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Ý kiến ​​về việc tiếp tục quản lý các vụ kiện tụng giả mạo (2021)

关于 深入 开展 虚假 诉讼 整治 工作 的 意见

Loại luật Chính sách tư pháp

Cơ quan phát hành Tòa án nhân dân tối cao

Ngày ban hành Tháng Mười Một 04, 2021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Mười Một 10, 2021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Tố tụng dân sự

Biên tập viên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深入 开展 虚假 诉讼 整治 工作 的 意见
为 进一步 加强 虚假 诉讼 整治 工作 , 维护 司法 秩序 、 实现 司法 公正 树立 司法 权威 , 营造 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等 规定 , 结合 工作 实际 , 制定 本 意见。
一 、 提高 思想 认识 , 强化 责任 担当。 整治 虚假 诉讼 工作 是 党 的 十八 届 的 重大 肩负 的 政治 责任 、 和 社会 的 政治 责任 责任 和 社会 社会权利 、 保障 经济 发展 、 维护 司法 权威 、 建设 法治 国家 具有 意义。 各级 人民法院 时代 中国 , 深入 学习 思想 ,坚持 制度 的 刚性 , 扎紧 制度 的 笼子 , 压缩 虚假 诉讼 存在 空间 , 铲除 虚假 诉讼 积极 引导 诉讼 , 让 法 德润 人心价值观。
二 、 精准 甄别 查处 , 依法 保护 诉权。 单独 或者 与 他人 串通 , 采取 伪造 证据 手段 , , 虚构 民事 纠纷 提起 民事诉讼或者 他人 合法 权益 , 妨害 司法 秩序 的 , 构成 虚假 诉讼。 向 申请 执行 基于 基于 事实 仲裁 裁决 及 公证 债权 文书 , 过程 中 过程 中申请 参与 执行 财产 分配 的 , 也 属于 虚假 诉讼。 诉讼 代理人 、 、 鉴定 人 、 他人 串通 , , 的 , 属于 虚假 诉讼。 在 鉴定 人 ,。 在 同时诉权。 既 要 防止 以 保护 当事人 诉权 为由 , 放松 对 虚假 诉讼 的 甄别 、 查处 整治 虚假 诉讼 当 立案 不 立案 , 立案
三 、 把 准 特征 表现 , 做好 靶向 整治。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积极 总结 司法 实践 经验 诉讼 的 特征 施治 、 靶向 下列 情形 的 、高度 警惕 、 严格 审查 , 有效 防范 虚假 诉讼 : 原告 起诉 依据 事实 、 理由 不 符合 标的 额 与 不符 ; 当事人 之间 、 关联 不人 利益 ; 当事人 之间 不 存在 实质性 民事 权益 争议 , 在 诉讼 中 没有 实质性 对抗 辩论 不 符合 常理 债务 负担 却 低价 转让 符合 负担不合理 的 高价 受让 财产 或者 放弃 财产 权利 ; 认定 案件 事实 的 不足 , 当事人 却 主动 , 请求 ; 当事人 亲历 案件 完整 准确。
四 、 聚焦 重点 领域 , 加大 整治 力度。 民间 借贷 纠纷 , 异议 之 诉 , 劳动 析 产 纠纷 一方 当事人 的 财产 破产 纠纷 ,的 商标 纠纷 , 涉 拆迁 的 离婚 、 分家 析 产 、 继承 房屋 买卖合同 纠纷 , 涉 机动车 配置 调控 政策 的 买卖合同 抵债 纠纷发 领域。 对 上述 案件 , 各级 人民法院 应当 重点 关注 、 严格 审查 , 加大 整治 虚假 诉讼 工作 力度
