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涉 网络 知识产权 侵权 纠纷 几个 法律 适用 问题 的 批复
法 释 〔2020〕 9 号
(202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 , 解放军 军事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 生产 建设 兵团 分院 :
近来 , 有关方面 就 涉 网络 知识产权 侵权 纠纷 法律 适用 的 一些 问题 提出 建议 , 部分 高级人民法院 也 了 请示。 经 , 批复
一 、 知识产权 权利 人 主张 其 权利 受到 侵害 并 提出 保全 申请 , 要求 网络 服务 提供 经营 者 迅速 、 断开 的 断开。
二 、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 电子商务 平台 经营 者 收到 知识产权 权利 依法 发出 的 通知 通知 权利 人 用户 、 平台 , 并 ,类型 采取 必要 措施 ; 未 依法 采取 必要 措施 , 权利 人 主张 服务 提供 者 、 、 损害 的 、 平台 内 连带 责任 连带
三 、 在 依法 转送 的 不 存在 侵权行为 的 声明 到达 知识产权 权利 人 后 的 合理 期限 提供 者 、 未 收到 提起 收到采取 的 删除 、 屏蔽 、 断开 链接 等 下 架 措施。 因 办理 公证 、 认证 手续 无法 控制 的 特殊 情况 导致 延迟 , 不 计入 上述 期限 , 该 计入 20 个 个。
四 、 因 恶意 提交 声明 导致 电子商务 平台 经营 者 终止 必要 措施 并 造成 知识产权 权利 人 依照 有关 法律 相应 惩罚 性 赔偿 的 依法
五 、 知识产权 权利 人 发出 的 通知 内容 与 客观 事实 不符 , 但 其 在 诉讼 中 善意 提交 并 诉讼 中
六 、 本 批复 作出 时 尚未 终审 的 案件 , 适用 本 批复 ; 本 批复 作出 时 申请 再审 或者 监督 程序 决定 再审 的 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