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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ễn giải một số vấn đề liên quan đến việc áp dụng luật cụ thể trong xử lý các vụ án hình sự liên quan đến vi phạm sở hữu trí tuệ (III) (2020)

关于 办理 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 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三)

Loại luật Phiên dịch tư pháp

Cơ quan phát hành Tòa án nhân dân tối cao , Viện kiểm sát nhân dân tối cao

Ngày ban hành Tháng Chín 12, 2020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Chín 14, 2020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Sở hữu trí tuệ Luật hình sự

Biên tập viên CJ Observer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 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三)
法 释 〔2020〕 10 号
(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 依法 惩治 侵犯 知识产权 犯罪 , 维护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 秩序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 规定 , 办理 知识产权 刑事 若干 规定 , 刑事 案件 的 若干 若干:
第一 条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可以 认定 为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三 条 规定 的 “与其 注册 商标 相同 的 商标” :
(一) 改变 注册 商标 的 字体 、 字母 大小写 或者 文字 横竖 排列 , 与 注册 商标 之间 基本 无差别 的
(二) 改变 注册 商标 的 文字 、 字母 、 数字 等 之间 的 间距 , 与 注册 商标 之间 基本 无差别 的
(三) 改变 注册 商标 颜色 , 不 影响 体现 注册 商标 显 著 特征 的 ;
(四) 在 注册 商标 上 仅 增加 商品 通用 名称 、 型号 等 缺乏 显 著 特征 要素 影响 体现 注册 商标 著 特征
(五) 与 立体 注册 商标 的 三维 标志 及 平面 要素 基本 无差别 的 ;
(六) 其他 与 注册 商标 基本 无差别 、 足以 对 公众 产生 误导 的 商标。
第二 条 在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七 条 规定 的 作品 、 录音 制品 上 以 方式 方式 署名 的 法人 非法 人 组织 为 著作权 人 制品 且 该着 相应 权利 , 但 有 相反 证明 的 除外。
在 涉案 作品 、 录音 制品 种类 众多 且 权利 人 分散 的 案件 , 有 证据 证明 涉案 复制品 、 复制 发行 复制 发行 者 不能 人 的 发行 者 不能 提供 人 、 相关 相关, 可以 认定 为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七 条 规定 的 “未经 著作权 人 许可” “未经 录音 制作 者 许可”。 但是 , 有 证据 证明 权利 人 放弃 权利 、 涉案 的 著作权 或者 或者 录音 制品不受 我国 著作权 法 保护 、 权利 保护 期限 已经 届满 的 除外。
第三 条 采取 非法 复制 、 未经 授权 或者 超越 授权 使用 计算机 信息 系统 等 方式 窃取 商业 秘密 的 , 应当 认定 为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九 条 第一 款 第一 项 规定 的 “盗窃”。
以 贿赂 、 欺诈 、 电子 侵入 等 方式 获取 权利 人 的 商业 秘密 的 , 应当 认定 为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九 条 第一 款 第一 项 规定 的 “其他 不正当 手段”。
第四 条 实施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九 条 规定 的 行为 ,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应当 认定 为 “给 商业 秘密 的 权利 人 造成 重大 损失” :
(一) 给 商业 秘密 的 权利 人 造成 损失 数额 或者 因 侵犯 商业 秘密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三十 万元 以上 的
(二) 直接 导致 商业 秘密 的 权利 人 因 重大 经营 困难 而 破产 、 倒闭 的 ;
(三) 造成 商业 秘密 的 权利 人 其他 重大 损失 的。
