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Ý kiến ​​của TANDTC về việc làm sâu sắc thêm việc đổi mới cơ chế giải quyết tranh chấp đa dạng trong Tòa án nhân dân (2016)

关于 人民法院 进一步 深化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的 意见

Loại luật Chính sách tư pháp

Cơ quan phát hành Tòa án nhân dân tối cao

Ngày ban hành Tháng Sáu 28, 2016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Sáu 28, 2016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Trọng tài và Hòa giải

Biên tập viên CJ Observer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人民法院 进一步 深化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的 意见
法 发 [2016] 14 号
(2016 年 6 月 28 日 由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 并 自 当日 起 施行)
深入 推进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 是 人民法院 深化 司法 改革 、 实现 为民 公正 司法 的 是 实现 国家 现代化 的 促进必然 要求。 为 贯彻 落实 《中共中央 关于 全面 推进 依法 治国 若干 问题 问题 的 决定》 以及 、 国务院 办公厅 《纠纷 多元化 解 机制 现 就 解解决 机制 改革 、 完善 诉讼 与 非 诉讼 相 衔接 的 纠纷 解决 机制 提出 如下 意见。
一 、 指导 思想 、 主要 目标 和 基本 原则
1. 指导 思想。 全面 贯彻 党 的 十八 大 和 ​​十八 届 三 中 、 四 中 、 五中 精神 , 以 邓小平 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 思想 、 科学 发展 观 为 指导 , 深入 深入系列 重要 讲话 精神 , 紧紧 围绕 协调 推进 “四个 全面” 战略 布局 和 五大 发展 理念 , 主动 适应 发展 新 常态 , 以 体制 创新 为 动力 , 有效 化解 各类 纠纷 , 不断 为 动力 , 不断 不断 司法实现 人民 安居乐业 、 社会 安定 有序。
2. 主要 目标。 根据 “国家 制定 发展 战略 、 司法 发挥 引领 作用 、 推动 国家 立法 进程” 的 工作 思路 , 建设 功能 完备 、 多样 、 运行 规范 的 诉 调 对接 平台 , 畅通 平台 ,的 纠纷 解决 方式 ; 合理 配置 纠纷 解决 的 社会 资源 , 完善 、 调解 、 仲裁 、 公证 裁决 、 行政 与 有机 衔接 、 相互 协调 的 纠纷 解决 机制 、 仲裁 、 相互 协调 解决 机制 在 多元化建设 中 的 引领 、 推动 和 保障 作用 , 为 促进 经济 社会 持续 健康 发展 、 全面 社会 有力 的 的
3. 基本 原则。
- 坚持 党政 主导 、 综治 协调 、 多元 共 治 , 构建 各 方面 力量 共同 参与 纠纷 解决 的 工作 格局
- 坚持 司法 引导 、 诉 调 对接 、 社会 协同 , 形成 社会 多 层次 多 领域 齐抓共管 的 解 纷 合力
- 坚持 优化 资源 、 完善 制度 、 法治 保障 , 提升 社会 组织 解决 纠纷 的 法律 效果。
- 坚持 以 人 为本 、 自愿 合法 、 便民 利民 , 建立 高效 便捷 的 诉讼 服务 和 纠纷 解决 机制
- 坚持 立足 国情 、 合理 借鉴 、 改革 创新 , 完善 具有 中国 特色 的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体系。
二 、 加强 平台 建设
4. 完善 平台 设置。 各级 人民法院 要将 诉 调 对接 平台 建设 与 诉讼 服务 中心 建设 结合 起来 、 对接 、 涉诉 功能 为 、 对接 、 功能 为。 人民法院 应当 配备 专门 人员 从事 诉 调 对接 工作 , 建立 诉 调 长效 工作 机制 , 案件 的 类型 仲裁 、 公证 等 组织 在 工作、 服务 窗口 , 也 可以 在 纠纷 多 发 领域 以及 基层 乡镇 (街道) 、 村 (等 派驻 人员 指导 调 对接
5. 明确 平台 职责。 人民法院 诉 调 对接 平台 负责 以下 工作 : 对 诉至 法院 的 纠纷 进行 适宜 调解 的 选择 非 诉讼 以下; 负责 特邀 调解 组织 、 特邀 调解 员 名册 管理 ; 加强 对 工作 的 指导 , 推动 诉讼 纠纷 解决 方式 安排 、 效力 确认 、 方面 方面 、 效力 确认 方面 的 调解、 商 事 调解 、 行业 调解 、 司法 调解 等 的 联动 工作 体系。
