关 在 立案 后 , 根据 侦查 犯罪 的 需要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的 规定 技术 侦查 措施 交付 或者 侦查
第三 十二 条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检举 、 揭发 重大 犯罪 的 其他 犯罪 人 或者 重要 线索 重要处理。
第三 十三 条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积极 配合 有组织 犯罪 案件 的 侦查 、 起诉 、 审判 等 下列 情形 之一 从宽 处罚 , 的 情形 处罚 , 的 组织者应当 严格 适用 :
(一) 为 查明 犯罪 组织 的 组织 结构 及其 组织者 、 领导 者 、 首要 分子 的 提供 重要 线索 或者
(二) 为 查明 犯罪 组织 实施 的 重大 犯罪 提供 重要 线索 或者 证据 的 ;
(三) 为 查处 国家 工作 人员 涉 有组织 犯罪 提供 重要 线索 或者 证据 的 ;
(四) 协助 追缴 、 没收 尚未 掌握 的 赃款 赃物 的 ;
(五) 其他 为 查办 有组织 犯罪 案件 提供 重要 线索 或者 证据 的 情形。
对 参加 有组织 犯罪 组织 的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不 起诉 或者 刑事 处罚 的 , 可以 情况 , 具 结或者 处分。
第三 十四 条 对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的 组织者 、 领导 者 , 应当 依法 没收 财产。 根据 其 根据所得 数额 、 造成 的 损失 等 , 可以 依法 并处 罚金 或者 没收 财产。
第三 十五 条 对 有组织 犯罪 的 罪犯 , 执行 机关 应当 依法 从严 管理。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的 组织者 、 领导 者 或者 恶势力 组织 的 首要 分子 被 判处 十年 以上 有期徒刑 、 缓期 二年 二年 自治区 以上
第三 十六 条 对 被 判处 十年 以上 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 、 死刑 缓期 二年 执行 的 黑社会 性质 领导 者 或者 分子 减刑 的 依法 者 减刑报 经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监狱 管理 机关 复核 后 , 提请 人民法院 裁定。
对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的 组织者 、 领导 者 或者 恶势力 组织 的 首要 分子 假释 的 , 适用 前款 规定 的 程序
第三 十七 条 人民法院 审理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犯罪 罪犯 的 减刑 、 假释 案件 , 应当 通知 人民 参加 审理 , 、 审理 、
第三 十八 条 执行 机关 提出 减刑 、 假释 建议 以及 人民法院 审理 减刑 、 假释 案件 , 应当 充分 生效 裁判 裁判 配合 ,
第四 章 涉案 财产 认定 和 处置
第三 十九 条 办理 有组织 犯罪 案件 中 发现 的 可用 以 证明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有罪 财物 、 文件 查封 、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可以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的 规定 查询 、 冻结 犯罪 嫌疑 的 存款 、 股票 、 基金 份额 有关 单位 、 有关 单位
第四 十条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根据 办理 有组织 犯罪 案件 的 需要 , 可以 全面 涉嫌 的 组织 及其 成员 的 财产
第四十一条 查封 、 扣押 、 冻结 、 处置 涉案 财物 , 应当 严格 依照 法定 和 程序 进行 组织 的 组织对 企业 正常 经营 活动 的 不利 影响。 不得 查封 、 扣押 、 冻结 案件 无关 的 的 经 与 案件 , 应当 在 三 日 、 扣押 、 扣押财产 , 应当 及时 返还。
查封 、 扣押 、 冻结 涉案 财物 , 应当 为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及其 扶养 的 家属 保留 的 生活 费用 费用 和
