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依法 惩治 性 侵害 未成年 人 犯罪 的 意见
法 发 〔2013〕 12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厅 (局) 、 司法厅 (局) , 解放军 军事 法院 、 军事 检察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建设 兵团 分院 , 新疆 建设局 、 司法 局 :
为 依法 惩治 性 侵害 未成年 人 犯罪 , 加大 对 未成年 人 合法 权益 的 司法 保护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依法 惩治 犯罪印发 给 你们 , 请 认真 贯彻 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Ngày 2013 tháng 10 năm 23
为 依法 惩治 性 侵害 未成年 人 犯罪 , 保护 未成年 人 合法 权益 , 根据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和 法 等 法律 解释 规定 , 制定 等 法律 , 结合 , 制定 制定
一 、 基本 要求
1. 本 意见 所称 性 侵害 未成年 人 犯罪 , 包括 刑法第二百 三十 六条 、 第二 百 三 十七 条 五 十八 条 、 第三 百 五 十九 条 、六十 条 第二款 规定 的 针对 未成年 人 实施 的 强奸 罪 , 强制 猥亵 、 侮辱 妇女 罪 , 组织 卖淫 , 引诱 、 容留 , 引诱 引诱 、 , 引诱宿 幼女 罪 等。
2. 对于 性 侵害 未成年 人 犯罪 , 应当 依法 从严 惩治。
3. 办理 性 侵害 未成年 人 犯罪 案件 , 应当 充分 考虑 未成年 被害人 身心 发育 尚未 成熟 、 易受 贯彻 特殊 切实 保障
4. 对于 未成年 人 实施 性 侵害 未成年 人 犯罪 的 , 应当 坚持 双向 保护 原则 , 在 依法 保护 未成年 合法 权益 权益 依法 保护 未成年 犯罪 的 权益 未成年 犯罪 被告人 的
5. 办理 性 侵害 未成年 人 犯罪 案件 , 对于 涉及 未成年 被害人 、 未成年 犯罪 嫌疑 人和 未成年 被告人 可能 推断、 检察 人员 、 侦查 人员 、 律师 及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 应当 予以 保密。
对外 公开 的 诉讼 文书 , 不得 披露 未成年 被害人 的 身份 信息 及 可能 推断 出 其 身份 的 , 对 性 注意 以 适当 的
6. 性 侵害 未成年 人 犯罪 案件 , 应当 由 熟悉 未成年 人 身心 特点 的 审判 人员 、 检察 、 办理 办理 , 应当 、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设有 办理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专门 工作 机构 或者 专门 工作 可以 优先 由 专门 专门 工作 小组 办理 由 小组 小组 犯罪
7. 各级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和 司法 行政 机关 应当 加强 与 民政 、 教育 、 部门 及 和 协作未成年 被害人 的 心理 安抚 、 疏导 工作 , 从 有 利于 未成年 人 身心健康 的 角度 , 对其 给予 必要 的 帮助
8. 上级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和 司法 行政 机关 应当 加强 对 下 指导 和 业务 、 人民 人 司法 行政 人司法 理念 , 完善 工作 机制 , 提高 办案 能力 和 水平。
二 、 办案 程序 要求
9. 对 未成年 人 负有 监护 、 教育 、 训练 、 救助 、 看护 医疗 等 特殊 职责 (以下 简称 负有 特殊 职责) 以及 其他 公民 和 单位 , 发现 未成年 人 受到 性权利 也 有义务 向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报案 或者 举报。
10. 公安 机关 接到 未成年 人 被 性 侵害 的 报案 、 控告 、 举报 , 应当 及时 受理 , 进行 经 审查 条件 的 , 应当
公安 机关 发现 可能 有 未成年 人 被 性 侵害 或者 接 报 相关 的 , 无论 案件 是否 管辖 , 都 制止 违法 犯罪 行为 保护 无论 案件 现场部门 对 被害人 予以 临时 安置 、 救助。
