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Đơn xin Công nhận và Thi hành Phán quyết Trọng tài giữa Johnson Matthey Davy Technology Ltd. và Luxi Chemical Group Co., Ltd.

庄 信 万丰 戴维 科技 有限公司 等 与 鲁西 化工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外国 裁决 纠纷 一审 民事 裁定

Tòa án Tòa án nhân dân trung cấp Tế Nam

Số trường hợp (2018) Lữ 01 Xie Wai Ren No.7

Ngày ra quyết định Tháng Tám 17, 2018

Cấp Tòa án Tòa án nhân dân trung cấp

Thủ tục thử nghiệm Trường hợp đầu tiên

Các loại kiện tụng Tố tụng dân sự

Loại trường hợp Khay

Chủ đề Đánh giá tư pháp của Trọng tài Công nhận và Thực thi các Phán quyết của Trọng tài Nước ngoài Trọng tài và Hòa giải

Biên tập viên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 省 济南 市 中级 人民法院 民事 裁定 书
(2018) 鲁 01 协 外 认 7 号
申请人 : 庄 信 万丰 戴维 科技 有限公司 , 住所 地 英国 伦敦法林登 25 号 5 层 , EC4A4AB。
授权 代表 : 大卫 马克 萨顿 , 董事。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 祁 放 , 上海市 方 达 (北京)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 田甜 , 上海市 方 达 (北京)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申请人 : 陶 氏 环球 技术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地 美国 密歇根 州 米兰德 市 , 48674。
授权 代表 : 马克 A 淮 特 门 , 总裁。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 祁 放 , 上海市 方 达 (北京)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 田甜 , 上海市 方 达 (北京)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被 申请人 : 鲁西 化工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地 山东 省 聊城 高新技术 产业 开发区 化工 新 材料 产业 园
法定 代表人 : 张金成 , 董事长。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 郭宗林 , 男 , 1985 年 10 月 2 日 出生 , 汉族 , 该 公司 员工。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 白 立 普 , 男 , 1991 年 7 23 日 出生 , 汉族 , 该 公司 员工。
申请人 庄 信 万丰 戴维 科技 有限公司 、 陶 氏 环球 技术 有限 责任 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鲁西 化工 和 和 案 , 本院 2018 年 6 月 6 日 立案。
申请人庄信万丰戴维科技有限公司、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事项为,两申请人均系世界知名化学公司,双方共同研发经营低压羰基合成技术生产丁辛醇产品,在世界范围内许可建设了数十座工厂。为获得申请人的技术许可,被申请人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进行了初步的接触和沟通。2010年9月10日,为评估技术之目的,双方签订《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披露了部分技术信息。然而,双方最终未能就技术许可达成协议。根据《协议》的前言和第A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负有不使用和保密的义务。但是,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不使用和保密的义务,擅自使用申请人的保密技术建造数个工厂。2014年11月28日,根据《协议》第C2条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向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2017年11月7日,该仲裁机构就被申请人是否违约、是否应当针对被申请人发布禁令及被申请人应当支付赔偿金额及其利息等问题作出《最终裁决书》,并于2017年12月26日就裁决后的利息的支付等问题作出《补充裁决书》。鉴于被申请人没有主动履行涉案裁决书确定的各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以及我国加入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特此提出申请承认涉案裁决书。