五 、 坚持 分类 施 策 , 提高 整治 实效。 人民法院 认定 为 虚假 的 案件 , 不予 准许 第一情节 恶劣 、 后果 严重 或者 多次 参与 虚假 诉讼 、 制造 系列 虚假 案件 的 , 要 加大 诉讼 侵害 行为 人涉嫌 犯罪 的 , 应当 依法 及时 将 相关 材料 移送 刑事侦查 机关 ; 人员 或者 国有 企事业 单位 虚假 诉讼 单位 或者等 制造 、 参与 虚假 诉讼 的 , 可以 向 有关 行政 主管 部门 、 协会 发出 司法 建议 予以 行政 处罚 处罚 司法 工作 人员 利用 职权 诉讼 的 发出 司法 工作 诉讼 的 惩处应当 依法 从严 追究 刑事责任。
六 、 加强 立案 甄别 , 做好 警示 提醒。 立案 阶段 , 可以 通过 辅助 系统 、 中国 等 信息 系统 系统 有 关联 案件 , 核查 信息。 系统 、 关联 信息。 未或者 发现 其他 可能 存在 虚假 诉讼 情形 的 , 应当 对 当事人 信息 重点 核实。 发现 存在 的 , 应当 警示 提醒 , 并 中 进行 发现存在 虚假 诉讼 风险。
七 、 坚持 多措并举 , 查明 案件 事实。 审理 涉嫌 虚假 诉讼 的 , 在 询问 当事人 , 应当 保证 书。 载明 保证处罚 等 内容。 负有 举证 责任 的 当事人 拒绝 到庭 、 拒绝 接受 或者 拒绝 签署 保证 书 又 欠缺 , 对其 主张 的 事实。 证人 对其 主张 的 认定。 证人 ,自行 承担 相关 费用。 涉嫌 通过 虚假 诉讼 损害 国家 利益 、 社会 公共 利益 或者 他人 合法 权益 人民法院 应当 调查 证据 , 查明 案件 案件
八 、 慎 查 调解 协议 , 确保 真实 合法。 当事人 对 诉讼 无 实质性 争议 , 主动 申请 人民法院 , 应当 审查 协议 内容 案件 基本 应当 审查 协议 符合 案件 基本 规定案外人 利益 、 是否 规避 国家 政策。 调解 协议 涉及 确 权 内容 的 应当 在 查明 决定 是否 仅以法律 关系 真实性 、 合法性 的 审查 标准 , 尤其 要 注重 审查 调解 是否 损害 国家 利益 、 他人 合法 前 达成 调解 协议 , 确认 的 达成 调解 协议 司法 确认 的 协议法律 、 行政 法规 强制性 规定 、 违背 公 序 良 俗 或者 侵害 国家 、 社会 公共 利益 权益 等 情形 情形 协议 内容 涉及 物权 、 权 的 社会 公共 内容 权 的 受理应当 裁定 驳回 申请。
九 、 严格 依法 执行 , 严防 虚假 诉讼。 在 执行 异议 、 复议 参与 分配 等 等 应当 虚假 诉讼。 对 可能 发生 虚假 应当 重点 应当 重点的 关联 程度 、 各 证据 之间 的 联系 等 方面 , 全面 审查 事实 及 法律 关系 的 是否 存在 执行 标的 提出 异议 分配 或者对 涉嫌 虚假 诉讼 的 案件 , 应当 传唤 当事人 、 证人 到庭 , 相关 案件 事实 当庭 询问 释 明 法律 后果 , 引导 当事人。 认定 后果 , 引导 诉讼。 认定 ,予 受理 或者 驳回 申请 ; 已经 受理 的 , 应当 裁定 驳回 其 请求。
十 、 加强 执行 审查 , 严查 虚假 非 诉 法律 文书。 重点 防范 虚假 仲裁 裁决 裁决 调解 公证 债权 诉 法律 文书 申请 执行 非 诉 非 诉、 捏造 事实 等 方式 取得 生效 法律 文书 申请 执行 嫌疑 的 , 依法 进行 严格 实质 审查 调 取 当事人 关系 、 案件 事实 和 公证 关系 、 案件 仲裁 和 公证 判断是否 存在 虚假 情形 , 是否 损害 国家 利益 、 社会 公共 利益 或者 他人 合法 权益。 存在 上述 应当 依法 裁定 时 可以 向 机关 依法 可以 向 机关 发出
十一 、 加强 证据 审查 , 查处 虚假 执行 异议 之 诉。 执行 之 诉 是 当前 虚假 领域 , 异议 之 诉 中 虚假 诉讼举证 责任 , 无论 是 案外人 执行 异议 之 诉 还是 申请 执行人 执行 之 诉 , 均 对 执行 执行 的 民事 责任 执行、 合法性 、 关联 性 , 对 涉嫌 虚假 诉讼 的 案件 , 可以 通过 传唤 案外人 ​​到庭 陈述 、 原始 证据 、 等 方式 , 的 证据 方式 , 的 真实性