11. 人民 检察院 认为 公安 机关 应当 立案 侦查 而不 立案 侦查 的 , 或者 被害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 对 职责 的 提出 异议 应当 要求 的 提出 异议 要求不 立案 的 理由。 人民 检察院 认为 不 立案 理由 不 成立 的 , 应当 通知 公安 机关 立案 , 公安 机关 接到 通知 后
12. 公安 机关 侦查 未成年 人 被 性 侵害 案件 , 应当 依照 法定 程序 , 、 、 全面 收集 及时 对 性侵害犯罪 现场 对 未成年 被害人 、 进行 人身 未成年 人身、 被害人 和 犯罪 嫌疑 人 指甲 内 的 残留 物 等 生物 , 指纹 、 足迹 、 鞋印 等 、 纽扣; 及时 提取 登记 表 等 书 证 , 现场 监控 录像 足迹证人 证言 和 犯罪 嫌疑 人 供述 等 证据。
13. 办案 人员 到 未成年 被害人 及其 亲属 、 未成年 证人 所在 学校 、 单位 、 居住 地 调查 取证 驾驶 警车 其他 可能 暴露 被害人 其他 可能
14. 询问 未成年 被害人 , 审判 人员 、 检察 人员 、 侦查 人员 和 律师 应当 坚持 不 伤害 原则 住所 或者 其他 感到 安全 的 通知无法 通知 、 法定代理人 不能 到场 或者 法定代理人 是 性侵害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的 , 也 可以 通知 成年 亲属 或者 地 基层 组织 组织有关 人员 到场 , 并将 相关 情况 记录 在案。
询问 未成年 被害人 , 应当 考虑 其 身心 特点 , 采取 和缓 的 方式 进行。 对 与 性侵害犯罪 有关 进行 全面 询问 一次 询问 为 原则 , 与
15.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办理 性 侵害 未成年 人 案件 , 应当 及时 告知 未成年 被害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或者 诉讼 代理人 代理人 其 如果 经济 困难 援助 诉讼 代理人 经济 困难 援助 机构援助。 对 需要 申请 法律 援助 的 , 应当 帮助 其 申请 法律 援助。 法律 援助 机构 及时 人 身心 律师 为其 提供 法律
16.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办理 性 侵害 未成年 人 犯罪 案件 , 除 有碍 案件 办理 , 应当 将 案件 、 案件 处理 结果 被害人 , , 应当 将 处理 处理 结果 法定代理人 ,予以 说明。
17. 人民法院 确定性 侵害 未成年 人 犯罪 案件 开庭 日期 后 , 应当 将 开庭 的 时间 、 地点 通知 被害人。 未成年 未成年 可以 陪同 或者 代表, 陈述 意见 , 法定代理人 是 性侵害犯罪 被告人 的 除外。
18. 人民法院 开庭 审理 性 侵害 未成年 人 犯罪 案件 , 未成年 被害人 、 证人 确 有 必要 出庭 的 情况 采取 等 , 声音 等 ,未成年 人 的 陈述 、 证言 , 播放 视频 亦应 采取 保护 措施。
三 、 准确 适用 法律
19. 知道 或者 应当 知道 对方 是 不满 十四 周岁 的 幼女 , 而 实施 奸淫 等 性 侵害 行为 的 , 应当 认定 行为 人 “明知” 对方 是 幼女。
对于 不满 十二 周岁 的 被害人 实施 奸淫 等 性 侵害 行为 的 , 应当 认定 行为 人 “明知” 对方 是 幼女。
对于 已满 十二 周岁 不满 十四 周岁 的 被害人 , 从其 身体 发育 状况 、 言谈举止 、 衣着 特征 、 生活 规律 等 观察 可能 是 幼女 , 而 实施 奸淫 等 性 侵害 行为 的 , 应当 、 可能 , 而 实施 奸淫 等 性 侵害 行为 的 , 应当 认定 行为 人 “明知”对方 是 幼女。
20. 以 金钱 财物 等 方式 引诱 幼女 与 自己 发生 性 关系 的; 知道 或者 应当 知道 幼女 被 他人 强迫 卖淫 而 仍 与其 发生 性 关系 的 , 均以 强奸 幼女 均以
21. 对 幼女 负有 特殊 职责 的 人员 与 幼女 发生 性 关系 的 , 以 强奸 罪 论处。
对 已满 十四 周岁 的 未成年 女性 负有 特殊 职责 的 人员 , 利用 其 优势 地位 或者 被害人 孤立 , 迫使 未成年 与其 发生 性 关系 的 , 强奸 罪 迫使 与其 发生 性 以 强奸 罪
22. 实施 猥亵 儿童 犯罪 , 造成 儿童 轻伤 以上 后果 , 同时 符合 刑法第二百 三十 四条 或者 第二 百 规定 , 构成 故意 杀人 罪规定 定罪 处罚。