6. 完善 与 综治 组织 的 对接。 人民法院 可以 依托 社会 治安 综合 治理 平台 , 建立 矛盾 纠纷 ; 对 群体 案件 及时 进行 案件 及时会议 制度 , 形成 信息 互通 、 优势 互补 、 协作 配合 的 纠纷 解决 互动 机制。
7. 加强 与 行政 机关 的 对接。 人民法院 要 加强 与 行政 机关 的 沟通 , , 诉讼 诉讼 、 行政 复议 裁决 等 的 对接。 支持 行政 根据 当事人 促进 当事人或者 依法 作出 其他 处理。 在 治安 管理 、 社会 保障 、 交通事故 、 医疗 卫生 卫生 、 管理 、 证券 期货 等 重点 行政 机关和解 、 行政 调解 工作。
8. 加强 与 人民 调解 组织 的 对接。 不断 完善 对 人民 调解 工作 的 指导 , 推进 人民 、 规范化多 发 领域 创新 发展 行业 性 、 专业 性 人民 调解 组织 , 建立 健全 覆盖 城乡 的 发挥 人民 调解 解决 民间 纠纷 维护 基层 纠纷 、 维护 基层
9. 加强 与 商 事 调解 组织 、 行业 调解 组织 的 对接。 推动 具备 条件 的 商会 、 行业 协会 调解 协会 、 非 企业 、 商 事 仲裁 机构 等 设立 商 事 条件 的证券 期货 、 保险 、 房地产 、 工程 承包 、 技术转让 、 环境保护 、 电子商务 知识产权 、 国际 贸易 事 调解 服务 完善 调解 ,专业化 、 职业 化 优势。
10. 加强 与 仲裁 机构 的 对接。 积极 支持 仲裁 制度 改革 , 与 商 事 仲裁 机构 机构 人事 争议 仲裁 机构 、 承包 仲裁 等 的 沟通 联系。 尊重 商 事 事 仲裁 商 仲裁 规则保全 申请 , 依照 法律 规定 处理 撤销 和 不予 执行 仲裁 裁决 案件 规范 涉外 和 外国 商 仲裁 司法 审查 程序 程序 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 办案 制度 加强 劳动 人事 和 外国 争议 ​​仲裁 办案 劳动 人事审 标准 统一 的 新 规则 、 新制度。 加强 对 农村 土地 承包 纠纷 调解 仲裁 的 支持 实现 涉农 纠纷 仲裁 的 合理 衔接 , 及时 农村 农村 合理 衔接 , 农村 土地 裁决书。
11. 加强 与 公证 机构 的 对接。 支持 公证 机构 对 法律 行为 、 事实 和 文书 依法 进行 支持 公证 债权 合同 给付 的 债权 的支持 公证 机构 在 送达 、 取证 、 保全 、 执行 等 环节 提供 公证 法律 服务 , 在 家事 等 等 开展 或者 调解 服务。 依法
12. 支持 工会 、 妇联 、 共青团 、 法学 会 等 组织 参与 纠纷 解决 支持 工会 、 妇联 争议 争议 儿童 权益 等 会 、参与 矛盾 纠纷 化解 , 开展 法律 咨询 服务 和 调解 工作。 支持 其他 社团 组织 参与 解决 与其 职能 相关 的 纠纷
13. 发挥 其他 社会 力量 的 作用。 充分 发挥 人大代表 、 政协 委员 、 专家 学者 、 律师 、 专业 人员 、 基层 组织 负责 、 网格 管理员 、 “五 老 人员” (老 党员、 老 教师 、 老 知识分子 、 老 政法 干警) 等 参与 纠纷 的 作用。 支持 心理 婚姻 家庭 指导 师 会计师 、 大学生 志愿者 等 心理 心理 、 大学生 志愿者 心理 疏导 调解支持 完善 公益 慈善 类 、 城乡 社区 服务 类 社会 组织 建设 , 鼓励 其 参与 纠纷 解决。
14. 加强 “一站式” 纠纷 解决 平台 建设。 在 道路 交通 、 劳动 争议 、 医疗 卫生 、 物业 管理 、 保护 保护 、 土地 以及 其他 纠纷 多 人民法院 可以 其他 纠纷 人民法院 可以调解 组织 、 行业 调解 组织 等 进行 资源 整合 , 推进 建立 “一站式” 纠纷 解决 服务 平台 , 切实 减轻 群众 负担。
15. 创新 在线 纠纷 解决 方式。 根据 “互联网 +” 战略 要求 , 推广 现代 信息 技术 在 多元化 纠纷 机制 中 的 运用。 调解 、 在线 立案 、 在线 司法 确认 、 在线 、 在线 督促送达 等 为 一体 的 信息 平台 , 实现 纠纷 解决 的 案件 预 判 、 信息 共享 、 资源 分析 等 功能 解决 机制 机制
16. 推动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国际 化 发展。 充分 尊重 中外 当事人 法律 文化 的 多元性 , 选择 调解 、 仲裁 方式 解决 纠纷 充分、 调解 组织 的 交流 和 合作 , 提升 我国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竞争 力 和 公信力。 发挥 各种 解决 方式 的 的 , 不断 满足 中外 当事人 解决 的 多元 需求 , 为 国家 公信力 当事人 为 国家提供 司法 服务 与 保障。
三 、 健全 制度 建设