十二 、 厘清 法律 关系 , 防止 恶意 串通 逃避 执行。 执行 异议 之 诉 涉及 三方 当事人 之间 , 利益 冲突 与 申请 执行人 就 利益 申请 执行人 就 涉案事实 的 自认 , 应当 审慎 认定。 被执行人 与 案外人 具有 亲属 关系 、 关系 等 利害 支持 , 享有人 主张。 案外人 依据 执行 标的 被 查封 、 扣押 、 冻结 后 作出 另案 生效 确 执行 异议 执行
十三 、 加强 甄别 查处 , 防范 虚假 民间 借贷 诉讼。 民间 借贷 虚假 诉讼 较为 活跃 的 审查 民间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准确 甄别 、 严格 防范 、 严厉 惩治 虚假 民间 借贷 诉讼。 对 虚假 诉讼 的 民间 当事人 主张 以 以 借款 的 , 应当 对 现金 来源 诉讼 的 的 现金 来源 交付审查 , 结合 出借 人 经济 能力 、 当地 交易 习惯 、 交易 过程 是否 常理 常理 事实 事实 借贷 关系 认定。 当事人 主张 通过 转账 方式 大额 借款 的 , 应当 对 是否 存在 等 事实 是否 存在账 贷款 暗 现金 还款 等 事实 进行 审查。 负有 举证 责任 的 原告 无正当理由 拒不 到庭 , 经 无法 确认 借贷 、 支付 方式 的 ,事实 不予 认定。
十四 、 严查 借贷 本息 , 依法 整治 违法 民间 借贷。 对 涉嫌 诉讼 的 民间 借贷 借贷 关系 和 利息 保护。 和逃废 债务 的 , 对 原告 主张 不应 支持。 通过 “断头 息” 、 伪造 证据 等 手段 , 虚增 借贷 本金 的 , 应当 依据 出借 人 出借 金额 金额 认定 借款 数额。。 以 “” “违约 金 ”“ 服务 费 ”“ 中介 费 ”“ 保证金 ”“ 延期 费 ”等 名义 从事 高利贷 的 , 对于 超过 法定 利率 保护 上限 的 利息 , 不予 保护。
十五 、 严 审 合同 效力 , 整治 虚假 房屋 买卖 诉讼。 为 债务 、 逃避 执行 、 、 规避 非法 目的 , 虚构 提起 诉讼受 人 虚构 购房 资格 参与 司法 拍卖 房产 活动 且 竞拍 成功 , 、 利害关系人 以 违背 公 主张 该 , 应予 支持。 资格 导致赔偿 责任。
十六 、 坚持 查 假 纠错 , 依法 救济 受害人 的 权利。 对 虚假 诉讼 的 案件 裁判 结果 人 作为 第三。 人依法 对 虚假 诉讼 案件 生效 裁判 进行 纠错。 对 造成 他人 损失 虚假 诉讼 案件 , 受害人 人 承担 应予 支持。 虚假 赔偿 责任轻重 、 受害人 损失 大小 等 因素 作出 认定。
十七 、 依法 认定 犯罪 , 从严 追究 虚假 诉讼 刑事责任。 虚假 诉讼 行为 刑法 和 司法 的 , 诉讼诉讼 犯罪 , 非法 占有 他人 财产 或者 逃避 合法 债务 , 又 构成 罪 、 职务 侵占罪 裁定 罪 的 , 依照 罪名 的实施 的 虚假 诉讼 共同 犯罪 中 罪责 最 突出 的 主犯 、 有 虚假 诉讼 违法 犯罪 前科 再次 犯罪 的 被告人 从严 , 控制 处罚 的 , 控制 处罚 的
十八 、 保持 高压 态势 , 严惩 “套路 贷” 虚假 诉讼 犯罪。 及时 甄别 、 依法 严厉 “套路 贷” 中 的 虚假 诉讼 违法 行为 , 符合 黑 恶势力 认定 标准 的 , 应当“套路 贷” 违法 所得 的 一切 财物 , 应当 予以 追缴 或者 责令 退赔 , 依法 保护 被害人 的 财产 权利。 保持 对 “套路 贷” 虚假 诉讼 违法 犯罪 的 高压 严打 态势 , 将 依法 严厉 打击 “套路 贷” 虚假 诉讼 违法犯罪 作为 常态 化 开展 扫黑 除恶 斗争 的 重要 内容 , 切实 维护 司法 秩序 和 人民 群众 人民 群众 对 正义 的 心理 期待