给 商业 秘密 的 权利 人 造成 损失 数额 或者 因 侵犯 商业 秘密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二百 五十 万元 以上 , 应当 应当 认定 一 十九 条 规定 的 “造成 特别 严重”。
第五 条 实施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九 条 规定 的 行为 造成 的 损失 数额 或者 违法 所得 数额 , 可以 按照 下列 方式 认定
(一) 以 不正当 手段 获取 权利 人 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 披露 、 使用 或者 允许 他人 损失 数额 可以 可以 商业 秘密 的 合理 许可
(二) 以 不正当 手段 获取 权利 人 的 商业 秘密 后 , 、 使用 或者 允许 他人 使用 损失 数额 可以 被 侵权 造成 销售 确定 后 侵权 造成 销售 利润 确定 , 商业 商业使用 费 的 , 根据 合理 许可 使用 费 确定 ;
(三) 违反 约定 、 权利 人 有关 保守 商业 秘密 的 要求 , 、 、 使用 或者 使用 掌握 的 商业 损失 数额 可以 的 侵权 造成
(四) 明知 商业 秘密 是 不正当 手段 获取 或者 是 违反 约定 权利 人 有关 保守 商业 披露 、 使用 , 仍 获取 、 , 有关 保守 损失利润 的 损失 确定 ;
(五) 因 侵犯 商业 秘密 行为 导致 商业 秘密 已 为 公众 知悉 或者 灭失 的 , 根据 该项 商业 秘密 价值 确定。 商业 秘密 , , 确定。 商业 , 可以 研究实施 该项 商业 秘密 的 收益 综合 确定 ;
(六) 因 披露 或者 允许 他人 使用 商业 秘密 而 获得 的 财物 或者 其他 财产 性 利益 , 应当 认定 为 违法
前款 第二 项 、 第三 项 、 第四项 规定 的 权利 人 因 被 侵权 造成 销售 利润 的 损失 权利 人 因 造成 减少 的 的 人 因 的 总数 每件产品 的 的; 销售量 减少 的 总数 无法 确定 的 , 可以 根据 侵权 产品 销售量 乘以 权利 人 每件产品 的 合理 权利 人 因 减少 的 总数 和 每件产品 的 利润 均 人 减少 的 总数 合理 利润 均, 可以 根据 侵权 产品 销售量 乘以 每 件 侵权 产品 的 合理 利润 确定。 商业 秘密 系 经营 活动 的 根据 权利 人 减少 的 活动 权利 人 减少 的
商业 秘密 的 权利 人为 减轻 对 商业 运营 、 商业 计划 的 损失 或者 重新 恢复 计算机 信息 系统 安全 而 , 应当 计入 权利 人 安全 应当 计入 权利 人
第六 条 在 刑事诉讼 程序 中 , 当事人 、 辩护人 、 诉讼 代理人 或者 案外人 书面 申请 对 有关 需要 保密 的 、 材料 应当 材料签署 保密 承诺 书 等 必要 的 保密 措施。
违反 前款 有关 保密 措施 的 要求 或者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保密 义务 的 , 依法 承担 相应 、 使用 或者 承担 相应 商业 秘密条 规定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 条 除 特殊 情况 外 , 假冒 注册 商标 的 商品 、 非法 的 注册 商标 标识 、 复制品 、 主要 的 商品 、 或者依法 予以 没收 和 销毁。
上述 物品 需要 作为 民事 、 行政 案件 的 证据 使用 的 , 经 权利 人 申请 , 可以 行政 案件 终结 后 、 拍照 等 方式 终结 等 等 予以
第八 条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可以 酌情 从重 处罚 , 一般 不 适用 缓刑 :
(一) 主要 以 侵犯 知识产权 为 业 的 ;
(二) 因 侵犯 知识产权 被 行政 处罚 后 再次 侵犯 知识产权 构成 犯罪 的 ;
(三) 在 重大 自然 灾害 、 事故 灾难 、 公共卫生 事件 期间, 假冒 抢险 救灾 、 防疫 物资 等 商品 的 注册 商标 的
(四) 拒不 交出 违法 所得 的。
第九条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可以 酌情 从轻 处罚 :
(一) 认罪 认 罚 的 ;
(二) 取得 权利 人 谅解 的 ;
(三) 具有 悔罪 表现 的 ;
(四) 以 不正当 手段 获取 权利 人 的 商业 秘密 后 尚未 披露 、 使用 或者 允许 他人 使用 的
第十 条 对于 侵犯 知识产权 犯罪 的 , 应当 综合 考虑 犯罪 违法 所得 数额 、 非法经营 数额 、 给 的 损失 数额 假冒 数量 及 依法 损失 数额 及 社会 , 依法 依法
罚金 数额 一般 在 违法 所得 数额 的 一倍 以上 五倍 以下 确定。 违法 所得 数额 无法 查清 的 一般 按照 非法经营 百分之 以上 一倍 数额 按照 非法经营 一倍 以下 所得 数额 数额均 无法 查清 , 判处 三年 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或者 单 处罚 金 的 , 一般 以上 一百 万元 以下 ; 判处 三年 以上 万元 三年 三年 在以上 五百 万元 以下 确定 罚金 数额。
第十一条 本 解释 发布 施行 后 , 之前 发布 的 司法 解释 和 规范 性 文件 与 本 解释 不一致 的 , 以 本 解释
第十二 条 本 解释 自 2020 9 14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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