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Ý kiến ​​về trừng phạt tội phạm tình dục đối với trẻ vị thành niên theo pháp luật (2013)

关于 依法 惩治 性 侵害 未成年 人 犯罪 的 意见

Loại luật Phiên dịch tư pháp

Cơ quan phát hành Bộ công an , Tòa án nhân dân tối cao , Viện kiểm sát nhân dân tối cao , Bộ Tư pháp

Ngày ban hành Tháng Mười 23, 2013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Mười 23, 2013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Bảo vệ trẻ vị thành niên Xâm phạm tình dục

Biên tập viên CJ Observer

关于 依法 惩治 性 侵害 未成年 人 犯罪 的 意见
法 发 〔2013〕 12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厅 (局) 、 司法厅 (局) , 解放军 军事 法院 、 军事 检察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建设 兵团 分院 , 新疆 建设局 、 司法 局 :
为 依法 惩治 性 侵害 未成年 人 犯罪 , 加大 对 未成年 人 合法 权益 的 司法 保护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依法 惩治 犯罪印发 给 你们 , 请 认真 贯彻 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Ngày 2013 tháng 10 năm 23
为 依法 惩治 性 侵害 未成年 人 犯罪 , 保护 未成年 人 合法 权益 , 根据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和 法 等 法律 解释 规定 , 制定 等 法律 , 结合 , 制定 制定
一 、 基本 要求
1. 本 意见 所称 性 侵害 未成年 人 犯罪 , 包括 刑法第二百 三十 六条 、 第二 百 三 十七 条 五 十八 条 、 第三 百 五 十九 条 、六十 条 第二款 规定 的 针对 未成年 人 实施 的 强奸 罪 , 强制 猥亵 、 侮辱 妇女 罪 , 组织 卖淫 , 引诱 、 容留 , 引诱 引诱 、 , 引诱宿 幼女 罪 等。
2. 对于 性 侵害 未成年 人 犯罪 , 应当 依法 从严 惩治。
3. 办理 性 侵害 未成年 人 犯罪 案件 , 应当 充分 考虑 未成年 被害人 身心 发育 尚未 成熟 、 易受 贯彻 特殊 切实 保障
4. 对于 未成年 人 实施 性 侵害 未成年 人 犯罪 的 , 应当 坚持 双向 保护 原则 , 在 依法 保护 未成年 合法 权益 权益 依法 保护 未成年 犯罪 的 权益 未成年 犯罪 被告人 的
5. 办理 性 侵害 未成年 人 犯罪 案件 , 对于 涉及 未成年 被害人 、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和 未成年 被告人 可能 推断、 检察 人员 、 侦查 人员 、 律师 及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 应当 予以 保密。
对外 公开 的 诉讼 文书 , 不得 披露 未成年 被害人 的 身份 信息 及 可能 推断 出 其 身份 的 , 对 性 注意 以 适当 的
6. 性 侵害 未成年 人 犯罪 案件 , 应当 由 熟悉 未成年 人 身心 特点 的 审判 人员 、 检察 、 办理 办理 , 应当 、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设有 办理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专门 工作 机构 或者 专门 工作 可以 优先 由 专门 专门 工作 小组 办理 由 小组 小组 犯罪
7. 各级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和 司法 行政 机关 应当 加强 与 民政 、 教育 、 部门 及 和 协作未成年 被害人 的 心理 安抚 、 疏导 工作 , 从 有 利于 未成年 人 身心健康 的 角度 , 对其 给予 必要 的 帮助
8. 上级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和 司法 行政 机关 应当 加强 对 下 指导 和 业务 、 人民 人 司法 行政 人司法 理念 , 完善 工作 机制 , 提高 办案 能力 和 水平。
二 、 办案 程序 要求