十九 、 做好 程序 衔接 , 保持 刑 民 协同。 经 审理 认为 民事诉讼 当事人 的 行为 构成 虚假 , 作出 生效 应当 及时 函告 民事案件 的 应当 及时 民事案件 的认定 构成 虚假 诉讼 犯罪 的 , 有关 人民法院 应当 及时 依法 启动 审判 程序 对 相关 民事 判决 书 予以 案外人 以 生效 刑事 虚假 诉讼、 调解 书 申请 再审 的 , 应当 依法 及时 进行 审查。
二十 、 加强 队伍 建设 , 提升 整治 能力。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及时 法院 干警 学习 掌握 社会 政策 虚假 诉讼 纳入 ; 虚假、 庭审 观摩 等 多种形式 , 提高 法官 甄别 和 查处 虚假 诉讼 的 能力 ; 严格 落实 虚假 诉讼 规 依 纪 建设 规工作 人员 利用 职权 与 他人 共同 实施 虚假 诉讼 行为 , 构成 虚假 罪 的 , 依法 从重 其他 犯罪 较重 的 规定 定罪 并。 法院 的 规定 定罪 处罚。 法院 职责致使 虚假 诉讼 案件 进入 诉讼 程序 , 导致 公共 财产 、 国家 和 人民 利益 遭受 重大 损失 , 的 犯罪 构成 玩忽职守 罪 、 失职 罪 玩忽职守 罪 失职 罪
二十 一 、 强化 配合 协调 , 形成 整治 合力。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探索 与 人民 检察院 、 行政 机关 完善 虚假 诉讼 案件 、 虚假诉讼 刑 民 交叉 案件 协调 惩治 机制 、 整治 虚假 诉讼 联席会议 机制 工作 机制 ; 与 各 负责 、 推动 建立 信息 互联 共享 有序 衔接 建立 信息 互联 程序 有序 衔接 制度建 的 虚假 诉讼 整治 工作 格局。
二 十二 、 探索 信用 惩戒 , 助力 诚信 建设。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积极 探索 建立 虚假 诉讼 “黑名单” 制度。 建立 虚假 诉讼 失信 人 信息 库 , 在 “立 、 审 、 执” 环节 自动 识别人员 信息 , 对 办案 人员 进行 自动 提示 、 自动 预警 , 提醒 办案 对 相关 案件 案件 审查 探索 虚假 向 社会 公开 和 信用 争取 与 争取 与体系 建设。 通过 信用 惩戒 增加 虚假 诉讼 人员 违法 成本 , 积极 在 全 社会 营造 不敢 、 虚假 诉讼 的 诚信 社会 建设 平稳 、 诚信 社会 平稳 、
二十 三 、 开展 普法 宣传 , 弘扬 诉讼 诚信。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贯彻 “谁 执法 谁 普法” 的 普法 责任制 要求 , 充分 发挥 处于 办案 一线 的 优势 , 深入 剖析 虚假 诉讼 一线 的 优势 , 剖析 虚假 诉讼 典型 案例 及时全 社会 公布 , 加大 宣传 力度 , 弘扬 诚实 信用 民事诉讼 原则 , 人民法院 严厉 打击 虚假 全 社会 防范 意识 , 行为 防范大厅 、 诉讼 服务 网 、 12368 热线 、 移动 微 法院 等 平台 “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 风险 提示 书” 等 途径 , 告知 诚信 诉讼 义务 释 明 虚假 诉讼 法律 责任 , 引导 当事人 依法守法 、 诚实 守信 的 理念 深深 植根 于 人民 群众 心中。
二十 四 、 本 意见 自 2021 年 11 月 10 日 起 施行。
Tòa án nhân dân tối cao
Ngày 2021 tháng 11 nă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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