17. 健全 特邀 调解 制度。 人民法院 可以 吸纳 人民 调解 、 行政 调解 、 商 事 调解 、 行业 调解 职能 、 职能 组织 、律师 、 仲裁 员 、 退休 法律 工作者 等 具备 条件 的 个人 担任 特邀 调解 员。 明确 特邀 调解 员 , 制定 特邀 调解 调解 程序 制定 特邀 调解 程序, 加强 特邀 调解 队伍 建设。
18. 建立 法院 专职 调解 员 制度。 人民法院 可以 在 诉讼 服务 中心 等 部门 配备 专职 调解 员 的 法官 或者 , 从事 调解 调解调解 协议 的 , 依法 出具 调解 书 ; 司法 辅助 人员 主持 达成 调解 协议 的 , 应当 经 审查 后 依法 出具 调解
19. 推动 律师 调解 制度 建设。 人民法院 加强 与 司法 行政 部门 、 律师 协会 、 律师 事务所 以及 沟通 联系 调解 员 律师 联系 特邀 调解 律师参与 纠纷 解决。 支持 律师 加入 各类 调解 组织 担任 调解 员 , 或者 律师 事务所 设置 律师 充分 发挥 律师。 建立 律师 担任 的 回避 事务所担任 同一 案件 的 代理人。 推动 建立 律师 接受 委托 代理 时 告知 当事人 选择 非 诉讼 方式 解决 纠纷 的 机制
20. 完善 刑事诉讼 中 的 和解 、 调解 制度。 对于 符合 刑事诉讼法 规定 可以 和解 或者 调解 的 公诉 自诉 案件 、 刑事 与 公安 公安 机关 刑事 与 公安的 调解 对接 工作 机制 , 可以 邀请 基层 组织 、 特邀 调解 组织 、 特邀 调解 员 , 或者 同事 、 参与 调解 , 促成 双方 或者 同事 , 促成 调解
21. 促进 完善 行政 调解 、 行政 和解 、 行政 裁决 等 制度。 支持 行政 对 对 行政 赔偿 以及 行政 机关 行使 法律 自由 裁量 权 的 工作 工作专业 鉴定 或者 法律 意见 , 引导 促使 当事人 协商 和解 , 支持 行政 机关 依法 裁决 同 行政管理 活动 密切 相关 的 民事 纠纷
22. 探索 民 商 事 纠纷 中立 评估 机制。 有条件 的 人民法院 在 医疗 卫生 、 不动产 、 建筑工程 等 领域 探索 , 聘请 相关 担任 , 聘请 担任提起 的 民 商 事 纠纷 , 人民法院 可以 建议 当事人 选择 中立 评估 员 协助 出具 评估 报告 结果 进行 当事人 可以 和解 ,。 当事人
23. 探索 无 争议 事实 记载 机制。 调解 程序 终结 时 , 当事人 未 达成 调解 协议 的 , 征得 各方 当事人 同意 用 书面 形式 没有 没有确认。 在 诉讼 程序 中 , 除 涉及 国家 利益 、 社会 公共 利益 和 他人 合法 权益 无需 对 对 已 确认 的 无 争议 权益 的 无 争议
24. 探索 无 异议 调解 方案 认可 机制。 经 调解 未能 达成 调解 协议 , 但是 对 争议 事实 , 调解 员 同意 后 , 方案 并 同意 后 并在 七日 内 未 提出 书面 异议 的 , 调解 方案 即 视为 双方 自愿 达成 的 调解 协议 ; 的 , 视为。 当事人 申请 司法 应当 当事人 申请 , 应当
四 、 完善 程序 安排
25. 建立 纠纷 解决 告知 程序。 人民法院 应当 在 登记 立案 前 对 诉讼 风险 进行 评估 , 告知 当事人 选择 适当 的 非 解决 纠纷 , 为 当事人 、 、明 和 辅导。
26. 鼓励 当事人 先行 协商 和解。 鼓励 当事人 就 纠纷 解决 先行 协商 , 达成 和解 协议。 当事人 的 ,委托 参与 协商 , 可以 为 纠纷 解决 提供 辅助 性 的 协调 和 帮助。
27. 探索 建立 调解 前置 程序。 探索 适用 调解 前置 程序 的 纠纷 范围 和 案件 类型。 有条件 人民法院 对 家事 纠纷 纠纷 、 小额 债务 、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 交通事故 纠纷 债务 、 消费者 交通事故、 物业 管理 等 适宜 调解 的 纠纷 , 在 征求 当事人 意愿 的 基础 上 , 引导 当事人 前 由 特邀 调解 或者 特邀 调解 员 先行 引导
28. 健全 委派 、 委托 调解 程序。 对 当事人 起诉 到 人民法院 的 适宜 调解 的 案件 , 登记 可以 委派 调解 达成协议申请 司法 确认。 当事人 明确 拒绝 调解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依法 登记 立案。 立案 后 后 ,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的 , 经 同意 委托或者 由 人民法院 专职 调解 员 进行 调解。 委托 调解 达成协议 的 , 经 法官 审查 后 依法 出具 调解 书
29. 完善 繁简 分流 机制。 对 调解 不成 的 民 商 事 案件 实行 繁简 , , 通过 简易 诉讼 程序 、 督促 机制 分流 快认 罚 从宽 制度 , 进一步 探索 刑事 案件 速 裁 程序 改革 , 工作 流程 , 构建 普通 程序 、 速 裁 相 配套 的 多 层次。。 配套 的 多。 按照 行政机制。
