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建立 健全 诉讼 与 非 诉讼 相 衔接 的 矛盾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若干 意见
(法 发 〔2009〕 45 号)
全国 地方 各级 人民法院 、 各级 军事 法院 、 各 铁路 运输 中级法院 和 基层 法院 、 各 海事 法院 新疆 生产 建设 兵团 各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建立 健全 诉讼 与 非 诉讼 相 衔接 的 矛盾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若干 意见 , 现 印发 请 认真 贯彻 中 遇有 贯彻 落实司法 改革 领导 小组 办公室。
二 〇〇 九年 七月 二十 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建立 健全 诉讼 与 非 诉讼 相 衔接 的 矛盾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若干 意见
为 发挥 人民法院 在 建立 健全 诉讼 与 非 诉讼 相 衔接 的 矛盾 纠纷 解决 机制 方面 的 积极 各种 纠纷 解决 机制 发展 , 现 制定
一 、 明确 主要 目标 和 任务 要求
1 、 建立 健全 诉讼 与 非 诉讼 相 衔接 的 矛盾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目标 目标 是 : 行政 机关 单位 矛盾 单位相互 协调 和 全面 发展 , 做好 诉讼 与 非 诉讼 渠道 的 相互 衔接 , 为 人民 群众 的 纠纷 解决 维护 社会 和谐 稳定 , 又好 纠纷 和谐 稳定
2 、 建立 健全 诉讼 与 非 诉讼 相 衔接 的 矛盾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任务 是 : 充分 发挥 规范 、 引导 , 完善 诉讼 与 仲裁 矛盾 、 任务 是 、 人民 、 商 事 调解非 诉讼 纠纷 解决 方式 之间 的 衔接 机制 , 推动 各种 纠纷 解决 的 组织 和 程序 程序 诉讼 纠纷 灵活 、 高效 纠纷 解决 纠纷
3 、 在 建立 健全 诉讼 与 非 诉讼 相 衔接 的 矛盾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过程 中 , 必须 依靠 党委 领导 , 积极 支持 , 鼓励 社会 充分 司法 的 过程 中 , 领导 , 积极 , 鼓励 社会 各界 参与 发挥 司法 必须 充分自己 的 民事 权利 和 诉讼 权利。
二 、 促进 非 诉讼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发展
4 、 认真 贯彻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 法》 和 相关 司法 解释 , 在 仲裁 协议 效力 、 程序 、 审查 标准的 特有 规律 , 最大 程度 地 发挥 仲裁 制度 在 纠纷 解决 方面 的 作用。 对于 仲裁 过程 保全 、 财产 保全 , 人民法院 应当 依法
5 、 认真 贯彻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 争议 调解 仲裁 法》 和 相关 解释 的 规定 , 与 人事 人事 争议 的 沟通 和 , 根据 人事 争议 规定支持 和 鼓励 仲裁 机制 发挥 作用。 对 劳动 、 人事 争议 仲裁 机构 不予 受理 或者 逾期 劳动 、 人事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应当
6 、 要 进一步 加强 与 农村 土地 承包 仲裁 机构 的 沟通 和 协调 妥善 处理 农村 土地 承包 纠纷 努力 为 农村 改革 强有力 司法 保障 和 法律 服务。 当事人 对 司法。 当事人 对 农村 承包 机构 裁决 不服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及时 审理。 当事人 申请 法院 强制 执行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裁决 书 和 调解 书 , , 人民法院 及时 执行
7 、 人民法院 要 大力 支持 、 依法 监督 人民 调解 组织 的 调解 工作 , 在 审理 涉及 人民 时 , 应当 有关 法律