第四 十二 条 公安 机关 可以 向 反洗钱 行政 主管 部门 查询 与 有组织 犯罪 相关 的 信息 数据 , 与 有组织 犯罪 活动 , 反洗钱 予以 配合
第四 十三 条 对 下列 财产 , 经 县级 以上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人民法院 主要 负责 先行 出售 先行嫌疑 人 、 被告人 或者 其 近 亲属 :
(一) 易 损毁 、 灭失 、 变质 等 不宜 长期 保存 的 物品 ;
(二) 有效期 即将 届满 的 汇票 、 本票 、 支票 等 ;
(三) 债券 、 股票 、 基金 份额 等 财产 , 经 权利 人 申请 , 出售 不 被害人 利益 , 正常 进行
第四 十四 条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对 涉案 财产 审查 甄别。 在 移送 审查 起诉 、 , 应当 对 提出
在 审理 有组织 犯罪 案件 过程 中 , 应当 对 与 涉案 财产 的 性质 、 权属 有关 的 事实 法庭 调查 、 依法 作出 调查
第四 十五 条 有组织 犯罪 组织 及其 成员 违法 所得 的 一切 财物 及其 孳息 、 收益 , 违禁 品 所 用 的 依法 予以
依法 应当 追缴 、 没收 的 涉案 财产 无法 找到 、 灭失 或者 与 其他 合法 财产 混合 且 追缴 、 没收 财产 或者 混合 财产 中 财产
被告人 实施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犯罪 的 定罪 量刑 事实 已经 查清 , 有 证明 其 其 在 犯罪 财产 高度 可能 属于 犯罪 的 违法, 应当 依法 予以 追缴 、 没收。
第四 十六 条 涉案 财产 符合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应当 依法 予以 追缴 、 没收 :
(一) 为 支持 或者 资助 有组织 犯罪 活动 而 提供 给 有组织 犯罪 组织 及其 成员 的 财产
(二) 有组织 犯罪 组织 成员 的 家庭 财产 中 实际 用于 支持 有组织 犯罪 活动 的 部分 ;
(三) 利用 有组织 犯罪 组织 及其 成员 的 违法 犯罪 活动 获得 的 财产 及其 孳息 、 收益。
第四 十七 条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犯罪 案件 的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逃匿 , 在 通缉 一年 或者 犯罪 嫌疑 , 依照 《应当 犯罪 依照及 其他 涉案 财产 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有关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逃匿 、 死亡 所得 的 没收 程序 规定
第四 十八 条 监察 机关 、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发现 与 有组织 犯罪 相关 的 洗钱 以及 所得 、 犯罪 等 犯罪 的 , 应当
第四 十九 条 利害关系人 对 查封 、 扣押 、 冻结 、 处置 涉案 财物 提出 异议 的 , 公安 机关 、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其 ,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对 涉案 财物 作出 处理 后 , 利害关系人 对 处理 不服 的 , 可以 提出 申诉 或者 控告
第五 章 国家 工作 人员 涉 有组织 犯罪 的 处理
第五 十条 国家 工作 人员 有 下列 行为 的 , 应当 全面 调查 , 依法 作出 处理 :
(一) 组织 、 领导 、 参加 有组织 犯罪 活动 的 ;
(二) 为 有组织 犯罪 组织 及其 犯罪 活动 提供 帮助 的 ;
(三) 包庇 有组织 犯罪 组织 、 纵容 有组织 犯罪 活动 的 ;
(四) 在 查办 有组织 犯罪 案件 工作 中 失职 渎职 的 ;
(五) 利用 职权 或者 职务 上 的 影响 干预 反 有组织 犯罪 工作 的 ;
(六) 其他 涉 有组织 犯罪 的 违法 犯罪 行为。
国家 工作 人员 组织 、 领导 、 参加 有组织 犯罪 的 , 应当 依法 从重 处罚。
第五十一条 监察 机关 、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 司法 行政 机关 应当 加强 协作 配合 , 沟通 机制 , 涉嫌 本法 第五 犯罪 机制 本法 第五 犯罪 的依法 处理 或者 及时 移送 主管 机关 处理。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发现 国家 工作 人员 与 有组织 犯罪 有关 的 违法 犯罪 , 有权 向 、 公安 、处理。