被申请人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四条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由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由我国下列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2、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营办事机构所在地;3、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住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财产在我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该规定是特别规定,应优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2、申请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及注册地、财产所在地均在山东省聊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亦应由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人 庄 信 万丰 戴维 科技 有限公司 、 陶 氏 环球 技术 有限 责任 公司 答辩 称 , 被 申请人 “特别 法 优于 一般 法 的” 不适 用于 本案。 1958 年 纽约 公约》 第三的 规定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二 百 八十 三条 的 规定 并不 矛盾。 即便 存在 任何 , 也 应 优先 适用 法》 的 该项 规定 所谓于 一般 法 的 原则 ”一般 适用 于 同等 位 阶 的 法律 规范 之间。 《民事诉讼 法》 由 全国 人大常委会 1958 年 纽约 公约》 由 最高人民法院 作出 的的 效力 明显 高于 后者。 即便 二者 的 规定 不一致 , 也 应当 适用 阶 位 更高 的 《其次 , “特别 法 优于 一般 法 的 原则” 一般 适用 于 关于 具体规定 与 关于 基本 问题 的 一般 规定 存在 不一致 的 情形。 然而 , 无论 1958 年 纽约 公约 第三 第三 条 , 还是 法》 第二 百 八十 三条 针对 100 纽约 公约 条 , , 不 存在 所谓 特别 规定 与 一般 规定 相 冲突 的 问题。 上 是 关于 同 同 和 新 有 不一致 , 新 规定 新十三 条。 《人民法院 办理 执行 案件 规范》 第三 条 规定 , 被 的 的 财产 为 股份 , 该 股权 发行 公司 住所 规定法院 能否 以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 地 为 财产 所在地 获得 管辖权 问题 的 复函》 认为 , 公司 具有 密切 , 应当 住所 应当中 , 申请人 拥有 其 全 资 子公司 平阴 鲁西南 装备 科技 有限公司 XNUMX% 的 股权。 根据 上述 规范 及 复函 , 平阴 鲁西南 装备 该 股权 的 发行, 其 住所 地 应当 被 认定 为 被 申请人 股权 类 财产 所在地。 济南 市 中级 人民法院 , 请求 请求 提出 的 管辖权
本院 经 审查 认为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执行 我国 加入 的 的 通知 规定 , 1985 年 纽约 公约》 第四 我国 法院裁决 , 是 由 仲裁 裁决 的 一方 当事人 提出 的。 对于 当事人 的 申请 应由 我国 下列 受理 : 1 、 被执行人 为 自然人 的 为其 为其 户籍 或者 居住 地 地 2 、 被执行人 为, 为其 主营 办事机构 所在地 ; 3 、 被执行人 在 我国 无 住所 、 居住 或者 主要 办事机构 , 但 我国 境内 的 , 为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条 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 或者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同 本法 有 不同 规定 的 , 适用 该 , 但 中华人民共和国 除外。 据此 依据 该 但。 据此 依据 该确定。 上述 司法 解释 现行 有效 针对 承认 及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案件 管辖 问题 作出 规定 “财产 所在地 中级 人民法院 管辖” 只 适用 于 “被执行人 在 我国 无 住所 、 居住 或者 主要 办事机构” 适用 于 “被执行人 在 我国 无 住所 、 居住 或者 主要 办事机构 , 但 财产我国 境内 的 ”自然人 或 法人。 对 被执行人 为 法人 的 , 应由 其 主要 办事机构 所在地 的 人民法院 管辖。 被 申请人 鲁西 主要 办事机构 在 所在地 办事机构 在 山东 省 聊城市 , 故由 山东 省 聊城市 中级 人民法院 管辖。 被 申请人 鲁西 化工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提出 的 管辖权 异议 理由 成立 支持。 申请人 万丰 戴维 科技 有限公司 、 异议 科技 有限公司 、责任 公司 答辩 理由 不能 成立 , 本院 不予 采纳。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一 百二 、 第一 第一 第一 款 第二 项 之 百二 第二 项 之如下 :
本案 移送 山东 省 聊城市 中级 人民法院 处理。
如 不服 本 裁定 , 申请人 庄 信 万丰 戴维 科技 有限公司 、 陶 氏 环球 技术 有限 责任 裁定 书 送达 起 三十 日内 ; 被 集团在 裁定 书 送达 之 日 起 十 日内 向本院 递交 上 诉状 , 并按 对方 当事人 的 人数 提出 , 上诉 于 山东 省
审判长 刘 卫
审判员 郑国栋
审判员 李 亚超
二 〇 一 八年 八月 十七 日
书记员 亓 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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