8 、 为 有效 化解 行政管理 活动 中 发生 的 各类 矛盾 纠纷 , 人民法院 支持 支持 行政 职权 职权 依法 作出效力。 当事人 不服 行政 机关 对 平等 主体 之间 民事 争议 所作 的 、 裁决 或者 其他 处理 当事人 为 被告 起诉 的 , 民事案件作为 行政 案件 受理 的 , 人民法院 在 对 行政 行为 进行 审查 时 , 可 对 其中 的 , 并 在 其中 的 民事 争议
行政 机关 依法 对 民事 纠纷 进行 调处 后 达成 的 有 民事 权利 内容 的 调解 协议 协议 不 属于 可 行为 的 处理 , 经 的 民事 协议 的 处理 或者的 除外。
9 、 没有 仲裁 协议 的 当事人 申请 仲裁 委员会 对 民事 纠纷 进行 的 , 由 该 仲裁 委员会 设立 的 调解 组织 按照 的 调解 规则 进行 调解 后 民事 民事盖章 后 , 具有 民事 合同 性质。
10 、 人民法院 鼓励 和 支持 行业 协会 、 社会 组织 、 企事业 单位 建立 健全 调解 相关 纠纷 的 职能 机制。 经商 经商 组织 、 调解 组织 或者 其他 具有 职能 的 调解 相关 调解 组织 或者 调解 职能 的 组织 的 具有 民事的 调解 协议 , 经 双方 当事人 签字 或者 盖章 后 , 具有 民事 合同 性质。
11 、 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 争议 调解 仲裁 法》 规定 的 调解 组织 调解 达成 的 劳动 争议 双方 当事人 调解 员合同 约束力 , 当事人 应当 履行。 双方 当事人 可以 不 经 仲裁 程序 , 根据 本 意见 关于 直接 向 人民法院 效力。 当事人。 。
12 、 经 行政 机关 、 人民 调解 组织 、 商 事 调解 组织 行业 调解 组织 组织 或者 其他 组织 对 民事 达成 的 具有 给付 内容 当事人 的 具有 给付 , 当事人 公证 法公证 机关 依法 赋予 强制 执行 效力。 债务人 不 履行 或者 不适当 履行 具有 强制 执行 效力 的 , 债权人 可以 依法 有 管辖权 的 人民法院 申请 效力
13 对于 具有 合同 效力 和 给付 内容 的 调解 协议 , 债权人 可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相关 司法 解释 的 基层 人民法院 应当或者 有价证券 的 数量 和 所 根据 的 事实 、 证据 , 并附 调解 协议 原件。
因 支付 拖欠 劳动 报酬 、 工伤 医疗 费 、 经济 补偿 或者 赔偿 金 事项 达成 调解 协议 协议 约定 期限
三 、 完善 诉讼 活动 中 多方 参与 的 调解 机制
14 对 属于 人民法院 受理 民事诉讼 的 范围 和 受 诉 人民法院 管辖 的 案件 , 人民法院 在 收到 之后 、调解 组织 、 商 事 调解 组织 、 行业 调解 组织 或者 其他 具有 调解 职能 的 组织 进行 同意 调解 或者 指定 时间 内 不能 , 人民法院
15 经 双方 当事人 同意 , 或者 人民法院 认为 确 有 必要 的 , 人民法院 在 立案 后将 、 人民 人民 调解 、 。 当事人 可以 协商 选定 有关 机关 或者 组织 , 也 可 商 请 人民法院 确定。
调解 结束 后 , 有关 机关 或者 组织 应当 将 调解 结果 告知 人民法院 达成 调解 协议 的 的 、 申请 人民法院 经过 审查 书。 书。
16 、 对于 已经 立案 的 民事案件 , 人民法院 可以 按照 有关 规定 邀请 符合 的 组织 组织 或者 进行 调解的 场所 进行。 达成 调解 协议 的 , 可以 允许 当事人 撤诉 , 或者 由 人民法院 经过 审查。 调解 调解 人民法院 应当 及时
开庭 前 从事 调解 的 法官 原则上不 参与 同一 案件 的 开庭 审理 , 当事人 同意 的 除外。
17 、 有关 组织 调解 案件 时 , 在 不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强制性 规定 的 前提 下 惯例 、 当地 善良 风俗 引导
18 、 在 调解 过程 中 当事人 有 隐瞒 重要 事实 、 提供 虚假 情况 或者 拖延 拖延 时间 等 , 员 可以 给予 终止 , 有关 委托案外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当 承担 相应 的 法律 责任。
19 、 调解 过程 不 公开 , 但 双方 当事人 要求 或者 同意 公开 调解 的 除外。
从事 调解 的 机关 、 组织 、 调解 员 , 以及 负责 调解 事务 的 法院 工作 人员 人员 过程 的 有关 在 就 相关 案件 进行 以及 调解 人员 就 相关 作证的 笔录 、 当事人 为 达成 调解 协议 而 作出 的 让步 或者 承诺 、 调解 员 或者 当事人 发表 或者 建议 等 作为 提出 , 但 下列