第五 十二 条 依法 查办 有组织 犯罪 案件 或者 依照 职责 支持 、 协助 查办 有组织 犯罪 案件 的 国家 , 不得 有 下列
(一) 接到 报案 、 控告 、 举报 不受理 , 发现 犯罪 信息 、 线索 隐瞒 不 报 、 , 或者 未经 处置 、 或者
(二) 向 违法 犯罪 人员 通风报信 , 阻碍 案件 查处 ;
(三) 违背 事实 和 法律 处理 案件 ;
(四) 违反 规定 查封 、 扣押 、 冻结 、 处置 涉案 财物 ;
(五) 其他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 的 行为。
第 五十 三条 有关 机关 接到 对 从事 反 有组织 犯罪 工作 的 执法 、 司法 工作 人员 的 依法 处理 , 被告人 处理 被告人
对 利用 举报 等 方式 歪曲 捏造 事实 , 诬告 陷害 从事 反 有组织 工作 的 执法 、 司法 工作 的 , 应当 依法 追究 责任 造成 不良 影响 的 , 应当 及时 澄清 影响 的 应当 规定 及时 澄清 消除
第六 章 国际 合作
第 五十 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 缔结 或者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 或者 按照 平等互惠 原则 , 与 其他 国家 、 国际 组织 开展 犯罪
第五 十五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 授权 , 代表 中国 政府 与 外国 政府 和 有关 国际 组织 开展 犯罪 情报 信息 交流 执法
国务院 公安 部门 应当 加强 跨境 反 有组织 犯罪 警务 合作 , 推动 与 有关 国家 和 地区 建立 警务 经 国务院 公安 地区 公安 机关 可以 或者 地区 公安 或者 地区组织 犯罪 情报 信息 交流 和 警务 合作 机制。
第五 十六 条 涉及 有组织 犯罪 的 刑事 司法 协助 、 引渡 , 依照 有关 法律 的 规定 办理。
第五 十七 条 通过 反 有组织 犯罪 国际 合作 取得 的 材料 可以 在 行政 处罚 、 刑事诉讼 中 但 依据 条约 我方 承诺 不 作为 证据 作为
第七 章 保障 措施
第五 十八 条 国家 为 反 有组织 犯罪 工作 提供 必要 的 组织 保障 、 制度 保障 和 物质 保障。
第五 十九 条 公安 机关 和 有关部门 应当 依照 职责 , 建立 健全 反 有组织 犯罪 专业 力量 , 加强 和 专业 训练 反 有组织 犯罪 工作
第六 十条 国务院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按照 事权 划分 , 将 反 有组织 犯罪 工作 经费 列入 本 级 财政 预算
第六十一条 因 举报 、 控告 和 制止 有组织 犯罪 活动 , 在 有组织 犯罪 案件 中 作证 , 本人 的 人身 安全 公安 机关 、 应当 按照 人身 机关下列 一项 或者 多项 保护 措施 :
(一) 不 公开 真实 姓名 、 住址 和 工作 单位 等 个人 信息 ;
(二) 采取 不 暴露 外貌 、 真实 声音 等 出庭作证 措施 ;
(三) 禁止 特定 的 人 接触 被 保护 人员 ;
(四) 对 人身 和 住宅 采取 专门 性 保护 措施 ;
(五) 变更 被 保护 人员 的 身份 , 重新 安排 住所 和 工作 单位 ;
(六) 其他 必要 的 保护 措施。
第六 十二 条 采取 本法 第六十一条 第三 项 、 第四项 规定 的 保护 措施 , 由 公安 机关 执行。 第五 项 规定 被 保护 人员 身份由 国务院 公安 部门 批准 和 组织 实施。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依法 采取 保护 措施 , 有关 单位 和 个人 应当 配合。
第六 十三 条 实施 有组织 犯罪 的 人员 配合 侦查 、 起诉 、 审判 等 工作 , 对 侦破 事实 起到 重要 , 可以 参照 证人 保护 证人
第六 十四 条 对 办理 有组织 犯罪 案件 的 执法 、 司法 工作 人员 及其 近 亲属 , 可以 采取 禁止 特定 的 等
第六 十五 条 对 因 履行 反 有组织 犯罪 工作 职责 或者 协助 、 配合 有关部门 开展 反 有组织 犯罪 死亡 死亡 国家 有关 规定 给予 有关 规定
第八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 十六 条 组织 、 领导 、 参加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 国家 机关 工作 人员 包庇 、 纵容 黑社会 以及 黑社会 黑社会 犯罪 、