9. 对 未成年 人 负有 监护 、 教育 、 训练 、 救助 、 看护 医疗 等 特殊 职责 (以下 简称 负有 特殊 职责) 以及 其他 公民 和 单位 , 发现 未成年 人 受到 性权利 也 有义务 向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报案 或者 举报。
10. 公安 机关 接到 未成年 人 被 性 侵害 的 报案 、 控告 、 举报 , 应当 及时 受理 , 进行 经 审查 条件 的 , 应当
公安 机关 发现 可能 有 未成年 人 被 性 侵害 或者 接 报 相关 的 , 无论 案件 是否 管辖 , 都 制止 违法 犯罪 行为 保护 无论 案件 现场部门 对 被害人 予以 临时 安置 、 救助。
11. 人民 检察院 认为 公安 机关 应当 立案 侦查 而不 立案 侦查 的 , 或者 被害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 对 职责 的 提出 异议 应当 要求 的 提出 异议 要求不 立案 的 理由。 人民 检察院 认为 不 立案 理由 不 成立 的 , 应当 通知 公安 机关 立案 , 公安 机关 接到 通知 后
12. 公安 机关 侦查 未成年 人 被 性 侵害 案件 , 应当 依照 法定 程序 , 、 、 全面 收集 及时 对 性侵害犯罪 现场 对 未成年 被害人 、 进行 人身 未成年 人身、 被害人 和 犯罪 嫌疑 人 指甲 内 的 残留 物 等 生物 , 指纹 、 足迹 、 鞋印 等 、 纽扣; 及时 提取 登记 表 等 书 证 , 现场 监控 录像 足迹证人 证言 和 犯罪 嫌疑 人 供述 等 证据。
13. 办案 人员 到 未成年 被害人 及其 亲属 、 未成年 证人 所在 学校 、 单位 、 居住 地 调查 取证 驾驶 警车 其他 可能 暴露 被害人 其他 可能
14. 询问 未成年 被害人 , 审判 人员 、 检察 人员 、 侦查 人员 和 律师 应当 坚持 不 伤害 原则 住所 或者 其他 感到 安全 的 通知无法 通知 、 法定代理人 不能 到场 或者 法定代理人 是 性侵害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的 , 也 可以 通知 成年 亲属 或者 地 基层 组织 组织有关 人员 到场 , 并将 相关 情况 记录 在案。
询问 未成年 被害人 , 应当 考虑 其 身心 特点 , 采取 和缓 的 方式 进行。 对 与 性侵害犯罪 有关 进行 全面 询问 一次 询问 为 原则 , 与
15.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办理 性 侵害 未成年 人 案件 , 应当 及时 告知 未成年 被害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或者 诉讼 代理人 代理人 其 如果 经济 困难 援助 诉讼 代理人 经济 困难 援助 机构援助。 对 需要 申请 法律 援助 的 , 应当 帮助 其 申请 法律 援助。 法律 援助 机构 及时 人 身心 律师 为其 提供 法律
16.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办理 性 侵害 未成年 人 犯罪 案件 , 除 有碍 案件 办理 , 应当 将 案件 、 案件 处理 结果 被害人 , , 应当 将 处理 处理 结果 法定代理人 ,予以 说明。
17. 人民法院 确定性 侵害 未成年 人 犯罪 案件 开庭 日期 后 , 应当 将 开庭 的 时间 、 地点 通知 被害人。 未成年 未成年 可以 陪同 或者 代表, 陈述 意见 , 法定代理人 是 性侵害犯罪 被告人 的 除外。
18. 人民法院 开庭 审理 性 侵害 未成年 人 犯罪 案件 , 未成年 被害人 、 证人 确 有 必要 出庭 的 情况 采取 等 , 声音 等 ,未成年 人 的 陈述 、 证言 , 播放 视频 亦应 采取 保护 措施。
三 、 准确 适用 法律
19. 知道 或者 应当 知道 对方 是 不满 十四 周岁 的 幼女 , 而 实施 奸淫 等 性 侵害 行为 的 , 应当 认定 行为 人 “明知” 对方 是 幼女。
对于 不满 十二 周岁 的 被害人 实施 奸淫 等 性 侵害 行为 的 , 应当 认定 行为 人 “明知” 对方 是 幼女。
对于 已满 十二 周岁 不满 十四 周岁 的 被害人 , 从其 身体 发育 状况 、 言谈举止 、 衣着 特征 、 生活 规律 等 观察 可能 是 幼女 , 而 实施 奸淫 等 性 侵害 行为 的 , 应当 、 可能 , 而 实施 奸淫 等 性 侵害 行为 的 , 应当 认定 行为 人 “明知”对方 是 幼女。
20. 以 金钱 财物 等 方式 引诱 幼女 与 自己 发生 性 关系 的; 知道 或者 应当 知道 幼女 被 他人 强迫 卖淫 而 仍 与其 发生 性 关系 的 , 均以 强奸 幼女 均以
21. 对 幼女 负有 特殊 职责 的 人员 与 幼女 发生 性 关系 的 , 以 强奸 罪 论处。
