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ổng thông tin pháp luật Trung Quốc - CJO

Tìm luật pháp và tài liệu công chính thức của Trung Quốc bằng tiếng Anh

Tiếng AnhTiếng Ả RậpTiếng Trung (giản thể)Tiếng Hà LanTiếng PhápTiếng ĐứcTiếng Hin-ddiTiếng ÝTiếng NhậtTiếng HànBồ Đào NhaTiếng NgaTiếng Tây Ban NhaTiếng Thụy ĐiểnHebrewTiếng IndonesiaTiếng ViệtTiếng TháiTiếng Thổ Nhĩ KỳNgười Malay

Ý kiến ​​về việc thúc đẩy cải cách tách các thủ tục hành chính phức tạp khỏi các thủ tục đơn giản (2021)

关于 推进 行政 诉讼 程序 繁简 分流 改革 的 意见

Loại luật Chính sách tư pháp

Cơ quan phát hành Tòa án nhân dân tối cao

Ngày ban hành 14 Tháng Năm, 2021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Sáu 01, 2021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Thủ tục hành chính Luật tố tụng

Biên tập viên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推进 行政 诉讼 程序 繁简 分流 改革 的 意见
为 深化 行政 诉讼 制度 改革 , 推进 行政 案件 繁简 分流 、 轻重 、 快慢 分道 , 优化 行政 配置 , 推动 , 依法 保护 公民 其他 、 依法 保护 公民 、 其他 组织 监督 监督行政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诉讼法》 (以下 简称 行政 诉讼法) 及 司法 解释 的 规定 工作 实际 , 制定 本
一 、 一般 规定
第一 条 人民法院 应当 严格 规范 审理 复杂 行政 案件 , 依法 快速 审理 行政 案件 , 完善 行政 诉讼 适用 规则 , 应用 , 引导 当事人 权利 快速 , 引导 当事人 正确 权利 、 全面 全面质量 、 效率 和 公信力。
第二 条 第一审 人民法院 审理 下列 行政 案件 , 可以 作为 简单 案件 进行 审理 :
(一) 属于 行政 诉讼法 第八 十二 条 第一 款 、 第二款 规定 情形 的 ;
(二) 不 符合 法定 起诉 条件 的 ;
(三) 不服 行政 复议 机关 作出 的 不予 受理 或者 驳回 复议 申请 决定 的 ;
(四) 事实 清楚 、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 争议 不大 的 政府 信息 公开 类 、 以及 商标 授权 类 行政
第二审 人民法院 对于 第一审 人民法院 按照 简单 案件 快速 审理 的 上诉 案件 , 以及 当事人 撤回 上诉 、 起诉 撤回 上诉 处理 针对 不予 立案 异议 上诉 不予 立案 、 起诉 、 管辖权 异议 裁定案件 等 , 可以 作为 简单 案件 进行 审理。
高级人民法院 可以 探索 开展 行政 申请 再审 案件 繁简 分流 工作。
第三 条 人民法院 可以 建立 行政 案件 快 审 团队 或者 专业化 、 类型 审判 团队 , 也 也 , 负责 实现 简 案 类 案 类
二 、 促进 行政 争议 诉 前 分流
第四 条 人民法院 应当 强化 行政 争议 的 诉 源 治理 , 完善 行政 与 行政 复议 、 行政 裁决 诉讼 解 纷 机制 , 探索 建立 机制 完善 , 探索 建立 诉 机制 , 良性 良性行政 争议 多元化 解 及 相关 平台 建设。
第五 条 行政 诉讼法 规定 可以 调解 的 案件 、 行政 相对 人 要求 和解 的 案件 , 或者 更有 利于 实质性 , 或者 引导 当事人进行 调解。 开展 诉 前 调解 应 在 调解 平台 上 进行 , 并 编 立 相应 案 号
建立 非 诉讼 调解 自动 履行 正向 激励 机制 , 通过 将 自动 履行 情况 纳入 诚信 评价 体系 等 自动 、 即时 履行 协议 , 及时 化解
第六 条 经 诉 前 调解 达成 和解 协议 , 当事人 共同 申请 司法 确认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效力 , 出具 前 调解
当事人 拒绝 调解 或者 未 达成 和解 协议 , 符合 法定 立案 条件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依法 及时 登记 立案
立案 后 , 经 调解 当事人 申请 撤诉 , 人民法院 审查 认为 符合 法律 规定 的 , 依法 作出 准予 撤诉 的 裁定
第七 条 诉 前 调解 中 , 当事人 没有 争议 的 事实 应当 记 入 调解 笔录 , 并由 当事人 签字 确认
在 审理 过程 中 , 经 当事人 同意 , 双方 在 调解 过程 中 确认 的 无 争议 事实 不再 、 质证 , 和解 协议 作出 妥协 事实 过程 协议 作出 妥协 而 事实 或者 的 的
三 、 健全 简易 程序 适用 规则
第八 条 人民法院 依照 行政 诉讼法 第八 十二 条 第一 款 规定 适用 简易 程序 审理 的 行政 案件 , 发送 发送 程序 , 告知 审理 方式 、