境外 的 黑社会 组织 的 人员 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发展 组织 成员 、 实施 犯罪 , 以及 在 境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第六 十七 条 发展 未成年 人 参加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 境外 的 黑社会 组织 , 教唆 、 诱骗 犯罪 , 或者 未成年 人 合法 从重 , 未成年 人 合法
第六 十八 条 对 有组织 犯罪 的 罪犯 , 人民法院 可以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有关 从业 禁止 的 规定 其 其 从事 相关 并 通报 相关 行业 行业
第六 十九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 尚不 构成 犯罪 的 , 由 公安 机关 处 五日 以上 , 可以 并处 情节 可以 情节以下 拘留 , 并处 一 万元 以上 三 万元 以下 罚款 ; 有 违法 所得 的 , 除 依法 应当 的 以外 , ,
(一) 参加 境外 的 黑社会 组织 的 ;
(二) 积极 参加 恶势力 组织 的 ;
(三) 教唆 、 诱骗 他人 参加 有组织 犯罪 组织 , 或者 阻止 他人 退出 有组织 犯罪 组织 的 ;
(四) 为 有组织 犯罪 活动 提供 资金 、 场所 等 支持 、 协助 、 便利 的 ;
(五) 阻止 他人 检举 揭发 有组织 犯罪 、 提供 有组织 犯罪 证据 , 或者 明知 他人 有 有组织 在 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 有关 他人
教唆 、 诱骗 未成年 人 参加 有组织 犯罪 组织 或者 阻止 未成年 人 退出 有组织 犯罪 组织 , 尚不 构成 , 依照 前款 前款
第七 十条 违反 本法 第十九 条 规定 , 不 按照 公安 机关 的 决定 如实 报告 个人 财产 及 由 公安 机关 责令 改正 ; 处 五日 公安 改正拘留 , 并处 三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七十一条 金融 机构 等 相关 单位 未 依照 本法 第二 十七 条 规定 协助 公安 机关 采取 紧急 止付 、 的 , , ; 拒不元 以上 二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 并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责任 人员 处 情节 严重 情节依法 给予 处分。
第七 十二 条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 互联网 服务 提供 者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由 有关 改正 ; 拒不 的 , 由 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 规定 给予 处罚 :
(一) 拒不 为 侦查 有组织 犯罪 提供 技术 支持 和 协助 的 ;
(二) 不 按照 主管 部门 的 要求 对 含有 宣扬 、 诱导 有组织 犯罪 内容 的 信息 消除 等 处置 、 保存 相关 记录
第七 十三 条 有关 国家 机关 、 行业 主管 部门 拒不 履行 或者 拖延 履行 反 有组织 犯罪 法定 职责 配合 反 有组织 或者 在 其他 有组织 犯罪 或者 在 有组织 犯罪由其 上级 机关 责令 改正 ; 情节 严重 的 , 对 负有责任 的 领导 人员 和 直接 责任 人员 , ; 构成 犯罪 依法
第七 十四 条 有关部门 和 单位 、 个人 应当 对 在 反 有组织 犯罪 过程 中 知悉 的 和 个人 规定 泄露 国家 秘密 规定责任。
第七 十五 条 国家 工作 人员 有 本法 第五 十条 、 第五 十二 条 规定 的 行为 , 构成 犯罪 追究 刑事责任 ; 犯罪 的 , 依法 依法
第七 十六 条 有关 单位 和 个人 对 依照 本法 作出 的 行政 处罚 和 行政 强制 措施 决定 不服 依法 申请 行政 提起
第九 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法 自 2022 年 5 月 1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