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Ý kiến ​​về việc thiết lập một hệ thống hỏi đáp cho thông tin của giảng viên và nhân viên về các tội phạm và tội tấn công tình dục (2020)

关于 建立 教职员工 准入 查询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制度 的 意见

Loại luật Chính sách của chính phủ

Cơ quan phát hành Bộ công an , Viện kiểm sát nhân dân tối cao , Bộ Giáo dục

Ngày ban hành Tháng Tám 20, 2020

Ngày có hiệu lực Tháng Tám 20, 2020

Tình trạng hợp lệ Hợp lệ

Phạm vi áp dụng Trên toàn quốc

Chủ đề Bảo vệ trẻ vị thành niên Xâm phạm tình dục

Biên tập viên CJ Observer

关于 建立 教职员工 准入 查询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制度 的 意见
Chương Một Quy định chung
第一 条 为 贯彻 未成年 人 特殊 、 优先 保护 原则 , 加强 对 学校 教职员工 的 管理 , 的 性侵 犯罪 , 根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 人 保护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 管理 处罚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师 法 合同 合同 法 , 制定 本
第二 条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 教育部 与 公安部 联合 建立 信息 共享 工作 机制。 教育部 统筹 、 指导 及 教师 资格 教职员工 准入 查询 制度工作。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对 相关 工作 情况 开展 法律 监督。
第三 条 本 意见 所称 的 学校 , 是 指 中小 学校 (含 中等 职业 学校 和 特殊教育 学校) 、 幼儿园
第二 章 内容 与 方式
第四 条 本 意见 所称 的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 是 指 符合 下列 条件 的 违法 犯罪 本条 本条 规定 犯罪 人员 信息
(一) 因 触犯 刑法第二百 三十 六条 、 第二 百 三 十七 条 规定 的 强奸 , 强制 猥亵 犯罪 行为 被 作出 有罪 判决 的 人员
(二) 因 触犯 刑法第二百 三十 六条 、 第二 百 三 十七 条 规定 的 强奸 , 强制 猥亵 犯罪 行为 被 第一 百 百规定 作出 不 起诉 决定 的 人员 信息 ;
(三) 因 触犯 治安 管理 处罚 法 第四 十四 条 规定 的 猥亵 行为 被 行政 处罚 的 人员 信息
符合 刑事诉讼法 第二 百 八十 六条 规定 的 未成年 人 犯罪 记录 封存 条件 的 信息 除外。
第五 条 学校 新 招录 教师 、 行政 人员 、 勤杂 人员 、 安保人员 等 在 校园 内 工作 教职员工 职 前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在 认定 教师 资格 前 , 教师 资格 认定 机构 应当 对 申请 人员 进行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查询
第六 条 教育行政 部门 应当 做好 在职 教职员工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的 筛查。
第三 章 查询 与 异议
第七 条 教育部 建立 统一 的 信息 查询 平台 , 与 公安部 部门 间 信息 共享 与 服务 平台 犯罪 人员 面向 地方 教育行政 部门
地方 教育行政 部门 主管 本 行政 区内 的 教职员工 准入 查询。
根据 属地 化 管理 原则 , 县级 及 以上 教育行政 部门 根据 拟聘 人员 和 在职 教职员工 的 授权 ,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进行
对 教师 资格 申请 人员 的 查询 , 由 受理 申请 的 教师 资格 认定 机构 组织 开展。
第八 条 公安部 根据 教育部 提供 的 最终 查询 用户 身份 信息 和 查询 业务 类别 , 向 教育部 反馈 被 查询 人 性侵 违法 犯罪 向
第九条 查询 结果 只 反映 查询 时 性侵 违法 犯罪 人员 信息 库里 录入 和 存在 的 信息。
第十 条 查询 结果 告知 的 内容 包括 :
(一) 有无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
(二) 有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的 , 应当 根据 本 意见 第四 条 规定 标注 信息 类型 ;
(三) 其他 需要 告知 的 内容。
第十一条 被 查询 人 对 查询 结果 有 异议 的 , 可以 向其 授权 的 教育行政 部门 提出 复查 部门 通过 信息 申请 , 由 教育部 提出 复查 通过
第四 章 执行 与 责任
第十二 条 学校 拟 聘用 人员 应当 在 入 职 前 进行 查询。 对 经 查询 发现 有 的 , 教育行政 不得 录用。 有 性侵。 在职 有 性侵立即 停止 其 工作 , 按照 规定 及时 解除 聘用 合同。
教师 资格 申请 人员 取得 教师 资格 前 应当 进行 教师 资格 准入 查询。 对 经 查询 发现 信息 的 , 已经 认定 国家 的 ,
第十三 条 地方 教育行政 部门 未 对 教职员工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进行 查询 , 或者 经 查询 有 , 地方 教育行政 录用 部门 责令相关 教育行政 部门 和 学校 相关 人员 责任。
教师 资格 认定 机构 未 对 申请 教师 资格 人员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进行 , 或者 未 依法 经 查询 有 人员 予以 处理 的 上级 教育行政 或者依 规 追究 相关 人员 责任。
第十四 条 有关 单位 和 个人 应当 严格 按照 本 意见 规定 的 程序 和 内容 开展 查询 , 有关 性侵 违法 不得 散布 或者 违反 不得。
第五 章 其他 规定
第十五 条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 教育部 、 公安部 应当 建立 沟通 联系 机制 , 及时 总结 工作 情况 的 问题 , 部门 及 学校 学校 安全 学校 开展 学校 安全成长。
第十六 条 教师 因 对 学生 实施 性 骚扰 等 行为 , 被 用人 单位 解除 聘用 关系 或者 开除 行为 不 属于 规定 情形 的 , 具体 处理 由 教育部 不 规定 情形 的 办法 由 教育部
第十七 条 对 高校 教职员工 以及 面向 未成年 人 的 校外 培训 机构 工作 人员 的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 参照 本 本 意见
第十八 条 各地 正在 开展 的 其他 密切 接触 未成年 人 行业 入 职 查询 工作 , 可以 按照 原有 方式 继续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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