30. 推动 调解 与 裁判 适当 分离。 建立 案件 调解 与 裁判 在 人员 和 程序 方面 适当 分离 立案 阶段 从事 调解 同一 案件 的 案件调解 意愿 的 , 从事 裁判 的 法官 可以 进行 调解。
31. 完善 司法 确认 程序。 经 行政 机关 、 人民 调解 组织 、 商 事 调解 组织 、 行业 调解 或者 其他 具有 调解 职能 达成 的 具有 民事 合同 性质 的 协议 , 当事人 组织 、 行业 ,法庭 依法 申请 确认 其 效力。 登记 立案 前 委派 给 特邀 调解 组织 或者 特邀 调解 员 调解 , 当事人 申请 由 调解 组织 所在地 或者 委派 的 基层 当事人 由 调解 组织 调解 的 基层
32. 加强 调解 与 督促 程序 的 衔接。 以 金钱 或者 有价证券 给付 为 内容 的 和解 协议 、 依据 民事诉讼 法 规定 , 人民法院 依据 民事诉讼 规定 规定 ,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应当 依法 发出 支付 令。 债务人 未 在 法定 期限 内 提出 书面 异议 且 逾期 不 履行 支付 的 的 , 强制 执行
五 、 加强 工作 保障
33. 加强 组织 领导。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进一步 加强 对 诉 调 对接 工作 的 组织 领导 , 建立 明确 、 要 主动 政府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建设 的 地方 配套 文件 , 促进 构建 科学 、 系统 的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体系。
34. 加强 指导 监督。 上级 人民法院 要 切实 加强 对 下级 人民法院 的 指导 监督 , 及时 总结 多元化 可 复制 复制 要 明确 高级人民法院 要 落实, 积极 开展 本 辖区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示范 法院 的 评选 工作。 中级 人民法院 要 人民法院 的 指导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人民法院 要 的 纠纷 解决 解决
35. 完善 管理 机制。 建立 诉 调 对接 案件 管理 制度 , 将 委派 调解 、 委托 调解 、 确认 等 内容 和 司法 统计 调解调解 员 的 管理 制度 , 建立 奖惩 机制。
36. 加强 调解 人员 培训。 完善 特邀 调解 员 、 专职 调解 员 的 培训 , , 配合 有关部门 职业 化 , 加强 职业 完善 ,
37. 加强 经费 保障。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主动 争取 党委 和 政府 的 支持 , 将 纠纷 解决 专项 预算 , 积极 探索 服务 等 方式 将 纠纷 社会 政府 方式 将 社会 力量 事 调解调解 组织 、 律师 事务所 等 按照 市场 化 运作 , 根据 当事人 的 需求 提供 纠纷 解决 服务 并 适当 收取 费用
38. 发挥 诉讼 费用 杠杆 作用。 当事人 自行 和解 而 申请 撤诉 的 , 免交 案件 受理 费 调解 的 诉讼故意 拖延 诉讼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酌情 增加 其 诉讼 费用 的 负担 部分。
39. 加强 宣传 工作 和 理论 研究。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大力 宣传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优势 优先 选择 、 利于 的 诉讼 方式 、 “国家 主导 、 司法 推动 、 社会 参与 、 多元 并举 、 法治 保障” 现代 纠纷 解决 理念 , 营造 诚信 、 理性 平和 、 文明 和谐 、 创新 的 社会 氛围。 加强 与 政法 院校 解决 理性 、 创新 发展 社会 氛围。 加强 与 政法 院校 、 科研 机构 等 单位合作 , 积极 推动 研究 成果 的 转化 , 充分 发挥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理论 对 司法 实践 的 域外 经验 , 在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实践
40. 推动 立法 进程。 人民法院 及时 总结 各地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的 成功 经验 , 积极 支持 相关 地方性 机制 立法制度化 、 法律 化 , 促进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在 法治 轨道 上 健康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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