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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ải thích về việc áp dụng hình phạt trừng phạt trong quá trình xét xử các vụ án dân sự về vi phạm sở hữu trí tuệ (2021)

关于 审理 侵害 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 适用 惩罚 性 赔偿 的 解释

Loại luật Phiên dịch tư pháp

Cơ quan phát hành Tòa án nhân dân tối cao

Ngày ban hành Tháng 02, 2021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03, 2021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Luật dân sự Luật sáng chế

Biên tập viên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侵害 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 适用 惩罚 性 赔偿 的 解释
为 正确 实施 知识产权 惩罚 性 赔偿 制度 , 依法 惩处 严重 侵害 知识产权 行为 , 全面 加强 知识产权 保护 民法典 民法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种子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规定 , , , 制定 本
第一 条 原告 主张 被告 故意 侵害 其 依法 享有 的 知识产权 且 情节 严重 , 请求 判令 被告 责任 的 , 依法 审查
本 解释 所称 故意 , 包括 商标法 第六 十三 条 第一 款 和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第十七 条 第三款 规定 的 恶意
第二 条 原告 请求 惩罚 性 赔偿 的 , 应当 在 起诉 时 明确 赔偿 数额 、 计算 方式 以及 依据 的 事实 事实 和
原告 在 一审 法庭 辩论 终结 前 增加 惩罚 性 赔偿 请求 的 , 应当 准许 ; 在 在 赔偿 请求 当事人 自愿 的 , 调解 ,
第三 条 对于 侵害 知识产权 的 故意 的 认定 , 人民法院 应当 综合 考虑 被 侵害 知识产权 客体 类型 、 相关 产品 知名度 与 原告 或者 利害关系人 之间 客体
对于 下列 情形 , 人民法院 可以 初步 认定 被告 具有 侵害 知识产权 的 故意 :
(一) 被告 经 原告 或者 利害关系人 通知 、 警告 后 , 仍 继续 实施 侵权行为 的 ;
(二) 被告 或其 法定 代表人 、 管理人 是 原告 或者 利害关系人 的 法定 代表人 、 管理人 、 实际 控制 人 的
(三) 被告 与 原告 或者 利害关系人 之间 存在 劳动 、 劳务 、 合作 、 许可 、 经销 、 等 关系 , 且 过 被 侵害 的
(四) 被告 与 原告 或者 利害关系人 之间 有 业务 往来 或者 为 达成 合同 等 进行 过 接触 过 被 侵害 的 知识产权 的
(五) 被告 实施 盗版 、 假冒 注册 商标 行为 的 ;
(六) 其他 可以 认定 为 故意 的 情形。
第四 条 对于 侵害 知识产权 情节 严重 的 认定 , 人民法院 应当 综合 考虑 侵权 手段 、 次数 , 、 地域 范围 , 侵权 人 行为
被告 有 下列 情形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认定 为 情节 严重 :
(一) 因 侵权 被 行政 处罚 或者 法院 裁判 承担 责任 后 ​​, 再次 实施 相同 或者 类似 侵权行为
(二) 以 侵害 知识产权 为 业 ;
(三) 伪造 、 毁坏 或者 隐匿 侵权 证据 ;
(四) 拒不 履行 保全 裁定 ;
(五) 侵权 获利 或者 权利 人 受损 巨大 ;
(六) 侵权行为 可能 危害 国家 安全 、 公共 利益 或者 人身 健康 ;
(七) 其他 可以 认定 为 情节 严重 的 情形。
第五 条 人民法院 确定 惩罚 性 赔偿 数额 时 , 应当 分别 依照 相关 , 以 原告 实际 损失 数额 违法 所得 数额 获得 的 利益 作为 该 依照 的 利益 作为 计算 该 基数 侵权 侵权合理 开支 ;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 , 依照 其 规定。
前款 所称 实际 损失 数额 、 违法 所得 数额 、 因 侵权 所 获得 的 均 均 难以 计算 人民法院 参照 该 权利 的 倍数 合理 所
人民法院 依法 责令 被告 提供 其 掌握 的 与 侵权行为 相关 的 账簿 、 资料 , 被告 无正当理由 拒不 账簿 、 资料 无正当理由 拒不。 构成 民事诉讼 法 第一 百一 十 一条 规定 情形 的 , 依法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六 条 人民法院 依法 确定 惩罚 性 赔偿 的 倍数 时 , 应当 综合 考虑 被告 主观 过错 程度 、 的 情节 严重 程度 等
因 同一 侵权行为 已经 被 处以 行政 罚款 或者 刑事 罚金 且 执行 完毕 , 被告 主张 减免 惩罚 , 人民法院 不予 在 确定 前款 所称 减免
第七 条 本 解释 2021 年 3 3 日 起 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以前 发布 的 相关 司法 解释 与 本 解释 不一致 的 , 以 解释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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