人民法院 依照 行政 诉讼法 第八 十二 条 第二款 规定 审理 其他 第一审 行政 案件 , 应当 征求 当事人 意见。 通过 诉讼 平台 手机 短信 、 方式 诉讼 短信 、 即时 账号 等 简便 方式 进行同意 适用 简易 程序 的 , 应当 自 收到 通知 之 日 起 五日 内向 人民法院 提出。 期限 的 , , 简易 程序 进行
第九条 人民法院 适用 简易 程序 审理 行政 案件 , 可以 根据 案件 情况 , 采取 下列 方式 简化 庭审 程序 保障 当事人 答辩 、 质证 、 陈述 、 简化 、 陈述 、
(一) 已经 通过 开庭 前 准备 阶段 或者 其他 方式 完成 当事人 身份 核实 、 权利 义务 宣示 的 , 时 可以 不再
(二) 庭审 直接 围绕 与 被诉 行政 行为 合法性 相关 的 争议 焦点 展开 , 法庭 调查 、 法庭 辩论 可以 合并 进行
当事人 双方 表示 不需要 答辩 期间 、 举证 期限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迳 行 开庭 , 开庭 时间 不受 、 举证 期限 的
适用 简易 程序 审理 的 案件 , 应当 一次 开庭 审结 , 但 人民法院 认为 确 有 必要 再次 开庭 的 除外
第十 条 适用 简易 程序 审理 行政 案件 的 庭审 录音 录像 , 经 当事人 同意 的 , 可以 代替 法庭 笔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 适用 简易 程序 审理 行政 案件 , 可以 简化 裁判 文书 , 但 应当 包含 当事人 基本 、 ​​答辩 意见 简要 裁判 裁判 裁判当事人 上诉 权利 等 必要 内容。
第十二 条 由 简易 程序 转为 普通 程序 审理 的 案件 , 转为 普通 程序 前 已经 进行 的 双方 当事人 已 争议 事实 , 可以 进行
由 简易 程序 转为 普通 程序 的 案件 , 不得 再 转为 简易 程序 审理。
四 、 依法 快速 审理 简单 案件
第十三 条 人民法院 经过 阅卷 、 调查 或者 询问 当事人 , 认为 原告 起诉 不 符合 法定 起诉 条件 的 行 裁定 驳回 但 需要 开庭 审理 查明 起诉 开庭 审理 查明
第十四 条 开庭 前 准备 阶段 已 核实 当事人 身份 、 告知 权利 义务 、 进行 证据 交换 的 , 开庭 审理 时 不再 重复
开庭 前 准备 阶段 确认 的 没有 争议 并 记录 在 卷 的 证据 , 经 人民法院 在 法庭 调查 各方 各方 当事人 可以 作为 认定 案件 认定
第十五 条 复议 机关 为 共同 被告 的 案件 , 对于 复议 决定 与 行政 行为 认定 一致 一致 在 庭审 , 人民法院 可以 和 质证 和事实 的 除外。
第十六 条 人民法院 对 具备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上诉 案件 , 经过 阅卷 、 调查 或者 询问 当事人 , 的 的 事实 理由 的 , 可以 ,
(一) 不服 一审 行政 裁定 的 ;
(二) 当事人 认为 一审 裁判 适用 法律 法规 错误 的。
在 依法 保障 当事人 诉讼 权利 的 情况 下 , 第二审 人民法院 可以 通过 诉讼 平台 、 电话 、 通讯 账号 等 , 并 新 并
第十七 条 人民法院 审查 申请 再审 案件 , 应当 依据 行政 诉讼法 第 九十 一条 规定 , 结合 当事人 理由 进行 审查 结合 当事人 电话 、账号 等 简便 方式 进行。
当事人 主张 的 再审 事由 明显 不 成立 的 , 或者 不 符合 申请 条件 的 , 驳回 再审 申请 适当 简化 , 但 当事人 基本 信息 、 案件 申请 符合 , 驳回 简化 , 信息 、 申请 再审和 裁判 主文 等 必要 内容。
第十八 条 依法 快速 审理 的 简单 行政 案件 , 庭审 笔录 可以 适当 简化。 相关 庭审 录音 等 存储 介质 并入 卷
第十九 条 对 事实 清楚 、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 争议 不大 的 政府 公开 公开 、 不 职责 不予 受理 或者 复议 申请 以及 不大行为 合法性 的 审查 要素 和 当事人 争议 焦点 开展 庭审 活动 , 并 可以 制作 要素 式 行政 裁判 文书
要素 式 行政 裁判 文书 可以 采取 简易 方式 , 按照 当事人 情况 、 诉讼 请求 、 基本 事实 、 裁判 结果 等 行政 文书 的 基本 要素
第二十条 不同 当事人 对 同 一个 或者 同一 类 行政 行为 分别 提起 诉讼 的 , 可以 集中 立案 , 团队 实行 集中 排 、 开庭 、 审理
第二十 一条 人民法院 审理 简单 行政 案件 过程 中 , 发现 案件 疑难 复杂 的 , 应当 及时 转为 复杂。 需要 变更 合议庭 审判员 的 , 应当
第二十 二条 人民法院 、 当事人 及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 通过 信息 化 诉讼 平台 在线 开展 行政 诉讼 没有 规定 的 民事诉讼 法 及 的
五 、 附则
第二十 三条 本 意见 自 2021 年 6 月 1 日 起 施行。

© 2020 Guodong Du và Meng Yu. Đã đăng ký Bản quyền. Nghiêm cấm việc cộng hòa hoặc phân phối lại nội dung, kể cả bằng cách đóng khung hoặc các phương tiện tương tự mà không có sự đồng ý trước bằng văn bản của Guodong Du và Meng 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