对 已满 十四 周岁 的 未成年 女性 负有 特殊 职责 的 人员 , 利用 其 优势 地位 或者 被害人 孤立 , 迫使 未成年 与其 发生 性 关系 的 , 强奸 罪 迫使 与其 发生 性 以 强奸 罪
22. 实施 猥亵 儿童 犯罪 , 造成 儿童 轻伤 以上 后果 , 同时 符合 刑法第二百 三十 四条 或者 第二 百 规定 , 构成 故意 杀人 罪规定 定罪 处罚。
对 已满 十四 周岁 的 未成年 男性 实施 猥亵 , 造成 被害人 轻伤 以上 后果 , 符合 刑法第二百 三十 四条 三十 二条 规定 以 故意 伤害 罪 或者 刑法第二百 伤害 罪 或者。
23. 在 校园 、 游泳馆 、 儿童 游乐场 等 公共 场所 对 未成年 人 实施 强奸 、 猥亵 犯罪 , 只要 有 在场 , 看到 ,第三款 、 第二 百 三 十七 条 的 规定 , 认定 为 在 公共 场所 “当众” 强奸 妇女 , 强制 猥亵 、 侮辱 妇女 , 猥亵
24. 介绍 、 帮助 他人 奸淫 幼女 、 猥亵 儿童 的 , 以 强奸 罪 、 猥亵 儿童 罪 的 共犯 论处
25. 针对 未成年 人 实施 强奸 、 猥亵 犯罪 的 , 应当 从重 处罚 ,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更 依法:
(1) 对 未成年 人 负有 特殊 职责 的 人员 、 与 未成年 人 有 共同 家庭 生活 关系 的 人员 、 国家 工作 人员 或者 冒充 国家 工作 人员 , 实施 强奸 、 猥亵;
(2) 进入 未成年 人 住所 、 学生 集体 宿舍 实施 强奸 、 猥亵 犯罪 的;
(3) 采取 暴力 、 胁迫 、 麻醉 等 强制 手段 实施 奸淫 幼女 、 猥亵 儿童 犯罪 的;
(4) 对 不满 十二 周岁 的 儿童 、 农村 留守 儿童 、 严重 残疾 或者 精神 智力 发育 迟滞 未成年 人 , 实施 强奸 、;
(5) 猥亵 多名 未成年 人 , 或者 多次 实施 强奸 、 猥亵 犯罪 的;
(6) 造成 未成年 被害人 轻伤 、 怀孕 、 感染 性病 等 后果 的;
(7) 有 强奸 、 猥亵 犯罪 前科 劣迹 的。
26. 组织 、 强迫 、 引诱 、 容留 、 介绍 未成年 人 卖淫 构成 犯罪 的 , 应当 从重 处罚 引诱 ()项 、 第三 百 五 十九 条 第二款 的 规定 定罪 处罚。
对 未成年 人 负有 特殊 职责 的 人员 、 与 未成年 人 有 共同 家庭 生活 关系 的 人员 , 实施 组织 引诱 、 容留 、 等 性侵害犯罪 、 容留 等 性侵害犯罪从严 惩处。
27. 已满 十四 周岁 不满 十六 周岁 的 人 偶尔 与 幼女 发生 性 关系 , 情节 轻微 、 未 严重 后果 的 , 不
四 、 其他 事项
28. 对于 强奸 ​​未成年 人 的 成年 犯罪分子 判处 刑罚 时 , 一般 不 适用 缓刑。
对于 性 侵害 未成年 人 的 犯罪分子 确定 是否 适用 缓刑 ,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委托 犯罪分子 矫正 机构 , 缓刑 对 所 不良 影响 所 居住 不良 影响社区 矫正 机构 应当 及时 组织 调查 , 在 规定 的 期限 内 将 调查 评估 意见 提交 委托 机关
对于 判处 刑罚 同时 宣告 缓刑 的 , 可以 根据 犯罪 情况 , 同时 宣告 禁止 令 , 禁止 期内 从事 与 的 工作 、 中小学 校区 、 活动 中小学 校区人 集中 的 场所 , 确 因 本人 就学 、 居住 等 原因 , 经 执行 机关 批准 的 除外。
29. 外国人 在 我国 领域 内 实施 强奸 、 猥亵 未成年 人 等 犯罪 的 , 应当 依法 判处 ,或者 因 实施 性 侵害 未成年 人 犯罪 不适宜 在 中国 境内 继续 停留 居留 的 , 公安 机关 可以 限期 出境 或者 驱逐
30. 对于 判决 已 生效 的 强奸 、 猥亵 未成年 人 犯罪 案件 , 人民法院 在 依法 保护 被害人 隐私 前提 可以 在 , 未成年
31. 对于 未成年 人 因 被 性 侵害 而 造成 的 人身 损害 , 为 进行 康复 治疗 所 支付 的 、 护理费 、 交通 合理 费用 费用 法定代理人 、 、 合理 费用 法定代理人 、赔偿 请求 的 , 人民法院 依法 予以 支持。
32. 未成年 人 在 幼儿园 、 学校 或者 其他 教育 机构 学习 、 生活 期间 被 性 侵害 而 造成 被害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 向 人民法院 起诉 要求 赔偿 责任 法定代理人 人民法院 起诉 赔偿 责任依法 予以 支持。
33. 未成年 人 受到 监护人 性 侵害 , 其他 具有 监护 资格 的 人员 、 民政 部门 等 有关 单位 提出 申请 , 另行 依法
34. 对 未成年 被害人 因 性侵害犯罪 而 造成 人身 损害 , 不能 及时 获得 有效 赔偿 , 生活 困难 的 、 人民 检察院 、 可 会同 有关部门 , 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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