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 出口 限制 出口 技术 管理 办法
第一 条 为 规范 我国 技术 出口 的 管理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技术 条例》 , ,
第二 条 列入 《中国 禁止 出口 限制 出口 技术 目录》 (另行 发布) 中 禁止 出口 的 技术 , 不得 出口
第三 条 国家 对 列入 《中国 禁止 出口 限制 出口 技术 目录》 的 限制 出口 技术 实行 许可证 出口 国家 国家 本 技术
第四 条 属于 本 办法 第三 条 规定 的 限制 出口 技术 的 出口 许可 技术 出口 出口 经营 的 省 、 自治区 、 (以下 以下主管 部门 (以下 简称 “地方 科技 行政 主管 部门”) 管理。
第五 条 技术 出口 经营 者 出口 本 办法 第三 条 所 规定 的 限制 出口 技术 前 , 应 限制 出口 技术 简称 《申请书》 一) 《一)部门 履行 出口 许可 手续。
属于 国家 秘密 技术 的 限制 出口 技术 , 在 按 本 办法 履行 许可 前 , 应 先按 技术 出口 审查 审查 审查 手续 , 并 持 主管 部门 , 应 手续 主管 部门 秘密书》 按 本条 第一 款 规定 程序 办理 出口 申请。
第六 条 地方 商务 主管 部门 自 收到 《申请书》 之 日 30 个 工作 日内 , 会同 地方 主管 部门 分别 进行 贸易 审查 和
申请人 提供 的 申请 材料 不 完备 、 申请 内容 不清 或 有 其它 申请 不 符合 规定 的 主管 部门 可 对 申请 材料 进行 修改
第七 条 地方 商务 主管 部门 应 在 收到 《申请书》 之 日 5 个 工作日 之 内 , 将 转 地方 地方 地方 科技 科技 地方 科技 《 15 工作 日内 , 组织 专家 对 申请 出口 的 技术 进行 技术 审查 并将 审查 结果 反馈 地方 , 同时 报 报
第八 条 限制 出口 技术 的 贸易 审查 应 包括 以下 内容 :
(一) 是否 符合 我国 对外贸易 政策 , 并 有 利于 促进 外贸 出口 ;
(二) 是否 符合 我国 的 产业 出口 政策 , 并 有 利于 促进 国民经济 发展 ;
(三) 是否 符合 我国 对外 承诺 的 义务。
第九条 限制 出口 技术 的 技术 审查 应 包括 以下 内容 :
(一) 是否 危及 国家 安全 ;
(二) 是否 符合 我国 科技 发展 政策 , 并 有 利于 科技 进步 ;
(三) 是否 符合 我国 的 产业 技术 政策 , 并 能 带动 大型 和 成套 设备 、 高新技术 生产 和 经济 经济
第十 条 出口 申请 获得 批准 后 , 由 地方 商务 主管 部门 颁发 由 商务部 统一 印制 和 编号 技术 出口 许可 简称 《技术 出口 , 见 《, 见技术 出口 许可 意向书》 的 有效期 为 3 年。
在 申请 出口 信贷 、 保险 意向 承诺 时 , 必须 出具 《技术 出口 许可 意向书》 , 金融 凭 《技术 意向书》 办理 有关
第十一条 对 没有 取得 《技术 出口 许可 意向书》 的 限制 出口 技术 项目 , 任何 单位 和 进行 实质性 谈判 技术 出口
第十二 条 技术 出口 经营 者 在 《技术 出口 许可 意向书》 有效期 内 , 未 签订 技术 应按 本 办法 程序 向 地方 提出 本 程序 向 地方
第十三 条 技术 出口 经营 者 签订 技术 出口 合同 后 , 持 《出口 许可 意向书》 、 资料 出口 、 图纸文件 到 地方 商务 主管 部门 申请 技术 出口 许可证。
第十四 条 地方 商务 主管 部门 对 技术 出口 合同 的 真实性 进行 审查 , 并 自 收到 本 文件 之对 许可 出口 的 技术 颁发 由 商务部 统一 印制 和 编号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技术 出口 许可证》 技术 出口 许可证 附表 三
第十五 条 限制 出口 技术 的 技术 出口 合同 自 《技术 出口 许可证》 颁发 之 日 起 生效
第十六 条 技术 出口 经营 者 到 地方 商务 主管 部门 领取 《技术 出口 许可证》 前 , 应 登录 网站 上 的 “技术 进出口 合同 信息 管理 系统” (网址 为 : jsjckqy.fwmys.mofcom.gov. cn) , 按 程序 录入 合同 内容。
第十七 条 技术 出口 经营 者 获得 《技术 出口 许可证》 后 , 如需 更改 技术 出口 内容 规定 的 程序 出口 许可
第十八 条 凡 经 批准 允许 出口 的 国家 限制 出口 技术 出口 项目 , 技术 出口 经营 者 在 时 , 应 出口 许可证》 办理 , 许可证》 办理 有关
第十九 条 商务部 会同 科技部 负责 对 地方 商务 主管 部门 和 地方 科技 主管 部门 的 技术 出口 , 同时 加强 出口 技术 管理 的 培训
地方 商务 主管 部门 应 在 每年 1 月 31 日前 将 上 年度 批准 的 技术 出口 许可 事项 向 商务部 备案
第二十条 凡 违反 本 办法 规定 的 , 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技术 进出口 管理 条例》 及 其他 法律 追究 有关 当事人 和 单位 的
第二十 一条 核 技术 、 核 两 用品 相关 技术 、 化学 两 用品 相关 技术 、 生物 两 用品 导弹 相关 相关 的 生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2001年第14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