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建立 教职员工 准入 查询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制度 的 意见
Chương Một Quy định chung
第一 条 为 贯彻 未成年 人 特殊 、 优先 保护 原则 , 加强 对 学校 教职员工 的 管理 , 的 性侵 犯罪 , 根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 人 保护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 管理 处罚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师 法 合同 合同 法 , 制定 本
第二 条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 教育部 与 公安部 联合 建立 信息 共享 工作 机制。 教育部 统筹 、 指导 及 教师 资格 教职员工 准入 查询 制度工作。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对 相关 工作 情况 开展 法律 监督。
第三 条 本 意见 所称 的 学校 , 是 指 中小 学校 (含 中等 职业 学校 和 特殊教育 学校) 、 幼儿园
第二 章 内容 与 方式
第四 条 本 意见 所称 的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 是 指 符合 下列 条件 的 违法 犯罪 本条 本条 规定 犯罪 人员 信息
(一) 因 触犯 刑法第二百 三十 六条 、 第二 百 三 十七 条 规定 的 强奸 , 强制 猥亵 犯罪 行为 被 作出 有罪 判决 的 人员
(二) 因 触犯 刑法第二百 三十 六条 、 第二 百 三 十七 条 规定 的 强奸 , 强制 猥亵 犯罪 行为 被 第一 百 百规定 作出 不 起诉 决定 的 人员 信息 ;
(三) 因 触犯 治安 管理 处罚 法 第四 十四 条 规定 的 猥亵 行为 被 行政 处罚 的 人员 信息
符合 刑事诉讼法 第二 百 八十 六条 规定 的 未成年 人 犯罪 记录 封存 条件 的 信息 除外。
第五 条 学校 新 招录 教师 、 行政 人员 、 勤杂 人员 、 安保人员 等 在 校园 内 工作 教职员工 职 前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在 认定 教师 资格 前 , 教师 资格 认定 机构 应当 对 申请 人员 进行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查询
第六 条 教育行政 部门 应当 做好 在职 教职员工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的 筛查。
第三 章 查询 与 异议
第七 条 教育部 建立 统一 的 信息 查询 平台 , 与 公安部 部门 间 信息 共享 与 服务 平台 犯罪 人员 面向 地方 教育行政 部门
地方 教育行政 部门 主管 本 行政 区内 的 教职员工 准入 查询。
根据 属地 化 管理 原则 , 县级 及 以上 教育行政 部门 根据 拟聘 人员 和 在职 教职员工 的 授权 ,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进行
对 教师 资格 申请 人员 的 查询 , 由 受理 申请 的 教师 资格 认定 机构 组织 开展。
第八 条 公安部 根据 教育部 提供 的 最终 查询 用户 身份 信息 和 查询 业务 类别 , 向 教育部 反馈 被 查询 人 性侵 违法 犯罪 向
第九条 查询 结果 只 反映 查询 时 性侵 违法 犯罪 人员 信息 库里 录入 和 存在 的 信息。
第十 条 查询 结果 告知 的 内容 包括 :
(一) 有无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
(二) 有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的 , 应当 根据 本 意见 第四 条 规定 标注 信息 类型 ;
(三) 其他 需要 告知 的 内容。
第十一条 被 查询 人 对 查询 结果 有 异议 的 , 可以 向其 授权 的 教育行政 部门 提出 复查 部门 通过 信息 申请 , 由 教育部 提出 复查 通过
第四 章 执行 与 责任
第十二 条 学校 拟 聘用 人员 应当 在 入 职 前 进行 查询。 对 经 查询 发现 有 的 , 教育行政 不得 录用。 有 性侵。 在职 有 性侵立即 停止 其 工作 , 按照 规定 及时 解除 聘用 合同。
教师 资格 申请 人员 取得 教师 资格 前 应当 进行 教师 资格 准入 查询。 对 经 查询 发现 信息 的 , 已经 认定 国家 的 ,
第十三 条 地方 教育行政 部门 未 对 教职员工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进行 查询 , 或者 经 查询 有 , 地方 教育行政 录用 部门 责令相关 教育行政 部门 和 学校 相关 人员 责任。
教师 资格 认定 机构 未 对 申请 教师 资格 人员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进行 , 或者 未 依法 经 查询 有 人员 予以 处理 的 上级 教育行政 或者依 规 追究 相关 人员 责任。
第十四 条 有关 单位 和 个人 应当 严格 按照 本 意见 规定 的 程序 和 内容 开展 查询 , 有关 性侵 违法 不得 散布 或者 违反 不得。
第五 章 其他 规定
第十五 条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 教育部 、 公安部 应当 建立 沟通 联系 机制 , 及时 总结 工作 情况 的 问题 , 部门 及 学校 学校 安全 学校 开展 学校 安全成长。
第十六 条 教师 因 对 学生 实施 性 骚扰 等 行为 , 被 用人 单位 解除 聘用 关系 或者 开除 行为 不 属于 规定 情形 的 , 具体 处理 由 教育部 不 规定 情形 的 办法 由 教育部
第十七 条 对 高校 教职员工 以及 面向 未成年 人 的 校外 培训 机构 工作 人员 的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 参照 本 本 意见
第十八 条 各地 正在 开展 的 其他 密切 接触 未成年 人 行业 入 职 查询 工作 , 可以 按照 原有 方式 继续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