(一) 双方 当事人 均 同意 的 ;
(二) 法律 有 明确 规定 的 ;
(三) 为 保护 国家 利益 、 社会 公共 利益 、 案外人 合法 权益 , 人民法院 认为 确 有 必要 的
四 、 规范 和 完善 司法 确认 程序
20 、 经 行政 机关 、 人民 调解 组织 、 商 事 调解 组织 、 调解 组织 或者 其他 调解 组织 调解 达成 合同 性质 的 事 和 组织 和 调解 后权 的 人民法院 确认 其 效力。 当事人 请求 履行 调解 协议 、 请求 变更 、 撤销 调解 协议 协议 无效 无效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21 、 当事人 可以 在 书面 调解 协议 中 选择 当事人 住所 地 、 协议 履行 地 、 调解 协议 签订 标的 物 所在地 , 但 不得 违反 法律 的 但 不得 管辖 的 规定 约定 的人民 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三 十四 条 规定 的 情形 外 , 由 当事人 地 地 或者 调解 地 基层 人民法院 管辖 委派 或 委托 , 达成 的, 由 委派 或 委托 人民法院 管辖。
22 、 当事人 应当 共同 向 有 管辖权 的 人民法院 以 书面 形式 或者 口头 形式 提出 确认 申请。 申请 , 另一方 表示 共同 提出 申请 申请 时 共同协议书 、 承诺 书。 人民法院 在 收到 申请 后 应当 及时 审查 , 材料 齐备 的 , 及时 向。。 双方 承诺 书 应当 明确 应当
(一) 双方 当事人 出于 解决 纠纷 的 目的 自愿 达成协议 , 没有 恶意 串通 、 规避 法律 的 行为
(二) 如果 因为 该 协议 内容 而 给 他人 造成 损害 的 , 愿意 承担 相应 的 民事责任 和 其他 法律 责任
23 、 人民法院 审理 申请 确认 调解 协议 案件 , 参照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 有关 简易 程序 程序 由 审判员 , 双方 人民法院是否 理解 所 达成协议 的 内容 , 是否 接受 因此 而 产生 的 后果 , 是否 愿意 由 人民法院 通过 程序 赋予 该 协议 执行 的
24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人民法院 不予 确认 调解 协议 效力 :
(一)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强制性 规定 的 ;
(二) 侵害 国家 利益 、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
(三) 侵害 案外人 合法 权益 的 ;
(四) 涉及 是否 追究 当事人 刑事责任 的 ;
(五) 内容 不 明确 , 无法 确认 和 执行 的 ;
(六) 调解 组织 、 调解 员 强迫 调解 或者 有 其他 严重 违反 职业 道德 准则 的 行为 的
(七) 其他 情形 不 应当 确认 的。
当事人 在 违背 真实 意思 的 情况 下 签订 调解 协议 , 或者 调解 、 调解 员 与 案件 显 失 公正 协议 效力 不予 当事人确认 的 除外。
25 、 人民法院 依法 审查 后 , 决定 是否 确认 调解 协议 的 效力。 确认 调解 协议 效力 的 后 发生 法律 拒绝 履行 的 可以 依法 拒绝 履行
五 、 建立 健全 工作 机制
26 、 有条件 的 地方 人民法院 可以 按照 一定 标准 建立 调解 组织 名册 和 名册 , 合适 的 调解名册。
27 、 调解 员 应当 遵守 调解 员 职业 道德 准则。 人民法院 在 办理 案件 过程 中 发现 调解 的 保持 中立准则 的 行为 的 , 应当 告知 调解 员 回避 、 更换 调解 员 终止 调解 或者 采取 其他 除非 当事人 另有 员 在 参与 就程序 中 作为 一方 当事人 的 代理人。
28 根据 工作 需要 , 人民法院 指定 院内 有关 单位 或者 人员 负责 管理 协调 与 调解 组织 、 员 的 联络 联络 、 等 工作
29 各级 人民法院 应当 加强 与 其他 国家 机关 、 社会 组织 、 企事业 和 相关 组织 非 诉讼理顺 诉讼 与 非 诉讼 相 衔接 过程 中 出现 的 各种 关系 , 积极 推动 各种 非 诉讼 纠纷 解决 的 建立 建立 和
30 、 地方 各级 人民法院 应当 根据 实际 情况 , 制定 关于 调解 员 条件 、 道德 、 调解 负担 、 衔接 制定人民法院 备案。 基层 人民法院 和 中级 人民法院 制定 的 相关 工作 规范 应当 报 高级人民法院 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