对 已满 十四 周岁 的 未成年 男性 实施 猥亵 , 造成 被害人 轻伤 以上 后果 , 符合 刑法第二百 三十 四条 三十 二条 规定 以 故意 伤害 罪 或者 刑法第二百 伤害 罪 或者。
23. 在 校园 、 游泳馆 、 儿童 游乐场 等 公共 场所 对 未成年 人 实施 强奸 、 猥亵 犯罪 , 只要 有 在场 , 看到 ,第三款 、 第二 百 三 十七 条 的 规定 , 认定 为 在 公共 场所 “当众” 强奸 妇女 , 强制 猥亵 、 侮辱 妇女 , 猥亵
24. 介绍 、 帮助 他人 奸淫 幼女 、 猥亵 儿童 的 , 以 强奸 罪 、 猥亵 儿童 罪 的 共犯 论处
25. 针对 未成年 人 实施 强奸 、 猥亵 犯罪 的 , 应当 从重 处罚 ,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更 依法:
(1) 对 未成年 人 负有 特殊 职责 的 人员 、 与 未成年 人 有 共同 家庭 生活 关系 的 人员 、 国家 工作 人员 或者 冒充 国家 工作 人员 , 实施 强奸 、 猥亵;
(2) 进入 未成年 人 住所 、 学生 集体 宿舍 实施 强奸 、 猥亵 犯罪 的;
(3) 采取 暴力 、 胁迫 、 麻醉 等 强制 手段 实施 奸淫 幼女 、 猥亵 儿童 犯罪 的;
(4) 对 不满 十二 周岁 的 儿童 、 农村 留守 儿童 、 严重 残疾 或者 精神 智力 发育 迟滞 未成年 人 , 实施 强奸 、;
(5) 猥亵 多名 未成年 人 , 或者 多次 实施 强奸 、 猥亵 犯罪 的;
(6) 造成 未成年 被害人 轻伤 、 怀孕 、 感染 性病 等 后果 的;
(7) 有 强奸 、 猥亵 犯罪 前科 劣迹 的。
26. 组织 、 强迫 、 引诱 、 容留 、 介绍 未成年 人 卖淫 构成 犯罪 的 , 应当 从重 处罚 引诱 ()项 、 第三 百 五 十九 条 第二款 的 规定 定罪 处罚。
对 未成年 人 负有 特殊 职责 的 人员 、 与 未成年 人 有 共同 家庭 生活 关系 的 人员 , 实施 组织 引诱 、 容留 、 等 性侵害犯罪 、 容留 等 性侵害犯罪从严 惩处。
27. 已满 十四 周岁 不满 十六 周岁 的 人 偶尔 与 幼女 发生 性 关系 , 情节 轻微 、 未 严重 后果 的 , 不
四 、 其他 事项
28. 对于 强奸 未成年 人 的 成年 犯罪分子 判处 刑罚 时 , 一般 不 适用 缓刑。
对于 性 侵害 未成年 人 的 犯罪分子 确定 是否 适用 缓刑 ,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委托 犯罪分子 矫正 机构 , 缓刑 对 所 不良 影响 所 居住 不良 影响社区 矫正 机构 应当 及时 组织 调查 , 在 规定 的 期限 内 将 调查 评估 意见 提交 委托 机关
对于 判处 刑罚 同时 宣告 缓刑 的 , 可以 根据 犯罪 情况 , 同时 宣告 禁止 令 , 禁止 期内 从事 与 的 工作 、 中小学 校区 、 活动 中小学 校区人 集中 的 场所 , 确 因 本人 就学 、 居住 等 原因 , 经 执行 机关 批准 的 除外。
29. 外国人 在 我国 领域 内 实施 强奸 、 猥亵 未成年 人 等 犯罪 的 , 应当 依法 判处 ,或者 因 实施 性 侵害 未成年 人 犯罪 不适宜 在 中国 境内 继续 停留 居留 的 , 公安 机关 可以 限期 出境 或者 驱逐
30. 对于 判决 已 生效 的 强奸 、 猥亵 未成年 人 犯罪 案件 , 人民法院 在 依法 保护 被害人 隐私 前提 可以 在 , 未成年
31. 对于 未成年 人 因 被 性 侵害 而 造成 的 人身 损害 , 为 进行 康复 治疗 所 支付 的 、 护理费 、 交通 合理 费用 费用 法定代理人 、 、 合理 费用 法定代理人 、赔偿 请求 的 , 人民法院 依法 予以 支持。
32. 未成年 人 在 幼儿园 、 学校 或者 其他 教育 机构 学习 、 生活 期间 被 性 侵害 而 造成 被害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 向 人民法院 起诉 要求 赔偿 责任 法定代理人 人民法院 起诉 赔偿 责任依法 予以 支持。
33. 未成年 人 受到 监护人 性 侵害 , 其他 具有 监护 资格 的 人员 、 民政 部门 等 有关 单位 提出 申请 , 另行 依法
34. 对 未成年 被害人 因 性侵害犯罪 而 造成 人身 损害 , 不能 及时 获得 有效 赔偿 , 生活 困难 的 、 人民 检察院 、 可 会同 有关部门 , 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